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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意志自由之问题之来源

    我们在以前论价值问题之数章,屡论到价值之实现,与人之求实现善或价值之努力,或人之意志行为上之实践,人之自强不息之精神等,乃密切相关者。但我们亦处处提到,价值与客观存在事实之关系,及此存在事实或客观环境,对吾人之努力之限制,且提及我们有时亦当接受限制。由此而引至一:人之求实现价值或善之努力,人之意志行为上之实践,是否有其真正之自由之问题。此简言之,即意志自由之问题。

    此所谓自由之问题,非政治学上之自由之问题。政治学上之自由之问题,主要只是社会、法律、政治上如何保障人权之问题。此乃先假定或肯定人有其天赋之人权与人格尊严,或意志行为之自主权或自由,而如何以社会法律政治上之制度等加以维护之问题。故其本身之理论上的问题,比较简单。唯如其问题,引至深处,方与此意志是否自由之根本问题相接触。

    此意志自由之问题,在中国及印度哲学皆有之。中国哲学中之“命”之问题,及印度哲学中之因果业报之问题,皆与此问题,密切相关。而其涵义,亦更深微。但我们可说,中国印度哲学家于此问题,恒因其起于实践,故亦用实践之方法,加以解决。人在直接从事于善或价值之实践之历程中,人亦可根本不离开实践,来反省此实践之意志是否有达此目标之自由。如佛家之《箭喻经》,谓人在中箭时,人之问题乃在拔箭,人即不可去再问,箭之如何来,是何状,人亦可先不问,此箭之拔出是否可能,而只是去拔箭。我们今若将此问题,作一全般之思索与检讨后,最后我们亦将发现此问题,仍只能由实践来加以解决。但是我们为了解此实践之重要性,我们亦可先对此问题,多作一番纯理论的思索,再回到实践之重要性之了解,并加深此了解。于此,我们即无妨以西方哲学中对此问题之思索的经过,与几种可能的答案,作我们之参考。

    在西方哲学中,此问题在希腊思想中,即已开始。希腊宗教思想之命运(Fate)之观念,即一与自由相对反之观念,怀特海于《科学与近代世界》中,曾谓此观念即西方科学之决定论之一根原 [23] 。在希腊之自然哲学中,即有一原子有无自由之运动一问题。而此问题,即连到人之灵魂原子之有无自由运动或自由意志之问题。我们如以伊壁鸠鲁派与斯多噶派对比,则后者更倾向于必然论,前者则肯定较多的宇宙间事物之自由运动。到中古哲学,则此人之意志自由之问题,即与上帝之恩典,及上帝之全知之神智、全能之神意之问题相连。如上帝为全知,则一切人生之事与万物之未来,似应亦为上帝所知,则人之意志如何可说有自由?又如上帝全能,则人之蒙恩得救与否,亦似应由上帝之意志,先加以安排,而人生之一切,即理当皆为被上帝所决定。反之,如承认人之自由,则人之未来不可预定,如何可说上帝之全知全能?此问题在中古思想,一直有二派相争,如前有裴纳甲(Pelagiaus)之承认人之意志自由,与奥古斯丁(Augustine)之重神恩者之争。后有圣多玛之承认上帝之神意与其神智一致乃有神意之自由;及邓士各塔(Duns Scotus)以上帝之意志为不受任何限制,亦不受其神智决定之争。而由中古思想发展至近代之新教思想,则为卡尔文派之预定论,与路德之承认人之若干自由之争 [24] 。

    然西方近代意志自由问题之化为严重,则主要由近代自然科学之兴起。依自然科学之相信一切现象,皆服从必然之自然律,则人之心理生理,亦应服从必然之自然律。在必然之自然律下,如何有人之意志自由?而承认人之意志自由,又如何能兼承认必然之自然律?则为近代哲学中意志自由之核心之所在;而吾人以下,亦即以此为一讨论之中心,以使读者略知此中之理论上之困难情形。

    第二节 意志自由之否定论

    (一)由西方近代科学上之必然的自然律之观念,所以可导致意志自由之否定论者,由于西方近代科学中,初信严格之因果律。此严格之因果律,使科学家之相信任何自然现象不能无因而自发生,亦不能有因而不发生。“因”之如何变化,即必然的决定“果”之如何变化。而依此因果律之原则,去研究自然现象,遂有自然科学上种种自然律之发见与建立。在自然科学上,对一现象,人一时可有不知其因果关系者。然此不知者,恒不断被知,而其被知后,亦即日益证明一切现象之服从因果律。一切现象之因果关系之不易知者,恒由其因果关系之复杂,故化学现象之因果关系,较物理现象之因果关系为复杂;生理现象之因果关系,又较化学现象之因果关系为复杂;心理现象则更较生理现象为复杂。故人不易断定一生理现象之因果,亦更不易断定一心理现象之因果。人遂可以心理现象中之情感、思想、意志,纯出自人之自由。然近代之自然科学,已由物理现象间之种种因果律之建立,进至化学现象,生理现象之间之种种因果律之建立;则吾人正有理由,以谓科学将必能发现一切心理现象间之因果律。吾人今亦可只须根据因果律之原则,其应用之有效,并曾逐渐扩展其应用范围;以预断一切心理现象之发生,皆无偶然,而亦为遵守必然之因果律者。而依此必然的因果律,以观吾人之意志,亦即不能真有所谓自由。本此上之理由,以否定意志自由者,自十八世纪之唯物论者倡“人————一机器” [25] 之说以来,哲学家及科学家相信之者甚多,今不必一一列举其名。

    (二)其次,此种以人之心理现象,如人之思想、感情、及意志,皆不能真有所谓自由之说,亦不只是一依于必然因果律之相信而生之预断,而亦是人根据其现有之常识、与心理学、遗传学、民族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之知识,所多少加以证明者。如吾人在常识中,皆承认人有各种气质性格之差别,又承认有某种气质与性格之人,在某种环境刺激下如何行为,乃人大体上所能预测者。人之气质与性格,恒受其环境及遗传之影响,在常识上及社会科学、遗传学、民族学上之统计数字,亦多少加以证明者。在历史学上,人恒能考证出某种思想,某文学作品,某一种人物,只能出于某一时代,而不能出于另一时代;只能出于某一民族,不能出于另一民族。此皆依于吾人之思想、人格、文化,受时代环境及民族智慧等之决定。吾人利用优生学,以改良人种,利用种种社会、政治、经济、学术、教育所造成文化环境之力量,以转移人心与世运,亦即由于吾人相信此中种因得果,自然相随。在心理学上,人今已可知种种感觉、知觉、情绪,如何随体内或体外之刺激而变化。吾人亦知如何以催眠术及宣传术,以控制人之心理。即在常识,亦知吾人当如何取悦人,恼怒人,以转移人之心理,与意志行为,而达吾人之目标。人之心理与意志行为之如何,既可以各种刺激原因之如何而如何,则其当前现有之心理如何,亦必即有各种刺激原因之可寻。此当前现有心理之如何,亦即为其原因所决定,而为必然的,不能不如此发生者。

    (三)再其次,意志自由之说,尚有一理论上根本困难。即一切发生之意志皆为一事实,而说一意志之为自由,似即同于谓一事实可发生,亦不可发生。然人有某意志之事实,既已存在,则不能有所谓可不发生。因存在者,不能是兼可不存在者。如其为可不存在者,则不应存在。故一切存在之事实,皆只能就其为存在的事实,而思其所以存在之故,而不能就其可存在可不存在而思之。而吾人之思一存在的事实之所以存在之故,即当导致此存在之事实之原因之思维。吾人不能就其“可存在又可不存在”而思之,即吾人不能思其发生为自由。而此即斯宾诺萨之否认意志自由,而以意志自由之说,纯由人之离存在而作之幻想之理由。

    第三节 意志自由之否定论之批评,与意志自由之事实上的存在

    然此种以人之意志服从必然之因果律之理论,亦复有种种理论上之困难:

    (一)此意志自由之否定论,首先与吾人所直觉其意志有选择的自由之感相违。如吾人在三岔路口,吾人此时明觉吾人可选择此路,亦可选择彼路,乃由吾人当下之一念所决定。吾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有选择之事,亦即随处有吾人自身所下之决定。在否定意志自由论者,至多只能说凡已发生之一切现象,连心理现象中之意志现象在内,既已发生,必有原因可寻,因而受其原因所必然“决”。但吾人正在选择之时,只有若干“可能”,陈于吾人之前,吾人之如何决定,乃一尚未发生之事实。则此尚未发生之事实,吾人如何能说其已为必然之原因所决定 [26] ?在此,否定意志自由论者,只能说,无论人自己如何决定,然人终必有一决定,在人有决定后,吾人即可指出其原因所在。如人在三岔路口,人终必决定于一路上行。而此决定,无论如何,应有一心理的原因可寻。如人东行是为看山水,西行是为访友,北行是为回家。此人之诸心理动机之强弱,即为决定人之如何选择者。人之选择决定后,(如在西方之路上行),吾人即知决定之之原因,由于何种心理动机最强(如访友),而此心理动机之所以最强,又由过去之种种原因所决定者。由此而人虽似有种种选择之可能,然此诸可能之孰强孰弱,乃早已决定,因而实只有一可能为真正可能,而并无各选择的可能之并存 [27] 。故吾若能知他人之全部心理动机与其原因,则吾之可预测,他在此三岔路口之必将如何决定,亦如吾人之可预测日食。至于人在所谓选择之历程中之意念,其更迭而生,虽似有一自动之选择,实亦可由其他原因,加以解释。此亦犹如铁针遇磁石,其先之摆动,可由空气及其他原因,加以说明。铁针之方向终必定注于磁石,亦如人在三岔路口者,经徘徊歧路之后,终必依其心理动机之最强者,向一路而行也。

    然意志自由之否定论者之此种答复,终不足以完全解释,人在选择时自觉自由之感,自觉能自决之感之所由生。因此上之答复,根本上仍是在人已有所决定后,而再推其原因之如何。如吾人由人已在三岔路口决定向西行后,遂谓其向西之访友心理动机,原为最强之一因。然在人已有如何如何之决定后,方谓其何种心理动机最强,岂不同于:谓人自己之“欲如何如何决定”之动机最强?而此在人已有决定之“事后”,再推溯其原因之论,其最大之不妥处,则在此说,根本忽略吾人在正从事选择时,吾人乃根本尚未有一决定,即尚无决定之事发生,因而乃全处于“事前”之地位者。吾人于此时,如何可说尚未决定之事,已为先在之原因所决定?此乃根本问题所在。此时,吾人如说尚未决定之事,已为先在之原因决定,即无异谓根本无尚未决定之事,无异谓吾人自觉之未决定,及自觉由当下之选择而决定之历程,皆非真正之未决定,亦非真正之选择历程,而只是各种强弱之因之更迭摆动,以发生结果之历程。如上所述。然若果如此说,则吾人只有谓吾人所自觉之“未决定”,及所自觉之“由当下之选择而决定之历程”,皆全是幻觉。然吾人又将如何说明此幻觉?此幻觉之先在原因又如何?如一切先在原因,皆为决定未来之先在原因,则何种原因,能为此“未来之似不决定,而待我之决定之自由之感”之先在原因?即吾人如何能觅得一决定的原因,以为此“不决定之自由之感”之原因?如有此因,此中之因与果之性质,岂非互相矛盾?如欲免此矛盾,岂非人尚须承认一人之自由性,为此自由之感之原因?或承认人于其未来之不决定性,以为此“未来之不决定感”之原因?此岂非同于意志自由之重新承认?

    (二)如果我们否定意志自由,则我们将如何说明我们之责任感,忏悔之意识,及道德上法律上宗教上所以有判断功过,决定赏罚之事?因我们之所以有责任感,常是由于我们之自觉我自己当下之意志,是能自决而自由者,故我自己愿实践我对我自己与对他人之所允诺,并担负我之行为之一切结果,而不推诿之于他人,与外在之环境。如果我之意志,根本不能自由,只是受外在之原因所决定,则我将不敢负任何责任,不能负任何责任,亦不当负任何责任。因我之一切意志行为,既都是无数外在原因之必然的后果,我即不能自己有任何把握,以使我之某一意志,继续存在,亦无把握使意志之后,必继以行为,及使此行为继续存在等。我之意志行为本身,既为各原因之结果,则我之意志行为之所以如何,当归之于此意志行为之原因,而我即不敢、不能、亦不当负何责任。

    然而人之有责任感是一事实;人在未能自尽其责任时,人在事后,亦常有一种忏悔之心情。人在忏悔过去时,人亦明觉自己过去所作的某事,乃不当作的,可以不作的,而此当作的亦自己之所能做的。此岂非人在忏悔时承认相信自己过去之意志原是自由之证?人如根本不相信不承认自己过去之意志之自由,则人将不忏悔。而人对于自己过去所经之事,所作之事,若视为必然发生,亦自己本无力,以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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