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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西方哲学史中之先验知识问题

    关于经验论理性论之争,我们前已多少论及。但那只是就知识起源问题,对之作一广泛的讨论。现在我们单就他们所争之牵涉到西方各派哲学之先验知识问题,对其发展作一进一步的讨论。

    所谓先验知识之为先验知识,有各种意义。我们如说,不直接由经验观察而得之知识,即先验知识,则在西方哲学史中,柏拉图所重之理念知识,即第一种意义之先验知识。

    此第一意义之先验知识或柏拉图之所谓理念知识,一为形上学的先验知识,一为几何学数学的先验知识。他论理念知识之特色,即在其不由感官经验来,而可纯由人之反省来。譬如我们以其《曼诺》Meno篇所举之例来说;在此对话中,苏格拉底问曼诺一奴,如何可造一方形,其面积等于八平方尺。此平方之边,应当大于二尺,小于三尺。因二尺边之平方,应为四平方尺。三尺边之平方,应为九平方尺。然小于三尺而大于二尺之边,其平方尺为八尺者,却非整数。即小数多少,亦不易定。此小孩初想此问题时,亦一时茫然不知所措。但当其换一思想,却终于想到八平方尺之一倍为十六平方尺。而十六平方尺之边为四尺。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是我们所能造的。然后再想到:将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每边之中点,互相以直线连结,构成一内部之小平方,此小平方,正为大平方之一半,其量正为八平方尺。

    我们试思此知识之由何而来,此明是纯由人之反省而逐渐发现,并非由向外观察经验而来。依此,柏拉图名此类知识为理念的知识。其来源可说是由于人之前生之灵魂,原曾住于理念世界中。由此而一切数学几何学之知识,同为理念之知识,不由后天之感觉经验来。

    除此种知识外,柏拉图在《帕门尼德斯》篇,对各种形上学中之有无同异之范畴,可互相引申,而互相关联之论述,亦可算一种形上学之知识。此与其他形上学知识在柏拉图之系统中,同为纯理念之知识。

    第二意义之先验知识,是西方中古神学家之先验知识。如安瑟姆(St.Anselm)之由上帝为最大之存在、以证上帝之存在,即以吾人可不待经验,唯由吾人之有上帝为最大存在之一观念,以推知客观之上帝之存在。此亦为一种先验知识。后来圣多玛,虽反对安瑟姆之论证上帝存在之方式,而主张本经验事物,以推证上帝之存在。但其由经验事物以推证上帝存在时,所本之原则,如“凡物必有因”、“动必有使之动者”、“有较完全者必有最完全者”等,则为彼所直接加以肯定而不疑者。而彼于人如何知此原则,则最后归于自然理性之能力。而此诸原则之知识,亦即非经验知识,而为先验知识。此外,在其神学之论述中,对于上帝之属性之种种知识,亦皆由上帝之为全有,以一一推演出来,而皆为必然者。则此亦可谓不由经验来,而唯由理性来之知识。此皆可谓为形上学或神学之知识。此外关于数学及逻辑之知识之真,皆可由人之自然理性而认识,亦为圣多玛一派之经院哲学所承认。

    此种以自然理性能认识若干不由经验来的知识之理论,最后恒须归此诸知识之根源于上帝。因自然理性原由上帝赋给。而此自然理性所认识之必然性知识,何以如是如是,其最后根据,亦在上帝所立之法则之如是如是。由是而即可产生一问题,即如上帝所立之法则变了,此一切知识之必然性亦即不可说。故在经院哲学中之另一派如邓士各塔(Duns Scotus)一派,遂谓如上帝一朝真规定三角形三角不等于二直角,则此几何学之定律,亦即不复成立。然上帝之是否不改变其所立之法则与定律,非人所能知。由是而一切依上帝所立之法则与定律而有之此类知识,亦即无绝对之必然性。

    在西方近代之另一种对先验之知识之理论,是自笛卡尔至来布尼兹斯宾诺萨之理性主义之理论。此种理论,虽多由中古经院哲学而来;但其根本精神,我们前已说其不同 [77] 。其不同处,就其对先验知识之问题来说,是他们之论数学、几何学及逻辑知识之为先验的,乃重在自此类知识系统之诸基本命题(或明白之公理)上说。因除此基本命题外之其他知识,皆只是由此基本命题演绎而来。故只须说明此基本命题,不依经验,而依理性之直觉以建立,亦即说明了这些知识系统,为不由经验而建立。其次,是他们论这些基本命题之不由经验而建立,即直接从其对人之理性为自明,或不容人不加以肯定处说。由是而使一切不由经验而来之基本的先验知识,成为被人所自觉的加以肯定者,而不只是不自觉的加以假设者。同时亦即无异于以其对人心之自明,为其绝对确定之保证,而非以此诸知识内容中之观念律则等,为自存于理念世界,或为上帝所如是规定者,以为其绝对确定之保证。笛卡尔后之西方哲学之讨论数学逻辑之知识是否不由经验而来,或只由理性而来者,亦即可专就其基本命题,是否不由经验只由理性而来,与是否对一切人心为自明处,加以讨论。

    至于近代哲学之经验主义潮流,则是趋于否定一切先验知识之存在者。洛克即从一切所谓先验知识,并非对一切小孩子、大人、文明人、野蛮人同为自明,以论无先验知识。然彼同时承认,人之直觉,能得绝对确定之知识,如知三与一加二之一致之类。此乃不以后来之经验之变而变者。此仍可是一意义之先验知识。英国之经验主义之潮流,自巴克来否定概念之存在,与休谟否定因果律之必然性后,遂归于只承认人对于其内心之观念与观念之反省而成之知识,如数学知识等,为有必然性,可不为后来之经验所否定者。此亦为一意义之先验知识。

    先验知识与经验知识之问题,成为西方哲学之一严重问题,乃由康德之分先验之分析命题,与经验之综合命题,及先验之综合命题三者,此在前章已论其意义。

    实际上,无论在近代经验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中古之唯名论者与唯实论者,对于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与经验综合命题之意见,大体上是相同的。因对于一切命题,其宾辞之意义包涵于主辞中的,人皆可承认其为逻辑上必然的。而于一切涉及经验事物性质之关联之知识,如砒霜是有毒的之类,亦无人认为全不由经验而认知。而康德所提出之三种命题所最成问题者,唯是康德所谓先验之综合命题。

    在康德以后之后康德派哲学,大体上来说,乃是要扩大康德所谓先验之综合命题之范围的。在黑格尔以人对一切逻辑之知识,皆为先验的。即人对自然与精神之知识,其中亦有理性上之必然之成分,而有一意义之先验性。至综合与分析,则黑格尔以为乃相辅为用者。故于康德之依综合分析,以分命题为三种之说,亦不以为然。但大体说,则由后康德派、至后之英美及意之新唯心论及新康德派,都是在哲学上,兼重理性及经验的。而在英国之新唯心论者,如柏拉德来,与鲍桑奎之逻辑书,更着重讨论综合与分析在知识之历程中之相辅为用,而处处反对综合命题与分析命题严格划分之说。此亦即承黑格尔思想而来 [78] 。

    照柏拉德来及鲍桑奎等之意,我们之一切认识皆始于异中见同,以同贯异。故一切知识皆不能只是由单纯之分析或综合而成。而一切表面是分析命题者,皆同时有综合之意义;反之亦然。譬如他们说,一切判断皆为以一宾辞加于一主辞,而主辞最后之所指则为实在。故无论吾人对一主辞说一什么,都是综合一宾辞于主辞之上。而宾辞之意义,亦不限于只应用于一主辞,而有通于其他之主辞及宾辞之意义者。因而我们以宾辞加于主辞之上时,同时亦即将其他意义,亦联系于主辞,而综合于主辞之上。譬如康德所谓物体是有广延的,在康德以为此纯是分析命题。但如照此派说,则所谓物体最后必指一实在之物体,如眼前之桌子、石头之类。但我们试想:我们在说其有广延时,我们岂非即将此广延之性质,联系综合于桌子石头之其他性质,如颜色、重量等之上?此广延,又为石头桌子以外之山川大地所共有。则我们说其有广延,岂非同时指出其与山川大地有相同之处,而说其为一类的东西?此外广延之为广延,亦连带有其他性质,如可量性。则我们说其为广袤,岂不同时将其与可量性连结?以此类推,则世间一切将一宾辞加于一主辞,所成之判断与命题,即无一是纯粹分析的。

    其次:一切综合命题亦有分析之意义。如康德所谓物体是有重量的,或砒霜是有毒的,皆是综合命题。但如物体皆指实在的物体,则我们之知物体有重量,固然待经验。但我们之知物体有广延,初又何尝不是待于对物体之经验?然我们既由经验以知物体有重量后,我们岂不亦可说,物体本来有重量的性质,而说物体之意义中本涵有有重量之意义?如我们说物体之意义,本不涵有重量之意义,则我们如何可以有重量之宾辞施之于它,而说此有重量,对它为真?至少,我们在说此有重量对物体为真时,我们是从所了解之物体之意义中分析出其有重量之意义,而构成之分析命题。

    此种理论,以一切判断命题皆兼为分析的与综合的,其根据在以一切概念皆为异中之同,又为统异者。由同言同,是为分析。同皆统异,则为综合。不用概念,则判断或知识不成。而一用概念,则一判断中宾辞之概念,要对主辞为真,即必须是与主辞之概念有所同一之处,而可从主辞中分析出的。然此亦不碍主宾辞概念之同外有异,而用一宾辞施于一主辞,亦即在一方面使一主辞增一新义,而为综合的。由此而一切判断知识之所以为判断知识,亦即不外于异中见同,以同贯异而已。

    依此种理论,以看逻辑中之同一律,则此同一律皆指异中之同。纯粹为同语重复Tautology之同一律,乃无知识意义者。如说A是A,白是白,马是马,此不成知识。而凡成知识者,如白是色,马是动物,此主宾辞之概念之同一,皆为异中之同。即此表达同一律之A是A之符号,其中之前一A与后一A,亦非只是同而无异,因其前后之地位,即已有异。若欲使其无异,则只有视二A为一A,便只能说一A。则同一律之本身之意义,亦即无由表达。人欲表达同一律,必须用不同地位之A之是A,以为表达,即证同一律中之所指之同,不能为一离异之同,而只能为一异中之同。

    第二节 现代科学哲学中之先验知识问题

    然此种新唯心论者所立之论,虽甚圆融,然实未真正与科学知识本身之具体问题关联而论。即如数学知识与一般经验科学知识之不同,要为一事实。数学要非直接以所经验实在为直接对象之科学。则其知识之毕竟为分析与综合,仍必须另作讨论。而此派学者,皆未能深及。

    然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之数学与符号逻辑之一大发展,则一方为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出现,一方为形式论派Formalist主数学可由若干后数学Meta-mathematics中之基本公理演绎而出,一方为逻辑斯蒂克派Logistic之主数学可归约于逻辑。而现代逻辑,亦逐渐能形成严格之演绎的逻辑学之系统。此种演绎的逻辑学之系统,乃只依少数基本观念、基本命题而建立者。由此种种现代之逻辑学、数学、几何学之发展情形,以看传统之先验知识问题,则更显出种种之新问题,为传统哲学家所忽略者。

    自柏拉图至近代之理性主义者以至康德,其心目中之先验知识之标准,恒为数学与几何学。而几何学中如雨点之间以直线为最短,直线外一点只能作一平行线之公理,更似为既不能证明,而又必真之真理。则其知识之来源,似只有归之于先验之理性之直觉。然李曼(Riemann)之假定“直线外一点,不能作任何平行线”之几何学系统,及罗伯求斯基(Lobachewsky)之假定“直线外一点能作无定数之平行线”之几何学系统建立后,其皆为无任何自相矛盾之命题之系统一点,旋即为人所共认。相对论之物理学,又表面为应用李曼之几何学者。于是二千年来,以几何学之公理为绝对必然而自明之先验真理之说,遂若从根动摇。而数学与逻辑之知识系统,既可由若干之基本定义与基本命题,演绎而出,此基本命题亦似不须再视为自明之公理或思想律,而可只视为人之所自由设定者。于是现代之数学、逻辑、几何学中,即皆似可无所谓传统意义之自明的先验知识。

    而在另一面,中古传下之神学形上学之先验知识,在康德即已谓其为不可能。而现代人对形上学神学,更不加以重视。于是纵此类知识中,包涵有先验知识,亦无大助益于近代哲学家之欲证明先验知识之存在者。

    又对因果原则,在理性主义者,夙视为一先验知识,在康德则视为先验范畴。然自休谟以后,若干西方哲学家,只视因果原则为一求知时之设定或规则,不以其本身为一知识 [79] 。由此而近代哲学中之一趋向,即为废弃一切传统意义之“如为前生所知”、“代表上帝之法则”、“对理性为自明”、“基于人心之先验范畴”等意义之先验知识,而只承认一种逻辑上之先验知识。至此外之人之知识,则皆为经验知识。而最代表此种倾向之哲学,则为逻辑经验论者。而此倾向之哲学,亦即只承认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而否认其先验综合命题之哲学。

    依此派之理论,纯逻辑之先验知识,为数学几何学及逻辑学之知识。此知识之所以为先验的,其根据为吾人对于语言文字之意义之约定。如物体之有广延之所以为先验,唯因吾人在物体之名词之意义中包涵有广延之义。几何学数学知识为先验的,因一切几何学数学知识,皆由其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中推演而出,亦即由此基本定义命题中之符号所约定之意义中,推演而出。于是一切先验知识之来源,归根到底,皆为依语言符号之定义之约定,以演绎之所得。此演绎之所得者,亦未尝溢出于吾人初所赋予于语言符号中之意义之外者。故一切几何学数学之先验知识,在本性上,皆同于说A是A,而皆为同语重复。(Tautology)不过在演绎之所历之程序,过于繁复时,吾人可不知吾人所演绎出者,皆原为涵于前提之语言符号之意义中者耳。

    然在现代哲学中亦有另一派,乃遥承笛卡尔之思路,以“自明”为各种先验知识之保证者。此即胡塞尔(E.Husserl)一派之说。现代数学家如普恩加来(H.Poincare)虽亦倡一种约定说,然又反对数学只为同语之重复之说 [80] 。亦有以直觉为数学公理之根据之直觉学派之数学理论,如布鲁维(L.E.G.Brouwer)之说。而英国亦有一派承其传统之直觉主义思潮,以说明先验知识之不限于狭义之逻辑性知识者,此如尤隐(A.C.Ewing)约德(C.E.M.Jaod)等之说。

    由此而毕竟有无在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及经验命题以外之知识命题,在现代西方哲学,今仍为一未决之问题。

    此上所述为西方哲学中先验知识问题之发展之一简单历史,而吾人在以下则当对此问题,试作一些讨论。

    第三节 “先验知识命题必为分析的”一命题如何建立之问题

    关于先验知识是否只有一种(即先验的分析命题)或二种(即先验之分析命题与先验之综合命题),所以成为不易解决之问题,首因此问题本身,不能由经验知识以决定,亦不能由分析先验知识之概念或名词,以作先验之决定。因经验知识只是经验知识,其不能对先验知识之只有一种或二种,有所决定甚明。而先验知识之只有一种或二种,亦明不能只由分析先验知识之概念以决定。因无论说其是一种或两种,似皆为对于先验知识之一名,加以进一步之规定,而为对先验知识一名,加一综合的宾辞。而吾人如欲使“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之一语成为分析的,则必须在先验知识之一名中,先加上只有一种之意义。如吾人在先验知识之一名中,已先加一只有一种之意义,则先验知识固可说只有一种。然人亦可于先验知识一名中,不加上只有一种之意义,或加上有二种之意义。由是而无论吾人之谓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二种,皆同为可由人任意规定,而无法加以讨论,以决定是非者。

    故欲使问题,成为可讨论,吾人必须先对人类之知识,皆作一分析,看其中之先验之知识命题,是否只有一种。然此则实无异把人类所有之知识全体,当作一人所经验之事实看,而检讨其情形之为如何。然人类所有之知识之全体,又为人所不能一一加以检讨者,因其内容为无穷。故吾人即把人类所有之知识全体,当做一所经验之全体看,我们仍不决定其中之先验知识是否只有一种。因纵然我们就已检讨过之知识,而指明其中只有一种,仍不能保证在吾人未检讨之知识中,不有另外之一种。由此而见逻辑经验论者,谓人类之知识只有逻辑之分析命题之先验知识,与为经验综合命题之经验知识本身 [81] ,乃一既不能由先验决定,亦不能由经验决定之一问题。

    我们如试看,逻辑经验论者之谓人类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之理由,则其意盖是:一切纯粹之演绎知识,皆是纯由其预定之前提,以引申结论者。结论之由前提引出,必须前提足够引申出结论。而前提之足够引申出结论,即同于谓表达前提之语句中所涵之意义,可引申出结论之语句所涵之意义。而此所引申出者,便绝不能超溢于其所自引申出者之所涵外。因如此超溢为可能,则其超溢之部分,不在前提之所涵之中,即不当由前提引申,而前提亦即不足够引申出此一部分。由此而一切纯粹演绎知识,只能为分析的。然此中有一问题,即吾人可承认前提必需足够引申结论,但吾人可问:前提之引申出结论,毕竟为何义?结论之意义不能超溢于前提之外,又为何义?如所谓“结论之意义不能超溢于前提之外”之意义是说:吾人所了解之结论之意义,不超溢于吾人所了解之前提之意义之外。则此明为悖理者。因吾人虽承认数学几何知识为一演绎知识,然无人能承认吾人逐渐学习数学几何学后之所了解,从未超溢于吾人最初所了解之为前提之诸公理等之外。如所谓结论不能超溢于前提之意义,是说结论之所涵,不能超溢于前提之所涵之外,则此前提之所涵,又毕竟为何义?如谓其所涵者,即为其所能引申出之结论,则此无异于先定其所涵者之意义,为“其所能引申出之结论”之意义。则此结论自不超溢其所涵。但吾人若自一结论之实际引申出后,看吾人此时之“兼知前提与结论之情形”,即明与吾人初之“只知前提与前提有其所涵之情形”不同。而前一情形明对后一情形,在实际上有一增加。则吾人何以不可说,由前提实际引申出结论,乃由一知识,再增加一知识,而为一综合历程?

    然此上之批评,尚未及问题根本处。此根本处,在一切演绎知识系统所由构成之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之有其所涵,是否唯以吾人对此: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中,所用之语言符号之意义之约定为基础?吾人亦可如是问:此基本定义与命题之有其所涵,其基础是在吾人之约定其中之语言符号,以如何如何之意义之一事上?或在其意义之本身有其所涵?如谓其基础唯在吾人之“约定语言符号以如是之意义”之一事上,故此基本定义与命题有其所涵;则其所涵者,应不能出乎吾人约定以如是之意义时,所自觉之意义之外。因而其所涵中即不能包括吾人初所不知,而后又引申出之结论。如谓其基础,在其意义本身有其所涵,则吾人顺其意义之所涵而思,固可引申出吾人初所不知之结论。然在此情形下,则吾人不能说:以此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为前提,所以能引出结论,唯由于吾人之约定其中之语言符号,以如何如何之意义之事上,而当说在语言符号之意义之本身有其所涵之上。

    第四节 常识与科学中之先验综合命题

    吾人上文将约定某一语言文字以某一意义,与一意义本身之所涵之二者分开,则吾人可说,吾人在自觉的约定某一语言文字以某意义后,再说其有某意义,此固纯为分析之命题。如吾人自觉的约定以马指黄马白马等,则说白马为马,自为分析的命题。但吾人不能说,由一意义以知其所涵之意义,而造成之命题,皆为分析的。因一意义所涵之意义,尽可是在吾人了解一意义时所不了解,亦不能由之直接分析而出,而唯顺其所涵以措思时,乃能了解的。此所了解者,因对于原所了解者有所增加,而一意义,与其所涵之其他意义,即可是二,或是一而兼是二,而非只是一;则由一意义分析出所涵之意义之事,亦即同时是发现一意义与其所涵之意义之综合的联结之事。

    对上文所论,我们可先从一浅近之例讨论起。如我们说任何有色的东西必有广延,请问此命题是否是一经验命题?如非一经验命题,是否即亦纯依语言之意义之约定而成之先验分析命题?

    我们明很难说此只是一般之经验命题。因为一般之经验命题,我可假想否证之之经验;然而此命题,则似不能有任何经验加以否证。我们决不能假想一有色而无广延之对象。然此命题是否即纯依语言之意义之约定而成立的?此似乎可说,而实不可说。我们似乎可说:有色的东西之所以必有广延,是因我们在经验有色者与广延之相连后,于是在有色之一语之意义中,加上有广延之意义。故“有色者必有广延”一命题,即等于“有色而有广延者必有广延”。此即成一分析命题,其所以必真,纯由此中之主辞中已包涵宾辞之意义而来。而主辞之所以包涵宾辞之意义,则唯由吾人之约定有色一语言中包涵有广延之意义而来。

    但是我们试想,我们之所以要在有色之一语言中,包涵有广延之意义,毕竟是因有色之一语言所指者之色之本身,涵有广延之意义呢?或是因我们可自由约定有色之语言,包涵广延之意义呢?在此,似乎我们可并不约定有色之语言,包涵广延之意义。如我们只以有色之语言专指色,则此语言中不包涵广袤之意义;因而有色者之必为有广延,即非必然的了。而有色者之必包涵广延之意义,即全由于人之自由约定。

    然而此种答复,明不能完满,因为我们固可自由约定有色者之包涵广延与否,然我们却并不能自由约定说有色者必不包涵广延。我们不能说有色者莫有广延。此不能说之理由,便只能在有色者之一语言,所指之色本身兼涵有广延之意义,而不能在我们对于语言之自由约定上。由此例,我们可知一语言之意义之可自由约定,并不同于一语言所指之意义及其与其他意义之关联之可自由约定。在此例中,颜色与广延之关联,明非可由人自由约定的。

    此外同类之例证,为西方现代之哲学家所举出的尚有:

    一、凡有体积者必有形式。

    二、声音必有高度。

    三、颜色必有浓度。

    此类之例,虽似乎琐屑;然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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