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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唯心论与理想主义之意义

    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可说是在东西哲学史中,占最重要地位之一哲学传统。此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即一看重精神在宇宙中之地位,并以心灵为身体之主,而以内在之精神、心灵、人格本身之价值,与一切伦理道德价值,高于其他外在的物质事物之价值,与世俗之权力、财富、名誉之价值,并注重理想之必可实现于事实之一种思想。此种思想,自始为人类之能在黑暗中看见光明,于光明中,求保有此光明,开拓其光明,而使人类之社会文化,能不断向上进步之核心思想。

    但此广义之唯心论,或理想主义,可以只是一人生哲学上之主张,持此主张者,在理论上或必须归于一形上学之唯心论;然在实际上,则他在形上学上,尽可不信唯心论,而尽可主张此一切精神价值,人生理想之最后根本在神,而初不在人心,或其最后根原在自然,而不在人心。

    但是我们即限唯心论于形上学之唯心论,唯心论仍为一东西哲学中之一主潮。此种形上学之唯心论之一简单之定义,即直接以心灵或精神,为宇宙人生中最真实之存在,或一切价值与德性之根原所在之思想。由此种思想,可最后发展为:肯定一超自然之上帝心,而肯定上帝之存在,亦可肯定内在于自然之一宇宙心灵,或心灵质素之遍在,而成为前文所谓泛心论。亦可于肯定此心灵或精神,在宇宙人生中之最重要之中枢地位外,兼肯定其他非心灵性之存在,如生命之存在,物质之存在。然而为别于其他之唯神论,自然主义之哲学等,则唯心论之第一概念,必当为内在于吾人之自身之心灵或精神。唯心论之思想,由此心灵或精神出发,即上通至上帝,或外通至自然之后,最后仍当再归宿于吾人之自身之心灵或精神之活动,然后能成为典型之唯心论。由此而唯心论者之思想,虽不能限于论人心,然必始于人心,终于人心。其始于人心,恒是由人心以透视神心天心,或涵摄自然,即以人观天。其终于人心,则或是以人心代天心,或是以人心上承天心,而裁成自然。然东西哲学之唯心论,于此仍有种种不同之思想路数。即所谓人心,果何所指?吾人毕竟重此心之认识方面,或情感意志方面?毕竟除一般所谓表面之人心外,是否尚有更高或更深一层之人心?吾人之认识此心,是否只赖思辨之理性即足,或尚有待于超思辨之直觉,或德性修养上之工夫?此皆有种种问题。粗略言之,则西方哲学之唯心论,大皆主要由心之认识上讲心,其唯心论之发展,恒归于肯定一超越意识,或上帝心、绝对心,为更高一层之意义之心之存在。而印度哲学中之唯心论,则归于肯定一在一般人心以外之更深之心。如梵我不二之心,如来藏心。而此更深之心之昭显,则必赖于修养上下工夫。中国哲学中之唯心思想,则恒以道心,本心、真心,为更高或更深一层意义之心,而亦重由工夫以昭显此心;并更重在以此心主宰身物,裁成世界,而由澈上以澈下,澈内以澈外者。此为中西印传统唯心论哲学之大别。本章略论西方之唯心论。下二章再各以中印之一唯心论之思想为代表,加以论列。

    第二节 西方唯心论思想之渊原

    在西方哲学中唯心论之传统,可说始于普洛太各拉及苏格拉底。普氏之思想虽为感觉主义,然其以人为万事万物之权衡,而重感觉,即西方哲学中别人与神及自然,而自觉重人心之始。苏氏之思想,虽主要为属于人生哲学方面者,然其不直接以神之教条为道德标准,亦不重对自然之认识,而重人之凭其理性,以求真知真德,亦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降之西方一切形上学之唯心论之所由生。柏亚二氏之论宇宙,多由人之知识概念之反省以透入,此为一入路上之唯心论。然其归宿点,则在超越之理型,或上帝心中之形式。二哲皆不特重人心之裁成自然,而赞天地之化育一面,而归于将人心隶属于理型世界上帝心之下,故尚不能成为唯心主义之正宗。吾人谓之为唯心论者固可,只谓之为理型主义者亦可。而西方 Idealism 一名用以指柏亚二氏时,亦重在指二氏之重超心理意义之理型或形式之处 [74] 。至于后期希腊哲学中之斯多噶伊壁鸠鲁之重人生之安心立命,亦为一人生哲学上之唯心思想。然其溯人性于自然之性,而归于自然之顺从,则又非归于人心之哲学。

    西方中古之哲学思想,原于耶稣之宗教道德思想,与希腊之思想之结合。耶稣反对犹太教之重向外祀神,奉行律法,而欲人以其内心为神殿,此本为由超越外在之神,以回向人心之思想。而奥古斯丁之神学,亦纯从人心之反省入。然彼与其他之基督教思想家,无论其最初之思想之入路如何,其最后皆归于以神心,为人心之所托命,人心赖之以得救者。人心之参赞化育,蔚成人文之义,亦非中世思想之所重,故终不免神重而人轻。

    近代之初,笛卡儿之以“我思故我在”,为哲学之出发点。此亦为一以心之“思想”,为第一义之真实之哲学。然其归宿,则为二元论。在欧洲大陆之理性主义之哲学家,唯来布尼兹通常被归入多元的唯心论者。然其所谓单子(Monad)实为一中性之概念,乃兼指上帝与人心及自然之一切实体者。其哲学之中心问题,乃在宇宙之形式结构方面,而较不重在决定存在事物之本性。自其哲学以一切单子皆有知觉,足包涵一整个之世界言,谓为唯心论者固可;然自其以每一单子之世界皆为一封闭之系统言,则人心之世界,亦为一封闭之系统,而为原则上可使上帝自然,皆在其外,而不称之为唯心论亦可。至于英国经验主义之潮流,固皆自人之主观经验出发。然霍布士归于唯物论,洛克归于二元论,休谟归于无物无我论。其中唯巴克来之以心统一切念,可称为纯粹唯心论者。然巴氏为一教士,其论唯心论之归宿,乃在证明自然之存在于上帝心。其唯心论,亦乃重在说明唯具体之观念为真实,而不重在说明心本身之统体性。故其唯心论,乃以观念(Idea)为语根之观念论(Idealism)。

    除巴克来之唯心论外,西方哲学中复有所谓泛心论(Panpsychism)。此与原始之精灵主义(Animism),亦可称为形上学之唯心论之一支。但此乃视心灵为自然之一成分,亦不得为标准之唯心论。此在本部第十章中亦尝附及之,兹不复赘。

    第三节 西方近代之唯心论

    在西方哲学中之标准之唯心论,乃康德之超越的唯心论,及其所开启之后康德派之客观唯心论,绝对唯心论,新康德派之唯心论、十九世纪以来德之洛慈翁德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论、与意大利之新唯心论等。此种种形态之唯心论,立说不必同。其中或以自然只为人之超越的统觉之所摄,如康德。或以自然为精神之客观化或外在的表现,如绝对唯心论客观唯心论者。或重确立自然与精神及历史之分,以确立精神与历史之地位于自然之上,如新康德派之西南学派。或以自然为成就人格之工具,如人格唯心论者。或以自然对人之现实精神经验言,乃潜能而非现实,如意大利新唯心论者。或以上帝之存在,为由人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如康德。或以上帝即人之大我,如菲希特格林。或以上帝即绝对精神,客观精神,此绝对精神客观精神,即表现为人之哲学、宗教、艺术、国家、伦理、法律中之精神中,如黑格尔。或以人之人格能辅助“至善而力有限之上帝之人格”之所不及,如人格唯心论。或以人当下之新新不已之精神,即具神明性,如意大利之新唯心论者。此皆为将人之心灵与精神之地位,特别加以凸出,以一方涵盖昭临于自然之上,一方见天心帝德之皆未尝真超越人心而外在,与人心相隔离者。此乃与中古宗教思想中之神本论,特重神之超越性;及希腊与近代之自然主义唯物主义之观人心,只为一自然中之存在,与其他自然中存在并立之说,皆不同者。大体而言,则此诸派之哲学,皆能始于人心之反省,而终于人心之地位及其责任之确认,以使人成为一上天(上帝)下地(自然)中之一存在,即三才之一者。在此义上,此诸派之哲学,皆可称为西方合标准之唯心论者。

    综上所论,西方之唯心论者,可分为下列数者,兹分列复述其特色如下:

    (一)柏拉图式之理型主义之唯心论————注重心所向之理型者。

    (二)来布尼兹之多元之单子论之唯心论————注重心之自成一封闭的系统者————此说归于以神心,为人心之单子及自然之单子之外在的配合者。

    (三)巴克来之主观观念论之唯心论————重心之观念者————归于自然之存于神心。

    (四)泛心论————归心于自然者。

    (五)康德式之超越主义批判主义之唯心论。以自然为人心所对,而由道德意志之要求,以建立上帝之存在者。

    (六)菲希特黑格尔式以降之绝对唯心论。自然为精神表现,上帝为大我或绝对精神。

    (七)人格唯心论。自然为成就人格之工具,上帝为一至善而能力有限之人格精神。此可概括德法之重个人之人格意志或精神之新唯心论者,如德之洛慈(R.H.Lotze),倭铿(R.Euckin),法之勒鲁维(C.Renouvier)、拉西列(I.Lachelier)及英美之人格唯心论者。如塞斯(A. Seth)、霍维孙(G.H.Howison)等。

    (八)意大利之新唯心论。以自然对现实经验言只为潜能,另无神。人之精神即具神明性。

    对以上各派之唯心论,除前四者,非标准之唯心论,且多已于上列各章中述及之外;对由五至八之各派,吾人可指出,其所以必归于以人心或精神在自然之上,而又以天心天德,皆不外于人心或神心之大体上之理由如下。

    第四节 康德之超越唯心论中之认识的主体观

    西方唯心论者之以心灵在自然世界之上之一根本理由,是从我们之对外物自然物之知识之形成上说,心灵实供给此知识所由构成之主要成分。即此种知识之有客观性、普遍性,其根据亦在此内在的心灵,而非外界之物之自身。此即康德之《纯理批判》一书之一主题。而亦大体上为其他唯心论者所共认者。

    在康德之唯心论,我们要先注意二点:一点是他不否认物自身之存在。如我们前论康德对知识对象问题之主张时所说。另一点是为一切知识所由形成之真正根据之心,并非常识或科学的心理学,以及一些经验主义者所谓心之经验,如感觉、印象、情感、欲望、或意志等,可由我们之一般反省所得,或可由他人之所观察者 [75] 。此为一切知识所由形成之真正之根据之“心”,乃超越于一般所谓心之经验,及一般所谓外物之上,而同时加以认识之主体。此即其所谓超越的统觉,超越自我意识之超越的统一。这些名词,初学者恒感到玄妙,配在康德大套范畴论中看,尤易使初学者感到惶惑。但此中有一较简单之求迫近的了解的方法。而我们亦无妨由此法,并对照以前所已论之他派哲学,以指出康德之所谓超越意识、超越统觉之涵义。

    此简单的求迫近了解之方法,即试想我们在此岂非一面看见外界,有种种形形色色之物,布列于空间;一面又可反省到,我之内界有种种起伏之感觉、印象、情感、欲望等,在一心理之时间中相续生起?我在如此想时,我岂非即已同时统摄此一切对外界之所知,及对内界之所知?此对内外界之所知,岂非明属于一统一的我之统觉?此统一之我之此统觉,既然兼知此内外界之时空中事物,而统摄之;则此我即为超越此一切内外界之时空中事物上之一认识主体,而不与其所认识之一切,居于同一之层次,而可称为超越之统觉,超越之我,意识之超越的统一,以别于通常之经验统觉,经验的我,经验意识。

    此所谓超越统觉,亦可从康德所谓纯意识(Pure Consciousness)去了解。所谓纯意识,即把我们之意识中特殊对象之内容,抽掉后之原始的纯一的意识之能,或一纯粹之能觉。而此纯粹意识亦即一般意识(Consciousness in general)。此一般,乃就其能普遍运行于一切特殊对象,而形成种种可能的普遍概念上说。而说其为超越统觉,则一方是自其位于通常之所谓意识经验及其所对现象之上一层次,而加以统摄处说,一方则是就其能兼统摄各种感性范畴,理解范畴,以成就吾人对整个自然世界之种种知识上说。故此超越统觉,有其更复杂的关联。然而我们可暂不管此复杂之关联,而可只就此超越统觉之为一原始的纯粹意识,一般意识上,去了解其普遍运行于一切特殊对象之上,而加以统摄之一根本义。

    我们今试将此说之根本义与他派之哲学,如前述唯物论者以及亚力山大、怀特海之说相比较,便可明白此说之根本义,至少从一面来看,是不可动摇的。譬如依此其他诸说,都可说世界除我们人之经验外,还有外面之日月星辰土石动植等,林林总总之事物。这许多事物,都可在我们自己未生之前,早已存在。由我们自己之父母祖宗,一直推至人类存在以前,生物存在以前,及地球存在以前,亦早有天空中之星云存在。而此存在之世界之空间时间,亦尽可是无定限的广大,无定限的长久,由过去经现在,直伸至未来,以新新不已者。如依康德哲学说,则这些亦都可是真的。康德本人在初年,亦对于太阳系之生成,提出星云学说。但是康德于此,只须转问一句:谁是知道此一切者?或你如何知道这些?这些知识如何可能成立的?则此全部人所知之世界,即全部如被抛回于人之有此知识,能形成此知识之能知之心灵。依康德说,我们之能知之心灵,其形成此一切知识之第一开始之条件,即我们在受外物之影响,而生感觉知觉时,即同路将感觉知觉所得者,安排于一时空之范畴或形式中。此时空形式,却非感觉知觉之对象,而是我们去感觉知觉事物,及安排感觉知觉所得者之一先验之形式。此在本书第三部第十章第十一节已论及。这我们只须试把方才所说对自然之一切知识,再回头一想,便可更反证康德所说。即如方才所说日月星辰,土石动植等,林林总总之事物,我们都承认其在空间中,而自古及今之一切事变,我们皆承认其在时间中。则我们如不将此一切,安排于空间时间之秩序中,或不透过时间空间之格局,去看他们,我们明不能有知识。然而我们有无理由说,时空是外在于我们自己的?如所谓“我们自己”,是指我们之身体,及视为只与此身体相连之我们个人已有之主观经验,我们是可以如此说的。因我们可以说在我们之身体外有空间,我们已成之经验外,尚有未来时间中之种种经验。但是如所谓我们自己,是指此能认识一切之主体,则不能说。因此认识主体,乃超越于我之此身体之上者。我之此身体与其外之事物同是此认识之主体所涵盖,而加以认识者。我乃同时认识我之身体之在某空间,与其外空间中之事物。则在身体外之空间,并不在我之认识之主体的涵盖之量之外。而我们无论如何去想象此空间之无定限的伸大,我们都不能证明此所想象的空间,能较想象此空间之心灵为大,而在此心灵之外。对于时间,亦复如是。我们虽可想象时间之能无定限的伸长,以溢出于我之一切已成之经验之外,然而他仍不能溢出于此能想象时间之无限之伸长的心灵之外。由此,而我们纵然假定时间空间,乃合为一无限之时空之整体,如亚力山大所说,或时空之秩序,皆依于宇宙之扩延连续体中之基本秩序而来,如怀特海之说;依康德之思想来看,此皆同不能证明时间空间,在我们之能认识之心灵之外。因我们在知此所谓无限的时空之整体,或扩延连续体中之秩序时,我们之认识的心灵,亦即同时体现此整体之秩序。至于说我们认识时空之整体,只是以我们在此时此地之观点上,所构成之一时空观景,此外尚有无数之观点之观景,在我们之观点之观景外,此话依康德思想来看,是可说的。然此仍不能证明此外之无数观点之观景,在此能认识之心灵主体外 [76] 。此理由仍甚简单,即因此心灵亦知道:此外可能有无数之观点。说我们之心灵之当下认识,只是一现实存在之事,此事虽以整个宇宙之扩延连续体为其背景,然此外尚有无限之事,在我们当下之认识外,此话依康德之思想来看,亦是可说的。然亦不证明有当下认识以外之事,在此心灵之主体外。此理由亦复简单,即此心灵之主体,亦知道此外有无数之事。此心灵之能知此外之可能有无数观点,及无数之事,则有此知之之心灵,并非限于其当下之观点,所认识之事之“知”中之心灵。有此知之心灵,乃是一能兼取一切可能之观点,兼知此一切可能之事,而超越其上之一心灵。由是而依康德之哲学,以看此时空中世界,无论其如何广大复杂,皆是在此心灵之主体之所涵盖之下,而属于康德所谓可能经验之世界,而永不能溢出其涵盖之范围之外,而亦永为其所统率者。此心灵之主体,亦即一超越的主体,其意识即一具超越的统觉之意识。

    对于康德之此种以人之心灵主体,涵盖统率一切所知之一切对象之义,一般人所以觉到不易了解之一种心理之障碍,是一般人看知识,皆只自其开始处看,而不自其成就处看。在人开始求知识时,人总是想所知之对象是外在的,我们是不断自内向外追求,又如自下向上遥望。但是我们之求知之目的,乃以知识之成就为归宿。我们试去想,在知识成就时,我们之能知之心灵,与所知之对象之关系,便知此心灵,总是超越于对象之上,而将对象加以涵盖者。由此而一切可知者,亦即我们之心灵,所可能经验可能知,而在其所能涵盖之量之内者。若真有在其外者,则吾人对之之知识,亦永无成就之可能,而吾人亦永不能确知其是如何存在的。因而一切吾人所能确知为如何存在者,吾人亦即能同时确知,其必在此能知之心灵所能涵盖之量之内者。由此而一切人对自然之知识,皆统摄于人之能知之心灵之下之义,即可在原则上成立。然此能知之心灵,并非限于现在之一特定之知之活动之心灵,而是能无定限的超越其特定之知之活动,以普遍运行于一切对象可能经验者,而能加以涵盖并对之作种种超越的规定之能知心灵。此种唯心论,康德即自称为超越之唯心论。

    第五节 康德论自然之合目的性与美感及心灵之超越性

    康德此种超越唯心论,方才已说其并不否认物之自身之存在,亦不否认自然之本身之存在。其所争者,唯是从人对自然知识之成就上看,自然只是人之能知之心灵主体之所知,而为其所统摄。此外,人对于自然,除纯粹之认知之态度外,尚有一态度,即康德之《判断力批判》,所谓审美的态度,于自然中感识某种目的性的趋向之态度。

    关于自然之活动,有一目的性趋向,可以为自然中有理性之证明,如在斯多噶派。亦可为自然由上帝依计划目的而造之证明,如在若干中古哲学家。亦可为有目的性之活动之人,与有目的活动之自然界之生物,在进化上之相连续之证明,如在进化论者。然依康德,则自然之表现有目的性之活动,乃人之美感之一主要泉原。如动物植物之各方面配合和谐的生长,所成之形态,即为人之优美感之一主要之泉原。在人有此优美感时,即更易觉到人之心灵与自然之合一。

    在此人对自然之美感中,包涵一美的判断,即判断自然为美。此美的判断,根于客观自然之形式,与人之目的之有一种应合,与一种统一,是康德哲学所承认的。但是人对自然之合目的性的判断,其最后根据,唯在人之为一有目的之存在。人必须以其目的为背景,然后乃能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而生出美感。人之自觉的目的之具普遍性者,皆依于人之道德理性而建立,而人之道德理性,则为一超自然之情欲之理性。由此而人之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及人之真正之美感,亦间接根于人之道德理性;而人之判断自然之合目的性,此目的性,亦实为超越于自然之上之理念。纯依人之求知识眼光看,一切自然之合目的性现象,亦未尝不可依因果之原理,作一解释。吾人之如目的之原理,解释自然,亦并不能解释自然中之种种至少在表面上不合目的之原理之现象。如动物植物之环境,对于动物植物之生存之种种妨碍灾害等,皆不能直接依目的原则,加以解释。由此而人之所视为自然之目的者,皆只能为自然现象之变化发展之一超越的目的。而此超越之目的之理念,乃不能落下,而隶属于外在之自然,以对自然作规定的判断者。唯依于人之道德理性心灵之提挈、悬起,此超越的目的理念,并依之以对自然作反省的判断,然后能应用之于自然者。故其成立之根据,亦在人之道德理性心灵,而不在自然。

    此外,人依其目的原理以看自然所生之美感,在康德亦以为有二种。一种为优美感(Sense of beauty),上已提及。一种为壮美感(Sense of sublime)。此优美感,或可直接由见自然物之各部之配合和谐,以适合一特定之目的而生。而壮美感,则依于自然之表现一超越一特定有限形式之目的,之不可限量的广度量或强度量而有。而自然之种种对生物为灾害之现象,如火山、洪水,亦未尝不可引起人之壮美感。此壮美感,由自然所表现之不可限量而引起,尤不能以自然物之特定的形式目的,加以说明者。然则此壮美感由何而生?康德则谓此乃依于人之道德理性之具无限性,而原超越一切特定形式目的之限制而来。由此而自然所表现之壮美,乃唯对具道德理性之心灵而表现。此美虽似呈现于自然,而其根据,则纯在人之超自然之道德理性。人亦唯有此道德理性,乃能将自然合目的的现象,与表面不合目的之现象,统一于变化发展之历程中,而视之为达一超越的目的理念者。

    对于康德之自然之合目的性及美学之理论,乃康德哲学之一最后成果。其详非通过其道德哲学,不能了解。吾人此上之所说,重要者只是指出自然之被判断为合目的性,及自然之美感之根据,乃在超自然之心灵中,超越的目的理念之存在。由此而凡人之由自然有合目的性之现象,及对自然之美感,以证心灵与自然,属于一层级,而为一具直接之连续性之理论,则皆依此哲学,而成为无效。至于人之心灵如何可说由自然中进化而出,又如何不妨碍其真实性之高于其他之自然物,则在康德哲学中,尚无此问题。至在进化论兴起后,西方唯心论者于此问题,则另有答复。

    第六节 康德论上帝之存在与人之道德理性

    至于对人以上之上帝之地位问题,依康德之唯心论,则一切传统之以纯粹理性论证上帝之存在者,亦皆为无效。此在康德之《纯理批判》(或《纯粹理性批判》)一书,超越的辩证论第二卷第三章,有极详尽之讨论。今吾人自不能一一于此加以分析介绍。但此一切详尽之讨论中,可说有一极简单之逻辑原理贯注,此即:吾人之据任何前提,以推断一结论,此结论中之所包涵者,皆不能超出前题之所包涵。吾人欲论证上帝之存在,吾人所能有之前提根据,只有二来源。一是吾人之上帝之观念,一是吾人之所见之世界上之存在事物。由吾人之上帝之观念,以推证上帝之存在,乃传统之本体论论证。然吾人如由一观念推证其存在,此乃对此一观念有所增加,而形成一综合命题。依上帝之观念为前提,吾人只能分析此观念,以成一分析命题。而此分析命题,皆为只关于上帝之观念者。故由上帝之观念,只能推知上帝之观念,或此观念之存在,而永不能得上帝之观念,代表一存在,或上帝实际存在之结论。此结论如由上帝之观念推得,即必然为一不合法之结论。

    至于从世界上之存在事物,以推证上帝之存在,如由世界上之事物之为偶然存在,以推有必然存在之上帝,及由各种次完全之物,以推必有最完全之上帝等,(如吾人在有神论哲学中之所论者),则依康德,凡此等等,皆由于将人之理性,作颠倒的误用而来。因此种论证,如真是以世间事物之存在作前提,则所能推出者,只为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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