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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即成为松子之理想。而此时吾人之可说其为此自觉之理想所决定,亦如吾人之可说其初之为一不自觉之超越之形式所决定。

    对于此说,吾人可有下列之答复。(一)为根本否定人之可能之理想为有限。因吾人之理想,乃可逐渐开展者,在同一情境下,一人可只有二可能之理想,然另一人亦可有三可能的理想。故人之理想实为可无定限的开展者。吾人如承认理想原于幻想,或幻想亦是一理想,则人之幻想,明为可无定限的增多者。松子只能成松树,然人亦可由幻想以化为一松树或槐树,以至幻想化为任何存在。而人之神仙思想,及佛教之化身之说,即由此而生。至人类之前途,是否必不能成仙佛,亦无人能断定者,则人尽可有无限之可能理想。(二)吾人可承认人永远只能有有限数之可能的理想,供其选择。如人在三岔路口,只有在三路之任一路上走,及停下不走之四种可能;而无向上飞起,或向下入地之可能。然人在此诸可能中之“选择”本身,仍毕竟非由此可能之理想本身所决定。(三)即吾人在只有一可能的理想供选择时,在此一可能之理想之实现途程中,仍可有各种实现之之方式,而可分别成为一可能之理想者。如吾人决定向东走之一条路之后,吾人之在路上快走、慢走、偏左、偏右,仍有各可能,而待于吾人之选择。(四)即设定吾人之只有一绝对单纯之可能理想,为吾人所能选择而加以坚持者,此坚持之时期,仍可为无定限的伸展,而或长或短者。此时期之长短,仍由吾人之意志决定,而不由理想之本身所决定。(五)吾人自可说一超越的形式为自外决定一存在者,如木匠心中桌之形式,可用以自外决定一木料之形式,谓松树之形式为自外决定一松子者,亦勉强可说。然吾人如何能说一已被自觉,先成为吾人之理想,之意志行为活动之形式,为自外决定此意志等者?如不能说,为自外决定,而为自内决定,则此即无异于谓吾人之自觉的理想,在吾人之心灵内部,决定吾人之意志者。若然,则此何异于吾人之自觉心灵之自己决定其意志所向之理想?理想即意志之所向之别名,意志与其所向,俱时而存,亦俱时为人所自觉。则说理想决定意志,岂不同于说意志决定理想,或吾人之自觉心灵中之意志决定其自身。

    第十节 超越的外因论与意志自由

    谓人之能超拔过去之束缚之意志,乃由一超越的意志为外因而成之说,盖缘于见到人之可有一截然与其过去生活或意志状态不同之意志或生活之产生。如浪子之忽回头,人之忽然发大忏悔心,忽然大彻大悟等。然此并不足证明此新意志,乃由一超越而又外在之意志为因而生,以谓人之意志初无自由。此理由亦有四:(一)吾人之谓此突发之新意志,必由外因而来,如由上帝之意志而来,乃由于吾人假定人之意志之形态之过去如何,未来即只能如何。即由于吾人先假定人意志之不能自由。然吾人前已说,吾人无理由以由人之过去之表现,以预断其未来之心性,只能有如何之表现;则吾人亦无理由,以谓人之过去之如何如何堕落等,以谓其心性之为恶,而不能有觉悟。(二)吾人纵谓此突发之意志,由上帝之意志之贯彻降临于我而来,然我之接受上帝之此意志,则只能原于我之意志。我既接受上帝之意志,则上帝之意志,即内在于我之意志,而成为我之意志。则我之改悔等,亦即我之意志,我之自由之表现,而不能谓我之意志无自由。(三)吾人不能视吾人之心灵与其意志,为限定之事物,而可纯由外在之超越的意志,加以改变者。因吾人之心灵之意志,原非限定之事物,而原为能自己超越其自身者。因吾人之心灵之本性为自觉,由此自觉即能超越其自身,此前已说。又由其能超越其自身,故能与一切超越的存在相接触,而自觉此接触。而当其自觉此接触时,则彼亦即同时可自觉此超越的存在,而此超越的存在,即不能只为外在,而必同时兼为内在于此自觉心者。在吾人说有超越的存在,而吾人又已知之之时,则此超越的存在,即必为至少在一意义下,已内在于此自觉心者。吾人之谓此超越之存在,能改变吾人之心灵与意志,亦即同于内在于此自觉心之超越存在之改变吾人之自己,而为此自觉心之自由之表现。(四)人之自觉心,并非必须信仰一超越的存在。人心之信仰超越的存在如上帝,乃由于上帝之为至善至真。此乃依于人之价值意识之原求善真等而来。故世间纵有恶魔,为超越的存在,人仍不愿信仰之。此即见人之信仰,亦依于人之选择。人无此选择,则接受上帝之意志为外因,亦不可能;而此选择,则不能亦为上帝之所决定。如谓此选择,亦由上帝之先选择我,而以其意志贯注于我而后有;则吾人须知:于上帝选择我,而使我选择上帝后、我仍可取消我之此选择,同时取消上帝对我之选择。故人亦可不信上帝。如谓此不信,亦由上帝之不再选择我,或故意使我不信,则此上帝,即成:“兼使我可不选择上帝,可不信上帝”之上帝,而吾人如信如此之上帝,亦即可不信上帝,亦不信上帝之选择我,而以我之一切选择,皆由我自己决定。故人之意志自由,为上帝亦不能否定者。宗教家之说此自由,为上帝之所赋予,应亦涵上帝亦不能加以取消否定之义。

    第十一节 信自由与信因果之调和,及自由之运用之颠倒相

    吾人以上承认自性因,与因果律之存在,而同时处处指明,人之意志自由之不容否认;则吾人在一方面,须承认吾人之每一意志之决定,能发生对吾人之人格自身及外表行为上之种种效果,故人之意志之善恶,即及于此效果之善恶,人须负此效果上之责任。同时人之一切实现价值之努力,亦皆有耕耘,即必有收获,而决无徒劳之事。佛家唯识宗言因果,谓人之每一生心动念之种子,皆存于阿赖耶识,虽历千百劫,而仍不散失,以生种种等流异熟之果,并以不信因果为大邪见,即为最彻底之肯定意志因果之理论。然在另一方面,则吾人又须相信,吾人之一切过去之心理、生活、及意志之情况,皆不能必然决定吾人之未来。吾人之意志,乃可时时创新,以改变其过去之自我,而进以改变外在之环境,及其与环境中之人物之关系,以至其与一超越之存在如上帝之关系者。由此而吾人过去之一切过失罪恶,无不可以一念之觉悟而如昨日死,而不容人之自馁,吾人过去之积累无数之善德善行,亦未尝不可以一念之差,而沉沦堕落,不容吾人之仗恃。此不馁不恃,亦即所以使人恒能自强不息,日进无疆,以逐渐更形成其人格者。由此而信自由,与信因果,则可并行而不悖,且皆同所以使人格之逐渐进步成可能者。此信因果与信自由,亦皆同为有价值之事,而为人所当有。

    然人由其一般之求知识之活动,皆重在求因果,故可只以求因果之观点,看人之意志,而人即可不信自由。同时,人之信自由者,亦可不求人格之逐渐形成,而反本其自由之意志,以自由的忘却其努力所形成之人格之价值,乃或自由的产生与其昔之人格价值脱节或相反之意志行为,而泯灭价值之观念;以自由的视无价值或反价值者为有价值,或以歪曲之理由,辩护此无价值或反价值为有价值。此亦皆同依于人之自由性而来。此时人之自由性,亦可使人自由的忘却其有自由性,而以其一切意志行为,皆为必然之原因所决定,而自甘于堕落,并视之为无改变之可能者。于是人即物化为:一自视为必然之堕落之存在。而此“自视为必然”,又可拒绝一切环境或他人之感化之力量,而使此堕落成为无底止而永恒者。此处,即见人生之大危机。此大危机归根究本,亦正由人之具自由性,及信因果之必然二者之一种结合而来。此结合,即又足以成为人之无底止之堕落之根据,而为人之罪恶之根原,故其本身,即亦成无价值而反价值者。

    由上列二者之互相矛盾,吾人即入于人之自由性所导致之问题之最深处。即一方面看,人之自由性,为人之一切价值之实现,人格之形成之可能之根据;而在另一方面看,人之自由性,又为人之罪恶之根据。由此而人一方,可依于其好善之心,而肯定自由之价值,求坚固其对自由之信念。然在另一方亦未尝不可由其恶恶之心,而否定此可为罪恶之根原之自由之价值。由此,而人即可依于欲去除此罪恶之根原之心,而自觉的舍弃其自己意志之自由,而无条件的以他人之意志为其意志、或社会群体之意志、宗教家所说上帝之意志,或其所信之历史之必然发展,为其意志。缘此再进一步,又可归于其自由性之泯失,而只盲目的服从外在之权威或势力,以导致生活之机械化、生命之物化。于是此人之自由性,即化为一可自由的选择,“重人之自由性之思想”,与“求舍弃自由性之思想”之二者间之自由,而吾人之自由性,亦即成为使吾人可选择“肯定自由之哲学”,亦可不选择“肯定自由之哲学”之自由。此即造成人之自由性之一最大之诡论。吾人于此,亦可谓自由为非理性的Irrational。

    对此诡论,吾人唯一之解决法。是吾人须了解:此人之自由性,自始不能离其所欲实现之价值,而有价值。吾人如欲使人之自由,成为有价值,必须吾人之自由,自始为一实现有价值之理想之自由。唯吾人之自由,为实现有价值之理想之自由时,吾人乃能建立自由之价值。然后吾人乃不至凭此自由,以归向于堕落,而使人在思想上归向于求舍弃其自由,以根本舍弃“肯定自由之哲学”之自身。然人之是否能善用其自由,以实现有价值之理想,则纯为一实践之问题。在理论上,人之不从事于实现有价值之理想,乃永为可能者。即在理论上,自由之价值,亦永可为负性,而舍弃自由之思想与哲学,亦永为可能者。故吾人欲建立此重自由之思想或哲学,并肯定自由之价值,遂全部系赖于吾人之是否能使吾人之自由,为一实现有价值之理想之自由上,亦即在吾人之是否能善用吾人之自由,以选择有价值之理想上。由此即过渡至吾人如何选择有价值之理想之问题。此即吾人下章之论题。

    意志自由之问题 参考书目

    拙著《先秦思思中天命观》《新亚学报》二卷二期。

    阮元 《性命古训》。

    王船山 《尚书引义》。中国后儒论命之文不胜举,而王船山之命日降性日生之说,尤堪注意。船山之文随处发挥此义,然以《尚书引义》中所论为精详。

    陈独秀编《科学的人生观》。

    张君劢编《人生观之论战》,读此二书,可知民国十三年左右之所谓科学与玄学之争,实则主要由意志自由之问题而引起。此二书辑二派之文,可据以知双方之论据。

    拙著《道德自我之建立》(第一部道德之实践 )民国三十三年商务版。此书论自由问题————纯从道德生活之成就上说,较本章所论为精切。

    拙著《人文精神之重建》卷下《自由之种类与文化价值》。此为论各意义之自由与文化价值之关系者。

    P.Janet Tr.A.Monahan: A History of Problem of Philosophy.Macmillan,1902.

    此书由法文译出。其第九章自由问题顺历史次序,述西方大哲对意志自由之主张,唯未及于二十世纪者。

    W.K.Wright:A Students Philosophy of Religion(Holt and Company)ch.ⅩⅤⅢ&ⅩⅩ.

    此书虽名宗教哲学,然其第十八章论意志自由论与目的论一章,及二十章论上帝与人类自由一章,可作哲学概论书读。

    H.D.Lewis:Moral Freedom in Recent Ethics,此文选载于W.Sellars and Hospers所编Reading in Ethical Theory,Pt.Ⅶ中,此文讨论当代诸道德哲学家对道德自由之见解。

    Spinoza Ethics,Pt.Ⅲ.

    斯氏为否认意志自由,而以人之情感意志之活动,皆依于必然而生,并以知必然为达自由之路之哲学。

    Kant:Metaphysics of Morals,Third Section.

    本书之第三节前二段,论自由为道德实践必须之预设之哲学。

    H.Bergson:Time and Free Will.New York,1912.

    此为由心理经验,以证意志自由者。

    W.James:The dilemma of determinism 载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Dover Publication,1956.

    此为由人生之可能性及人之努力,以证意志自由者。

    B.Russell:On the Notion of Cause with Applications to the Free will Problem.Scientific Method in Philosophy,LectureⅢ Ⅴ.1914.Open Court.

    此为论科学知识中之因果观念与意志自由问题之关系者。

    N.Hartmann Tr.S.Coit:Ethics,Vol III,Allen and Unwin.1932,

    此为肯定自由之存在,并以自由为意志中之非理性的成分者。

    P.Sartre:Being and Nothingnss Tr.Hazel 1956.

    此为以自由贯于全部人生存在,并以自由为人所不能逃出命运。然吾人可谓人之自由性为人之神圣性之所在,亦人之恶魔性之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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