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哲学概论最新章节!

    第一节 文化哲学历史哲学与一般哲学

    吾人前以人文论之一名,概括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及分部之文化哲学如教育哲学、经济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科学哲学(一般只以指自然科学与数学之哲学)、艺术哲学之类。然此类哲学之名之流行,无论在东方与西方,皆只为一二百年之事。在以前之东西哲学中,皆未尝视之为独立之各部门。吾人今既除数学、自然科学外,有研究人类文化之各方面之教育学、艺术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文化科学(今用此名,以概括一切研究文化之一方面之专门之学),何以尚另有所谓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及各种分部门之文化哲学呢?毕竟其与历史学与文化科学等之分界何在?此为吾人于此所须一略加说明者。吾人今所拟说明者是:如自所研究之对象上看,所谓文化哲学、历史哲学、与历史学、及各种文化科学间,原为无严格之分界者。一切哲学与科学之分,亦本为整个人类之学问世界中之一方便之划分。然此方便之划分,亦非无其根据。吾人今试分别一述在各种专门之文化科学之外,有各种之文化哲学,及在历史学之外有历史哲学之理由如下:

    大率在诸专门之文化科学以外之文化哲学问题,一为关于某一专门科学之范围,当依何概念,加以规定,以别于其他科学之范围之问题。一为一专门科学中之基本概念名词,如何加以界说,以别于其他科学中之基本概念名词之问题。一为一专门科学之方法,如何加以说明,一专门科学知识之限效,如何加以规定,以别于其他科学之方法,其他科学知识之界效之问题。此诸问题,即一专门科学内部之逻辑与知识论之问题。其次为关于一专门科学之对象,与其他存在对象如自然之存在,上帝之存在,人之心理生理之存在,及其他形而上之存在,如理念或上帝存在之关系问题。此为关于专门科学之对象之存在地位的形上学问题。再次为一专门科学与其所研究之对象,是否表现价值,是否合于人之理想,如何方能表现价值,以合于人之理想,此为一文化科学内部之价值论人生论之问题。

    至于总的文化哲学之问题,则为总论文化之范围,文化之概念,研究理解文化之方法,及人对文化之知识之限效;总论文化与自然及上帝人生之关系,人类文化世界中各种文化领域之价值,及其与人生之理想之关系,与人类之不同类型文化之价值与理想,及其如何配合,以实现一最有价值最合理想之人类文化之世界诸问题。

    至于历史学之异于一般所谓专门之文化科学或文化哲学者,则在其不重从横剖面论文化,而重在顺时间之流行,以纵论人类文化之历史的发展。在历史中,吾人所注目者,乃文化之变迁中,承前启后之迹。于是吾人当注目于其一时代文化各方面之参伍错综之关系,在此参伍错综关系中之人物,如何从事于各种文化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成之种种历史事件之相继相承之迹。至历史哲学之别于历史学者,则首为求规定历史学之范围,历史学中之诸概念之意义,历史学之特殊方法,历史知识之限效,此为历史学中之逻辑知识论问题。次为求通观洞识一时代之文物文化所共同表现之时代精神,其对于后一时代之文化,或对整个人类文化之意义,历史之变迁之根本动力之所在,其与自然环境之变化,或上帝之计划,或人生之自然心理之要求,精神要求之关系,及历史发展之有无必然法则,必然阶段,或必然命运之存在,此皆为历史之如何关连于其他存在或客观法则之形上学之问题。再次为求估定人类过去之各阶段之历史文化与历史人物之价值,讨论人类历史发展之目标及人当如何担负历史之使命,以开创其未来之历史,而实现人类之理想,此为历史哲学中之价值论人生论之问题。

    吾人如了解上文之所言,则知在任一部分之文化哲学及总的文化哲学,与历史哲学中,皆各同时包涵逻辑、知识论、存在论或形上学、及价值论或人生论,三方面之问题。同时吾人亦可知每一门之文化哲学,虽似只局限于一文化领域之中,实亦连贯于通常所谓哲学之知识论、形上学、人生哲学之三部门,而是将三者会通而论之者。因而亦即可谓为会通此哲学三部门之哲学。于是吾人治哲学,如先自一专门之文化哲学下手,亦即可通于三部门之哲学之问题 [96] 。吾人今再不厌缕,依此观点以分别说明吾人通常所谓数学与自然科学之哲学,艺术哲学及美学,宗教哲学及神学,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社会之哲学中之一般问题,以便初学者,更了解此义。

    第二节 数学与自然科学之哲学

    吾人以从事数学之演算,为数学之科学之事。在数学的哲学中,吾人首可问者,乃何为数学之范围?因自数学之发展而言,数学之范围,明为不断扩充者。其由原始之算术至代数,至解析几何、微积分……群论、数论……乃其范围之不断扩充。则吾人可问,吾人何以说其皆属于数学中?毕竟吾人将如何规定数学之范围?而此问题,亦即必引至吾人如何规定“数学”之概念及“数”之概念,数学之其他基本概念与公理等?数学之方法与推理原则如何?数学知识与其他学问之知识,如逻辑及自然科学之知识之关系如何?数学知识之客观的限效性如何?此即为关联于数学之逻辑知识论问题。

    于此吾人如进而问数之是否存在?是一实际之存在或一理念之存在?数与其他之存在,如自然之存在,人心之存在之关系如何?则为由数之知识论之问题,而兼及于数之形上学的问题。而吾人如以“太一”名宇宙之至高实在,或主张“二”或“三”为有形上意义之数,则构成形上学之数之概念 [97] 。至吾人如问何种数为最好之数?如辟萨各拉斯之重四之数与九之数,视为表示正义者,则数成有价值论之涵义者。今之普恩加来(H.Poincare)与怀特海之谓数学中有美者,亦为肯定数学之价值论之涵义者。此外吾人复可问数及数学,对人生文化之价值毕竟何在?或人是否必当重视数量之差别,过于性质之差别?人是否当特重视数学而置于其他科学之上?此皆为关连于数理科学之价值论伦理学之问题。

    在自然科学中,吾人以纯粹从事自然之观察与实验,而不自觉的依自然科学之方法,以求得自然知识而记录之,为纯粹之自然科学之事。然在自然科学之哲学中,则吾人可问:自然科学之范围如何?如心理学可否属自然科学中?依何义而可属?依何义而不属?由此吾人可引至“自然科学”之概念为何?“自然的存在”之一概念为何?科学中“物之概念”“能”之概念为何?自然科学中人对自然之知识,与常识中对自然之知识之同异关系如何?自然科学是否依于人对自然之一先验的知识而成立?因果原则,归纳原则,是否人对自然之一先验的知识?自然科学可否离因果原则,归纳原则而仍能成立?函数律是否即因果律?概然律是否可代因果律?自然科学知识及一般自然知识,与吾人之感觉之知,逻辑之知识之关系如何?自然科学是否只以就人所经验之自然加以叙述为目的,或兼以解释之为目的?各种自然科学之方法如何?此皆为自然科学之哲学中之逻辑知识论问题。至于吾人问科学之知识,是否只达于物之现象,或兼及于物之本身?科学知识为反映客观存在物者,或只为主观的构造?在人之自然知识中之自然存在事物,是否被人之主观心理所改变?何种自然科学所研究之存在,为自然界最根本之存在?何种自然科学之知识,可以为说明其他自然科学,与其所研究之存在之最后根据?各自然科学所研究之各类存在之关系如何?则为自然科学之哲学中,涉及本体论、宇宙论,或形上学之问题。至于问科学知识是否真有使人得客观真理之价值?吾人可否谓在不同之民族文化,历史时代中,有不同之科学,故科学只有表现人之一民族一时代之文化精神之价值?(如斯宾格勒等之说)又如科学果能使人得客观真理,除得客观真理外,科学是否尚有其他价值?科学之实用价值,与科学之真理价值,孰为重要?科学真理有无美的价值与善的价值?科学是否应对人之道德价值观念加以指导?如何加以指导?此即成科学之发展与应用之价值论伦理论之问题。

    第三节 艺术哲学与美学

    吾人如以人之从事艺术之创作或欣赏,为艺术活动。克就艺术作品之形式、内容、技巧、风格、与创作之经过,而叙述之、研究之为艺术学;则艺术哲学及与艺术关连之美学可问:何为艺术?何谓美?艺术与美之意义与范围,如何在概念上,加以规定?艺术与一般实用技术,在概念上如何分别?艺术美与自然美、人格美,又如何在概念上加以分别?美之认知,如所谓美的直觉,与其他之认知,有何不同?美之判断与知识判断及道德判断,有何不同?艺术学之方法论如何?此可谓艺术哲学与美学中,关于艺术与美之逻辑、知识论之问题。至于问美之为主观的存在,或客观的存在?美是否存在于自然之内部?有无美之理念之自己存在?美是否存在于上帝心中?及各种美如优美、壮美,与不同之存在事物之关系如何?各种美的事物之形式与内容之关系如何?则为关联于美之存在基础之形上学问题。至于问艺术之起源如何?其与人之游戏本能及劳动与实用技术等之关系如何?与感情、想象、理性之关系如何?艺术之创造与人之天才及灵感之关系如何?艺术批评或美的判断、美的品鉴之标准如何?何谓理想的艺术?自然美与艺术美之价值孰为最高?美之价值与丑之关系如何?何谓艺术之丑中之美,与美中之丑?美与快乐之关系如何?悲剧何以使人感乐?喜剧何以亦使人生悲?喜剧与悲剧之价值何者为高?美与善之关系如何?人格美是否必涵人格善?美与其他之价值之关系如何?人当如何创造美?创造美其修养当如何?各种艺术各种美之如何配合,以成一整个之艺术世界与美的世界,以对人生表现价值?此皆为涉及艺术与美之人生论价值论之问题。

    第四节 宗教哲学与自然神学

    吾人可谓人克就各宗教之教义、教条、禁戒、历史、仪轨、教会之组织,所信之神之性质、功德、及其与人之关系而叙述之,为宗教学,或某某宗教中之神学。至于宗教哲学或自然神学,则当就人类之现有宗教生活,宗教信仰,宗教精神,加以反省,以了解何为宗教一名之所指?其内包如何?其外延如何?宗教与迷信魔术,有何分别?何谓宗教信仰、宗教精神?宗教信仰,宗教精神中,是否必须包涵神之信仰?宗教信仰中之认知成分如何?宗教信仰是否出于无知?宗教信仰中之所信者,是否兼为人所知者?信天启或一教条,人所知者是否只是一名言,而无意义?天启或教条,是否可为人世间之知识之标准?其与世间知识冲突时,当如何解决?宗教学之本身之方法论如何?此皆为关联于宗教学中之逻辑知识论之问题。至于问宗教信仰中之对象,如神等,是否真实存在?如何论证其真实存在?如存在,其数为一或为多?如为一,其性质是否兼全能、全善、全知等?如为多,其分别之性质如何?相互之关系又如何?如神皆非真实存在,是否可说神为人之另一真实存在之主观要求之客观化。此主观要求为何?是否即人之改造社会之要求?或人之求全能、全知、全善之要求?或人之下意识中欲返于母胎之欲望或其他?如视神为真实存在,则其与世界中存在之人,及自然与文化、历史与宗教本身之存在之关系如何?神与世界为合一而内在于世界或超越于世界?神在世界之先或兼在世界之后?为创造世界者?流出世界者?或只为世界之建筑师?如为创造世界,其创造为一度之事?或继续不断之事?神与吾人之行为之关系如何?神是否只为赏善罚恶或兼宽恕罪人者?又人之灵魂是否为神之所造?是否于死后仍存在?又是否于未生之前已存在?是否实有轮回、实有天堂地狱与净界?凡此等等皆为关联于宗教之形上学问题。至于问:人是否可同一于神?或成神成佛?或问:人赖其自力所成之德行之价值,是否可同一于神或高于神?人是否只有在神前自视为罪人,乃能蒙神之恩救?又一切人是否皆能成神,或皆能升天堂?或若干人只能永在地狱,永无得救之可能?若然,则是否有碍于神之至善,或正所以显神之威严与赏善罚恶之正义之德?一切人与众生,是否皆能成佛,或是否有种性之别,而有永不能成佛之一阐提 [98] ?若然,则是否碍于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之说?人又当如何行为、如何修养,方可得神恩,或成神成佛?又人升天堂成神成佛以后,是否重至人间?最高之宗教生活之内容如何?宗教与道德及文化之关系如何?宗教之价值如何?此皆为关连于宗教之人生论价值论之问题。

    第五节 法律哲学

    吾人如以考究人之法律之历史的起源与发展,一般立法司法之原则,现行法律之条文与其解释,审判诉讼之程序,政府法律机关之组织等为法律学;则吾人可谓法律哲学之问题,首当及于何谓法律?法律与自然律或神圣律道德律之名词概念之意义,有何不同?人如何认知法律与命令之存在?此与认知自然律或道德律之存在,有无不同?人如何认知并判断人之行为之违法或犯罪,并依何种逻辑上之理由,方能确知此判断之为真?此确知之确实性程度,能否同于吾人对于自然之知识之确实性?法律学之知识之本身之确实性如何?法律学之方法论又如何?此可谓关联于法律学之概念、方法、知识之逻辑知识论问题。其次,吾人可问,法律毕竟依于何种存在事物而存在?依于上帝之命令,人之自然欲望或客观理性或其他?吾人又可问,人之守法之习惯,可否化为存在的自然的心理本能,将来之人类,可否进化为自动的守法者,如斯宾塞之所说?法律与道德律、自然律与神圣律,可否说为一宇宙之律则之分别表现?此诸律,毕竟依何种之结构关系,而存在于客观世界或人心中?此为关联于法律之存在基础论之形上学问题。吾人又可问:法律之目标如何?价值何在?其目标在报复,以显正义之原则?或在劝化儆戒,以显其教育之作用?或法律只为维持一政治秩序一政治权力之存在之工具?最高之立法权应在君主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其最后之当然理由何在?吾人依何原理以估量各种法律之价值?理想的法律当如何?法律最后是否当归于消灭?此皆关联于法律之价值论伦理学之问题。

    第六节 政治哲学

    吾人可以研究政治现象,或“如何由人之政治行为,以形成一政治制度,一政治制度下人之如何行为”之政治现象者,为政治学。至于政治哲学之所当研究者,则为:何谓政治现象?其与其他之自然现象,文化现象,有何异同?所谓政治之领域与其他人类文化之领域,吾人如何在概念上,加以清楚划分,并加以关联?人如何认识政治现象?人如何对政治作判断?人对政治可有预言与神话,此预言神话之确实性如...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