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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常识之观点看,无极太极,皆可以说是玄。我们可以用《老子》第一章中之话,说此两者,‘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众妙即实际底世界中之一切事物。无极而太极之‘而’,即众妙之门。太极是极端地清楚,无极是极端地浑沌。此‘而’是半清楚半浑沌,是由浑沌达于清楚,但永不能十分清楚。”(《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53~54页)

    有些人觉得,“无存在而有”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他们对于共相与殊相、一般和特殊的分别,没有足够的认识。共相和一般是一类事物共同有的所以然之理,殊相和特殊是一类事物中的个别分子。只有个别的分子才是存在的。一类事物共有的所以然之理,并不是其中个别的分子,所以它是“无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冯友兰在当时也没有足够的认识。他在30年代,曾提出一个问题:先有飞机还是先有飞机之理?当时的哲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有飞机之理之“有”是“无存在而有”之“有”,有飞机之“有”是实际的“有”。这两个“有”字意义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一类事物的共相是无存在的。如果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那些分子是存在的。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类事物之理和其类分子的关系,称为理和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这种关系有三种说法:理在事上,理在事先,理在事中。三种可以归结为两种:理在事外,理在事中。一类事物之理,如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它也就在其类分子之中了。用另外一种说法,一类事物之理实现了,由无存在而成为有存在了。存在于什么地方?就存在于其类分子之中。这就是所谓“理在事中”,也就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

    《新理学》第四章标题为《性与心》。冯友兰在第一节中说:“某一类中之事物所必依照于其理者,自其必依照而不可逃言,则谓之命。自其因依照某理而得成为某一类事物言,则谓之性。命有命令规定之义。某理虽不能决定必有依照之者,但可规定:如果有某事物,则某事物之成为某事物,必须是如何如何。程朱说:理是主宰。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从类之观点说,某理即某类事物之所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理即人之所以为人者;马理即马之所以为马者。某类事物之性,即某类事物所依照于某理,而因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性即人之所依照于人之所以为人者,而因以成为人者。马性即马之所依照于马之所以为马者,而因以成为马者。凡事物依照某理,即有某性,有某性即入某类。”(《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88页)

    在这章第二节中说:“程朱说性,又说义理之性,气质之性,气质或气禀之分别。盖一事物之禀赋,有依照于理者,有依据于气者,所以必须说此三者,然后一事物之禀赋之各方面,方可俱顾到……义理之性即是理,是形上底,某一类事物必依照某理,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即必依照某义理之性,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某一类之事物,于依照其理,即其义理之性,而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时,在实际上必有某种结构,能实现某理者。能实现某理之某种结构,是实际底,形下底,即是此某种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类之事物,虽均有某种气质或气禀,以实现其理,其义理之性,但其完全之程度,则可因各个事物而不同。因此此类之各个事物,实现其义理之性之程度,又可各个不同,有实现其八分者,有实现其七分者。此其所实现之八分或七分,即此事物之所实际地依照于其义理之性者,此即其气质之性。一某事物有某种气禀,有某种气质之性,即能发生某种功用。”(《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0~91页)

    又说:“义理之性是最完全底,因为它即是理。例如方底物之义理之性即是方之理,即是绝对地方。绝对地方,是完全地方,只能是方,不能是不方。方底物于依照方之理而以成为方时,必有某种结构以实现方之理,此即是其气质,或气禀。因气质而有气质之性。不过此气质之性,不能完全与义理之性相合。其是方可以是七分地方或八分地方,可以或多或少,但无论如何,总不能是完全地方。其所以不能是完全地方者,即受其气禀之实际底结构之影响,而为其所限制也。”(《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程朱)说义理之性及气质之性时,均系专就人说,但我们现在则用之以说任何事物。若只论义理之性,而不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则不能说明实际底事物之所以不完全。我们于知实际底事物不完全时,我们即有一完全之标准;虽其内容如何,我们或不能知。若只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而不论义理之性,则即没有完全之标准,而所谓实际底事物之不完全,不但不能说,且亦不能知。”(《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这里所讨论的,正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问题。一类事物的一般,就是一类事物所依照的理;一类事物的特殊,就是一类事物的分子。一类事物的分子,必须依照某一类的一般,又必须依据具体的材料,才能成为实际的事物。一个方的东西,必须是石头的、木头的或金属的等等;它所依据的材料,就是它的气质或气禀。因其所依据的材料不同,所以它是方的程度也不同。不同程度的方,就是它的气质之性。它可以是方、很方、或不很方,但不能是很不方。如果是很不方,那就不能算是方的东西,不能人于方的东西之类了。关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的正确的说法,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就是这一类特殊的义理之性。实际上,没有不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也没有不在气禀之中的义理之性。

    《新理学》指出,心与性不同。它说:“凡事物皆有性,但不是凡事物皆有心,有心之理。实际底事物,有依照心之理而有心者,有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但即事物之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既亦是事物,亦必有其所依照之理。凡事物皆必有其所依照之理,故皆有性。凡事物不皆依照心之理,故不是凡事物皆有心……自逻辑言之,凡事物必不能无性,而可以无心。

    “心亦是实际底,形下底;心之理是形上底。心之理是有心之物之义理之性。有心之物所实际地依照于心之理者,是其气质之性。有心之物有某种实际底结构,以实现心之理,发生心之功用;此某种结构即心所依据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种结构之内容若何,非哲学所能知。所可说者,此某种结构既非我们的‘肉团心’,亦非即是心理学中,或生理学中,所说之神经系统等。所谓某种结构或气禀,完全是逻辑底观念,并不是科学底观念。”(《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109页)

    第四节 政治、社会思想

    就上面几个问题而言,“新理学”对于宋明理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都利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加以说明,这对于中国哲学的现代化是有益的。对于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思想,“新理学”也利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使之现代化,其社会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现代化之所以成为现代化,“新理学”在《新事论》中已指出,是由于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代替了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社会生产掌握在大工厂手里,这些大工厂的主人就是资本家或资产阶级。在美国建国初期所宣传的“三民”就是指的这些人。资本家掌握了社会生产力,也就掌握了政权。社会由哪些政治派别掌权,就取决于投票了,这是“民主政治”与封建政治的根本区别。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思想,基本上都是为封建政治作理论基础的。“新理学”在这一方面,也利用近代逻辑学的形式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加以说明,以为理论上的根据,主观上是以此支持中国现代化,但其现实效果就不尽然了。

    第五节 精神境界

    一个人看见一棵树,但不知道那就是树。今天看见一棵树,明天又看见一棵树,看到第一千天,他才知道那就是树。对于这个人说,这个“树”并不是第一千零一棵树,而是树的概念。如果他进一步了解到什么是概念,而又自觉其了解,他的精神境界就开始进入概念世界了。有概念而且自觉其有概念,是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者。譬如一只猫,它只知道饿了就吃,累了就睡,看见可怕的东西就跑。人就不然了。人不但有概念,而且自觉其有概念。

    金岳霖曾说“哲学是概念的游戏”,他用了一个似乎是自我解嘲的词。人们或许以为这句话是一个戏论,这是因为他没有把这句话同人的精神境界联系起来。一个人所有的概念就是他的精神境界;一个人所有的概念的高低,就分别出他的精神境界的高低。例如一个人如果没有宇宙这个概念,他就根本不可能有如《新原人》所说的《天地境界》。

    明代杨椒山于就义时曾作二诗,其一曰:“浩气返太虚,丹心照千古。平生未了事,留与后人补。”其二曰:“天王自圣明,制作高千古。平生未报恩,留作忠魂补。”此二诗,在椒山及一般人心目中,或亦似有同等地位,但二者迥然不同。第一首乃就人与宇宙的关系立言,其所说乃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话。第二首乃就君臣的关系立言,其所说乃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话。

    又如张巡、颜杲卿死于王事,其行为本是道德行为;其人所有的境界,大概亦是道德境界。但如文天祥《正气歌》所说,“为张睢阳齿,为颜常山舌”,则此等行为的意义又不同。此等行为,本是道德行为;但《正气歌》以之与“天地有正气”连接起来,则是从天地境界的观点,以看这些道德行为。如此看,则这些行为,又不止是道德行为了。这些分别,以前儒家的人似未看清楚。

    这里就牵涉到宋明道学中,理学和心学长期争执的一个问题:在修养功夫中“理”的地位。

    程颢说:“学者需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而已。不须防检,不须穷索。”这是说,识仁的工夫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浑然与物同体”,这是直觉;一方面又需要“识得此理”,此“理”是个概念。直觉所得,必须用概念把它固定下来,这是概念在哲学中的作用。由此可见,在哲学中,概念是不可少的。没有受益于哲学的人,当然也有他的精神境界,那就是《新原人》所说的自然境界。

    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说的圣贤,都是指人的精神境界而言。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说,一个人如果真正了解什么是概念的时候,他就像一个长期被监禁在一个洞穴中的人,一旦被释放出来,忽然看见天地的广大,日月的光明。这个人就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真正的哲学家,才可以当“理想国”的王,所谓“哲学王”。“哲学王”类似中国传统思想中所谓“圣王”。他们所行之道,称为“内圣外王之道”。

    第六节 “新理学”的理论矛盾

    “新理学”作为一个哲学体系,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没有分别清楚“有”与“存在”的区别。冯友兰一方面赞成金岳霖的提法,说理是不存在而有;一方面又随同当时西方的新实在论的说法,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原来在西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就有三派说法。一派称为唯名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空名;一派称为概念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概念;又一派称为实在论,认为共相有实际的存在。西方现代哲学中,有一派自称为新实在论,就是继承中世纪的实在论,所以自称为新实在论。我曾经听过一个新实在论者讲他的新实在论,听众提出问题:如果共相是实在的,它存在于什么地方?主讲者回答说,不存在于什么地方,它简直是就在那里。这个回答,当然是不合逻辑的。新实在论者创立了一个似乎是合乎逻辑的说法:共相的存在是“潜存”,也是一种存在,不过是潜伏未发而已。这和金岳霖所提的“不存在而有”,是对立的。金岳霖所说的“不存在而有”,解决了当时新实在论的问题,也解决了西方从中世纪就有的古老问题。冯友兰赞成“不存在而有”的提法,另一方面也用所谓“潜存”的说法,这就是认为共相是“不存在而有”,同时又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这是新理学的一个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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