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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选择的自由之肯定

    我们在上章论,人之意志之自由,归于自由必须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相连,否则人亦可自由的求舍弃其自由之说。由此而自由之真义,即同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之肯定。但是我们可以问:我们如何在涵不同之价值意义的理想间,施行选择?我们如何衡量一理想之是否较有价值而为我们所当选择?又我们为什么必须用我们之自由,以从事选择,而不可运用我们之自由,以舍弃自由,而舍弃此选择之自身?我们何以不可如上章之末所说,因自由亦为罪恶之根原,而自由的求舍弃此选择的自由,而物化机械化此人生?此即是本章所讨论之问题。而我们今将从最后一个问题,即我们“当肯定对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的自由”之理由说起。

    (一)首先我们可说,人之去选择有价值的理想,乃是一普遍于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实。所谓有价值,在常识中即所谓好,而人实无时不在求好,而以得好的为目标为理想,故亦无时不在选择奸,而不选不好。我们看小孩生下,不久即能说这好那不好,此即选择之开始。如此食物好,那食物不好;此衣好,那衣不好;此住屋及环境好,那住屋及环境不好。小孩稍大,父母即为之选择好的学校。小孩在校要选择那一同学好,那一师长好。小孩成人,要选好的配偶,做事要选好的职业,读书选好书,看戏选好戏。而人类之一切社会、政治、文化事业之政策方针之决定,无不待于选择。即人欲自杀,对其自杀之方法,亦有选择。一切选择,无不求选其较好更好的。尽管人在各时期、各情境下所谓好者,各不相同,然而人之求选择好者,则一。人皆以得好为理想,是即同于谓;选择有价值的理想,乃一普遍于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实。

    (二)吾人并不拟否认,上来所说人之选择之自由,同时可使人自由的求舍弃其能选择之自由,而自甘于其心灵生命之物化机械化,不复再从事于选择者。此亦是一实有之事实。然吾人亦有理由,谓人不当如此。其所以不当如此之理由,可纯由此一事实中,涵有一思想上之自相矛盾上说。因吾人既由肯定自由,以舍弃自由,则吾人之前提,仍为自由之肯定。此自由之舍弃,即由自由之肯定之前提而来。则此一前提之否定,应亦有“自由之舍弃”之否定,而当归于“自由之舍弃”之舍弃,而重归于自由之肯定。而此即见由肯定自由,以舍弃自由之思想与事实,皆包涵一自相矛盾。如自相矛盾之思想,从理性上看,乃不当有者,则肯定自由以否定自由之思想,即为不当有。而依此思想,以造成之不合理想性之事实,如上章所谓自甘物化机械化之事实,即亦不当有。

    (三)吾人在上章,亦承认人之自由,可以为人之罪恶之根原,故人本于其欲去除罪恶之心,亦可导致一求否定自由之思想。然人如唯是依于欲去罪恶之心,而求否定自由,则人不能否定此欲去罪恶之心,更不能以此欲去罪恶之心为罪恶,而只能以此心为为善。然人如不否定此欲去罪恶之心,而肯定之,并以此心为善,则人同时亦即肯定:一无罪恶而向善之心之本身为善。然人如肯定一向善之心为善,亦即肯定一选择善之心为善,亦即以选择有价值之理想,而求实现之之心为善。此即同于谓,吾人之有此选择之自由为善,无此选择之自由为不善为罪恶。于是人只依于欲去罪恶之心,而否定自由者,其本身亦即为罪恶。而吾人真有欲去罪恶之心,则首当去此罪恶,而肯定自由,并以此肯定自由之心为善。

    上述之三理由,一是从人皆有自由选择之事实上观察,一是从反自由论者之思想上之一致与否上观察,一是从反自由论者对善与恶之肯定否定上观察,吾人皆可举之为吾人当肯定人对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的自由之理由。此即谓:姑无论吾人之真理之标准,在单纯的求合于事实,或求思想内部之一致,或在人对善与恶价值之分别之直觉,吾人皆须达于同一之结论。至于此各种理由之重轻,则可容人之再加以选择。然于否定自由与肯定自由之间,则唯有选择自由,为理所当然者。而此选择自由,即为吾人之第一步当决定之事。此一决定,使选择不自由成为不应当,亦不可能。

    第二节 价值选择之质之原则

    我们看,人运用其自由之所选择,而视为有价值之事物或理想,明有形形色色之不同,我们便知价值的选择问题之复杂。此复杂,不仅由于所选择者之内容之复杂,而兼由于选择的原则本身之复杂。在每一原则下,则我们大体上可发现种种评定或估量价值高下之标准,今试分数者论之。

    价值选择之第一原则,乃质之原则。此所谓质之原则,乃专指正价值、负价值、及无价值或价值上为中立三者间之选择而言。此中之原则,再分之可有下列数者:

    (一)以无价值者与具正价值者相较,我们可说人当选择具正价值者;而以具负价值与所谓无价值者相较,则我们宁选择所谓无价值者。而在一种将三者加以比较之意识中,则无价值者对具负价值者,可为具正价值者;而对具正价值者,亦可成为具负价值者。故常人在快乐之情调,与无苦乐之情调中,恒选快乐,在苦痛与无苦乐之情调中,恒选无苦乐;而人在苦痛中,则平日之无苦乐,亦为乐,人陷于享乐之生活中者,则视无苦乐而平淡过日,亦为苦。又如常人在无钱财与富足中选富,而在无钱财与负债中,恒选无钱财;至在负债者,则不负债即为富,在富者,则无钱财亦若同负债。其余对真伪、美丑、善恶之正负价值等之选择,皆可作如是观。

    (二)一具正价值之事物,可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亦可引生具正价值之事物,或无所谓价值之事物。如一具正价值之事物,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则其价值可为负、或正,或为无所谓价值者。而其价值,要不如另一具同等价值之事物,而不致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者,更不如其能引生一具正价值之事物者。故人亦即当依此二事物所引生之事物之价值情态如何,以为选择之标准。此即如常人之饮酒得乐,而因醉致苦者,其价值不如饮酒得乐,而不苦者,更不如饮酒得乐,而能赋诗者。

    (三)一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可与同时存在之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相冲突,或相并存,或相促进。如相冲突,则可皆不实现其价值,而或归于皆无价值,或产生负价值;如并存,则其价值皆得实现;如相促进,则于原有之价值外,更有新的正价值之增加与创造。吾人自当首选择事物之价值,能相引生促进者,次及于其可并存者,而当弃其相冲突者。如人与人相嫉妒,则为各所欲实现之价值之互相冲突。人与人之平等竞争,而不相嫉妒,则各所欲实现之价值,可并存。人与人相鼓励,相爱护,而各更努力,并互相帮助,则有新的正价值之增加与创造。人之恒选择此最后者,即依于此原则。

    依上列三者,吾人可说,凡实现一正价值,而能引生后起之具正价值之其他事物存在,并兼促进其他并存之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者,其价值即较余者为高,更为人所当选择。然此事物,是否即为依质的原则,以从事选择时,所当视为具最高价值者?曰否。

    (四)吾人之实现一正价值,可不由于吾人之直接选择一具正价值之事物,而可由吾人之先或直接承受一表面具负价值之物,而通过对此负价值之事物之承受,遂利用凭借此具负价值之事物,以实现正价值。在此中,不仅有正价值之实现,且有具负价值的事物之负价值之克服与转化。此对具负价值者之克服与转化,本身为一具更高之正价值者。故吾人生而富贵者,其富贵之价值,不如由经历贫贱而富贵者。人生而健康之价值,不如生而体弱多病者,得健康者。生而愚鲁,气质驳杂者,而奋发努力,以成聪明圣智者,其聪明圣智之价值,亦高于生而聪明圣智者。凡由事物之冲突之化除,以使之归于并存和谐,并互相促进其价值之实现者,其价值亦当高于自始能并存和谐之事物所具之价值。故舜之感格顽父嚣母之德行,高于在贤父慈母庇荫之下之孝子德行。拨乱反正之豪杰之价值,高于谨守太平盛世之能臣。而由今日人类世界之包涵无数空前未有之冲突,如再经销融后,所产生之天下一家之未来世界之价值,亦可高于一切过去任何时代之人类世界之价值。孔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孟子曰:“天之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而堪大任者之所以愿承受一切负价值,以实现正价值,并或自视为天之所命,或天之所选择,以担负一切艰难者;正以人最高之选择,即在选择此通过负价值以实现正价值之事,以使负价值皆转化为正价值之实现之所资也。

    第三节 价值选择之量之原则

    价值选择之第二原则乃量之原则,此为上述之质之原则之补充。即吾人可说,如在不同事物所实现之价值相同之情形下,则量愈多者愈善,又在一事物能兼实现不同种类,而不相冲突之价值之情形下,此不同种类之价值,亦多多益善。此所谓多,可直指种类与个体数目之多,即众;或空间量之多,即大;或时间量之多,即久;或强度量之多,即刚健;或涵容量之多,即宽博;或一切似少而实多,似小而实大,似暂而实久者,今亦可分别略述于下:

    (一)数目种类之多。如独木不如茂林;独兽不如成群;孤星不如繁星;独智不如众智;一人独贤,不如人人皆为君子。又如只有林木,不如杂花生树;只有兽走,不如兼有鸟飞;只有星,不如兼有月;只有一种贤德,不如或贤而狂,或贤而狷,是之谓众。

    (二)空间量之多。如小阜不如高山;小溪不如江河;小坪不如平原广漠;电灯之光,不如日月之光;天井一角,不如茫茫太虚;人之侏儒,亦不如佛像之丈六金身。人之心量,就其所涵摄之空间量而言,亦有大小。故小知只及眉睫之前,一室之地;大知则观于乡邦,观于四海,观于普天之下,是之谓大。

    (三)时间量之多。如蔓草之蜿蜒,不如松柏之长青;蛇长而命短,不如龟寿之千年;世间之松柏,又不如庄于之大椿,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人间早夭之孺子,不如百岁之翁;百岁之翁,不如庄子书中之彭祖;彭祖不如长生不死之仙。而世间国家之文化,不能长久者,不如中国印度文化之历数千年而不断。而亡人之国灭人之宗祀者,不如兴灭国继绝世者之仁。是之谓久。

    (四)强度量之多。如虫之蠕动,不如蛇行;蛇行不如虎步;麻雀吱喳,不如鸡鸣喔喔;鸡鸣喔喔,不如鹤唳长空;力不胜雏,不如力能扛鼎;目光如豆,不如目光如炬;壮士驰骋沙场,当者披靡,不如圣贤豪杰之“奋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闻者,莫不兴起也”。

    (五)涵容量之多。鱼唼不如牛饮;狼残不如虎吞;小器易盈,不如大器不满;沾沾自喜,不如“我之大贤,于人何所不容”;呢呢儿女,恩爱于小屋,何如“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圣贤之心,如天之无所不覆,地之无所不载,即其量之所涵容者,无穷无尽之谓也。

    (六)以少为多者之多。言价值之质,以由负价值而实现正价值者,其价值为最高。言价值之量,则以少而实多者,而以少为多者为最高。因人能以少为多,则少皆成多,即无往不多矣。人贵珠玉,以珠玉少而卖价多也;人贵日月之光,因其形似小,而所照者大也;人乐观昙花之一现,因其瞬刻之间,而历尽花开花谢,似短而实长也。强者强矣,而似弱之强又更强。故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似强,而不如匹夫之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者,与天子俱没之似弱而更强;“衽金革死而不厌”之北方之强,似强,不如“宽柔以教,不报无道”之南方之强,似弱而更强。而涵容量之大所以足贵,亦非以其原大而能容大,尤贵其似小而能容大。半亩方塘,天光云影,徘徊其中,人皆爱之者何?因其似小而所容者大也。仙人枕上,黄粱一梦,彷佛百年,其所以为人想望者何,亦以其似暂而历者长也。而人类中大人圣人,所以贵于小人与庸人者,亦非以其独能寿命如金石,体大如山河,力强如狮虎,喑恶叱咤,而人马皆辟易;而贵在其与人同长不满七尺,寿不过百年,力不若牛马,其卑谦自处,若一无所能,而其心量之所涵,则可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乃至大至广也。

    第四节 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之原则

    价值选择之第三原则,为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者之原则。我们前谓价值有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如生命为具本身价值者,则得金钱购物以维持生命,即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心灵之智慧为具本身价值者,则读书以启发人之心灵之智慧,为只具工具价值者。以具本身价值者与只具工具价值者相对而言,则后者之价值,乃由其能达前者之目标而来。则人如为求后者,而忘却前者,或牺牲前者,即为无价值者或具负价值之事。故如贪夫之殉财,学者之读死书,以窒息心灵之智慧,皆明为无价值或具负价值之事。此其所以为无价值或具负价值之理由,即因此中具本身价值之生命,既不存在,与心灵之智慧,既被窒息:则此得财与读书之目标,即不存在,得财与读书之工具价值,亦即不存在。然人由用一手段或一工具以达目的时,人却恒可转而视手段与工具为目的,而忘却或牺牲其原来之真正之目的。如人本为爱国家爱人民,而组织政党与政府,然人亦可为保持政党政府之政权,而出卖国家,牺牲人民;人本为救民而传教,而人亦可为传教而传教,遂视异教者为敌人,而杀异教徒。此皆为以所以养人者害人,而为人之求实现价值之行为活动中之一最大的颠倒,而同原于人之视手段工具为目的,而忘却其原来真正之目的。故自觉吾人上述之原则,亦即所以免除此一切颠倒者。

    但此原则之应用,唯在一事物之具工具价值,除此工具价值外,另无他本身价值之情形下,乃为明显有效。如一事物之被视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实另具其本身价值,则此原则,即不能明显的有效应用。如人之为国家人民而组政党政府,为救人而传教者,其可归于出卖国家,牺牲人民或残杀异端等事,人常不能明显的知其非者;即恒由于人之可继觉此原为手段之政权与教权,若亦有一本身价值,而可满足人之权力欲而来。此处即必须人能更明显的自觉另一价值标准,以衡量权力欲之满足之价值,与为国为民及救人之目标之高低,然后可。在此二情形下,吾人通常固皆知以公私为标准,而谓此出于私心之个人权力欲之满足之价值,乃较出于公心仁心之爱国爱民救人之心为低者。故此中之初为手段工具之活动之本身价值,乃断然较原先之目的之实现之价值为低者。然在其他情形下,则原初之手段或工具之行为,被人视为目的后,其价值亦可较原初之目的之价值为高。如人读书之目的,其最初自觉之目的,可只是求个人之科名,而以读书为手段,以达其得科名之目标。又人在商场中守信者,其最初自觉之目标,亦可只是以守信为一手段,或工具,以达其得利之目标。然人既习于读书守信之后,亦可转而知读书或守信本身可为一目标,而具本身价值者,于是宁牺牲科名,以读其所欲读之书,宁破产而不肯负信义,此处,彼之将原初之手段化为目的后,此目的之价值,在常识即皆知其较原初之目的为更高者。而此判断之为高时所依之标准,是否仍为公私之标准,则甚难言。由于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曾谓一事物之有工具价值者,恒兼有本身价值,具本身价值者亦恒兼具工具价值,本章第二节中又谓事物间之价值有相引生之关系;人之估量不同活动之价值高下,复须连其本身之价值,与其所能必然有效的引生出之活动或其他事物之本身价值之全部,以为论。而不同之活动与事物之本身价值高下之估量之问题,遂为极复杂者,而如何从原则上规定不同之活动与事物种类之价值之高下,亦极为不易者。吾人今所能说者,唯是据以上所论,以确立生命之价值高于物质之价值,人之仁心之价值高于生命之价值之一义。吾人能确立仁心之为具最高价值者,亦即可以之为衡量一切人生之不同事物之价值高下之一基本标准。

    第五节 心灵生命物质之价值之等差原则

    吾人以上曾谓一事物之具正价值,而又能引生具正价值之事物,或通过具负价值之事物,以实现正价值者,其价值较高。又谓具同等价值之事物,多多益善,而能以少涵容多者,其价值愈高。吾人今即可据此以确立生命之价值之高于物质之价值,心灵之价值之高于一般自然生命之价值,为价值选择之第四原则。生命之价值之高于物质之价值之理由,在物质之本身纵有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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