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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于某人之一种知识。则一事物纵有不同之名字,一意义纵可以不同之语言表之,仍不碍吾人对此一一名字语言之知,为关于某事物或某意义之一知识。

    然吾人学习语言时“对某语言之恒连结于某事物或某意义”或“某事物与某意义可以某语言表之”之知识,毕竟与一般的经验知识不同。此不同处,在一般经验知识中之知A连结于B,如知电光连结于雷声,此中之电光与雷声,皆只为属于所知之对象者。而在吾人知一语言连结于某意义或某事物时,则此语言,一方面固亦为所知对象,亦唯以此,吾人方可说吾人之知“语言之恒连结于某意义”为一知识。但自另一方面说,则在吾人运用语言或通过语言,以知他人由语言之所表达者时,语言为吾人所运用通过后,即为吾人所超越,而终于不成我们所知之对象。此亦即上文所谓:语言在日常谈话及文章中作为传达之用时,只为一由之以达其意义或所指之媒介或通路之义。在此处,语言即不复为知识之对象。而吾人之学习语言,以知一语言之连于何意义,而由此以得之语言之知识,最后无不归于以语言作为传达之用,而使语言不成知识之对象;于是吾今之“知某语言之连结于某意义”之“知识”之本身,亦即成“使语言成非知识之对象”之“媒介或通路”。语言成非知识对象时,则吾人对语言不复有知识。由是而人之求语言之知识,遂即所以归于对语言知识之超化。此即人之所以在以语言为彼此传达知识之用时,不觉吾人对语言有知识,而只觉有语言所传达之知识之故。实则此并非吾人对语言从未有知识之证,而只是因语言之知识,为由经验而有之知识,又为异于其他一般经验知识者。其异处,即在语言一被作为传达之用时,即不成知识之对象,而吾人对之,亦即如无知识之可言。故语言之知识,亦即一种归宿于非知识之知识,而可称一种知识界与非知识界之交界之知识。

    第四节 历史及地理类之知识

    (二)历史及地理或对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历史地理中之事物,即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此皆为具体事物。此诸具体事物,吾人皆可以一一语言名之,而吾人遂知此一一语言之分别指何具体事物,并有关于诸具体事物之名字之知识。然此尚不能称为关于诸具体事物本身之知识。

    吾人关于具体事物本身之知识有多种。其中一种为不把一具体事物,视作一类之分子而观之,而只视之为在某一时间空间中之存在,并就其与其他具体事物之时间空间关系及其在某一时间空间中表现之性质而观之之时,所得之知识。此知识皆可称为广义之历史地理知识,或对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

    吾人之广义的历史地理知识,或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可包括:对吾人所接之当前环境中之事物之知识,最近之过去经验中之事物,至较远之过去经验中事物之知识,及与此类事物有直接间接之时空关系之一切现存在或曾存在事物之知识。故由吾人对当前房屋中之桌、椅、床、柜之空间关系之知识,至此房屋与邻近房屋之关系,此房屋之街道与邻近街道及此城市中其他街道之关系,此城市与其他城市及全球各地之关系之知识,与此地球及日月星辰之空间关系之知识,皆可属于一“空间中之分布事物之地理知识系统”中。而由我今日之起床、穿衣、吃饭,至我昨日前日所作之事,我昨年前年所作之事,我青年、幼年时所作之事,及我未生之前,一切成为我之生之原因之事,如父母之结婚,我祖先之存在,及最早人类之存在,人类如何存在于地球,地球与太阳系之如何产生……及此等事之相互之时间关系,亦皆可属于一“时间中分布事物之历史知识系统”中。此种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全部知识之系统,乃为无穷复杂,而非任何人所能实际的加以形成,而可容无数之人由之以获得无尽之知识者。

    此种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有某一种之必然性或定然性,为吾人对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识中所缺乏者。吾人对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识,固根于事实上若干人们之常以某一名字,指某一事物。然吾人并不于此重视一事物所以有某名之历史原因。吾人用一名字,以表达一事物时,吾人因自觉亦可不用此一名字,遂易觉其间之连结,无必然或定然之理由。然吾人就某事物在时空中之地位,及其与其他事物之左右先后,相近相远等关系而说,则可说其中有某一种必然性定然性,乃为不能由人任意自由的加以改变者。如当前之笔与纸较近,与桌较远,即为关于此笔与纸及桌之“空间关系”之一定然之知识。此定然之知识,肯定其当下之是如此而非不如此。而自此当下之是如此,乃为其原因所规定而说,即有一义之必然性。至如吾人之说此笔与此桌,可分离而不必有此空间关系,如此笔可连于另一桌,则此非就所知之现实时空中之实物实事说,而只是就可能说。此所说之“此笔可与此桌分离”,乃只是关于笔之抽象的物理知识,而非就现实之笔,在实际上与他物相关之现实的空间关系上说。纯从其与他物之现实的空间关系上说,则其是如何即如何,此中即无其他之可能,而为定然及具一义上之必然者。由此而吾人对一切时空分布中之事物,皆同可有此种定然必然之知识。

    第五节 各类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识

    (三)对各类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识。此即如对天体之物之天文学知识(非指一一星球在空间中之分布之知识,而只指对各类星球如何分布之共同原理定律之天文学知识),对矿物类之矿物学知识,对动物植物类之动物学植物学知识,及对人类之人类学知识。此种知识之特征,非就一一具体事物,在时空中之特殊地位,以论其与他事物之关系,而只以研究一类具体事物之共同原理定律为目的。由是而具体事物在时空中之地位,纵彼此差别,皆可无碍其为一类。如一同类之鼠,在中国与美国,仍同属一类,今年所生者与去年所生者,亦同为一类。由是而对一类具体事物中之一个体或少数个体之若干知识,亦可应用于同类之物。此种知识,即通常被认为有普遍性必然性者之知识。至于人之知识,如只可应用于一类中之某些个体,而不能应用至其他某些个体,则为人之用以分一类事物之种别或次类者。然人对于一类事物中之种别或次类之事物之若干知识,仍必须为可应用于同一种别、同一次类中之任一个体事物者。由是而此种知识,仍有其一范围内之普遍性必然性。至于关于知识之普遍性必然性之进一步之问题,则非今之所能讨论。

    西方之为科学分类者,如上述之斯宾塞翁德等,皆将生理学与生物学分别,物理学化学与矿物学分别,此在一义为可说者。即生物学之研究生物,矿物学之研究无生物,皆直接是本于种类之观点;而生理学之研究生命现象,化学物理学之研究化学现象物理现象,皆非直接依于种类之观点,而纯是依于理之观点,或性质及关系之观点。故吾人可说,就各生物种类而分辨其形态与构造,为生物学中事;而研究各生物有机体之如何对环境之刺激,产生生理反应,生物有机体之各部分,如各组织各器官系统、如何表现其营养、消化、呼吸、生殖之生理机能,则为生理学中事。又吾人之就矿物而分类研究,为矿物学;研究各种物质之结合分解时,所产生之化学变化,为化学;就各种物质之能力,如声光力电之动静聚散,而研究其定律,为物理学。唯此二类之学之分别,亦可说为从一类之事物着眼,与从一类之现象上着眼二者之不同。实则吾人之不能离生理学,以言生物学,亦不能离物理学、化学,以言矿物学。生理学、物理学、化学所研究者,只是各类之物之生理现象、物理现象、化学现象。而离各类之物所表现之各种现象以外,是否尚有各类物之分别可说,亦极成问题者。唯吾人之指出各类物之存在,其第一步可为直本吾人之一般观察,以作一初步之分类,后乃进一步,就事物之内部之各种构造之各种机能,与其他物发生关系时,各种可能的反应与变化之现象,加以考察。由是而吾人遂可说,前者纯为由类之观点研究事物,而后者则为由性质与关系之观点研究事物也。

    无论以类之观点或兼以性质关系之观点,从事研究,以求知识,皆可以自然事物为对象,亦可以社会事物、或文化事物、或所谓精神事物为对象。人类学亦即为一面通于自然与文化者,故有自然人类学,文化人类学之分。而人之心理现象,亦可为自然心理现象,而与其他高级动物所有之心理现象,相差不远者;亦可为人所独有之所谓纯精神的心理现象。自然与非自然之界限,亦不易论。故人多有以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科学、精神科学,彼此间无本质上之分别者。唯吾人由各别科学所研究之对象种类之不同,以定各科学之分别,并非必须对于一类对象与他类对象之边界,加以严格的划开。而自人独能创造文化,自觉的组织社会,及人之有超自然之精神活动言;则人非只为一般之自然之存在,乃可定然无疑者。吾人亦理当于研究人类社会中之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现象之原理定律之学,称之为非自然科学之社会科学或社会文化之科学;并称研究依于人之超自然之精神活动,而有之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学,为一般社会科学以上之一种学问。因人之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活动,均可为人既超越自然,亦超越社会,而唯面对着苍茫宇宙,以运其神思、灵感及信仰、祈祷、修持之工夫,以补造化之所不足,而升天、成佛、参赞天地之活动;故研究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学,不宜称为社会科学。即称为社会文化科学,亦不甚相宜,而称之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较宜。然其为研究宇宙间之一种存在之事物,而可使人得若干知识,则与其他研究自然社会之学同。至于人在社会所从事之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文学、艺术、宗教、道德之活动之本身,则可为超知识之活动。而人之如何一面求得知识,一面使知识连系于超知识之智慧情感行为等,则为人生哲学、文化哲学所当讨论之问题,而非吾人所能及论者。

    第六节 数学、几何学、逻辑等纯形式科学之知识

    (四)再一类之知识,吾人可称之为数学、几何学、逻辑等纯形式之科学知识。此类之知识吾人可说其初不以实际存在之某类事物为对象。一切类之事物,皆可说有数,则数学之知识可应用于一切事物。几何学如只研究空间中形之关系,则只能及于存在于空间之各类事物,而不能用于只存在于时间中及人之内心中之事物。然如视几何学为研究各种方向Directions区域Regions之关系者,则几何学亦未尝不可兼应用于存在时间中及内心中之事物。如吾人以直线之意义,为“线上之诸点,皆指向一方面”,并以此点为一抽象符号,可以代任何事物者;则吾人亦即可说:在射猎时不仅射猎之枪头、枪尾可成一直线,以向目的物;吾人对目的物之感觉,由感觉而生之观念,观念后之矜持之情感,与情感后之意志,及其所引起之动作,皆同在一直线上。又吾人如以圆之意义,为一点绕一中心,次第历各点,以周而复始回到原来之点,而吾人又视吾人之一观念为一点;则吾人亦可说,当吾人以一观念指物,历其相近之观念至较远之观念,最远之观念,再回到较近之其他观念,而归于原来之观念时,吾人之思想即为历一圆周以进行者。吾人通常说某人之处事为周到,或某人之人品为方正,此固为譬喻之辞,亦未尝不可持以证:吾人所谓精神之事物间之关系,亦有类似一般所谓空间中之物质事物之关系,而同可以一种几何之语言,加以叙述或规定者。唯关于此中之问题,有极深微之处,而非吾人今之所能及者。

    至于逻辑之学,则无论吾人如何加以规定,要皆为一纯形式之学。如吾人以逻辑之学,为研究存在事物普遍之理,则一切类之存在事物,皆同表现此逻辑之理,而逻辑之学即为一切事物之共同的存在之形式之学。如谓逻辑之学为研究思想之规范或推理之法则者,则逻辑之学,是研究吾人求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时,吾人思想之推理之形式,或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所由组成之共同形式者。如吾人谓逻辑之学,只是研究语句之涵蕴关系,或语句之形成及转换之规则,则逻辑之学,是研究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由语言表达时之共同规则或形式者。

    数学、几何学、逻辑学,皆为一纯形式之学。此诸纯形式之学,皆可应用于实际存在之各种具体事物之研究。逻辑原理之应用于具体事物之研究,则成为各种学问之方法论。数学之计算与几何式之图表,应用于具体事物之研究,则为统计学与各种之图表法。至数学、几何学、逻辑三者之关系,及其与存在事物及思想语言之关系毕竟如何,则尚为哲学中之一聚讼不决之问题。

    第七节 应用科学之知识

    (五)再一类之知识,吾人称之为应用科学之知识。应用科学与理论科学之不同,主要在目标之不同。即理论科学乃纯为知识而求知识,而应用科学之目标,则为求应用知识于实际生活中,以达吾人所怀抱之各种目的者。吾人欲应用知识,以达吾人所怀之目的,吾人一方须选择吾人已有之有实用价值之理论知识,而引申其涵义,以便于吾人加以应用;而同时对应用时所新发生之问题,一一加以思索。凡一种知识之应用,皆应用于某一些特定之具体场合中或某一些特定之时空个之事物。亦须由某一一特定之人或人群,自己配合组织其各种活动行为,以从事于某知识之应用,方能达吾人所怀之目的。吾人所怀之目的之达到,如何不致与吾人之其他目的之达到,不相冲突,而相配合和谐,尤为吾人从事知识之应用时,所必当思及之问题。此诸问题之答案,即成吾人之应用科学之知识。此应用科学知识获得后,人之下一步之事,即实际去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人如不断感受新问题,则人又须不断修正、扩充、其原来之应用科学知识。由是而应用科学知识,乃为达应用之目标而有,亦在实际之应用中,不断增益成长者。此亦即今之实用主义之知识观,以知识当与行为结合之一理由所在 [20]

    吾人如知方才所谓应用科学之意义,则知人在求应用科学知识时,人必须还回到其具体之环境、具体之生活中。由是而人必须先有对时空中之事物分布之历史地理性之知识,人必须将其对一类事物之性质关系等之抽象普遍之原理定律之知识,特殊化具体化,以成为关于存在的各类事物之若干个体之知识。而此对客观事物之抽象普遍之知识之价值,亦即须在此考验。而此时之逻辑思维,遂亦在根本上成为方法论的、数学、几何学之知识,亦皆成作统计表格之工具。而此一切知识,乃皆受人之应用之目的所主宰。至于此目的欲与其他人生目的配合和谐,则系于人之道德意识。此时人之一切知识,亦即间接为人之道德意识所主宰。此道德意识之本身在被反省时,虽亦可入于知识之范围,而形成人对道德之知识。然在此意识正存在而向上生长时,则亦可不为人之知识性的反省之所对,而属于超知识境界。由此而应用之知识,遂又为一种与超知识境界接触,而位居于其下之一种知识。

    第八节 哲学知识

    (六)哲学之知识。吾人论知识之分类之一最后之问题,为哲学是否为知识之一种?在吾人论哲学之意义时,已言及各哲学派别之哲学家,对此问题,有不同之答案。有以哲学为知识者,亦有以哲学为非知识,而只为一活动、一态度,或超知识之智慧,或一种生活者。然吾人于此可作一折衷之论,即在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哲学即是知识。吾人之此章,乃论知识之分类,则尽可自知识范围中看哲学,而以哲学为人之知识之一种。

    所谓哲学为人之知识之一种,乃指在哲学心灵中,亦有能知所知之别而说。如吾人在知识论中研究知识,此知识即为哲学之心灵之所对。吾人之哲学心灵,明可对知识之性质,以及知识之分类等问题,加以反省,而对知识之本身,有种种或是或非之知识,如吾人以上之所论。而吾人以上之所论,若非全为废话,则吾人明可对知识有知识;此对知识之知识,即一种哲学知识之例证。

    但怀疑哲学之为知识者,亦可循吾人上之所论,首提出一理由,以谓哲学非知识。即哲学讨论知识时,知识为所讨论之对象,则哲学心灵在知识之上。如吾人由哲学,以讨论知识之种类性质构造等,此哲学心灵即在所讨论之知识之种类之上,因而不在知识之各种中,以为其一种。如更严格言之,则涉及现代逻辑家所谓类型之理论。依此类型之理论,一类之本身,不可视如此类下之一分子。如人类本身,非人中之一分子,人类非一个体人。故吾人说类之语言,与说类中之分子之语言,乃属于二层次,亦不为一型之语言。如说人类之语言,非说一一个体人之语言。由是而吾人虽可说知识有多种,其每一种皆为知识类中之一分子。然“知识类”本身并非知识之一种,亦非知识类中之一分子,正如“人类”非人之一分子。由是讨论知识类有若干分子或知识有若干种之哲学语言,亦即非一种属于知识中之语言。此语言之所表达者,亦非知识之一种。而此外之一切讨论知识之性质构造等之哲学语言,亦非属于知识中之语言。此即可证哲学之非知识。

    但依吾人之见,则至少在此处,类型之理论乃不能应用者。即吾人虽承认讨论一般知识之种类性质等之语言为哲学语言,此哲学语言乃属于另一层次语言;但吾人亦可以哲学之语言讲说哲学之语言。吾人在讲说哲学之语言时,则此被讲说之哲学语言,与其他语言,同为语言之一种,而可同为语言类中之分子。由此即可谓:此哲学语言所表达之哲学知识,亦为各种知识之一种,为知识类中之一分子。依类型之理论,吾人可说:当吾人初论知识有若干种时,此论之之哲学不在一般之知识中;而此论之之哲学语言,即不在一般知识语言中。但吾人在论其他知识之种类既毕,则尽可说“此知识有若干种”之本身,亦为吾人之知识,而为人类所能有之知识之一种。因而可将其与他种知识并列,而于知识中,再增加一种。此亦由如一人在队外点名时,其数为十,此时彼不在队中,而不为队中之一员。然当点名完毕,彼亦可再入队中,成为队中之一员,乃谓队中之人数为十一。此并非在理论上必不可说者。由此可知,吾人并不能引用类型之理论,以说论知识之分类等问题之哲学之非知识。此即为自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哲学亦为一知识之理由。至于自超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则哲学亦可非知识者,则是就哲学之活动,恒为对一切知识以及已成之哲学知识,皆能加以超越反省,并恒能引导人之心境胸襟之改变,及行为生活之改变而言。此与上所说,并不相悖。

    知识的分类 参考书目

    班固《汉书艺文志》。

    章学诚《文史通义》。

    H.E.Bliss:The Organization of Knowledge.With Introduction by J.Dewey Henry. Holt and Co.New York此书中Historical Survey of System of Knowledge一章,曾论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至斯宾塞孔德之知识分类观。

    何兆清《科学思想概论》下篇第二章统观《科学之种类》,对培根孔德斯宾塞之科学分类理论,有一简单之介绍。

    F.Bacon:Advancement of Learning有关琪桐译本,名《学问之进步》。

    Thomson: Outline of Science中文有译本名《科学大纲》,此中论科学者虽多嫌陈旧,然其中第三十六篇《科学与近世思想》论科学之分类者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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