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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阻其发生者;则人自己亦不当自责而忏悔。如我们因被一树木压倒,而无意间,亦把我旁边之人压倒,此事我们可并不自认为失礼,而生忏悔。我们唯于自己力所能作,而自己未作或已作之事,乃发生忏悔。可见人之忏悔之发生,乃根于人之意志自由之自觉自信而有。

    其次,在道德上、法律上、宗教上,我们之追究责任,判断功过,决定赏罚,亦是以人之意志之有自由,为一根本之前定。我们在道德上,不责备人之一切不由其意志决定,而由其他外在原因决定之行为,亦如我们之不忏悔不由我之意志决定的行为。我们之在法律上,对于有疯狂病患者,及身心发育未完成之儿童,其犯罪所以不加责罚,亦由我们知其意志,不能自由自主之故。我们在道德上、法律上,所以特别称赞奖赏不由受他人暗示影响,而自动自发之道德行为,亦即因其唯出自个人之自由意志,而不是由外面之原因决定之故。在人类之一切宗教上,天堂地狱之赏罚,亦大皆纯以个人内心之意念、志愿之如何,为赏罚之准绳。此皆同依于以意志本身为自由,应负其自身之善恶之全部责任之故。故我们如否定人意志之自由,则等于否定此一切道德上、法律上、宗教上之判断功过、决定赏罚之事之正当,同时亦使一切人之责任感,与忏悔之意识,皆不得其解。

    (三)意志自由之否定论者,在上节第二段所陈之理由,意志自由论者,亦可加以部分的承认,但仍无碍于其信意志自由之根本主张。因我们尽可承认,我们能由改变人之遗传、自然环境、文化环境,以改变人;亦尽可承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依于对人之心理之因果关系的知识,而以我之力量,求影响他人心理,转移他人意志等。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以真否定人之意志之自由。因我们在常识中,仍同时肯定:他人之可不受我之力量之影响,亦肯定一特定之个人之性格、气质,可不受其父母之遗传与环境之决定。人亦尽可由自觉其所由父母遗传下来之气质之偏驳,而自己加以改造,人亦可拒绝接受某种自由环境、文化环境之影响,而求脱离某一环境,或依其个人意志,去改变环境。

    否定意志自由论者,如欲坚持:将他人之遗传环境加以改变后,即可必然的改变他人,及人之心理意志行为,全由其外因所决定之说,尚有一更大之理论上之困难。即如人之心理意志行为,全受其遗传环境等外因所决定,则此否定意志自由之人,其本身一切心理意志行为,亦应同为受其遗传环境等外因所决定。而其造作种种条件,以改变他人之事之本身,亦为种种外因之必然结果。若然,则发生一矛盾。即此类事之本身,既为外因所决定,则此类事之外因存在,此类事方存在;如外因不存在,此类事亦应不存在。于是人之作此类事者,亦不能自保证其此类事之必能继续存在;而彼亦即无必须作此类事之责任感,而其意志,亦无作此类事之自由。彼亦即无理由,以相信此类事必能成功,而达到由此类事以改变他人之目的。则彼又如何能说:他人之意志行为气质性格,必可由此类事加以改变?如何一本身无必然性之事,能必然的决定其他之事?此即成一无法自解之诡论。

    否定意志自由之理论,所导致之诡论,尚不止于此。即人之否定意志自由者,乃原于人之相信科学上之必然的因果律。然人之愿意相信此因果律,此本身仍原于人之一意志。于此,吾人即可问:是否此“愿意相信之之意志”本身,亦为其外因所必然决定者?如说此亦为外因所决定,则此意志,亦应随其自身之外因之存而存、亡而亡,而不能自保证其必能继续存在者。则人亦即随时可以此“愿意相信”之外因之不存在,而不复再有此“愿意相信”。由是而人对此必然因果律之相信,即本身成为不必然者,此又为一诡论。

    此外,再从另一面说,人之不信必然因果律者,此“不信”亦为一意志。如一切皆由原因决定,则此“不信”之意志,在其有原因决定之时,乃为必然发生者。则一切“反对或不信必然的因果律,而信自由意志”之意志,即又皆成必然者。此不信必然之意志,如亦为必然者,则吾人又如何能依吾人对于必然之因果律之相信,以反对此必然产生之“不信必然之意志”?人若真信一切意志皆为必然,则理当对一切意志,皆视为事实,而为不能不生者,因而不能加以反对者。然如吾人对于人之“信必然之意志”与“不信必然之意志”,皆同视为必然,而同为不能由人之自由意志,自己选择决定者;则一切意志自由之是非辩论,亦即终止。因此中并无真正之选择之可能之存在。而吾人以上之一切讨论,即皆成为无意义者矣。此又为否定意志自由论者之说,所导致之一诡论。

    吾人欲逃出此种种诡论之道,即唯有肯定人有意志自由,以选择“其对于意志自由问题之任何主张”,肯定人有意志自由,以求“继续相信其所愿意相信之学说,与科学上之根本原理”,肯定人有意志自由,以“继续其由改变他人之遗传与环境,以改变他人”之种种事业。然人如肯定其有此等等意志自由,亦即当同时肯定,他人有不接受此“改变”,或转而改变此“改变”,与他人亦有兼信其他之学说,或选择“不同的对意志自由问题之主张”之自由。因而亦即可不相信上说之否定意志自由之理论。

    第四节 意志自由之事实之种种解释,及自然科学知识中之不确定原理等之无助于此问题之解决

    由吾人以上之讨论,则人有不全为前因或外因决定之意志自由,应为人所不能否认,而为人所当承认之一事实。此处,只须主张意志自由论者,能兼承认人之意志,亦可受其前因外因之一部分或一方面的影响与决定,则肯定人有意志自由之理论,应较否定人有意志自由之理论为优。然吾人如肯定人有意志自由之一事实,则如何解释此自由之意义?并如何将人之此意志自由之事实,与人所肯定之具必然性之因果律,或科学上根本原理等相调和,使不至于发生冲突?此中问题之复杂,又有更甚于上列之问题者,兹只能加以略论如下:

    对于人之意志自由之事实之解释,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说此意志之产生,全为无因而偶发,如偶然论者之说。(二)是说此意志虽不受前因或外因所决定,然为其所向之理想中之理念形式所决定,此即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说。(三)是说此意志之不受前因外因所决定者,唯是谓其不受此现实世界已成之前因外因所决定,然此意志可另有一超现实世界之超越的原因,如上帝之意志,加以决定。如奥古斯丁之说。(四)是此意志并非无因偶发,亦非受其理想中之理念所决定,亦不由超越之原因决定,而是以其自身为自身之因。自由即是自因。

    然吾人无论采取上列何种之说,皆有人之意志之自由,与自然界之必然的因果律之冲突,如何调和之问题发生,而此中重要之答案,有下列数种:

    (一)为将人之意志之自由律,与自然物所服从之必然律,分属于不同之界域,而皆为合理性者。此即如康德之分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为二界,以自然之必然,乃依纯粹理性之所建立,而意志之自由,乃道德生活中之实践理性之所要求,所设定。而上述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以理念形式决定人之意志之所向之说,亦即承认其他之自然物,另有其理念形式,以决定其活动,而彼此之存在之界域,各不相同者。(二)为视自然之必然的真理,即是精神之自由。此精神自由律,乃自然之必然律之上之律,如黑格尔之说。(三)是根本废弃自然科学上必然的因果律之观念,而或以函数律、概然律代因果律,如物理学上之海森堡(Heisenberg)之不确定原理发表后,若干科学家哲学家之说。或以自然中之本包涵创新之成分,偶然性之成分,以说明意志之自由,如布特罗(Bontroux)柏格孙及突创进化论者之说。或以偶然或创新之事件之继续发生,成习惯,成一定之型模,即表现为似必然之自然律,如皮耳士之说及怀特海之说。(四)是以人之自由之本性即非理性或超理性的,人只能就其表现而加以叙述描写,而不能加以理性的解释。由此而依理性所建立之自然之必然律,亦不能解释自由,此为哈特曼(N.Hartmann)伦理学第三部,及近今若干存在主义之哲学家如萨特(P.Sartre)之说。

    上列各派之说,皆牵涉至广,而及于对自然律之认识,理性之种类,理性、与非理性、超理性之分别,宇宙之秩序之如何形成,超越之实在,如理念上帝,与人之意志之关系,现代物理学上之不确定原理如何解释,等知识论、宇宙论与科学的哲学之种种问题。此自非吾人所能详论。而吾人亦可说,此所牵涉之问题,与人由欲实现价值而引出之意志自由问题,并不必处处皆直接相干。对此诸说之批评,吾人今可先提示二点。

    (一)吾人欲肯定意志之自由,并不必从自然界之具必然性之因果律之废弃上用心。而此废弃,不必真实可能。即可能,而代之以其他自然律,仍可有因果律之必然性,更不必能助于吾人之意志自由问题之解决。如海森堡之“不确定原理”,是否能废弃因果律,即为一问题。因此说所谓不确定,唯是谓吾人之测量一电子之速度与位量,不能同时达于绝对精确之程度。如对位置之测量精确一分,则对速度之测量之精确,减少一分,二者成反比。而其所以致此,则由吾人之测量,必凭一媒介,如以光照射电子。然此时如欲确定电子之速度,则须频率高而光波短之光。然光波短之光,则光度必强,即可改变影响电子原来之位置,而使吾人对其位置,不能精确的测定。反之,如欲更精确的测定其位置,则只有以光弱而光波长之光,使此光不至影响其原来之位置。然光波长之光,频率必低,又不能据之以精确测定其运动之速度。此中人之不能同时确定一电子之速度与位置,纯由吾人不能不凭一媒介,以从事测量之故。然于此谓,为媒介之光与所照射之电子,能互相影响,而改变其位置,即无异承认因果律之存在。故人如据此“不确定之原理”,以谓电子之跳动,不服从因果法则,则为无充足理由者。

    此外,一切欲以概然律、函数律代因果律者,纯从知识论上观之,皆是肯定吾人对于一事象之如何如何发生,不能有完全之预测者。如依函数律,吾人只能知一类之事象之某一方面,与他类事象之某一方面,相关共变。然对一类之事象之他方面之如何如何,则非吾人所能知。依概然律,吾人只能知,某一事象或将如何发生之概然率,而不能知其必然发生。此固皆使吾人对一具体事象之发生,不能有完全之知识者。然此亦不即同于因果律之废弃。因吾人可说,一类事象与他类事象之相关共变,即由其间有相影响之因果关系。又可说,吾人之所以只能知一事象发生之概然率,乃由于一事象之发生,赖于一定的诸多因素之备足,如减少其一因素,或另增加一因素,则此一事象即不能发生,而将导致其他事象之发生。因吾人不能全知一事象之发生之全部因素,又不能知其因素之有无增减,故就吾人所知之因素,以施行预测,只能有概然之知识。如吾人已知某事象在某情境中发生之概然率为何,今设吾人再加一相干之因素,于某情境中,则其概然率明可改变。此概然率之可以一因素加入而改变,亦即证明此因素与某情境中之原来事物间,有互相影响之因果关系。如吾人谓某甲之来与不来之概然率,原各为 ,设吾知某乙往呼唤之同来,则吾知其来之概然率为 。又如某城市之死亡率为一年 ,而改善某城市之卫生设备后,则死亡率为 。此概然率之可改变,岂不即证明某乙之呼唤与某甲之来之间,某城市之卫生设备,与其人民之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知函数律与概然律,可只为严格因果律之一种极松懈的表达方式,而不必能否定因果律之存在,而全加以代替也。

    (二)吾人须知此自然科学上之“不确定原理”、“函数律”、“概然律”及一切肯定有纯粹之偶然之思想等,应用至吾人前说之意志自由问题上,实皆不能有助于此问题之解决。因依函数律,以论吾人之意志之某方面,与一类之事象之某方面相关共变,此固不足使人预测吾人意志之各方面,皆必然如何如何。然仍可使人预测吾人意志之某方面,必然如何如何,则此意志之某方面,仍无自由。而吾人之意志之其他方面,又未尝不可依其他之函数律,以谓其与他类事象,相关共变。则吾人之意志之各方面,即可皆无自由。至如依科学上之不确定原理,概然律、或偶然律,以谓人脑中电子之跳动、或人之思想意志之活动,可无因突易为另一形态,于是人即可随时有与其以前之思想意志,全无因果关系之思想意志之忽然出现之说,尤无助于意志自由之建立。吾人于此只须一思:若此种思想意志之发生,全为无因而突发,岂非同时成为吾人之自己所全不能主宰控制者?若吾人之思想意志之发生,为吾人自己所全不能主宰控制;则其降临于我,而我又必须接受,此岂非同于另一义之必然,而使我全无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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