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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知识对象或所知之意义

    关于“知识对象”、或“所知”之名,可有不同意义。在一意义,乃指一切能知之心之所向。则不特经验之具体事物,是知识对象或所知,一切抽象的性质、关系、共相、概念、原理、定律等,在被反省时,亦为知识对象,而为所知。以至吾人可谓知识本身亦为人之所知之对象。如吾人在本部中讨论知识问题,亦即可谓以知识为对象,为我们之所知。但狭义的知识对象,大皆指经验之具体事物。

    所谓经验之具体事物之一名,亦可有不同意义。一是指吾人之一一具体经验,一是指所经验之一一具体事物。而在通常之语言中,事与物又不同,如手执笔是一事,而手与笔则各是一物。笔之放在桌上,是关于笔之一事,笔之成毁动静,亦是关于笔之一事。而所谓对事物之经验,亦有多义。如经验笔之好写,是一经验,感笔之形状之美,亦是一经验。但我们可说,我们对事物之原始经验,乃是一单纯的感觉知觉之经验,感觉知觉某一物,是一较单纯之经验事。在此经验事中,我们可说,所感觉知觉之物,其所表现之现象与所依之本体等,是所知之对象。而能感觉知觉,及缘之而起之其他认识活动,皆为能知之心。我们当前之问题,则在讨论以感觉知觉为中心之能知与所知对象之关系,由此以展示能知之心之各方面,所知对象之各方面,及其中间之关联者,所合以构成之能知所知之结构之大体。

    关于能知所知之如何关联,此中可有各种不同之看法或理论。此各种看法与理论,亦大体上可排列成一秩序。后一种之看法与理论,常由前一种看法与理论中之困难与问题引出。

    第二节 素朴实在论

    第一种对于能知与所知之关联之看法与理论,可称为素朴实在论Naive Realism,即常识中之实在论。此乃代表常人对此问题之看法者。此种实在论,如分析言之,包涵下列数者之肯定:

    (一)能知之心与所知之外物对象为二,能知之心,非创造所知之对象者;所知之对象,更非创造人之能知之心者。如我心不创造门外之树,门外之树亦未创造我之心。

    (二)所知之对象不被知时,仍可继续存在,故可离能知之心而独立。如门外之树不被知,仍继续存在。

    (三)所知之对象,有种种性质属性,属于所知之对象,而为对象之一部。如红、软、圆,同为一橘子之属性。而人之认识之,亦未曾改变其属性。如人不见橘子,橘子亦是红的。人之认识之,亦未尝使之更红。

    (四)所知之对象像什么,即是什么;而说其是什么,即说其像什么。故在此说法中,并无哲学上之所谓现象与真实之本体之别。如水像绿的,即其本身是绿的。

    (五)对象直接被吾人所知,亦可说吾人之心直接接触对象,中间并无第三者为媒介。如人看山,即是人直接看山。

    (六)所知对象与其性质是公共的,即我能如是认识之,他人亦能如是认识之,或一切有同样认识能力者,皆能如是认识之。如山我可看见,大家都可看见 [37] 。

    这种常识之实在论,粗疏的说,亦为可成立的。但这种说法,以为人心能直接认识外物对象,外物像什么,即是什么,首先不能说明我们之认识,何以有种种错误的知觉?或我们何以对于同一外物,我们有时认识其如此,有时认识其如彼?如同一竹竿,在空气中,我们觉其是直的,插到水中,则又觉其像曲。如果外物像什么即是什么,则竹竿应又直又曲。如我们于此再本触觉,以断定其为直,则其插入水中时之像曲,便只是现象,而非真实,只是错觉,而非正常之感觉。人之此错觉,便不能是对竿本身直接认识所生。

    其次,我们即不将外物之地位改变,以同一感官与同类外物接触,只须我们以前之经验不同,外物之性质亦可有所改变。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吃同一之糖,第一块甚甜,第二三块则次之。如吃十余块,则可反觉酸。吃橄榄,则初觉苦而后回甜。提同一重量之物,初提觉轻,后又觉重。同一之温水,手初插入,觉其甚热,久则不觉热。同一之时钟之声,本无高低,然吾人闻之,则觉滴答滴答,而前低后高。同一物之色,我们初看甚鲜明,再看则不似以前之鲜明。再其次,以同一之感官,对不同物,加以感觉后,互相对较,则所觉者亦变。如吃甜后吃酸,则淡而无味。一手置热炉旁,一手置冰雪中,则冷者特冷,而热者特热。以红绿相对较,亦红特红而绿特绿。试问:如果我们所认识之外物对象之性质,皆属于外物之自身,则何以外物有时有此性质,有时又无?而不同之人,其对同一物之感觉,可各不相同,亦正如吾之一人在不同时,对同一之物之感觉之不同?则我们又何能说外物对象与其性质是公共的,我如是认识,他人亦能如是认识的?

    复次,在常识中之以外物为离心独立而自己存在,在实际上常是并无自觉之理由的。人只是如此相信;然人之此相信,并不保证其所信者之必真。如人在梦中,亦以梦境中之外物,为离心而独立存在的。初看电影者,据云亦有视之为真事,而以枪射击银幕上之坏人者。又吾人如何断定吾人之一生非一大梦?如中国小说中之《黄粱梦》之类。此在常识中,并无一定之理由,以答复此问。故在常识中,人亦常喜闻人生如梦之语。而此语果为真,吾人即不能断定外物对象之果为离心而独立存在,而非梦境中之事物。

    此种常识之实在论之根本缺点,在其为未经过批判,而建立之实在论。此种实在论,乃将吾人之所直接经验者,皆视为客观存在之一种实在论。此种实在论,亦即可谓是:将吾人直接经验之世界之内容,初步加以反省时,而直下即视作客观真实存在之世界之本相之一种知识论。此种知识论,全未尝思及:一外物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在吾人之不同之心理生理情形下,皆可显出不同之相状与性质。吾人之直下所感觉者,不过其在一种之环境条件下,吾人之生理心理之一种情形下之一种相状性质。我之个人与其他之人,在不同之心理生理情形下,与在不同之环境条件之同一外物接触,尽可所感觉者千殊万别。因而吾人亦即不能由吾人当下之见其相状性质之为如此如此,而即以为外物真是如此如此,并以其相状性质,亦皆为离心而独立存在者。

    第三节 代表实在论

    代表实在论Representative Realism为一种经批判后的常识所持之知识论,亦为西方十六、七、八世纪若干哲学家科学家所持之知识论。此种理论,与上一种理论之大不同点,在不主张我们能直接认识外物,而主张:吾人乃通过由感觉知觉所得之对于外物之印象观念,以间接认识外物。此说不以我们对外物之印象观念,即外物自身。此印象观念,亦不必与外物本身之相状相合。故此说可解释各人对外物之印象观念之差异的情形,与缘是而有之一切所谓错误的知觉如幻觉错觉等。这种理论,在西方哲学家中主张者颇多,可以洛克为代表。其要点与第一种理论相较,可分为下列数点说明:

    (一)我们能知之心与外物对象为二,且可说是不同的实体。吾人之心对外物有感觉后,再继以吾人对由感觉所得之印象观念之反省,此即是我们之一切经验之来源,亦是一切知识之来源。外物与吾人之心之本身,彼此不互相创造。但我们之一切印象观念,却是由人感觉外物,外物对人心发生影响后,由人心自己创造出来的。

    (二)外物本身可离人心而存在。如无外物本身之存在,则我们之感觉,即无外面之来源,而不能发生。又我们在感觉外物时,对外物之存在,亦可有一直觉之确定性 [38] 。

    (三)外物具备各种性质,而其中之性质,可分为二种。其一种称为外物之初性,或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即如外物之形状、大小、长度、数量、坚实性、密度、能动静之性、与运动之速度等。此即一般自然科学家所研究之物之性质。其第二种为物之次性或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即如眼所见之色,耳所闻之声,口所尝之味,鼻所得之嗅,身所感之冷热等。但此二种性质,只有初性乃是外物之本身所具备。至于物之次性,如色声香味,则并非外物本身所具备,而只是我们之感觉观念。但是外物以其初性与我们之感官接触时,外物即可说有引起我们之色声香味之感觉观念之能力。故吾人亦可说外物有此次性。至于我们之所以要分初性与次性,则因我们所感到之色声香味等,是人各不同的。如同一之声波、光波,其长度、振动数则是一定的。同一之香气与食物,其密度、体积等之量,亦是一定的。而各人之香味色声之感觉,在各情形下,则明可各不相同,如上节之所说。故后者不能称为客观外物所具,而只能说是主观的。如后者亦称为外物所具,则必同一之芝兰又香又不香,同一之糖又甜又酸,便产生矛盾。

    (四)因外物有二性质,一为客观,一为主观。故我们不能说外物在我们之前所显之相状现象,或由我们对外物之感觉知觉,而得之观念印象,都是与实在外物之性质相合的。即外物像什么,不必即是什么。如糖似甜,而糖之自身并无甜。水似冷,而其本身并无冷……。于是我们所觉之色声香味等,即属于一假像之世界。真正之外物世界本身所具有者,只是其各种形状、大小、长度、坚实性、密度等。由此而可确立所知之现象与实在自身之差别。

    (五)我们只能直接认识我们之观念与其间之关系,而不能直接认识外物。我们只是通过我们对外物之观念,以认识外物。我们对外物之观念,有与外物之性质相符合者,如我们对外物之形状数量之观念。亦有并无外物本身之性质(初性)与之相符合,而只有外物之能引起我们之感觉观念之能力(次性),与之相切应者。我们一方通过此等等观念,以认识外物;我们一方亦能自觉的根据此种种由接触外物而得之观念,再加以比较、组合、抽象,而创造出种种观念。如由对外物感觉时所得之红绿等五色,及各种物之形状之观念中,抽象出普遍的形色之观念,并将各种形状组合,成想象中之形状等。此在洛克称之为复杂观念Complex Idea。至我们初对外物感觉时,所生之各各个个之感觉观念,则称为单纯观念。我们之单纯观念,最初虽由与外物接触时之感觉所生,但当其既生出,则与复杂观念,同为人心之所具有。而人可直接认识其一致与不一致之处。由此以形成关于观念与观念之关系之知识。人亦可自由运用其所有之观念,以判断外物,而对外物有知识。然此却不能保证其必真。因人尽可自由运用其心中之观念,以指任何外物。如以方的观念指圆,以红指绿,以心中制造之天使观念,指一小孩。由此而人对外物之知识,常可错误,而缺乏确定性。至如何使吾人确知吾人之观念与外物相符合切应,则仍唯赖于我们对外物之继续的经验,或进一步的加以感觉。由此感觉,人对外物之性质与其存在之认识,即可渐有一确定性。

    (六)外物之本身与其本身之性质,乃客观存在者,故为人人所可认识,而为公共的。但人对外物之观念,则皆由一一人之心,分别与外物接触而得。一人之一切观念,皆属于一人,而为私有的。即二人同观一外物,得同样之方形之观念,然各人仍各有其方形之观念,其中绝无混淆。每一方形之观念,仍只为一个人之所私有。故物可有共性共相,人对之亦可有概念;然此概念本身,则为不共者。此概念,在洛克则名之为抽象之观念。

    第四节 主观观念论

    主观观念论Subjective Idealism乃表面上与常识最相违之一理论。此理论之要点是:主观观念即外物,外物亦即等于观念。此可以西方哲学中巴克来(G.Berkeley)之说为代表。

    巴氏之说,是从洛克发展出来。我们今避掉机械之比较法,试说明其理论之如何可由洛克式之代表实在论发展而来。此我们可首试问:洛克所谓物之初性与次性之分之说,是否真能成立?如依洛克说,色、声、香、味是次性。形状、动静、大小数量等是初性。但我们试想:一颜色能否没有形状?而我们所看见的任何形状,能否全没有颜色?全无颜色之形状,我们能否感觉?如形状与其大小之数量动静等不能相分离,则与颜色亦不能相分离。如颜色是主观的,则其形状大小数量动静等,又如何能独是客观的?

    洛克等所以说外物之色声香味是主观的,乃由其随各人主观之感觉知觉印象观念而变。但我们试想:一物之形状之大小数量,动静之形态,从各人对之之感觉知觉,及由之而得之印象观念来看,是否即全相同?同一山近看则高可落帽,远看则低于屋檐。同一桌,正看为方,侧看为斜。 人在岸上觉船动,人在船上觉岸动。人头晕时,亦可觉天地旋转。则吾人对外物之形状动静之感觉观念等,岂非亦相对于吾人之主观而变?若物之色声香味之性质,相对于主观而变,便可说其非属于客观外物自身的;则我们何以不说:物之形状大小之数量、动静等,亦相对于主观而变,而非属于客观外物自身?

    由此而巴克来即提出一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客观外物自身?除了我们对客观外物之各种性质,如色、声、香、味、形状、大小、数量等之观念之和外,是否还有离能知之心,与独立之客观外物自身?如有,我们如何能知其有?

    于此,我们试反省,我们对于所谓客观外物自身之观念是如何。我们即可发现:我们无论如何反省,我们所得者,皆只是关于外物之性质之观念。如我们反省我们对橘之观念,我们所得者,便唯是关于橘之形状、颜色、软硬、味嗅等观念。是否除此等等之外,尚有如常识及洛克等所说,在后面支持此种性质,并将其集合在一起之外物之自身?是否我们因觉我们之感官之观察,不够锐敏,而以显微镜望远镜等,帮助我们观看外物,即可达于外物之自身?依巴克来之理论,则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形下,皆只能知所谓外物之性质之表现于吾人之前者。我们是永不能知此性质之后的外物之自身。而我们对外物性质之一切所知,亦即是吾人对物之诸性质之观念。

    巴克来此种理论,他自称并没有否定常识中所谓外物,而只是要我们重新反省:在我们常识中,所谓外物及外物之性质,毕竟是什么?所谓外物存在,毕竟是何意义?人如问人,你所谓门前之桃花存在是何意义?此岂不即是同于说其形在,其香在,其色在?如果说其形、香、色等一切性质都不在,你又如何能说桃花存在?但是什么是香,岂不即是我们所嗅的?什么是形色,岂不即是我们所见的?由此以推知:声即是我们所闻的,味即是我们所尝的,外物之性质,皆是我们所知觉的。此外并无外物之自身。故外物存在,即等于说其性质存在,而其性质存在,即等于说我们对于性质之知觉或观念存在。故巴克来说存在即被知To be is to be perceived。至于所谓外物之自身,根本从未为人所知;则吾人亦不能知其存在,说其存在。

    在相信有外物自身存在的人,常是从我们之观念知觉之必有一来源,及我们之观念如果是真,必需符合于一外物,或与外物自身之性质相类似去想。但巴克来问:何以我们之观念,必须与另一在观念外者相类似?我们试问:我们之观念,如何能与一外物之自身或外物之性质相类似?如果我们说观念是思想性的,外物是非思想性的,则思想性的东西,如何能与非思想的东西相类似?我们在经验中,只知一观念与另一观念之相类似,如对于霞彩之观念,与对于虹之观念相类似;只知我在此时此地之观念,与我在彼时彼地之观念相类似,如我在今日看门外之桃花所得之观念,与昨日看时所得之观念相类似。我们何时曾经验过,一非观念的东西,与观念之相类似?此乃在原则上不可能者。因我们如有此经验,则我们对于非观念的东西已有经验,并已有一观念。我们便仍只是发现此观念与另一观念相类似,而仍未发现非观念之东西与观念之相类似。故我们之观念,如必须在我们之外另有所类似,并以此所类似者,即我们观念之来源;则此来源,亦只能是另一观念或思想性的东西,而仍不能是“非观念非思想性的东西之外物自身”。

    然而巴克来之此种理论,并未尝主张整个世界,等于我个人已有之观念,亦不抹杀感觉知觉之本身,与由感觉知觉而有,并存记于人心中已有观念之差别。巴克来只是说,人之一一感觉知觉之本身,即是一一之观念。感觉知觉之观念,其异于人之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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