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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涵亦引吾人之心意,至此事物之外,而另有其所指向与所知。由此而吾人即可说一切知识之知,异于直接经验之知者,皆在其恒指向此直接经验之外,以有所知,而此所知者,与直接经验中之知,相对而观,则如为外在而超越于此“知”者。而吾人之此“知”之“所欲知者”,亦若只是知一与此“知”成相对待,而超越外在之一对象。而此处即有能知与所知之分别。遂与直接经验中之能所不二之知,截然不同。

    (二)此种知识之知之第二性质,则为可言说性。其所以可言说,是因此知识之知中,必包涵共相之知,亦必多少通过共相之知而成就。共相之知,可赖为共名之语言文字,加以表达。何以知识之知,必包涵共相之知?此一因吾人所知之一经验事物之所涵,乃可通于其他同类经验事物者,此本身即一共相。此义易明,不须另释。此外,吾人亦只能凭共相,以想象思维彼为直接经验事物之所指,而不在直接经验中之其他事物。试想:当吾人见茅舍炊烟,而念下有人烧饭时,吾人于其下之人与饭,作何想象?作何思维?如只想其为人、为饭,则人与饭为一共名,所表者固为人与饭之共相。若进而想其人为白发老翁,或垂髫女郎,其饭或为粒粒白米,或为一半黄粱;此诸语,仍为共名,所表者仍为共相。而吾人之想象思维,无论进至何处,吾人所想象思维者,皆恒为一共相。其证在:吾人不能由吾人所想象思维者之如是如是,以谓世界只有一个体事物,能合吾人之所想象思维者,而如是如是。譬如吾若想其为白发老翁,则天下之白发老翁何限?吾若想其为垂髫女郎,天下之垂髫女郎又何限?此中吾固可将吾之所想象者,具体特殊化;至想象此白发老翁状如吾人之祖父,此垂髫女郎,状如吾之幼妹。然吾之祖父幼妹之像貌之如是如是,亦非限于一日一时,而为多时多日,早已如是如是者,则此仍为一共相。即一人之一刹那间所表现如是如是之像貌,吾人在想之之时,可想之,又重想之,则其显于吾人之前后相续之想中,仍为一共相。由此而见,凡在吾人之想象思维中,而为吾人所凭借之,以指向一直接经验外之事物者,皆只能为一共相。而吾人亦唯在凭借此共相为媒介或通路,以达于所欲知之对象;再由对所欲知之对象之直接经验,见其所显之相状,同于吾人之所想象思维者,而为同一之共相;乃能证吾人之所思维想象者之为真。由此而见知识之知之成就,必赖于对共相之知,而为共名之语言文字,则可表达此共相之知。此知识之知即具可言说性。

    (三)知识之知之第三性质,即与主观性相反之客观性。吾人说,知识之知必包涵共相之知,而可用共名表达。共相既为一类事物之所共有,亦即我所经验之事物,与人所经验之事物之所共有。共名既所以表共相,而可为人所共用,而共知其义者,则我以一共名表共相,人闻此共名,即知我所知之共相,而使此共相为人我所共知,而为人我所知之心中共有之共相。由此而一直接经验之知,虽若只为人与我之所分别独有,而分属于人之各别之主观者;然人我所共知之共相,与赖共相而成之知识,则为人我所共有,超越于人我之主观独有之外,而有普遍性,亦有客观性者。故吾见茅屋炊烟,而谓其为茅屋炊烟之言果为真,则天下人之言其为茅屋炊烟,皆为真。吾思茅屋之下执炊者为白发老翁,而谓其为白发老翁之言,果为真,天下人亦皆不得谓此言为妄。而果天下人皆谓我言为妄,则吾唯有自疑我言之为妄。而将与人互求了解其言之所指,共勘定何言之为真,而归于一是。一切求知识之知者,所以必互相辩论研讨,而各抒己见,皆非止于各抒己见,而是望己之所知,成为人之所知,或人之所知亦成为己之所知,以共行于真理之途,共成就一公共之知识世界之故也。

    第四节 知识世界之相貌

    最后,吾人可将知识世界与直接经验之世界之相貌对较,加以描述。吾人如说,直接经验之世界是变化无方者,则知识之世界是定必而有常者。吾人如说直接经验之世界,是一切不断消逝,不断生起,其前途为不可测,则在知识之世界中,人于不断消逝者,如欲使之长留;于不断生起者,如欲使之暂住;而于不可测者,必求所以测之。而其目标则在成就一定必而有常之知识世界。

    人如何能成就一定必而有常之知识世界?其道无他,亦即由种种共相之知,以通贯所知之直接经验之世界而已。每一共相既为一共相,则在此事物如是,在彼事物亦如是,而必不不如是,亦常如是,此即其自身定必而常。而吾人如透过共相以观世界之事物,则事物虽变化无方,而亦有不变不化者存。“前水复后水,古今相续流,今人非旧人,年年桥上游”。逝者如斯,而起伏之态,未尝往也。死生大矣,而古今人性,不必异也。而吾人能通过共相以对彼今日已涸之江,思其前日之波光云影,对彼长眠之枯骨,思其在生时之音容笑貌,固皆如宛在目前。而此亦即无异于使化者不终化,而挽此直接经验世界之事物之沉沦,而长留其所呈之共相。至于日落星明,夜深不寐,忆彼皎日之光明,坐待来朝金轮之再出。此则既“怀故而又慕新”,以期必一共相之贯乎往昔与来今之直接经验之世界,以为其常之事。自常观变,而今之红日,犹昔之红日,今之星月,犹昔之星月,今日之我,犹昔日之我,如各住于其自身者矣。即其变化,亦有律则可寻。律则亦共相。律则不变,而变化可测,则变化皆不变者之所显。而古今之人之辛勤求知识之知,其于天文、地质、动、植、人群皆欲分其类别,知其关联,以一一明其不变之律则,其目标无他,唯所以化变化无方之直接经验之世界,成定必有常之知识世界而已。

    第五节 直接经验之知及其世界,与知识之知及其世界间之关系与问题

    我们以上分别说明,先知识之直接经验之知,舆知识之知之性质之不同,及直接经验之世界,与知识世界之相貌之不同;我们所说的一切话,皆旨在描述,而未作详细之分析。但即就此已所描述,我们已知此二种之知,与其所对之世界,一方有一根本之性质相貌之相反,而一方知识之知,又不能离直接经验之世界而独立。我们以后在论到知识之起源等问题时,更将见知识之知之一主要来源,即直接之经验,与直接经验事中之直觉之知。然而此知识之知,又永似要超越再造此直接经验之知与其世界,于不同之特殊具体之经验事中,发现抽象普遍之共相,而表以共名,而使之由不可言说而成可言说,使之由能所不二,而化为能所分别,由变化无方而成定必有常。而无数知识论中之专门问题,皆与“此直接经验之知及其世界,与知识之知及其世界之性质相貌二者相反,而人又欲由前者以成就后者”之要求有关。如知识世界只为一知识世界,直接经验之世界,为一先知识或超知识之世界,则哲学上之知识论问题,即大皆不只在知识之世界之内部,而恒是由求知“知识世界”与“先知识超知识之直接经验之世界”之如何关系,所引出者。而其解决之道,亦正随处有赖于我们对此二者之性质与相貌之认识。故我们以此章为知识论一部之导言。而此下则将分别就知识论中之专门问题,从事分别讨论。至在本章中未明之义,在以后诸章,亦将随处涉及。

    知识之通性 参考书目

    J.S. Mill:System of Logic严复译名《穆勒名学》导论第四节,穆勒论亲知与推知之别,而逻辑只及于推知云云。

    B.Russell:Some Problems of Philosophy.Ch.5.

    B.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Ch.X 皆论亲知与述知之问题。

    W.James:Essays on Radical Empirism.Ch.2.The World of Pure Experience.

    F.M.Conford:Platcis Theory of Knowledge,PP.62-65 Objection to a Simple Identification and Knowing.

    此三者乃立于不同立场,而同归于分辨直接经验或直接知觉不同于知识之理论。

    H.R.Lotze;Logic.Ch.I.

    此书以直接经验者之客观化,为一切知识之原始。

    P.H.Bradley:Principle of Logic.Vol.I.Pt.I.Ch.I. The General Nature of Judgement.

    B.Bosanquet:Logic.Vol.I.Ch.1.Ⅱ.

    此二书皆力辨知识之始于判断,而非始于观念。判断之表达为命题为句子。由此而有现代之知识论者,如罗素以降之以一切知识之真妄,为命题句子之真妄之说。

    C.I.Lewis: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Ch.2.Knowledge Experience and Meaning.

    路氏此书为近年知识论及价值论中之一颇重要之著。此章所论知识之性质,较吾人所论者为多,如知识必须为真、为确定等;但吾人之此章,重辨知识与亲知之不同,则毋庸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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