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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现象主义与形而上学

    现象主义,可称为一反形上学之一种哲学,但亦可称为反形上学之一种形上学。

    现象主义之特色,在只承认有所谓形形色色之现象。而不承认此形形色色之现象之外、之后、或之上、之下、之一切实体、本质、底据Substraturn之存在。我们在常识中所谓自我之心体、外在之物体、及宗教哲学家所谓神、上帝、及物之自身、或自存之本质、本性、自性、理念等一切超现象非现象者,依现象主义,同不承认其实有。其有,只为人凭其所知之现象,而构想成者;因而至多为第二义以下之有,而非真正之实有者。我们可说形形色色之现象,皆是在形以内,而非形以上的。而现象外之一切,皆是形以外,亦可说为形以上、形而上的。此说承认前者之实有,不承认后者为同样之实有,或以后者之有,只为人所构想成,而非真正之实有;即等于不承认形而上学,而可称为反形上学之一种哲学。

    我们以前在知识论之关于知识之对象之问题中,曾讲到现象主义,而视之为一种关于知识对象之一种学说。其义是以知识之所对,只是种种相继之现象,而更无其他。故我们可只以现象主义,为哲学中知识论之一派,根本上否定有所知现象外之超现象非现象之存在,亦即否定有形而上之存在,否定形上学之一种哲学。

    但是我们亦有理由说,现象主义,亦是一形上学之学说。因现象之为现象,可以只视为一知识之对象,亦可视为一实有的事实。我们在论知识之对象为现象时,现象主义固只是一知识论中之学说;然我们把现象视为唯一之实有的事实时,则是表示我们对实有的事实之一种看法、一种主张。依我们上章之形上学的定义,形上学为研究讨论实在事物之何所是者,则我们说现象为实有,非现象或超现象为非实有,即是一形上学的看法或主张。

    其次,依现象主义说,非现象超现象之形而上者,固为非实有,但我们之说其非实有,仍是关于此形而上者之一种论述。至少是关于其他人心中之所谓“形而上者之名言”之一种论述。我们知道一个人之有,是一种知;知道龟毛兔角之无,亦是一种知;学好是学,学去掉坏亦是学。故我们学求知道形而上的东西是什么,是关于形而上者之学。学求知道莫有形而上东西,还可说是关于形而上者之学。从历史上看,一个哲学家真要相信现象主义,还是要用许多心思。此用心思之事,不能不说是一种学习。此学习或用心思之结果,固可只是知道超现象非现象之形而上的东西之莫有,因而人可亦无新知识之增加。但是人于此若无新知识之增加,则此用心思之学习,不是成就科学等知识之学,亦不直接是成就知识论之知识之学。此时人最后所得者,只是知形而上的东西之莫有,如龟毛兔角之莫有,如梦醒时之知梦境之莫有,而突然幻灭。此时根本无知识之形成,亦无对此“无知识”之反省,即可无知识论之研究。然而我们毕竟用了一番心思,此用心思之学,总应有一名字。此用心思之学,是学的知形而上者之莫有,即仍可称为形而上学。

    第二节 常识中现象主义与纯现象主义

    我们方才说纯现象主义,是只承认有形形色色之现象为实有,此外更无其他,或其他者皆“非有或构想出之第二义之有而非实有”之形上学。然则何谓现象?此即呈现于我们之前之种种象或相。如我们举头一望“满山之青黄碧绿”(朱子语),即都是直接呈现于我们之前之现象。而我们前在知识之意义等章,凡论到我们之直接经验或亲知或直觉之所对者,皆是直接呈现于我们之前之种种现象。(实有)人饮水时之所知,哑子吃苦瓜之所觉,与我们看所谓外物时之所知所觉,同是现象。但我们说其是直接经验或亲知、或直觉之内容或所知,而此所知又与能知之心浑然不二等,则是以我之主观之经验等为中心而说。今我们之只说其为直接呈现之象或相、或现象,则是克就其自身而说,而不带任何主观中心之色彩。而实际上,在我们经验此形形色色之现象时,当前所有者,亦唯此形形色色之现象在呈现;我们可并不自觉其为我们所经验,亦可不自觉我们之经验之活动之存在,或我们之自我之存在的。

    依纯现象主义之立场,是以呈现者与有者同义。在常识亦以呈现者即为实有。但在常识之所谓现象中,则包涵种种之非呈现者。而纯现象主义之思想,则当推类至尽,而求将一切非呈现者,皆加以剔除,只承认真正之呈现者,方为真正之实有。我们可先举一诗来讨论。

    李白诗:“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在常识中,明月发光,射到床前,是物理现象,举头是生理现象,我之疑与思是心理现象。此皆为实有,而此目、此头、此心、此我,亦皆为有,乃与此种种现象不分者。

    但如依纯现象主义之立场,则李白初见者乃床前之光,此时应唯此如是如是之所见之光为实有。而此光则李白初亦不知其为光,故可疑之为地上之霜。然彼虽不知其为光,而可疑之为霜,彼要必有所见,而后能疑。此所见者即为直接呈现之一现象,此为必有而实有者。然彼之疑之为霜,则此霜实不呈现于前,而此疑中所包涵之“此所见为霜”之判断,即一错误之判断,此“霜”乃毕竟非实有者。且不特彼在此时,不能言此所见为霜,亦不能确知此所见为明月光。彼此时只在地上床前有如是加是之所见,尚未举头见月,亦尚不知其为光,更何能确知其所见,为明月光?如彼未见月,不能确知所见为明月光,则月亦应为非呈现而非实有者,其谓之为有,初亦是一可能错误之判断;必待举头见月,证实其所判断,乃能谓之为实有。而此证实,则由于其举头时,又有一如何如何之所见之形,此所见之形,乃与吾人平日名之为月之形相似者。此所见之月之形,与一串光线相连续,以贯至床前,故吾人称床前之光为明月光。此月之形与一串光线,皆似可直接呈现于吾人之前,故皆可称为实有之种种现象。然吾人之所谓明月,不只包涵李白此时之所见之月之一如是如是之面相,且包涵其呈现于一切古人今人之前之面相,与其从不呈现于人前之背后之一面,及其核心或内部中无数层面;而吾人所谓光,亦除其光色之外,兼包涵光之温度及其他种种作用。此皆不呈现于李白望月之时之前者。而李白举头时,彼固必有一筋肉感觉呈于其前,然彼实不能自见其头,则头亦非呈现于前。其思故乡时,故乡中固可有若干景象呈现于其前,然除此景象外之故乡之其他方面,亦不呈现于其前。又其心在作如此思如此疑时,其心之如此思如此疑之活动,固亦呈于前,然其心之其他方面,亦不呈于前。此在常识,则又皆承认,肯定信仰此等等之皆为实际存在而实有者;然依现象主义之立场,则皆当谓其只为构想之有,第二义以下之有,非真正之实有。而自其不如呈现之现象之有之实而言,迳视为非有,亦无不可者。

    吾人由上述之例,可知在常识中之现象主义,实为不彻底而包涵种种非呈现者,不呈现者,非现象者之种种承认、肯定、或信仰者。而吾人在日常生活中闻铃声而知客至,见容色而知忧喜,实无时不有对非直接呈现者存在之承认、肯定、或信仰。而一切知识上之对于非直接呈现者之判断假设,初亦无不依于对直接呈现者之外之存在之承认肯定信仰,亦即皆欲翻过直接呈现之形形色色之范围之“形之内”而有所构想,并不觉以所构想之此形以外,形以上之有为真正之实有;而未达纯现象主义之思想标准者。由此而吾人亦可说纯现象主义者,于此有其不容抹杀之真知灼见在。

    此纯现象主义之真知灼见之所在,吾人如为之说明,可说有二。(一)为凡非直接呈现者,自其别于直接呈现者言,毕竟缺乏一直接呈现之性质。如直接呈现者涵实有之一义,则非直接呈现者,毕竟缺少此一义。而以此义为标准,则非直接呈现者即非实有,至少亦由缺少实有之此义,而非兼备实有之一切义之实有。而直接呈现者,则能兼备其所缺少之一义,而为最真实之实有,或真正之实有。(二)是凡非直接呈现者,皆有永不呈现,及不待吾人之证实其存在,而已消灭之可能。故吾人对一切非直接呈现者之判断信仰,亦无不在原则上,为可错误者。此亦为吾人以前在知识论中,所承认者。由此而其存在,即不能为吾人必可确知者。此即如李白举头望月时,月之可以一彗星之来而消灭,及其初判断之为霜之可误。然直接呈现者则如在即在,吾人在说“在”时,即已证实其在。而其“在”,亦同时,即如其在而在。此即如李白之见床前月光时,虽可不知其是月光,而仍有其所见者之在。而此所见者之在,亦如其在而在,遂为无错误者。依此二义,则纯现象主义者之以直接呈现者为最真实之实有,或真正之实有,即为可说者。

    第三节 纯现象主义之态度中之理或道

    依纯现象主义之态度,现象之为实有、为在,乃如其在而在,即如其实有而实有。然此中并不包涵:视在者为必在或长在永在之义,即不包涵实有者为必有长有或永有之义。人亦不能有对此在者实有者之任何执定或执著。纯现象主义之承认肯定现象之在与实有,唯是如其在,如其实有,而承认肯定之;则亦即同时可如其由在而不在,由有而非有,而不复再承认肯定之。纯现象主义者唯见现象,现象如是,即视之如是。至吾人对现象之执定或执著,乃吾人之活动之施于现象之上,亦在现象之“如是如是在”之外者。吾人如只承认现象,而不承认此外之一切,则吾人亦不能承认此执著与执定之当有。而吾人果对现象无执著或执定,则亦即能不望某一现象之长在长有、必在必有。而现象亦现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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