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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论道德生活之无外在目的与功利心习之辩证发展

    吾人于上文,对人之道德心灵道德生活之论述,皆不外对道德实践境之说明与描述,以附及于人之道德生活可至于超生死之境。然人对有此道德生活之圣贤人格之杀身舍生,既生慨叹惶惑之情,更由此情下落一步,即更可于此人之何以当行其心之所视为当然,以成其道德人格,至以圣贤之人格为理想,而不惜死亡于此世界中,发生二问题。其一问题是:人何以必当有道德生活,以成一道德人格,以至以圣贤之人格为理想?此中之理由毕竟何在?其第二问题是:此道德生活之为人所当有而为当然,是否即为人所能然,或人所实然?盖为人所能然者,与为人所实然之义不同。自实然之观点看,人所能然者,皆只是可有、可然,而亦可不有、而不然者,亦即在实然上看,乃或有而然,或无而不然之或然者。或然者,即非必然、定然,而为偶然、假然者。吾人观世间之人,或有道德理想,或无道德理想,有者不必有最高理想,有最高理想亦不必能实践之而实现之,至于成贤成圣;而无道德理想者,则其行为固或自然合道德理想,然亦恒不合,而与之相违,故人有不德之行为或罪恶之行为。是即证:在实际上看,人之生活之是否合道德,是否有道德理想,有之是否能实践,实践之是否可至成贤成圣,只为种种不同之可能。此种种之可能,分而观之,当其未有实现之之事实时,初皆只是一可然,合而观之,则初只可形成一或如此,或如彼之或然命题;对特定之人而观之,则只可形成一假定其如此如彼之假然命题,皆非定然必然。至于当此诸可能之一,实现为事实时,此事实则初当说为偶然之实然。对此任一已有偶然之实然,为如此之一实然而观之,则又皆可形成一经验事实之知识命题。此一命题,直对一经验事实言,亦可视为一事实上之定然。人若问此定然之事实之何以如此,而求得其心理、生理、物理上之原因,而依此原因之实然,以观其结果之实然的相从,则结果似皆原因所决定或规定,而为有一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上之必然者。然此一切于偶然之实然,而说之为定然、必然者,皆不必合于道德上之当然,其初亦只为事实上之可然、或然、假然。此中,吾人若以道德上之至高之当然者为标准,则一切人之生活,在事实上合于此标准者,唯是由贤而成圣之人,而圣人则恒千百世而一遇。则圣人之出现,乃事实上最为偶然之事。若人之生活之合道德为偶然,有自觉道德理想者,即偶然中之偶然;有之而更能实践之者,又为偶然中偶然之偶然;实践之而至乎其极,以为圣人者,更为此三重偶然者中之偶然。则圣人即人中之例外,而非圣人,则为人之常,亦为人之常然,普遍的然。圣人则特殊而又特殊之特殊的非常之人。则吾等常人,何以又必须以此非常之人之道德生活,为作人之最高标准乎。此则重连于上述之第一问。

    对此上之二问题,吾首当答者,是人何以必当有道德生活之问。吾将说此道德生活之当有,不能另有一道德生活外之理由。此即因此生活不能更有其上其外之目的,故亦不能有具此道德生活之道德心灵所自觉以外之理由。因若吾人再有此以外之目的,此目的为吾人之道德心灵所自觉,即仍是吾人之道德生活中事。人若谓吾人之道德生活所怀抱之目的,为求自己之幸福,或完成上帝造人之意旨,或促进社会之文化,或完成自然宇宙之进化;则此乃意谓此道德生活为一手段,而此诸目的则在其上其外,道德生活乃为以达此诸目的之一手段,而成为当然。但此说显为悖理者。其所以为悖理,因一手段之对一目的之实现为当然,必须此目的之实现之本身为当然;必须人之怀此目的之本身,亦为当然。人之怀抱一目的,其本身乃人之生活中事。一目的是否当怀,亦人之道德判断、道德思想中事。则吾人纵谓人之道德生活为达某目的之手段,而人之怀抱此目的之事,所成之道德判断思想与道德生活,则不能视为一手段。人之知此目的之为当怀、当有而为当然,即为直接知其为然,而非以其可为另一目的之手段之故。此中,无论吾人如何将此目的之观念,加以推进扩大,以谓吾人所怀之目的之所以为当然,乃所以为一更进一层之目的之达到;此进一层之目的为人所当怀、当达到而被视为当然,仍是由人之直接知其为当然。吾人在知一目的为当然以后,吾人亦更可依理性,而望此目的之为他人所视为当然,为未来之我所视为当然,以求此目的之普遍化于我之未来与他人之心灵;而如此之望之本身,亦为当然,其自身亦为一当然之目的。由此而人任何视为当然之目的,人皆可依理性,而更望此目的之普遍化于未来之我与他人之心灵,以成更高之目的。然此目的则直接依理性而创生,初不只依其先所视为当然之目的而创生。凡人先所视为当然之目的,若其不合此理性之标准之衡量,人亦可立刻知其先之视为当然,非真正之当然。由此而一切目的之为当然,即皆依理性而规定。唯依目的之为当然,而后达此目的之手段为当然;则达目的之手段之为当然,亦依理性而规定。于是吾人之判断一目的与手段为当然之思想,即唯是一理性所规定之思想。由此思想而成之行为与合此思想行为而成之生活,亦只是一为理性所规定之生活,亦即一理性化之生活。此理性化之生活中,包括一切理性化之目的与达目的之手段之事,则此一生活不能更外有其目的。此生活本身,已依理性而规定为当然,则不待其外之更有一理由,以使之成为当然。盖凡人问其外之当然之理由,此问皆只是人之依理性而问。此所知之当然之理由,仍在人依理性而问、而知之之道德心灵之内,亦在人之道德生活之内。则问其外之理由,仍只是依此理性,而在此心灵生活之内部问,乃终不能出于此理性与心灵生活之外,而亦实无此外之可问矣。

    由上所论,人之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圣成贤之事,皆不能说外有目的,以一切目的皆在有此生活之心灵之自觉中故。于是此道德生活全部是自生、自进、自主、自动、自立、自化、自成、自得,以至于高明广大之域,以参于天地,通于神明。然人之所以恒不能免于问此生活毕竟有何目的,则亦有故。其故在人之日常生活中原有种种自觉不自觉之其他生活之目的,横亘胸中以求遂,而恒未得。故闻人言任何不同之生活,即不自觉间持其所亘塞于胸中之目的,与之相对照关联,而欲知此生活对其目的之达到,有何用处。人于此实预先假定,唯能达到其胸中先有之种种目的者,方为有用,而有利于其目的之达到;否则为无用,或有害于其目的之达到者。此一以人所先存之一目的,定有用与无用之分、利与害之分,而本之以为其思想行为上之取舍之标准,即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共有之一功利心习。依此功利心习,而于凡不同于其平日之生活与其中之思想,其他之形态之生活与思想,即必首问其有何用。其此问之实义,乃问其对其平日生活中之目的之达到有何用,即问其对此目的之达到,能得何利、能去何害而已。故在人作此道德生活有何用之问时,吾人只由上来之说以证道德生活不能外有目的,人虽自知无可置辩,然仍可心有不服。于此古今之圣贤之立数,遂有二态度。一为先彻底打消其平日计较利害之功利心习,直下划开此中之义利之别,使人直下先认取义之所在,亦即道德生活上之当然之所在。如孔子、孟子与西方之康德之哲学,皆是本此态度立言,此乃一顿教。然亦须有根器者,方能直下承担。而另一态度,则是直就一般人所视为利害之所在与其所持之目的之所在处,说汝之所谓以某目的之达到为利者,实非真利,汝之自利之道,适以自害,而汝果能依道德生活上之当然以知义而行义,则似自害而非真自害,正所以成汝之自利。此则顺人之功利心习,或世所谓人之自私自利之心习,而更导之于此功利心习之外之道。此亦圣贤立教所不废。如大学之以义为利,王阳明之将汝私来克汝私,与一般宗教之善恶果报之说皆是也。

    此以义为利之教,对以义为义之教言,乃属第二义,其严正不如以义为义之教。然在效用上,则可遍接群机,又在义理上,人兼统义利为说,亦可成一更圆融之论。盖人固皆有一功利心习。在有此心习上看,人皆为自私自利者,亦唯赖以利害说之,方可动其心。今吾人亦未尝不可依必然之理由,以指出:人之不道德的行为思想与生活,其求自利者,必归于自害,而一切合于道德之行,无论为人之所自觉与否,皆是成就其生命存在之利者也。

    上文言人以不道德之行为思想与生活,求自利,必归于自害,如孔子所谓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所谓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皆有此义。古今中外之言不德之行之求自利,恒归于自害者,不可胜数。而其所依之根本原理,不外不德之行皆不合理,而势必兼与他人以及自己另一不德之行或有德之行,相矛盾,以归于相毁而不存在。此即与人之求存在之要求相违,而此要求即不得其满足,而人自受其害。此亦如一切不合理性而相矛盾之思想必相毁,而不能共存于人之心灵之中。自人所知之经验事实观之,人之不德之行,固亦可在一时得其所意想之利,然若自长时期或无尽之长时期观之,则不德之行之相续,终必遇与之相矛盾冲突者,则于理于事,皆无可逃。宗教家即依此以立其因果报应之说。此因果报应之说,自只为一超越的信仰,非人所知之经验所能全证实者。亦正因其不能全证实之故,人乃更有全不为利而只见义,为行义而行义,而顺上述之第一义之教,以成其德行之道德人格之存在。世间中之有此只见义,而为义行义之道德人格,亦正因在经验事实上看,义原不必有利之故。故有此人格存在之世界,亦理当为一在经验事实上看,义不必与利相连之一世界,而后此种人格之存在为可能,而上述之第一义之教乃得立。然上述之超越的信仰,在经验事实上之不能全证实,亦不证此超越的信仰之不当有。此信仰之所以立,亦有一义理上之必然。此于后文论佛家之境处当说。又此超越的信仰,虽不能在经验事实上全证实,然亦有若干事实之证实。其不能由经验事实所证实之处,亦不能有经验事实,加以否证。故亦无一经验事实,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而此信仰即永有生起之可能。当其生起,人信有因果报应之时,人即可由知不德之行,必致当身或身后之祸害,唯德行可致身后之福利,而本其利害之计较之心,以去其不德之行,而成其德行。此人计较其身后之利害之心,乃其生前之计较利害之心之延展。人之计较利害之心,可及于今生之未来,则亦可延展而计及身后。故人可有此身后之因果报应之信仰之生起。此信仰,固亦非在事实上为人所必生起,因人可不信有身后之来生之生命,则人亦可不顾其身后之来生之报应。然人在事实上之不生起此信仰,仍不能阻止人之忽然信有来生,信有来生之报应。事实上人之为恶者,亦恒会忽然念及其来生之将受报等。吾人今只须说明此现有之经验事实,无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者,此信仰生起后,人即必本其计较利害之心,以去不德成德,以达其得利避害之目标。是即见人之由计较利害之心出发,其动机虽至卑下,然亦足够引导其至由去不德以求成德之道路之上。此即已足够在原则上说明:一切人之只计较其个人之利害,或极端自私自利之心,以为其无尽之不道德之行,即必与其自私自利之目标相矛盾。此矛盾,在原则上必可为其所自见,而更即依其自私自利之目标,以自去其不德之行。此即见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并不能阻止人之道德行为之出现,而此自私自利之心,亦原有过渡至道德行为之生起一性质也。至于当此道德行为既生起之后,此道德行为之相续,即又可转而自裁抑其自私自利之心。于是人之本自私自利之心为始,以有其道德行为者,即可转而以自私自利之心之裁抑,为其终。合此始终,以观此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见此自私自利心之发展,为一辩证的历程,亦即一自相矛盾之历程,而向于其自身之毁灭与否定者。此中,除非谓人必不能自见其不道德之行为之归于自害,而与其自私自利之目标相矛盾,则此人之不德之行,与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必有一归于毁灭之可能也。

    八 道德生活中之必然、实然与常然

    吾人之说此人之不德之行与其自私自利之心之必然有一毁灭之可能,此本身乃是一义理上之必然。在经验事实上看,人固亦永有一继续其不德之行与自私自利之心之可能。而在事实上看,人尚未为有德之行或不德之行时,其为或不为,初即只为可然、或然、假然之事。至在人已有之任一事实上看,则任一事皆为一实然,而知此实然之事之知识,皆对其事为定然;而其事之有,亦必有事实上之原因,为此原因所决定,而有一因果上之必然。如上来之问者所说。此吾人皆初无意否认。然吾人可更说,此人之有德之行,因其本于理性,故可不相矛盾,而前后相通贯,亦互相支持以存在,以日归于其生活之充实扩大,亦即其生命存在之充实扩大,而其所具之生命意义与存在意义,即更丰,而人可安于其中而得乐。此乐之所在,即利之所在。而此即兼达人之求更大之自利、求更大之生命存在之目标;而人之生命,即可稳定的存在于此有德之行之相续之中;此有德之行,亦可稳定的存在于此生命之中。然无德之行,因其导致与人我之其他无德之行与有德之行之矛盾冲突,则为在原则上不能安稳的存在于其生命之中者;而其无德之生命,亦本身不能安稳存在者。故此二者,虽皆为事实上之可能有,人之或有此、或有彼,为或然;然此中之人之生命之永为一无德之生命,或人之行之永为无德之行,则为不可能;而人之生命之长为一有德之生命或人之有德之行之永续,则为真实之唯一可能。至于人之一时之或有此、或有彼,虽为事实上之或然,二者之为或然之度,似为平等;然自长时期或无尽时期看,则二者之为或然之度,不能平等。人在事实上,亦只有在其生命成有德之生命时,此有德之生命之现有,乃为真实有。至当人之生命只为无德之生命时,此无德之生命之现有,则不能为真实有,以其虽现有而后可无故。依其后之可无以观,即见其有非真实有故。人即谓其在一时为真实有,其真实,亦只限于一时。此真实有之义,即相对于一时而有限制,而非无此限制之绝对真实有。今以绝对真实有为标准,以观此相对之真实有,仍可说此后者之有,为非真实之真实有。自其有非真实有以观,则人对其一时之有而说之为实然,此实然,即非真实之实然。人对其一时之实然,而有一定然之知识,此定然亦只对一时之有为定然,而为相对的定然。此知识,亦只为对此一时之“有”为真之一相对知识。此即不同于真实有之实然,为真实之实然,对之之定然之知识,为一绝对的定然而无假之可能之一绝对的知识者。由此而人对此一时之真实有,谓其亦有一定之原因,以决定其有,其决定为必然,即亦只为对此一时之有,为一必然之决定,而亦为只限于对此一时之有之一必然,而非对此一时有之无德之生命之未来生命,所能永加以决定之一必然。而对此未来生命言,此所谓必然决定,即非必然决定,即亦只为一时之偶然的决定。再依吾人之谓有德之生命有一安稳存在之义以说,则有德之生命在其自身之相续中,即有一内在的恒常性;无德之生命,则无此恒常性。有此恒常性之生命之生活,其前后相通贯,即可说为一真实之常然,亦定然,而必然之常然;而无之者,则其生活前后矛盾冲突,而无此常然,亦为无常,而非真实之常然。则人之有德而极至于圣贤,正为人之所以得其常然之道。于是有德之人与圣贤,纵在人类中居最少之数,然吾人仍可说其生命生活中有此常然。至于无德之人,非圣贤之人,纵居最多之数,然其中一一之人之生命生活中,皆无此常然,则其生命生活之如何如何然,即皆非常之然,而其为人亦非有常之人。唯有德之人或圣贤,方为真有常之人。此亦如朝生暮死之朝菌虽千万,仍不如常青之一松柏之为有常。常以时之久定,不以数之多定;则唯有德之人或圣贤能有常,而圣人即真正之常人。故儒家以唯圣人能称为庸常,唯圣人能极高明以道中庸,则前问者所持之或然、实然、定然、必然、常然之义,吾人固无不可一一翻转之而说矣。

    至于吾人之言道德生活,必不只于言一合于道德之生活,亦必须言当有一自觉之道德理想,或为圣贤之道德理想者,则以人只有合于道德之生活,而无此自觉之道德理想,则不自觉其生活之合于其理想。此中,人不仅先缺乏一当然之理想之自觉,亦以缺乏此自觉,不知其生活之合于理想,而缺一“知此理想与生活之相合”之一思想与生活。此一思想乃高一层次而具更多之内容之思想,而有此思想之生活,亦为一高一层位具更多内容,亦更充实丰富完全之生活。此中,人所自觉之理想愈高,则其所能由自觉到此理想与生活之合一,而成之思想与生活,其内容亦愈多,其生活亦愈为充实丰富完全。故此一道德理想与其生活全合一之圣贤,即可称为一有完全之生活之完人,亦即一完全之生命存在。此完全之生命存在,不只为人所当有,亦为人之生命存在之最大之福与最大之利之所在者。由此而人即循其自私自利之心之发展,而知此为其生命存在之至福大利之所在时,人亦未尝不可自然的求对此道德理想有自觉,更求实践此道德理想,以为圣贤。此亦循人之功利心习自私自利之念而发展,亦可导致之事。人果至于自觉有道德理想,而至于为圣贤,人又必自然超化其功利心习与自私自利之心。此亦同于前说之一辩证历程,而见人之以自私自利之功利心习始者,而可以此心习之超化否定而毁灭为终者也。

    至于自经验事实上看,人之生活之自然合于道德而合理性,而先无自觉之道德理想者,固多有之。人之有此自觉之理想,亦不必时时念及此理想也。则人之有此自觉与否,亦皆为可能,而人之实有此自觉,亦为偶然之事。人之无此自觉者,亦同可说有其所以无此自觉之必然原因。然此人之无此自觉之事实,并不能阻止此自觉之生起。则在原则上,人必能有此自觉,而人亦必不能永安于无此自觉之阶段。人在有此自觉之后,则此自觉之本身,即对其“自然合道德理性之生活与行为”中之“道德理性”,有一自觉。此自觉即同时自觉肯定此道德理性之存在,而更自觉的求实现之于其生活,以形成上所谓一更丰富充实而完满之生命存在,而使人更安于此自觉的具理性或道德之生活,而自得其乐者。此亦同时使其生命存在,得永安住于其自身。由此而上述之二可能,其为或然之度,即不平等;其为真实之度亦不平等;而当说唯人之生命存在之永安住于自觉的具理性或道德性之生活,乃人真实唯一之可能。至人之永安住于无此自觉而自然合道德而理性之生活,则非真实可能者也。此中之理由与吾人前说人在事实上可有德可无德之二可能,其或然之度、真实之度之不平等,其理由正相类。依此同类之理由,亦即可说:唯有此自觉者,乃能自觉其道德生活之有常,而唯有最高之道德生活而自觉之者,如圣人,乃能自觉其生活中之有至常与真常。盖其生活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而皆自知之,即能随境之万变,而其感通之万变,皆合于理,皆前后相贯通、相支持以存在,而无不相顺,以归于至顺。人自知具此至顺,即自觉其具此至常与真常也。

    九 或然、假然、偶然、实然、定然、必然诸观念之根源及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与道德理性之合一及当然与实然之合一

    吾人上来辨一般之以人之自事实观点看人之生活之有德或不德,有自觉理想或无自觉理想,皆为事实上之可能,以疑道德上为当然者之不必然,亦非常然之说;而说此道德上之当然,非只为虚悬于实然之世界之上之一当然,而是即顺人实有之自私自利之功利心习之发展,经一辩证之历程,人亦必求其生活行为之合乎道德上之当然;以言此中人之违反道德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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