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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意志自由之真义,使意志成为原因或自因之自由

    吾人由上列最后二段所说,即知意志自由之问题,与一般自然科学之是否承认必然因果律,或是否承认自然中有偶然之问题,并无直接之关系。吾人如反省,吾人之所以欲肯定意志之自由之故,便知此实唯是欲由此意志自由之肯定,以使吾人之实现价值之事,成为真实可能。而欲使此事成为可能,则吾人并不能,亦不愿,全然否定因果律之存在。因如因果律不存在,则吾人之自由意志之贯彻于行为,亦不能有形成吾人之人格之效果,与成就其他一切实现价值之事业之效果,便与吾人实现价值之目标相违,而吾人亦可不必要求有此意志之自由。故人之要求意志之自由,并非要求超出于一切因果律之外,而只是要求此意志之自身之能成为原因,以发生结果,而不只是由意志以外之原因,加以机械必然的决定者而已。

    吾人如承认吾人之意志可成为原因,则人之意志,即非可由外面之观察者,所能预测者。吾人亦不能根据人当下之意志以前之心理状况、意志状况,以预测人之当下之意志。人之意志之可成为原因,此首因,此意志要为宇宙间之一事实。一切事实,皆可成为后起事之原因,则意志何独不能?然意志之为一事实,初为一内在而为人所自觉之事实,乃初非外面观察之所及。一切外面之观察,皆限于对意志之表现之观察。意志之表现,乃后于意志之发动者。故由外面之观察,以预测意志,即只能为据人以前之意志之表现,预测其后来之意志及其表现。然吾人如何能由人之过去之表现,以预测其未来?如人之前后之意志之表现,皆同为其一心灵或一自我之表现,吾人如何能由其一表现之如此,以推知其另一表现,亦必然如此?此不仅对于人之心灵与自我,为不可说,即对于任何实体之存在,皆不可说。如吾人于一树子,过去只见其生叶,吾人岂能断其将来亦只生叶,而不开花?吾人于一电子,见其向左运动,吾人岂能断定其将来不能向右运动?吾人于任何实体,只须承认其自身能为原因之一,则吾人亦不能由其外之原因与其过去之表现,以预断其全部之未来,其理由如下。

    吾人如承认任何实体自身,能为原因之一,即须承认实体之有其自性。如不同种子,在同一环境下所长之叶与花不同,即见种子之各有自性。阴阳电子,在同一磁场下,运动方向不同,即见阴阳电子之各有自性。吾人如承认物之有自性,吾人即不能谓其自性之只有一种,或只有一种之表现。如种子之自性,即能兼表现为花与叶等者。如一物之自性,不只一种或一种表现,则吾人即永不能由其过去之如此表现,以预测其未来之必如此表现。此亦即吾人对任何个体物之未来之预测,皆不能达于绝对精确之理由所在。任何个体物,在过去之某一种情境下,有某一表现者,在未来之另一情境,皆可有不同之表现。一个体物,在前后时间所遭遇之情境,恒不能同一,即为同一,一个体物在前后时间中,所经过、所背负之历史,亦不同一。则一个体物,在不同情境,不同时间中,亦即当有不同其表现之理由。由此而吾人之由一个体物过去之表现,求完全预测其未来之表现,遂为原则上不可能者。然此却并非必须否定因果律,而只须吾人承认一实体之物,可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之表现,此不同之表现,同以此物之自性为原因之一,亦即只须吾人能兼肯定物之自性因之概念。此物之自性因之概念,为形上学之因果律之概念。此形上学之因果律之概念,无助于吾人之求知识时之据因以测果,乃正所以使吾人在求知识时,对一个体物之未来之完全的预测,成不可能者。由是而吾人在求知识时,不能对一个体物之未来,有完全之预测,即不证明因果律之不存在,而正所以证明物之自性因之存在。吾人遂亦可进而说,科学知识之所以只能止于概然,物理学上对电子之位置速度,所以不能兼加以确定,及其他自然科学上所发现之突变或似偶然之现象之发生,皆非自然现象之无因果之证;而唯是因自然物之自性之表现之形态,本可不限于其已表现之形态,而永可在不同情境下更易其表现之证。电子之跳动,以光之照射,而变其速度位置,亦即电子在不同情境下,更易其所表现之活动之一例。吾人用以测量之器具,既为能改变所测量之物之情境,而使物之自性有其新表现者,则吾人由测量而有之知识之所及,便永为落后着之追赶,而永不能穷尽存在之物,所可能有之表现,而全部加以预测者。此处,即见“存在”对于知识之在先性,亦见存在事物之自性所可能有之表现,永非自外观察者之所能尽知,而为原则上大于、兼超越于,知识之范围者。而以自性为因之因果律之范围,亦大于、兼超越于,一切因果律函数律等之知识之范围者。今将此原理,应用于人之意志行为上,亦即为:人之思想意志行为,永不能由外面之观察人过去之环境与遗传,及过去所经历之一切事,加以预测。因人之心灵或自我,在过去之情境下之有如何如何之表现,并不能穷尽其自性所能有之表现,人之自性,亦尽可在不同之情境,以另有新表现,而有其他思想意志行为之生起也。此中亦并不须假定其思想意志行为为无因,而只须假定其自性之亦为因而已。

    第六节 心灵之自性与自由

    吾人上文谓人之自性可为其意志等之因,及万物之自性可为万物之活动之因。此中所谓自性,如只为一定之性,则依一定之性,以有一定之意志,仍为另一形态之机械论或必然论,而无真正之意志之自由可说。由此而吾人尚须再进一步、说明吾人所谓存在实体之自性,自始即非指一定之性,而正是指一能随情境而更易其表现之性。此所可能更易之表现之范围,即一存在实体之性之范围。而依于人之能自觉的求实现价值理想之性,人之自性之范围,即为无限大者;而其变化,亦为无穷者。由此而吾人即可言:依于人之自性为因,而人即有真正的意志自由。人所求之自由,亦舍此以外,更无其他。

    吾人之所以说,依人之能自觉的求实现价值理想之性,即有真正之意志自由,是因人之自觉的心灵,乃永为能超越涵盖于一切已成世界之外在环境,父母遗传,及人过去所经之一切事之上者。任何已成事物,吾人只须一加以自觉,即皆只存于此自觉之下,而为其所对,而在此自觉之前,即同时可有其他的更有价值之理想之呈现。此乃任何人由其当下一念之反省,而同可加以证实之一真理 [28] 。故吾人在受种种诱惑,种种挫折,而如被迫以发生某一意志行为时,如吾人一念对此一切诱惑、挫折及意志行为,加以自觉,则此一切即皆只属于已成之世界,过去之世界,吾人即可依一价值标准,以衡量此意志行为之是否当有。如不当有,则我于以前种种,即可视如譬如昨日死;而一更有价值而当有之人生理想,立即可呈现于吾人之前,使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此处即当下证实吾人有不受已成世界之一切决定之自由。然此自由,却不能离人心之有能自觉的求实现价值之理想自性而言。故此自由,亦即此心之自性之表现,而以此心之自性为其原因,而为自因,自己决定。

    第七节 意志自因自由义释疑————心灵受认识对象之规定与自由

    对于上文所说之义,人如能直下承担,而加以体悟,则一切关于意志自由之怀疑,即可缘人之“自觉其先之不自由”而更生起之新的自由意志,而加以断绝。但人于此,恒不能直下承担此理,而恒欲绕过此意志之本身,而观此意志之外围,遂以此意志仍非自由者。此(一)是从人之自觉心之恒受其所认识之对象之规定上说。(二)是从人之自觉心之决定何谓有价值之理想时,必须以过去之经验之教训,过去所体验之价值为依据上说。(三)是从人之理想本身有一定之形态,或一定之理念内容上说。(四)是从人之能超拔过去之束缚之意志本身,乃由一超越的意志,如上帝之意志,为一外在之原因之说。此可分别略答,以阐明上一段之义。

    从人之自觉心之恒受其所认识之对象之规定上,而怀疑人之意志自由者,恒谓人之认识世界,只能如世界之所是而认识之。如吾人前有一山,则只能如其为一山而认识之。如吾人所在之其他环境与过去之历史之为何,吾人亦只能如其为如何而认识之。此中吾人之自觉心之认识,并无不如此之可能。吾人之意志对于所认识者,亦只能加以承受,而无不承受之自由。

    对于此种怀疑之论,答复极易。(一)吾人之论意志自由,可自始不从吾人之认识,必受对象之规定上立论。此认识之必受对象之规定,并不碍吾人之意志之自由。如吾人对山之认识,受山之规定,并不碍吾人之游山与开山之自由。此即因认识所及之世界,只是已成之世界,而意志之所求者,乃属于方来或未成之世界。(二)吾人之认识之受对象之规定,亦同时是吾人于对象之所是,加以一规定。对象之成为吾人认识之所对或内容,亦即使吾人能认识之之自觉心,得昭临于此所对或内容之上;同时能超越之,以及于其他现实对象或想象对象,并形成我对未来之理想者。(三)吾人之欲如对象之所是而认识之,此乃本身原于吾人之欲求真理。此求真理本身为一理想。如吾人无求真理之理想,则吾人亦可不如对象之所是,以认识对象,而吾人之认识,亦即可不受对象之规定。而此真理之理想,原于吾人之自觉心与意志,而为自发自动,自决自由者。故即此认识之受规定,为被决定,此亦是人之自决自由的愿被决定。(四)即谓此所认识之对象,规定决定吾人之认识之内容,然此亦非决定吾人之认识之存在。因此对象存在,吾人之认识并非必然存在,如人可死亡。则此对象,至多只决定此认识之为如何如何之认识之形式,而不能成此认识之存在之原因。而此原因,仍只能说由于人之能发出此认识之心灵自身,有此能认识之性。

    第八节 过去经验与理想生起之自由

    从人之自觉心之决定理想时,必须以过去之经验、教训,所体验之价值等为根据,而怀疑人之自由者,恒谓:人对其未来之理想之所以生,乃其过去经验之积累,与其当前所接环境所成之一总结果。即人之忽发之忏悔,亦由其不正当之行为,所导致苦恼等经验,积至某程度,而在一环境刺激下所生之一结果。故不同之人,依其不同之过去经验,即有不同之理想。则人之理想之形成,仍为被决定者,而不足证意志之有自由。

    对此疑难,吾人亦极易答复。(一)吾人可承认,人之过去经验之教训等,可为吾人求自觉的形成理想时之凭借,然不能以之为决定吾人之形成何种理想之原因。吾人在形成理想时,恒须反省由经验而得之教训等,固是一事实。但吾人须知此反省,乃一当下之反省。此当下之反省,以过去之经验为对象,即不能以过去之经验为其存在之原因。此即上文一段所已说。(二)吾人在反省过去经验时,吾人同时对于过去之经验本身,有一估价活动;即对吾人过去所体验之价值,亦可有一重新估价之活动。此估价之活动,同时是一选择之活动。此当前之估价活动,选择活动,乃在已成之过去经验之上进行。其有取于过去经验之教训,以形成理想,同时即对过去经验之内容,加以剪裁,与重新安排组织。此剪裁等,同为人所自觉为,在过去经验上之进行,而可有,亦可不有之活动。则此不能说是过去经验之必然的结果。(三)吾人求形成理想时,吾人恒须兼在各可能的理想中,施行选择。如吾人前所举之在三岔路口选择何去何从之例。此时,吾人之所选择者,不只是那一条路,而是吾人之“在那一条路上走”。此“在那条路上走”即一走的方式。即吾人乃在各种可能之走的方式上,施行选择。而此可能的走的方式,乃尚未实际存在,即未现实化,而待于未来之现实化者。吾人于此时之选择,即为未来而选择,而在已成之世界之外,求决定一理想,并依以决定以后之态度行为者。则此选择之意志,即为一超越现实之已成世界,而对各种可能的理想,加以观察,而估定理想本身之价值,以求决定未来的意志。则吾人如何能说此意志,只为已成的过去经验之积累之必然结果?(四)此选择理想而决定理想之意志,其所以不能只是过去经验之必然结果,是因此选择与决定之事本身,待于人之自觉的求其继续之意志。吾人之选择,可在少数可能中选择,亦可在更多可能中选择,吾人可粗率选择,可精心选择。而在理想决定后,吾人亦可继续有如此之决定,而加以坚持,亦可不加以坚持。此皆待于吾人之去选择之意志,如何进行,以为决定。吾人亦可于自己之选择与决定之本身,重作一价值之估量,而选择“吾人之选择与决定之方式”。如吾人选择“精心之选择”,而去“粗心之选择”,选择“对决定之坚持”,而去“对决定之犹豫”。此种价值估量,永可在吾人已成之活动之上进行,以诞生新的选择,即证明谓选择唯是过去经验之积累之结果之说之妄。而吾人在本章第二节所谓“选择之事,唯原于或强或弱之已成心理动机之更迭而起,互相较量,以归一强者之胜利”之说,亦无待于驳斥矣。

    第九节 理想之形态内容与自由

    至于从理想之有一定之形态,或有一定之理念内容上,说人之意志为不自由者;则是从人之选择之理想,只在有限之可能中选择,而其决定后,则如为一定之理想所限制;而此理想之理念内容,又可视如一理念世界之自存者,而为人之意志之形式因上说。依此说,人之自觉的理想本身之如何如何,亦即为决定人之意志者。由此而人无论其如何自觉的从事理想之选择与决定之事,亦即皆成被“自觉的理想”所决定之事。此亦犹如:于一松子必发展为一松树,吾人皆可说其为一超越之松树之形式所决定。然此松子如能自觉此形式,此形式即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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