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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不同之真理论与不同之知识价值观

    我们讨论知识之价值问题,可自两方面看。一是就知识之内部,看各种真知识之正价值,及与真知识相杂而又相违之种种认知状态中之负价值。二是从知识之外部,看知识对整个人生文化之正价值及负价值。今先论前者。

    从知识之内部看,我们可说一切真知识所实现之价值,即真理。真理本身是人求知时所欲获得的,亦人所认为当获得的,而获得之是好的,悦我心的。故真理是有价值的。

    人获得真理而有真知识时,人同时可知道其有真知识。人有真知识,而肯定其有真知识,此本身是一真知识。人能肯定其有真知识,即同时亦能不怀疑其有真知识。一人之怀疑其有真知识,乃由不知其“有真知识之本身”为真,而以其有真知识之事,乃或真或假。但人在有真知识时,其有真知识之事是真,即依不矛盾律,而不能为假。并亦当依排中律,而否定其假之可能。故在人有真知识时,而不怀疑其有真知识,而只肯定其有真知识,此本身亦是依真知识之有价值,而有价值的。吾人前所谓知识之确定性,乃依于吾人之知吾人之真知识之不可怀疑,及其有所根据于其他真知识而有,因而此确定性,在事实上是可增加的。然此增加,亦是我们之所求,并以得之为好的;故真知识之对我显确定性本身,亦为有价值的。

    至于在所谓真知识之范围中,何种真知识之真理价值最高?则本身是不易确定的。而依各种不同之真理之意义与标准论,即可有不同之说法。

    如依符合说之真理论,则一切知识之能符合存在之客观事物者,为最有价值的。而所谓存在之客观事物,则常是指一一具个体性之客观事物。由此而最后必归至:或以对个体事物之记载之历史性地理性一类之真知识,为一切知识之基石,为具第一义之真理之价值,是最确定而不容疑,兼为一切真知识赖之而真者;或以对一类个体之事物之普遍律则之知识,为求知之最高理想。而经验主义者如培根之分知识为蚂蚁式、蜘蛛式、蜜蜂式三种,而以蜜蜂式者为最高,即以对一类个体事物之普遍律则之知识,为最高知识之说。

    如依自明说之真理论,则以一切知识,其本身为自明,不待证明,亦不待外在之事物之存在而真之真知识,乃既对我真,即无假之可能,而为我们自己所能定然的确知其真者。因而在知识范围中,应为具第一义之真理价值,而为一切其他知识赖之而真者。此即为笛卡尔、来布尼兹、斯宾诺萨之以自明之知识为最高之论。

    依融贯说之真理论,则恒归于以一切知识与知识之结合,能构成一内部一致而融贯之系统者,为知识之理想。由此,而以愈庞大之内部一致而融贯之知识系统为最高。此恒归于以一系统哲学之知识,为人类知识上最高成就。因唯哲学为能综合一切科学之原理,以成一大系统,故黑格尔即由此以论哲学为高于一切分门别类之一般科学知识者。而最高之哲学,则为对一切哲学亦作哲学的反省之哲学史,即人类相续的哲学思想所造成之哲学史。此即其所谓大字母写之哲学。

    依实用说之真理论,则以一切知识之能连系于一应用之历程,而不断与生活发生关系,以改进其内容,并实现其知识价值于生活者为最高。如杜威之将纯理论科学包括于广义之应用科学中,即此理论 [101] 。

    此各种知识之价值之高下之评论,乃依于不同之真理论而生,亦即从人看知识时,可有其不同之重点而生。依此不同之重点,即必有此不同之知识之价值观,而其间亦无必然之冲突。符合说重客观事物之知识,此即重知识之对外之有效性。自明说重自明之知识,此即重在知识之对内之确定性。至融贯说之所重者,则在系统之知识内部之融贯。实用说之所重者,则在知识与知识以外人生活动之配合。我们在论真理一章,曾论四种真理论之互相限制、互相规定,以调和四种真理论之道,则四种真理论之知识价值观,亦同于此得一调和之道。读者可自求之。

    第二节 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

    其次在吾人之求知历程中,亦有种种之认知状态,是表现负价值,而与上所述之知识所具之价值相反的。

    (一)与上述之知识中之“真理之价值”直接相反的,即错误。所谓错误,或为不合事实,或为违反对直觉为自明之理,或为思想之缺乏内部之一致与融贯,亦或为思想观念之不能达一实用之目标。此皆分别与吾人前所说某一真理之意义相反者。

    (二)与上述之由自觉知识之为真而生之“对真知识之确定的肯定”相反者,为对于非真知识之意见、成见、教条等之固执与盲信,及对于真知识之不必要的怀疑。所谓真知识与非真知识,本难分别;但人如对一意见成见或教条,若从未疑其不真,而思其所以成立之理性根据时,则其中纵包涵真理,人亦不能知其中所包涵之真理,而使此真理之价值,实现于人之心灵中。故固执与盲信之认知状态,乃非真有价值者。

    反之,人之崇尚怀疑,而归于一无所信,亦复非一真有价值之认知心态。因人之怀疑,可为有理由之怀疑,而其目标在求得一真理者。然人之怀疑,亦可只缘于对其已被肯定为真之知识之不加以自觉而越过之,于是成一无所信。亦可由于因恐所信者之万一错误,而无勇气以试有所信。人能试有所信,而又不固执其所信,视所信为一待证之假定,以逐渐求证,方有学问上之种种心得与发见或真知识。反之,人若安于一往之怀疑,则由疑至真知识之道路即打断。故一往狐疑、犹豫无决,为作人之大戒,亦为一本身无价值之认知心态。而其害于人之知识学问之进步,可过于人思想之时犯错误,仍由人信真理之存在,而勇于判断、勇于思想之结果也。

    (三)再一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即为由无意义之语言之播弄与构造,所成之心态。

    所谓无意义之语言可有多种:

    甲、纯粹声形之编造或不成句之字之连结所成之无意义语言。如Smgleds Busay re Themsk即不成字只有声形。又如格磔打铬塔亦为不成句之字之连结。

    乙、用非其类之无意义语言,如三角形吃酒,五爱红色,人在普遍者上坐。人作此类语言时,乃明知“三角形”无所谓吃酒不吃酒;“五”无所谓爱不爱红色;“普遍者”亦不可坐。而人之所以造作此类语言,唯出于一将语言自由播弄,以与其他语言连结之动机,而原非志在欲由语言以表示何种意义者。

    丙、涉及经验事物之认识,而又否认“吾人对之有以经验多少加以证实之可能”之无意义之语言。如人谓其身上著一仙人之衣,五色缤纷,但他人不能见,彼亦不能见。此可为文学式之游戏语言,只有图像意义,然不可视为有知识意义者。在知识上,此类语言之构造,恒是连若干语句,表示一可经验之某事物之存在,而其中若干语句,又再否认其被经验之可能,因而即合成无知识意义者。

    丁、不断自行改变语言意义之无意义语言。人为语言指物,恒可自改变语言之意义。故人若才规定语言以某一意义,又自行取消之;或使一语言在诸自由规定之意义中轮转,则此时所重复发出之语言,合而观之,即为无意义者。如人问山是何物?曰土;更问山是何物?曰水;再问山是何物?曰天。则此山之意义才定即变,合而观之,则为无意义者。

    戊、谓语言无意义之无意义语言。丁项中之语言可谓为无意义。然其为无意义,乃用语言者所自觉,或依于用语言者以一语言表示一意义,又以一语言,取消其所表示而来。故人如自己先不使其语言成无意义者,他人并不能随意臆断他人所用语言为无意义。而语言之意义实有多种。自一意义之“意义”之观点看来,为无意义者,自另一意义之“意义”之观点看来,则为有意义者。所谓语言之意义,亦不仅有所谓情感之意义,图像之意义,及认知意义之别;而认知意义中亦可不只一种。如吾人只以语言之涉及可经验之事物乃有意义,则逻辑上之分析命题,如甲是甲,依维特根斯坦《哲学名理论》之所说,亦为无意义者。如吾人只以此二者为有意义,则一切先验之综合命题与形上学中之命题,皆无意义者。然此只由于对意义之任意约定或限定而来。如吾人无此限定,则所谓无意义者皆可有另一意义。故只假定一种“意义”之意义,而不自觉其只为一假定,乃泛言表示其他意义之语言为无意义者,实为忘其所假定之“意义”之意义,乃可改变者,而并非确定者。由是而彼如直谓表示其他意义之语言为无意义,即本身为无意义者 [102] 。

    此各种无意义语言所引起之认知心态,可各不相同。然有一点为相同,即此所引起之心态,皆恒为一浮游无寄之心态。此心态可有一美学之价值,然其本身,则为与求成就确定之真理之认识要求相反者,而亦可使吾人一切表达确定知识,有确定意义之语言之意义,成为惝恍迷离,游移不定者。由此而在知识范围说,则此种心态,乃只表现一负价值之心态,而亦为求真知识者之一大敌。因其使本可有确定意义之语言,成为无意义,故其害可甚于一单纯的对一切加以怀疑之心态。因在后一心态中,唯是一无所知,对任何意义无所了解之心态,尚未使本可有确定意义之语言,成为无意义也。

    (四)又一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我们可称之由名实之淆乱所产生之认知心态。我们以前已在语言与知识章,论及语言意义之混淆之问题。人由语言意义之混淆,使人不能运用有确定意义之语言,以表一内部一致而融贯之思想系统,亦使人不能认识一致而融贯之真理。同时语言之意义之混淆,亦可使人将吾人用语言时,心中所想之语言与所指之“实”,互相混淆,而使我们对于“实”,不再求正确之认识。由此而语言之意义之混淆,名与名相乱,即为同时使吾人之心灵与实物间,加上一层重雾,而使吾人之心灵与“实”间,凭空加上一间隔者。

    复次,因语言可指实物,故语言之用亦可代实物之用。如一命令之可使人行动,正有如一在后面驱迫之物质力量之使人行动。而语言所引起之观念,与一实物所指之观念,亦可相类。由是而人可将一语言与其所引起之观念,加以实物化Hypostatized;同时人亦可将实物,加以观念化名言化,以为实物亦不过一观念一名言。如在统计家心中,则一切人物,皆只是一名言与观念而已。此即使名实彼此互相淆乱,使人乱实于名,以名乱实,以抽象之名言观念,为具体事物;而反视具体之事物,如吾人抽象之名言观念。而此二者,皆可使人更不求知具体之“实”,而只住于名言观念之世界中;同时亦即使人不能注重名言观念与“实”如何符合之真理,而至多只能有一贯而内部一致的运用名言观念所成之符号系统,与思想系统中之真理。

    (五)再一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我们可称为思想观念本身之混淆。此种混淆,常是由文字之意义之不确定而起。但吾人亦不能武断其皆由于文字之意义之未确定,而亦可说文字之意义之未确定,乃由人之思想观念本身之不清楚或混淆而起。以至吾人可说一切思想发生错误的根源,皆起于我们之把一事物视为另一事物,把另一事物之性质,加于此一事物之性质之上;或把一概念视为另一概念,把一判断命题视为另一类不同之判断命题;或在正应用这种推理方式时,插入不相干之另一种推理方式,或把某一问题,当作其他不同类的问题来处理。这都可说是原于混淆。而其所以产生之原因,可以是由观察之不精,可以是由偶然之联想,可是由于对诸不同概念、判断、命题、推理方式之未加以清楚之反省,以分辨其几微之异。于是依此视彼,视彼为此,而移彼就此。我们不能说凡此等等皆为文字意义未确定之果,而亦可视为文字意义难确定之因。故应别立为一类。而其所产生结果,可为一明显之错误之思想,但亦可为一问题之不能清楚,而不知所以解决之道,使人犹疑不定;于是或进而以其所暗,疑其所明,导致种种不必要之怀疑思想。然而即舍其所产生之错误思想之结果,及种种明显之怀疑思想外,我们亦可说,凡有不同之观念思想之任何互相混淆之处,皆可使我们之观念思想,因与其他观念、思想,互相牵挂拉扯,而更不易被清明的反省把握。遂使一观念、思想本身内容中所涵之真理————如一观念、思想内容之是其本身之真理,————皆由与其他观念、思想相混淆,而被掩盖。此有如吾人之将二图绘于一纸上,则二图皆因之而不清,使每一图之形式格局中所显之真理,皆同归于泯失。由是而此所引出之认知心态之本身,即为一与真理之呈现相违之负价值之认知心态。

    (六)再一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我们可称之为诡辩之心态。此乃由人之欲运用其思想知识,以达一歪曲之目的而生者。此所谓诡辩,不同于逻辑上之诡论。诡论乃引起一真实之问题,而为人所力求加以解决,以化除此中之矛盾者。诡辩之所以为诡辩,乃在人之造作诡辩者,恒是自觉的要掩盖自己所承认之真理,而欲由其他知识编排所成之似是而非之论证,以证明其明知与真理相违者之意见思想,而化之为合理。此时彼一方掩盖其所承认之真理,一方又将其他知识皆作为编排似是而非之论证,以证不合理者为合理之工具。故由此活动所引起之认知心态,实为人之求认识真理之活动之一最大之颠倒。

    然此各种表示负价值之认知心态,皆为人之所不能免。其所以不能免之理由,可说在我们所知者之本有限,而不免于有所不知;而我们又可将我们之所知者,自由的加以播弄编排,以应用于我们之所不知而来。我们可对我们之所知者,自由的加以播弄、编排、应用,故我们可以之造作诡辩,亦可将各种思想观念,加以混淆,并将一名言之意义,任意加以改变;或将所知之实物弃置,而只以名言代之,或视名言为实物。亦可由观念思想之混淆,及对所知者之超越,而夸大我们之有所不知,以怀疑我们之有知,而产生种种怀疑论;及由观念思想之混淆,或一往以我们之所知,判断我们所不知,而产生种种错误。故在所知有限,而又能自由运用其所知之人类,乃不能免于上述之种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者。

    第三节 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之转化

    然而自另一方面言之,则人有种种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人亦能以人所求得之真理或知识之价值为对照,而知其为表现负价值者。由此而人遂又能求转化此负价值为正价值。自人之整个之求知历程看,人亦恒不经错误,不能得真理;不经怀疑,不能有确信;不经无意义之语言之播弄,不知何谓有意义之语言;不经种种名实之相乱,思想观念之混淆,不知何谓名之意义之确定,名实之分,思想观念之清楚明白;不见人之造作诡辩曲说,不知正大之推论辩说之所以为贵。而人之能由经错误以达真理,经怀疑以成确信;经无意义之语言玩弄,至求一一言皆有指;经种种名实思想观念之繁然淆乱,至一一思想观念,名与实,皆各得其位,各居其所,而天清地宁;经种种诡辩曲说,至以正当之推论辩说,破邪显正,申真理大道于天下;正表现一更高的知识价值之实现,而使真理之光辉,得更照耀于人之知识世界、及种种认知活动、认知心态之中者也。此如浮云散而月更明,烟雨过而山更青;亦如人生聚合之乐,以离别患难而增,人之坚固不拔之操,由贫贱忧戚而成,同根于反反而正之理益显也。则通人类整个之向上的求知历程以观,其中之一切离于真理之途,表现负价值之认知心态,皆无不为更高之真理之价值,由之以得实现之凭借,而亦有其为过渡工具之价值存焉。由此而吾人即仍可在知识世界之范围内,肯定一切知识及认知心态之价值。然人类之整个之向上的求知之历程之是否存在,则系于人自身之努力,而不在人已成知识世界中。惟人是否有此努力,自人已成之知识世界中看,乃仍不能有保证者。此义又不可不知。

    以上所论,唯是自知识世界内部看知识之价值。至我们如从知识世界外看知识之价值,则又是一问题。对此问题,依吾人之意,首先我们必须肯定求知活动,只是整个人生活动之一方面,知识与学术,亦只是整个文化之一方面。吾人皆知,在人之反省的求知识之活动,未出现之前,人已先有种种本能、情感、意志之活动,其中虽无反省的知识之知,然其中亦有一种直觉之知。此为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所已论。而在我们求知识活动之上,亦可能有超知识之智慧之知,或其他之直觉之知,为吾人所尚未及论者。人除有知识学术为人文化之一部外,又有艺术、文学、宗教、道德、政治、经济等,各为文化之一部。此各种文化,虽无不多少依据于人之知识学术而有,然亦不可以知识学术尽之。此外,人对之有知识之世界本身,为一存在之世界。此存在世界,虽为人之所知,亦不能全纳于知识世界之内。由是而我们即可位于知识世界之外,以看知识之价值。至我们对知识价值之所知,则可为知识之一种,亦可不为知识,而只是对知识之价值之一种直觉之知或智慧之知。此知乃并非必须具以知识之形式,以表知识之语言文字表之;乃可不以语言文字表之,或以非知识之语言文字,如文学之语言文字表之者(如谓知识可惊天动地)。

    第四节 知识之实用价值,审美价值,及道德宗教价值

    我们如立于知识世界外,看知识之价值,则知识乃不只所以达我们之求知之目标,以表现或实现真理之价值为事者。我们可说,人类知识,尚有实用之价值。此即实用主义之真理论之所重。而知识之实用价值中之最重要者,即“由知识之使我们能知现实环境中之事物之理,而知我们对之如何行为,即可加以改变,以达我们之人生目标之价值。由此而人乃不只是被动的受环境之支配,而成为能支配环境之一主人。人之所以能由自然人至文明人,能制造种种工具,以开发矿藏,运用水火,栽培植物,畜牧动物,医疗疾病,建筑房屋,裁制衣裳,烹调食物,修筑道路桥梁,制造一切日常所需之什物,及为达文化目标之用器,由纸笔以至精密之仪器,无不本于人对自然之知识,面对自然加以改造之结果。而人之一切改造社会,建立各种政治社会经济制度之事业,亦无不多多少少,本于人对社会本有之种种知识。此知识,或为常识,或为科学,其为知识则一。故我们无论要改造自然与社会,皆不能不根据于我们对之之知识。我们此知识之为真,亦即不只有纯粹之真理价值,而是同时有实用价值者” [103] 。

    我们从知识世界外看知识,知识不只有实用价值,而且某种情形下,亦有一种审美价值。一内部一致而融贯之系统知识,如一数学几何学系统,或一逻辑系统,或某一种哲学系统,尤更能具一审美之价值,使人生一美感。此种美感,主要可谓由此种系统中之各部之互相配合和谐而来,而为一种超感觉性的宁静而高卓之美感。我们只须看依数学比例而成之乐音之配合,可产生美感,亦即可了解数学的思想,及一切内部一致融贯而配合和谐之思想系统,同可使人生一美感。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已论感觉之美外,有美之理念自身。而美之理念,亦即在其所谓理念世界中之理念之关联配合上见。在现代则如普恩加来、罗素、及怀特海等,亦皆曾论及数学之美。

    知识除具审美价值外,亦可说具道德价值。如人在求真知时,一心唯真理是求,则人可只见真理而忘我;同时亦于一般世俗之利害得失,不再萦扰于心。由此而人即养成一超拔之胸襟,而自然少私寡欲。此即可为一切德性之起点或根源。西方近代哲学家,如斯宾诺萨之以人必须能求真知,而后能为自爱、爱人之自由人,亦即从此立论。至苏格拉底之以知识即道德,则是从道德原理皆为普遍者,人必能知普遍之道德原理,乃有真道德上说。此是就另一义,以言知识之具道德价值者。至于近代之罗素,论科学知识之价值,亦偏重从科学知识之解除成见偏见,并训练人之从宇宙眼光,看人类自己。而自种种拟人的宇宙观中解脱上说。然此亦正即所以使人渐自其个人之私欲超拔,而养成一廓然大公之心情之道。

    人之求知识,除表现道德价值外,从一方说,亦表现一宗教性的信仰之价值。此可从人之求知识,恒由于相信宇宙事物之可知可理解,而有“理”可知上说。人对已知事物,觉其必可理解,而有理可知,此固无问题。但人对于未知之物,何以说其必可理解,而必有理可知?则此尽可只是人之一信仰。人之有此信仰,实即人之求知识之一动力。近代之西方十六七世纪之自然科学家,如伽利略,牛顿等,皆由相信上帝所造之自然万物,必由简单之数学定律,加以统治规定 [104] ,然后从事此自然律之探索。现代之爱因斯坦,亦自谓其发明相对论,由于先相信宇宙之为和谐的 [105] ,彼并以追求理性的知识,即到真正的宗教性之道路 [106] 。我们如果说宗教性之信仰,是一超越而绝对之信仰,则科学家与求知识者之真相信“未知之物必可理解而必有理可知”本身,即为一超越而绝对之信仰。而其中涵具一宗教价值。

    第五节 知识之价值之限制及其与其他价值之冲突

    然而我们如从知识世界以外,去看知识时,我们对于知识之价值,亦可有种种反面之看法。

    (一)是我们如将人之知识之范围与存在世界之范围比较看,我们无论怎样相信一切存在事物之可理解,而必有理可知;我们仍不能否认人实有之知识范围,远小于存在事物之范围。庄子所谓“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到今日仍是一颠扑不破之理。此人之所知,所以永“不若其所不知”,可说由于“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在此吾固可假定整个人类之知识,能无穷进步,因而可说世间之一切秘密,皆为终可呈现于人之前者。但是此全部之知识,在实际上,仍非任何一人之所能具有。而我们即在现在,亦不能每人皆知他人之所知。而此即证一切人之所知,可互为其所不知。因而任何人以其有生之年,皆为只能有限之知。此有限之知之范围,乃远小于存在事物之范围者。然而人在求知时,却可有一求无限之知之目的。此目的以其生命之有限,遂为永不能达者。此即见人之求无限之知之目的,与其所知者之有限之一事实间,有一不可解之矛盾。而此目的本身,最后之必须屈服于事实之前,即证此目的本身,可有某一种虚幻性,而非真有价值的。

    人求无限之知识之目的,不只可说因一人寿命之有限,故永不能达;而且可以说,纵然人之寿命为无限,亦永不能达者。此一方是因如人之寿命无限,则其在宇宙中所历之事亦无限,其中亦有无限事物。而此无限事物中之任一事物,皆可就其关联,而说其各有无限之复杂性。(如一具体存在之事物,在时空中,亦即与其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一切其他具体事物,发生种种关联者。而只就其时空之距离关系而论,即已为无限复杂。)再一方是我们之将一切已成知识,加以组织、结合、推演,所成之知识系统之数目,亦为无限。(如将一命题换质换位所推出之命题,即已无限。)由此而人纵有无限之寿命,人仍不可能在实际上穷尽一切可能之知识,而尽知之。此实际上之不可能,乃依于一原则上之不可能。由此而人之求无限之知识,即为一原则上具一虚幻性之事。

    然人若不能实际求得无限之知识,则人所知之范围,即为其所不知者之所限制。而此亦即知识中所可能实现之真理价值之一不可越之限制。

    (二)至于知识之实用价值,固为人之所不能否认。然人之如何本知识以改造事物,以达吾人之目标之事,可为建设的,亦可为破坏的。我们可改造事物,以达吾人和天下,育万物之目标,亦可改造事物,以达吾人之鞭笞天下,奴役万众之目标。吾人由一知识,以知一事物之由如何之条件而成,亦即同时知此事物无此如何之条件之必毁。故人之改造事物之事,可为如何使某一事物更成为某一事物之事,亦可只为使之毁坏,而不复成某一事物之事。由此知识之实用价值,毕竟在成物或毁物,在和天下、育万物,或在鞭笞天下、奴役万众,全系于吾人之如何立定吾人之目标。而此则非知识自身之能决定者。而知识之实用价值,亦即为可为正性的,亦可为负性的。合以言之,则当为中性的。故泛言知识之实用价值,亦尚不足以确立知识之价值者。

    (三)至于知识之具审美价值,固为可说。然自另一方面言之,则知识亦为可破坏人之美感者。此即由人将任何一般之美境相,化为知识之对象时,此境相之美即隐退。如在山明水秀之地,考察地质,则山水之明秀,即隐而不见。而人之徒测量人之颜面之长短宽窄者,亦不能同时发现人之容貌之美。此皆为人之所承认之事。此中之理由,则在美之欣赏主乎直觉,而知识之事,则始于对直觉之反省;而又须以种种概念共相,规定界划直觉之所对,而使此直觉之所对,为概念共相之所间隔者。

    (四)至于人求知识时,而唯以真理为目标者,固可使人更有一廓然大公之心。然此廓然大公之心,是否即能真孕育出一道德情操,则明是另一问题。因人之求知识之心,为一冷静而不夹杂情感者,则一般人之盲目之激情,固可由之冲淡,而真挚热烈之道德情操,亦同不易由之而孕育。在一般情形下,人在对其道德情操,加以反省,而只以得对此情操之理智的知识为目的时,此情操亦即隐退。而此亦即伦理科学家与道德哲学家,恒不必有真正之伟大的道德人格;而真正之伟大之道德人格,亦罕能由此类伦理学道德学之知识,得真正道德上之启悟之故。

    (五)至于人之求知识之态度中,包涵一对理性之信仰,其中固亦可实现一宗教性之价值。但此求知识之态度中,所信仰之理性,乃纯粹之认知活动中之理性,而非道德的理性。人信仰此种理性者,亦恒可据之以破坏一切不合此种理性,与非此种理性或超此种理性之信仰。自历史上观之,人之求知识之态度,恒为摧毁人类固有宗教信仰者,亦为一信而有征之事。人以此种理性摧毁反理性之宗教信仰,固可为合法;然以之摧毁非此种理性或超此种理性之宗教信仰,则可由于此种理性之忘其自身之限制,而此本身即可为不合理者。纵吾人不用此种理性,以摧毁非此种理性与超此种理性者,吾人如何只凭此种理性,以建立超越此种理性之上之信仰,要非此种理性本身之所能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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