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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剥削,与人之自私心以存在,不能合乎人之公心所要求。盖人之得其土地与资本,或由先占,或由强占,或由诈取,或由祖先父母之遗留,或由他人赠与,此皆全非由劳力所得。又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人无生产工具不能生产,只得贱卖劳力,而生活愈困苦。反之,享有生产工具者,则可贱买劳力,而资本蓄积愈多,又货物之市场价格,亦以一时一地买者之需要之迫切而增加,卖者因此而有过多之利得,亦致资本之蓄积之增加。又资本家或利用科学上之某发明以获厚利。地主之土地则以交通发达等原因而忽然增价。凡此等等由个人之幸运,机遇之巧合,或居奇垄断诈取强占,以使人致富者,其人保富持盈之心理根据,恒唯是其人之自私心。而其致富之后,将土地与资本借与他人,仍将索取利息与地租,更纯是自私心之伸展。而维护地租利息之存在者,主要即此类人。则利息地租存在之根据,不得言在人之公平报偿之意识或公心矣。

    然上列之说,吾人在一方尽可全部承认,仍无碍于吾人之言私有财产制度,本身依人之公心而建立之说。盖地主资本家之拥护此制度,虽可出于私心,然此制度本身,并非依地主资本家之私心而建立。吾人须知,上述之强占诈取而来之财产,本非私有财产制度之所许。盖其本身即违背私有财产制度之精神。私有财产制度之精神,为“承认人之私”之公心;缘此公心而制之法律,即不能容忍强占诈取。至于人之由强占诈取而来之利益或不被追究者,则由法律裁制之力之有所不及,不能应用至多年以前造成之已成事实,非法律之以此事实为正当。至于法律之或反而保障之,则由其若干年前强占诈取之物,已被人承认为其所私有。法律依公意而建立,则须顺人之承认而承认人之所承认。是法律之保障之,仍未尝不依于人之道德理性也。此理易明,不须多说。至人之承受遗产与接受他人之赠与,在受之者固为不劳而获,然施者则出于善意或爱。在受之者亦可感其善意而受之。故保存父母之遗产与他人之赠与者,大可出于不忍辜负父母之爱与他人恩惠之动机。而法律之保护所受之财物,亦即可根据于尊重施者之自由意志,与受者之此种道德意识也。至于人之纯以偶然之机遇而先发见一物(如土地)而占有之,或以人口之增加而劳力价格低落,与因科学之新发明而生产成本减低,或适遇货物之求多供少而利市三倍,以交通之发达等原因而寸土寸金,此时人所获之利,固为其人意外之获得,非以其自身之条件而获得,当无为其人所应独享之理由。故在今之租稅政策上,亦有过分利得稅、土地增值稅之征收。然吾人如追探社会上之所以容许其独享,亦由人之自然承认的诸普遍律则如:“任何人皆可以先占而享有某物”,“任何人在市场中皆可以供求之情形而自由订立买卖之契约,劳工之契约”。“任何人之土地以交通发达等原因而增之值,可为个人所有。”在此公认之律则下,得利过多者,固是某个体人,某个体人诚是依其自私心而得其利,然此律则之本身固仍依人之公心而建立。而其人所得利之被人承认为其所有,亦依于他人之自遵从其初所承认之律则之公心。至于资本家之由资本累积而能大规模生产,而成本降低,而独占市场,而获无尽之利,此乃源于分工之细密,科学发明之不断运用,工商管理方法之增进,工业之合营,工厂地域之适宜,运输交通之便利等,足以使成本降低之人类智慧之各种运用,各种客观条件之存在,亦非由资本家之自私心可得如此之结果。至于由少数资本家之独占市场,而使其他竞争者不复再有公平竞争之机会,使中产阶级之日益沦为无产阶级,使社会大多数人与少数人间之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仍当只是私有财产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结果上之流弊如是,并非资本家开始之目的即在造成此种之不公平。尤不可谓私有财产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自生,最初之自由竞争之精神之根据,只在人之自私心而不在人之公心之谓也。

    六 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所依之公平意识与私有财产制度所依之公平意识之伸展与贯彻

    私有财产制度之成立,须依于人之公心已如上所述。然在此制度下之自由竞争,与人之各求扩充其私有财产之结果与流弊,为产生种种人间不公平之现象,吾人亦终不得而否认。由是而人发现一矛盾,即依公平意识而成立之私有财产制度,与此制度下之自由竞争,反成为违悖吾人之公平意识者。然自吾人观之,则此矛盾本非矛盾,实唯由上来之“肯定私有财产、自由竞争、自由定约之公平意识”中之公平原则,只为一“平等的肯定;人之各求其所求,而任其各得其所得,即顺而承认其所得”之原则;亦即只为一“肯定公平的从事生产营利”之原则;而未能发展为更广大的“兼依人自身之条件以公平分配所实得”之公平原则之故。由人之“公平的生产营利”之原则,发展为“兼依人自身之条件,以公平分配所实得”之原则,实为同一之公平意识,由“只顾念人之生产营利之活动”,贯彻推广伸展至“对人之自身之条件与人之所实得之顾念”之结果。人之一切生产营利之活动,人皆依理性而知其源于人之本身。故由对人之生产营利活动之顾念,必进至对人之本身之顾念。而人之公平意识,必顺人之所顾念者之进展,由只肯定人之当公平从事生产营利之原则,至肯定人当依其本身条件,以公平分配其所实得之原则,并求此原则之实现。人无公平意识则已,人有公平意识而不泯没,则必当求推广伸展其自身,成为求依人自身之条件以公平分配,人所实得之意识。故为鼓励个人之企业精神,只肯定公平的从事生产营利之重要之公平意识,至社会生产发达而各个人之所得悬殊,特为人所觉察时;则自然转化出,求依人之自身条件以公平分配所得之公平意识。此即私有财产制度下,资本主义之经济制度下,所以发展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理想,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理想在原则上优于绝对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理由亦唯自此而后可说(至于人之谓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生产方式为计划的,故可免除经济恐慌,使生产力不致受桎梏于生产关系而尽量发展,以增加社会之财富,为其优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论,自亦可说。然此说并无必然性。驳之者甚多,今不必论)。

    吾人上来之说与马克思之学说,根本相异者,在吾人以为任何经济制度之根据,皆在人类之公平意识。私有财产制度之成为制度,亦不在人之自私心。故由资本主义之经济制度至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之产生,依于人之公平意识中之一贯的公平原则之逐渐欲求实现。而公平意识,亦即表现人类之道德理性之一种道德意识。吾人以为唯对人类之道德理性与由之而生之道德意识,有一了解与信心,乃能了解,且相信由私有经济制度之发展所生之结果上之流弊之改进,为理所当然。而此种改进,可无待于私有之经济制度下人之文化道德意识之本身之任何革命,而恒待于私有经济制度下人之文化道德意识之本身,及私有经济制度本有之道德理性之基础之重新认取。此认取,即所以增强吾人求进一步之公平原则之实现贯彻之努力者。如依马氏之说,人类过去之经济生活之历史,唯是一阶级斗争之历史。私有经济制度之成立,唯是人之各求其私利,自争其生存之产物。资本家之过分得利,只源于资本家之剥削劳动者之剩余价值之无限欲望,故马氏预测劳动阶级之必然沦入不堪之困苦境遇。此说全然否认私有经济制度之成立,亦根于表现人之道德理性之公平意识,即对于人类道德理性,无真实之了解与信心。故在马氏之经济哲学中,社会主义之经济制度之来临,亦唯是为一斗争结果之一必然之事实。依其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须依公平原则而建立。然此公平原则在过去人类历史文化中为无根,则此公平原则不能凭已有事实而建立。未来社会主义经济社会,虽必实现公平原则,然彼等亦并不以此为吾人道德意识必求公平原则之实现贯彻之结果,则其实现,亦当无任何道德价值之可言。而吾人居于现在,亦无任何道德上当然之理由,谓吾人当求此未来社会之来临。则其所谓其必实现,唯是据事实之演变以推知。而凡据事实之演变以推知者,自逻辑上言之,皆只有概然而无必然。故循马氏之说,吾人之精神乃在一前无所承,内无所根之状态中,而唯盲信以后将有某种必然继起之社会,则人信马氏学说之唯一结果,便只是觉现实之若必如何如何依一注定命运而变。此乃使人之精神全被动的依顺于此注定命运,以促进此变之速临,由是而有迎接注定未来之革命。然此革命之精神,前无所承,内无所根,故必不免归于对人类已有之历史文化之价值及人之道德理性之重要,加以忽略否认,并招致种种恶果也。

    依吾人之说,则人类之私有经济制度之须改进,乃“依于道德理性而公平的从事生产营利之公平意识”,须求进一步推广伸展为“依人自身条件,以求分配人所实得之公平意识”。故社会主义经济理想,为在原则上较私有之经济制度为高者。吾人复相信:依人类之道德理性而生之理想,为必当求不断的实现其自身者。故更合乎道德理性之经济制度,乃必实现者。然人类道德理性之开展,乃人类之文化生活与道德修养之所同表现与所共陶冶。故更合道德理性之经济制度之来临,必兼以人类其他之文化生活与道德修养之进步为必须之条件。因而为实现一经济制度之改进而否认道德理性之开展之重要,否认其他之人类文化生活与道德修养之价值,乃绝对不可容许,而亦使经济制度之改进成不可能者。而马氏之徒以经济制度之改进为人类文化道德进步之条件,而经济制度改进所以可能之根据,则只根据于“人为求生存而斗争所生之实际事实,某种必然演变之趋向”,而不根据于“依人类之道德理性而生之理想,必当求不断的实现其自身”之理念,此为吾人之见与马氏一根本相异之处。

    又吾人之所以求依人自身条件,以公平分配人之所得,其根据既在吾人之道德理性;此道德理性于此之表现,即当为一“具超越性涵盖性,对吾人精神所能笼罩之范围中,一切人之自身之条件,作平等的考虑与同情,而实现一依公平原则之分配”之意识。故依人自身条件,以公平分配所得,可是直接依人所贡献之劳动多少资本多少而分配;可是专依劳动多少而分配;可是依人之凭借运用其分配之所得,以从事再生产时,所增生产量之多少而分配;可是依人之需要多少而分配;亦可是依各人人格价值之高低,或对一般社会文化之贡献之大小而分配。依人自身之条件以公平分配原则,乃一普遍原则。此普遍原则可与任何特殊原则结合而表现。在资本主义之经济制度下,以生产之要素中有土地资本,故掌握土地资本者,亦有其应得之分配。至于主劳动价值说之马克思,则以一切价值皆源于劳动,故谓一切土地资本均应为劳动阶级所有。地主与资本家之土地、资本,皆由剥削劳动价值而来,故今应归还诸劳动者。而人之所应分配得者,理宜以所贡献劳动量之多少为标准。在其理想之共产主义社会达到之时,则人不复有任何私产。一切生产工具,皆属于社会。各个人只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以为社会工作。而各取所需即使人分得之财物量与需要相当,表现公平原则于需要与分配之相当之中。其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分配,较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分配为进步之根据当在此。然吾人于其劳动价值说不能承认,则其所理想之经济制度是否即为更进步之经济制度,即无根据。然劳动价值说之是否能成立,乃一待考究之问题。此中大可有不同观点所产生之纷争。依吾人上文所述,则吾人虽以地主资本家之不劳而获与工农之劳多获少为不平,然与劳动价值之说无关。盖吾人可直接由人之劳动之多少以定分配多少,而不需以劳动价值说为理由。吾人可直谓人之劳动多者消耗亦多,故应多分配以财物,并不须承认劳动价值之说,始可说明不劳而获与劳而不获者间之不公平也。吾人之公平原则,亦尚可根本非一“求劳动量之多少与应分配得者之相当”之公平原则。吾人可在现在即直接自人之平等有其需要上着眼,而谓地主资本家与农工之享受悬殊为不公平。吾人亦可纯从若干不劳而获之资本家地主之骄奢淫佚,其人格价值不及辛苦勤劳之农工,而谓其享受悬殊为不公平。吾人亦可直接自资本家地主之消费多为不生产的,而劳动者的消费皆能增加劳动力,以增加财富之生产,而谓其享受悬殊为不平。吾人之谓社会主义经济理想在原则上较一般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进步之根据,唯以在后者中,公平原则恒只表现于生产营利之自由中。亦即吾人此时之公平意识,只平等考虑及:一切生产营利者皆平等有其生产营利之权利一点。而在前者中,则吾人之公平意识,乃兼自各人本身之条件着想,以公平考虑及人之分配所得,自觉的求公平原则之表现于人之分配所得。此二者中,前者乃一更富涵盖性超越性之公平意识,而更能表现吾人道德理性。故前者较后者为高。由是而依吾人之说,则劳动价值说纵不成立,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精神仍为原则上较一般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高者。因吾人尽可直接由劳动者之辛苦、人之需要、人之人格价值、对社会文化之贡献及生产能力等之考虑,以为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之根据也。

    劳动价值说之是否能成立,乃经济学中价值论之专门问题,吾人今不拟自经济学观点作讨论与批评。吾人今所只需说明者,唯是指出:从事实上说一切财物之有经济价值者,皆源于劳动,并不足证明一切财物皆应分配与劳动者。此亦犹如地球上之一切物之热力,皆出自太阳,并不足证明一切热力皆应还分配与太阳。又如出山之水,不必还流入此山。而所谓地主资本家之土地资本,皆由剥削劳动者之剩余价值而来,依马氏之说亦原非只指现在之劳动者,而是兼指过去之劳动者。故只能谓今之土地资本皆社会之蓄积劳动之产物。然过去及现在之一切劳动者共同之产物,何以应独属于现在之劳动者?亦无必然之理由。由是而吾人所谓土地资本应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应共同管理生产工具,应得其所生产者云云,即只能以“现在之劳动者原有掌握其生产工具,欲得其所生产之欲望”,或“劳动多者需要亦大”,或“劳动者之从事劳动表现一创造服务之精神”,“吾人应使劳动者保持或增加其生产之能力”等为理由。然吾人之承认其欲望应满足,承认其人格价值,承认其生产之能力应增加保持,则根据于一更高之道德理性所诏示之原理:即“人应得其所欲”,“人之有所牺牲而表现一人格价值者应得其报偿”,“人应增进其生产能力”等。然如吾人真承认此更高之原理,则不当谓唯劳动者乃配享受据有社会之财物。而一切对财物有真需要之人,一切表现一人格价值之人,虽未尝劳动,亦未尝全无满足其需要而享受据有社会之财物之权也。

    如吾人坚持唯劳动者乃配享受据有财物,则在逻辑上,必推至不能劳动之老弱残废皆不当分配财物。至若以劳动时间所贡献之劳动量计算,以定分配所得,则所用精力多,劳动时间少,而对社会之价值大之学者、诗人、宗教徒、圣贤、政治家,享用较劳工为多之财物,即为不公平之事。然吾人诚顺吾人之道德理性之原理,对于不能劳动之老弱残废,吾人正当寄与更多之同情,盖其需要更迫切故。对于劳动虽少,而表现其他人格价值,对社会文化有其他更大之贡献之人,吾人亦有不容自己的对之之敬仰与感激,恒自愿的对之有所贡献。由是而吾人乃觉老弱残废及学者圣贤之享有财物,稍多于一般劳动者,亦非不公平;而彼等享有财物太少,反使吾人觉不公平。故吾人以为:人类经济生活中之公平原则,固不能只表现于生产营利之自由之中,而须兼表现于平等考虑人之分配所得之中。然吾人之公平的考虑人之分配所得,并不须先只以劳动与否或劳动多少,为应否享有财物,应分配得多少财物之唯一标准。而可直接以任何人之需要财物为理由,以谓少数资本家之独占社会之生产的财富为不当,社会之全部财富应属于全社会之人,当公平的分配人以消费的财富。除对不同之劳动者言,可以劳动之时间,劳动时所贡献之劳动量之多少为差别之标准外;对整个社会言,则实应直接以人之需要之强弱,人格价值之高低,对社会文化之其他贡献之大小,及分配以消费财富以后,其所保持增加之生产能力之多少为标准;然后方能充量的表现吾人之公平意识,而完成公平原则之各方面之应用。吾人尽可承认人之需要之强弱,人格价值之高低,对社会文化之贡献之大小,生产能力之多少,甚难加以确定之计量。而绝对的确定的计量,乃不可能者。吾人之认识恒不免错误。此遂使吾人依此诸标准,以决定一人应有何种之所得,乃为与其需要强弱相当,人格价值之高低,生产能力之多少等相当,亦不免错误。而此诸标准之应用,又不免相冲突。如依需要,某人所得应较另一人多,依其生产能力,则又应较另一人为少。此须视吾人所在之特殊情形,宜偏重何标准,成综合某数标准,以决定如何分配。此恒须经极复杂之考虑。而由此考虑而决定之分配方式,在客观上仍未必真能与被分配之一一人所应受者相当而无误。然吾人终不能不承认人之需要之强弱,人格价值之高低,对社会文化贡献之多少,生产能力之大小之诸差等之客观存在。而在吾人求公平分配消费之财富时,吾人不能不求加以正确之认识,以逐渐避免错误,以使一一人所分配得之差等与其所应受者之相当为理想之目标。此理想之实际实现纵不可能,然吾人之抱此理想则为可能。而吾人诚抱此理想,并求其实现,则吾人之经济上之分配意识与分配行为,即为吾人之道德理性中之公平原则所主宰。而吾人所理想之社会,亦不须是在实际上使一一人之所得者,与其所应得者绝对相当,而只须是人人皆能同抱此理想之目标而向之趋赴者。盖诚一旦人人皆能同抱此理想之目标以向之趋赴,即人人之意识与行为,皆已为道德理性中之公平原则所主宰。而欲使人皆能同抱此理想之目标,则待于使人皆能对他人之需要之强弱,人格价值之高低,对社会文化之贡献之多少,生产能力之大小,有更广博之同情,深切之体验与细密之了解。而此又待于人之各方面道德理性之开展,各方面之文化生活之陶养,而仍归于吾人以前所谓人类文化道德之进步,为经济制度之改进之条件之论。

    七 绝无私产之经济社会理想与道德理性对私有财产之肯定

    吾人以上言,在财富之分配中,吾人当兼依人之需要之强弱,对社会文化贡献之大小,人格之价值之高低,生产能力之多少等标准,以规定吾人之分配意识、分配行为,方为更合道德理性中之公平原则者。此乃自吾人之分配意识分配行为之方面言者。然吾人仍可再问一问题,即纯自客观社会方面说,吾人可否怀抱一理想社会之状态,其中一切财产皆为国家社会所有,个人皆绝对无私产,人人只各尽所能以取所需,相忘于人格价值之高下,相忘于对社会文化之贡献之多少,生产能力之大小等,因而去除一切人与人之彼此计较所得之观念?或将一切分配之事,皆由国家、政府、或社会之领导者,担任公共之事务者以为之,而个人自觉无所容心于其间?西方柏拉图之理想国及近代西方之无政府主义之理想社会,马氏之徒所想象之最高阶段之共产主义盖皆类是。世之抱如是之理想者,所根据之理由与吾人之观点不必同。吾人如依道德理性以讨论此问题,吾人亦似有坚强理由谓人类之最高理想社会当如是。盖依吾人之道德理性言,吾人必须肯定最高之人格为无私心,而其财产皆为愿贡献与他人或社会者,因而最高之理想社会即应为人人皆绝对无私产。不仅生产之财富无须私据,即消费之财富亦随时取之于公家,而无须私有。而人所享用亦本不须与其人格价值对社会文化贡献之大小,生产之能力之多少相当。盖真正有崇高人格之人,对社会文化有贡献之人,或有生产能力之人,实际上常为在道德上不求人之报偿,亦不需求过多之物质享受者。则他人或社会之比较计量其人格之高下而定多少之消费财物乃与之相当,为不必要之事,而比较计量如何乃为相当之诸困难自亦免除。若然则无私产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之经济社会,宜为最合道德理性之最高理想社会矣。

    关于上述之经济社会之理想,吾人必须承认为人顺其道德理性之发展所必然想出者。吾相信任何人在想出或闻知此经济社会之理想时,初皆必直觉此社会为最可爱,为最合道德理性之要求者。故人于想出或闻知此理想的经济社会之时,而不先生一企慕向往之情者,恒为泯没其良知而为其个人之私欲所蔽者。然吾人今必须指出,人依道德理性虽必有且当有此经济社会之理想,人之有此一理想,亦表现其人之道德人格者。然此理想只能置定于有此理想者之主观的道德人格之内,而不能真置定之于其道德人格之外,而成真正之客观社会之最高理想。而此可成为客观社会之最高理想者,仍当为一方肯定属于整个国家社会之公产之存在,一方亦肯定个人之多少有其个人私产之社会,而非个人一无所有之绝对共产之社会。此社会如以一语概之,可名之为“国家社会之诸个人共有其公产而互承认其他个人之私产,而个人所有私产之运用,则以国家社会文化道德之促进为目标之经济社会”。此种经济社会,吾人可名之为人文的经济社会。此兼肯定个人私产之人文的经济社会之所以为吾人最高理想,则必须本于纯粹之人类之道德理性文化生活上之理由以说。

    今人之谓私有财产不能绝对废除者,恒根据于人对财物之私心之不易绝灭为言,因而吾人须肯定人之私而承认其私产。此人与人互肯定其私,即为一公心。如吾人前之所论。然吾人若徒以人对财物私心不易绝灭为言,则吾人之理论,包含顺应事实之成分,而非出自纯粹之道德理性。而主张人应绝对无私以实现之绝对共产主义者,似当更为能本于纯粹之道德理性以立言者。然吾人此下之主张人应有私产,则根本非自人之私心不易绝灭为言。因吾人虽承认人之私心不易绝灭,吾人仍可悬一绝对无私之心境,为吾人所向往之理想。吾人今主张人应有私产,全非依顺于人事实上已有之私心以谓人对财物有私欲,故人应私有财产。吾人与绝对之共产主义者可同样主张依人之私欲所占有之财产,在原则上为人可贡献之于社会者。然吾人今可将人之私欲与私有财产之观念分开。吾人可谓,所谓私有之财产即物之所有权使用权属诸其个人之谓。而私有财产之是否应存在之问题,即个人是否可对某一些财物有特殊之所有权使用权之问题。吾人若单提此问题而为问,则私有财产之一名,并不以其包含私之一字,而使吾人联想及私欲,而引起吾人出自道德理性之直接憎恶。而绝无私有财产之共产社会,亦不能引起吾人出自道德理性之直接爱好。吾人可谓,人之对于某一些财物有特殊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为道德上之罪恶,惟视其私有之而用之之目标为定。人可用其所私有之财物以贫恋酒色为非作歹,亦可用其私有之财物以养生事亲劳军报国,或从事种种有价值之文化活动。吾人之道德理性并未尝诏示吾人以私有财产之必为罪恶。如吾人以为有任何之物质为吾人所私有,吾人对之有特殊的所有权使用权即为罪恶;则吾人之有一物质的身体,亦宜视为一罪恶。吾人对吾人之物质的身体,亦不当有特殊之使用权。此在一种宗教意识中,人可如此主张。然在人之经济意识中无人能如此主张。因主张之则使人之命令其身体动作为无权,而个人之从事经济上之生产消费之事,皆不可能,即陷于思想上之自相矛盾。然吾人如承认吾人对吾人之物质身体有特殊之所有权使用权非罪恶,则吾人不能谓吾人对营养身体供身体消费应用之物质的财物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必为一罪恶。至于因吾人对若干财物有一所有权使用权,吾人固可以常注念于此若干财物之为我所有,而使吾人之心陷于物而物化,并可引起吾人之种种情欲之放肆。然此情欲之放肆之实引起与否,仍视人之道德文化生活上之修养为定。此乃个人主观心理上之事。如纯自个人之主观心理上言,则在绝对共产之社会,人一方固可一无私产,社会之财产无一专属于我者。然在另一方面,人亦可觉社会之财产亦不属于其他任何人,而为可皆属于我者,而使吾人之心更陷于物而物化,在主观上引起一占有全社会之财产之贪欲。故吾人之讨论人应否对若干财物有所有权使用权,即应否有私有财产,可与人之私欲之问题全然分开。而不能只依吾人直接显发之恶私喜公之道德理性,以直斥之为罪恶。吾人必须使吾人之道德理性之运用,达更深入之境地,以考察人对于若干财物有所有权使用权,是否对人之从事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精神自我之成长开展为必须。

    吾人对此问题之答复为必须。其道德理性上之理由,即吾人之精神自我之道德生活文化生活,必须在对一特殊范围内之财物之自作主宰的自由使用中成长开展。而空泛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之社会,则为使此自我之精神散漫,放浪,无边际,而使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逐渐成长开展之进程,成不可能者。吾人坚决反对,一理想之社会只为人皆尽所能,而人之一切物质欲望皆可任意求得满足之无尽幸福惬意之社会。因幸福与惬意,并非人生最高之目标。吾人只当以一切人之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成长开展,亦即一切人之人格成就,为人生最高目标。吾人必须肯定任何人之人格皆为一特殊之个体,其成就皆有一特殊之历程。亦如宇宙间任何事物之成就,皆有一特殊之历程。自然之宇宙为无数特殊事物之集合体。天地之盛德,即表现于使此无数特殊之事物之分别成就上。而理想之人类社会,即为一社会中之人一一各依其特殊之历程各成就其独立之人格之集合体。而吾人之道德理性之最高表现,即在使一切人之独立人格皆能分别成就上。然吾人欲使人之人格依一特殊之历程而成就,则吾人须肯定人之身体之特殊性。人之身体,自物质的眼光与生物的眼光观之,固唯是一生命之所依以存在之物质,或一自求保持其生存之物质或种种生物本能所依之有机体。然自精神眼光观之,则此身体亦是实现吾人之精神理想于吾人之行为,而表现吾人之精神活动于客观世界及他人之精神之一媒介,亦即成就吾人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一资具。而身体之特殊性与身体所接触之物质环境之特殊性,即为成就吾人特殊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特殊历程及成就吾人特殊之人格之一根据。由是而除在一种欲否定身体之宗教意识下,吾人欲自动的成就吾人之特殊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历程或吾人之人格,吾人之精神必须能自作主宰以运用其身体。而吾人之能自作主宰以自由的运用其身体,即吾人之精神自我支配吾人之生物本能之一必当有之表现。而身体之存在,须赖物质之营养与身体之运动及身体对外物之运用。此种以物质营养身体及以身体运用外物之行为等,如出自吾人之精神自我之主宰,即为吾人之精神自我主宰身体与物质之关系之表现。故吾人之精神自我欲显示其自身之超临于生物的世界物质的世界之上之蕴藏,即必然不免先要求其身体,与营养身体及其身体所运用之物质,之有被其个人所主宰可由其自由运用而属于彼者————此属于彼亦同时为他人所肯定之属于彼————由是人有自精神自我本身发出之一种对于财物之所有权使用权之要求,亦即私有财产之要求。此种要求并非出自其自私的生物本能,而是出自精神自我之欲向其自身证明为一超临于身体与环境中之物质之上,并能主宰身体与物质之存在而更自觉其为如是之存在之动机。吾人以为人之最原始的(此最原始非自时间上说,乃自深心的形上的道德理性上说)私有财产之要求,皆可谓不自觉的出自此动机者。如小孩之要求一物之属于彼,即恒为不自觉的出自此动机者。自此而言,则人之最原始的私有财产之动机,即吾人之求主宰身体与环境中之物质之精神自我之一至善之表现。此不仅非不道德,且为吾人依道德理性所必须加以肯定而认为应当者。吾人如顺此原始之私有财物之动机以发展,则吾人将不至使吾人之精神自我陷溺于所私有之物,而成对物之私欲,或随顺物质关系之牵连以扩展吾人之私欲,以成贪欲。在一般情形下,吾人之恒不免念自己所有之财物之如何如何,即陷溺精神自我其中,乃由于吾人之精神自我之不能返而自觉其所以要求私有财产之最原始之动机。而吾人之生物性感觉性之欲望,遂反而主宰吾人之精神,以曳引吾人之精神下降,以逐取贪恋诸可满足吾人生物性感觉性欲望之财物。由是而吾人之精神乃沉陷于所私有之财物中,以成私欲。反之,若吾人诚能顺此最原始的至善之私有财物之动机以发展,则吾人之运用吾人所私有之财物之事,即皆成所以进一步的表现吾人之精神自我中至善之蕴藏,而实现吾人之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中至善之目标,以成就吾人之特殊之人格之事矣。

    依吾人之哲学,吾人决不能以享有财物本身,可为人生之目的,亦决不承认享有财物本身,有任何意义与价值。财物本身乃所以供消费,消费即使财物由存在而不存在。消费而使财物不存在,即财物之表现其意义与价值之处。然如消费财物之目的只在满足吾人之生物性之求生存之本能欲望,则是以财物之物质之不存在换取身体之物质存在。而身体之物质之单纯的存在,亦无意义与价值者。身体中之物质,亦须在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发展而消费时,乃表现意义与价值。故消费财物之直接目的,应即为求人之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发展,以使财物用于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目标,而被消费掉,而不复为我之财物。唯吾人之将财物消费于各种学术宗教艺术道德之目的使财物尽其工具效用,而在其目的之实现前,不复成为我之财物,使我由财物而失财物;吾人乃超出物质之世界与生物之世界,而升入精神之世界。然吾人以消费后之财物之不存在,人之升入精神之世界,为最后之目的,吾人即必须先有供吾人为此目的而消费之财物,而吾人之精神自我必须能自作主宰的运用其身体,并有某一些之财物为其所有,可由其自作主宰以运用;方能自证明其为超临于身体所在之生物世界财物所在之物质世界之上之存在,以进而更表现其精神自我之蕴藏,而发展其道德文化之生活,以升入精神之世界。故吾人虽尽可承认科学家之唯真理是求,而将其一切之金钱用于实验,宗教家之将其多年之积蓄,贡献于庙宇,有德之人革命者之将其一切私产,施舍于他人,用之于事业,致其自身皆赤条条一无所有,为一种最高之人格之成就;然吾人仍不能谓人不当有私产。因彼等之所以能有此种表现,正依于彼等原有私产,虽其量可甚少。唯其原有私产,而又能为一至公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目的而消费舍弃其私产,乃有此人格之成就。若其初全无私产,则亦无所谓如此之人格之成就。故吾人不能以吾人之最后之目的为人之纯精神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发展,人格之成就,即谓人之自始不当有私产,而谓理想之社会为人人绝无私产之社会也。

    大约凡主张在理想社会中人绝无私产者,亦常由念“人之为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发展,以成就其人格者,原可舍弃其私产”而得之一启示。然凡如是主张者,皆忽略社会中之一切人人格之成就为最重要之事,及人之人格之成就,须在一始终之历程中成就之义。彼等不知,人若自始即绝无私产,则人亦不能表现舍弃私产之道德。人之最可贵者不在其无私产。若无私产即为最可贵者,则将以贫困本身即道德。人之最可贵者在有私产而能为道德生活文化生活之发展以消费其私产,不惜舍弃其私产。而人之道德的人格,即在此不断认识体验更广大更高远之道德文化之目的,不断为此目的之实现而努力以消费其私产,舍弃其私产中之历程中形成。故吾人虽相信最高之人格,必为能视其个人之私产之有无得失为无足重轻者;亦相信最高之人格之境界,必为一超临涵盖物质世界生物世界之上之大公无私之精神境界;然吾人不能以为:若废除人之一切私产而建立一无私产之社会,人在此社会中皆无私产可私,又能自由消费享受,人即皆住于一大公无私之精神境界。盖人在此社会中无私产,而只以自由消费享受为事,别无人格成就之念,亦即人皆成一纯粹享福之动物而与猪无异。吾人今之从事于人之私产之废除以建立一无私产之社会者,固可出于吾人之大公无私之心。吾人之有此大公无私之心,而将吾人之私产贡献于实现此社会理想之革命事业,亦表现吾人之德性。然如吾人之事业之目的,唯在使人皆成纯粹享福之动物,而使人成猪,而忽略他人人格之成就之重要,则吾人之对人之德性,非至高之德性。吾人对人之爱,非至深之爱。吾人对人之至深之爱至高之德性,为使他人与我有同样之德性之爱。故人真有大公无私之心者,彼不仅将愿贡献其私产于社会,以成就其人格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然亦将使他人亦有可贡献于社会以成就其人格之文化道德生活之私产。换言之,则彼将不仅依道德理性而求普遍化其自己最后之不要私产之一心境,以使他人一无私产;且当求普遍化“其自己之由有私产而将私产皆用于文化道德之目标以成就其人格之历程”本身,以使他人亦有同经此历程,以成就其人格之可能。然吾人之欲普遍化此历程本身,吾人即须先肯定人之先当有其私产为其特殊之个人所得而可自由主宰运用者,以为其特殊的道德文化生活之发展,特殊的人格之成就,以达最后之大公无私之精神境界之条件。唯吾人之抱如此之目的,以肯定人之私产,而后吾人对人之爱,方为最高之爱,吾人之德性,方为最高之德性;吾人亦方可谓为有真正之大公无私之精神。则吾人之为建立吾人之理想社会,固可牺牲吾个人之一切私产,忘一切个人私产之营谋。然吾人理想社会之内容,则不能为无私产之社会,而当为一有私产之社会。理想社会之内容之所重要者,不在私产之有无,且可谓不在人之私产之多少问题上,而在人之如何运用其私产,人之是否为文化道德之目标以运用其私产。人之是否能逐渐认识体验更广大高远之文化道德之目标,是否皆能真只以私产之运用,为纯粹之文化道德生活之发展,人格之成就之工具,及是否最后皆趋向于一有私产而又视私产之有无得失,为无足轻重之精神境界,以完成一由有私至无私之人格成就之历程。若然,则经济上之分配问题,实远不如人之为何目的而消费之问题之重要。由是而经济问题,不复只为经济本身之问题,而为人类之经济活动与人类整个文化生活如何配合,而如何完成其对人类文化生活之工具使命之问题。故吾人之最高之经济理想为重消费之目的之人文经济之理想,此与重生产之资本主义之经济理想、重分配之社会主义之经济之理想皆不同。有生产必有分配之事。有分配之事,即必有消费之事。故资本主义之经济生产中之分配原则之求贯彻,即可发展出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而吾人将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中之消费目的,确定为人之文化道德生活之发展,人格之得成就,以表现吾人对他人之最深之敬爱,即发展出吾人之人文经济之理想。而在此人文经济之理想中,转而肯定资本主义之经济中所肯定之私产,即使人文经济理想为前二种经济之最高综合。

    八 人文经济社会之理想性与现实性

    吾人依人文经济之理想而成之人类社会组织,如以图像想象之,可称为立体的。而极端社会主义之经济社会,绝对共产之经济社会,则可称为平面的。而只肯定生产营利之自由之资本主义之经济社会则为点线的。在吾人之人文经济社会中,人类之活动中心在文化道德生活中。当人之活动中心真在文化道德生活中时,人之努力常为不求经济上之报偿者。此为吾人前之所提及。因而个人所分配得之财物之多少,即非人所斤斤计较者。如在今日之一学术团体或宗教团体中,人果以追求真理或事神为共同最重要之事,则各团员收入之多少,即无人屑于打听,而予以计较。故在此理想社会,人之活动中心,在文化道德之生活中时,人所分配得之财物之多少,私产之多少,必非人所斤斤计较者。因而吾人前所提出经济上之分配,在实际上终难达绝对公平之境之种种困难,在此可以减除。因在受者方面,原可不斤斤计较也。由是而分配之当求公平,唯是施者方面之义务上之事。施者不能以受者之不斤斤计较,而施者即畏采择标准之困难,而不复力求公平之分配。因如此即违其道德理性之所诏示,而不能成就其人格。而吾人诚能依吾人前所言之各种客观之标准,以求公平分配,则人之所得绝不致相差太远。盖依前所谓人之需要之一标准,及此段中所谓消费为发展文化道德生活之目的而言,即见人之私产之多少,自有其不当逾越之限度。少之限度,为人同有之个人及其家庭之求生存之基本需要须能满足,并有余以供学术艺术生活中之消费,表现其对于亲友之爱,对贤哲神灵之敬意及作馈赠贡献之用者。而私产之多之限度,不当致使人陷溺于物质生活之享受,货利之追求中,而使其精神自我为物所役,致不能有更高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发展,并妨碍整个社会国家之经济之发展。在此,吾人亦必须以求社会国家之整体之经济之发展目标,规范限制个人之所能使用之财物之范围。此不仅依于吾人之道德理性,人必当尊重他人与社会国家,且依于人人格之成长,不能在一有无限之财物可自由应用中成长。唯人之财物为有限,为他人及社会国家所限,人乃能更认识他人及社会国家之存在。唯在有限之财物中,人乃须计划其使用方法,研求如何选择权衡其使用之目的,使财物之使用,发生最大之价值。而在此计划选择权衡之历程中,训练出吾人之辨别价值高下之理性,反省主宰自己之动机与行为之能力,以形成吾人之有统一性之人格。由是而人之据有其私产或营利之意识,在开始点亦即须受各种其他客观性之意识之限制。此客观意识,一为对他人之私产之尊重之意识,二为私产之运用,所以达文化道德生活之目的之意识,三为人在社会国家中只有有限之私产,并为整个社会国家之经济之发展,愿随时自限其私产之意识。在此三种意识之限定下,则个人在据有其私产时,其据有私产之意识即通过一“超个人的肯定他人之私产,肯定社会国家之经济之发展,肯定人类文化道德生活之目的”之大公无私之意识而成立。人诚通过此大公无私之意识以各据有其私产,而互承认他人之私产,并承认整个社会国家经济之发展之重要,过于个人之私产;则人皆知其所掳有之私产皆通过他人之承认,且通过我与他人所共组织之社会国家之承认,而属于我。则其所属于我,亦非只由我使之属于我,非只由我之主观意识使之属于我,而是由客观之他人或社会之使之属于我,或由客观的他人或社会之意识,使之属于我。由是而吾人遂知此属于我者,亦即在另一方属于他人与社会者。至此而私产在一意识亦可同时被自觉为公产。因而人之运用其私产以发展其文化道德之生活者,亦自觉的一方是为其个人人格之成就,一方亦即为促成客观社会之文化道德之进步者。因而其发展其个人之文化道德之生活,同时即当照顾并勤求整个社会国家文化道德之进步。夫然而在吾人所谓人文经济社会中,此诸个人之各种经济活动之分别发展,皆交会于社会国家之文化道德之进步之目的。以此目的贯通诸个人之精神,而成就诸个人之人格,完成其文化道德生活之发展;即喻如由诸点而生之各线之交于一面,而使每一点线皆为面所贯彻以成体。此吾人之所以以立体之图像,喻吾人之人文经济社会之组织也。

    吾人所理想之人文经济社会,自一方言之,纯为理想的,依吾人上文之序列言之,似此理想社会之来临,应在社会主义之经济社会来临之后,乃距当前之经济社会极遥远者。然吾人上文之序列之如是,纯为逻辑的序列当如是。若纯作一理想而观,则吾人之理想为社会主义之上之理想,乃无问题。则谓人之抱一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者,在其所谓理想社会实现之时,仍必须再发展为人文经济社会,亦为必然之事,而无问题者。唯吾人复须知,自另一方观之,则吾人之所理想之经济社会既为最理想的,亦为最现实的。所谓最理想的,乃言其为最合道德理性之要求,而人类经济社会,其最后之发展必归向于此,而不能逾越。所谓为最现实的,即人类自古及今之经济社会,皆在本质上早已为一未圆满的完成之人文经济社会。因而任何经济社会中之人,皆可直接自觉其社会之本质,而求其经济社会为更成人文经济之社会。人类根本不可能有非人文经济社会之社会。人亦不能真抱如此之社会之理想,此社会乃未尝存在,亦不能存在。绝对的纯粹的共产主义之社会经济,从未存在。而所谓绝对资本主义之经济,私人资本绝对控制整个社会国家,或人人只知营其私利之社会,亦从未有者。自有人类之经济社会以来,人初皆是自觉的为自己之消费或他人之消费而生产。唯在消费上,生产乃显发其意义。生产似为经济行为之开始,消费则为最后。故经济科学家,恒先论生产。然生产之意义,由其最后之消费而取得。而生产者之动机中,初实先有供自己他人消费之目的,居最先之地位,则消费乃经济行为之成始成终之所在。今人以生产再生产,为经济行为之始终,此纯是自外看。如吾人以生产与再生产为经济行为之始终,则必然处处觉人类经济行为乃与物质发生交涉之事。然如吾人以供消费与实消费为经济行为之始终,则知人之经济行为乃彻首彻尾与精神发生交涉之事,而为人类精神之表现。吾人如自人之消费目的,以观人类之经济行为与人类社会经济史,则知人之文化意识道德意识,乃直接规定人之消费目的,而间接即规定人之经济行为社会经济之发展者。以一普通人之个人之生产营利而言,其营利或为其家庭或为其朋友,或欲致富而光显祖宗炫耀乡里,或欲使其个人之享受更丰美,或欲由财力之充足而游历、治学、从事政治活动,或还对神所许之愿。即真正为营利而营利者,如所谓纯粹之经济人,其营利之意识中,仍必须包含对他人之欲望,他人之消费之各种目的之精神的理解。而不同之社会在不同之时代,以所信宗教之不同,所崇尚之美之标准之不同,所喜爱研究之真理之不同,重视之学术之不同,及政治组织之不同;而其社会之财物即被分配于不同之人,在不同之消费方式下被消费,而其生产方式亦必须为求适合分配消费之方式而不同,此皆文化史中信而有征之事。故离开一切文化道德之目的之个人经济行为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单纯由个人之求生存或营利之动机所决定之个人经济行为,社会经济之发展,乃学者所虚构之概念。谓有私有财产之社会,资本主义之社会,即以保持私有财产之本身,营利之本身,为此社会之本质,谓此保持私有财产或营利之动机,即为主宰人之一切社会文化活动者,为历史发展之秘密关键所在,尤为依于吾人对于人之经济行为之消费目的无真理解而生之错误之论。吾人诚能于人经济行为之消费目的真有所理解,则知所谓私有财产之社会,资本主义之社会,亦非真以保持私有财产或营利为本质,而仍是以人之文化道德之意识为本质,此即吾人在本文前段之所以必须详细指出人之一切经济上之生产交换私有财产制度之精神活动道德理性之基础,而在此段则须指出吾人当从消费目的看个人之经济行为社会之经济发展之故也。

    至于所谓信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者,虽表面以废除私产而以人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最后之目标,然彼亦不能真谓理想社会,唯是一纯粹之人人能尽量生产财物,任意消费财物之社会,而真不问人之消费目的,是否为文化道德生活之发展人格之成就者。因如此明是一侮辱人类而使人皆动物化之社会理想。而今之努力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之实现者,如试一反省其如是努力之原始动机,亦将见此乃直接由其个人道德意识中,原有平等满足人之物质需要之要求,乃觉少数人有大量私产而多数人贫困为不平;或由觉绝对自由之资本主义中之浪费,使人之生产成无意义与价值;或由直接觉资本家之骄奢淫逸,根本无真正之文化道德之生活,反而借经济之力量,以控制文化政治为罪恶。凡此等等,亦皆未能离文化道德上之目的之观念,以为其努力社会主义经济理想之实现之动机。由此而言,则无论私有财产制度下,人类过去之经济社会,及人之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皆为人之道德文化之意识所支持,皆在本质上不能溢出于人文的经济社会之理想之外。非人文的经济社会,乃从未存在,不自人文之动机,以改造经济社会之行为,亦从未存在者。

    吾人虽以人类之经济社会,自始在本质上即为一人文的经济社会,自始为人道德文化之意识所支持,然自觉人类之经济社会在本质上为一人文经济社会,自觉的由推进人类文化道德之目标,以支配改进人类之经济社会,则在过去唯少数人能之。因而过去之人类经济社会,恒以一般人之文化道德之意识之理想内容之限制,一般人依道德理性以控制超化个人之生物性感觉性之私欲与营利之私欲之能力之限制;而未能完满的形成一为人之道德文化意识所主宰之人文经济社会。人之私欲常与人之道德文化活动相夹杂,或反而主宰人之道德文化之活动;由是而私有财产制度下之经济社会,遂有种种吾人所不能不承认之缺点与罪恶,而有待更多之现在人未来人之自觉的加以改进者。然吾人亦绝不能承认过去之人类经济社会,纯为人求生存之生物性、感觉性之私欲,营利之私欲所支配之说。亦不能承认理想人类经济社会,为绝对之共产社会之说。吾人以为绝对共产社会之理想之形成,虽亦未尝不依吾人之道德理性之要求,然未能依于吾人欲成就他人之人格为目标之道德理性。而此社会之内容如只是空泛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使人人尽享福,亦非吾人所应抱之最高之社会理想,而是一将人之生活动物化之社会理想。人之所以有此理想,又由于今日之私有财产制度下,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人之营私利之动机特为显著,故使人之思想生一反动,以为一切私利皆归公即最好之社会。而不知依自来圣哲之训,凡以利为第一观念者,开口便错。无论是自陷于动物之生活或使人生活动物化,皆为绝对不可者。故吾人必须在今日承古先圣哲之训,重自觉的提出人文经济之理想。而在此理念下一方显示人类经济社会及人改造经济社会之努力之本质,一方即规定吾人应有之理想。盖吾人之埋想,即依于吾人之能自觉人类经济社会之本质而来。吾人自觉之,吾人即能更充量的求显发此本质,而坚定吾人之理想,而更以文化道德意识,主宰人之经济上之消费分配生产之行为,而统一共产与私产之对立之观念,个人与社会国家对立之观念。人文经济一理念,对于此二种对立之观念之统一之功效,吾相信吾人之此文已指出,读者可复看前文。至于此理念之如何实现于人类经济史,乃文化史家历史哲学者所当说出。此理念对当前人类经济社会,应如何负其实际指导之责任,则待于对人类目前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情势,与当前人类经济生活之现实,加以检讨。人文经济之理念,于此只可供给吾人一经济史观经济理想之方向,而不能供给吾人以应用至当前实际之经济社会,一经济上之主义或政策。在此理念中,吾人只肯定个人之私产之当存在,而人之据有其私产之意识,又须受各种“尊重他人之私产之意识”、“文化道德生活之目的之意识”、“为社会国家经济之发展,愿自限其私产之意识”之限制。此原则吾人乃依道德理性以证明其为绝对不容否认者。然吾人未尝规定在不同之时代,不同之国家中,对不同之人应依何种生产分配消费方式,以从事其经济生活,定其私产与公产之分际,此乃随各时代各国家之特殊的文化道德生活经济生活之情势之不同而不同,不能以先验的道德理性加以规定,而为人类顺经验发展之道德理性,当随时地加以建立者。故欲使此理念对于当前人类经济社会之实际经济问题之解决,尽其实际指导之责,必须另充实以特殊之内容。否则,吾人对此理念之说明,乃无对当前时代之实用价值者。唯由吾人对此理念之说明,在积极方面,可使人知今之所谓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之经济理想应求同归于人文经济之理想。在消极方面,则可使人知绝无私产之社会非最高经济社会之理想,而单纯的依人之生物性感觉性私欲,及营利私欲而支持之经济社会,亦从未存在者。因而可提高吾人对于人类之道德理性之认识,增强吾人对人类道德理性文化生活之力量之信心。

    唯由此认识之提高信心之增强,吾人乃不至耽于绝无私产之社会之幻想,并为此幻想,而对人类之历史文化,妄加鄙弃,而自觉或不自觉作毁灭人类历史文化之事业;亦不至离文化生活与道德理性而只就所谓历史之必然趋向言经济社会之改造。而此即吾人对此理念之说明对当前时代之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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