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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康德之因果理论

    第三种对因果之疑难之答案为康德之说。此说之第一要点,在承认吾人之所以有因果之观念,乃由于吾人对果之事之印象观念,与吾人对因之事之印象观念之相承而发生。然依康德说,相承而发生,并非只是相联而发生。印象观念之相联而发生者,不必有因果之关系。如吾人观一房屋由左至右时,其中亦有印象观念之恒常的如此如此相联以发生。然吾人并不说此为因果之关系。因此中之印象观念相联之秩序,可以逆转。如吾人由左至右后,再由右至左,则所生之印象观念之相联之秩序,即全部逆转。然吾人对于有因果关系之事物,所生之印象观念之秩序,则只能先有对因事之印象观念,而后有对果事之印象观念,而不能逆转。如吾人之必先有食饭之印象观念,乃有饱之印象观念。先有推船之印象观念,乃有船行之印象观念。先有船在上流之印象观念,乃有由船至下流之印象观念。而由因至果,亦正如水之向下流,为不能逆转者。此不能逆转之相承之诸印象观念,乃在一时间之系列中,先先后后,以呈现于吾人之意识之前者。由是而因果之关系,不能离吾人“凭之以认识世界,而安顿吾人由世界所得之印象观念”之“时间格局之秩序”而理解。

    康德之说之第二要点,在承认因果关系之必然性,并不能自先后呈现之事物之印象观念之本身中求根据。如吾人并不能直接由诸手推船之印象观念中,必然的推出船动之印象观念。然则吾人如何可说,一定之印象观念之后,必可有一定之印象观念相承而起,而以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则此初只根据于吾人通过时间之秩序,以认识世界事物时,依吾人理性之要求,吾人必求在一单线之时间之前后段中,先后呈现之印象观念间,发现一定然不移之关系或连结,可为吾人之综贯前后时间之统觉,所确定的把握者。唯在吾人有此确定的把握,而自觉其所把握之关系或连结之是如此,而非如彼;吾人乃能自觉吾人之能知自我之是其自身,而为一统一之自我,吾人之理性要求,乃得满足。故依康德之说,外在事物之自身,是否有因果之关联,本非吾人所能先验的决定者。印象观念与印象观念间之必然的关系,亦非吾人所能由经验发现者。然吾人认识世界事物时,依于吾人之理性,吾人却必然要求先后呈现之印象观念,其相承而起,有一定然不移之关系或连结,为吾人所把握,以成就吾人之所谓确定的因果关系之知识。吾人之必然如此要求,亦即同于谓吾人之必然要求通过因果方式,以认识世界。而因果在康德之哲学中,即成为吾人之理解世界之一先验范畴。

    康德之因果理论,以吾人之所以必通过因果方式以认识世界,方能满足吾人理性要求之论,可先自浅处,连吾人上章所论,再加以说明。譬如吾人在日常生活中,先有一印象观念,如吃饭,继有一观念,为饱。吾人明能依吾人之统觉,以统一的把握此二者,而关联之为一全体。则依于吾人在上章所谓本于理性而有之归纳原则之应用,吾人即将普遍化此关联而望下次之吃饭亦饱。亦即使此吃饭与饱之关联成定然不移者。如下次吃饭不饱,则吾人必感一失望,而觉不同时之我之所知者,不能相互一致而不确定。同时亦感一吾人之能知自我之自身,不一致不统一。故吾人可说,依于吾人之理性,吾人乃必然要求,吾人所经验之印象观念,其相承而起之关联为确定者,亦即吾人乃必然要求“一定之因生一定之果”之确定知识者。

    于此,吾人对于康德之因果理论,仍可生一问题。即吾人虽必依理性而通过因果方式以认识世界,而求确知种种事物间之因果关系,然吾人将如何保证吾人之必能确知事物间之实有因果关系?吾人如何能确知每饭之必饱?如不饱又将如何?则此问题依康德之理论,当说,吃饭不饱,必有外在之原因。如胃失感觉之能力,或所吃之饭乃似饭而实非饭……者,故吾人当求知此另外之原因。而人如再问,何以人必须求知此另外之原因,知之有何必要?则可如是答:即人知此另外之原因使吃饭不饱后,则此中之同吃一饭而一饱一不饱之矛盾即解消,即同因不同果之矛盾解消,同因同果异因异果之原则得照旧维持,而吾人之理性要求,即再得满足。至于人如果更进而问,吾人如何知于上例中必有可能求得之另外之原因,则康德之答案,当仍回到:依吾人求知之理性,吾人必通过因果之格局,以认识世界。因而吾人必先肯定于上例中有另外之原因,为人所可能求得。此肯定乃吾人之求知之理性,不容自己的发出者,亦更无反面之理由,以谓其不当有者。至于此另外原因之存在之证实,则原为在对之未有经验之先,所不能证实者。此即康德在先验辩证论中,所以未尝否认世界除因果律外有自由律之存在之故。

    至于在康德以后其不满意上列诸种因果理论者,则或如实用主义之视因果律为一可应用的假设,或如罗素之视因果律只为人之求知识时之一不能证明之信念、一设定,或则以人之谓事物必有因果律可发现,只是一愿望 [61] 。然皆与上列休谟穆勒石里克之说,同欲去掉康德之以因果律有先验根据之说。于是在一般论科学方法者之观念中,因果律渐成一外无所附、内无所根,而纯为人之知识活动进行时之一虚悬之架格,用以条理化吾人之所经验者之一工具,而此工具之价值,则只须就其能成就种种经验知识之结果上,加以肯定。至其应用于经验事物之是否必然有效,其保证在何处?依此类之说,则认为人之求知活动,并不须待于得此保证,然后乃能进行,而亦不须求其必然有效之保证。而此种之说,实亦除废弃康德所谓因果律有先验理性根据一点外,与康德之以因果律在应用时,只是一凌空的认识之方式或范畴之说,在原则上并无差别。

    第八节 因果关系为实事与实事之关系及因果关系之直觉的确定性

    康德一派下来之因果理论,只将因果方式提举为一虚的范畴规则,以求条理化人之各种经验内容之说,仍有一终不能令常识满意者。即依此类之说,人之谓事物有因果,可只表示一主观之信念愿望,至多亦只有内在理性之根据,而另无经验以直接认知此关系之存在,亦无其必可继续应用之保证;则人仍未尝不可随处撤回此因果之范畴或规则之应用,而不求知事物之因果。则吾人之求知因果之活动,即亦可无继续进行之必要。

    依吾人之意,欲于此问题,求一更满意之解决,唯有先回至吾人在知识之起源一章第六节及能知所知之关系一章第十一节所说,而重新肯定:世间之有因果关系之存在,至少具一义之直觉的确定性。而欲真了解此义,则系于吾人之重新把稳因果关系为实事与实事之关系,而非只是由一形式之理与形式之理相涵蕴之关系,或单纯的现象与现象,或印象观念与印象观念之相续呈现,之前后相承之关系而撰成者。以上之说,皆不能免此数途,以论因果。而由此数途以论因果,则谓世间之确有因果关系之存在,乃终不能证成。因形式之理与形式之理之涵蕴关系,只为一逻辑关系,非即因果关系。现象与现象之关系,印象观念与印象观念之关系,皆为可截断分离而观者。而此即使其间可无一定相联系之关系,亦即不能证成因果关系之存在。

    如吾人把稳因果为实事与实事间之关系之说,则上述之一切以因果关系只是依现象与现象,印象观念与印象观念之相续呈现,前后相承而撰成之说,即皆为对吾人之经验,未加深一层之反省,而只在其浮面上反省之见。如依此类之说,人之吃饭而饱,亦只是一吃饭时之饭之色如何、味如何之现象或印象观念之呈现于吾人之前,后再继以一饱之现象或印象观念。然前一类之现象或印象观念,何以必须继以后一类之现象或印象观念而起?自其二者为可截断分离,视为不同相异之现象印象观念以观,其中实无一定之联系可说,即亦可无因果关系之存在。但吾人如进一步看,则吾人当说,吃饭为一实事,而觉饱为又一种实事,此中之因果关系,唯是指前一实事与后一实事之关系。此种二实事之关系,乃由“前一实事如有一向性,以向后一实事,而此二实事又更迭而生处”以见。即此中之前一事由存在以走向不存在,后一事即由不存在以走向存在;二者如秤之一低一昂,可合为一全体,以俱被把握,吾人亦即可直觉二者之相依而不离,而对此相依而不离关系之存在,有一直觉之确定性。而此关系,即吾人生活经验中之因果关系也 [62] 。

    吾人以上所谓一事之由存在而不存在,即一事之消逝,所谓一事之由不存在而存在,即一事之生起。故吾人亦可说吾人之直觉一实事之生起与一实事之消逝之相依而不离,亦即直觉一因果关系。如以中国哲学之言说之,则一事之生起为阳,一事之消逝为阴。而直觉此消逝与生起,或阴与阳之相依,亦即直觉一因果关系。

    吾人在生活经验中,能否只觉一事之生起,而不觉他事之消逝,吾人以为是不可能者。表面观之,吾人于觉一事之前,似可另无所觉,如吾人觉一声以前,可不觉其他任何事物。实则吾人不觉声,则所觉为一片寂静,继而方觉声之继寂静之境界而起。则在觉声之前,并非无所觉。而在吾人觉声时,实有声之生起与寂静之消逝之二实事之相依而起。而此二者间,即仍有一因果之关系。故吾人可说,声破寂静。此外在吾人之生活中,吾人虽尽可于若干实事生起后,或不觉其所引生之另一实事,然未有不觉其生起乃同时依于他事之消逝者。如吾人之吃饭而觉饱,吾人如向前看,此觉饱所引生之实事为何,吾人或不知。然吾人如向后看,则吾人觉饱时,亦即不再吃饭,而吃饭之事已消逝时。此中即至少有吃饭与觉饱因果关系。

    吾人所说之一实事之生起与他实事之消逝间,有因果关系,恒被人加以忽视。人恒以为无论因或果,皆当为积极的实事之生起,而不当只为消极的实事之消逝。且人又以为吾人在论客观事物之因果关系时,更罕有指一事之消逝,为一事之因或果者。然依吾人之意,则以为吾人即在论客观事物之因果关系时,吾人所谓为果之事,虽似皆指一积极之事之生起,而试细加分析,仍可见此中任一积极的事之生起,皆恒以消极的一事之消逝,为其背景 [63] 。如吾人在常识中谓置纸于火,则火烧纸,二者皆使人有积极性之印象观念,或使人见积极性之现象,因而若只为积极的二事之相联系。然实则置纸于火,即移动原来在他处之纸以就火。而此中即已有“纸在他处”之事之消逝,与之同时。而纸之覆火,即有未被纸覆前之呈何状态之火之燃之事之消逝。至纸被火烧,则为火中之纸之消逝。唯由此,乃有火之更熊熊燃烧之事,依纸之不断消逝以俱起。又如吾人自电池发电以入水中,将水加以电解,成氢二氧一。吾人亦似处处只见诸积极的诸事生起之联系。然实则在电流池中出时,即有在电池中电流之消逝。而电流之入水中,即在水外之电流之消逝。水被电解,即原来之水之消逝,由是而后有氢氧之气之生起。以此类推,则知一切积极的事之生起,皆依于一消极的事之消逝。而一切所谓积极的事之生起之相联系,皆以消极的事之消逝为媒介。此消逝虽可只暂时消逝,而以后亦可再来,然要是一暂时之消逝。由此吾人遂可说,一事之生起之直接的原因,即在一般所谓原因之他事之消逝。而由一事之生起,所以引起之另一事之生起,则正在此事再归于消逝。故一事之生起之似为积极的成就他事之生起者,亦实为消极的以其消逝以积极的成就他事之生起者。吾人如只从一事之生起积极的成就他事之生起上看,则一事之现象与他事之现象,既截然相异此中无彼,彼中无此,而并在对立,则此中之一定的联系,即可有可无,而不须肯定其存在,亦即吾人不须肯定有所谓因果关系。然从一事之生起而又消逝处,看其与另一事之生起之联系,则在二者中,此之有与彼之无,如天秤两头之一低一昂,并在对立而相反相成。吾人遂可直下觉“此之有”与“彼之无”之相依而不离之关系,必须肯定世间有此一关系之存在,此一关系即上文所谓一定之联系,而吾人亦必须肯定有因果关系之存在。

    吾人上谓世间之有因果关系之存在,初乃依于一事之消逝与一事之生起之相依不离之直觉而建立。而在其建立后吾人即可依理性,而将此直觉所建立者加以普遍化,以成对“凡有因必有果之原则”之信念。此信念亦即“任一事由存在而向不存在时,必有他事由不存在而向存在”之信念。此乃吾人可本吾人之生活经验之进行,而在有生之年,随处可由生活经验以证实者。此点亦一切对因果之怀疑论者,所不能怀疑者。因人之怀疑因果此本身,亦为一实事。而人在有怀疑因果之实事时,此怀疑本身,即有使其心中之因果观念暂消逝之效果。而其怀疑之事既起而消逝后,此怀疑后所引起之心境行为,亦可与未有此怀疑之前有不同。故人以后再提及因果观念又可再现此怀疑,以使其因果观念再归消逝,此即为其以前之怀疑之事所生之效果。休谟论因果无客观必然性,乃唯依于过去之经验中之二印象观念。恒常相连而生之主观之习惯,实亦同不免有类似之自相矛盾。因如人在过去经验中,经验一印象观念与另一印象观念相连,即使一印象观念之孤立状态消逝;而此相连之经验已消逝后,人仍可留下一习惯 [64] ,以使其以后遇一印象观念时,即思及其他;并于此中使所遇之一印象观念之孤立状态消逝,此本身正证明过去之经验之有一效果,故过去经验,由存在而消逝后,仍能为因,再以引起一类似之经验也。

    第九节 已成世界与方生世界之因果关系

    然此种由吾人自身之经验生活,所能处处加以证实之因果关系之存在,是否能保证客观世界之一切事物间,皆有因果关系之存在?则吾人之意是,如将其他一切事物,皆视为绝对外在于吾人之生活经验之事物,则此保证,自仍为永不能有者。然吾人如谓吾人所谓客观世界之事物,皆只为吾人之更迭而起之经验中之事物,或视一切事物,皆为吾人可能经验之事物。则吾人在发现世界事物有一新变化时 [65] ,吾人至少可说,吾人原先所可能经验之已成现实世界,与后来所可能经验之现实世界,乃更迭而起者。而依吾人上所谓因果之意义,即应说其间有一因果关系。即一前者由存在而消逝即有后者之生起之因果关系。

    吾人一般所感之因果问题之复杂性,皆由吾人在发现世界事物之一新变化时,吾人恒不能知其因果之所在而起。吾人所视为因者,或非必然,或非充足;而吾人所有之关于事物之因果律之知识,亦不必皆普遍而必然。然吾人之所以相信果必有因,因必有果者,吾人所信者唯是如因不在此处,必在彼处,果不在此处,必在彼处。而吾人只须于已成之现实世界之任一处,发现吾人所求之因,或以后之世界之任一处,发现吾人所求之果,吾人皆可满足吾人之要求。故吾人之信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初乃以整个世界之已成全部事物(即先所可能经验之已成的现实世界),与方生之全部事物(即后来所可能经验之现实世界)间,有因果关系存焉。初未标别何者为何者之因,何者为何者之果;而吾人之视为有因果关系之事物,则恒只为一极有限之少数经验事物。则欲由对后者之知识,以证实凡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之普遍原则,自为不可能。然此却无碍于吾人之肯定:在可能经验之世界中之已成之事物,与方生事物间之必有因果关系。因而吾人终可依因果方式,以观可能经验之世界事物,进而逐渐求标别何者为何者之因,何者为何者之果。

    吾人此上所论一切事物之变化,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之原则,乃纯形式之普遍原则。此形式原则,吾人亦可再依纯理性加以讨论,以论其在吾人理性自身中之根源。但非吾人今之所及。然将吾人上之所说与康德之论合而观之,已大体上足够确立此原则。此原则亦即可引申出同因必同果异果必异因之原则。盖如异果不异因,则有果为无因;同因不同果,则有因为无果。然由此原则,却不能证明世间有完全相同之具体事。因自整个世界看,任何具体事皆有其唯一无二之地位,而为不可再者。而此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之普遍原则,亦不能使人保证其已有之因果知识之必真,更不保证条列之抽象的因果知识,能全部说明一具体事物之为如何如何;更不保证吾人对一具体事之因与果,能有完全的知识。而只保证:如世界有任何新事物之由生起而存在,必同时有与之相依而不存在或消逝者;亦必有继其自身之消逝而起者 [66] 。因而吾人求知一事物之因与果之事,在原则上,必可逐渐求得。即不得,亦有理由以信其有,如上之所陈。至于过此以往,如一切因果知识之如何逐渐求得而确定的建立,则非哲学之思辨之事。仍要在本可能经验世界中之实事与实事之继起,所呈于吾人之前之现象与现象,印象观念与印象观念之连结,而依归纳原则加以普遍化,看其孰为能不断由经验证实,而真实普遍化者,以定其是否为真,以建立因果知识。此则为吾人之常识的观察与科学研究之辛勤工作,而另无巧妙之道路可循者。

    因果原则与知识 参考书目

    牟宗三 《认识心之批判》 第二章《生理感中心之现起事》之客观化,论因果之直觉的确定性。

    《中论》 《破因果品》。又梁漱溟《印度哲学概论》第二篇第四章《因果一异有无论》。

    F.H.Bradley: Appearance and Reality Ch.VI.Causation.

    F.H.Bradley:Principle of Logic.Vol.II.Pt.II.Ch.Ⅲ.Validity of Inference.

    本书此章评穆勒之因果之五法,皆不能确定的建立必然性的因果。

    Hume:An I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On the Idea of Necessary Connection.Ch.

    中文有关琪桐译本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BK I.part.Ⅲ Sect.Ⅱ-Ⅳ.

    B.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IX.On the Notion of Cause.Published in Pelican Book 1953.

    B.Russell:Human Knowledge its Scope and its Limit.Pt.VI.Ch.V.

    关于罗素对因果理论在其《哲学问题》、《哲学中之科学方法》、《心之分析》、《物之分析》等书,皆有所论。有E.Gotlind并著有《罗素之因果理论》Bertrand Russells Theories of Causation.可见其一生盘桓于因果问题。

    M.Schlick:Causality in Everyday Life and in Recent Science.选载于H.Feigl: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 PP.515-534.及Krikorian & Edel Contemporary Philosophical Problem二书中。此文力主因果只为现象承续之规则性。

    R.G.Collingwood:An Essay on Metaphysics.Part ⅢC论因果之为一形而上学的预设。

    A.C. Ewing:A Defence of Causality,选载于Contemporary Philosophical Problems.Ed.Y.H.Krikorian and A.Edel.此文为反对因果只为现象承续之规则性,而为实在事物间之必然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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