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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理性论与经验论之异同及加以融通之诸形态之哲学思想

    由上文所述经验论与理性论之论争,其中自尚有若干问题,如逻辑、数学、先验知识、归纳原则、因果律等之本性问题,待于进一步之分析者,此在本部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之五章中再及之。但由吾人上之所论已可见,哲学上经验论与理性论之争,并非如人初闻此二名之所联想,以此二者之争,乃一只知经验,一只知理性之别。实则倡经验论,亦未尝否认理性运用之价值,而倡理性论者,亦不否认人之若干知识之根于经验。二者争论之焦点,唯在普遍者或共相,在知识中之地位问题,及是否有纯依理性而建立之普遍必然知识之问题。依吾人上文之讨论,则知经验论,乃较近于常识者。因其不承认纯依理性而建立之知识,故所肯定之知识之范围,乃较小者。而理性论则较远于常识,其所肯定之知识范围,乃兼及于一般对经验具体事物之知识,与由纯理性而建立之知识者。然理性论者,恒有以后者为高一级之真知识之意,于是被其认为真知识之范围,则又较狭。然就上文所述之双方所持之理由以观,则经验论者至少不能否定:有“异于一般之对具体事物之知识”之数学逻辑知识之存在;亦不能否认:人之认识共相或普遍者之理性,不同于直接接触具体事物之经验,而理性论者,亦未尝否认一般对具体事物之经验知识,亦为知识之一种。吾人今如从经验论者所指出:人之推理知识之起于经验,并由经验而加以证实否证;及理性论者所指出:人对经验之记述,亦须本于共相之认识;二者合看,则经验论与理性论之自有其相互为用,而互相融通之处。而此种融通之哲学,大约有数种主要之形态可说。

    此中之第一形态,即为同时肯定理性与经验为人之知识之来源,并分开理性的先验知识,与一般所谓经验的知识,再进而说明理性与经验之如何关联,以形成吾人对整个世界之认识者。此即康德哲学之所为。

    第二形态为以理性为主,而着眼于理性所知之普遍者或共相,必须视为能特殊化,以贯入具体事物而内在其中,以成具体之共相者。故人之思想,亦必须由抽象的理解,走向具体事物,而以理性认识其具体之共相,而于所经验之具体事物发展变化之历程中,同时获得在理性上为必然之知识者,此即黑格尔哲学之所为。

    第三种形态,为将人之认识普遍之共相,或形成概念之理性能力,自始即放在一整个的经验之流,或经验相连续所成之经验系统中,或由大字母所表之“经验Experience”中看。由是而理性之功能,其所形成之普遍的观念或概念之价值,即在其联系经验,组织经验,使经验自身更成一和谐配合之系统;而理性之活动之所以引出,与普遍的观念或概念之产生,亦即由人类经验,在进行发展中,遭遇困难阻碍,而后引出产生,用以解决其问题者。由是而理性亦即经验自求其和谐配合,而进行发展时之一种内在之机能;而一切普遍之观念或概念,则可说为达其进行发展之目标之工具。此即实用主义之哲学家,如詹姆士、杜威等之所为。唯此派之哲学,为表示理性之自始在经验中活动,不承认纯理性之知识之独立,故在杜威恒用智慧Intelligence之一名,以代传统西方哲学中理性Reason之一名。

    第四种形态,为确认对具体事物之经验的知识与数学逻辑之先验之知识之别,而以一切先验知识,皆为分析命题,因而否认康德所谓先验的综合判断为知识之说,此为现代逻辑经验论者之说。此说在实际上,亦为求综合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思想。然因其逻辑数学理论,恒归于视逻辑数学上之原理,乃建基于对若干符号之意义之约定上,而于数学逻辑之知识,皆或视同一种符号之演算,故不重以理性为逻辑数学之基础。

    关于此四种理论,皆涉及知识论之其他问题,吾人以后论其他问题时,当再加讨论。

    第六节 权威主义及直觉之诸义

    在西方哲学史之论知识起源论,除理性论与经验论之论争外,尚有所谓权威主义、直觉主义与理性论与经验论相互间之论争。如中古时期及今之宗教家之以《新旧约》为神之语言,亦人类之知识之来源者,即属于所谓权威主义。而凡以一切历史上被人共认之知识,即当成为后人所共信而不容轻易怀疑者,亦权威主义之一型 [33] 。权威主义之根源,乃在重闻知;然闻知之范围,则可较西方所谓权威主义之范围为广大。此俟后论之。

    至于所谓直觉主义,则或为着重超越一般经验之一种神秘经验之直觉主义,如宗教上之所谓神秘主义。或为重吾人之日常生活中之直觉者,而此直觉,则或为价值之直觉,亦或为纯知识意义之直觉。此纯知识意义之直觉,又或为特殊经验之直觉,或为理性上之认知普遍者与普遍者间之关系之直觉。此亦为近世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哲学家所重视。然以直觉主义标宗者,则尤强调人之经验及理性活动中之直觉之认识,为一切人之当下颠扑不破,确然无疑之知识来源。而与一般理性主义之重纯粹理性之推理,及一般经验主义之重经验之积累,及本过去经验,以由已知推未知者略异。

    关于此后二者与前二者在西方哲学中之论争,乃头绪纷繁,而迄今未已者。吾人亦不必详加介绍。但吾人可本吾人上文对于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之讨论,并本吾人自己之经验与理性,以论究人之直觉之知及闻知,皆确为人之一知识之主要来源,而可与较狭义之经验与理性之运用,并列为人之知识之四种来源。此下当先略论理性主义者经验主义者亦重直觉之知之说,然后直就直觉之知之内容,一加分析。

    对于直觉之知,在西方近代之理性主义者与经验主义者实皆同是重视的。如笛卡尔以一切知识皆由直觉与演绎来,而称直觉为理性之光。因由直觉来者为更简单的,故其确定性更高于由演绎来者。彼以人皆可直觉其自己之在思想,及其自身之存在,人皆可直觉:三角形之只由三直线围绕而成,圆球面为一整面 [34] 。洛克亦以人之知二观念之一致与不一致,如知白与黑之不一致,三与“二加一”之一致,皆原于直觉。而人之一切三段论式之推理,皆须以对此二观念之一致不一致之直觉为基础。如吾人直觉A与B之全一致,又直觉B与C之全一致,即可推知A与C之全一致 [35] 。但笛卡尔所谓直觉我在思想,如只指一思之事实,当为一经验的直觉;而洛克所谓直觉一观念与一观念之一致,如其中包涵共相之认识,则为理性的直觉。故二家之所谓直觉,其涵义尚可作进一步分析。而各种直觉之存在,固有为吾人一般之自觉所及者。但亦有不在一般之自觉中,其存在之本身,亦有待于推知者。故其中之问题,亦颇复杂。今试顺前已论,更分析直觉为数种以论之。

    (一)第一种之直觉为吾人于本书本部第二章中所谓亲知之直觉,如哑子吃黄连之类。此即在人之一切活动中之一种知,或一种明觉。此为人于未有反省自觉之前,亦在人之语言之运用之前,内在于一一活动中之直觉,因而亦为本身无直接之知识意义之经验之直觉。

    (二)第二种之直觉,为对于第一种意义之直觉,加以反省,而由其“所是”,以直觉其与他时之所经验之同类事物之“所是”,有某种共同之相状性质,而即以语言表之之直觉。此为理性之直觉之原始形态。而吾人于某经验事物,所以能不待思维而直接以某名表之,亦恒由吾人直觉其与某类之经验事物,有某一种共相之故。否则吾人将不能解释,吾人何以能直接用某名表之之理由。然此种直觉之存在,则初可不在吾人之自觉中,而为由对我们之用名之事,加以反省后,方推出其存在者。

    (三)第三种直觉为自觉一共相之为一共相,或一共名之为一共名,必有其共相为其所指,遂对共相之同异等关系之一种直觉;此为一种自觉的理性之直觉。如吾人之直觉方之异于圆而同为形。此中之共相,皆为明显的,表出的Explicit被直觉者,而异于第二种直觉中之共相乃隐涵的 Implicit 被直觉者。笛卡尔所谓三角形为由三线围绕而成之直觉,即此类。因此三角形中,三线皆为共名,亦各表一共相。

    (四)第四种直觉,为我们自觉以共名、概念、共相指事物或预期事物,而后来之经验事物竟适如所期时,吾人之发现后来所经验者与自觉的预期者相合之一种直觉。如吾人自觉的预期某物之形为三角,后经验某物时,发现其正为有三角。则此中即有两重直觉,其一为经验某物时之一亲知的直觉,其另一为直觉“此所经验者之所是”,同于“吾人用以预期之共名之所指或概念共相之所是”之直觉。此种直觉,乃一切假设或知识之证实阶段,皆不能全无者;而此种直觉,则为兼通于理性与经验者。

    此四种直觉,为贯于吾人之理性经验之活动,而对其存在,人大皆可无异辞者。

    (五)第五种直觉为直觉一一经验之存在之直觉。譬如我们方做了某事,人问我是否已做过,我答做过,是即我知某一经验事之存在之直觉。此时,我之知我曾做某事,乃不由推理而知,亦非只知某事之共相,而只为知某事之存在。此种对于一事之存在之直觉,在一般知识中,或无甚大之重要性;然在知识论,形上学中,则有甚大之重要性。此后文当再及之。因吾人之知某事之存在,乃直就某事之存在性而知之。故吾人可知有某事之存在,而忘其为何事。如我一日外出,某人托我一事,而归来忘记了;然我却可觉彼曾托我某事而耿耿于怀,我即可再往问之。彼再说一次,我即顿觉忽然开朗,并知其今所说者即彼昔之所说,而忆及其昔之向我如何说之事。是证当我之忘其所说之事时,我亦知其曾向我说之事之存在,此知,初乃直向该事,以知其存在性,而不必知其内容者。

    (六)第六种直觉为直觉一经验事,与他一经验事之分别之直觉。此乃与第五种直觉相连者。因吾人如肯定吾人有对一经验事之存在之知,则吾人亦可有对不同经验事之分别存在之知。譬如我方才举手再举足,吾人于此亦不经任何推理,而知此为二事。然吾人如何能知其为二事非一事,是否必需凭二事之不同相状性质,乃能知之?此似不能说。因纵然此二事之相状性质全同————如吾人闭目举手再举手,此二次举手时吾之筋肉感觉之相状可全同————吾人仍知其为二事。此知其为二事,自可说由其间有间隔之事,或由二事之前后相关之事不同(如第二次举手,有前次之举手为前事,第一次则无),故吾人可加以分别。但吾人如根本不能直下将事与事加以分别,即亦不能分别出前事与中间之间隔事,及中间之间隔事与后事,亦不能知事之有其前事。故对事与事之分别之知,必为一原始之直觉。至于吾人所以有此原始之直觉,以分别事与事,则由于吾人不特能感事之存在,且能感其“不存在”。如吾人之所以觉后之举足,非前之举手者,依常识说,此唯因吾人知举足之事乃继举手之事而起。而所谓举足之事继举手之事而起,亦即“举手之事由存在而归于不存在后,举足之事乃由不存在而存在”之谓。而吾人之所以觉前一次之举手,非后一次之举手,此中亦有“前一次之举手之由存在而不存在”,先为吾人之所觉。故后一次之举手,虽与前一次之举手完全相同,然因其为继前者之不存在而起,即为其“与前者分别之感”所由生。此前者之由存在而不存在之“不存在”,即可使前者别于后者,如空间之空无所有,即为可分别一切相状相同之二事物者。

    此种能分别经验事与经验事之直觉,实一切经验主义者理性主义者之所以同谓“一经验事为具体特殊唯一无二者”之一原始理由之所在。唯吾人欲确知一经验事之所以异于其他经验事,则尚须依理性,以对一一经验事,施以不同之概念规定。而此种能分别一一经验事之直觉,亦应与“能对不同经验事,与以不同之概念规定之理性活动”,有一种分别。惟依此分别,吾人乃能知经验事之不同于一切概念与共相。又此直觉之本身,既为能分别诸经验事者,则不当与其所分别之诸经验事,属于一层次。此能分别之直觉之运于诸经验事之间,与人之理性活动之运于诸经验事间,亦正有一方面之类似。故此直觉,亦即不能只说为一般之经验之直觉,而亦可说之为一理性之直觉。此直觉在形上学上亦有其深奥之意义,为今之所不及。

    (七)第七种直觉,为对于经验事历程之始终相涵之直觉。吾人之经验事,盖皆为一有始有终之历程。此乃詹姆士之心理学,所特着重加以说明者。在吾人有一般所谓自觉之目的或潜在之目的之活动中,此历程之性质,尤为显著。如吾人忽忘某人之名,遂求知其名,初若不得,而既得后,便知此为吾人初之所求。又如饥饿求食得食,吾人亦不特感一满足,且知此食物为吾人之所求。吾人今试问:此知为何种知?此亦只能谓之为一直觉。此直觉乃直觉一历程之终,即所以完成“一历程之始之所向”之潜在之目的。而吾人前所举第四项之直觉,则为直觉“一经验事物之完成吾人求知之历程中开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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