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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非真实之可能;唯道德之生活为有常,圣人能有至常真常之生活,亦即有至常真常之生命存在与心灵,而圣人即有常之常人;以见人于圣人,不可只视之为非常,而只超越于常人之上,而当视为即常人之真求其为有此常之常人之所当至,所必能至,亦见吾人之在道德上说为当然者,亦根于事实上之真实可能,而根于实然。此有根于实然,即一必然而定然之义理。此则足以对销一般之疑此道德上之当然为孤立无依于实然、必然、定然等之外之说,以见义非只是义,亦能统利,道德之生活即所以达常人之求其生命存在之自利之目标。此即可导人之初唯知自利者以入于德行,而其教可遍接群机。然此亦非为设教,而姑为之说,而是此义之统利之道德之生活之能使人有此常,而其生命存在得为常,亦原有义理上之必然定然者在也。

    然吾人今更当说者,则吾人若会得一更高明之义,则上来之疑亦不必设之而更答之。即凡此所谓或然、假然、偶然、定然、必然等概念,原只为吾人思想其所对之事实境、理想境之范畴的概念,或所谓思想或知识之模态的概念。此等等之皆属于思想,亦属于具此思想之生活、有此生活之生命存在与心灵之自身,为其有思想活动时,此思想活动之流行之方式,而实皆不宜持之以倒说其思想活动之流,所自出之原之本者。于此人若通此生命存在心灵之自身,及其思想活动之流而说,则此诸范畴概念之原,亦可得而论。盖此生命存在心灵,即思想活动之主体。思想活动之所向,即其所对之境。当此活动初发时,即在此活动之初几,其所向尚未定,即可此,亦可彼。此即见思想活动之初几中之具相异相反之二可能。人之思想活动之具可此可彼之二可能,乃逻辑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一所自始处。至于专对“此”而言,则思此“或”思非此,为二可能,思此“或”不思此,亦为二可能。此亦逻辑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所自始处。然要之,此“或然”之“或”,乃有此思想活动之心灵中之“或”,即此心之或。此心之或,实即心之惑,亦人之生命存在之惑。则逻辑理性中之或,即感。此惑亦即一原始之“问题”。佛家更可说为人所有之一原始的无知或无明。此乃对其尚无一定之所知而说。然此时人之能知自在。能知自在,而所知未定,则当说亦是生命存在心灵之知之一原始的生几所在。至于当此生命存在心灵之知之有其定向,而着于一定之境,而未知此境果何所是,而于其可能之所是者之一,有所偏着,更设定其何所是,是为假然。于此人若对境更有所感知,而所感知之内容,既合于此假然之一可能,亦可对消其他之可能,而人即谓此假然之可能者,得其证实,乃更不见有上述之或然;而唯有此所感所知者之如是如是,而肯定其如是,非不如是,非其他之如是;以对其如是,有一不待其他条件之定然之知识;而其所知之事实,对此知识言,即一定然之实然。于此,克就人之感知此如是而言,则人之感知活动,原亦有不感知此如是之可能,而其感知此如是,即原有偶然之义。则其如是之实然,即又可称为偶然之实然。此对知识为定然而兼偶然之实然的事实,人若更谓其有决定其为如是之实然的事实之开导因,形上因,为使其不如是为不可能者,即有所谓因果之必然。于是此事实,即可转而只称之为定然而必然之事实。然此定然而必然,不同于逻辑上之定然而必然。在逻辑上,凡命题无假之可能,而在逻辑上必真者,皆为必然。对一逻辑上之必真命题之无条件的肯认,亦皆为定然。故有假然或然之形式之逻辑命题,亦可为逻辑上之必然、定然,而与知识上之必然、定然不同。人于此若专依此其所知之因果关系之必然,所决定之定然的实然为标准,于是说一切只在逻辑理性上看为可设想之可能,未有必然之原因,加以实现,使之成为实然者,即皆只是知识上之或然假然;必有所感知者之证实,方为知识上之定然必然。此则是依知识理性而成之说也。今本人之此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人之道德生活中所谓当然,则此当然者在其不自相矛盾之情形下,虽合于逻辑理性,然自其在事实上初为可有可无而观,即只为知识上之或然、假然,其事实上之有,亦只为偶然之实然。此即一般本其思想中之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道德上当然者,所恒持之说也。

    人之依此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此道德上之当然者,恒视之为或然、假然、偶然之实然之故,乃由于其不知人之尚有其道德理性,而连此理性,以思想人之道德生活。然此不知,只为人之思想进行之一阶段之事。盖凡所谓当然者,初固关于人之情意行为,不关于逻辑知识。然人在逻辑知识上,必求思想言说自身之一贯,思想内容与所知事实内容之一贯,然后合理。则人之情意行为,亦必求前后之一贯,然后合理。此即所谓道德理性也。此纯知之事,与情意行为之事虽不同,其为人之活动则同,其必归于合理性而后安,则同。人之求知,亦原是一行为,而行为亦莫不可成为所知。则若谓行为不须合理,其知亦然;若知不须合理,其行亦然。人之知之求合理,即以合理为当然;则知中亦自有当然之义。人之行之求合理为当然,亦即必实求有合理之行。此即足使此行为成实然。此求,为人实有之求。此求亦为实然。由此求之为实然,以使当然之行为,成实然之行为,则当然者即非只虚悬于实然之上之外,而为求自化为实然者。至于本此“求”以观“当然之未化为实然”者,与“现为实然而不合当然者”之关系,则于当然化为实然,而由虚至实、由无而有之时,此“现为实然而不合当然者”,即同时由实至虚、由有而无。则此当然者,现虽为无、虽为虚,而所向在实在有。而不合当然者,则现虽为有为实,而所向在无、在虚。则此当然与实然之关系,非只一“当然对实然为可实可不实”之关系,而亦是实然对当然,而亦可实、可不实之关系。通过人之求当然之化为实然,以观一切现有而不合于当然之实然者,则皆向于不实;人之思想亦正当顺其向在不实,而思其不实。而当然者既向在实,人之思想即亦当顺其向在实,而思其为实。否则此思想未能顺此求之实而思想,即思想自身之不合乎实,与此求之内容相矛盾,而不合思想自身之理性,亦不合人之心灵与生命存在中之理性。故顺此求,以知此上所说当然之有化为实然之义,即思想顺其理性以进行时,亦当定然的加以肯定之一义,而亦是思想依其自身之理性,在逻辑上必然引致之一思想;而人若加以否定,亦即导致一逻辑上之自相矛盾者也。

    至于人若问:人是否真求当然者之化为实然?此求,是否对一切人皆为一事实?则人自亦可说,人有不求者。然人亦有求者。今若依人有不求者,而谓当然可不化为实然;亦可依人有求者,以谓当然有化为实然之义。然合此二者之结论,仍是当然者必有化为实然之义。再则,人之求当然化为实然者,乃不只求其自己所知之当然,化为实然,亦求他人知其所当然,而化其所知之当然为实然;并可由其自有此“求”之出现,而本理性以推知他人之有此“求”之出现之可能。今若否定此可能,即自与其理性相违。今承认他人此求有出现之可能,即承认他人之能知当然,与其所知之当然,有成实然之可能。当然只须有成为实然之可能,即已有成为实然之义;当然与实然,即已不可分离而说矣。

    吾人若知当然者必有一化为实然之义,则无论吾人对自己之实然,与他人之实然、世界之实然,见其如何不合于当然,吾人皆必须通过此“化为”,而以此不合当然之实然,皆向于非实,而顺此“向”,以观其非实。于一切真正之当然,则当由见其通过此“化为”,而向于实,而思其为实;更以行为成就此“化为”,亦通过此行为,而于当然之“化为”实然中,证实此当然之为实,不合当然者之非实;则人可一日克己复礼,而见天下皆归仁。此则人之缘人之逻辑知识之理性之了解而更进,至于对道德中之理性与存在真实中之理性之了解,而有之思想智慧之方向,以使人之心灵与生命存在,得自见其为真实之心灵,真实之生命存在之方向之所在。而人之自持其思想智慧之行于此方向,亦待于人思想智慧上努力不懈,而后能自决疑解惑,而成其笃信也。

    至于人既有此笃信之后,则其成己有其学,其成物有教,要在以化当然为实然为归。此中,人于一切人与我之实然之生活行为,以及思想情意之不合当然者,或直接面对道德理性中所见之当然,而自知其非是,而有对己之所行之忏悔克制,对人之所行之斥责惩罚,以使之由存在至不存在;或由其自己与他人共形成一与此不合当然者,相异而亦相反之合当然之思想、情意、行为,为一模范,而即以此模范之事实上的存在,与彼不合当然之思想情意行为相对相望,以求间接地加以对消,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或则顺观此不合当然之思想与情意行为,而本逻辑理性以引申其涵义,至乎其极,而见其与经验事实、知识行为生活中之理性相矛盾,与吾人之生命存在之求为一充实完全之存在相矛盾;即自折回其思想与情意行为,而还返于思想与情意行为之合于当然者。此中,人之自己成学,与对人成教之道,不只一端,要在视人与己之根器、其当下之思想行为之情形,以定何者为人己所堪受,能得进益者而用之。大率上述之三者中,唯大根器之人,能有第一种之直接面对当然者而忏悔,亦堪受人之直本当然而对之之斥责。能有第二种之见及自己或他人之另一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为模范,方能间接对消其不合当然之思想行为者,为中根。至其必于思想行为之涵义,推致其极,方见其不合理性,知折回还返之道者,为下根。人之思想行为之习于不合当然者已深,则忏悔斥责,恒无实效。人之思想行为之局度不开展,或心灵不大者,则恒难以他人或自己之另一之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为范,以成其对消其不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之功。人之推理之力短浅者,则恒不能次第引申其思想行为之涵义;以至乎其极,而自见其不合当然。此三者中第一者,人之面对一当然的理想,而知过即改,乃系于人之生命存在心灵之强度。有此强度而后人“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而其当然之理想,乃能自直上直下,以彻于现实生活之中,以化实然者使皆合乎当然。第二者,人之认知彼人或我之一切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之事实上之存在,而以之为范,乃系于其生命存在心灵之广度。有此广度,乃能持载人我之其他善言善行,而以为自范。第三者,人之本推理之力,以次第知非者之非,知是者之是,则系于其生命存在心灵之持续之度或久度。有此久度,人乃能有成始成终之恒德。人之生命心灵,其对当然之理想,持之之强度、广度、久度之不同,皆关于人先天之气质;而人之成学成教之道,则大率有此三者之不同。唯生命存在心灵,能直下承担一当然之理想为高明。高明之极,为圣人之高明配天。唯生命存在心灵,能持载人我之善言、善行,为博厚。博厚之极,为圣人之博厚配地。唯能次第去非者,成是者,以至于非者皆无不次第去,是者皆无不次第成,以成始成终,为悠久。悠久之极,是为圣人之悠久无疆。以此三者之至极为标准,以言人之气质之偏差,则生命存在之强度不足者,当求日进于高明;其广度不足者,当求日进于博厚;而思想行为之不能持续而无恒者,当求有恒以至于悠久。此则人之所以实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圣成贤之道。此即通中庸之义而说者也。

    一〇 略说东西道德思想之方向

    东西思想之言道德者甚多。大率西方之为道德学、伦理学或人生哲学之论者,多未能面对道德实践之境,依其性相之如何,作如实说。恒意在关联于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以说道德在其中之地位,并为若干道德理想,建立理由,举陈道德德目,与道德原则,以供人遵行;而不知道德实践境乃自为一独立之人生境界,而一切宇宙人生社会之事,在此境中,即别有其相;固不必先说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之事,而将道德置于其中,由其与其外者之关系以说道德也。西方之道德思想如希腊苏格拉底,以道德即知识,此乃谓不知德不足以成德。然德之自发者,固不必皆待知德而成。今必关联知识以说道德,即非直接面对道德实践境而说之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更谓德性,为使人生之知情意之各种活动,和谐配合,以得完全幸福之方。国家各阶级之人,亦赖各有其德,乃为一以公正成治之国家。此未知道德之非只得幸福之方,而自为一目的之义,亦不必连国家而说者也。伊壁鸠鲁派以道德使人自得其乐,斯多噶派,亦不连国家,而说道德为使人之生活合于自然之大法。前者不知道德之生活,亦可为不畏苦,而超乎快乐之想;后者则以自然宇宙为本,而论人如何与之调和之道,皆非克就道德实践之世界,自为一世界而言之也。中古思想之言信、望、爱之德者,在求超升天国,乃以道德为得天国之道福之方。其言道福,虽较希腊人言幸福者,更具超越神圣之义,然以道德为达此道福之方,亦非以道德自身为目的之论也。近世西方功利主义之流,以道德为成就世间人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之说,其幸福之义,更偏在自主观心理上之快乐言,与伊壁鸠鲁派相近。然言最大多数之幸福,则重道德行为对社会之效果,亦非以道德本身为目的之说也。近世西哲斯宾诺萨,能言道德之本身即幸福,而非求幸福之方,其义已高于前此之一切说矣。然其所谓道德者,要在自个人之情欲解脱,而得自由之义,其言爱人,是于彼同类之人之存在中,见其自己之存在,故爱人即自利。此则不知徒于他人中见己与之同类,亦可使人更陷于一般所习之生活境界,而反不能自其中解脱。此则未知重爱人助人,足以成其自己之超升之义,如本部之所说者。其以道德即幸福,亦尚存以幸福言道德之遗。此则不如康德之能言人之道德生活,初只是依理性自定规律,以自奉行,只见当然之义,而不见利之道德意志,能对道德生活之本相,作如实说也。缘此道德意志,而人之成其道德行为、道德人格之道,即在人之不相视为工具手段,而以各为一目的之道相待,为道德规律之本,而人与人得相尊相敬,以合为一道德王国,为人道之极。其义皆甚美,亦合于人之道德实践中之道德心灵之本相之语。然康德言人依理性以自定道德之规律,而自遵行,即为道德,则人大可自限于所易行者,以自定规律,即可无崇高内容之道德。如其论道德书言道德律时所举之例,如不自暴自弃,不诳语,助人之急等,即皆平庸而无崇高内容之道德也。又康德言道德只以理性为本,而忽人之情,遂以凡人由他人之情感所引起之同情共感,皆非人之道德之所存。其意乃以此皆出于被动,非出于理性之主动。此则不知此他人之情感之引起我之同情共感,只是外缘;我之同情共感,亦出自我之道德主体,而其中亦有我之自我之超升之义,存乎其中,以为康德所言人之能敬我外之他人之“敬”之本者在也。此外,人对人之感恩报德,以及忠信之相结,亦同出于情。人对人不视为手段,而相视各为一目的之相尊相敬,其中亦有情在也。至于人之忏悔、愧耻、愤悱之心,为人之道德生活升进之大动力所在,康德更未能识。而此等等,固皆纯是一情也。康德唯拘拘于言人依理性之自定一普遍规律,自遵行,为道德,而不知人若不能先在其现实生活中,面对他人之存在,而先有彼此之同情共感,于共同生活之事中,实感此我外之他人之存在,则人未必能依其自觉理性,自定规律,以平等待人,其自定者固亦可旋自舍之,自定者亦可自不奉行之也。后此之菲希特,则知道德生活自始存在于人与我相对之“行”中之义,又知人若不与非我之我相结,则我之自觉不成,人之觉自,与觉他,乃俱时而立。则可谓更能知上文之义,而亦更重人之共同生活中之德行,故能言对社会国家之义务。然菲希特由此而视社会国家如一大我,则此非在社会国家中之人我互助之事所必涵。人我互助,可止于各相视为一道德心灵、道德人格,而互敬互爱,不必由此以推知其上必有一大我之存在也。至于后此现代西方言道德生活者,如倭铿言精神生活,柏格森言开放道德,则意在通于宗教或宇宙生命,亦非限于就道德境界而说。唯马克斯希纳(Max Scheler)对爱、与哈特曼(Nicolas Hartmann)对各道德价值,能作现象学的描述。哈特曼尤能于希腊至近世之尼采所重之德性,只就其为道德价值,而次第描述之,其言道德价值有不同之量向,自由非理性之概念,亦不由一超越之大我之理性决定,其言皆甚善。然其言又轻忽道德生活为人之自定规律,及其目标在求道德人格之完成之义,更未知:此人之道德之价值,不可虚悬而论,道德价值虽有不同之量向,然亦自可次序相生、互相照映、彼此感通,以存于人之道德心灵。故其描述人之道德价值,只是一一散说,而无所统摄,不能见有一整全之道德实践境之存在。至于詹姆士、杜威之实用主义,言道德要在自其对社会文化之功用言,亦非面对独立之道德实践境而说,下此如英之摩耳(G.E.Moore)之论,辨析道德概念,其后继者之本语言分析以分析日常之道德命题,则虽时有精义,而非意在展示一整全之道德境界,则甚明也。

    至吾人兹编之所论,则虽未尝就道德实践境中可有之一一之义,举而尽论。然要在直面对道德实践境,而如实说,以见人之实有一道德生活之世界,足以自立于天地间,而一切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之事,皆无不可同为人之道德生活所涵摄,而更由此生活而变化其事及其价值与意义。此道德生活之境界,实一至高而可自足,而无待于外之境界。无论现实世界之为如何,人在此世界所遭遇者之如何,皆不能绝对碍及此道德生活境界之存在。而世间之思想之能知道德生活境界,为一至高而可自足无待于外之境界,盖唯中国儒家之学,足以当之。吾本篇之意,亦本诸儒者之言道德之诸共同之切实义,而更为之申说。然儒家之言道德生活之义,尚有其上达天德、天命、天理、天心之一面,为儒学之高明义之所存。此则当于最后一篇天德流行境中再及之。然要之,若论东西思想中,孰为最能代表道德实践境者,则以儒家为代表可也。

    * * *

    [1] 直觉之觉,原为醒觉,醒觉乃存在自己醒觉,自知其存在之直觉。醒觉而不经概念,外有所觉,为对其他之存在之直觉。直观,则初为观此存在者之意义关系结构,而此意义等则可视为非存在,而可成概念之内容者。此中,所观为所觉,所觉皆所观,故直觉、直观二名可互用。

    [2] 此上所说如嫌抽象,则我可改喻文学心灵之境界,如有朵朵由天外飞来之不同之花,同结在枝头。枝头喻相类,不同之花喻不相类。苏东坡词“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水与眼波相似亦不似,山与眉峰相似亦不似,即皆相类复不类。诗人之心即往来于此山与眉峰、水与眼波之类与不类间也。

    本书中不便多举具体之例证详论。读者可参阅拙著《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卷上,论文学意识之本性,其所论较详。

    [3] 罗素数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第二十二章一八七页论零,乃自特殊数量之否定上说。而论零之关连于空类,则谓:因量之体积(Magnitude),无为零者,故零量之类即空类云云。

    [4] 如二元论为心物二元论,灵肉二元论,则二有所黏附,非单纯之二元论矣。

    [5] 此外之完全数,如496,33550336,8589056,137438691328等,皆是偶数。参考Delong著A Profile of Mathematical Logic;p.192.

    [6] 此据D.D.Runes哲学字典中A.Church所著之limit之一节。

    [7] F.H.Heinemann:Existentialism and the Modern Predic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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