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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不同于一般经验命题之可为未来经验所否证,而皆是表明一种共相之与其他共相之同时呈现,而不能相离者。

    除此类表示共相与共相之必然同时呈现之命题外,则有表示一共相与另一种共相之必不同时呈现之命题。如

    一、一片颜色不能同时在一空间面,又不在一空间面。

    二、两片不同的颜色,不能同占一空间面。

    三、相异的声音,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如其相异的被一听官所感觉。

    四、听官不能看见颜色,视官不能听声音。

    此类之命题,一些逻辑经验论者,亦以为只是依于语言意义之约定而后成为必然的。如第一命题之成为必然,即可说由我们之先约定一片颜色之意义之一片,即涵不在二空间面之意义。如我们不如是约定,则一片颜色,并不必然涵不在二空间面之意义。如我们称在二空间面者亦为一片颜色,如称一花之颜色与镜中之花之颜色,为一片颜色,则一片颜色亦未尝不可同在二空间面。

    但是这种说法,明包涵观念之混淆。诚然,我们亦可只想一片颜色而不想其不在于二空间,而称在不同空间面之颜色,为一片颜色。但是在我们以一片颜色,只指一空间面之颜色时,此颜色之不在其他空间面之意义,却并非以我们之不想而不在。我们于此,只可不想其此意义,而不将此意义包涵于一片颜色之意义中,然而我们却并不能想其莫有此意义。我们要了解此中一片颜色一名,所指者之全幅意义,我们只能承认其有此意义,而不能加以否认。是即此命题之为必然之理由。

    此外听官不能看见颜色,似亦可说纯由我们对听官、听、颜色意义等字之约定。因如我们约定听官之一语言指视官,则听官即能看颜色。或约定看之意义同于听,颜色之意义同于声音,则听官亦能看颜色。但对这种辩论,只须有一答复即:我们必须约定听官之语言以指视官,然后听官能看颜色,岂不正证明我们之以听官之语言指听官时,听官本涵有一不能见颜色之意义?对其余问题之答复,读者可自求而得之。

    除上述两类命题之外,对于时间空间与形量关系,我们通常还承认下列一些命题是必真的:

    一、A事在B事之先,B事在C事之先,则A事在C事之先。

    二、A事在B事之后,B事在C事之后,则A事在C事之后。

    三、A与B同时,C与B同时,则A与B同时。

    四、A在B之上,B在C之上,则A在C之上。

    五、如上述之上之关系换为下之关系,或之东、之南、之北、之西之关系,亦然。换为之内、之外、之关系亦然。

    六、如A色B形同在一空间,B形与C位同在一空间,则A与C亦同在一空间。

    七、时间为一进向。

    八、空间为三进向。

    九、一直线不能成角。

    十、二直线不能围绕成一平面圆形。

    十一、三直线不能围绕成一立体。

    十二、全体大于部分,而等于其部分之和。

    十三、两点之间只有一直线。

    十四、平行线不相交。

    对于这些命题,在常识皆以不能由经验否证之命题。然是否皆为只由语言意义之约定而建立,则亦有问题。

    对上述之命题,如关于同时之意义,及时间为一进向,空间为三进向,在相对论之物理学,皆似不能成立。而同时之意义变,则先后之意义亦变。如空间与时间合为四度空间,则宇宙可视为四度空间之球面,则第四点,第五点皆成问题。而同在一空间者,如时间不同,即亦非同在一空间。又如空间为球面形,则其上所绘之直线,皆可相交,亦即平行线可相交,而二直线即可围绕成一平面圆形,三直线可围绕成一立体,一直线即成一圆周角,两点之间之直线皆成曲线,则直线非最短。又在一无限数之系列中,抽取其中之一部分之数,亦可构成一无限数之系列,而其中之项与原来之一无限数系列中之项,皆可有一与一之对应,则部分可等于全体 [82] 。于是此上各点,皆成问题。然吾人是否即能因此而谓常识中之此类命题,皆无一意义之先验之必然性,或此一切命题之为真与否,纯由人对于时空形量之语言名词意义之如何约定而定?

    依吾人之意,吾人之不能说常识中此类命题,无一意义之先验必然性者,即吾人无论如何不能否认此类命题,与一般经验命题之不同。至少对常识中所了解之时空及一般之形量言,此类之命题,为普遍而必然的真者。吾人可谓当吾人将时空合为一四度空间,或将同时之意义改变后,则常识中之此类命题,皆成非必真者。然此并不碍在此四度空间之观念下,及改变后之同时观念下,仍另有对之为必真或普遍必然真之命题,或必不真之命题。试想吾人之假定空间为球面,则其上之直线皆成曲线且相交,此岂不同于谓将一平面之纸,摺成球形,则其上之直线,皆成曲线且相交?然在平面成球形时,其上之直线,即成曲线,此本身岂亦非一普遍必然之真理?岂此等等真理,纯由人对直线曲线之意义自由约定而来,而不由于在平面上之直线与平面原有一定之关系,及平面成为球形时,与其上之直线所成之曲线亦有一定之关系而来?

    第五节 非欧里得几何学之解释

    由此以论非欧克里得几何学所引起之问题,则吾人以为对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存在,至少有下列数种,加以解释之方式:

    (一)为纯视每一种几何之基本观念皆为无意义之符号,其基本命题,唯是表示符号间之可彼此代替之关系者。依此种解释,则吾人可以任何符号,代替一种几何学中所谓直线与点等原始观念,而使一几何学之系统,不失其为真。则一几何学之系统之构造成为一纯逻辑之构造,而由各种几何学之原始观念之互相代替,我们亦不难将一几何学之语言翻译为另一几何学之语言。然在此情形下,则人不当对一种几何学中之直线曲线等,有任何具体想象,亦不能以之指任何想象中之空间或物理空间 [83] 。则吾人于此有何理由称之为几何学系统,而非如吾人前章所举唏唏哈哈呵呵一类之纯逻辑的构造之系统?至此种纯逻辑之系统之仍不能只依名词之约定而形成,吾人将另论之。

    (二)为谓欧克里得几何与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差异,乃由于所设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有根本差异。如一设定线外一点上只有一平行线,一设定其无,另一设定其多。则人至少在设定此不同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时,必须对于空间先有一不同想象。而于此不同空间中,分别直觉此设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意义。然在此情形下,则此不同几何学,乃各对所想象之不同之空间而真,因而亦受其所想象之空间中,所可能有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决定。则一几何学之名词指何意义,虽可由人任定,然其所指意义如何相关联于一想象空间中,却非可由人任定者。此下为吾人想象三种不同空间之一方式。

    吾人可想象:依常识中所谓直线,而向上下四方伸展之空间为欧克里得之空间。吾人亦可想象,此空间中之平行之直线与平面,皆覆于-球面上。于是在其伸展之途程中,一切平行线与平面,乃逐渐皆趋于相交。是即成无平行线之李曼几何学之空间。

    吾人又可想象,一空间之二平行直线,其一为静止之直线,其二乃在另一平面上之旋转之直线,由其旋转而所成之直线无穷。然此无穷直线既皆为此直线所生,即皆可说与原一直线成平行;则吾人可想象过直线外之一点有无数平行线之罗伯求斯基之几何学。

    此为吾人想象三种不同之空间之一种方式。此外尚可有其他方式,以想象各种不同之空间。然因吾人常识中,所想象之空间为欧克里得式,故吾人之想象其他之几何学,必须以欧克里得之几何之空间为根据,再改变其中之若干性质关系,乃能形成。因吾人所根据之欧克里得之空间,有其一定之空间性质、空间关系,则吾人改变其若干性质、若干关系,而想象出之不同空间,仍必有其一定之性质关系,因而亦即各有对之为真之几何命题,非可由人自由约定者。

    (三)以几何学中之空间,为兼指有物理事物关联而成之物理空间者,如吾人实际生活于其中之地面上物理空间,或天体间之物理空间,或原子核中之物理空间等。依此说,则每一几何学中之名项,皆兼指一实际事物之空间性质,空间关系,如以直线兼指一刚体上之线,或光之进行之方向等。但在此情形下,则吾人初视为一直线者,如刚体之线或光之进行之方向,缘于物理空间中之物理关系,乃随时可变曲,亦可本为不直者。由此而吾人肯定有某种直线之几何学,如欧克里得之几何学,即可成为不能应用于物理空间者。而能应用于物理空间者,即可为不肯定有此某种直线之其他几何学。然如一物理空间,真有其一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可说,使某种几何学,能应用或不能应用,则其中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相涵,仍为一定,非可由人任意约定者。而几何学之空间,若必须能兼指物理空间者,方为真正几何学,则几何学中之名项所指者之意义,亦即非由人任意约定者。

    第六节 数学与逻辑之基本命题为兼综合与分析的

    吾人最后之问题,为一切数学逻辑之基本命题,是否只为依于语言意义之约定,而无一先验必然性之命题?

    表面观之,一切严格的数学逻辑之知识系统,其基本定义与基本命题,乃皆明白的标出者。而此种系统之构造,唯赖吾人之依此基本命题中所陈之推断原则,进行实际的演绎。于是此演绎之历程,唯是引申出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之所涵之历程。如谓此演绎所得者为知识,则此只能为一纯由符号意义之分析而得之知识。但吾人前章已论到,由一前提之语言,所以能引申出结论之语言,其关键不在吾人之先约定某一语言以何意义,而在某一语言所指之意义之能涵其他意义。而此意义之相涵,乃不只为分析的,而兼为综合的。吾人今即将重说明此义。

    譬如吾人在数学中承认联合原则、交换原则、分配原则,在逻辑中承认代替原则、推断原则,承认双重否定原则(即否定之否定同于肯定)等,吾人可问:在吾人从事数学逻辑系统构造之始,即将这些原则,明白以若干语言符号之定义加以表示,是否即可使这些原则之全幅意义,皆被纳入于定义之中,并使诸原则全无先验之性质?吾人将说此明为不然者。

    其所以为不然,是因此诸原则本身,是由吾人分析吾人已有之数学知识、逻辑知识,并反溯吾人实际作逻辑思维、数学思维时,实际所经之历程、规则、及所必然先已肯定之预设等而形成。故亦必至数学逻辑进步至今日之阶段,乃有此诸原则之自觉的提出,而纳之于定义之中。初并非人类自始即依此定义而思想,以产生逻辑与数学。则此诸严格定义之出现,明为人依其对于逻辑知识、数学知识等之反省之所发现,而后纳之于语言文字中者。则吾人今日之只能有如是如是之定义等,乃为吾人实际上已成之数学逻辑之知识与思想历程等之所制约,而明非由吾人之任意先赋给以某一语言符号,以一定之意义而来者。

    吾人在数学中承认联合律(A+B)+C=A+(B+C),交换律A+B=B+A,吾人试问,吾人何以必须承认此联合律、交换律?此岂非吾人在实际作数学演算时,吾人之曾先依此而演算?故吾人亦唯在数学性之思维中,对上列之ABC等代以一数时,然后此联合律交换律等,乃有意义。如以ABC皆指实际之人,“+”指实际之人与人之联合关系,则AB联合后再与C联合,明可不同于B与C联合后,再与A联合。而先有A再联合B,与先有B再联合A,亦彼此不同。则此交换律联合律等,岂能离吾人之数学演算之实际历程与数学思维,而由吾人之任意加以建立?若吾人将此诸律则加以否认,则吾人一般之数学演算与数学思维又岂可能?

    此外在逻辑思维中,吾人所运用之各原则,岂不亦同样为吾人之实际的已有能有的逻辑思维所制约,而非由吾人任意加以建立?

    复次,吾人在已肯定诸数学逻辑原则时,吾人之直接加以运用而思维其意义,固可说其只为分析其意义之事。然此中仍须辨明:吾人所运用之原则之本身之构成,是否只赖一分析的思维活动,或兼赖一综合的思维活动?吾人之或依原则而进行思维时,此思维活动是否同时为综合的思维活动?

    即如吾人在数学之联合律中,吾人试问(A+B)+C=A+(B+C)之毕竟只为分析的或兼为综合的?吾人固可言其为分析的,因左项中亦只此三项,在此“=”号之左右二端,即为同义语。但左端中之括弧,在A与B外,右端中之括弧在BC外。二者之意义,亦可不同一。则其间之“=”之符号所代表之意义,岂不可说为综合的?因此“=”号,实并非表示其左右二端之数项之全同,而是表示左右二端之数项,在数学之演算中为可相代者。然左右二端之数项既不全同,如何又可相代?此不能说由于人之任意约定,因人之实际的数学思维皆依此交换律联合律而进行。若此中之理由,不在人之任意的约定,则此中之理由,便只能由吾人之思维之本身中之理性求之。即唯有谓此“律”,乃兼依于吾人之分析的思维之理性与综合的思维之理性而立。而此二种理性,本身之如何统一,亦只能由吾人之理性自身中求之。

    如吾人求之于吾人思维中之理性,则吾人可了解此联合律,唯依于吾人之直觉:如有二数项AC于此,B为可特与A相联合(A+B)+C,亦可特与C相联合A+(B+C),此二联合同为可能,而皆与B之为B、A之为A、C之为C不生影响者。亦即与A是A,B是B,C是C之自同中,所表现逻辑上之同一律不相害者。无论B特与A联合或特与C联合,皆为一综合。然此二综合,皆与ABC之自同不相害;则吾人可说此二联合、二综合之方式,对A、B、C之价值,为同一。依此同一,吾人即可以一联合代另一联合,而(A+B)+C=A+(B+C)。由此而有联合律,故此联合律所表示者,即B特联A及A特联C之二综合方式之同一。则此律乃兼由分析与综合之思维之所成。

    依同理,我们可说明交换律亦为兼综合与分析者。此即由于吾人之直觉一数项在另一数项之后与先,对一数项与另一数项之自身,为不生影响者。故其在一数项之先,与在一数项之后,即有一同一。

    其次,吾人亦可说明,合二数以成一数时,如1+1=2,此不只可说为分析的,亦可说为综合的。因1+1与2二者之符号不同,意义即不能全同。则说其相等,即为综合之联结之之事。吾人何以可综合此二者,而说1+1=2?此唯由吾人直觉以数观对象时,分为二个一以观之,与合之为一个二以观之,乃吾人之二种活动,然此二活动可互相代替,而皆与对象之自身,不生影响者。因而吾人可直觉此“分之为二个一”,与“合之为一个二”乃同一,吾人遂可说1+1=2,即二个一等于一个二,其数值相同。

    吾人能知二个一与一个二之同值,则知凡二个数,皆可合视为一个数,一个数皆可分为二个数;而吾人如以一数与一数相乘,再与另一数相乘,即同于一数之与后二者合成之数相乘;而一数与后二数合成之数相乘,亦同于与此二数之分别相乘,由此即有数学中之分配律。即A×(B+C)=(A×B)+(A×C)。而此分配律中之=之两端,仍非全同,乃异而同,即兼为分析的与综合的。

    由此而吾人再进一步看,逻辑本身之定义规律,亦当为兼分析与综合者。如吾人说P真,等于说~P假或P假假。P真与P假假之意义,是否彼此全同一?至少此二者语言符号不同,则吾人如何可谓其意义为全同一?如非全同一,何以说P真又可同时说P假假?此只能归于:吾人之知一切肯定同于否定之否定。然何以肯定同于否定之否定?此二名岂非亦不同?此最后仍只有求之于吾人之思维之理性。此首因吾人可直觉:当吾人想一命题如草是绿时,与吾人之想草非绿再否定之,吾人所思想者仍为同一。由是而吾人知:无论吾人直接想此是绿,与由想此非绿再非此非绿,吾人思想之对象与内容,仍为同一。此为P真与P假假之同一之一外在之讲法。

    另一内在之讲法,则为吾人自觉吾人兼有肯定与否定之活动,此二者同为吾人之活动,然二者又相异。此知其相异而肯定其相异,即为一综合的活动。然吾人一面知其相异,又知吾人肯定什么于一事物时,即不复有否定什么于一事物之活动。于是吾人知肯定之活动存在,否定之活动即不存在。反之亦然。吾人复知使否定之活动不存在,即同于使肯定之活动存在,而直觉:有一否定否定之活动,即同于有一肯定之活动。此为由主观之活动之存在与否,讲P真与P假假之同一。

    再一种更深之讲法,为吾人肯定时,在吾人所自觉之肯定活动之上之后,有一自知肯定之为肯定,并任持此肯定之为肯定,而继续生起此肯定,亦即肯定此肯定之心之性。此即心之理性。吾人依此理性,一面生起此肯定,一面即遮拨否定活动之生起,以成就此肯定活动之生起。而此遮拨否定之事,与成就肯定之事,实一事之二面,亦一理性之二面。而此一理性即反反以显正(即正正),否定否定以肯定肯定之一理性。此中离否定之否定,则肯定之肯定不成;离肯定之肯定,则否定之否定亦不成。遂显出一否定之否定与肯定之肯定,互不相离所成之全体。此全体为一综合肯定之肯定与否定之否定二者所成。而肯定之肯定与否定之否定,亦同依于此全体,并依此全体而俱成。此即二者之同一之处。此一全体之理性之二面,互异而又同一。由是而吾人可说P真与P假假之同一。P真则P真是同一律,P真则P假假,是不矛盾律。如P真与P假假,依于一全体之理性而为同一,即同一律与不矛盾律之同一,依于一全体之理性而同一。至于所谓排中律,则当兼自此全体中之理性之“肯定之肯定”之排斥或否定“对肯定之否定”,及“否定之否定”之排斥或否定“对否定之肯定”上说。此为其与单纯之肯定之肯定,及否定之否定之不同者。而排中律与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意义之同一,亦唯有自其同依于此全体之理性处说。由此而所谓思想三律之成立,皆兼依于思维中综合性与分析性。综合是合异证同,分析是由同证同。三律之异而不相离,显出一理性之全体,为合异证同;三律之同依于此理性之全体,而可互证,则为以同证同。是皆待学者之深思,而自得之。

    至于除此以外,其他之逻辑原则,如一般之代替原则,推断原则,之是否只为以同代同之分析活动,或兼为综合活动,亦二者皆可说。因吾人之以符号代一符号,此二符号即毕竟非同。以一符号代他符号后所成之命题,明为一新命题。则谓由代而成之命题,与原来被代之命题,有同无异,即毕竟不可说。因吾人如连逻辑之命题于思维中之理性言,则命题不同,意义皆不全同。如知上所谓P与~~P之不全同,则知由肯定P再经~~P而肯定之P,二者亦不全同。然吾人不经~~P不能再肯定P。故肯定P与再肯定P亦不全同。由此而一切所谓同语重复Tautology,皆非绝对之同语重复,皆非只是以同证同,而皆是通过异以证同。而人之任何推理之再进行一步,任何推断原则,再运用一次,吾人只须自其皆须经其否定之遮拨(即否定之否定),而后可能之一点上说,即可谓其皆是通过“异”或“否定”以进行,亦即与此“异”或“否定”发生一综合性的遮拨关系以进行。而任何之演绎思维,或引申一前题或基本定义命题所涵之意义,以成结论或新命题之思维历程,皆为一兼分析与综合之思维历程。而即一切将绝无意义之符号,依规则而加以播弄之逻辑演算,数学演算,只在其必须依规则一点,即须自求去其不依规则之思维并依自然理性以遮拨不依规则之思维。而此即已为一兼分析与综合之思维历程。除非人之逻辑数学演算,真全同于计算机器之活动,则无任何无综合活动而只有分析活动之演算为可能者。

    如吾人知人之思维活动理性活动,皆包涵分析与综合之成分,则谓先验命题皆为分析的或皆只依于语言符号之意义之约定而成立,乃无当于理者。亦即吾人绝不能依逻辑数学之先验知识之皆为分析的,遂谓此外更无先验的知识。因逻辑数学之知识之成立,至少在其所依基本规律上看,此规律之如何形成,即非只原于人之分析性之思维。而对各种几何学,对时间空间,对事物之共相与共相之同异关系,吾人皆明可觉有:非可由以后经验所否证,而与一般经验知识不同之先验必然之知识之存在。至于此种知识之种类内容,毕竟如何?及其先验必然性之依何条件而建立?其先验必然性,是否能离人之一切可能经验与理性而成立?此皆尚待人之再进而求之。

    先验知识问题 参考书目

    此下所举之书目,为本章之前四节所涉及者,至于本章之后二节之所陈,则多为我个人之意见,尚待于发挥引申并加以讨论者。

    Kant:Prolegomena to Future Mataphysic,4,The General Questions of the Prolegomen .

    H.Feigl & W.Sellars: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PT.IV.Is There Synthetic Apriori Knowledge?M.Schlick,C.I.Lewis.二皆有文,可资参考。

    A.J.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Ch.IV.The Apriori.

    A.C.Ewing:The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Philosophy.Ⅱ.The Apriori and the Empirical.

    B.Blanshard:The Nature of Thought.第三十二章Concrete Necessity and Internal Relations.

    J.Hospers: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Ch.2.Necessary Knowledge,especially Sec.Ⅶ

    M.G.White:The 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An Untenable Dualism.见Semantics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ed.Linsky.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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