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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常识中之解释与推知

    纯自一一求知之事上说,人所求知者,皆为一特定之知识。此特定知识之种类,不外吾人于知识之分类一章所说。而此各种知识中,吾人所首当讨论者,为关于各类具体事物之经验知识之成就,所依之根本假定或原则之问题。此问题盖皆由吾人之求说明一经验事物何以如此,及以后将相连而起之经验事物如何而来者。

    大约人在能说话不久,即能发问。而小孩最初之所问者,除问什么东西叫何名字外,即问事物之为什么如此?或为什么存在?如天为什么下雨?蜜蜂为什么采花?为什么有他自己?而人之根据于经验事物,以推断另一经验事物之已存在或将存在,则可能在未说话之前,已在婴孩之不自觉的心灵中进行。吾人皆知婴儿之见母解衣,则已准备吮乳。一次火烧手,以后见火即会缩手。此是否由其已推断母乳将呈于其前,火再烧彼手当感痛?此似不能说。但其行为至少貌似有一推断。罗素曾称之为生理上之推断。而在婴儿稍大能言语时,则他明能说出种种推断。如见桌上摆碗筷,即知说要吃饭了;门外铃响,即说有客人来了;母亲将衣服穿整齐,即知其要出门了。再到大了一些,则知由天上阴云,以推知将雨,由寒暑表上升,以推知天热。由父亲收入减少,以推知以后生活将更困难。而人之一切常识与科学知识之发展,亦即主要不外使我们能一步一步根据一些现已经验之事,以推知未经验的事。而医生可由病征,以推知腹中之寄生虫,生物学家可由一动物之齿,以推知一切动物之构造,天文学家可由现在之日月星辰之位置,以推知千百年后之日月星辰之位置。但毕竟我们何以对一切事物要问为什么,又何以能由什么以推断其他的什么?此却是属于知识论中之大问题。

    我们之问一事之为什么而有,是一返溯性之思维。我们之由一事之已有,推断另一事之有,是一前推性之思维。但吾人通常对于常见事物,恒不问其为什么而有。我们总是对突发之事,未常见之事,才问其为什么而有。而我们之前推性的思维,通常亦要根据一突发的事或所特别注意的事,以进行推断。我们很少根据我们常见之事物,不特别注意之事物,以向前进行推断。故人并不由其日日所用之桌椅及时时滴答之钟摆,一直是明亮之灯等,以推断其他何事物当由之而发生。

    大人对于小孩之“为什么”一类问题之答复,通常有四种方式。(一)如小孩子问为什么燕子冬来南飞,为什么太阳天天都从东方出来?大人可答,每年燕子到冬皆南飞,太阳天天都从东方出来。此是要把小孩所视为突发的事,而化归为常见的事或恒常经验中一例,以取消问题。(二)如小孩问为什么人要吃饭?大人说因食饭才可饱暖。小孩问为什么天下雨?大人可说天下雨,谷子才能熟,人才有饭吃。此是以一般性的目的之达到,作为事物之发生之理由。(三)是小孩问父母你为什么不许我拿邻家的东西?则父母可不说理由,而只说我不许就是不许。又如小孩问糖何以甜?父母亦可答:因它是甜的所以是甜的。此是以一命令或一语句本身,为一命令一语句本身成立之纯逻辑之理由。此中大人解释时,乃在求其语言命令之一致。(四)是小孩子问,何以此树心空了?大人说因虫在树中蛀了树心。小孩问何以腹中发胀?大人说因你吃得太多。此种答为什么的方式,则纯是一种以原理或律则解释现象的方式。

    至于人之在常识中,本一事以推知另一事之发生,亦有各种方式;但与我们之答复为什么之各方式,不必相对应。如我们在常识中,很少由人之目的是什么,便推知将有一合目的之事之产生。我们很少从人之有欲飞之目的,便推知其能飞。从某人有为大将之野心,便推知其能为大将。我们亦很少只是从一事物之过去现在之如此,以推知其以后将长久如此。或只由其今是什么,以推知其永是什么,如我们很少由月圆以推知其必永圆,花红以推知其必永红。我们通常恒是由一事物一方面之如此,以推知其另一方面或另一事物之如彼。而我们之由此以推彼,亦不必是由因推果,而可是由果推因;又可根本不是由因推果,或由果推因,而只是以同为一因之果之一事,以推知其另一事。如由电光以推知雷声将临,此二者同为阴阳电冲击之果。亦可是由一物之一面相,以推知其另一面相。如由日之升,推日之将落。或由在一观点下之一物之面相,推知其在另一观点下之面相。如吾人由距一物远时,物形较小,以推知距一物近时,物之形必较大。或由一事物为另一事物之符徽,以推知另一事物之存在。如由一人衣袋上之徽章,以推知其官阶,由酒旗以推知酒店。但是在常识中答为什么有雷时,人恒只谓此原于阴阳电之冲击,使空气振动,而少有人答为什么有雷,谓此原于电光之闪,亦少有人以电光之闪原于雷。人在答“一物在远距离何以小?”亦很少说此因其在距离近时则大。亦很少有人答“何以日会落?”谓此由于日之升。又少有人答“何以某人有某官阶?”谓因其有某徽章。更少有人答“何以此店为酒店?”谓因其有酒旗。此即见吾人之由一事以推知另一事之方式,与吾人答复一事之为什么之方式,二者不必相对应。至于其何以不必相对应之相由,则我们可暂存而不论 [52] 。

    第二节 科学中之解释与普遍律则及其种类

    至于纯属于科学知识范围之解释与推知,则其与常识之不同,主要在常识中之解释与推知,常未能自觉的提出其解释与推知中所根据之普遍律则。此普遍律则,在常识之解释与推知中,实际上亦是包涵着的。如常识中以虫在树中蛀了树心,解释树之心空,即包涵“凡虫蛀树心则树心空”之普遍律则之肯定;见电光以推知雷声将临,此中即包涵“凡有电光即有雷声”之普遍律则之肯定。由寒暑表下降以推知天气将冷,即包涵“凡寒暑表指示气温”,“凡寒暑表水银柱下降,指示气温下降”之肯定。此与科学中一切定律皆为一普遍律则,并无本质上之分别。然在科学知识范围中,将一切足以为解释与推理之根据之普遍律则,皆加以自觉的提出,则可以对常识中不自觉肯定之普遍律则,加以批判,加以厘清,加以分析,与加以归并;并由是以演绎出其他普遍律则,解释其他可能解释的事实,或应用至其他事实,以进行其他的推知。同时去对宇宙间之各种事物作研究,以发现关联各种事物之各种普遍原则;而人类知识之范围,遂得大为扩展。

    实际上,从事各类事物之研究以发现其普遍律则者,为分门别类之科学工作。研究“人如何从事各类事物之观察实验,如何从事于分析所观察实验者,如何从事于假设之构造,并求如何建立有效之普遍律则”之方法者,为逻辑家之工作。但吾人如果问一般普遍律则之建立之最后根据,毕竟在何处?是否被建立为普遍律则者,即是真正之普遍律则,必可有效应用于一切特殊事物?其可有效的应用之保证在何处?则是一哲学中知识论之问题。而要讨论这些问题,我们须以较简单的普遍律则为例证,以论究所谓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之性质。

    譬如我们从“凡寒暑表之水银柱下降则气温下降”之常识中,所承认之普遍律则下手。我们问:何以寒暑表之水银柱下降则气温下降?我们说此乃因寒暑表中之水银柱遇热则胀,遇冷则缩。即“凡水银皆为热胀冷缩”,先已被认为普遍律则。然“凡水银皆为热胀冷缩”,是否依于一凡“物质皆热胀冷缩”之普遍律则?则似乎不能说。因水冷至成冰时则反胀。但除水以外,其余之物,皆热胀冷缩。如我们问,何以这些物皆热胀冷缩?则可说:热胀由于物体之分子,以热而运动速度增加,而分子遂相冲击,使分子运动所占之空间扩大,而体积增加。冷缩由于物体之分子,以冷而运动速度减少,再依于分子之黏合力,使体积减少。在此例中,我们一方看出:一普遍律则之依于另一更普遍之律则而成立的情形,及普遍原则亦有例外之情形。而此中所谓水银柱之热胀冷缩,在常识则以之为一因果关系。然人看寒暑表,以知天气将冷,则亦可不知此水银柱与天气冷热之因果关系,或不想及此因果关系;而只是以寒暑表水银柱之降下之事实,为一指示天气之将冷之另一事实者,而由之以推知天气将冷。因而亦可忽视或至否认其间真有因果关系。于此则我们可问下列种种问题:即这些普遍律则,如水银热胀冷缩等,毕竟是根据什么而建立的?我们如何断定一普遍律则之必无例外,而保证其必可应用于特殊事物?是否一切可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皆依于因果关系而建立?皆是因果原则之化身?又此因果原则,依什么而建立?是否一切事物皆有因有果?是否同因必同果,异因必异果?因果间之关系是否必然?因果是连的或不相连的?这都是东西古今哲学史中极困难的问题。

    关于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之建立,其最后根据何在?一般粗略的说法,是说其皆原于经验。因特殊事物,必须由经验以认知。但由所谓广义之经验而得之普遍律则知识,实可有好几种情形。

    (一)一种由经验而认知,而可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乃我们通常视为人在自然之所发现之自然律则者。如人由火烧灼肤,而知凡火烧必灼肤,及上述之水银热胀冷缩之类。

    (二)一种由经验而认知而可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乃不属于自然律,而只为社会人群之所约定之人间律。如吾人知邻家之父之姓,即知其子之姓,与其子之兄弟之姓。此乃依于子女皆从父姓之普遍律则。但此律则并非自然律,而唯由人之习惯所约定。但约定之后,吾人又由“闻知”,以知此普遍律则,亦即可据以由一家族中之父姓或祖宗之姓,以推知其一切子孙之姓。

    (三)再一种所谓由经验之认知而可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乃似具直觉之确定性者。如吾人可一次见方物与圆物之不相掩,即知一切方与圆皆不相掩。若有人真信天圆地方,而又谓天地相合,吾人可立即断其绝无此事。又如吾人由经验,知于二堆相等之苹果中,各除去相等之苹果,其剩余之苹果相等;即可知等量减等量,其差相等。此亦为明以具直觉之确定性者。

    (四)再一种所谓由经验而认知,又可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乃依于理性之构造而成者。如由诸自然律所综合而成之自然律。譬如我们知热胀冷缩为一自然律,又知压力大体积小亦为一自然律;则合此二者,我们可说一物体积之大小,与其温度之高低成正比,并与所受压力之大小成反比。此律虽亦根于经验,然人不经理性之运用,先分别在压力不变与温度不变之情形下,考察温度与体积之关系,及压力与体积之关系,再加以综合,则此律不能构成。而吾人如只在压力与温度同时变化之具体情形下,经验体积之大小,则吾人纵集有无数次之经验,仍不能知此自然律 [53] 。

    通常所谓由经验而知普遍律则,恒于此四者不加分别。而依吾人在论知识之起源一章所论,实唯有第一种可谓直由经验而知者。

    第三节 因果律与函数律

    其次应用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是否皆依于因果原则而建立,则吾人可如是答。

    (一)凡表示形数、时空、与其他共相间之关联而建立之普遍律则,而可以几何学数学、及时空之形式关系与其他种种共相间之形式关系自身加以说明者,皆至少在表面非依于因果原则、因果关系而建立者。而此种普遍律则,可说为只表示事物之形式性质之函数关系者。譬如物体近看则大,远看则小,我们可说物相之大小,与吾人感官之距离成反比。而物理学上所谓反平方之定律,亦可兼应用于力学、电学、光学中。如牛顿力学中所谓“二物体之吸引力之大小,与二物之距离之大小成反比”。但吾人不能克就此“距离之大小”本身,而说之为一物相之大小或吸引力之强度之大小等之原因。因此距离之大小,只是一空间关系。二物相之相对的大小,亦只是一空间关系。物理学上所谓吸引力之大小,表现于相吸引之物体之运动之速度;此速度只是在一定时间中所经过之空间量。则此中之距离之大小与物相之大小,物体之速度之关系,乃一纯粹之时、空、数量之形式关系。吾人于此所知者,唯是此三者之相倚而变,以表现一自然律。然吾人恒不易决定,此诸变项中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即所谓“二物相吸引而互为其速度之因果”一语,亦可不说。(如在今之相对论物理学中)。此外,吾人在经验中凡遇相异相反之物相对较时,则二者之强度皆似增加。如红与绿相较,静寂与响音相较,圣洁与无耻相较,其强度量皆似增加。此亦可成一普遍律。然此中亦难于决定,在相对较者之二者中,何者为因,何者为果。而似只能说其强度量之相倚而变。

    (二)凡直接表示一事与另一事之关系而建立之普遍原则,则为因果关系。如由敲桌生声响,由阳光照草木、雨水润草木而草木生长,由饥荒而战争,由货物出产多而价格低落,皆为依一事与另一事之关联而建立之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中,通常或以时间上在先者为因,在后者为果。或以倚赖而变者为果,被倚赖而变者为因。或以决定者为因,被决定者为果。在宽泛义上,此皆为可说者。

    然此上所说之函数关系与因果关系,毕竟以何者为主,或是否可通而为一?则是一问题。譬如吾人说货物出产多,则生产者竞售,消费者观望。由是生产者竞削价,而价格低落,此自纯为一因果之连锁。但如纯从货物之生产量之增多,与消费量之减少上,推知价格之逐渐降落,则其中之关系,亦可说只为量与量之相倚而变之函数关系。而经济学家亦尽可只研究计算此相倚而变之函数关系。然吾人却可说此函数关系,乃依于货物之多少,所引起于生产者消费者之心理反应之因果关系。则吾人又如何知物理界中之一切函数关系,不在根本上亦依于一因果关系?然此问题,在知识论中,吾人尽可存而不论。因吾人之求知识,至少有时是直接以因果关系之认知为目标,而有时则并非直接以因果关系之认知为目标者。于是吾人即可说,有此二类之关于特殊事物之普遍律则或所谓自然律之知识。

    第四节 归纳原则与其根据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不问,毕竟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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