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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哲学中对个体问题之一较有系统之理论,为圣多玛与邓士各塔之理论。依圣多玛之理论,一切精神的存在之个体之差异,皆由其形式之内容或本质之不同而形成。如二天使、二人之个体之差异,必由其灵魂之本质,亦即其心灵之形式内容,有若干差别之处。然物质的存在,则尽可其形式内容或本质全相同,如一沙与另一沙。而其差异,遂可唯在其物质材料之不同与空间上之地位之异 [47] 。唯邓士各塔,则以一切个体物皆有其本质或形式内容之不同,方成不同之个体,因而每一个体皆与其他个体有不同之性质。彼之思想亦为中世思想中最重“个体”者 [48] 。

    此上所说为西方哲学中由希腊至中古对多与个体之说明之一简史。而此大皆为以“一”为本,而求对于多与个体,有一说明者。

    第四节 来布尼兹之多元论————物质观,知觉观与一单子一世界之理论

    在中古哲学中之末期,除邓士各塔外,其他之唯名论者如威廉阿坎(William of Occam)等,皆为明显之重个体者。唯名论者之重个体,乃重在直指种种经验中之个体事物,而视为吾人之经验之所对,故初不重在个体之所以存在之说明。故对于个体之所以为个体,当如何加以规定,以构成吾人对个体之概念,即非此派思想之所重。承此唯名论而来之近代英国之经验主义之传统哲学家,如洛克、巴克来、休谟等,亦不重此问题之讨论。在西方近代哲学家,首把握此个体当如何加以规定说明之问题,而又上承中古哲学之传统,以求对个体之概念,有清楚的了解者,即不能不推来布尼兹为首。而西方哲学中之多元论之理论,亦至来氏乃系统地形成。来氏之多元论,亦包涵斯宾诺萨之一元论中之一部分之真理。在斯氏,有每一存在皆通过大自然而存在之思想。此是通过全体以思一个体之存在之思想,来氏有每一个体之存在,皆反映整个世界而存在之说。此实亦是一种通过由全体以思一个体之存在之思想。唯斯氏纳个体于全体自然中,以归向一元论。来氏则使世界反映于个体中,以归向多元论。而来氏之匠心独运处,则在其依“不可辨别者之同一”之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Identity of Indiscerniables)及一个体事物之存在,皆有其充足理由而包涵无限数之宾辞之理论,以建立多元论。下文即对其说,略加介绍,以见此多元论之规模。

    方才所谓“不可辨别者之同一”之原则之意义,乃谓必二物之一切属性全同,而不可辨别者,乃为同一。而实际上则一切之存在事物,实无二个体之性质为完全相同,而不可加以辨别者。故此原则之正面意义,唯是谓无二个体之性质为完全相同。依来氏说,唯单子为个体,故此原则,亦即谓无二单子之性质为完全同一。此原则之立,大体上有经验之根据。因吾人将任何同类之二物,即如一树上之二叶,细加观看,皆可发现其分别。而此原则,在来氏尚有一纯理的根据。即他说:如有二个体物,为真完全相同,则上帝无理由,使此物存在于此处,而彼物存在于彼处。而其分别存在于不同之处,即为无充足理由者。故依充足理由之原则,通常所谓不可辨别,而似同一之二物,其性质必有某种之差异而可辨别;唯有此差异,方可以为其分别存在于不同处所之理由。

    由一切个体事物必互相差异,以为其存在之充足理由,故以每一个体事物为对象,而视为一主辞时,即须赖无限数之宾辞,乃能标别其与其他个体事物之性质之差别。欲明此义,我们宜先了解,一事物之性质或“是什么”中,亦包涵一事物之是“与其他事物有某关系者”。如甲是乙之兄,此甲是乙之兄即甲之一性质。而就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关系而论,只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在空间中之关系,即一无限数。如一事物距A之空间距离为a,距B之空间距离为b,距C之空间距离为c……世间之无限物,此物皆与之可说各有一空间距离。而吾人在说此物是什么时,即须将其“是与此无限物有无限之空间关系”者,皆包涵在内。此即已须赖无限之宾辞,而在此无限之宾辞中,包涵其与其他宇宙一切事物之空间关系。

    复次,在来布尼兹对于物质,复另有一观念。即彼不以物质之根本性质是广延性。因具广延性者,是可分的,既是可分,我们即不能说其是实体。唯最后不可分者,方可说是实体。然一广延性之物,如果分而又分,最后不可分者,只能是一无广延之一点。由此而真正之物质的实体,在空间上之地位,只能相当于一点。

    然此物质实体之根本性质,毕竟是什么?此可从二方面看。从外面看来,则物质之根本性质,只能说是力。如我们在常识中,所以觉到此桌椅等是物质,我们只是因觉其有一抵拒力。而物之所以能运动,皆由于其力。故我们如将一物之抵拒力等全部抽去,而只有一广延之形相,如幻觉中之空花,我们即不能视之为物。可见物之所以为物,其根本性质,乃在其力,而不在其广延性。

    至于从内部方面看,则来布尼兹之思想,是以一切存在的实体,皆反映世界其他一切存在的实体者。如我们自己之心,即是一最明显的例。我们的心之认识世界,依来氏说,即我们的心之反映世界,以成此一心之世界。不同人的心,即各反映世界,以成各人之心之世界。这个说法,明亦有一真理。即如我们五人在一房中,此五人之心,明是各有其对房中什物之表象或观念。此什物虽是公的,然各人心中之什物之表象观念,则是私的。由此而我们可说,每人之心,各反映一世界。

    但是我们如何可说,我们之心反映世界之全体?此似极难成立。因我们之知觉,能认识或能反映之事物之范围,明极有限。但是来氏以为人对世界之知觉,有各种不同之清明之程度。我们有许多知觉,虽不清楚,仍然存在。如我们在海边闻潮水声音,此潮水声音,乃一点一点极小之泡沫之声音所合成。然此极小之泡沫声音,如分开来,我们却听不见。必积至若干泡沫之声音,我乃自觉有所闻。但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对一一小泡沫之声,初全无所闻。因初若全无所闻,则无论积多少,我们都不能有所闻。故知我们除清明的自觉的知觉之外,尚有不清明的或晦暗的不自觉的知觉。而只要其他存在的事物之作用,能达到我这里,即皆在我之此不自觉的知觉之范围中。而一切存在的事物之力,依物理学上所说,乃直接间接可贯彻于其他一切事物者。由此而我虽在此时此地,整个已成的世界之存在事物之力,即皆可达到我这里,而在我之不自觉的知觉范围中。由此而可说,我之能知觉之心,反映世界之全体,而一切无自觉的心之存在的实体,如动物、植物、矿物,亦即同样可对世界有种种不同清明或晦暗程度之知觉,而亦皆能反映一世界者。于是“一实体之概念中,所以包涵无限的宾辞,此宾辞中所以能包涵与此实体发生关系之一切事物”,亦即与“一实体之能反映世界之全体”,为可互相证成之二理。

    来氏之一实体能反映世界之全体,以成其一单独之世界之义,与其一实体自外看来,在空间之地位,只是一点之义相结合 [49] ,则来氏所谓一实体之内容,即同于从一点或一观点上,所看出的世界,所构成之一观景。然一实体只能有一世界观景。此世界之观景,即在此观点之内部,如一镜中所照的世界,在镜之内部。此种能反映世界而包含之之实体,在来氏称之为一单子(Monad)。

    依来氏之哲学,一切实体皆是一单子。单子在外看来,只是一点。无数的点之密接,而相连续处,即有无数的单子。我们通常所谓一可分之物,实为无数的单子之集合。然无数的单子,有高下不同之层级,其愈能清明的反映世界者愈高。如有理性之人心之单子,即较只有感觉知觉之动物之单子为高。有感觉知觉之动物之单子,又较只能感光而反应之之植物之单子为高。植物之单子,又只较能感外物之力量,而作机械的运动的无生物之单子为高。在人以上,又有更具完全之理性之天使之单子;而具最完全之理性之单子,则为上帝。由是而此高下各单子,亦合以形成一连续之秩序。

    依此说,以看我们通常所谓为一实体之人,其所以为一实体,便只能就其心灵之单子上说。我所知之世界,皆在我之心灵中。此心灵乃不可分之统一体,由此而我能说我。但在此心灵之本身外,我还有所谓物质的身体。此物质的身体之本身,实乃无数的其他层次高下不同之单子所集合而成,而为我们之心灵之单子之所统率者。我们通常所谓死亡,只是此诸单子之离散。然却并非表示任一单子之毁灭。而自单子之不可分处说,除上帝,乃无能毁灭之者。故我们之心灵之单子,在离开其现在统率之身体中之其他单子后,仍可照常存在。

    照来氏之此理论,每一单子是自成一世界。如我与他人之心,各自成一世界。就其各自成一世界处说,则各为一封闭的系统,而彼此不能相通。故我们无论如何去设想他人之心,我们仍不能进入他人之心。我们所能设想者之全部,只是我对他人之心之所反映。此所反映者,仍在我之心内。而我们无论如何去了解世界万物,我们仍同样只能做到在我心中反映世界万物为止。我之心灵,永不能跑到其自身之外去。而其所反映者,亦即永只是其原可能反映的,而把其可能反映的实际加以呈现而已。各人之心灵,以及一切单子之实体之彼此互相反映,所合成之世界,亦是彼此互不相通的。然而其中,却可有一和谐。如他人心中有一观念,由其口说出时,则我心中亦即有一观念,与之相对应配合,而有一和谐。此即如许多镜子在此互照,虽每一镜子,自成一世界,然各镜子中之世界,都可彼此对应配合,而有一和谐。然而此和谐本身,却不在任一单子之实体中,亦非任一单子之实体所能为。如装置各镜子,使其中之世界能配合对应者,非任一镜子之所能为。然吾人又必须设定一装置镜子者,乃能说明其配合对应。由此而吾人如欲说明各单子之实体之内部之世界,所以有和谐,必须视此和谐为预定。而形成此预定的和谐(Pre-established Harmony)者,则为创造此一切实体之存在之上帝。

    第五节 来氏之上帝理论————实体存在之充足理由及可能的世界之选择

    然吾人如何知上帝之存在?此在来氏,乃主要据其充足理由律。即一切实体之存在,皆应有其所以存在之充足理由。因若无充足理由,则彼当可不存在。今既存在,则必有其存在之充足理由。而依来氏之一实体反映全世界之说,欲证明一实体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必为上帝,更有一方便之处。譬如吾人欲问我之心灵之存在之充足理由为何?如依一般人之说,则我之父母,即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至依唯物论而谓我只有一纯粹之物质的身体,更可说其全由父母之物质的身体来。然如说我有心灵,我之心灵之所以为我之心灵,在其能反映万物,而自成一世界;则我之父母,即不能成为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因我之父母之心灵之世界,非我之心灵之世界,我之心灵之世界,与父及母之各各心灵之世界,乃相异而并存者。而我们于任一实体,如皆视为各具一世界者看,则任何实体,皆同不能成为其他实体之存在之充足理由。然一切实体之存在,必须有一充足理由。否则我们不能说明其何以必存在,而不“不存在”。而此充足理由,即必须为在一切世间之实体之上,而足以为此一切存在之根原之一实体,此即上帝。

    上帝为世间一切实体之根原,而世间之每一实体,又皆为自一观点反映世界者。上帝既能为此一切实体之根原,则上帝应为能自无限之观点,反映世界者。彼亦应为能自无限的观点,以分别创造,“表现任一观点”之实体,并加以组合,以成无数之可能世界者。而此现存的世界,初即不过上帝心中之可能的世界之一,而由上帝加以实际的造出者而已。

    然上帝心中,既有无数之可能的世界,则何以彼只造出此一实际的世界,而不造出其他世界?此充足理由又为何?依来氏说:此乃由于上帝在各种可能的世界中,依善之目标,而加以选择之结果。何以要选择?依来氏说,此乃原于各种可能者,其中恒有相冲突之情形。所谓冲突,即此可能如实现而存在,则另一可能者,即不能实现而存在之谓。如人生有从事各种事业之可能,然为农则不能兼为商。即见此二可能为相冲突。然世间之若干种可能,又可为“同时可能”(Com-possibility),不相冲突而和谐或一可能实现,即可兼使其他可能,皆得实现者。而吾人之所谓善,即求各种可能者之最大最多的实现,或最大的和谐之谓。故一能使其他可能有最大最多之实现之可能,即为最善之可能。如吾人可在山之东游览,以观山东之风景;亦可在山之西游览,以观山西之风景。然吾人登山之顶,则可兼眺四方,而可使二种可能,二种目标,皆达到。由此而吾人于此说登山顶乃一最善者。上帝之意志,吾人可说其为善之标准所领导者。故上帝之造世界,必选一可能之世界,而其中所实现之可能,最大、最多者,而创造之。由此而上帝即不需创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如创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则其所实现之可能,皆为较少者,亦即违上帝之善的意志者。由此而上帝心中之可能世界虽无数,而依其善之意志,以实际造出之世界,遂唯有一。此一即吾人现在所居之世界。由此而吾人现在所居之世界,亦即唯一实际存在之世界,亦一能实现最多之可能而最善之世界。

    此上所述,为来氏之形上学之一简单之规模。此形上学乃在西方哲学之多元论中,实体之数最多,(如一空间点即可有一单子,一人为以一单子统率无数单子所成等,)而又能以实体之相反映而相涵,以说明单子内部之构造,及如何合以组成有一和谐之世界者。在此系统中,以物质之实体,亦为能反映世界,则物即实无异于心。而整个宇宙,即如成一透明之水晶 [50] 。其以一切存在之实体之内容,只包涵对世界之反映,亦即同于只包涵世界之种种形式与关系,而另无其他。而由希腊中古以来之所谓非形式之物质之观念,即全部化除。而所谓物质性之实体与精神性之实体之差别,便唯是其反映世界之清明与晦暗之别。而宇宙间如有所谓物质性,亦即此反映之不免于晦暗之无明而已。此即无异于化一实体之物质性,为一实体之认识上之缺憾。而其肯定上帝之有各种可能,足供选择,以上帝之选择,乃以至善为标准;此即将神智之所及(各可能的世界)与神意之所为创(造最好的世界)二者加以分别。在中古哲学中圣多玛一派,以神意为至善,然神意必合于神智之所及,另无任意之神智。邓士各塔一派,以神意有绝对自由,而凡神意之所欲即为善,神意又不受其他之标准所衡定。来氏之说,则将神智与神意分开,神意遂不受神智所决定,而有在神智外之选择的自由。而此选择,又以善为标准,遂又不似邓士各塔之以神意自身即善,不受任何善之标准规定之说。此实为一综合此二说之一新神学,而遥契于柏拉图之造物主之巡视观念世界,依至善以定世界之计划之哲学者。而其哲学之可导致种种之问题,正表示为一极大之综合,而为学者所宜知。至于后之带多元论色彩者,如赫巴脱(J.F.Herbart)洛慈(R.H.Lotze)之哲学,以及二十世纪之怀特海(A.N.Whitehead)之哲学,皆可谓在基本上与来氏之哲学为一型者。

    一多问题与来布尼兹之多元论 参考书目

    刘咸炘《内书》《推十丛书》,四川成都出版。

    此书论中国哲学中一元多元等之种种问题,皆透辟圆融,以泯除一切一多对立之论。

    Smith and Greng:From Descartes to Kant,Chapter Ⅵ.Leibniz.

    B.Russell:Human Knowledge,its Scope and its Limits,ch.8.

    W.Carr:Leibniz.

    罗素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Philosophy of Leibniz,Chapters Ⅲ,Ⅳ,Ⅴ,Ⅶ,Ⅺ,Ⅻ and .

    W.James:Pluralistic Universe,Longmans Green and Co.1909.

    此书为绝对唯心论以后代表多元论对一元论之反抗思想。

    W.Jame:Pragmatism,ch.Ⅳ,The One and Many.

    此文为主要论所谓宇宙为一之各种意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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