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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日常生活中之真知识与意见之难于分别

    我们在日常生活与学术研究中,皆恒自信自己之意见即为真知识。然有时我们亦怀疑到,所谓我们之真知识,不过我个人之意见,或不过我所在之人群与整个人类之主观之意见。我们如何确知,我们之知识是真知识,而非只是意见?此与确知我们之意见只是意见,而非真知识,同样是不易的。此问题中包涵:何谓真知识,或真理之意义与真理之标准之问题,对已有之真知识,吾人如何能自确定其为真知识,在信念上如何可确定不移,我们有何自觉的理由,以为此确信之根据,而别于泛泛之意见等问题?今姑从后一问题说起。

    譬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恒自然发出许多信念,其为真知识或意见,我们恒未暇加以分别。亦不知我们之信念之是否真为确信,其不能不信之理由何在。如我们恒不自觉的相信人所报告于我之消息,而其涉及于我个人之利害毁誉及所特别爱恶之人物等者,尤易使我轻信。我们亦恒相信二人以上所同说之话,故三人可成市虎。三人对曾参之母说曾参杀人,可使曾参之母断机而起,意曾参之果然杀人。我们信报纸之所记载,与书上之所说,及一切我与人所共佩敬之权威人物之所说。这些即可构成我们之知识之大部分(如历史地理之知识,更多是由传闻与书籍而知),亦构成我们自己个人对人、对事物、对世界之意见之大部分。而其所以为我们所信之理由,我们常并不确知。这些意见,亦常可以我们所接触的他人之不同,所在人群之不同,所闻之他人之言语与所读之书不同,而即亦可不知不觉间,逐渐全然改变者。其中之很少真知识,亦由此可见。

    但在另一方面,则我个人对人、对事物、对世界,亦恒有许多随意发出之意见。而对人之好坏善恶之意见,尤最易与我个人之利害、兴趣、私人之感情等相夹杂,恒最无定准。故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仇之贤。吾人之预测一事物之未来或客观社会与世界之前途,亦常以吾人所希望者为事实。如在乱世,人恒以其所欲往之地,或无法离去之地区为安全,以星相家所言吾人未来将有之福禄为可信;至其所言之灾祸,则恒不愿信,而或视为荒谬。此外,吾人恒凭一最近所见某人物之表情等,为代表其他人物之常性。如以昨日见某人之曾发脾气,谓某人善怒,而忘其过去之种种忍耐之事迹。或以偶然所遇之一二事,概括一般之情形。如以偶见一二英国人狡诈,遂断定一切英国人皆狡诈。又我们亦恒以特殊之奇异事或大事,与我们之一特殊遭遇相连结,而谓其间有因果关联。如方接媳妇而家门顿衰,方见天有奇象而人间刀兵顿起,便以二者有因果关联。是见吾人在日常生活中之意见,常顺吾人之情感欲望与自然之联想,及轻率之推理而发,并不必自觉其确定之理由者。吾人一加反省,亦可自知其并无确定之理由者。

    我们在能知其自己之意见之未必是后,恒求之于他人之意见,如大多数人所说与社会权威人士之所说。当发见大多数人所言之冲突,或社会权威人士所言之冲突时,则求之于专门之学者专家之言。当我们又发见学者专家所言之冲突时,则或自己去亲加研究。至当自己亲加研究之结果,与学者专家或大多数人所言冲突时,则与之讨论辩论,以求归于一是。然当此讨论辩论仍无结果时,则人又将何为?人于此,则只有反而求其所信所以为必是,其确乎不可拔之理由何在,而望有以自坚其独信者,以再求人之共信。然人之所以自坚其独信者,将于何求之?则仍只有求之于人之自信为颠扑不破之理论根据。而此根据,除原于人之理性外,亦必须兼原于经验。

    由是而吾人欲求有确信,必须先在吾人之理性与经验中,求其必不可疑者。且必须先求去确定最简单最平凡之意见知识中之不可疑者。而此则最后必逼至种种哲学问题。

    第二节 吾人对经验世界之事物及知识可能有之怀疑

    如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认为最不可疑者,为吾人过去曾有之经验,与吾对吾当下的主观心理之反省自觉。然吾对于吾过去曾有之经验之记忆,亦常有错误。吾可将过去所经验之事之时间秩序,加以颠倒,或误记他人所作之事,为吾自己所作之事。吾对吾之主观心理之反省自觉,据心理学家言,亦常不可靠。如吾人以吾人之恶某人,由于某人之德性不好,而实则可是因在爱情之关系上,吾对某人有一嫉妒。吾以吾之自负,由于吾之学问之好。实则由于吾人少时之受人轻贱,而本于心理之补偿作用,故有今日之自负。吾以吾之厌恶象,由于其形状丑陋,而实则由吾在小孩时曾为象之鼻卷起,而此事今已遗忘,而余怖则化为今之厌恶。凡此等等,今之心理学家,类能言之。

    由此而人所认为最不可疑者,遂或以为唯在吾人日常生活中所知之外在客观事物之存在,过去所经验过之客观世界事物之曾存在。但吾人在能知所知关系之问题中,已论吾人所视为客观存在之世界,并不必真为外在之存在。而吾人所视为属于外在事物之性质,如酸甜等,皆不必为外物所有。而依主观观念论而产生之怀疑论者,即可谓吾人所见之世界,皆全同于吾人梦中之所见。以至怀疑吾所遇之他人,亦如梦中之他人,乃并无心灵,而只是貌似有心灵者。而哲学上亦有唯我论Solipsism以神与世界之其他人物,皆只是我一人心中之虚影,而我则成为唯一之作梦者。而人亦有假定此整个之世界,乃五分钟以前之所造,唯其造成以后,宛若为经过无数世代者而已。如进化论者恒据地层中之古生物之化石之由世代而成,以证生物之进化论。有宗教家反驳其说,遂谓此地层中之古生物之化石,皆上帝一时所造,不过其造成之后,可使人想其宛若由积世代而成而已。罗素尝谓今吾人若谓此世界为五分钟以前所造,而使在五分钟以后之我看来,若如经无数世代者,亦非逻辑上所不可能之事。此犹如电影乃五分钟以前所放,梦为吾人昨日所梦,而电影中之古老房屋,梦中之古人,即亦可若为千多年前早已存在者。

    吾人即姑不论此对客观外在世界事物之存在之怀疑,然吾人对客观事物之知识,明为相对于吾人之主观者。如吾人前所说在不同角度下,不同媒介物下,不同生理心理情境下,吾人对一物之所感觉者不同。此外,吾人对外物之判断,更为多不确实,而只依于吾人之推想者。如吾见镜中人迎面而来,我遂忘其自后至。吾闻邻室收音机所放出之歌声,初亦可以邻室中有人唱歌。而推想之起,速如电光,恒使人不及辨孰为所感觉,孰为所推想。吾人不能保证吾人之判断一事物有某性质,不包涵推想之成分,则吾人可怀疑吾人对一事物所作之任何判断 [84] 。而在事实上,除吾人当下所感觉者外,其余吾人对外在世界之所判断或所知所信,皆多少依于吾人之推想。如吾人自晨离家出门,而思及门庭宛然,似如在目前,便信其尚在,此即明只依于推想。吾傍晚归来,居舍大可已被火烧,什物荡然。是见本诸推想者之皆不必真。而人如因知推想者之不必真,遂去除此一切推想,则可成一哲学上之怀疑论者,于其离家时,即不信其家尚在。至其出外归来,门庭依旧。此哲学上之怀疑论者,亦无妨谓:“在吾离家时,吾之房屋及其中什物,实已化为乌有而不在。唯吾归时,乃从新顿现。而吾在离家时,亦实无感觉中之亲证,以谓此时房屋及其中什物尚在。至若吾由观离家之时炭火熊熊,今则唯余灰烬。亦不必足证吾离家时,炭火之尚燃。因此炭火亦可在吾不见之之时即灭,此灰烬乃于吾见之之时所顿见。由此灰烬,遂可使吾可推想在吾离家时,炭火尚燃,而实则炭火亦尽可早已先灭也 [85] 。”至于若他人谓在吾离家时,亲见吾之屋与其中什物尚在,则吾亦未尝不可不信。且亦可依同样理由,以怀疑此人在吾不见时,亦如房与杂物之皆为不存在者。如吾人循此哲学的怀疑论者以用思,则吾人可进而谓,除我当前所经验直觉之某特殊事物特殊现象外,一切事物皆只在推想中存在,而实不存在之怀疑论。

    若吾人对于吾人之主观经验、主观心理及客观外物之存在,皆可发生怀疑,则吾人之所不能怀疑者,当唯有纯依吾人之理性而成之知识,如数学与逻辑之知识。然人如欲怀疑此类知识,仍非必不可能。即人可怀疑数学逻辑之推演之历程之有错误,人亦可怀疑吾人之肯定数学逻辑之原则之直觉,是否明白而清楚。人亦可怀疑其所用之语言符号,是否前后一贯。人并可由数学逻辑之恒归至若干诡论,如无限数之诡论等,及吾人不能保证吾人在逻辑数学之推理演算中,诡论之永不发生;以怀疑数学逻辑所依之理性本身,不足达真理,以形成确定不移之知识。人亦可由数学逻辑之知识,不必皆能直接应用,其应用,唯待于世界之为某一种经验世界(如吾人所经验之世界,为绝对的变化无常之世界,其变化之迅速,使吾人不能于任一物说是什么或是何数时,则一切数学逻辑之知识,即皆成不能应用者),则吾人纵对数学逻辑知识能绝对的加以确定,仍无助于吾人对世界之无确定之知识。即吾人对数学逻辑本身之内在的有效性,不能怀疑,对其外在之有效性,仍可怀疑。而果数学逻辑知识,不能应用于某一种经验世界,而无外在的有效性,则以经验世界为唯一真实之哲学家,亦可以此类知识为不真,为虚妄之知识。然则人之绝对不可怀疑,而可绝对加以确定之知识,可为人在知识世界所抓住之把柄,以为人继续求知之颠扑不破之根据者,毕竟为何?吾人又如何由此以建立种种其他知识之确定性?

    第三节 怀疑态度之根源与消除以往怀疑之道路

    吾人如欲对此问题求得一答案,当知吾人之怀疑态度之所以可无所不运之故何在。此实唯由于吾人心灵,对其所知之任何经验事物,或理论,或知识,皆可超越之而漫过之。由此心灵之能超越之而漫过之,则吾人即无任何理由,亦可对一切所知者,抱存疑不信之态度。吾人欲求确信吾人所知者之真,遂唯有进而求此所知者之根据,以使此心灵得一止息安顿之所。然吾人如已知一所知者之根据,则吾人之心灵,又可超越此所知之根据,而吾人之怀疑,仍可对之再生。由是而吾人遂必须再进而求其根据之根据。然此不断追求根据之心灵,如不能发现一根据,足以为其自身之根据者,则此怀疑之根,似即永不能绝。

    如吾人进而将吾人本经验之直觉所知,与本理性以推知者,分别言之,亦可见此怀疑之根之所自生。原一切本经验之直觉之所知者,皆止于所直觉者之如是如是。然吾人一朝超越此所直觉者之如是如是,以观此所直觉者,则此所直觉者即成非吾人所直觉。吾人亦若不能保证在未来必有同类之直觉,而吾人之所直觉者,即若成可疑。至吾人以一定之普遍原则为前题,本理性以推知者之为何,非至实际推出时,乃人所不知。而吾人在超越此所知之前提及已推知者,以观此可能推知者时,则对其所可推知出者,是否皆能应用于经验,再由经验之直觉以证实,及其是否皆不与人之其他所知者,发生矛盾,以反证此前提之必真,亦皆初非吾人之所知。于此吾人亦即可对此普遍原则亦发生怀疑。

    然吾人如知吾人之一切怀疑,唯是由超越吾人之所知者,而问其是否对吾人所不知者亦必为真,而生怀疑;则一切怀疑,皆不能及于吾人之止于“对吾人之所知者之本身之如是如是”之反省之知。故吾人可怀疑吾人由经验直觉所知为如是如是者,是否合于外在之客观存在,是否在将来仍有同类之直觉以证实之,然吾人不能怀疑吾人当初之有如是如是之直觉。吾人可怀疑吾人所经验过之一事,毕竟为吾人何时之所为,及是否我之所为或他人之所为。然吾人不能怀疑世间之有此事。吾人可怀疑吾人之一切本经验直觉及一定前提所推断者之是否为真,然吾人不能怀疑吾人之有如是如是之推断之事。此乃因吾人如怀疑吾人之有如此如此之推断,或宇宙间有某一事,或我有某一直觉,则此已设定此所怀疑者之先存在。而吾人之怀疑之,实亦即无异于存想之。则此怀疑,即非怀疑。故一切怀疑,皆只能是对一所推断者之是否为真,或一直觉、一事之涵义为何,与存于何处之怀疑,而不能是对推断本身之存在,及吾人所直觉者之有,或经验之事之有,而生之怀疑。

    吾人如由反省以看吾人自己之一切推断之事,则其所推出之结果,虽可为错误或不真,或无客观实在与之相合者,然此推断之事,所由构成之内容成分,则分析至最后,其中皆无所谓错误与不真,亦可无待于客观实在与之相合者。

    譬如吾人由镜中人对面走来,而依吾人看一般镜外人之推理原则,推断其乃向我们之身体前面而来,此固然是错的。但吾人此时之看见镜中人对面走来,则亦是一事实。于是我们即可改而依另一原则,“凡在对面镜中对面而来者,皆实由后面而来”,以推断其实自后面走来。亦可根本不作任何的推断,则我们之见其自对面走来,即无任何之错误可说。而其余一切我们之不自觉的进行之推断,如我们加以反省,而分开我们推断所据之经验的直觉,与所依之原则及推出之结果,亦即无此结果之真与不真之问题。而此所直觉者与原则分开后,则所直觉者在此,而原则可移用于他处,或存而不用,即可去掉一切不真或错误之根源。

    吾人若将由推断而生之真与不真之问题撇开,而唯将一切推断之事之所由构成者,分析开来看;则吾人亦即不能由我们之推断之可误,而据此以说,只有我当下所经验直觉者乃存在,此外皆不存在。因由我们之推断可误之本身,亦不能推出一切推断皆误。而我们若将一切推断之事皆放下,则我们固可不说在我现在所经验直觉者外之事物,皆照常存在。然亦不能说其必不存在;则我们至多只能对我之直接经验者外,无所说。而此无所说,并不同于说其不存在。

    至于我们之所直接经验或直觉者,是否即同于梦中之虚影,或只为我个人主观之心所现?或除我以外,是否即无客观之事物与他心之存在?欲答此问题则须知:谓吾人之日常生活中所见之客观外物与他人,同于梦中所见,因而皆不离我一人之心,此本身仍是一推断。而此推断之是否有效,则待于日常生活所见,是否皆同于梦中所见。然此乃明不能说者。一是吾人明知吾人上床闭眼后乃有梦,然吾人非在梦中,上床闭眼乃成醒。二是吾人可以醒时之所经验者,解释梦之所以成,而不能以梦中之所经历者,解释醒中之所经历。三是吾人今夜与昨夜所作之梦中之世界,不相联续,而在醒时之世界,则今日与昨日乃相联续者。则由梦中之世界中亦有人物,而推证醒亦如梦,梦中之境为我一人之心所呈现,而推断醒时所见之人物亦然,则失其所据。至谓吾人所见于他物与他人者,唯是其显于吾人之感官前之现象与印象,故吾人不能知他物与他人之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云云,乃假定吾人不能由他物与他人之印象现象,以直觉其存在,或假定吾人之知一物一人之印象现象,与知其存在为不相容而来。然此假定本身,并不存于吾人所有之他人他物之印象现象之本身,而唯由吾先视吾对他人之印象现象,为唯一之存在,而后乃有此结论。然吾如何能说,吾对他人之印象现象,为唯一之存在,此外即更无存在?此仍是依于吾人之一种推断。由此而吾人真将一切推断之事放下,则谓我之世界为我一人之变现,或他人他物皆不存在,亦不得而说。

    复次,吾人之说吾人所思之世界,可为五分钟前乃存在,而只宛似以前早已存在之说,仍为一推断。此乃是假定五分钟前存在之世界,可全同于现被认为经由无数年代而造成之世界,而作之推断。然此假定,果何所据?若无所据而成立,则吾人固可说,此经无数年代所成之世界,即为五分钟前所造之世界;然如此二语为全同,吾人岂不亦可再重说,此为五分钟前所造之世界,即经由无数年代之所成之世界,而仍回到常识之论?而吾人将本于无所据之假定而作之推断放下,则吾人亦即不能有世界或为五分钟前之所造之疑矣。

    此上所说者是:人如暂放下一切推断之事,或放下一切推断之是否真之问题,而纯从其所经验直觉及推理,所由构成之成分上着眼,则一切怀疑论,亦即同时失其所据。而此即一消除一往之怀疑态度之一道路。

    第四节 不可疑的事物

    吾人将一切推断之事,暂时放下,则吾人将暂不由推断以定何物之存在与不存在;而吾人亦将不据吾人之经验直觉,以推断何物之存在与不存在,或推断只有此经验直觉之自身存在。由是而吾人即达于一心灵境界,即于一切皆无所将迎,亦无所排拒,皆如其所如,而顺受之、观照之、之心灵境界。而由此心灵境界,我们即可逐渐发现,一切知识所由构成之一些必须条件或成分,其存在乃至少在知识世界中,为人所不能疑,而其本身却尚非我们通常所谓知识者。

    (一)即上所谓经验之直觉所对。如眼前呈现之青黄碧绿,软硬滑涩,香臭腥膻,酸甜苦辣,等纯粹之感觉与料;及我们之感情之烦忧悲愁,欣喜愉乐,以及我们前文所谓我们所作之具体事,如种种行、坐、视、听之种种活动。这些东西,我们对其存在于何时、何地、属于何人,与如何彼此关联而存在,皆尽是可疑。然若我们不问其存在何地等问题,则其“有”,皆为不可疑。其理由即前文所说:吾人疑之,即必须存想之。吾人既存想之,吾人即不能存想其为非有。又吾人若不论其存在于何地等,亦不依之作任何推断,则吾人亦不能说,只有在我眼前呈现之经验直觉所对,乃存在,乃有。呈现于我之过去未来者及呈现于他人者皆无。因吾人如此说,仍本于一推论,而非本于经验直觉之本身。如依此本身说,只能说凡呈现于经验直觉者,即呈现于经验直觉者。然此语初未规定限定所谓呈现者之范围,与经验直觉之名所指之范围。现在呈现者,既可变为过去,亦可重现于未来。过去与未来所呈现者,当其正呈现时,亦皆在现在。又呈现于我今日之经验直觉者,亦兼可呈现于我明日之经验直觉,及他人之经验直觉。反之亦然。故吾人无理由谓,只有呈现于我此现在之经验直觉之所对乃为有,其余皆非有。而吾人如必说,只有此呈现于我之此现在者乃有,余皆非有,则此呈现于我之此现在者,瞬即成为过去,而成非有;则我应即视世界为空无所有,而顿时大地平沉,山河粉碎。如吾人以为呈现此一时之现在者,亦为有,则凡呈现于任一人任一时之一现在之经验直觉者,应皆为有,不得说只呈现于我之此现在之经验直觉中者,方为有也。

    (二)如吾人能肯定经验直觉所对者之为有,则可进而肯定各种关系、性质等共相之为有。此等共相之有,初乃呈现于吾人理性之直觉者。此即如大小、长短、上下、前后、左右等关系,及方圆曲直之相之本身。此共相亦不限于通常所谓物界之物中有之。精神界中之一切烦忧悲愁之情调,同有一不欢之共相,一切欣喜愉乐之情调,同有一欢快之共相。而此各种情调间,遂或有一互相排斥之关系,或互相引生之关系,此关系亦为一共相。

    此类性质关系之共相,如不论其如何关联,以存在于何时何地,属于何人,亦为一不可疑之有。因吾人如疑之,仍必先存想之。而存想之即已肯定其有。

    (三)诸经验的直觉所对,及理性的直觉所对之必互有关联,为不可疑。经验之直觉所对,恒有共相,而相关联以存在,如红橙黄有浅色之共相;青蓝紫有深色之共相,诸色同有色之共相。而诸色之呈现于吾人之感官之前,则有左右前后之关系,大小方圆等形相之共相。此诸共相,亦初不能离经验之直觉,而被发现。如世间无单纯之左右关系,方圆形相,可被发现。又共相间彼此亦互有关系,如同异之关系,即遍于一切共相世界中之共相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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