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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价值纯形式之分类

    一 正负价值与无价值之分

    关于价值之分类,有种种分法,此依我们之采用何种分类之标准,及我们对于价值之所发现者之多少而定。在分类之标准中,约有二种,一种是纯形式的分法,一种是就内容而分。

    所谓纯形式的分法,即纯依一些逻辑上或知识上之形式概念,从各种价值之有无某一种对其外之存在或价值之关系上着眼,以对于各种价值,加以分类。如上文所提到正价值、负价值、非价值之分,本身价值、工具价值之分,及相对价值、绝对价值之分等。今试再进一步,分别加以解释。

    所谓正价值或负价值或非价值之分,乃首依于事物之具价值性或不具价值性之矛盾关系,而分事物为具价值性者,非具价值性者;次依于具价值性者之或具正价值或具负价值之矛盾关系,而分为具正价值与具负价值者。前一分类,本可不属于价值本身之分类之中,而只是依于存在事物之在一时,对吾人之或具价值性,或不具价值性而分。但吾人在说一事物为具价值性时,即同时否定其不具价值性;说其不具价值性时,亦同时否定其具价值性。故二者之关系为一矛盾之关系。如吾人说一圆形无所谓善恶美丑,即圆形为不具价值性者,即非价值性之一范畴之所能应用。由此而吾人亦即不能说圆形,表示圆满,较半圆为好等。吾人说圆形为较好时,吾人亦不能说圆形不具价值性,为非价值性之范畴所摄。故价值性与非价值性,乃一矛盾之概念。无论在实际世间上,有无绝对不具价值之事物,吾人仍可在形式上,依逻辑上之价值性与非价值性之概念,而姑分一切事物,为或具价值性或不具价值性者。唯非价值性者乃对价值性而为非价值性。故吾人可在价值论中,分价值性与非价值性,为关于价值之二概念。

    至于在具价值性之事物,其所具之价值性,则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所谓一事物具正价值,即指正面的某价值之显于某事物,而吾人亦可对某事物,作一肯定的价值判断,说某事物具某价值者之谓。 但所谓一事物具负价值,却不只是说,某价值不显于某事物;吾人当否定上述之肯定的价值判断,说某事物不具某价值而止。乃是说:某事物另具一负性的价值,其具此负性的价值,至少在暂时,是使此某正价值之显于某事物,为不可能,而与之直接相违反或矛盾者。而吾人之说某事物之具某价值之判断命题,在此,并非只因某事物之不具某价值而为假,而是因某事物之另具一负价值,足使其具正价值之事,至少在暂时不可能,而为假。吾人于此,如说某一事物,可由改变其自身,而具此正价值,因而亦有具此正价值之本性;则吾人尚可说其暂时之不具,与其此本性,有一暂时之相违反或矛盾,亦与吾人之望其本性之显出之希望,有暂时之一违反或矛盾。故此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亦纯是一种依逻辑或知识上之概念,从价值与存在之关系着眼,而作之分类。

    二 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

    其次,一种纯形式的价值之分类,而为现代人所习用者。即为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本身价值为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工具价值为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所谓一事物具某内在价值,即此价值直接属于此事物之自身。我们判断某事物,具某内在价值时,我们亦可只对某事物之自身,作一定然的价值判断,而不牵涉到其他事物。如我们说,仁慈之心是好的,即以仁慈之心为主辞,而不牵涉其他事物之一定然的价值判断 [7] 。所谓一事物具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即谓此事物之具此价值,乃由其能引致,促进或帮助,具内在价值之其他事物的产生或发展而言。我们在判断某事物具外在价值时,我们乃依其与其他事物之有此关系,而对之作一价值判断。

    此种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在近代西方,盖由康德在伦理学中之分别无条件的定然的自命(Categorical lmperitive),与有条件的假然的自命(Hypothetical lmperitive)所开启。在康德,以人对自己之若干自命,乃定然的。如人不当说诳,此即为依人之实践理性而发出之绝对应当而定然的自命,亦其本身为善,另不依其他条件而建立者。于此,人如先想,我不说诳,可得人信任,而使自己飞黄腾达,乃命令自己不说诳。则此便非无条件的定然的自命,而为有条件的假然的自命。即于此,我们是在自己有求得人信任而使自己飞黄腾达之目标之条件下,我们才自命自己不说诳。则此自命便非本身为善,其善否,乃依此目标之是否本身为善、或是否为应当而定。而在此例中之目标,如自己之飞黄腾达,则并非本身必然为善,或必然应当者。在康德所谓无条件之自命,与由之而生之行为中所表现之善,即为一具本身价值,内在价值者。而有条件之自命,与由之而生之行为中,所表现之善,即只具工具价值、外在价值者。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所谓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之涵义,又比康德之二种自命,与缘之而生之二类行为中,所表现之善之义为宽。因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之别,不限于道德方面,而可用于一切价值之分类。且内在价值,亦不必皆高于外在价值。如我们可说研究数学之内在价值,在解决数学本身之问题,而得数之真理。至其外在价值,则可直接促进自然科学之进步,并由自然科学之应用,以造福人类等。此造福人类,即数学之一间接的外在价值。然此外在价值,并不必较研究数学所得真理价值之本身为低。

    三 绝对价值舆相对价值

    与内在价值、外在价值、无条件之善、有条件之善之分,相类似者,为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之分。我们可说内在价值为绝对价值,因一事物具内在价值,即可不将此事物与他事物相关联,相对待而说。亦可说外在价值即相对价值,因一事物具外在价值,即将此事物与他事物相关联,相对待而说。但在一般之义,说一价值为绝对,恒是指一事物之具某价值者,在任何情形下,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皆具此价值;吾人皆可肯定其具此价值而言。而如在一情形、一时间一空间,某事物有某价值;吾人可肯定其具某价值;在另一不同之情形、不同之时间、不同之空间,则不具某价值,吾人亦可否定其具有某价值,则此价值为相对的。故所谓绝对的价值,恒是指涵有永恒性与普遍性之价值,而所谓相对之价值,则恒是指无永恒性,而只具暂时性,无普遍性,而只具特殊性之价值。

    此种西方哲学中之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之分,乃遥承希腊亚里士多德及中古哲学中之一事物之本质的属性,与偶有的属性之分而来。一事物之本质的属性,乃一事物之所以为一事物,而为一事物所必须具备,以成某一事物之性质。一事物之偶有的属性,即一事物在一情形下所具之性质,一事物不具备之,仍可不失其为某事物之性质,因而亦即非一事物所必须具备之性质。如有理性为人之本质属性。人之高五尺或六尺,皮肤黄或白,及贫富贵贱等,则非人之所以为人之本质属性。我们说一事物所具之内在价值,亦可说此价值为一事物之本质的属性,而为其本身所必然具备者。我们说一事物,对其他事物所表现之外在价值,则可非其本质的属性,亦非其本身所必然具备,而为其可具备,亦可不具备者。

    其次,我们尚可分价值为根本的(Fundamental)与衍生的(Derivaive)。所谓根本的价值,即由此价值之实现或表现,而又无阻碍之者之存在时,即可相继而有次第之各种价值之实现或表现者。由此根本价值,而有之次第实现表现之各种价值,则为衍生的。如人对人之爱,为一根本价值,则由爱而有之人之一切事业上合作等,所表现之价值,为衍生的价值。

    第二节 西方哲学中价值内容之分类

    至于从内容方面分价值,则在希腊哲学中,即有真善美三种根本价值之分,哲学求真,政冶伦理求善,文学艺术求美。在中古宗教哲学中,自圣保罗,提出信、望、爱,为人之根本的宗教性道德,由此道德所成之人格之精神价值,为圣(Saintnees)或神圣(Holynes) [8] 。故吾人可说,在中古思想中,于希腊之真善美之上,增加了宗教性之神圣之价值概念。至在近代,则康德之三批判之内容,亦即对应希腊之真善美三价值者。其《纯理批判》,重成就真知识,《实践理性批判》,重说善意志,连带及宗教上之“望”。《判断力批判》一书之一半,皆在说明感情上之美感。而真善美亦与人心知情意三方面相对应者。 至于在黑格尔,则其所谓客观精神中之家庭伦理,个人道德与国家政治,皆可说是以善之实现为目标。在其所谓绝对精神中,艺术与美之价值相对应,宗教与神圣之价值相对应,哲学与真理自身相对应。后之新康德派,倡复归康德,如马堡学派,仍以纯粹意志之善,纯粹理性之真,与纯粹感情之美,为三基本价值。英国方面之快乐主义者边沁等,以快乐之义同于善,其分快乐为十五种,亦即无异于分价值为十五种。后马提诺(Martineau)分人之心理动机为十八种,亦即无异分人所求之价值,为十八种 [9] 。

    但此上诸说,皆未明用价值一名 [10] 。西方哲学之明用价值一字,盖始于尼采之言重新估定价值。而新康德派之西南学派,以哲学为价值之学,尤重价值与事实之分。至爱伦菲尔(Ehrenfels)等,始有专论价值之哲学。而意大利之新唯心论者克罗齐(Croce),乃于西方传统哲学所重之真善美外,加上效用或利(Utility)之价值,以与善相连,而同属于实践性之价值,以与真美之非实践性之价值相对。而德哲施普朗格(E.Spranger)之《人生之形式》一书,则以真、美、爱、利、权力、神圣为六基本价值。并以科学求真,艺术求美,经济求利,政治求权,教育实现爱,宗教实现神圣,而善则为此各种价值之和谐配合,所实现之普遍价值。其以政治之基本概念为权力者,除罗素《权力》一书,持此说外,现代政治科学家,近亦多有持此说者。故于希腊之真善美之价值,及中古之神圣之价值外,近世西方思想所增者,一为与经济生活密切相连之“利”之价值,一为与政治生活密切相连之“权力”之价值。而施普朗格又益以与教育密切相连之“爱”,以成其价值哲学,盖为西哲对价值之分类问题,持论最赅备者。

    第三节 中国思想中善德之阴阳之分与价值之形式的分类

    至于在中国哲学方面,则所谓价值之分类,实即善德之分类。中国先哲所谓善德,初不限于人生之善德。自然,宇宙,及万物,亦同可有其善德,然要以人生之善德为主。此种善德之分类,盖多为内容上分类,而未尝有如西哲之离内容而唯依价值或善之形式,而严分正价值与负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内在的本身价值与外在的工具价值者。而近似于西哲对价值之形式的分类者,则一为善德之阴阳之分,一为善德之本末之分。

    所谓善德之阴阳之分,粗浅言之,即由善德之于动中表现,或于静中表现,由成始而表现,或由成终而表现以分。动为阳,静为阴,成始为阳,成终为阴。由此而动中表现者为阳德,静中表现者为阴德,成始者为阳德,成终者为阴德。吾人前已论之 [11] 。而依此观点,以看西哲之正负价值之分,则阳似近于正,阴似近于负,如中国之阳善阴恶之说。然此是一特殊义之阴阳。依中国先哲所谓阴阳之一般义。则中国先哲,多谓阳有阳德,阴有阴德,二者乃皆为正价值;又多主以阴阳相生,以阴之所以有阴德,在其能生阳,阳之所以有阳德,亦在其能生阴。若阳不生阴,则为亢阳,阴不生阳,则为绝阴。唯此亢阳为动而不能静,此绝阴为静而不能动,是乃有始无终,或终不能再有始者,方为真正之具负价值而不善者。此亦为吾人前所及 [12] 。故阴阳之价值与正负之价值,不必相对应。又阴德从事物之静处说,当一事物既静且终,则其所实现之价值,皆暂涵于事物之内,若与他物无关。故西哲所谓事物之内在价值,本身价值,即近于中国所谓阴德。阴德所以成己。阳德从事物之动处始处说,当事物正发动开始时,则其所表现之价值,必如及于其自身之外,而别有所成。而西哲所谓事物之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则近于中国所谓阳德。阳德所以成物。己之由物而成,即由他物之成物之德而成。如我由父母养育以生以成,即由父母之施发其成物之德以成。则我之得成我之己,实由接受父母之成物之德而成。如成己为阴德,成物为阳德,则阴德,乃接受他物之阳德之阴德;而阳德,亦即使他物能接受其所施发,而有其阴德之阳德。是又见阳德阴德之相涵。至于由时间历程中观之,一物于成己后,恒必归于再成他物;而此再成他物,即所以重彰显其所具之德于外,而亦所以成其为“有成物之德之己”者。故一事物之内在价值,又终必显为外在价值。而一事物之外在价值,既所以成就他物之己,亦即所以使此物成为“有成物之德之己”;而其有此德,又为表现一内在价值者。如以我之善意志为具内在价值,则此善意志之表为善行,而贡献于他人,人受其益,即其外在价值。而他人之受其益,即一方为使他人成其己,一方亦为成就我之成物之德,此又为表现一内在价值者。纵一事物表面上只有外在价值者,吾人亦未尝不可视此外在价值,为其本身原所具有之内在价值之表现。如吾人饮水止渴,此水似只有止渴之外在价值。然吾人亦未尝不可说天地间之水,自始即有能止渴之本性,而自始具能止渴之内在价值。其止我渴,即其内在价值之表现。反之,一切似只具内在价值之事物,如一人在深夜时内心之忏悔,吾人亦未尝不可视之为有引发以后之无数之善行之外在价值,故真正之价值,真正之善德,皆当为合内外之道者。由是而凡内在价值之不能表现为外在价值,外在价值之无所根于内在价值者,皆非真正之价值也。

    如从一切内在价值之表现于外在价值处说,则一切价值皆可说为相对。此所谓相对,即对一客观对象或对一客观情境,而显其价值。于是所对之对象或情境异,则同一之行为,并不必表现同一之价值。故对父母之孝行,为有价值,以同一之孝行,对路人,则不必有价值。然此非谓价值纯为主观而无客观普遍性者之谓。因一切人在同类之对象与情境前,某一类之行为仍可皆同为有价值者。如一切人在父母前之孝行,皆同为有价值者。而其有价值,即为绝对的有价值,并不以此外之其他情形之变化而变化,亦为可不以古往来今,东西南北之时间空间之异而异者。由是而此价值,亦即兼有绝对,普遍永恒之性质者。此即会通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之道。

    复次,一事物之外在价值,固必对其他事物而表现。然此事物能对其他事物,表现其外在价值,原于一事物之在本性上所具之内在价值。而此本性中之内在价值,则并不以其未表现为外在价值而不在。如孝子并不以未向父母表现其孝行,而即非孝子,谓其人格中无具内在价值之孝之天性。由此而吾人即可以一切未表现为外在价值,而为一事物在本性上所具之内在价值,皆为一绝对之价值。因其虽“未对”其他事物表现,而“能对”其他事物表现之本性,仍直接属于此事物本身,而自始不属于其所对之其他事物也。上述之于“未对”而“能对”之本性中,认识绝对价值,亦是一会通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之一道。

    第四节 中国思想中之价值之本末之分与价值内容之分

    依中国先哲之说,以看价值之内在外在之分,相对绝对之分,乃不重要,而可加以会通者。然对于价值之本末之分,则极为重视,此略同上文所提及之根本价值与衍生价值之分,亦西方思想中所有,唯为西方思想中今尚未能真重视者。

    本末一名,原取象于树木之本根与枝叶之关系。此二者之关系,本是先生,末是后生;本是开始,末是完成;本是能生,末是所生;本是一,末是多;本是总持,末是散殊;本是植根地下,而有不可见者,末是上升于天,而可见者。本末之范畴,与阴阳之范畴,不必相对应。从本是先生,是开始,是能生处说,本为阳;从末是后生,是完成,是所生处说,末是阴。但从本是一,是总持,是植根地下而不可见说,则本是收摄,凝聚,潜隐者,为阴;从末是多,是散殊,是上升于天而可见说,则末是放散,施发,显出者为阳。故本末之范畴,不能与阴阳之范畴,直接相对应。因此本末之分,涵此多义,故亦不必与西方之根本价值与衍生价值之分,全然同义。而在中国先哲言善德之本末之分时,复皆连价值之内容言。如《论语》言:“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大学》言,修身为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孟子》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故吾人欲了解本末之分之切实义,亦须由价值之内容之分,以了解。

    关于中国思想中所谓价值之内容之分,主要即人之各种善德之分。此似唯以道德之价值为主,然其余之价值,亦可涵摄于其中。如孔子所论之善德甚多,然其喜并举者,则一为仁、一为智,智中即多少涵摄西哲之知识上所求之真。孔子与《中庸》,又均重仁智勇之三德。仁为性情,智近乎西方之理性,勇则为意志行为上之事。此约与康德言人心,分知情意三方面,而各有所实现之价值之说相应。至于孟子,则一方喜以仁义并举,一方又有仁义礼智四德之分。并依五伦而言五德,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又言“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复言:“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孟子所言五伦之德,纯为人间之伦理道德。然贤者之智德,亦可进而至于圣人之知天,则亦不限于人间之伦理道德矣。其所谓善、信、美、大、化、神之德,亦主要自人格之成就历程上言。然信即真,则西哲之真善美,皆统于孟子所论之人格成就历程中说。其所谓不可知之神,亦略与西方宗教中之超知之神秘境界相当。然其重由光辉之“大”,及于“所过者化”,以至“所存者神”,乃是由己德之成,再施及于成物,以存神。则西哲言神秘境界者,盖罕如此说。

    至于在《易传》之言善德,则大皆通宇宙人生以言,而不限于人间伦理。如《易传》于乾坤文言,言仁义礼智之人德,又言元亨利贞之天德。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会礼,利物足以会义,贞固足以干事。”则人之仁即天之元,人之礼即天之亨,人之义即天之利,人之智即天之贞。仁与元为善之长,即道德之本;亨与嘉会之礼,通于乐,即美之至也;利与义,则自善美之德之及于物之说;智与贞,则言定是非以成事。此乃摄今之西哲如克罗齐所言之真美善利,于一宇宙人生之德之流行发展之历程,而论之之说也。

    下至汉儒,则又依五行以言天之五德,与人之仁义礼智信之五德,并与各种物之五德相配。其中虽不无种种穿凿附会之论,然其根底,则为以一切事物,无不表现一价值,而亦皆至少可表现五德之一,或于其生化历程中,依序麦现五德之思想。而此思想则为一依于价值与存在之合一,而依价值之类,以分存在事物之类之思想 [13] 。

    依此种思想,汉儒多以仁为木德,礼为火德,义为金德,智为水德,信为土德。仁德主要见于父子,礼德主要见于长幼,义德主要见于君臣,智德主要见于夫妇,信德主要见于朋友。而从天一方面说,则春生为仁,夏长为礼,秋收为义,冬藏为智,夏秋之交,阴阳平衡为信 [14] ,而春、夏、秋、冬之异,由于日之方位之异,日位正东为春,日位偏南为夏,日位偏西为秋,日位偏北为冬。由此而言东方为木德仁德,南方为火德礼德,西方为金德义德,北方为水德智德,中央为土德信德。而自人身内部言,则肝属木,心属火,肺属金,肾属水,脾属土。此外,汉儒论人之感官与自然界之动植物,亦皆分别属五行,皆非全无理由可说。然亦不必一一皆确定无疑。而其根本意义,则在显示仁义礼智信之五德,或五种价值之遍在于时间空间中之一切存在事物中,而见此价值之分类,亦可移用以作存在事物之分类之标准。

    至于宋儒周濂溪,亦有阴阳五行之德之论,邵康节倡四之哲学,分阴阳为少阴、太阴、少阳、太阳,其德亦有四,而依之以分存在事物为四类。后朱子亦特重在天之元亨利贞之四德,与人之仁义礼智之四德之相配。然亦不废五行之说。吾人今皆不及多所论列。

    吾人今所需论列者,唯是在中国哲学中之言善德或价值之分类者,大皆重本末次第之分,而不只是将诸善德与价值加以平列。至于一切善德或价值之本,则中国先哲大皆以仁为说。孔子首贵仁。孟子言仁人心也。《易传》以仁为元,即善之长。后之董仲舒亦以仁为德之本。至宋之程明道言仁者浑然与万物同体,义礼智信皆仁,朱子亦谓仁统四德。汉宋儒者,又多以仁义礼智之次序,与春夏秋冬之序相应,此四者中,吾人如以在前者为本,在后者即为末。本以肇始,末以成终。必先有本,而后有末,故中国先哲皆特重仁德。

    此种重善德价值之本末之分之精神,贯彻于先哲之一切关于价值与知行之理论中。先生者为本,继生者为末。大率中国先哲皆以人之一切德行事业,或一切实现价值之事,应由最切近处开始。而此最切近之开始处,则为人之当下之生心动念,或人之如何立定志向,再及于自己之身体之动作行为,更及于与自己最密切相关之家庭中人,同国之人,与天下之人,及一切万物。由此而人之立志、正心、诚意,遂被视为一切德行事业,或一切实现价值之事之本。由立志、正心、诚意、而修身,则为一切德行之见于外者之开始,而为一切外表之事业之本。由修身而齐家,则为由个人及于他个人,而成伦理之开始。而家庭之孝弟,则为一切人与人之伦理道德之本。国为家之结合,为人群之结合成一政治组织之开始。故国家之内之政治,为全人类或天下之太平之政治之本。而人类之天下之有道,则为使一切类之万物,皆各得洋洋发育,而表现仁德于整个宇宙之本。此本末之秩序,亦即由成己至于成物,由治心至于治物,由内心之隐微处开始修德,至于德化之流行于外而无乎不运之次序也。

    第五节 二种价值分类法:相斥之价值分类法与相生之价值分类法

    以上我们略述中西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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