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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瓶之色形梦中显,
此种形相属内官;
以前确实见过它,
因而由此可推定。
释:此章商羯罗主要是分析外界的认识对象与认识、认识主体等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认识论的分析,着重说明感觉对象的主观可塑性,也即“认识内容决定认识对象”的思想。他认为,认识的内容是由认识的对象所规定的。换句话说,认识的对象即为认识的本质,由认识对象形成了认识本身。一般说来,作为认识的对象依存在物体之上,在外界存在着的对象如瓶等是受限定之物,而我们的主观意识作用如认识、直观、记忆等也是受限定的活动。认识的内容要与对象取得一致性。认识的作用是有目的性的,个人不能因为个人欲望而任意加以改变。同时,如果其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话,那就是谬误的认识。商羯罗还认为,认识的成立由下述四者综合而成:阿特曼、感官、对象、意(统觉机能)。感官用于显现对象,真正的实在是由我们的主观认识所产生的毫无矛盾的表象,具有矛盾的观念所呈现的东西是非实在的。根据上述来看,商羯罗在陈述下梵世界的认识论时是有些实在论的意味的。但是从他哲学的本质上来看,他却是否认这些经验世界的东西的。
这一颂讲,因为在梦中或人们的记忆中出现了瓶等的色形,于是可以推定,具有这些形相的统觉机能,以前确实是见过这些东西。
2.
梦见乞讨之身体,
其实不是他自身;
醒时身体不同此。
因为[他是]见之人。
释:在这一颂里商羯罗作了一个比喻:就如梦中出现的步行乞讨的人并不是做梦的人本人那样,阿特曼与觉醒状态时所见的身体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阿特曼他是外在于身体而见身体的主体。换句话说,阿特曼是不同于身体的,他是站在身体之外来观看身体的见者。所以,在这里就必须把阿特曼与身体区分开来,尽管阿特曼是藏于人的心内的。
3.
犹如熔铜铸型显,
心之遍满色形时,
取其形而现其相,
确实对此有经验。
释:商羯罗在这里表达了一个不二一元论的观点,关于统觉机能认识外在对象的过程的观点,这是不同于其他印度哲学派别的观点的。他举例说,就犹如把熔化的铜注入铸型之中而使铜获得铸型的形状那样,当统觉机能(心)中遍满作为外在对象的色形时,就会显现出这些对象的形相,这些都是被确实地经验过的。换句话说,统觉机能可以通过感觉器官来接触外在对象,感觉其色形,从而得到它们的形相。这里包含着一个意思:内官(统觉机能)可以由内到外达于对象。因为内官本身存在于人体内部,它本身是不可能遍在于各种对象之中的,所以为了这种遍满的目的,它就必须外出。当内官遍满于外在对象时,这些对象就会附着在内官的身上。于是我们通过对商羯罗的认识论的这一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对外在对象的认识过程是非反映论的,内官与对象之间是双向的:例如当一个瓶的色形附着于统觉机能时,也就是统觉机能遍满于瓶之时。但顺序是统觉机能遍满在先。 [81]
4.
犹如照射物之光,
取其所照物形相;
同此内官照对象,
也能看见所取形。
释:此颂是对上一颂的补充。就像照射物品的光,它可以取得所照物品的形相那样,统觉机能也是可以照射对象的,于是就可以从统觉机能看见所照物品的形相。但应该注意的一点是:统觉机能对认识对象的知觉是不是必需的?因为这个所谓的知觉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双方的互相流入,或称渗透,于是那种主动的认识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另外,无论是统觉机能也好,还是其形成的观念也好,它们与外界对象及感觉器官等都是非意识的、物质性的。那么,统觉机能与观念也都是认识主体所应该认识的对象,这个认识主体是什么呢?只能是阿特曼了。但我们在前面已经知道,这个阿特曼并不是那个纯精神性的阿特曼,它只能是属于下梵的阿特曼,是商羯罗为了教说自己理论而开方便之门的阿特曼。真实的阿特曼不是认识主体。
5.
所见必为曾见心,
若非怎能会梦境?
如是形相再现时,
何处转来遇此人。
释:此颂意味是:根据第3、4两颂的意思,一个人在做梦时,他在以前一定见过附着着梦中对象形相的统觉机能。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做梦的这个人会在梦中出现那些对象的形相呢?同样,不然的话,那么当那个人想起这些对象的形相时,这些形相又是来自于何处呢?这里商羯罗讲了两重含义:第一,外在对象的形相与统觉机能是同在的;做梦就是对统觉机能的回忆。第二,梦境是对外境的想起;肯定了统觉机能与外在对象的内在联系。
6.
[如说]心为照物者,
心即犹如所照形;
[同说]见者是识主,
心显形时见满心。
释:此颂解说比上一颂更进了一步。如果要说统觉机能是照射者的话,那么就应该说所见的统觉机能具有所照之对象的色形。同样,如果要说见(阿特曼)是认识主体的话,那么当统觉机能带着其对象的形相而出现时,就可以说见遍满于统觉机能。这里商羯罗也讲了两重意思:第一,统觉机能本身是无形相的,它的出现都是以其对象的形相而显。第二,见(阿特曼)才是认识主体,统觉机能是介乎于见与外在对象之间的东西。见控制统觉机能的活动。当然,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给读者解释过,真正的阿特曼不能说是认识主体,这是一个被商羯罗变通的认识主体。
7.
我为纯思之光照,
一切身体之内官,
均被我光来照射。
我是万物阿特曼。
释:因为我是纯粹精神之光,所以一切万物身体中的所有的统觉机能都被我光所照射,因此我也就是万有的阿特曼。从此颂可以看出,商羯罗强调阿特曼的最终实在性,因为它实际上是一切万物的出发点和归宿。
8.
梦中心为对象物,
也是手段和行为;
醒时状态同梦眠,
故而识主异于彼。
释:梦境之中统觉机能可以是手段、对象、行为主体、行为和结果。觉醒状态中也是同样,这是我们的经验所告诉我们的。然而认识主体却是与它们相不同的。认识主体不能被认为是这些经验世界之物,它应该是超验的。
9.
内官即非阿特曼,
本性原属能取舍。
阿特曼是取舍者,
故其非取又非舍。
释:内官(统觉机能)是非阿特曼,从本性上来讲是被取舍的对象;所谓取舍,也即吸收与排斥。阿特曼是取舍的主体,它本身是不被取舍的,因为它本身是不动的。
10.
问:[阿特曼]含内又含外,
清静纯粹睿智块;
怎么能够误设施,
本应舍弃内外它?
释:本颂第一句谓:“阿特曼含内又含外”,此句是说明阿特曼包含一切,无论内外。可以从空间的角度来考虑。所谓内者,指阿特曼内部;所谓外者,指一切空间万物。这一句可参照《秃顶奥义》,原句为:
“神我固无形,在外亦内是,不生,无气息,光明,越心思;至上不灭者,‘彼’乃更超出。” [82]
这是讲阿特曼无论在内在外都是无处不在的。结合此颂后三句来看,认为阿特曼是清静之物,是纯粹精神的睿智之块;正因为如此,如果认为阿特曼是具有那些本应舍弃的内或外物或其它之物,那只能是错误的想法。为什么要对阿特曼误设施或具内或具外,或具别的什么物呢?
11.
再问:知梵者识阿特曼,
去除它物独留此;
唯念非此又非彼,
为何此后还努力?
释:此颂接上一颂继续提问。作为一个知梵者,已经很了解阿特曼了;同时根据圣典所讲“非此也,非彼也”, [83] 排除了一切非它之物,独留阿特曼,那为什么今后还要努力呢?
12.
答:我已超越饥饿等,
已是永恒自我梵;
为何还要去努力,
请君认真去思索。
释:从此颂开始以下是回答。第一句:我已超越饥饿等,是指已得解脱的信梵者。饥饿是指吠檀多派所认为的难以逾越的人生界限,包括饥饿(a?an?y?)、干渴(pip?s?)、忧愁(?oka)、痴愚(moha)、衰老(jar?)、死亡(mRtyu)。一旦超越,便得正果。在《广森林奥义》中说:
“问:‘雅若洼基夜!何者为居一切内中者耶?’
答:‘彼超乎饥、渴、忧、痴、老、死者也。’” [84]
在奥义书中,如得超越,便可成为居一切内中者,那便是阿特曼,也即梵了。既然已经成梵,那我还有什么需要去做的事情呢?
13.
知自我者如是想,
未尽职责欲实行;
犹如已抵彼岸者,
又想更往彼岸行。
释:举例说明:如果一个知阿特曼的人,他还想更进一步地实行自己的职责的话,他就好像一个人已经到达了河的对岸,却又再想回头往对岸去一样。
14.
如果一个知我者,
仍是取舍之[对象];
难见彼者得解脱。
实为大梵口吐物。
释:万一那个知阿特曼者仍是一个应取舍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把他看作是已经得到解脱的人,他确实只能算是从大梵口中吐出之物。
15.
生气出自太阳界,
知者夜昼两皆无。
知梵何故还有[二]?
因他即为不二者?
释:有关生气我们在前边的注释中已经解说过,商羯罗在本书中也并未对生气作更多的解释,但他在《梵经注》中有解说。 [85] 《梵经》认为,生气包含着三层含义:(1)人的器官(organ);(2)个人的生气(vital force);(3)宇宙的气息。所以对于知生气者来说,是不存在着白昼与夜晚之区别的。这里说包含着太阳的宇宙是(3)的含义。对生气应当理解为宇宙的始基,万物的起源。下面接着提出问题:为什么知梵者却有昼夜之分呢?难道是因为他是不二的吗?
16.
自我实际对自身,
记忆忘却两相无;
它为纯知无绝断。
意之记忆因无知。
释:实际上,阿特曼对它自身是既不会想起回忆起,也不会忘记的,因为它这种纯粹精神是不会有任何断裂的,也即阿特曼是延续不断的,任何因素都无法对它造成损伤。而意(统觉机能)之所以会回忆起,或者会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无知的原因。
17.
大梵若为识对象,
应知实为无明故。
疑绳为蛇被排除,
[阿特曼]为不二者。
释:如果把最高阿特曼当作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的话,应当明白这是因为无明的缘故所造成的误解;就好像把绳当成了蛇一样。应该消除这种无明。阿特曼是不二的,不能既作认识主体又作认识对象。
18.
非动非相也非果,
内外皆含也无生;
然而谁能持此说,
此为自我此属我。
释:阿特曼并非行为主体,也非对象、结果,它遍满于内外,不生;那么,为什么有人会产生“这是我的物”、“这是我”等的观念呢?
19.
自身自我之观念,
实为无明所误想。
我在此念无处存,
种无哪来果子生。
释:“自己自身”、“自己的”等观念实际上是由无明所引起的错误观点,这是对阿特曼的误解。只有阿特曼是唯一的,只要阿特曼这一知识存在即可消除无明,这些错误观点也就不会存在;犹如没有种子,从哪里结出果子来呢?
20.
不灭即为识主体,
也为听闻见主体。
不灭不异见主体,
我见即为不灭物。
释:不灭之物即为见的主体,它也是听闻的主体,思维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因为不灭之物与见的主体是不异的,所以作为见的主体的我也就是不灭之物。
21.
一切动与不动物,
见之活动而不灭。
由此我为不灭物,
一切物的阿特曼。
释:一切的动物与不动物(植物),因为具有见以及见的活动,所以是不灭之物。商羯罗在这里讲一切物为不灭,其实并不是讲物是不灭的,而是指在其中的阿特曼是不灭的。后两句说,自我才是不灭之物,它是一切物的阿特曼。
22.
自我不具未尽责,
行为及果也不具,
消除“我的”之观念,
见此者[即见真理]。
释:如果有谁认识到阿特曼并无未尽之职责,阿特曼也并无行为一类的东西,以及行为的结果等,同时还消除了诸如“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类的观念的话,那么就可以说这个人已经认识到了真理。更进一步说,阿特曼因为是功德圆满的,所以它不会有什么未尽之义务;行为以及后果也是不存在的。那么“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类观念,就是对阿特曼的误解,因为阿特曼本身不能认识自己,也就是说,因为它自己是认识主体,那么就不能又把自己作为认识对象来认识,阿特曼本身就不是认识对象。
23.
如若识得前观念,
努力欲求非属我,
继续安住我之中。
努力到底有何用?
释:如果认识到了“自我的”或“自我自身”这类观念,以及努力和欲求这些东西在本性上都不属于阿特曼,那么就能继续在自己自身中安住。其实努力又有什么用处呢?
24.
自我被作“我”主体,
并为认识之主体,
持此者不识真我。
反之认识真自我。
释:此颂是对第22、23两颂的一个小结。商羯罗最后指出,不能把阿特曼认作是具有“我”这样观念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把它作为认识的主体,前面也已经讲过。只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才可以称之为“识真我者”。真实的阿特曼是不能作为认识主体的,只是被他称之为“下梵”的东西才能是认识主体,否则就与他的哲学的根本立场是不相符的。
25.
自我本身异于此,
却思它与身体同;
于是便为业主体,
成为业行之本质。
释:阿特曼本身是异于身体之类的,但会被认为是与身体同一的;照着这个思路,如果没有认识到阿特曼并非行为主体的话,也会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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