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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本篇由说明“身之养重于义”的道理论及为政治国的根本方法。董仲舒首先提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认为义与利不可或缺,各有所用:“利以养身,义以养心。”然后论证“义养”(即养心)重于“利养”(即养身)。由于一般人平常只是见小(“利”)而不见大(“义”),因而“皆趋利而不趋义”。对于这种局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诉诸严刑酷法,董仲舒认为是绝对行不通的;二是采用德行教化,晓民以义,董仲舒认为这是“大治之道”。总而言之,本篇中心论点归结为“德为主,刑为辅”的治国思想。

    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1)。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2);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奚以知之?今人大有义而甚无利,虽贫与贱,尚荣其行以自好,而乐生,原宪、曾、闵之属是也(3)。人甚有利而大无义,虽甚富,则羞辱大恶,恶深,祸患重,非立死其罪者,即旋伤殃忧尔(4),莫能以乐生而终其身,刑戮夭折之民是也。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吾以此实义之养生人(5),大于利而厚于财也。

    【注释】

    (1) “天之”四句:《荀子·大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人两有义利,不能去掉。董仲舒提出义利不可或缺,各有用处,需要重义而轻利。

    (2) “义者”二句:《孟子·告子下》:“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chú huàn)之悦我口。”孟子讲义悦心,董仲舒讲义养心。

    (3) 原宪、曾、闵之属:原宪,字子思,孔子弟子。据《论语》及《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孔子卒后,原宪隐居草泽,安贫乐道。曾,即曾参,字子舆,孔子弟子。据《论语》及《史记》记载,曾参以孝著称,并作《孝经》。闵,即闵损,字子骞(qiān),孔子弟子,以德行著称。他们都是孔子弟子中的贫贱者。属,类。

    (4) 旋:不久。

    (5) 实:证实,证明。

    【译文】

    天地产生人,使人生有义和利。利用来养身体,义用来养精神。精神得不到义的涵养,就不会快乐;身体得不到利的滋养,就不会安适。义,是涵养精神的;利,是滋养身体的。身体没有精神那么贵重,因此用来养生的东西没有比义更重要的了。由此可知,义涵养人的精神比利滋养人的身体重要多了。怎么知道这一点的呢?现在有些人思想言行合于义,但没拥有什么利,这样尽管贫穷低贱,却还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光荣,洁身自好,乐在其中,像原宪、曾参和闵损就是这类人。有些人拥有许多利,可是缺乏义,这样尽管富裕尊贵,但所遭受的羞辱大,怨恶深,祸患重,不是即刻死于犯罪,就是不久遭受祸害,终身不能得到快乐,那些受诛戮而早死的就是这一类人。有义的人,尽管贫穷,仍能自得其乐;而没有义的人,尽管富裕却不能活下去。我根据这一点而证实义养人比财、利更为重要。

    民不能知,而常反之,皆忘义而殉利(1),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2),而祸其家。此非其自为计不忠也,则其知之所不能明也。今握枣与错金以示婴儿(3),婴儿必取枣而不取金也;握一斤金与千万之珠以示野人(4),野人必取金而不取珠也。故物之于人,小者易知也,其于大者难见也。今利之于人小,而义之于人大者,无怪民之皆趋利而不趋义也。固其所闇也。

    【注释】

    (1) 殉(xùn)利:为利牺牲。俗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载贾谊《鵩鸟赋》:“贪夫徇财兮,烈士徇名。”徇,同“殉”,人以身从财利。

    (2) 贼:残害,伤害。

    (3) 错金:指钱币,或说是一种工艺品,即在器物上用金属丝镶嵌成花纹或文字为饰。《汉书·食货志下》载:王莽居摄,变汉制,“又造契刀、错刀”。“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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