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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知识之知之外在的证明

    我们在上章说,通于情感,意志,行为之直接经验之知,有一超语言性,又说知识之知可以语言表达。我们通常亦由他人之语言之运用,以断定他人之是否有知识之知;而不能只由他人之情感意志行为,以定人之是否有知识之知。此我们可先以一浅近之例,加以说明。

    (一)譬如一小孩见虎则逃,并啼哭,他明有一情感意志行为之活动,但我们并不能断定其对虎之凶猛、能噬人等,真有一知识。因其见虎即逃,可同于鼠见猫即逃之类,而只为本能之反应。

    (二)又如我们说虎,而小孩则有惊惧之色,或骇而逃,此小孩亦有一情志之活动。但我们是否能断定小孩对虎有知识?此仍不能。此亦可能由于吾人前对小孩说虎时,曾打小孩,故今彼闻虎之名,即惊惧。此惊惧只为一交替之反应。

    (三)再如小孩见一虎,我说是犬,小孩曰否,曰是虎。则我们可说此小孩至少能知犬之一名,不能用于其所经验之此物,而虎之一名能用。则吾人可说此小孩对犬虎二名之所指,及犬虎二物之名,有一知识 [3] 。其有知识之证明即其能用不同之名。

    (四)在上述之情形下,如小孩于我说虎时,彼即进而说虎为类似猫者,并说出虎与猫之共同性质,或共相,及虎与犬等之不同性质,则吾人说此小孩对虎与猫之共相有知识,且对猫虎二名之内涵意义有一知识。其有知识之证明,即在其能用语言以说明事物之共相,并解释其所用语言之意义。

    此上一例,即足证明吾人之不能只由他人之行为表情,以确知他人之是否有知识,而必由他人对语言之运用,乃能确定他人之有知识与否。此外之例,不胜枚举。而人之知识亦无不赖语言文字,加以表达。故吾人之论知识论之问题,亦即可由语言与知识之关系问题开始。而此中当先论之问题,则为除语言表达知识外,语言是否皆有知识之意义,语言之符号与其他自然符号之异同,及语言何以能表达意义之问题。

    第二节 语言之知识意义及其与自然符号之不同,与语言何以能表义之理由

    我们问:一切语言是否都有知识意义?此问题似并不易作一简单之答复。如现代之西方若干哲学家,皆分语言为二种:一种是陈述事理之语言,如科学中之语言,及文法中所谓直陈语句之语言。如地球是圆形,二加三等于五。此是有知识意义的。另一种则是表达情志之语言,如文学中之语言,宣传时所用之语言,及文法中所谓祈求之语句,(如说上帝助我。)命令之语句,(如快点来。)惊叹之语句,(如天乎冤哉。)此是无知识意义的。此外还有人指出一切图像式之语言 [4] ,如表中有蓝色而无重量之小魔鬼,然开表彼即飞去,在表中亦不增表之重,故无由以经验证其有,亦是无知识意义的。表达情志之语句之所以无知识意义,我们可说由其是我们之情志所引出的。亦可说由其只对我们之情志而有主观的意义。图像之语言之无知识意义,是因其只使人心中有某一想象,而无由证实所想象者之实有。此二种语言,皆非欲对实有之事理之内容共相,有所说明,因而无客观的知识意义。此种分别,亦可由我们上章所谓知识世界与先知识之直接的经验世界之分别中,导引而出,故是可以说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图像之语言亦可有知识意义者,如谓时间像流水,此流水亦为一图像,用以譬喻时间者。此种图像譬喻之所由生,乃是由于人对用作譬喻之图像之内容,与所欲譬喻者之内容,其某一类似之点或共相有所知,则依吾人上章所谓知识之意义,便不能说其全无知识意义。此种图像的譬喻语言之缺点,唯在其缺表达其所知之共相之语言。然吾人听者,则可由其语言,以知其必有其所知之共相之存在,而求知之,或代为说出之。如说时间与流水二者之共相,为“一去不回”……至于纯述一想象之语言,如表中有蓝色而无重量之小魔鬼之类,及表达情志之语言,因说者唯顺其想象而随意说之,或意只在以语言表情或达某目的,则其语言对说者固可全无知识之意义;因其不对一客观事理而说。然对听者,亦可有知识之意义。即在听者,可将说者之语言,视作一符号,而加以适切之了解,而由之以知说者之想象情感意志之如何如何。由此而我们如从客观方面看语言,则一切语言,皆可反指其所以说出此语之心意,而有一义上之知识意义。

    吾人之进一步之问题,则为语言是否一符号?如为一符号,其与一般之自然符号有何不同?如吾人通常以电光闪,为雷雨将临之符号,以春风吹,为花开之符号。此皆可称为自然之符号。而一语言亦可成为一事物或一观念之符号,此为一人为之符号。在人之实际生活中,一自然之符号,与人为之语言符号,明似可有同一之效果。如电光闪之事与“电光闪了”之一语,同可使人思及雷雨,而发生躲避雷雨之行为。而诗人之面容与诗人之诗,亦同为吾人了解诗人之若干心情之符号。则此二种符号,似无严格分别。

    然而此语,吾人以为并不能说。因此自然之符号(如电光闪),与符号之所表者(如雷雨)间,恒先有某一种自然之一定的因果线索。然吾人明可任意共同约定 以有某声某形之语言,表同一情感,或指同一之事理。吾人亦未尝不可任意共同约定,以有某声某形之自然符号,表任何之情感或事理,而化之为语言之符号。如天上之电光闪之状,在自然界只为雷雨将临之自然符号。然人尽可在实验中制造同一之电光之闪状,谓此闪状为任何情感之符号,或任何事理之符号。则此电光之闪状,即同于语言之符号。

    复次,自然之符号,因其所表者间,有某一种因果线索,故此自然之符号本身,为一真实存在之事实。然语言是否真可作为一存在之事实看,则甚难说。人所发出之语言文字,有一特定声调有特定形状,固为一事实。但人以语言指事理时,此语言之特定的声调形状,皆为不重要者。一字尽可以不同声调读之,不同姿态写之,只须大体相同,吾人即仍视为一字。以至将一字翻译成另一国文字,吾人仍视为一字。在此美哲皮尔士(C.S.Pierce)曾提出一字之“例”Token与“型”Type之别。谓吾人当下以一定声调一定形态写出说出之一字,只为一字之“例”,而一字之“型”则包涵其一切可能之声调与写法。但若如此说,一字之“型”,即不能作一存在之事实看。而吾人之运用一字,显然非以一定之“例”为重要者,而乃以一字之“型”为重要者。吾人恒自觉是透过一字之“型”,而随意用一字之“例”。然如离一字之“例”,而言一字之“型”,毕竟是何物?则为极难解答者 [5] 。然此“型”要非一可视为存在之特殊事实,则可断定。

    如今吾人本前章所说,以答此问题。则吾人可说,吾人当前之直接经验中之一有声形之字之为一字,其重要处,唯在其为“吾人之用以思及或指向,超越于此字之对象”之媒介或通路。吾人欲达此对象,亦兼须超越此字之本身。此字之声形之本身原为待超越者。故人之用不同声调与写法以写或说一字,以指对象时,只须所指之对象为同一,此不同之声调与写法,在此对象前之功用仍为同一。而具不同的声调写法的一字之各“例”,可说属于一“型”,而为一字。

    至于吾人若问:一字之声形,既为待超越者,则人何以必须有不同类声形之字或语言,以指不同之对象?则吾人可说其理由,唯在吾人必须有不同之字或语言,乃能使人之能知的心灵,分别各有其媒介或通路,以达于不同之对象。此不同之语言,乃所以成就:由吾人之能知之心灵,分途达于所知之对象之各通路,而非只在构成一一语言与一一对象之一定之联系之本身。此中每一语言与一对象之一定之联系之价值,亦主要在使诸语言所造成之各通路,不相混乱。故人于此,必须有具不同类之声形之语言,与不同类之对象,分别构成种种一定之联系。而此中每一语言之价值,唯在其消极的足以别于其他语言上显示。不同之语言所表达者,唯是各种不同之“由能知之心灵以达所知对象之种种通路”。此种种通路,乃一头辐辏于能用诸语言之能知之心灵,如百竿在手。而另一头,则散挂于不同之对象者,如竿各钓鱼。此处如离能知之心与所知之对象,而言语言文字,即只有以不同之声调写法,而说出写出之不同语言文字之“例”Token,并无语言文字之“型”Type可说,且此一一之“例”Token,亦皆无意义,亦无成就知识之意义者。

    第三节 语言如何取得一定之意义

    我们再进一步之问题,是文字之意义是如何加以约定或加以规定的?在此一简单之说法,是归其根源之于社会习惯。如最初有某人随意用某字指某一类对象,其后彼自己及他人,复继续用某字指某类对象,再以之教未知用字之小孩。由是代代相传,某字即涵具指某一类对象之特定意义。此种说法,颇便于说明单个文字之取得一定意义,但尚不足以说明新文字之所以创造,文字之意义之如何有引申变化,及文字之系统之所以形成。吾人今提出另一说法,则为先假定:吾人本有通过不同之文字,以达不同之对象之要求;而吾人亦有了解他人,以了解他人所用文字之意义,及与人相模仿同情,以共用一字表某义之要求。由是方形成吾人之用某字表某义之社会习惯。然某字之表某义,初乃只所以别于他字所表之他义。故一字只须不与他字之义相混淆,即尽可逐渐引申新义,而加以扩大,或缩小或改变,要以能与他字之他义,不相混淆而相配合,以成一文字之系统;而足够使吾人之通过文字之系统,以达于世界中各种不同而相关联以存在之对象为准。吾人之此说,即涵蕴:一单个文字之确定的内包外延,尚非文字之有意义之最初根据,只有各文字向各对象而指时之各方向,及各方向间相互之界限,为文字有意义之最初根据。文字之所指,最初亦尽可为指一方向中之诸对象,而非指一定的抽象的性质,或具某一定性质之一类对象者。此上所陈,吾人可略加说明如下:

    欲明上文所谓“各文字向各对象而指时之各方向”之意义,我们可先自这、This.那、That、这些These、那些Those、这个The一个、a,an等指示词,冠词或代名词,如我、你、他等人称代名词之意义,及表示时间之现在、未来、过去、表示空间之关系之前后,左右、上下、内外之字上措思。这些字之意义,都可作多方面之不同分析。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这些字都是以说者自我为中心 [6] ,而兼表示说者向对象而指时之各方向。其意义,则是互相限制,互相规定,而其所指之一一对象为何,则初可是不定者。如我们说“这”一字,并非只是表我们之指示活动之本身,而是有所指之对象的。人听我说“这”,人亦由听此字,而求此字之所指。故此字虽由我而发,然对人对己,并非即全无知识意义。然此知识意义是什么?则只有一点。即:我们可由此字为凭借,以达某对象。然此对象为何,则因我们可用“这”字来指任何对象,我们便不能由此字本身之了解,加以确定。因而“这”字、无一般名词之确定的内包外延之意义。“这”之意义,只有与“那”之意义相对相限制而规定。即指我所直指者为“这”,指非此所直指者则为“那”。此指我所直指,为一方向,指非此所直指者,为又一方向,二者互相排斥。故非“这”者皆为“那”,非“那”者皆为“这”。“这”与“那”互相规定,而形成一最简单的文字系统。

    此外我们在说这个,乃就其为一单独之个体说。说一个,乃就其为一类之分子说。任何事物,都可就其为单独之个体,而对之说“这个”,亦可就其为一类之分子,而说其为“一个”。“这个”之一字,使人之思想,向其单独之个体性上措思。“一个”之一字,使人之思想,向其为一类之分子之性上措思。而各表示一种向对象而指之方向。

    我说我,指说者之我自己;说你,指听者之你;说他,指在我你以外之他人。易地以看,则我为你的你,亦是他的他。而人人皆我,人人皆你,人人皆他。则我、你、他,亦无一般名词之确定的内包外延。然我们说我、你、他,亦皆有所指,皆能使人求其所指,则不能说全无知识意义。而其分别,亦唯在所指之方向不同。说者回指自己为我,直指听者为你,旁指其余人为他。而此三字亦互相规定,以配成一系统,而可穷尽的指人所说及之一切人之全体。

    过去,未来,现在之名,亦可配成一系统。人于一切正经验者正说到者,皆可名之为现在。今天、今年、现代、皆可为现在一名之所指。其前者为过去,其后者为未来。现在、过去、未来三名,所指之内容不定,然各可使人之思想向一方向,以通向对象。此各方向之互相规定,即成一系统。

    左右、前后、上下之各名,本为表示空间方向之名。此诸名之各规定一“人由能知之心灵以达所知”之方向,而各方向互相限制规定,配成一系统,可以之穷尽的指空间中之事物,其理更易知。不须繁释。

    第四节 语言意义之互相限制规定性,及确定之意义与限定之意义之分

    我们如果了解此类表示人向各方向之对象而指时之字,其意义之互相限制规定,以形成一系统之情形;我们即可由之以了解:一般之字之意义,亦同样为人用之以向对象而指时之方向所规定。由此我们亦最易了解,文字意义之所以有引申变化发展之故,及人之创造新字之要求所自产生之故。

    首先,我们来看文字中之固有名词。固有名词毕竟有涵、无涵、或所涵为何,即为逻辑学家所争之一问题。如一地名人名等固有名词,其所涵之意义,即明为随其所指而不断变化,而可使人发生疑惑者。我们试问:南京市一词所指之市区,毕竟如何?在市区繁荣增大之时,何以仍可以南京市名之?人已老大,何以仍用幼年之名?从所指之对象本身看,此地名人名之涵义,明已有变;何以于此我们不说此一名有歧义,而涵义不清?欲知此中之理由,只有从我们用名向对象而指时,此名只规定我们向一方向中之对象去想。我们不能将此名黏著于一对象之一时之情状上去想。我们说南京市,此名乃所以指非“南京市以外之地区”之一地区。南京市一名,只导引吾人向某一方向,想某一地区或某一范围中之事物,而实未尝限定南京市本身之内涵。故南京市无论如何繁荣增大,只要不侵入南京市以外之地区,则永可称为南京市。依此,某一人之名,亦只规定我们之思想,继续向某方向去想某人。某人无论如何变老大,只须其逐渐由幼小至老大之变化,乃相缘而起;则吾人即可顺其相缘而起之变化之方向,而想某人仍是某人,并以原名指之。只须某人非突然变为吾人原用另一名所指之另一人,吾人亦不须以另一名指之。故在此等处,一名之意义,皆纯由其所指之方向,及其与他名所指之方向之不同,而互相限制规定,合以形成一语言之系统者。

    其次,我们当论一般被认为有确定的内包外延之语言,其意义是否即能完全确定。我们通常用以表示事物种类之名词,表示事物之动态之动词,表示事物之性质形状之形容词,副词,表事物之数目之数目词,表事物之关系之介词及各种关系词,表示语句之连接之接续词,都是被认为是有确定的内包外延之意义,而为我们用以直指事物之如何如何之共相的。我们上述之以自我为中心说出之字,如这、那、现在、过去等,亦必须与这些字相结合,由这些字以规定其意义,乃能正式构成表达知识之语句。如“这”与种类之名词“马”,形容词之“白”,合为“这马白”,即为一表达知识之语句。而人之以一具体名词指一个体事物,而对此事物之种类,动态、性质、数目等,毫无所知,此亦事实上所未有。然人如对一个体事物之种类、性质等有所知,则我们亦即必须用到此类字,乃能表达我们对此个体事物之知识。表达我们之知识,既必须用到这些字,则这些字本身必须有确定之意义,否则其所表达者,是此又是彼,则等于非此又非彼,而同于无所表达。

    我们在用上述这些字时,我们必须使之有确定意义,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一文字之有某确定的意义,不必同时是限定只有某意义。而一文字如未能有一限定的意义,我们亦可说一文字之意义,尚未由被规定,而达完全确定之最高标准。

    所谓一字有确定之意义,而不必有限定之意义,可自各方面说。(一)是就对一字所指之事物之了解增加,而一字之意义即可增加生长而说。譬如我们以狗指某动物,此狗之意义,最初可只为某形状之动物。但当我们知狗能守门打猎,对狗之了解增加时,则我们心中之狗之意义,即亦有增加生长。我们可以说一切实际事物之种类名词之意义,皆无不可由我们对所指之事物之知识之增加,而增加生长。(二)是一字虽确定的涵某义,但亦未尝不可兼用以指类似或所关联之其他事物,以涵另一意义。如小孩初学语言,知以“红”指红,“蓝”指蓝。但如彼在颜色字中,只知此二字,则彼见橙色,亦可说之为红,见绿色亦可说之为蓝。又如苏轼居东坡,“东坡”一名初指其所居之地,彼以东坡居士自名,而后人则以东坡为其名。在前一情形下,我们可称为一字之内涵,由移用而增加生长。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一名之外延,由改变而增加生长。其增加生长,固非漫无规则。如在上述之例中,乃由我们用一名向对象而指时,即依一对象与其他对象之相似关系如红似橙,或在时空上之接近关系,如苏轼居于东坡,以使一名之意义,顺一方向而增加生长。然其意义增加生长后,其原义尽可不失,则此名仍有其确定之意义。却不可说其有限定之意义。

    从一字之意义之生长增加方面说,我们初无一必然之权利,以直接限定一字之意义。如不由他字之意义,加以限制规定,一字之意义,实未尝不可由生长增加,以至无限。试想,如吾人今只有一字,初只以指某类事物或某性质,吾人试否真有权利,以限定此一字之意义?此明为不可能。譬如色之一字,初只以指颜色,但吾人如顺颜色所类似或关联之各方面事物,以向各方面伸展此一字之意义,而以色之一字指之;则色之一字之意义,即可不断生长增加,以至无限。如吾人可以色指女色,男色。亦可以色指一切被感觉之对象。如声、香、味、触,在佛家同称为色。色亦可指成色之活动,如僧肇《不真空论》中所谓之“色”色之“色”,亦可指有情所住之有色之整个世界,如佛家所谓色界。而当佛家言色涵空义时,则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而色亦可指空。是见单就一字而言,如顺任何一字初所指者之所关联者,而以此一字指之,则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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