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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心灵之理性的道德意志具本身价值之理论

    (十)第十种对于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为以真正之本身价值,唯是人之理性的道德意志所具之理论。 此理论之来源,可说是:吾人无论采取上述之兴趣说,或和谐关系说之价值理论,吾人皆必须以求各种兴趣与人生活动之和谐为有价值者。因而吾人之求此和谐之心灵,亦即必然为有本身价值,而不能说其为任何事物之工具者。

    此心灵之不可说为工具,而必然具有本身之价值,其理由在:此心灵乃肯定一切本身价值,与工具效用价值,而位居其上之一层次,以超越的涵盖此一切价值,而为其护持者。其护持一切价值之事,应为有至大价值者,则此心灵亦为有至大之价值者。而常人亦恒能自觉其愿花长好,月长圆,人长寿,及望天下太平之心,为有至大之本身价值者。然此心之有本身价值,则不能自其为人之任一特殊目的之达到之工具上说,且亦不能被视为工具。因吾人在视此心为工具时,仍只是以此心为工具,以成就此心本来之目的,此即同于吾人之并未尝视此心为工具。如吾人以吾人之愿花好月圆人寿等各价值和谐之心为工具,以使花好月圆人寿,此即仍不外成就此心本来之目的而已。

    对此心灵所具之本身价值之认识,在西方哲学中,可以康德之说,作一代表。康德分善为无条件之善,与有条件之善。有条件之善,为相对于一时之目的者。而无条件之善,则为一绝对之善,而内在于心灵之本身活动之中者,此即由吾人之心灵,依理性而生之意志活动中之善。

    此种依理性而生之意志之善,乃一道德意志之善。此道德意志,乃一普遍的尊敬一切人格之意志。此意志,能尊敬一切人格,故一切人格之活动中,所实现之价值,皆被此意志之所肯定。至除人格以外之自然存在事物,则其价值乃相对于人格,即对人格而表现其工具效用之价值者。然吾人之此尊重一切人格之价值之意志本身,则可不待其表现任何工具效用,而即已为善,故为一无条件,而其本身为善者。此意志之善,乃吾人之得肯定一切其他事物之善之根据与根原所在。如吾人不以此意志为善、为有价值,则此意志所肯定之一切其他事物之善,即皆从根上动摇。吾人固可说,除此意志以外之一切善,或价值,皆为相对者;然此肯定一切相对价值之意志,则必具一绝对之价值。一切相对价值,乃相对于此绝对价值,以为相对价值,而不得据之以否定此绝对价值者。

    康德之此种所谓善意志之为善,为具绝对价值之说,其立论根据所重者,亦不在此意志自身内部之和谐,而在此意志自身之能一贯而一致,以表现理性之普遍性。人由此意志,自可造成一和谐之人格,亦可力求实现成就各种事物间之和谐。然此意志本身所求者,唯是其自身之前后之一致一贯,而超乎一般之和谐之概念之上者。吾人在肯定和谐为善时,亦必肯定一切和谐中皆有善。此亦即必须预设:吾人如是肯定之之意志,能自身一贯一致,以成一理性的意志。由此而依康德之说,最高之善或价值,乃存在于人之理性之意志之本身,而为人之理性之意志之贯彻其自身之事中,所表现实现者。此外之一切善与价值,则皆依之而有,而位居其下者矣。

    康德之所谓善意志,乃一超越之意志。所谓超越,即言其与一般之意志,不在一层级,而一般之意志中之价值,皆为其所肯定者;一般之意志欲望中之反价值者,则为其所欲加以化除,否定者。因此而依康德之哲学,吾人亦可说,吾人之欲实现此一善意志,必须超越并限制吾人日常生活之种种一般意志欲望。此即康德之严肃主义所由生。尼采则以为此乃康德哲学中之虚无主义之成分。而哲学家之特重此“超越及限制”之义,以为人之实现价值之根据,或进以谓价值即存于人能不断超拔“原在于其自身中之种种事物”者,则可称为以价值之存在地位,在于“一般存在之否定”,或以“不存在为价值实现之条件”之一种价值理论,此可以叔本华及印度哲学中之婆罗门教与佛教,与中国之老庄之理论为一代表。

    第十二节 以“不存在”为价值实现之条件之价值理论

    (十一)第十一种之价值理论,为以“种种之不存在为价值实现之条件”之价值理论。吾人以上各种价值理论,皆为以价值为存在事物之性质,或寄托于存在事物之发生关系所成之情境中,或由存在之善意志而表现者。然由吾人之望善者存在,赖不善者不存在,即已证明“不存在”亦可实现价值。而在常识中,人亦恒承认种种不存在,所产生之种种价值。此种事物不存在之可为价值实现之条件,约言之,有下列数种情形。

    (一)另一事物不存在,为一事物存在之外在条件之情形。

    (二)另一事物之不存在,成为构成一事物之存在之内在条件之情形。

    (三)一反价值事物之不存在,即具备本身价值之情形。

    (四)一反价值事物之不存在,即所以使其他具正价值之事物存在之情形。

    兹略加以说明如下:

    (一)所谓一事物之不存在,为一事物之存在之外在条件之情形,乃由事物之恒互相敌对,而互为消长,互为有无而来。此如吾人欲保卫国家,则在战争中须杀敌,此敌人之不存在,即为国家存在之外在条件。于是吾人在以国家之存在为有价值时,吾人即同时以敌人之不存在,为有价值。此外,如吾人欲健康,则必须以病菌之不存在于体内为条件,以使健康之身体存在。于是吾人在以健康之身体存在,为有价值时,吾人亦同时以病菌之不存在,为有价值。此类之例,多不胜举。吾人可说任何事物之存在,皆以“足以妨害其存在者”之不存在为条件,因而吾人肯定任何事物存在,为有价值,皆当同时肯定,其他妨害之事物之不存在,为有价值。

    (二)所谓另一事物之不存在,为构成一事物之存在之内在条件之情形,即指一事物之不是另一存在事物,亦有助于其成为某一事物,而对其“成为某一事物”表现价值之情形。如画蛇不能添足,则蛇画之成,依于足之不存在。如已添足,则须擦去,使此足不存在,以成就此蛇画之存在。于此,吾人可说,不仅无足为蛇画之成之内在条件,无翼、无毛、无手……等,亦为蛇画之成之内在条件。泛言之,则任一事物,皆以其所无,以规定此事物之所以为此事物,并成就此事物之效用。老子说:“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 此即谓房屋不空,则成一堆木石,不成房屋。又说:“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此即如一茶杯之器,其中不空,则不成茶杯。茶杯房屋,亦即以其中空处之“无事物存在”,为成就茶杯房屋之效用价值工具价值者。而此“无事物存在”之本身,亦即有价值者。以此推之,便见“无”之价值实至大。如吾人将自然界之一切空处皆塞满,则一切山川之美,皆无有,一切生物人类,亦不能运动,而一切事物,皆合为一团混沌。故此存在事物之有所无,正为存在事物之所以成其为存在事物者。而吾人若以一如此如此存在事物为有价值,即同时须肯定其不如彼如彼存在,或如彼如彼之事物之不存于其中,亦为有价值。

    (三)所谓反价值之事物之不存在,即具本身价值之情形,即指一种人认为绝对不当存在,而具反价值事物,其存在纯为多余者而言。如吾人恒有若干罪恶之心理,如说诳、欺骗、贪婪、残忍、嫉妒等。此种种心理之存在,固为一事实。吾人有时亦视之为有工具价值者。如人不说诳不欺骗,则不能达某实际目的等,不对敌人残忍,则不能表示对同志同胞之爱等。但吾人如欺骗人之孤儿寡妇,或专以杀人为乐,则在吾人之道德意识下,此即为绝对不当有,而绝对无价值者。而道德意识愈强,并曾发大忏悔心之人,亦恒觉其无数过去之行为,皆有不如无者。在此情形下,则人可以此具反价值之若干事物之不存在,即具备一本身价值。如人在病中受大苦,人亦可谓,只此苦痛之不存在,即具本身价值,故人可以此而动自杀之念。此时,人即明知其死后,一无所有,亦宁自杀。而人之恒有觉自己一生为枉生之感,亦是依于觉无价值之生,有不如全无而来。而人果能知具反价值者之不存在,即已有价值之实现,则知吾人当下之不病,即为福;不早夭,已为寿;不饿死,已为禄。于是吾人之一切平平淡淡之生活,皆依于无数之灾难祸害,苦痛艰难之不存在而有。一切平平常常之普通人,皆依于一切穷凶极恶之事,不存在于其上而成;一切眼前景,皆依天下之大乱,尚未及于眼前景而成。此一切之中,皆有反价值者之不存在,所实现之本身价值存焉。此即中国之道家思想之重一切退一步想,以发现似无价值之平淡平常之生活中之价值之道也。

    (四)所谓一反价值之事物之不存在,即所以使其他具正价值之事物存在之情形,即指具正价值之事物,恒由具反价值之事物之不存在,而得同时或相续以存在之情形。此即如云破则月来,雨过则天青。又如病去则健康,健康即可进至强壮。又如忏悔罪过,则可以改过而无过,无过则可进至有种种积极之善。再如能平乱即治之始,而可进至大治。此皆由于一切反价值与正价值之关系,可为一“此在则彼不在,此不在则彼在”之矛盾关系。如覆手是反价值,翻手即正价值。翻手之开始,即已为正价值之初实现于“反价值之反”之中。人固可只求上文所谓具反价值之事物之不存在,并不求任何具正价值之事物之存在;如人可只求去病之苦,而宁成空无所有。然在事实上,则人当其去病之苦后,并非空无所有,其所有者乃健步如仙之正价值之实现。又如人亦可只觉其一生之罪孽重重,乃一枉生虚生。然在事实上,则当其改过去罪后,乃为一新人,而可有无尽之善德流行。人之所以在平平淡淡之生活中,仍可生意盎然者,亦正以此中不只是反面之灾祸之不存在,而兼有一具正面价值之生命生活之进行在也。

    此上所说,乃吾人在常识中,皆可承认之数义。吾人即可由此以了解哲学家中,何以多有由若干事物之不存在,言价值之存在地位之诡论之所由出。吾人亦可由此以理解叔本华,何以视吾人之日常意志欲望之否定,为一切道德宗教上之善德与神圣之德之原之故。并可由此以解释印度哲学,恒以去除“幻妄”而“无染”、“无缚”、“无执”、“无倒妄”、“无无明”;老庄之以“无己”、“无功”、“无名”、“无私”、“无欲”、“无为”、“无思”、“无虑”之言,代替一切正面之价值之陈说之理由。此皆依于上文第四义而说者。至黑格尔之辩证法,以否定原则(Principle of Negativity),为说明宇宙一切存在事物之变化之原则,亦同时为说明一切存在事物之善或价值之原则,则是兼依吾人以上之四义而说者。

    依黑格尔之说,一切存在事物,皆依于变化而存在,亦依于限定而存在。谓其依于变化而存在,亦即谓其依于:其前之存在事物之不存在而存在。谓其依限定而存在,亦即谓其依于:不如彼如彼存在,乃能如此如此存在。由此而黑格尔视各存在事物之互相否定其存在,所发生之矛盾冲突,及一一存在事物之各为一有限与片面性之存在之事,皆为合以实现一全体或绝对之理念,或绝对精神之善或价值者。然在黑格尔之哲学中,又以“能由矛盾冲突之逐渐化除,片面性之逐渐被补足,以进于全体”之存在事物,其价值较高。由此而其哲学,遂又非只重否定矛盾之原则,而亦重肯定与和谐之原则者。唯黑氏之哲学,形上学之意味浓,价值论之意味轻;而其重价值之说明,反不如后来受其影响之英国新唯心论,如格林、柏拉德来、及鲍桑奎等。后者之诸人所持之价值理论,即吾人所将进而论者。

    第十三节 具负价值者之超化而成为表现正价值者之理论及悲剧意识

    (十二)第十二种价值论,为以具负价值者,能由超化而成为表现正价值者之理论。吾人上段所论负价值者之不存在,及具正价值者之存在,乃为可同时或继续而有者。吾人果深知此义,吾人即可进而视一切具负价值者,其初之存在,与其后之不存在,只为所以过渡至此具正价值者之存在者。而此在人之道德生活之进行中,最可见得。

    人在道德生活之进程中,皆兼有改过与迁善之二面。改过即道德生活中之自我否定,迁善而乐善,即道德生活中之自我肯定。道德生活,吾人可说为根于一依理性,而求其意志为自己一贯,自己一致之道德意志者,因而为不能自己与自己矛盾冲突者。然此道德意志,则可与吾人之不合道德意志之欲望等,相矛盾冲突,并欲求超化否定此欲望等,以使之不存在。此等之矛盾冲突之感,与欲使此欲望等不存在本身,亦为表现一价值者,此即当如黑格尔之所说。然就此道德意志之目标,必归向于其自身之贯彻而言,则此矛盾冲突本身,亦终当成为不存在者,然后方能完全实现道德意志之善。故由矛盾冲突之化除,以归于人格内部之和谐,仍为最后之善之所在。而欲使此事成可能,则此道德意志之“超化否定与之相反之欲望等”之事,最后即须归于使此相反之欲望,由不与之相反,而成为道德意志之表现者。由此而人遂得成为一纯本理性之道德意志,以主宰其自然情欲之统一之人格。此统一的人格之价值,则为吾人所能加以自觉,而加以肯定者。此统一之人格之成就,亦即吾人之统一的自觉的自我之真正实现。此之谓自我实现之价值理论。乃由英之格林(T.H.Green)所倡,而柏拉德来,鲍桑奎,在伦理学上大体上所承认者。

    此种价值理论,其特色乃在:由使具反价值者不存在,而使具正价值者存在时,同时使具反价值者,超化其自己,亦成为具正价值者之材料或内容,因而再存在于具正价值者之中。而此即无异于使在人之生活中原具反价值者,成为具正价值者。依此观点,以看人之生活之一切事物,则其自表面现象上看来,为具反价值者,皆可说其本质或本性,仍为具正价值者。由此而在人之生活中,亦即可不见有具反价值者之真实存在。此种思想,在表面上似只重去除具反价值之事物之东方哲学中,亦几皆有之,而立义尤精辟。此即印度之吠檀多思想中,所谓我即梵,佛家之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道家之能息妄归真,则妄无不真,及儒家中之言“能以天理主宰人欲,则欲无非理”之思想之所由生。

    人之能于反价值之事物,同时看出其能超化,而成为表现正价值之事物,因而能于烦恼中见菩提,人欲中见天理,一切罪恶中见神圣;此乃代表人对价值之存在地位之一最深之认识。而为古今东西之大哲所多有。然此中仍有一问题,即烦恼中虽有菩提,然菩提未显,烦恼仍是烦恼;人欲中虽有天理,然天理未显,人欲仍是人欲;罪恶中虽有神圣,然神圣未显,罪恶仍是罪恶。吾人于此,只说此烦恼罪恶,皆在本质本性上,为虚妄非真实,仍不足使吾人不肯定其眼前之真实。吾人自身之道德努力,虽恒可使吾人自己之烦恼罪恶超化,吾人仍无力以使世间一切人之烦恼罪恶皆超化,以同证菩提与神圣。且吾人自身之道德努力,亦常有自己对自己无可奈何之时。此外,吾人再放眼观人间与自然界之种种痛苦、矛盾冲突之事,亦皆同为一当前之现实,而多为吾人自身,所无可奈何者。由此而吾人即可再发展出,一对客观的价值之存在地位之客观意识,即悲剧意识,或对一切存在之人物,不能实现其所能实现所当实现之价值之悲悯之情。此悲悯之情,或悲剧意识,乃由爱惜价值而生,故其本身为有极高价值之价值意识。此悲剧意识,或悲悯之情之存于诗人,宗教家,与圣哲,以及凡人之一念之心灵中,乃表示一宇宙之最深之奥秘,而如为此一切宇宙间之沉埋幽谷之价值之相思者,与所托命之地。此悲剧意识或悲悯之情,亦可视为缘此沉埋幽谷之价值所流之泪,再蒸发而成之凄风苦雨,飘落于人之心灵时之所化成。此悲剧意识或悲悯之情,谓之为属于人者固可,谓之为不属于人,而只为一宇宙之心灵之一面怜惜未实现之价值,一面珍爱其已实现之价值之一种内在的凄动,而昭露于人者亦可。吾人对于价值之存在地位之了解,至对于此心灵有一了解,吾人亦即与孔子之悱恻,释迦之慈悲,耶稣之爱,直接相契,而入于存在世界与价值世界之最深奥之关联处。然由悲剧意识或悲悯之情所转出者,则仍只为一更爱惜一切价值,而尽量护持之,实现之,并信其能逐渐实现之心。由此而人仍当悲而不失其乐,由悲剧意识以再诞生神圣之喜剧意识。此即由吾人自己之不断实现价值之意志行为,以逐步导致沉埋幽谷之价值之出谷之事。由此人遂重见得:一切沉埋幽谷之价值之上,实仍有阳光之普照,而在冉冉相继出谷之途程中。此即中国先哲之致中和,以位天地,育万物之价值存在关系论。

    第十四节 中国儒家之致中和之理论

    (十三)中国儒家之致中和之理论,为第十三种亦即最后之一种价值理论。亦为一以价值存于事物之和谐关系之理论。然中国儒家之所谓中和,可不止于是指一事物之关系,亦兼是指事物之本性。则黑格尔之以有限事物之本性,皆具一内在矛盾之说,于此即不能说。又依先哲之此理论, 以旷观世界,吾人固可说,总有若干价值,为长埋幽谷者。然克就一一事物而论,则依其本性之求和,其所能实现之价值,实常只是暂埋幽谷,而极少长埋幽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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