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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世间事物之存在,不能为上帝之存在。因上帝之存在之概念,乃不包涵于世间事物之存在之概念中者。则吾人此时推知上帝存在之根据,唯在“偶然者外,有必然”之一理性原则,“次完全者之上必有更完全者,以至最完全者”之理性原则等。然此原则,只是吾人在求知识历程中继续运用之原则。此原则,只引导轨约吾人之求知活动之进行,以求一切偶然者之必然之因。并由对不完全者之知,以向往较完全者之知。此诸原则,乃吾人理性所继续运用之原则,亦永不能完成其运用之事,而永只存在于运用进程中之原则。因而由此原则,吾人只能推论出:吾人可再继续运用之以成一无限伸展之“因复有因之串系”,“较完全者有更较完全者之串系”。然此中之第一因与最完全者,则只为吾人之此求知进程所向往之一理念,而不能外于此求知进程,而悬空自己存在者。于是吾人之由此原则,以推论在吾人之求知进程以外之上帝之存在,亦为一结论溢出于前提所涵之事,而仍为一不合法之推论。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否定一切传统之上帝存在之论证之后,在《实践理性之批判》中,又再由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道德与幸福之必须结合为至善,而由此至善之理想之存在,以论人必须设定上帝之存在,以保证此二者之必然结合。然在此处之上帝之存在,即全为依于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而立。人之道德理性,亦确有一使“善人在永恒世界中得具德亦具福”之超越之要求,此要求为人所不容已的发出,亦无现实存在事物,能阻其不发出,或足使人疑此要求之不正当者。因此要求本身,即一超越现实存在事物之要求,而依于人之定正当不正当之分之道德理性而发。而由此要求之存在,以设定满足此要求之上帝之存在,亦为超越吾人一切依纯粹理性,而生之思辨之事。吾人之有此设定,亦不同于一般科学之假设,可由经验而否证者。此乃一不能由经验证实或否证,而又为人依其道德理性,所不能不设定者。因而此设定,非假然之设定,而为一定然之设定,终则成为人之信仰之所对。依此,而康德谓人必当信仰上帝之存在。然离人之道德理性,则此信仰即无根而发,而其本身,亦可随时动摇。此即建立宗教信仰之根,于人之道德理性之说,并无异于以人之道德理性之心灵,为第一义之实在,而以神为依此实在而被信仰之第二义之实在之哲学。

    第七节 后康德派唯心论哲学————菲希特之大我论

    在后康德派之菲希特、席林、黑格尔之哲学,与康德之不同,是将康德之超越之唯心论,逐渐发展为客观唯心论、绝对之唯心论。这是更复杂之论题。但简单说,此皆本于辩证法的运用,而将康德哲学中之“相对者皆统一于一绝对”而来。

    譬如在康德哲学之知识的世界中,能知的心灵与所知之现象世界,是相对的。所知之现象世界,与物之自身,又是相对的。但此所知之现象世界,既是物自身之表现,其表现又是表现于此能知之心灵之前,则我们何必说物自身为现象世界之后的本体(Noumena)?何不说此现象世界之表现于心灵,所构成之统一体,即物自身之呈现之地,而此即真正之本体之世界 [77] ?康德所谓自然世界,只是指知识中之自然世界,亦即指呈现于感官之现象世界。此是能知之心灵主体,所涵覆统摄之世界。对此现象,我之求认知它,本于我之求知之理性意志,似乎只有我是能动之能知,它只为被动之所知,而为非我,我之能知,为超越于它之上者。但是从另一更客观之立场看,则我之知此世界,亦即是此世界自己向我而呈现,以成为我之能知之所知。即此认知之历程,不只是我之心灵超越于此世界之上,而加以认知之历程,亦是此世界之自己升起,以逐渐内在化于我之心灵、我之知识中,而使非我属于我,以成一统一体之无限历程,如我们前之所说。 [78] 当我只是与视为非我之世界相对时,我只是能知之心,非我只是所知。但当非我之世界内在于我心,而合为一统一体时,则我之心即亦可升进为“同时自觉此所知之内在于此能知者”之心,而我之此自觉心,即为在此所知与此能知之上一层次,而兼统此二者之心。由是而我于知世界时,果再能自觉其“知世界”,则此能自觉之心,即为一“统一我与世界”之一客观的我、绝对的我、或客观心、绝对心。而此即菲希特之唯心论之发展之道路。

    依菲希特之此思想,所谓自然,所谓世界,在根本上即一对我而呈现之世界。我之自身为正,则此自然世界为非我、为反。但此为反,乃对我自身而为反,亦即无独立存在之意义。而当我自觉其“为对我自身为反,而内在于我之能知我之此自觉中”时,则他即“非非我,而自反其反”,以入于我之正。此为一反之反,而合正反之合。此即一辩证法之应用。

    依此辩证法,一方可将自然与我之能知之心灵或精神之相对,加以统一成一绝对,而另一方,亦可将我们自己之自我,与他人之自我,统一为一绝对我。本来在康德哲学中,论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之最根本之表现,即在其能处处为自己行为建立普遍之规律。此普遍的规律,必须兼对人与我为有效。由是而人必须视他人,亦为有同一之道德理性意志,而将他人本身视为一目的,对之有一绝对之尊敬,而不能视之为手段或工具。在此,康德之将人与我之意志,视为彼此独立,而如互相外在,亦尚不免有一多元之色彩。然我们试想,我在以他人本身为一目的,对之有一绝对之尊敬时,我岂不亦同时超出我自己对我自己之自尊之限制,而兼去尊敬他人?我在肯定人与我有同一之理性意志时,我岂不亦同时在把人与我平等观,而肯定此同一理性意志之兼存于人与我?而此能超出我自己去兼尊敬他人,并平等肯定人我之有同一理性意志之“我”,岂非即一在人我之相对之上,将人我同一化,而在他人中看出与我同一之我者?则此“我”,岂非即一方能分别人与我之相对,一方亦统一人与我之相对为绝对之绝对我。

    此所谓绝对我,乃在人之道德理性意志中呈露之我。唯人在其道德理性意志呈露时,乃能在此非我之他人中,发现一同一于我之我。若离此道德理性意志,人亦无处能真了解:此合“人之我与我之我”所成之为一绝对之大我。此绝对之大我,乃表现于人与人一切真正之伦理关系之中。在国家成为赖人与人真正伦理关系而结成之统一体时,此大我亦即表现于国家。此绝对我,乃通人我以为一我,亦即通人我之精神,以为一客观之绝对精神者。西方传统宗教中所谓上帝,其道是爱,以一切人为其子,亦即一通人我为一我之精神实体。而在菲希特,则此宗教中之上帝,亦即在人与人之有真正伦理关系时,呈现于其中之绝对我。由此而将康德之建宗教上之上帝于人之道德性意志之义,再推进一步。

    第八节 席林之自然哲学

    至于席林对康德哲学之推进,则除其晚年思想外,主要是对于康德之自然哲学,及美学方面之思想之推进。席林之自然哲学之根本义,在由自觉的精神与不自觉的自然之相对,而互为正反,以指出其根本上之同一。精神乃自然之内在之本质,自然即精神之外在之表现。其与康德之不同,关键在康德之美学所重者,尚在美感,而席林则更重此美感之表现为艺术。美感表现为艺术,则在外面所见者,可只有艺术品之形声色香,而艺术天才之所创造,亦似除此形声色香之种种表现外,更无其他,于是艺术之形色声香,即一新自然。艺术天才之创造,其初为不自觉而后被反省,正如自然之一切表现之初为不自觉而后被反省。故人由艺术眼光去看自然之形色声香,人亦最易直觉其为一潜伏于自然内部之一宇宙性之精神之表现。而康德哲学之所以不能及此,亦尚有一理由可说。

    我们说康德哲学之所以不能使自然,整个成一宇宙性精神之表现,此乃由于康德之尚拘拘于其优美与壮美之辩,及自然之合形式目的性的现象,与不合形式目的性的现象之辩。然在席林,则承当时之浪漫主义之潮流,而以无限生命精神与有限形式目的之结合为美感之根原,而重视无限之生命精神表现尤为近代艺术之特征。席林复以合形式目的之自然物之产生,恒通过自然之流行而产生。在此自然之流行中,自然物之特定形式目的,原须不断形成,亦不断超化。而其不断形成,亦即通过其不断超化而后形成。故在此自然之流行中,一切特定之形式目的之达到,原非重要者,而只为一过渡。自然界之万物之形形色色,更迭而生,正所以见自然之生命精神之无限,而使其无限性,正面的昭显于人之心目之前者。而依此眼光以看自然,则一切自然环境与有限之生命精神之目的性活动,其一时之相违反冲突,亦即当只视如一无限的生命精神,在其作各种可能之更迭之表现时,所呈现之浪花。此思想之进于康德者,亦在其依于一辩证法之运用,而将具特定形式目的之有限者,与超特定形式目的之“无限”者,加以统一之结果。

    第九节 黑格尔之绝对唯心论

    至于黑格尔,则依于辩证法之更广大的应用,而造成一层层叠叠之正反合,所积成之一庞大的唯心论系统。而此系统对于西方唯心论之大贡献,则在依于真理为具体之共相之原则,以论愈为具体之全体者,愈表现真理,亦愈为更高之实在,以证精神之为更高之实在。而成就此结论之道,自浅处言之,有三点可说。

    (一)为西方传统形上学之一中心问题,即何者为宇宙之最普遍之原理,或应用最广而及于一切存在之范畴之问题。在西方传统哲学家,于此亦始终有意见提供。康德在知识论中,曾自以为已能将知识中之所应用范畴,配成一完全之系统,更无遗漏。然却无一根线索,以次第引绎出其由感性至理解与理性中一切范畴,则人亦尽可疑其为拼凑而成。而黑格尔之逻辑之大企图,则是欲依一切思想范畴之由内容较抽象贫乏者,至内容更具体丰富者之次序,而以辩证法的思维,展示其内在联系。此在西方哲学史上,乃一空前之事。其所成之系统,虽不能如天衣之无缝 [79] ,然彼之以一切具普遍性,而可应用于存在事物之范畴,皆同时为呈现于人之思想者,则可说为直承柏拉图以来之西方理性主义之传统之一颠扑不破之论。如果此诸范畴间之内在的联系,真可由人之辩证法的思维进程中,次第展现,次第建立;即无异证明此可应用于存在事物之范畴,初乃直接存在于人之思想之自身者。此诸范畴之兼可应用于所谓思想外之存在事物,皆同时为“此诸存在事物,唯是体现此思想中之范畴,以得其存在性”之证明。

    譬如我们通常应用有、无、变、一、多、因果,本体属性等概念于存在事物,此皆为具普遍性之范畴。如存在事物不能纳入此诸范畴之下者,则不能存在。如吾人说一物,既非有亦非无,既非一亦非多,则非吾人通常所谓存在事物。由此而吾人即可说,一切存在事物,至少必须具备一可纳于诸范畴之下之性质,而此性质,即一切存在事物之存在所必须具有之性质。然此诸范畴本身,则依其普遍性,乃不能只存在于一一特殊存在事物之内者,而初只能对人之思想而呈现,而直接存在于人之思想中者。由此而一切存在事物,即依于其能纳于此诸思想中之范畴之规定之下,而体现此思想中之范畴,以得其存在性之义,于是可说。

    (二)是黑氏之自然哲学,虽被认为其中包涵无数穿凿之论。然其自然哲学与席林之一不同,在其特重自然中之存在事物之高低之层次划分,而此划分所本之原理,仍是其存在之内容性质愈丰富者,则其层次愈高之说。故物质高于空间,动物高于植物,自然人类学中之人类,高于其他动物。而人与其他动物之大界限,则在其由意识而发展为对自己之意识,即自觉。由此自觉,而人乃不只是存在,且自己对其存在有一确定感,进而能自己肯定其自己之存在,把握其自己之存在 [80] 。人能回忆过去,以使消逝者重归于存在,及有其他种种理性之活动;即使人成为纯精神之存在,而可将一切自然之存在之形式内容,化为人之知识内容,而加以自觉者,亦将自然之存在,化为精神活动之表现之凭借(如在艺术及其他人对自然之文化活动中)者。今只就人之得生存养育于自然,而又能自觉其自身之存在,及其他自然之存在一点上看,吾人已可说人之超越于一般自然之上。而人之超越于自然之上,又如自自然中生出,而又有此上之自觉,自自然之眼光观之,亦即同于自然之自求通过人之心灵,而被自觉被肯定为存在。若离此心灵,则自然之存在,亦无由以被肯定而不得称为存在矣。

    至于在精神哲学上,黑氏之说,亦极为复杂。其所谓主观精神,为个人精神;其所谓客观精神,即社会精神;其所谓绝对精神,则为通人与宇宙之精神,如艺术、宗教、哲学中所表现之精神。其客观精神之理论,与菲希特之大我之理论,大体相通。在其绝对精神之理论中,对于艺术与美,黑氏乃确定的主张,自然之美居于较低之层次,而人之艺术居于其较高之层次者。至在论宗教中,则彼谓基督教为绝对之宗教,而其在宗教中之地位所以为最高,则在上帝之必下降化身为人而神之耶稣,与遍运之圣灵,成纯精神,以存在于世界;此即同于谓上帝之必须超越其在人与自然之上之超越性,以兼内在于人及自然。而此义,在宗教上只以图像之语言表达者,在哲学中,则可以黑氏之辩证之理性,加以说明。而宗教上上帝之自身非他,亦即哲学中之绝对理性自己。此理性若欲真为存在,即须成为:存在于似非理性之自然,而表现于自然中;再由自然升起,以自觉其自身,而表现为“精神”者。至于从纵的方面,看此“精神”在地上之行程,即为人类之历史之自身。而黑氏之哲学,最后即归于唯历史为最后之真实,其自身为一理性之表现,亦同时即上帝之显现其自身之行程之说。此即无异于将西方中古哲学中之上帝,全化为透过人类之历史精神而表现者。此乃西方泛神论者之通上帝与自然以外,另一种通上界与下界,而融贯上帝与人于一大精神中之西方哲学。而其所根据之原理,仍为以离人与自然历史之上帝,乃一较抽象之存在;因而不及通人与自然历史及上帝为一“大精神”者,更为具体,而更为真实之原理。

    第十节 黑氏以后英美之新唯心论之发展

    此种愈具体者愈真实之原则,而以“精神”为最高真实之说,为黑氏以后之英国之柏拉德来、鲍桑奎等所承继,而成彼等之绝对唯心论之哲学。其中柏氏并确立:决定形而上之真实之二原则,一为无所不包(Comprehensiven ss),一为融贯(Coherence)。依此原则,以论吾人通常所视为真实者,如物之第一性质、第二性质、时间、空间、运动、自我、上帝,以及一切有限之精神经验,如道德经验、宗教经验等,皆同为只表现一程度之真实之现象,而不能表现绝对之真实者。绝对之真实为一包涵此一切,而又超化此一切,所成之绝对经验。此绝对经验,即一感通或感摄的经验 [81] 。其哲学为运用一正反相销之辩证法,以由现象透入真实而与黑氏之合正反,以次第迫近更高之真实者不同,以为黑氏以后西方唯心论哲学之一最大成就。

    至于鲍氏之哲学,则为正面的承继黑格尔,重在说明无限之绝对,即在一切有限之世间事物之后之上,而为其依据者。 [82] 吾人对其哲学只介绍一点,即其个体性之原理与价值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 and Value一书第一部所陈之人之心灵与精神,在何义上,亦可说是自自然中生长而出之义。

    此书之论上述之问题,乃全幅承受进化论者所说之事实。唯心论者之承认进化论者所说之事实者,前在英有格林(T.H.Green),及华德(J.Ward),均论进化论之事实,与唯心论之肯定自觉的心灵之自古固存之根本前提,不相为碍。在鲍氏此书,则根本不先假定自觉的心灵之自古固存,而唯由人之自觉心灵出现前之种种事实上之情势,以论此自觉心灵之必归于出现。故麦克太噶(J.E.M.Mctaggart) 曾以为其言实与唯物论者之论心灵如何由自然长出者无殊别。然此中实有一大殊别;即在鲍氏之衡定真实之原则,为愈能成一系统之全体者,乃愈真实,此乃黑氏以降之唯心论之根本原则。由此而吾人纵肯定太初之只有物质与自然生命,或蒙昧之心灵,然吾人仍不能主张唯物论,或其他自然主义之哲学。此乃因此太初之物质与自然生命之发展进化,既必归于有心灵之存在之人类之出现,唯此心灵最能表现“其所关联及所由构成之成分”之系统的全体性,而为更真实者;则吾人仍可说此自然之发展进化之历程,乃以人类心灵之存在出现,为其归宿与意义之所在。而吾人如通宇宙之前后始终以观,则吾人又当说此整个为一全体。此全体之始,即所以成终,而终亦所以备始。则从人类心灵之出现于自然,乃为后来之事,仍无碍于其为宇宙间之具最高之真实性之存在。此并非谓宇宙间,唯有一心灵,其余存在皆为虚妄之谓。只是谓此心灵之存在,为最表现系统之全体性,而亦为整个宇宙之一切存在所合成之系统————即“绝对”————中之枢极之所在。而此则一可由此心灵之思想中之逻辑秩序,即知识世界之秩序,亦在知识中之存在世界之秩序得其证明;又可由此心灵之美感、道德感之通内与外、人与自然、人与我等、以得其证明。此则由柏拉图以来,至近代之唯心论者,所指证者已多。而鲍氏之学,于此实多所承受,以为其一家之言者也。

    在西方现代之唯心论者中,尚有美之罗哀斯,乃与柏鲍二氏大体相近,而同属绝对唯心论者。然罗氏之唯心论之一特色,则在其唯心论之论证,不本于亚氏之逻辑,亦不本于亚氏之辩证法,而是运用一种新形式逻辑中,对于无限数之观念,以论个体心灵与绝对心灵之关系,有如一由无限数之系列,所抽出之一部分之项,所构成之无限数之系列,可与此无限数之系列之全体,有“一与一之对应之关系”者 [83] 。而此亦即同于谓,每一有限之个体心灵,其内涵亦为无限,而可一一直接反映无限之绝对心灵。至各有限之个体心灵,所赖以表现无限之绝对心灵者,则要在各个体心灵,相互之交通了解,以相互反映,所成之群体社会生活。至当个人有对群体社会之忠时,亦即同于此统摄诸个体心灵之绝对心灵之通过群体社会,而为个人之忠之所体现。至当个人更有对此忠之忠时,则此绝对心灵,即同时为人所自觉,而内在于此自觉中。此亦为一种通宗教与道德,使神人之关系,成互相依待之关系之思想。此乃大别于中古之以上帝在其自身外造人,亦未尝不可造之思想;而是以个人之心灵,与超越而又内在其中之绝对心灵,合为一真正之实在之思想也 [84] 。

    除罗哀斯外,西方唯心论之再一系统,为麦克太噶(I. M.C. Mctaggart)之系统,彼初亦为治黑格尔哲学者。然彼之释黑格尔哲学之方式,与其自己所提出之唯心论论证,乃自成一型。彼自称其唯心论之为本体论之唯心论 [85] ,美人康宁汉(G.W.Cunningham)以其本体论的唯心论之论证,为唯心论三形态之论证之一 [86] ,余二者一为主观主义之所知不离能知之论证,如巴克来之说,一为部分之存在蕴涵全体之存在之论证,如黑格尔至鲍桑奎一派之说。西哲伯洛特(C.D.Broad),尝推尊麦氏《存在之性质》一书,在唯心论中之地位,在柏拉德来鲍桑奎所著之上,应与斯宾诺萨之《伦理学————黑格尔之逻辑》之地位相比 [87] 。麦氏所谓本体论之论证,乃自存在之概念之分析下手,先指出真正存在,所必须具备之形式之条件,然后指出,唯有心灵乃具此诸形式的条件,故为真正之存在。而此种唯心论之一特色,则为否定时间之真实,而视时间为虚幻。此乃一遥承柏拉图、奥古斯丁,近承来布尼兹、斯宾诺萨之以永恒代流转变化之思想;而与近代之进化论之思想,以及黑格尔之重变化与历史之思路皆不同者。其唯心论肯定有众多心之永恒存在,各有其表面之生死,实则无始无终,又不另肯定上帝心之存在。并以绝对之概念,唯所以表众多心间之以爱为联系,以有形式上的统一,彼并以此解释黑氏之哲学。此乃较来布尼兹更接近真正之多元唯心论者。乃西方哲学中从所未有,而近于印度佛学中之唯识论,只肯定众生各有八识,另无在上之神或绝对普遍心之论者。彼之哲学,后继无人,亦不成一派。故前文论唯心论之派别时,未加以提及。吾人今提及之,亦意在视之为吾人于下章论印度佛学中之唯识论之一过渡。自麦氏以后,西方唯心论,亦几于音沉响绝矣。

    除上述诸唯心论者外,二十世纪在西方哲学中,尚有所谓人格唯心论,及意大利之新唯心论。此二派,亦各有所见。人格唯心论之肯定上帝之全善而否定其全能,肯定人格之独立,而又谓其有所依赖于人外之自然与上帝,实为一折衷综合之理论。大体上言之,颇似来布尼兹之哲学之一现代形式之表达。唯人格唯心论者特重道德价值,并不以人格以下之存在事物为有心,亦不以一一人格各为一封闭之系统,则异于来氏。至于意大利之新唯心论,除克罗齐之美学有创见,并其通历史与哲学为一之论,亦尚可取外,其余如其对逻辑及实践哲学之见,实少可取。甄提勒之以“纯动”说心,重当下现实之精神活动,立论有莹净之处。意哲鲁洁诺(G.Ruggiro) 有《近代哲学》(Modern Philosophy)一书,于十九世纪末期之德法之唯心哲学,多加以讥评,而于意之唯心论者外,则盛称此二氏。唯区区之意,仍以为其规模宏阔,则终不足以与唯心论者之前贤并论。今并亦不拟多及。

    西方哲学中之唯心论 参考书目

    B.Rand: Modern Philosophers.

    此书为近代哲学之选集,其中所选之康德、菲希特、席林、黑格尔之文,皆颇得要,而其所选之菲希特之文,乃取自其A.E.Kroeger 所译之The Science of Knowledge。而此书已绝版不易得,其所选席林之超越唯心论,则为Rand所自译,另似无单行本者。

    A.C.Ewing:Idealism,A Critical Survey.London Methuen,1936.

    The Idealist Tradition,The Free Press,llencoe,Illinois,1957.

    本书为近代唯心论著作之一选集,唯割裂过甚,其所选者为只见一斑,不可据以测全豹。此书所附唯心论者著作之目录,可资参考。

    G.W.Cunni ngham:The Idealitic Arguments in Recents British and American Philosophy. New York,Century,1933.

    本书路近代英美唯心论之三型态之论证。

    蒋方震《近世我之自觉史》,此书论近代德国唯心论之发展处,颇简要。

    彭基相译(Levy-Bruel原著)《法国哲学史》,由此书可知法国之唯心论大旨。

    G.Ruggiero:Modern Philosophy,London:Allen & Unwin,1921.

    G.Royce:The Spirit of Modern Philosophy,New York,Houghtpn Mifflim,1892.

    Leetures On moderm Idealism,Yale Unversity Press,1923.

    前者樊星南译本,后一书有贺麟节译一部分,编入《黑格尔学述》中,商务出版。

    R.F.A.Hoenle:Idealism as Philosophy, Harc urt Brace.1927.

    此书有传统先译本,名《唯心哲学》,中华书局出版。

    I.Passmore:A Hundred Yesrs of Philosophy ,Gerald Duckworth & Co,1955.

    此书第三与第四章,论近百年来之英美之绝对唯心论者及人格唯心论者、本体论的唯心论者,所讨论之问题颇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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