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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之共相,方绿之概念,亦是方的绿的。方与绿可作为物之宾辞;然对一主辞所用之宾辞,不必可还用于此宾辞之自身。如我们说孔子是“人”,但“人”并不是一个人。我们说虎豹是凶残的,但凶残本身并不是凶残的。则我们说山川是美的,并不证明山川销尽时,美之共相与概念之仍为美。然如美之共相概念并不美,则又如何能说明此山川之所以美?

    其次,我们当说,价值性之自存之说之一根本困难,即在我们离已有之现实存在事物,而思维其价值性时,是否真能不同时假想一具价值性之形相或境界,或不假想一具价值性之存在事物?吾人岂能单独思维一幽秀之美,而不假想表现此幽秀之美之任何形相或境界?吾人又岂能思维一圣贤豪杰之善德,而不假想其任何行事?人之能在心中造作美境,并意构出种种人物之善行,固皆是一事实。故人能有艺术文学之创作,以表现此美境与人物之善行。但此岂非同时证明,美之必寄托于形相或境界,善之必寄托于善行?我们之不甘于在心中假想一美境,且必表之为艺术品,岂不又证明美境之只存于心之假想中,犹未足,而必求其存在于客观之自然?我们读一假想的关于一圣贤豪杰之行事之小说后,我们亦恒欲效法之,并望能亲见其人,此又岂不证其只存于小说之假想中犹未足,而亦必求其存在于客观之自然?是见吾人纵谓美善之价值,能离已有之现实存在事物而自存,亦不能谓其不依于假想之存在事物而自存,而吾人又明有化假想之存在事物,为现实之存在事物之要求。此岂非即同于谓:此自存之价值性,同时有欲从上降落,以依于现实事物之性?则其自身,又如何真能离现实存在事物而自存?

    第七节 完全存在与善

    (六)由上述价值自存性之理论之困难,而又欲保存价值之不随世间存在事物之状态而存亡一义的又一思想,即以价值为依附于一超越之存在之上帝之说。依此说,则价值非不依附于存在,但可不依附于一般实际存在。而且必不能只依附于一般之实际存在。因一般实际之存在之物,虽表现价值如美或善,然并不能完全的表现美或善。如美之风景中,恒有某缺点,善人恒有瑕疵。其所以如此,是因其非完全之存在,因而只有完全存在之上帝,为一切价值之所依附,方为至善者。此说乃本亚里士多德之善之理论而推出。依亚氏之理论,并不说凡存在者皆善,只说凡存在者而能将其潜能,逐渐实现,以趋向于完全者为善。橡种能长成完全之橡树,即橡种之善,小孩能长成大人,即小孩之善。善即存在之实现潜能,而趋向于更完全之存在之谓。而此思想发展至西方中古思想,即以为绝对完全之存在之上帝本身为善,或其意志为善之所在之论 [3] 。

    然此说之一最大之困难,是:当完全之存在视如一客观存在的已成事实时,是否尚可说其为善?依亚氏说,一物之潜能之实现为善,此固是可说者。因吾人在正实现一潜能时,吾人确是恒以此潜能之实现为善。如吾人正写此文章,吾人即以写完此文章为善。但吾人在将此文章写完之后,则吾却可不以此文章之写完为善,而以写另一文章或作另一事为善。故吾人亦可说,写完文章时,吾人所想望之善已实现。而在其实现时,即无所谓善,亦无所谓价值。故寒者欲衣,以衣为有价值,而得衣后,则以有衣为固然,而若无价值。贱者欲贵,而贵为天子,则天子亦不过尔尔,亦若无价值。依此推之,则上帝为完全之存在,而无不实现之目的或善,则其本身岂不亦可无所谓善,或超于善之上,而其为善,唯是对吾人之不完全而向往完全者为善?吾人岂不可说上帝之善,非其本身之一性质,而说此只为其对一切向往上帝之吾人,所显之性质?此即邓士各塔、斯宾诺萨等所以以超越的上帝或完全之上帝或自然本身,为超价值超善恶之概念之外者之一故也。

    第八节 价值与存在事物之发展历程

    (七)此外再一种反对价值为自存,而又以价值依于存在之理论,则为以价值不依附于任何已成之存在,或超越之存在,以为其属性,而以价值乃属于一世间之存在事物之历程中,而在世间之存在事物之历程中存在之说。如斯宾塞之以善属于一切生物之适应历程,居友(Guyuu)之以善属于一生命之扩大历程,或柏格森之以善属于宇宙生命之创化历程等,在此点上,皆可谓大同小异者。

    依此说,善或价值,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因一切已成之存在事物,皆可只为一事实。亦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所变成之存在事物,因其变成后,即仍是已成。价值乃在“已成之存在事物之求另有所成,而又不断超越其所成,再另有所成”之一无尽的继续适应,或扩大开展,或创造进化之历程中。而此则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有之。故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乃具价值。而一切生命性之存在,停止其继续扩大,创新之历程时,则亦成固定之死物,而无价值之实现或价值性或善之可言。

    此说以价值存于生命之历程中,此历程为一动的历程,于是,吾人易据之以说明动的价值,然不必能说明静的价值。吾人易据之以说明生命的价值,然而不必能说明一切心灵的价值,与精神的价值。

    譬如吾人有时是以一动的生命历程之存在,为有价值,但有时亦明可以动的生命历程之停息,为有价值。如叔本华及印度佛学,以及西方宗教,皆有以吾人自然生命活动之停息,为有价值之事之主张。即舍此不论,吾人在日常生活,亦恒以一心境之清明静寂,为有价值,或以睡眠为有价值。此外吾人之心灵,亦以若干事物之静的关系之把握为有价值。如在人求真理时,即可以若干概念真理之静的关系之把握,为有价值。又吾人之生命,亦不必只向未来,而可向过去。如吾人可以回忆过去儿时之事,或发思古之幽情,以尚友千古之圣贤为乐。此过去之事与人物,皆为已成,亦即皆不在现实存在之动的生命历程中者。然吾人仍可觉此回忆与怀古之有价值,并视此过去之世界中,曾存在而今已消逝之事物中,若仍有其本身价值存焉。此将如何说明?

    大约为此说者,对此上之疑难之答复,是说:吾人之心灵所以视此求静之事等有价值,皆由此求静之事等,其目标仍在准备未来生活之活动,或其本身仍为一动的心灵生命之历程之故。如说:人之所以求清静,求睡眠休息,即所以准备生命精神之力量,以便再动;又如说人之求把握事物之静的关系与回忆过去与怀古等等本身,仍为一生命之心灵之动的历程云云。

    此虽不失为一种答复,然此答复同时证明,价值之不只存在于动的历程之本身,而亦存在于:由动而静,再由静以动之历程中。亦证明人心灵之活动,必须兼求透入事物之静的关系中,或已成过去而不属于现实之生命历程之静的世界中。是皆证明此生命心灵之活动之价值性,不只在其自身之为动的,且 在其自身与“静”或“事物之静的关系”或“已成过去之静的世界”,所构成之关系全体之中。由此而吾人即可再引至一价值之如何界定之理论,即以价值性非一存在事物之本身之性质,而为一存在事物在一“关系之全体”中所具之性质,即价值为一种关系性质之理论。

    第九节 价值为一关系性质之理论

    (八)第八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为以价值为关系性质之理论。此理论之来源,由吾人在常识中,原有一物之本身性质,与其关系性质之分别,如一人之为男为女,乃其本身性质,而其为夫为妇,即为关系性质。一物之有长度,为其本身之性质。而其为大为小,则为其关系之性质。一物之关系性质,乃因其与他物有某关系,然后表现之性质。如在前一例中,男必为夫乃有为夫之种种性质之表现;女必为妻,乃有为妻之种种性质之表现。此性质为依于关系之有而有,而亦所以规定此关系之为此关系者。故如男女结为夫妇关系,而彼此皆无夫妇之性质之表现,则不得称为真有之夫妇关系。于此吾人遂可有一理论,以说一物之价值,即一物之一种关系性质。

    在现代西哲培黎(R.B.Ferry),以价值为由于吾人对一对象发生兴趣时,对象所具之性质。即吾人上所述之一种以价值为一关系性质之理论。此说并不以一物本身之具价值性,与“吾人欲望之”或“得之之时可生快乐”为同义语,亦非以“一物之具价值”与“吾人对之有兴趣”为同义语。而唯是谓:当吾人之兴趣在于一物,或一物能引起吾人之兴趣,而构成“一为发生兴趣之主体,一为兴趣之对象”之关系全体时,则此对象,即具备一价值性。

    上述之此种理论之长处,在一方可说价值性之为客观对象之所具有,而另一方又说其所以能具有之根据,在主观之生命心灵,对之发生兴趣之关系。如吾人觉客观风景为美时,亦可说此美为客观风景所具之性质,然其所以具美之性质,则由吾人对之发生审美的兴趣关系。如以此说与上文诸说相较而论,此说有下列之长。

    依此说,价值性可说为客观对象所具有,则亦易说明吾人之何以恒直觉价值之依附于客观对象之故。而由此说之以客观对象之所以具有价值性,乃由吾人之主观心灵生命之兴趣之注入,及兴趣之恒兼与一快乐相连;则可以说明何以有价值者,恒被认为能引生快感之故。又可以说明,何以任何静的或动的事物,精神的或物质的事物,形上的或形下的事物,只须吾人之兴趣之注入,吾人皆可使之成为有价值的之故。兼可以说明,何以当吾人之兴趣不在时,此一切事物,又皆可成为无价值的之故。再可以说明,何以此任何事物,在其阻挠吾人之兴趣时,亦皆可以成为反价值的,或具负价值的之故。总而言之,即此说可以说明:存在事物与价值之可即可离的关系。又兴趣存在于吾人心灵生命活动之历程中,完全之存在之上帝,无所谓兴趣,兴趣亦非一已完成之存在事实。故亦可避去一切已完成之存在事实,及以为完全之存在之上帝为价值之所在之诸说之短。故其说,为西方现代之价值理论中,一较有价值之学说。

    然此说之以事物之价值性原于兴趣,则最后必归至兴趣自身之是否具有价值之问题。在此,培氏则主张一兴趣本身之价值,由其与其他兴趣之关系决定之说。即一兴趣愈能促进更多的兴趣之和谐的满足者,其价值愈高。而此价值即一狭义之善之价值,或道德之价值。于是此说最后应归至:以“求兴趣之和谐的满足”之道德心灵,为一价值之根原。又人如以和谐关系为具价值者,则一切表面与兴趣无关之事物间之和谐关系,亦应为具价值者。由此而吾人即引至下面之一说。

    第十节 存在事物之和谐关系为价值之所在之理论

    (九)第九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为以事物之和谐关系之所在,为价值之所在之论。此理论可由上述之理论引申出,其理由如下:

    依上述之理论,吾人必须承认:如吾人之兴趣,能促进更多之和谐之兴趣的产生,或愈能与其他兴趣相生者,则其价值为愈大。然一兴趣之是否能促进更多之和谐兴趣之产生,乃一事实问题。一兴趣与其他现实的兴趣及可能的兴趣,能否和谐,或能否相生,乃一客观的关系。然此客观的关系,尽可不为人所注意及,人亦可对此客观之关系,无兴趣,对此客观之关系的形成,亦无兴趣。由此而人亦即可无兴趣于“求其兴趣与其他兴趣之能和谐或能相生”。然在此处,吾人仍可说人当有此兴趣。亦可说无论人之是否有兴趣于“其兴趣与其他兴趣之和谐相生与否”;而凡此能与其他兴趣之和谐相生者,即为具客观之价值者。然兴趣之为物,又实只为存在事物之一种。由此扩大引申,则可导致一学说,即:凡一切存在事物能和谐而相生之处,皆表现一客观价值。凡能使存在事物有和谐的相生之活动,无论属于任何存在,皆为具客观价值者。此即为一更广大的以价值之性质为客观,并依于客观存在事物关系,而成立之价值理论。

    此种价值之理论,在西方可以来布尼兹之以上帝之善,表现于更多之可能存在之实现,并使之有一定之和谐之说,为一代表。而后之怀特海,则为承此说,而应用之于一切现实存在之关系中者。此可由读者复按前文。而现代之西哲杜威之工具主义之价值理论,亦实一种由人生之活动之互相促进,互相增上,并以其社会环境中之事变,互相配合适应,以表现一种和谐,即表现一种价值之理论。唯彼常不喜用和谐一名而已。此外之西哲中,即不明白以和谐界定善或价值之意义者,如上述诸派,亦多在实际上肯定和谐之为一价值或一善。至于在中国方面,则有《易传》《中庸》,皆有中和之教。(其特殊涵义,当在本章第十四节论之。)唯吾人今亦不必将东西哲人以和谐言价值之论,一一举而论列之。此下唯讨论人之为此说者,欲求别于以前之说,则此说所应特具最低限度之涵义在何处。此可分为四:

    (一)如谓凡和谐之所在,即价值或善之所在,则不能只注目于具生命心灵之存在之主观的欲望快乐或兴趣,或其生命心灵之继续扩大中表现之和谐;而当以一切存在事物之性质间,活动间,凡有和谐之表现,即皆有一价值之实现或善之实现,如上所说。在常识,人对自然处处怀有一美感。人于此亦罕如柏拉图之视此为从天而降者,而恒以此美之价值,即存于自然界之物之和谐关系中。在此观点下,霞彩之映入水中,而相辉相照,所表现之和谐之为一价值,亦如人间男女之心心相印,而两情相照,所表现之价值。此处,人可将物与人平等看,并可不问自然之能否自觉或自说出其所具之价值与否。“桃李无言,下自成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有此和,即有此美矣。西哲如来布尼兹,尝以上帝之善,表现于其使无数之可能,依预定之和谐以实现之说,则一切存在,凡有和谐关系之表现处,亦即有上帝之善之实现。怀特海之以一切现实存在,在其具体化历程中,将无数之潜能及永恒法相,聚合为一时,其中即有价值之实现,亦同此论。

    (二)价值或善表现于和谐之理论,非价值附从于存在事物之实体,或为一存在事物之单纯之性质之理论。亦非以价值只附从于一超越之实体,或化价值为一孤立自存之性质之理论;而为视价值乃存于“事物之由相关系而构成之整个关系场或一全体”中之理论。在此全体中,如少一关系者,或关系者不发生如此之关系,亦即无同一之价值之表现。如夫妇翕和,其中有一价值。如夫不存在,或妇不存在,或二者皆不存在,或其相互关系为同床异梦,则此翕和之价值,亦不存在。杜甫诗云“一片飞花灭却春”,花少一片,则春少一分,而花之美即不同从前。如说飞花之飞之姿态中,另有一和谐。此亦不同其在枝头时与其他之花所成之花团锦簇中之和谐。依此理论,则任何单纯之存在实体,以及其单纯之性质,或单纯之一动本身,皆无价值可言。吾人之说其有价值,皆必自其似单纯而实有一内涵之结构,其中表现和谐言。而任何超越之存在,柏拉图式之自存的理念或抽象性质,若不与现实存在事物发生关系,亦即无在此关系中之价值。依此说,如有一自完自足之上帝或理念世界,而不与现实世界之事物发生关系,彼亦不能自完自足,因其缺乏与现实世界发生关系时所表现之价值也。故在来布尼兹言上帝之善,必自上帝于可能世界中作选择,而以意志实现之之处言。怀特海言上帝之价值,必自其上帝之参加存在事物之变化历程,而与存在事物,发生相互依赖之关系处言。至他派之哲学,重价值之存于关系中者,则恒趋于废弃一切现实之自然世界之上之外之上帝之概念,或自存之理念世界之概念。此则因吾人言有一在世界之上之外之存在,彼即可不与世界发生关系,因而亦对世界可为一多余之概念。而如其必须与世界发生关系,则彼即必须为存于世界中,亦属整个之世界概念中,而不能在世界之上之外者。

    (三)依价值存于和谐关系中之理论,而价值又为可感受可经验者,则此所感受所经验之价值,即不只在客观,亦不只在主观。于是一般之价值论上,主观主义及客观主义之争,乃不必需者。

    依价值存于和谐关系之说,吾人可承认有客观事物本身之和谐,如上文之来氏怀氏之说。但自价值之为人所感受所经验时言,则此中之和谐关系,乃一能感受经验者,与所感受经验者之和谐关系。此处之价值,即存于此能感受经验之主观,与所感受经验之客观之间。此处乃主观与客观,合成一关系全体,亦即一整个之具价值之情境。价值即于此情境中呈现。此时之主观与客观,亦即同在此情境中,而各有所贡献于此情境之存在,则价值即不能只属于客观或主观。譬如当吾人与人同在沙漠中大渴,忽得水泉;自此水泉为吾人之兴趣所在言,亦即对吾人具一价值。吾人可由此时之水泉,对吾与同行者皆有价值,以说此价值为客观。但亦可由吾人之觉有无尽之美味或快感,皆为自水泉中流出,而谓此价值为客观。又可由一切人若在此同一情境下,必然将同觉此水泉之价值,而谓此价值为客观。然自吾与同行者之亲尝此水泉之味,而体验其价值时,此价值即内在于吾人之感受与经验,而亦为主观。因此一切客观价值之实现者,必为主观;而在其实现时,客观价值,即化为主观价值,则谓价值只为客观之说,即终不能尽理。而此水泉之有价值,既兼由吾人之在渴而遇水泉之一具体情境中显出,吾人之渴与水泉,同有贡献于水泉之对我有价值;则此价值,即不得分属于此中之任一个,而只能属之于此整个之具体情境。至于吾人说,在同一之具体情境下之水泉,对一切在同一情境下之人,皆必显同一之价值,而他人亦同将承认此点云云;则此乃是谓价值判断之可由具普遍性而具客观性,却不能据以证明,此价值之本身,能外于一一具体情境,而有其存在地位;亦不能据以证明,价值之为一自存之普遍事物。吾人如扣紧具体情境,以言价值之存在地位,则价值只能说存在于此情境中之“主观者客观者之交织,而成之客观者与主观者之和谐关系”中。

    (四)吾人由上述之具体情境,以观价值之存在地位,不仅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为无意义,即所谓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亦只为相对。重在由具体情境以言价值之西哲,如杜威,即由此而根本反对此种价值分别之论者 [4] 。

    吾人在常识中,恒有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如人之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即视能使吾人得快乐者,皆为只有工具价值者。又如人之以知识为具本身价值者,即于一切用以达求知之目的之事物,如实验仪器等,则皆为只有工具价值者。而在方才所说之例中,人亦恒以渴之解除,为具本身价值,而水泉则只有工具价值者。此种价值之分,在一义上诚皆可能立,吾人在下章,复当论及。然依和谐关系,为价值之所在之说,则此一切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皆为相对者。

    此种相对论之根据,在一切有本身价值者,亦同时可有工具价值;而一种价值,自一眼光看来,为只有工具价值者,自另一眼光看来,则亦可为有本身价值者。如方才所说之解渴,固可说为本身价值者。然因解渴而人能继续在沙漠中前行,则此解渴,即成只具一达到前行之目的之工具价值者;而此前行之目的之达到,如到某地,则又为对到某地后之其他各种行为活动,有工具价值者。至于在一切相互有和谐关系之物,而彼此之作用功能,又能互相促进,以互帮助其存在时;则皆可说其间有一“互为工具,而互对对方,表现工具价值,以各实现其本身价值”之关系。如人之各种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能互相配合和谐,以互相成就时,亦即其互相表现工具价值,而使其活动之目的皆达到。而实现其本身价值者。诸个人之在社会与他人相生相养,亦即互对对方表现工具效用,而各实现其完成人格之目的,各实现其本身价值者。又在吾人之美感中,觉一图画之各部互相配合,成一美画时,吾人亦可说其各部皆互为工具,而表现其效用,以互相衬托,而使各部皆更显其美者。吾人通常亦不于此分别此整个之画之任一部,为只有工具价值,他一部有本身价值。是知吾人如以价值存在于事物之和谐关系中,则当归于视本身价值与工具效用价值之分为相对,而亦可根本不采此分法,以说明价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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