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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价值一名之所指

    我们在上部第十六章,论怀特海之哲学时,曾论及怀氏之哲学,以价值之在于自然宇宙,为宇宙所由构成之一基本成分。我们在论东方之印度佛学,及中国哲学中之宇宙论心性论时,亦曾论及人之心性本身之具染净善恶之德,及自然宇宙中之包涵价值。此皆为肯定价值有其存在界地位之说。然吾人尚未专以价值之概念为中心,以讨论各种价值之存在地位。而此即本章之问题。然吾人在论此问题之前,当先一说价值一名之所指。

    价值之一名,在西方与东方,皆是一新名词。在中西之传统思想中,与之大体相近之一名,乃好或善。西方之价值一名,由经济上所谓价值引申而来。中国之好字,从女从子,由男女好合之义引申而来。善从羊,乃兼由羊之驯良之义引申而来。此诸字之字原之意义,与其今日所涵之意义,其广狭,皆大不相同。吾人今所谓价值或好或善,乃指知识上之真,情感感觉上之美,道德的意志行为上之善,及实用生活上之利……等一切,与伪、错、丑、恶、害……相对者之通称。而凡与价值或好与善相对者,则我们可名之为反价值,或负价值,或不好,不善。而其中间之暂无所谓好或不好,无所谓善与不善,或无所谓具价值者或具反价值者,则称之为非价值,或在价值上为中立(Neutral),而为无善无不善者。

    大体上说来,一切具价值之事物,都是人所欲得的,人所寻求的、喜悦的、爱护的、赞美的、或崇敬的。简言之,即都是人所欲或所好的。一切具负价值或反价值之事物,则都是人所不欲得的,人所不寻求的、厌弃的、憎恨的、贬斥的、鄙视的。简言之,即都是人所不欲或所恶的。而在价值上为中立者,则为吾人对之暂无所谓欲或不欲,无所谓好恶的。

    但是此上所谓“人所好”“人所恶”之涵义甚广。此包括:人在实际上所有的好恶,能有之好恶,与当有之好恶。有许多有价值的或好的事物,不必在实际上为我们所好,但我们应当好之,应当喜悦之,应当赞美之,亦能好之,能喜悦之,能赞美之,于是我们说其是有价值的。有许多具负价值或不好的事物,亦不必在实际上为我们所恶的,但我们当恶之,亦能恶之。于是我们亦说其是只具负价值的或不好的。如果我们以此广义之好恶为好恶,则可说一切价值,即可好的,一切负价值,即可恶的。好与恶,同于欲与不欲。则我们可说一切价值,皆可欲,一切负价值,皆不可欲。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即可暂作为善或价值之定义。

    但此“可欲之谓善”的定义,只是一指示之定义。即指示我们去发现种种善或价值之所在之定义。换句话说,人如不知何处去发现价值或善而了解之,此定义即告诉人,从其自己之所欲、所好、所喜悦处去了解。我们亦可视他人之有其所欲、所好、所喜悦,以为他人所肯定寻求之善或价值之所在之一指标,一旗帜。此定义本身,亦即说出此指标旗帜之所在,而使人能循之以发现价值,了解价值者。

    我们说可欲之谓善,乃一指示之定义,亦即同时是说,依此定义,我们尚不能确知价值或善之毕竟存在于何处。我们说可欲之谓善,首先不必涵:(一)只有人之心理上之实际欲望为善,善在人之实际欲望中之意义。(二)我们说善为可喜悦,可赞美,亦不必涵只有一一个人之快感乃为善之义。(三)故亦不涵:一切价值或善皆是主观的。(四)同样,亦不涵:善或价值,乃只在可欲之物之本身,而纯为客观的。故依此定义,对于善或价值之毕竟存于主观心理或客观外物?或价值如何存在?价值是一实体,一关系,一性质?价值与存在事物是同是异?是和合或相乖离?价值由事物之存在而表现,或亦由事物之不存在而表现?等等问题,皆暂未有所决定的。而这些问题,亦是一非常复杂之问题。我们以下即将依常识与东西哲学上,种种对价值之存在地位之问题,主要的主张,加以分别的陈述。其次序,大体上说,是将比较浅近易解者,列在前面,而较复杂精微者,即列于后。我们并拟由较前之说的问题,与困难所在,以逐渐引至后来之诸说。而读者除当本其所喜悦所好之价值之反省,以验证此一一诸说之是非外,亦须凌空的了解此一一诸说之异同所在,方能对此下诸说,有一整个之把握。

    第二节 价值与存在为同义语之说

    (一)第一种形态之对于价值之存在地位之说法,是将价值或好,直接同于事物之存在之义;而以负价值或不好,则同于事物之不存在之意义。此种说法本身,又有深浅不同之形态。其最浅之形态,似为常识所共许者,可以下之常识之语言说明。如在常识中说,有钱则好,无钱则不好。有地位即好,无地位即不好。生命存在即好,生命不存在而死亡即不好。故富是好,寿是好,贵是好,以至月圆则好,月缺则不好。有光明之昼是好,黑夜不好。自然宇宙存在是好,毁灭破坏是不好。此皆在表面上以好或价值,同于事物之存在,而不好或负价值,即同于事物之不存在者。此为以事物之存在,直接界定价值之一说。

    但以上所说,常识中之以事物之存在,来界定价值之方式,实又并不为常识所真相信。常识中之存在一名之涵义,实又并不能真同于价值一名之涵义。第一,在常识,我们并不真以一切存在事物皆具价值。如在常识,以钱与生存,是具价值的。但在常识,却并不以毒蛇猛兽之存在,为皆具价值。而世间许多事物之存在与否,在常识的价值感上,亦尽可是无关心的。第二,是存在与不存在,是相对的。我们常可说此物不存在,则另一物存在。如我们因传染病而死,为我们之不存在;然病菌因此而大存在,我之尸体,亦以我之死而存在。我无地位,某地位不存在于我这里。然他人有某地位,某地位即存在于他人那里。如存在即价值,则任何存在同具价值,我们何必以我之生命,我之有地位,方具价值?此即见常识,并不真以存在与价值为同义者。

    第三节 以价值与“为人所实际欲望”为同义语之说

    (二)由上述之问题所生之进一步,而亦为若干哲学家及常识所持之价值存在地位论,即以所谓有价值者,为我们所实际欲望者之说。此与我们上文所谓“可欲之谓善”之可欲,不限于“人之实际上所欲之义”者,又不同。此乃以说存在事物之有价值,全同于说“其在实际上为我们之所欲望”。如我欲在光明中作事,则光明对我为有价值。反之,我欲在黑夜安眠,则黑夜亦对我有价值。又如我欲得某地位,则某地位对我有价值。反之,我敝屣尊荣,则任何高位,皆对我无价值。再如我欲生,则生命对我有价值。反之,文天祥被囚,不欲生而欲死,而“鼎镬甘如饴”,则死对之有价值。故一切事物之有无价值,不在事物本身,而唯在吾人之欲望。所谓一物为有价值者,即为我们实际上所欲之别名;无价值,即为我们在实际上所不欲之别名。

    这种说法,亦常识之所持。宽泛言之,亦颇平情近理。然如谓一物有价值即我们实际所欲之别名,我们尚须细按其义为何,此中首有二种解释之可能。

    (一)是谓有价值与实际所欲之内涵与外延,全然同一,如孔子与孔仲尼之内涵与外延之全然同一。此即谓“有价值”之意义,全同于“实际所欲”之意义。

    (二)是谓有价值者与实际所欲者之内涵不同一,而外延同一。如孔子与颜渊之师之外延之同一。此即谓凡有价值者,皆实际所欲者,而凡实际所欲者,皆为有价值者。

    在第二种解释中,又有三种说明之方式。

    甲、是因一物为吾人实际上所欲,吾人得所欲后,即有快乐之感,快乐之感为有价值。故一物为吾人之实际所望时,即连带而有价值。

    乙、是因一物为吾人实际所欲时,此物即随之而增加一性质,即价值性。(此与本章第九节所谓吾人之兴趣在一物,一物即有价值略同)

    丙、是因一物本身有价值,故必为吾人实际上之所欲。(此与本章第五节之说同)

    又照有价值者即为我们实际所欲之别名之说,应以第一解释为正。然此解释,似明为不能成立者。

    吾人如说有价值者与实际所欲之内涵外延全然同一,则此仍无异于将存在与价值之名混淆。吾人说吾有某欲,乃说一存在之事实。如吾人欲食物,乃一存在之事实。而说食物有价值,则非只是说一食物之存在的事实,而是说此食物之存在之一价值意义。又吾人说吾有某欲,乃说在主观心理方面有某欲,此乃以吾人之主观心理中之“欲”为对象而说。而说某物有价值,则以客观方面之某物作为对象而说。故谓为吾人实际所欲,与某物有价值概念之内涵,全然同一,乃不可通者。由是而吾人只有依第二种解释中之各说明之方式,以说明有价值与吾人实际所欲为同义。

    第四节 快乐之所在即价值之所在之理论

    (三)依上文第二义解释中之(甲)(乙)(丙)三种说明之方式,可导致不同之学说。依(甲),则实际所欲者之所以具价值,由于一物为吾人实际所欲时,吾人如能得此实际所欲者,吾人即有一快乐之感,此快乐本身为吾人所欲,亦吾人视为有价值者。故一物为吾人所欲时,亦即连带而有价值。此乃以快乐之所在,即价值之所在之快乐说之理论。

    如依此说,则吾人即必须先有工具价值与本身价值之别,并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者,而能引致快乐者,则当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吾人谓饱时之快乐,为具本身价值,则所欲之食物,应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谓由用钱财而享之幸福,为具本身价值者,则钱财及钱财所购之物,皆为只具工具价值者。本身之价值,其价值在其自身内,工具之价值,其价值在工具之外之目标。快乐说,即以快乐为唯一具本身价值之学说。

    此种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之说,或以快乐为一本身之善或好之学说,在东西哲学家中,加以主张者,皆甚多。如中国《列子》《杨朱篇》,及西方古代之小苏格拉底之塞润尼学派(Cyrenics),后之伊壁鸠鲁派,及近世边沁、穆勒、至席其维克之功利主义者,皆以快乐为本身之善,即本身具价值者。而其余导致快乐者,则为工具上之善,或只具工具价值者。此外西方哲学中之唯物主义者,自然主义者,以及理性主义者,如斯宾诺萨,亦恒以善为能导致主观上之快乐或满足感者之别名。依此说,则本身价值乃与快乐为同义语。能导致快乐,则与工具价值为同义语。而一事物所导致之快乐愈多————如能导致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者————其工具价值即愈大。又一社会中实际存在之快乐之总和愈多,其所实现之本身价值,亦为愈大。此皆为承认快乐为唯一有本身价值之一必然结论。

    此种价值理论,在事实上,亦与一般人之价值感,有极多相合之处。如吾人常以一食物之愈使吾人之生快感者,其价值愈大。一机器所生产之物,愈使多数人感觉舒服快乐者,此机器之价值愈大。以致吾人并常以人之愈能造福人群,与民同乐者,其人格价值愈高,皆似可依此理论,加以说明。然依此理论之根本问题,即在快乐是否真与本身价值,或好,或善,为同义语?一事物之导致快乐,是否与其具工具价值,在内涵与外延上,皆为同义语?

    如快乐与善或好,在内涵上为同义语,则说快乐是善,应同于说快乐是快乐,说快乐是好,亦同于说快乐是快乐。如吾人说孔子是孔仲尼,等于说孔子是孔子。此乃逻辑之同语重复。并未真说出快乐之义为同一于另一名“善”之义,而为唯一本身之善。

    (一)如快乐与善?乃外延上之同义语,则当说一切快乐皆为善的,一切善皆为快乐的。然此乃不合事实者。如吾人承认幸灾乐祸的人,亦有一种快乐,偷盗杀人之人,偷得了食物,与杀了人,亦有一快乐。然吾人并不以之为善。而牺牲自己,以为他人而吃苦之人,吾人却以之为善,可见乐与善非同义语,吃苦亦可以是善。

    对此问题,快乐主义者之一种答复为:偷盗杀人之所以为不善,乃因其使他人吃苦,故为不善。而为他人吃苦之人之所以为善,乃因其目的在使他人享福,故为善。故此仍本于快乐之为善,痛苦之为不善之原则而来。

    但此答复,明不能尽理。因吾人可说,一意图偷盗杀人之人,其心理之善否,可与实际上他人之是否因而受苦无关。一意图偷盗杀人者,即终未达其偷盗杀人之目的,或其偷盗杀人,根本未使人受苦(如其所偷者,为一视财物无足轻重之高僧,或所杀者,为重病受苦,而以死为乐之人)吾人仍说此偷盗杀人之意图本身为不善。同样为人牺牲自己,使自己吃苦者,他人亦不必因之而增加快乐幸福,吾人仍视其心理之本身为良善。此意图、此心理之善否,明可与其是否在实际上导致他人之快乐痛苦无关。亦即吾人此时根本不重在看此意图,此心理之工具价值之如何,而唯重其本身价值之如何。而此本身价值之如何,则明为与其实际上之使人受苦享乐之工具价值,可不相干者。如吾人谓愈以偷盗杀人为乐者愈坏,愈能吃苦以救世者愈善。此将如何依快乐即善之理论,加以说明?

    (二)快乐论于此又一答复,则为谓:偷盗杀人者之所以不善,是其现在虽快乐,但将来必以良心之责罚而受苦,故恶。舍己为人者虽吃苦,然有良心之安慰而得乐,故善。但若如此说,则无异承认良心之责罚与安慰,可为苦乐之原。然吾人试问良心之责罚与安慰,又由何来?此岂非由于人自有善恶之标准而来。如所谓善恶之别,即同于苦乐之别,则彼既由偷盗杀人而得乐,何以不即以之为善?彼既明觉舍己为人须吃苦,何不即以之为恶?此岂不证明人之良心,可在所感之苦乐外,别有其善恶之标准?

    (三)快乐论之最后答复,即只能为:吾人之良心或直觉,使吾人知兼求一切人最大之快乐,故知利己损人之动机为不善,并知损己以利更多之人,使人得更多之乐之动机为善 [1] 。然若如此说,则人之此一动机之所以为善,仍不在于其所生之快乐,而在此动机之能平等的兼肯定“一切人之快乐”,而此动机之本身,则在其所平等肯定之“人我之快乐”之上一层次,其意义乃不同于其所兼肯定之各快乐之本身者。由是而此动机,亦不能说只为达快乐之工具手段。因人有此动机,而不能达兼成就人我之快乐时,此动机仍为善。而此动机,所平等的兼肯定者,如非人我之快乐,而为人我之人格,而依之以自尊兼尊人,吾人仍视此动机为善。故知此动机之为善,仍可与快乐之概念不直接相干。

    复次,吾人如谓善之义同于快乐,则今试假定,吾人生后,于他物一无所有,唯生而即有无尽之快乐,又一社会中,人人皆为生而有无尽之快乐者,或一宇宙中一无所有,只有一无尽之快乐,试问此人,此社会,此宇宙,是否即最善者 [2] ?此明为无人敢断然作肯定答复者。因吾人在常识中,仍至少相信:一人、一社会、除无尽快乐之外,兼能与形形色色之事物相感通,或有真理之发现,与美之欣赏等而又快乐,应为更有价值者。此即见快乐非唯一有价值之物,而有价值一名之所指,与快乐一名之所指,在外延上并不全然相同。快乐至多只为有本身价值之事物中之一种。

    第五节 价值为客观事物所具之性质之说

    (四)由快乐即价值之理论之缺点,于是吾人再有一种对价值之一概念之界定法,即谓价值为一事物本身所具之性质。顺此说之义,必归至:上文之第二解释中之(丙),而谓吾人因一物具有价值之性质,吾人方欲之。吾人欲之而得之,吾人方感快乐。于是依此说,快乐只为实现一价值,获得一价值之结果,或符号,而非一事物所以具价值之理由。反之,一事物之具价值,方为吾人之欲之,并于得所欲时,即可产生快乐之理由。此说即前一说之颠倒。如现代之英哲穆尔(G.E.Moore)之论善(good),即视之为属于客观之对象事物之一单纯性质,而不能用对象事物之其他性质,加以界定者。

    依此类之说,价值为客观事物自具之一性质,而价值性亦即为客观者。在哲学中,另有既以价值为事物之性质,而其来源为主观者之说。如洛克即以价值为事物之第三性质,而其来源为主观的。以后吾人将论及之兴趣说亦类似,此即依第二解释中之(乙)而导出之说。但依价值为客观事物自具之性质之说,又与此二说微异。此说重在指出以事物之价值性质之来源为主观的之说,首与吾人之主观的心理经验不合。如吾人觉一风景之美时,吾人明觉此美在风景之自身。吾人以他人之动机、意志、行为、人格表现一善时,吾人亦明觉此善在人之动机、意志、行为、人格之自身。则克就吾人之心理经验,以论价值之存在地位,吾人唯有说此价值性,乃在具此价值性之客观存在的对象事物上,所发现的。吾人说他人人格具善之价值时,吾人纵不认识之,其人格本身,明似仍具善之价值者。吾人在说一山川优美时,吾人纵不认识之,此山川亦明似仍具美之价值者。吾人经验山川之美时,初只说山川为美,而不说吾人之主观心理经验之活动为美。吾人在感佩耶稣甘地之人格之善时,亦只说耶稣甘地人格之本身为善,亦初不说吾人之感佩之心理之为善。即足证此价值之客观性。至对此说之批评,则可导引出下一种之理论。

    第六节 自存之价值性之理论

    (五)第五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乃以价值为自己存在之理论。此理论之所由产生,乃由于顺上文之说,而谓一价值性存于客观对象自身时,吾人恒不易对此客观对象之价值性,加以清楚之界定而来。如上述之穆尔,即以善之价值性之本身,为一单纯性质,为不可以此一对象之其他性质,加以界定,亦另无法界定的。而我们如必欲依于具此价值性之客观对象,以界定此价值性,吾人又恒苦于难指出,此价值性之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何部分。如吾人看一风景,吾人说风景中之木为圆形,叶为尖形,山为青,水为绿时,吾人可指出此圆形尖形之所在。然吾人说此风景具幽秀之美,吾人却不能指出此幽秀之美之特定所在。此幽秀之美,似遍在于此一切林壑山川之全体景象中,由此全体景象,合加以凸显,而呈现于吾人之心目之前者。则吾人似当说,此林壑山川,乃合以为此美呈现之依据;而不好只说,此美乃附着于此林壑山川之物质上。且同类之幽秀之美,亦可为不同地之林壑山川所表现。此亦如同一之青绿圆尖,可为不同之物体所表现。合此二者,于是吾人遂可由此美之价值性,为存在之风景所具有之一性质之说,再推至此美之价值性,为一只表现于存在之风景之上,而其自身,则为一自存的普遍永恒之性质之说。依同理,人之人格之善,吾人亦不能指定其所在,而为由人之全部行为意志等,合以凸显出者。同类之善,亦可为不同时间空间之人,同样表现者。故善之性质亦为一自存者。此即价值性自存之所由生。而西哲中如柏拉图及当代哈特曼(N.Hartmann)之伦理学,即明主此种价值性之自存之说者。唯此自存之存非一般之存在之存在,故可只谓之为一种“有”。

    上述之价值性自存之理论,所由建立之根本之理由,在价值性之为一可普遍表现,并反复表现,于不同时间事物中之一性质,亦即其自身为一共相,或一概念。但吾人是否可由价值性之为一共相或概念,以证明价值性之能自存?即假定吾人能由此以证明价值性之能自存,是否即能以之说明世间事物之所以具价值性?吾人今首将说明者,即此为共相或概念之价值性能自存,亦不必能说明世间之物之所以具价值性。因吾人并无理由,以谓为共相与概念之价值性之本身,为具价值性者。吾人可说山川为美而具价值性,然吾人不必能说,在山川销尽时,其为美之共相与概念仍为美。此正如吾人之可说,物是方的是缘的,但吾人却不能说,方绿之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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