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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文中知与识之传统的意义与今之所谓知识

    我们可称知识论,为讨论知识之所以为知识之一种哲学。亦可说是对于我们之知识,加以反省,而欲对我们之知识本身,求有一种知或知识之哲学。由此而知识论之中心问题,即为说明“何谓知识”。

    在中文中,知与识这两个字,如分开来说,知之一字用得比较早,而涵义亦比较多。知与智亦常通用。《说文》说:知,觉也。知从矢、从口,智从矢、从口、从曰。从矢,乃表示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义。从口从曰,乃表示显于言语之义。知与智之原义,当即指一切心觉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义。由此而知之义恒通于行为与意志情感。如孟子之以儿童之孝亲敬长,为良知良能。《左传》以知政为主政;后世之知县知府之官名,皆从此出。至于从知之通于智说,则在先哲,智之主要意义,为道德上之辨善恶是非。故孟子谓“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荀子亦谓“是是非非之谓智,非是是非之谓愚。”其次是所谓智谋、智巧之智,则与道德上之是非善恶无关,只是与事务上之成败利害有关,而求如何求成去败、求利去害之智。再其次,是辨事实上之然否,而“然于然”(如于马,说是马),“不然于不然”(如于非马,说非马)之智。至于老庄所谓大智或大知,及佛家所谓知慧,则可为超一切是非善恶,成败利害,然与不然之上之另一种智。

    至于“识”之一字,则在先秦,初盖为存记于心之义。如孔子所谓“默而识之”,盖即默而存记于心之义。此可谓为知之结果。识之义,引申为辨识之识,即分辨然否、是非、善恶等之识;再引申为识见之识,即事未至而先知其归趣之识。而至于志识之识,则为自定一行为之归向,而能自觉其所当为之识。识度识量之识,则为指识见、志识之度量而言。此度量恒表现于自己之已有之识见志识之外,兼能知他人之志识识见所存,而加以涵容,或再加以分辨之处。由识之度量之大,而有所谓通识。至于在佛学中如法相唯识宗所谓识,别唯取识之分辨义,即分别义。此宗之佛学,克就心之能分别之知以言识,而以智为超分别以上之知。故人必须转识以成智,方证佛果。宋明理学中如王龙溪,亦由此以分识与知。

    至于吾人今日之将知识或智识二字连用,如所谓知识分子或智识分子,则其义可通于中国传统之所谓知与识,但亦可不相通。因一般所谓知识,盖皆不连人之情感行为而言,亦不连古人所谓志识、识度、识量而言,更少有知“知”与“识”二者,在法相唯识宗为截然异义者。而多只以知识,指一种纯理智的关于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此与西方所谓Knowledge之一字之涵义为近。而吾人今所谓知识论(相当于西方所谓Epistemology)所讨论之知识,亦主要只是此种知识。但我们亦须知,此种狭义之知识,并不能全离开中国传统所谓广义之知与识而独立。

    第二节 知识与知识论

    此种专指吾人关于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为知识之狭义之知识观,在中国古代可说是导源于墨子与荀子。荀子在《解蔽》篇说“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又于《正名》篇曾说“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墨子之《墨辩》,曾说“知,材也。”“知,接也。”“,明也。”“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此上所谓知,便纯然是理智上的对事物之分辨之知。至于荀子墨子之言知“类”,则为由知事物之共同之理而来。而他们之重名,则是由重表达人对事物,与其类、其理之知而来。

    依荀子墨子之此种知识观,则我们对人之知识,可从三方面说:一是能知。此即荀子所谓“所以知之在人者”。墨子所谓“知,材也”之知。此中可概括我们今所谓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比较、分析、综合、推理等各种人心之认识能力。二是所知。此即荀子所谓“知之所合”,墨子所谓“知之所遇”之物。此可概括我们今之所谓一切认识之对象与存在事物及其相状、性质、原理、规律、法则等,以及已成为被知之知的能力。(如我们求知我们之各种知之能力时,则此知的能力,成为被知。)三是知识。此即“能知”知“所知”所成之结果,而可表之于语言文字等符号者。即荀子所谓“知有所合”时所成之“智”,墨子所谓能有所明之“”。此可概括我们今所谓各种常识、历史、自然科学、数学、几何以及逻辑与知识论之本身等各种知识于其中。此种能知、所知、知识之别,即印度因明中之能量、所量、量果之别。能知,是能量之见分,如尺。所知,是所量之相分,如布。量果,如以尺量布后所得的结果,如布有八尺。此即以喻我们能知知所知后,所得之知识之结果,此知识人能自证其有,属于自证分。在西方哲学中则能知为Knowing或知者Knower,或知识上之主体Epistemologial subject。所知是被知Being Known,是知识上之客体或对象Epistemological Object。由此而我们亦可说知识论,即求知“我们之能知如何关联于所知,以构成知识”之学问。

    第三节 知识论与心理学

    我们要清楚了解知识论之意义,我们尚须了解知识论与心理学及一般之语言学、与各种专门知识、及形上学、宇宙论、逻辑学等之分别。

    我们说知识由“能知”知“所知”而成,我们自然想到“能认知”之各种能力,如感觉、想象、推理等,是人之心理能力。则知识论之考察人之能认知之心理能力,岂不同于心理学?对此问题,我们可略答如下:

    (一)心理学与知识论,固然同须论到人之能认知之心理能力;但心理学是直接以人之心理能力,及由之而有之对刺激所生之反应行为,等等本身之存在状态,原因及结果,为研究的对象;而知识论之考察人之认知能力如感觉、想象、推理等,则是考察其对于成就真正知识之贡献。即知识论只把此诸认知能力,当作成就真正知识之条件看。由此而其所重者,乃是此诸认知能力对真知识之成就,所表现之价值意义,而不同于此诸认知能力本身之存在状态及原因结果等。

    (二)由知识论之将人之认知能力,只是视作成就知识之条件看,故我们可说知识论之直接对象,乃是我们已有之知识之本身。我们是先设定有种种知识在此,如各种常识科学与哲学知识,然后再回头反省其如何构成。由此而吾人方追溯知识之所以起源,至我们之各种认知能力。我们之知识,虽是由我们运用我们各认知能力来,然我们在用我们之此各种认知能力时,我们并不必同时能自觉我们是用什么认知能力,以成就某种知识;更不必能反省到,我们之各种认知能力,对各种知识之成就之分别的贡献或价值安在,其能成为某种知识之必须条件之故安在。我们之自觉的知道,各种认知能力之存在,与其对各种知识之贡献价值等,恒是由我们在种种知识已成后,再回头反省其由而何成,我们方知道。如我们已有数理之知识,我们回头反省,其何由而成,又知其不能直接由感觉想象而成,乃知有成就数理知识之理性的心理能力。在此回头反省的阶段,我们恒须扣紧我们已有之知识,以求反省出其以何种认知能力为条件;而不能直接取资于心理学,以解释吾人知识之所由成。故知识论关于人之认知能力之一切讨论,都是由我们之直接目标,在求知知识之所由成时,而间接引出的。

    (三)我们可以说,知识论并非必须根据某种心理学,而心理学本身则是一种知识。如人初无知识,则心理学知识,亦不能有。此可称为知识对一切专门知识之在先性。而只要有知识成立,知识论亦即可成立。故知识论之讨论上,可不必根据某一种心理学。反之,心理学要成为知识,则必须有其成为知识之条件。而知识论之研究知识之如何形成为知识,亦同时包括研究心理学之如何成为知识之条件。于此,我们可说,心理学不能全说明知识与知识论。因知识之条件,不只是人之认知能力,还有所认知之对象;而知识论则能说明心理学之成为知识,并可以讨论衡定某种心理学,能否真成为知识。此可见知识论对于心理学之独立性。

    第四节 知识论与语言学各专门知识及形上学

    其次知识论与一般所谓语言学、以及语意学、语法学之意义,亦须分别。我们承认知识,恒必须用语言表达,而我们在思想时,亦恒离不开一心中之语言。但是否离开语言,即不能有思想与知识?此语言与思想知识之关系,本身是一极复杂的问题,此问题亦在知识论中。对此问题,我们不能在未研究之先,即预断其关系之如何。照我们一般的说法,语言文字,只是表达我们之思想知识,则“语言文字”,与“思想知识”二者之涵义,明是不同的。因而直接以语言文字为对象之语言学与知识论,即是不同之学问。而所谓语意学、语法学之目标,如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语言之逻辑结构”,仍是与知识论之涵义是不同的。但思想知识既至少须由语言表达,则语言之是否能切合的表达思想知识,或同一语言,是否能表达同一之思想知识,不同语言,是否亦能表达同一之思想知识,语言对思想知识之贡献如何,价值如何,亦是知识论本身中之一问题。而所谓语意学、语法学之目标,如果不只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与逻辑结构,而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与“逻辑结构”,对于真正知识之成就与表达之关系,则亦可属于知识论中。

    至于知识论与其他各种专门知识之分别,则我们可说各种专门之知识,都是有其特定之知识内容的;而知识论则重在讨论一切知识之通性,与其所关联之问题。如我们上述之“一切知识,皆由能知所知合成”之一句话,即是论一切知识之通性之一句话。知识论之论及某一专门知识之如何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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