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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国书籍之分类与知识之分类

    知识之分类,与学问之分类及书籍之分类密切相关,而义又不全同。在中国过去,似不甚重知识之分类,然甚重书籍之分类;即所谓目录之学是。西方则在希腊与中古时,已有各种学艺之分,近代由培根以降,至十九世纪末,皆甚重科学之分类。此乃近代科学不断分门别类之发展途程中应有之现象。又以书籍种类之日益增多,最近乃有图书馆学之发达,而有重书籍之分类之倾向。现代西方学者,讨论科学之分类者,反不若十九世纪以前者之多。人依不同观点,以为知识之分类者,亦可与书籍之分类、科学之分类、相应或不相应。今试先一述中国过去之书籍之分类之大概,及西方各种古代中世之学艺分类及近世之科学分类之说,然后再讨论知识之分类之问题。

    关于中国之书籍之分类,《左传》有所谓《三坟》、《五典》,《八索》、《九邱》之说。《国语》有所谓故、训、传、等之分。但其义不能详考。至六艺之分,则初为指礼乐射御书数,乃一种古代学艺之分类。何时以六艺指《六经》,而有《六经》之名,亦一待考证之问题。《论语》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尚无《六经》之说。孟荀言诗书礼乐,亦无六经之名。唯《庄子外篇》中,乃有六经之名,《天下篇》有一段讨论诗书礼乐易春秋之语。《礼记经解》,亦为一讨论书礼乐易春秋之教者。汉人乃多以六艺专指六经。至刘向刘歆父子校书,遂有七略之分。其中之《六艺略》即专指六经经籍。除六艺略外有:《辑略》、《诸子略》、《诗赋略》、《方伎略》、《兵书略》、《术数略》。以后班固《汉书艺文志》,即因之分艺文志为七志。荀勖提出四部之分,初名甲乙丙丁四部,至唐玄宗乃名为经史子集四库之名,直至清之四库全书之分,皆因之。

    中国历史上之所以重书籍之分类,而不重知识学问之分类,其长短得失,甚未易论。本来《七略》中之《诗赋略》,即今所谓文学,《方伎略》即今所谓应用科学,《兵书略》即军事学,《术数略》则包括各种占卜星相之术数。术数为一种以特殊之方法,求一种特殊之应用知识者,如西方先科学之占星学、骨相学之类。其《诸子略》中儒、道、阴阳、名、法、道德、农、墨、杂、纵横各家之分,则为一种哲学派别之分,亦为一种各派所重之知识内容之分。如《汉书艺文志》,谓儒家者流,出于司徒之官,则意在以伦理教育之学,为儒家之学。其谓道家者流,出于史官,即以知历史之成败兴亡之学,为道家之学。其谓阴阳家者流,出于羲和之官,即以天文之学,为阴阳家之学。其谓墨家者流,出于清庙之守,则以宗教祭祀之学,为墨家之学。此外又以刑赏法律之学,为法家之学,正名别位之学,为名家之学,外交之学,为纵横家之学,农业之学为农家之学。故此各家之分,即有学术知识之分之涵义具于其中,而其所以如此分,亦并非无其理由者。

    上言七略之分,后变为四库之分。四库中经之为经,唯以其为中国学术文化之本原与标准之所在。一切历代学者,注释阐扬古经之书,皆所以为古经之羽翼,以更确立此标准,故亦属于经部。子部则为一家之言之积集,而除九流十家之诸子外,佛老之言在其内,兵、医、天文算法、术数之书,亦在其内。史部为一切人物、史事、典章制度之记载,而地理、金石等凡属实物实事之记载,皆在其内。集部为个人之专集,而个人文学与思想之作品,及个人与他人之书信,对他人所作之碑、铭、传志及个人之所见所闻所感等,可并载一集中。章实斋《校仇通义》尝论集为子之流。盖子与集同为一家一人之私言之集辑。又论史为经之流。盖经与史同为整个民族之学术文化之精神命脉所在,而为天下之公言。然子与经皆以“义理之阐扬”为主。而史之足以见整个文化历史之治乱盛衰,与集之足以见一人之平生之志业行为,则皆所以“彰真实之事情”。是见经史子集之分类标准,乃依言之为公言或私言,与言之重在言义理,或言事情以为分。而经史子集中所包涵之知识学术,亦即不外属于义理与事情之二大类。唯以义理有已被共同认许与否之别,故或在子或在经。事情亦有只属于个人或属于天下万世者之别,故或在史或在集。

    唯经史子集之书中之所载,有不属于一专门之学术者,如杂录之类。亦有不属于纯粹知识学术之范围内者,如诗赋文艺之类。足见语言文字与书籍之范围,大于专门知识学术之范围。然我们对纯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与绝对不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除在概念上可严格分开外,在实际上是否能严格分开,则本身可是一问题。至少,从一人之表达思想知识、抒发情感、与记录所见之三种语言文字,可属于一人言,此三者为不能严格分开者。则所谓重表达义理之子部书籍中,兼有文学性作品,与若干历史故事;而所谓以文学作品为主之集部书籍中,兼有思想性之文章,与记录所见所闻之历史性记载,亦不足为异。吾人亦无必加以割裂之理由。此即谓吾人是否必须把表达思想知识之语言文字,在实际上与非表达思想知识之语言文字,严格加以划分,此本身仍只代表吾人一种思想知识观点,或一种人生文化之观点。此观点之采取,本身并无必然性。如吾人根本不取此观点,则吾人即可使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与不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互相连系,而分别隶属之于一一之人,或一一之时代之民族与人类,如四库之分类法之所为。此四库之分类法本身,亦为对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之一种分类法,同时亦为对人之语言文字所表达之知识之一种分类法。此可称之为以人为主体,而将表达知识之语言,与非表达知识之语言相连系,同隶属于人之主体,以使“吾人更能合此二类语言,以了解人之主体”之一种知识分类方式。此又可称为依于“将知识连于具体之人”之一具体的知识观,而有之知识分类方式。其意义与价值亦甚高。但依此具体之知识观,以作知识之分类,则不如直接以表达知识之语言与知识本身为对象,以作知识之分类者,较易于使人了解知识世界之全幅图像。而此即为由希腊、中古之学问分类观,发展而来之西方近代作学术知识分类之观点。此将于下文略论之。

    第二节 西方学问之分类与知识之分类

    常言西方一切之学问,皆原于希腊之哲学。但在苏格拉底以前,尚无哲学之名;与苏氏同时之知识分子,多自称为智者。当时之智者及苏格拉底,虽传授知识,讲论各种学问,但似尚未及于知识学问之分类问题。在柏拉图之《理想国》论教育,于其所谓由音乐、体育、至数学、几何学、辩证法次第中,似涵一学问之分类观,但彼未明说为论知识之分类 [14] 。至亚里士多德,乃于其《形上学》中 [15] ,分学问为:一,理论之学,其中包括自然哲学,数学及第一哲学。二,实用之学,如伦理政治之学。三为创作之学,后人将诗学,修辞学皆列入其下。此三者之分,乃以人治学问时之目的为标准。如纯为求真理不计实用功利者,为理论之学。应用于人生者,为实用之学。创制造作者,为创作之学。至中古而有七艺之一名,乃代表当时学校教育中之一种学问分类观。七艺中之文法学、修词学、及论理学为一组,称三学Trivium。此皆与语言文字之运用,直接相关者。算学、音乐、几何、天文学,为一组,称四术Quadrivium。 此为关于形数等之理者。然亚氏之学问分类观,与七艺之名,明不能包括尽希腊中古所传之全部知识。如一般之实用技术知识,及历史知识,皆不在其中。至近代之初之培根,乃首本人之认知之机能,而提出一系统之学问分类法。彼以人类认知之机能,主要有三:一为理性,一为想象,一为记忆。于是分人类之学问为记忆之学、想象之学、与理性之学。记忆之学为历史,想象之学为文学,理性之学则依其对象而分为神学与自然哲学。自然哲学分自然神学,自然界之学,与人类之学三者。自然界之学中,又分理论之学与实用之学。人类之学又分为关于人之心身之医学伦理学等,及关于人之社会性活动之商业政治等 [16] 。

    培根之方法,较亚氏之分类所包括者自较广,而其依人之认知之机能,以为其分类法之根据,则不同亚氏之依学问之目标以为分类之根据。

    在培根以外,近代西方学者科学分类之论,尚有孔德之说,亦颇重要。其说乃以各种科学之普遍性及复杂性之增减,与各科学之相依赖之关系,以分各种科学。如下表:

    依孔德意,在此表中愈居于下层之科学,其所研究之对象愈简单,其所得之原理之普遍性愈高,而研究之方法,亦较为简单。愈居于上层之科学,所研究之对象,则较为复杂,研究之方法,亦较为复杂。然所得之原理,其应用之普遍性反较小。又愈居上层之科学,亦愈须以更多之下层之科学为基础,而其成立亦较晚。其中如数学因其只以形与数之计算为目标,数学原理又为可普遍应用于一切对象者,故为一切科学之基础,而成立亦最早者。至天文学则为研究无机之自然现象,而为须根据于数学几何学者。至其方法则须于计算外兼用观察。天文学之原理,只能普遍应用于天文现象,遂不及数学之普遍性之大。至物理学与化学,则为研究地球上之物体者,其范围又较天文学之研究一切天体者为小。而研究之方法,则除计算观察以外,尚须增以实验,以研究物质能力之变化。故物理化学之方法,又较为复杂。至于生物学,则为研究有机之自然现象者。因动植物各成种类,不能只用一般的物理化学之原理,加以解释。故除观察实验之方法外,尚须再加以比较之方法,则生物学所研究者及研究之方法,又更复杂。生物学原理之应用范围,又更小。至于社会学,则为研究集体的人类社会者。人类为生物之一,故社会学所研究之对象,在上列之表中,范围为最小者。人类不只为一般之生物。一般生物之形态生理,多受其遗传环境决定,人类则能创造文化,并保留文化于社会。社会之发展,人类之行为,乃兼受其过去文化之影响。而构成社会现象之因素,又为更复杂者。故研究社会现象,须于上述之科学方法之外,再益以历史法。其研究之方法,在各科学中,为最复杂者。此即孔德之科学分类之理论根据之所在。

    除孔德外,英之斯宾塞曾著《科学分类》一书。彼不似孔德之自各种科学方法之简单复杂,与各科学之依赖关系上着眼,而自各科学知识之对象着眼,以主张科学可分为三类。一为具体科学,为研究具体事物者,如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二为抽象科学,为研究抽象的形式关系者如数学。三为抽象而兼具体之科学,为研究具体事物之抽象法则关系者,如力学、物理学、化学。

    至在德国方面,则黑格尔在其哲学中,以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相对。而在科学中,亦有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相对之论。天文、物理、化学、生物学,皆属自然科学。其研究人类之主观精神之心理学,与研究人类客观精神之伦理学政治学,及研究宗教艺术之学,皆属精神科学。此亦为纯从所研究之对象之性质,以作科学分类者。然此与斯宾塞之初从对象之为具体与抽象之形式性质,以分科学之类者又不同,而可谓纯是由对象之内容性质之为属于精神与自然之某一方面者,以分科学之类者。

    在黑氏后之新康德派之西南学派之文德尔班(W.Windelband),亦重各种科学性质之分类之讨论。其说之特色,在力辨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之不同。前者只以普遍原理之知识之形成为目标,而后者则以研究唯一无二而具个体性之历史事件为目标。前者唯及于存在之事实,后者则及于历史上之人物事件之价值。此派之李卡德(H.Richart)则进而以只研究自然之事实者为自然科学,以研究文化之价值者,为文化科学,而有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二者之并立。

    此外翁德(W.M.Wundt)之科学分类,则一方有形式科学(如数学)与实质科学之分。于实质科学中,又依对象而分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于此二者中,再依对象之三方面,即现象的phenomenal方面,发生之历史的genetic方面,及组织结构系统的systematic方面,而分出各种科学。如在自然科学中,现象的自然科学,为物理化学生理学等;发生的自然科学为地质学,天体发生论等;系统的自然科学为天文学、地理学、动物学、植物学等。在精神科学中,现象的精神科学为心理学社会学等;发生的精神科学为历史;系统的精神科学为经济学法律学等。

    大约上述之各种学问知识分类法,皆是就人类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已成立后,再就其目标方法、对象之异同,加以省察,为之作种种之分类 [17] 。然吾人亦可不就已成立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加以分类;而可先就一一之知识或表达知识之单个命题,就其不同之起源,与如何被认为真之方式,以直接对知识加以分类。如墨子之分知为闻、说、亲三种;印度哲学中之分知为感觉之知、比量之知、与闻知等;来布尼兹之分一切知识命题为逻辑之分析命题,与形而上学中之分析命题(实即现代所谓经验的综合命题);康德之分知识为经验知识与先验知识;而后者中包括先验之分析命题与先验之综合命题;及现代若干哲学家之分析一切有知识意义之命题,为逻辑之分析命题与经验的综合命题。此皆为先自一一单个之知识命题之如何起源,如何被认为真上着眼,以作知识分类之论。而非先就已成之学问知识系统上着眼加以分类者。而吾人欲求对于不同知识有清晰之概念,最后亦恒须归于自此单个之知识命题上着眼。唯此种单个的知识命题之分类,虽较就人类已有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作分类之事,较为简单;然人欲决定某单个之知识命题之毕竟为分析的或综合的,及其如何起源等,又另具一种复杂性。此可于哲学上对知识之起源问题,与何谓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争执中见之。此乃吾人以后所当讨论者 [18] 。在此处,吾人仍宜先以人类已成之学问与知识,为一参照的标准,以求对于人类知识世界之划分,有一粗略之认识,然后乃能及于此类较精微之问题之讨论。

    然吾人上之所谓以已成之学问与知识为参照之标准,不能在开始一点,即求对各专门学者所研究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皆与以一精确之分类;而当先就一般常识中之所谓学问与知识之种类,为一参照之标准。如小学中学之课程中,所授之各种知识,亦可为吾人讨论此问题之一最好之参照标准。由此吾人可先归至一下列之知识分类说。此为自知识之对象与目的上作分类,而非自认知机能与方法上作分类者。

    第三节 语言文字之知识

    (一)语言文字之知识,吾人皆知在小学中学之课程中,语言文字之课程为最基本者。人之欲求得任何专门之学问知识,与获得一切对人处世之常识,亦必以了解语言文字为先。但吾人是否真可说语言文字之了解本身,亦为一种知识?

    通常之观点,皆以语言文字,除表达人之情感意志外,兼可表达知识。吾人尽可由了解他人之语言文字,以了解他人之情感意志,兼获得他人所获得之知识;但语言文字之了解与应用本身,并非知识,而只为传达知识之媒介与凭借或通路。又语言文字之表达知识,亦常不能适切的表达。因语言文字之意义,时有引申与改变,恒不能完成其如实的传达之功能。而不同之语言文字,亦可为传达同一知识之媒介与凭借或通路,此皆为吾人上二章之所论及。故语言文字本身之了解与应用,非即知识。

    但此问题尚不如是简单,即吾人可说,在吾人正了解或应用语言文字时,吾人乃缘语言文字,以思其所表达与所指。此中之语言文字,诚只为我之能知之心灵,由之以达其所指或其所表达者之媒介或通路。于此,语言文字之本身,固至多只为知识或知识之传达之一条件,而非知识。但在吾人正学习语言时,吾人知一语言指示某对象事物,表达某意义时,则吾人此时并非在应用一语言,以表达吾人所欲表达,亦非在了解他人语言,以知其所表达;而唯在求自己记取、自己形成建立:“有如此之形声之言语,与其所指所表达者”之连结。 [19] 并知“与吾在同一社会中之他人,亦恒以某语言指某事物某意义”之事实;兼知“某事物某意义,为可以此语言表之,而其他之事物意义,则不可以此语言表之,而当以其他语言表之”。由此看,则学习语言文字,尽有可说为学习一种知识之理由;因吾人此时之目标,并不在以语言为媒介或通路,以过渡至其所指所表达,而在直下的自己记取、自己形成建立语言与其所指所表达者间之一种连结也。

    在此,人之另一不以学习语言为学习一知识之理由,为谓:此上所说之连结为一松懈之连结,可由人自加以撤销;又各民族各社会所形成建立之“语言与其所指事物及意义之连结”,又各不相同,因而此连结乃无必然性者。但吾人是否有必然之理由,以说一切知识,皆须有必然性普遍性?吾人亦可问:所谓知识之必然性,作何解释?此等等皆为一待决之问题。如依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所论知识之性质上说,则知识之异乎非知识,唯在知识之境界中,必有能知所知之相对,及吾人之能知对对象之有所知。至于此所知者,是否必然连系于某对象,乃另一问题,可并不妨碍知识之为知识者。在一般之用语中,吾人亦承认若干无必然性之知识为知识。科学中之知识,亦尽可为只具概然性者。吾人亦有理由说,一切关于存在事实之经验知识,皆为只具实然性者。吾人之知“一语言在我所在之社会中,乃指某事物某意义”,此即只为具实然性之经验知识。吾所在之社会之实以某一语言表某事物与某意义,有某历史之原因,及其他之心理的原因。然此诸原因,皆可改变,则此语之意义,自亦为可变者。此亦如此时之天气为热,有其物理原因,此原因变而天气之热亦可变。然此无碍于吾人之知此时天气之为热。依同理,则在一社会中一语言之意义可改变,仍无碍于吾人之知在此时之一社会中,此语言被公认为表某义者。

    在此之又一种驳论,是说:如吾人之学习语言,乃是在求知此语言在我们所在之社会中之通用之意义;则无异于谓吾人之学习语言,乃意在获得“某社会以某语言指某意义之知识”。此乃社会学家语言学家所求之一种经验科学之知识,然非即吾人初学习语言时之目的。吾人初学习语言时之目的,乃在求了解他人所用语言之意义,而自己应用之,以表达自己之所欲表达;而非意在知吾所在之某一社会以某语言表某意义之经验科学之知识。故语言之学习,仍不同于学习知识。

    对此问题,吾人可如下答:即所谓“学习语言,乃求知此语言在吾人所在之社会之通用之意义”一语本身有二义:其一为将吾人所在之社会,客观化为一对象,而谓此社会中之某语言表某意义,此自只为语言学家社会学家之事,而非吾人初学习语言之目的。然此语之另一义,则为求知:“吾人所常接触而同在一社会中之一一个体人,如父母、兄弟、朋友、邻人等,恒用某一语言,以表何意义之事实;而由此以规定吾人自己对一语言之用法,并便利吾人以后之了解他人之语言。”在此中,则吾并不须客观化吾人所在之社会为一对象,以使吾人之此所求得之知识,成社会学语言学中之经验知识。然吾人之学习语言之历程中,其第一步之知此语言在吾所常接触而同在社会中之他人心目中之意义,仍可说为一经验知识。在常识中,吾人亦明承认人之知一他人之名字,为一种知识。则知任一事物或任一意义之名字语言之知,自亦为一种知识。一人尽可有不同之名字,或改变其名字,然此无碍吾人对其一一名字之知,皆为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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