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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吾人对于事物之普遍律则或自然律之知识,是否关于事物之形数等共相间之函数关系之知识,或因果关系之知识;我们都可说其同须根据归纳原则之运用,由个别特殊事物之情形之观察实验而建立。譬如吾人可由观察一物体由一斜板滑下时,在不同的单位时间,所经过之空间距离,以知其下降时之加速度。而伽利略遂有物体下坠律之提出。我们可观察在不同时间中,在太阳系中之行星之位置,便知各行星之运行之轨道与运行之速度,由此而凯蒲勒有天体三大定律之提出。我们亦可由几次实验,知温度与体积与压力之关系,而波以耳(Boyle)与查理士(Charles)有气体定律之提出。这些定律,都是我们只对少数之事例,作观察实验后,便能依归纳而加以建立之普遍定律。普遍定律是可用于一切事例,即无限数之同类事例的。然而我们之观察实验,无论重复多少次,皆只是少数有限事例。此无限事例可不须远求,而即通常所视为一事例者中,亦可包涵无限事例。如依伽利略之物体下降律,则物体下坠时,在每一点每一瞬之速度,皆是合乎此定律的。而一物体之下坠所经之空间时间中,即可分为无限点、无限瞬,或无定限的分为更小之时空之片段。一物体在任一点之一瞬,或在任一片段之时空中,皆可为一事例,则一物体之一次下坠之事例中,即可包含无限事例。于此,吾人便不能不发生一问题:即吾人何以能由有限的若干次对特殊事例之观察实验,以归纳出可应用于无限事例之普遍律则?然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与科学研究中,实无时无地不在由少数特殊事物之观察实验,以归纳出普遍之律则。吾人随处从事归纳,则归纳本身成为我们思维活动之一种进行之方式,所经常遵照之一种原则,而为一切吾人对其他自然界之普遍律则之知识,所由建立之根据。然我们却可问:此归纳原则之本身,毕竟又依何根据而成立?

    对此问题在哲学史上有数种答案。

    (一)亚里士多德之答案,即将归纳原则之根据,归于存在之特殊事物,原是各有其类者。每一类之特殊事物,原有其共同之形式或性质,而此形式与性质即其律则。而吾人之所以能由少数特殊事物之观察,即可建立一普遍律则者,乃由特殊事物中之本有普遍律则之内在。故吾人所观察者,虽为特殊事物,然吾人所推知者,则为普遍律则。此种由一类中之特殊事物,以推知一类事物所同遵照之普遍律则,在亚氏称为直觉之归纳Intuitive Induction。如由一鱼之构造,以推知一切同类鱼之构造;由物体向地心落,以推知一切物体皆向地心落。

    亚氏式之答案在形上学上,未尝不可说。然若就知识论之立场观之,则为一种独断之论法。因吾人如谓归纳原则之根据,在一类之物,有其共同形式或性质;则吾人必须已先知一类之物,有其共同之形式与性质。然吾人如何知一类之物,有其共同之形式性质?此本身正是由吾人之先施行归纳而后能知者。吾人之必先施行归纳,乃能知某一类之事物,有某些共同之形式性质,则吾人不能以吾人之施行归纳之根据,在一类之事物有其共同之形式性质,以成一循环论证。

    (二)为穆勒式之说,此说以一切自然现象,皆表现一自然齐一律Uniformity of Nature。所谓自然齐一律,即“在以同类现象或事象为条件下,所发生之现象或事象恒相同”之律。此自然齐一律,可谓乃一切具普遍性之自然律所同依之律。因若无此自然齐一律,则一切自然律,亦皆不能成立。然此自然齐一律之根据何在?则穆勒以为一切自然律之建立,其根据皆在经验,故自然齐一律之根据,亦在经验。吾人之所以知此自然齐一律,即因吾人在经验中,无往而不证实同-条件下,所生之现象之相同。而凡现象之不同者,其所以生之条件必不同而已。

    此种穆勒式之说与亚氏式之说虽不同,然亦同犯循环论证之过。因其一方以自然齐一律为一切经验之归纳的根据,而一方又以自然齐一律,乃由经验之归纳而次第建立。然如谓自然齐一律,乃由归纳而次第建立,则无异谓永不能完全建立。而在人所已历之归纳之事以外,一切继起之归纳之事中所处理之其他事物,是否服从自然齐一律,亦不可知者。而若谓此继起之归纳之事之进行,必须先根据对自然齐一律之肯定,则此自然齐一律,应为不须待归纳以建立者。而此两难,穆勒必不能逃其一。

    (三)为罗素之论归纳原则之生理心理之起源之说,即谓人从事归纳之事,可溯源于人之生理的推理,或交替反应。此乃人与动物之所有者。如人对犬或小孩每一次摇铃(A)即与以食物(B),则下次摇铃(A),犬及小孩皆口流涎,而期待食物(B)之来。此正与人之作归纳推理者,每见A事即连B事,于是于再见A类之事,即推测B类之事之来,有相同处。而后者之起源亦即在前者。此说不代表罗素对归纳原则全部之理论,然吾人亦可取而视为人之肯定归纳原则之一种生理心理之根据之论。

    吾人如论人之所以信归纳原则之主观的生理心理之起源,则罗素之此说,亦未尝无足资启发之处。然吾人明不能以吾人求知时之运用归纳原则,其根据只在此种生理之推理或交替反应。此首因后者乃非自觉的。次因后者之例中,如犬与小孩之反应,乃纯为被动的,被制约的。三因后者之例中,如犬与小孩之反应,乃并非真能建立成一普遍之律则者。如犬与小孩可因铃得食物,乃唯对其主人或家人等之铃为然,而非对一切铃皆然者。因而乃不能由此以建立:“凡有铃声即有食物,当对之流涎”之普遍律则者 [54] 。然吾人在依归纳原则从事归纳时,吾人乃自觉自动的求建立种种现象间或事物间之如何连结之真正的普遍律则者。

    吾人如知归纳原则之根据,既不在一类之客观事物本身所有之形式性质,亦不在由经验所得之自然齐一律,又不在吾人之生理的推理或交替反应,则吾人尚有二可能,以说归纳原则之根据。

    (四)归纳原则只为人求知时所遵循之一规则,吾人亦只能假然的设定归纳原则之有效,然不能定然的肯定归纳原则之有效 [55] 。吾人只能不断依此原则去由少数特殊事例,以推得普遍之律则;然吾人并不能事先保证吾人处处皆可由若干特殊事例,以推得普遍之律则。依此说,则吾人亦非不可能遇见若干特殊事例,为吾人所不能由之推出普遍律则,或其中之一事象与一事象之连结,乃根本不见普遍律则存于其中,而一一皆为一偶然之聚合者。

    人之谓归纳原则,只为人所遵循之一规则,吾人只能假然的设定其有效,又非谓其同于一般之假设。因一般之假设皆可否证,吾人亦能设想可加以否证之种种情形;然此归纳原则,乃吾人所不能否证者。吾人至多只能说,吾人于若干事例中,常未能推得其普遍律则。然吾人永不能断其无普遍律则,则吾人仍可依归纳原则,以进而求其普遍律则。吾人虽可想一一之事象与事象之聚合为偶然,然吾人亦永不能证明其为偶然。而吾人之知识之进展,正为一步一步发现吾人昔所认为偶然聚合者,实非偶然;则吾人永不能证明事象与事象之聚合为偶然。而此亦即同于谓:人永可遵循归纳原则以求知,而永不能加以否证。而自其不能否证处说,则不能谓之为一般之假设。

    然此归纳原则既为永不能否证者,则其所以不能否证之理由何在?如无不能否证之理由,则吾人何以必须遵循此归纳原则以求知?又如其必不能否证,则何以吾人不可定然的加以肯定?何以不可说其有定然的理性根据?则为此说所未能答者。

    (五)除上列诸说外,吾人之论归纳原则之根据,尚有一可能;即此是直接根据于吾人在思维活动中,吾人之理性之自身,原为能自觉自动的肯定普遍律则之存在,并依归纳原则,以由特殊事相之经验,求建立此普遍律则者。至于何以人之理性自身,肯定有普遍律则之存在,而客观事物亦即有普遍律则之可求得而被建立,则最后只能说由于客观事物之存在本身,即涵合理之意义,而为理性的Rational。即人之理性本身,与存在于客观事物中之普遍律则之形上之根据原为一。然此乃是一形上学之命题。在知识论之立场说,则吾人只须说,吾人永当依理性,本吾人对事相与事相 [56] 之相连结之经验,以求建立普遍律则于其中;亦无任何经验事相,能在原则上拒绝吾人之求建立普遍律则于其中之活动。此即已足证吾人之理性活动,与其中所包涵之归纳原则之具普遍的有效性矣。

    人之怀疑归纳原则之根于人之理性者,恒是从人之依于归纳原则而建立之普遍律则,可为错误的,或可为以后之经验所否证处着眼。然实则此中所否证者,唯是吾人本理性中之归纳原则,而夹带经验概念,所建立之关于某种经验事相之连结之普遍律则,而非此归纳原则,与其所依之人之理性之自身。吾人之谓归纳原则,依于吾人之理性之自身,即谓吾人之所以必由经验事相之连结,而求建立普遍律则于其中,初乃原于吾人之将所经验事相之连结,加以普遍化之性向。由此普遍化,此连结,当下即化为普遍律则。而所谓归纳原则,亦即此加以普遍化之性向,而更无其他。此加以普遍化之性向,乃吾人自身所具有,而自觉自动的表现于吾人之思维之进程中者。吾人所谓理即普遍者。因而此普遍化事相之连结,以使之成为一普遍律则之性向,即一理性。吾人之理性,可说是使一一理成就之性,而此成就理之性,亦即见于吾人之普遍化事相之连结,以建立普遍律则之思维进程中。而此思维进程本身,亦即显吾人之“成就一理”之性,而为吾人理性之呈显。而此理性之呈显,初即在将事相之连结,加以普遍化处呈显,故初亦即夹带吾人所经验之事相之连结以进行。而世间亦初无任何吾人所经验之事相之连结,为吾人之理性所不能加以普遍化者。故吾人只须一次经验二事相之连结,亦可立加以普遍化,而试建立一普遍律则。宋人之一次在株边得兔,而即守株待兔,与科学家之一次见氢能自燃,即知一切氢皆自燃,皆同依于人之理性之可将一次所经验之事相中之连结,加以普遍化之理性。而前者之所以为大愚,唯在其于一次之兔在株边之事中,所发现兔与株之连结,加以普遍化以后,再虽证实,而恒被有株无兔之经验所否证,而后者则无否证之者。然吾人若初无普遍化当前所经验之事相之连结之理性,则亦无所谓以后之证实与否证;而此中之所证实与否证者,皆唯是吾人之理性,据所经验之事相之连结,加以普遍化后,而被吾人试建立为普遍律则者。而非此求普遍化之理性活动之自身,或其中所涵之归纳原则之自身也。

    吾人上说归纳原则,包涵于人之理性活动中。然复当说明,一切归纳之知识,或关于经验事物之普遍律则之知识,欲求更确定的建立,惟赖于经验。因依理性,吾人原可将一切事相之连结,加以普遍化,试建立之为普遍律则,以求证实于未来者。然此中有能证实而真成为普遍律则者,有不能证实而不能真成为普遍律则者。此何者被证实,何者被否证,关键全在后来所遇之经验。因除非事相之连结,依于一数学逻辑上或某种直觉上之必然,则此事相之连结,即皆为可不如此连结者。而知其如此连结之根据,便惟在经验。而吾人之将其连结,加以普遍化后,如无后来继起之经验加以证实,则亦即当被思为可不如是连结,而成不必然相连结,亦不能真成为普遍律则者。由是而能真成为普遍律则之事相之连结,即必须为横通一切经验而无阻者。其能如是横通,而只须有A事相即有B事相者,吾人即以A为B之充足条件。凡无A即无B者,吾人以A为B之必须条件。凡有A即无B者,吾人谓A与B相排斥。凡无A即有B者,吾人谓A与B合以穷尽一情形下之各种可能。由此吾人即可得各种关于A与B之关系之种种之确定之知识。而吾人如欲建立“A————B”之一普遍律则,或欲证明A为B之充足而必然之条件(即只须有A则有B,无A必无B),则吾人须考察在一切经验中,是否皆只须有A即有B,无A即无B。然此中则有一大困难;即吾人之经验,永为有限。吾人不能在实际上,具有一切可能之经验。由是而吾人虽在已有之经验中,皆发现有A处即有B,无A处即无B;然吾人终不能证明,无与A俱起之C,此C为B之生之另一必须条件,而此C为吾人所未经验而未知者。由是而吾人即永不能证明,A为B之充足条件。而当在一情形下有A而无CB时,吾人之由A以推B,即可产生错误,不能有绝对之确定性。

    “A————B”之普遍律则之绝对确定性,虽不能由经验而建立;然吾人如在各种时间空间之情境下,由观察实验而得之经验,皆见有A即有B,则吾人可谓A为B之充足条件或充足理由。因如上述之未知之C,亦为B生起之一独立的必须条件,则在不同之时间空间情境下,C即为可不存在者。故如在不同之时空情境下,吾人皆见有A即有B,则吾人可说C之存在与否,与B之生起为不相干者,而此A即可为B之必须而充足之条件。如此C仍实处处存在,而为与A恒相伴随而起之B之另一必须条件,则吾人虽不能说A为B之充足条件;然此仍无碍于吾人之由A以推B,而以A之存在为吾人推B之充足理由。吾人之推理,即仍有效。故吾人愈能在不同时空情境下,由观察实验而得之经验,皆发见有A即有B无A即无B,则吾人所建立之A————B之普遍律则之确定性必愈高,即其概然性 [57] ,愈高,而几于绝对之确定性矣。

    解释与归纳原则 参考书目

    J.Hospers:What Is Explanation? 见A.Flew 所选Essays in Conceptual Analysis.Macmillan 1956.

    B.Russell:Problems of Philosophy.Ⅵ On Induction.

    J.S.Mill:System of Logic.Book Ⅲ.Ch.Ⅲ.on The Ground of Induction.

    H.Feigl & W.Sellars: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第五部Induction and Probability.其中有H.Fiegl H.Reichenbach,R.Carnap等论归纳与概然问题之文。又本书第七部Problems of Description and Explanation in Empirical Sciences 其中包括H.Fiegl C.J.Ducasse论解释之二文。

    Max Black:Problems of Analysis,Ch.X.Pragmatic Justification of Induction.Routledge & Kegand Paul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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