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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泛论道德实践境之意义及生活中之道德意义及德与不德之转变关系

    道德实践境与上述诸境皆不同。其与观照凌虚境之不同,则在一虚与一实之别。所谓虚者,即依观照心所对意义境界,皆在现实存在事物之上一层面而说。即哲学之本一观点,以兼对现实存在事物之意义,加以观照,以形成一宇宙观、人生观者亦然。人以其观照心,对内内外外之现实存在事物之呈现之意义与理想的意义,虽可有所观照,而不必能本其所观照得之理想的意义,以求对现实存在事物,实有所改变,以使之合乎此理想,亦不必对其所观照得之理想意义,负任何道德上之责任。由此而无论此宇宙、人生之为如何,吾人皆可只本哲学中之一观点,以观照其意义之如是如是,而形成一宇宙观、人生观而止。于此中,人自亦可对此所知之宇宙人生意义之如是如是,形成逻辑性命题,更推演其涵义,见其中皆有真理。更可观此观照中之宇宙人生之意义,其互相照映,所成之美的境界,而表现之于文学艺术等。即此宇宙人生全是罪恶,此罪恶之相照映,以成罪恶之境界,亦非必无其美。西方波德来尔所谓罪恶之花是也。即此人所知之宇宙人生世界,皆全是矛盾冲突与虚妄不实,而今能分别观照之而更理解之,此理解之进行,仍有其逻辑秩序,而形成逻辑性之命题,更推演其涵义,其中亦仍有真理在也。由此而无论此现实存在之世界如何变化,人同可以一观照心遇之,而皆有所观照,以有其所知,并加以表现,其中皆有美与真之存在。于是此观照心,即可永有真与美可寄,亦永能不为此现实存在世界所伤害。而此心之存在,大可随此现实存在世界之无尽的变化,而恒与之俱往俱运,而可不遇任何阻碍,以虚临其上,盘旋其中,而为一随处安然自得之一心灵。此心灵之能如此虚临于现实存在世界之上,而盘旋其中,如鸿飞冥冥,处处留指爪而不着,以安然自得,亦未尝非一至美之心灵。然果世界全是罪恶、矛盾、冲突、虚妄不实,而人仍只有此一随处观照,而安然不动之心灵,则此同时为一最不仁之一魔性的心灵。此魔性之心灵,其层位固甚高,非一般利害毁誉所能动,以其对一切世所加施之利害毁誉,亦皆可以其观照心观之,而视若无物故。能破此魔性的心灵者,唯是依于仁之一道德实践的心灵。此道德实践之心灵,异于此观照的心灵者,在其对现实存在事物,兼有“知其为存在”之实感,而更以其所由观照而得之理想意义,与此实感所得相遭遇,遂形成一求继续实现此理想意义,于现实存在事物之具体的道德理想。此理想为人所自觉,即为一道德目的。此理想之意义为一普遍者,即为合理性者。人之实现此合理性的理想目的之行为,即为道德之实践行为。由此行为以实现此理想,即对此理想之实现,在道德上有所负责,亦对此现实存在之世界,其前之为如何,与其后之成为如何,有所负责。人能生活于此在道德上对之有所负责之世界中,即生活于一道德实践境。

    此道德实践境中之世界,可为一无所不包、无所不涵之世界。亦为一可涵摄其余一切生活境界之高一层位生活境界。其故在其余一切生活境界之本身虽非道德实践境,然亦皆初恒有一人所不自觉的道德实践之事,支持其存在,亦赖人之自觉的道德实践,以便其长久存在,而更扩大提升,至更高之境界者。故人之其余之生活境界,亦皆可自觉或不自觉的具有道德的意义,人亦皆可涵摄此意义于其道德生活之境界中。

    所谓一切生活境界,皆赖人之不自觉的道德实践之事,而长久存在,即任何生活境界之自然的相续,皆必赖人之不自觉的肯定其当相续,至少不谓其不当相续。此不自觉的肯定其当相续,或不谓其不当相续,即应有一人所不自觉之道德的理由。此不自觉的肯定其当相续,或不谓其不当相续,而求其相续,即依于一不自觉的当然之判断,而有之一努力。此求其相续之努力,即为一不自觉的道德实践。人之求一生活境界之相续,乃以此生活境界尚未有之“未来的相续”,为一不自觉的理想所在。此努力,即实现此理想之事,而在此已有生活境界之上一层位进行者。此不自觉的肯定一生活境界之当相续,或不谓其不当相续,而努力求一生活境界之继续之事,人在任何生活境界中,固皆多少有之。而此努力,即一不自觉的道德实践,而有道德意义者也。

    上文说人之任何求保持一生活境界之努力,皆有一道德的意义,亦与常识之见不相悖。即如人在求其个体之我之继续生存之努力中,无论此个体之我之生存之目标如何低微,皆恒有一对其现实有或可能有之困难与艰危之抗拒奋斗。此中人即有一具生存之勇气之德;此努力之相续中,即有一勤之德。在此努力中,人必有所为,亦多少有所不为,即有一节制之德。在此努力中,人亦必对妨碍其未来之生存者,多少加以预见,而有所预谋或预防以谨慎从事,即有谨慎之德。人凡遇生存之困难艰危,而承受之之时,即又有忍耐坚忍之德。人若不多少具此诸德,则即此最低微之生存之目标,亦不能达。世间之人,固未有绝对无此诸德,而能有其个体之生存者也。至于人欲维持延续其自然生命于后代,以保存其自然生命之种族,更须多少有为其后代牺牲受苦之德。人欲使其生活有一定之习惯之养成,则恒多少须有自规定其生活,使成一类型之自制之德。而人欲成为从事某职业之人,又须有自忠于其职业之德。人欲自觉使其手段行为足达某目的,亦须有自觉的选择手段行为之智之德,信其目的之必可达而能达之“信”之德。人欲使其感觉生活继续进行者,必自求于视思明、于听思聪。此思明、思聪,亦是德。人之自求观照心灵之清明,足以成其观照之事,以知美、知真理,此心灵之清明亦是德。是即可见此一切之人之生活,皆自然恒具有若干德行,足以成其生活之相续者,存乎其中。此若干之德行,固亦不必为人所自觉的修养而成,而可唯是人所不自觉的自然具有之性德之表现也。

    然人之任何生活中,虽皆可自然具德,但人亦可失此自然具得之德,而有其不德。人有德,以努力成就其某种生活,然后此生活得继续保存;而此生活中之世界,亦得继续存在于此生活中。人不德,则此生活不继续存在,此生活中之世界亦不继续存在。于是此人之德与不德,即为或使一生活存在、一世界存在,或使之不得存在者。人之德与不德,即对此生活与世界之存在与否,有一必然之关系,亦对之负有一道德上之责任。

    人之德有种种,不德亦有种种,以互为相对。其第一种为内在于一人之某生活中之德与不德,如在人求其个人生存于世界时,有生存之勇气为德,懦怯为不德;谨慎为德,疏忽为不德;勤为德,惰为不德等。其第二种为由一人之各种生活之相关而见得之德与不德。如一人之生活能不妨碍,或兼成就其另一生活者为德,反之为不德。故人之纵耳目之感觉欲望,而伤生,而失其心灵之清明的观照之能,为纵欲之不德;反之为德。第三种为一人之生活与他人生活相关而见之德与不德。如只利己而损人,只求延其自然生命于其子孙,而害及他人之子孙,只求得其个人之目的,不惜以他人为手段作牺牲等等。此即一般所谓人在社会生活、人与人间之生活中不德。反之,则为能兼成就他人生活,或不害他人之生活之德等。然此后者,亦可存于人之其他生活境界中。如人之只求其个人之生存于万物散殊境者,亦可不以其个人之生存,害及其他个人之生存,而可与其他个人相依以共存。又如人之自求延续其自然生命,及求其个人功利目的之达到,或求其在自然社会中相互之感觉生活之成就,对意义界之观照生活之成就者,皆可不害及他人,而亦恒可以兼成人与己之同类之生活为事。则吾人前所论各生活境界中,其相应之人生态度,固亦皆有其可助成人与己之同居一生活境界者在。则此各人生态度,固亦皆可为应合于此兼成人己之道德目标者。此即已足证此兼成人己之德,可于人之一切生活中无不在矣。

    然吾人今之论道德实践境,则尚非只自人任何生活中,皆可自然有德存乎其中而论。人之生活之自然有德存乎其中,而非志在使此所具之德,为人生活之主宰,使其生活皆化为道德生活,或无往而不具道德意义者,尚不足即说为一有真正之道德生活,而真实存在于道德实践境之人。此真能存在于道德实践境之人,亦非只是一其生活中不自觉而自然具德者,而是一其生活即一自觉为求具德而成德之生活者。然人之能如此者,则不多觏。人之真实存在于道德实践境,而实见此一道德世界之真相,亦非易事。

    此存于道德实践境之人,其所以能自觉求具德而成德,由其同时自觉其生活中之有不德之成分之存在。因无此不德为对照,则不能自觉求具德性以成德故。由此而人之不承认其生活中有不德之成分,与成不德之生活之可能,而更求去此不德之成分与不德之可能者,则不能有真实之道德生活与道德实践境。在吾人前所述诸境中,人虽皆可自然具德,使生活自然合于道德之目标,然人亦未尝不可失此德,而其生活更不合于道德之目标,以有不德之生活。凡人在此生活境界,未尝反省其中有不德之成分,或成不道德生活之可能,而求去此成分、去此可能者,则其生活,虽不必为不道德之生活,然亦必非有真实之道德生活者。因其生活之具德而有德,而亦可失可无。故其有非必有,而为一可无之有,即非真实有。凡非真实有,而为可无之有,实际上亦常是由有而无也。

    如人在上述诸境中,人之只求其个人之生存于万物散殊、依类成化,以至观照凌虚诸境者,固皆未必为损人利己之不道德之行,亦恒可自谓其生活态度乃人人可遵行,而未尝不可自然的望他人或助他人之遵行之,以使此诸一一人生态度,成普遍为人所奉行之人生态度。故皆可倡之于世,以成一人生哲学。此中,人之持此诸人生态度,倡此诸人生哲学者,则兼是自觉的求人己之共生活于一生活境界;更为依于一道德理性而有,亦见其有兼成人己之德者。然人于此,若未尝反省及其持此人生态度之生活中可有不德之成分在,或其兼成人己之德,有丧失而使其生活沦于不道德之生活之可能,而求去除此中之不德之成分,与其生活之沦于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则彼仍未尝有真实之道德生活。而持诸上述人生态度,而倡此诸人生哲学于世者,其生活之常涵有不德之成分,其生活之有失德而沦于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固人一深加反省而可知者也。

    持此诸人生态度,所以有使其生活沦于不道德生活之可能,即在其生活之继续进行之自身。此生活之继续进行之自身,即原有违其初所依之道德理性,而使之自失其原有之德之一可能。如人初固可自谓其求自己之生活于万物散殊、依类成化诸境时,乃愿与人己并存于其境中。然人只顺其求个人自己生存之目标以生存,则可不顾他人之生存,进而为求自己之生存而不惜损害无数他人之生存。人之在观照境中生活者,亦可为维持其生活中之观照境,如文学艺术哲学生活中之观照境,而不顾人之亦有其观照境,或对他人观照之境,径加以藐视,如文人之相轻,人只以他人为所观照之一对象,而不愿自己为人所观照之一对象,而争为一至高之观照主体,则可发展出吾人前文所谓具神魔性之观照心,而于一切无情等。此亦世之诗人哲学家,固皆可有之,而皆不道德者也。然顺人之只求其自己生存之目标,或只求其观照生活之继续之目标,以生活者,则其生活之进行,即有发展出此种种不德之可能。凡人之未尝求根绝此可能,则实际上皆不特不能免于诸可能,而亦恒由其习惯于只求其原有之生活境界之继续,以使其生活之进行,日益封闭于其生活境界,而排斥其他生活境界;同时使其为达其原有之生活继续之目标,而不顾其自己与他人之其他任何生活之目标;遂使其生活中之不德之成分,日益胶固于其生活中,而不可拔。凡人之未尝自觉求有一真实之道德生活者,其生活所原具之自然之德,莫不可随其生活之限制封闭于某生活境界中,而不断减少;其不德之成分,则以胶固不拔,而逐渐增盛,而使其生活可逐渐沦于一至不道德之生活,此乃有义理之必然,而非任何人所能逃者也。

    由人之只求一生活境界继续者,即可使人限制封闭于其中,而排斥其他生活境界,不顾其自己与他人之其他之生活目标,使人成不德;故一切初为成就一生活境界之继续之道德本身,亦可转为助成其后之不德之具,而其德本身,亦转成为不德。如人之有生存之勇气,勤与谨慎,求耳目之聪明、观照心之清明等,皆为使人得继续生存于世间,以有其种种生活之德者。然在人只封闭限制于其生活境界中,置自己与他人其他生活目标于不顾,不惜损人,以利其一己之生活之得继续时;则此生存之勇气,变为勇于自为自利之勇;其勤,变为孳孳为利之勤;谨慎变为善于处处猜防之心;其求耳目聪明,变为善于以耳目窥伺之精明;其心之清明之光辉,变为冷漠阴凉之寒光;而一切人原有之德性,皆不能维持其自身之存在而丧失,以转为其后之不德所由构成之成分,而使其生活更沦于不德者矣。由此观之,人无上述真实之道德生活者,不只其生活中之所具之德之成分不能保存,且此诸成分,可转为助成人之不德之具,如所谓助纣为虐,而化为增强人之不德之具,亦加重人之向不德之堕落者。此亦皆有义理上必然,而非人所能逃者也。

    然人若果有真实之道德生活,则不特可防止其生活之自求继续所造成之限制封闭,而打开之,破除之,亦可再救出其成就此等生活所原具自然之德,使之不复为助成不德之工具与成分,而还原其为德之本来面目。此真实之道德生活之成就,则系于人之能既自觉其生活中原所具之德与不德之成分,与其原具之德之如何可化为助成后之不德之具;而更自求去其生活中之不德之成分,而救出其所具之德之化为助成不德之具者。由此而人之真实的道德生活,即为一面自觉的求成就其道德生活,一面自觉去不德之双管齐下之生活,即所谓一面迁善,一面改过之道德生活也。

    由真实之道德生活为一迁善改过之生活,则见人之道德生活境界,不同于其他任何生活境界中,不自觉其有善可迁、有过可改,而无生活中之德与不德之对照之自觉者。此即使道德生活不同于吾人前所述之任何其他形态之生活,并使其生活中所见之世界,不同于任何此其他生活中之世界,方使人有真正之道德实践境之可言也。

    二 道德生活之成就中之障碍

    在人自觉其有善可迁、有过可改之时,人首须真实承认其自谓无善可迁、无过可改之生活,皆可实有过存乎其中,亦皆有可成为不德之生活之一可能。此不德,即存于此生活之求继续之自身之中。然人知其中实有不德之时,人即必转化或改变此生活之自身,使其不依照已有之原样之生活,继续下去。由人之任何生活中,皆可有不德,存乎其中,则人之任何生活,皆可于其不德之成分被发现时,即对之求加以转化改变,以使其原样之生活停止其存在,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亦使此生活中世界由存在而不存在。此之谓道德生活中道德心灵之悔悟。在道德心灵之悔悟之下,人已有一切生活,皆可不值再生活,亦可为不当再有者。其中之世界,亦不值生活之世界,而不当再有者。由人之任何生活中,皆可有不德之成分,而人之任何生活与其中之世界,对此悔悟的心灵言,即皆可为不当存在者。由此而对一能善自悔悟之心灵言,其一切生活与其中之世界,之当存在与否,及存在与否,皆悬于此心灵之决定。若此心灵说其当存在,便当存在,而可由此心灵之努力以求其存在,使其得继续存在。若此心灵,说其不当存在,则此心灵,便可求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此时,若此原来之生活与世界,仍要继续存在,则此道德心灵,便必须与之奋斗,而有此心灵对之之战争。因此心灵之可自觉此原来之生活与世界,欲继续存在之“欲”,在此心灵之自觉之中;此战争即在其自觉之中,此战场亦即在自觉之中。此无异以道德心灵自身为战场。当此道德心灵,与此人之原来之生活及其世界,欲继续存在之“欲”战争,而化其自身为战场之时,此战场中敌对之双方,即使此战场分裂为二,而道德心灵自身,亦如分裂为二。此中,敌对双方之互有胜败,即使此心灵自身亦充满伤痕。在此战争之中,此道德心灵如一战而大败,则人亦可只任其原来生活之欲继续存在之欲作主,而人之生活即再沦入其原来之生活之境。此道德心灵,即归于隐退。然其隐退之后,仍可再出而再战。至于当其胜利之时,即可停止其原来之生活,而转化之,改变之,以成一新生活,使原来生活与其中之世界,不复存在。此道德心灵即成为其生活世界之主,而可自弥补其自身之伤痕,回复其自身之统一。至于当其隐退之时,其生活之依照原样进行,并不能使此道德心灵不再出,其出,至少有战胜之可能。由此而对此隐退的道德心灵言,此生活之原样进行而继续存在,亦是一可不存在者。吾人即可说:对人之道德心灵言,人之任何生活与其中之世界,皆不能必然保有其存在,其存在皆是一可存在、可不存在者。其存在之意义,皆是不决定者、动摇者、摆动者、不安稳于自身者,非必然之存在者,而只是一偶然存在者。必须待此道德心灵肯定认可其为当存在,并自觉地求其存在,使其不存在为不当有,而求除其不存在之可能;然后其存在乃为必然之存在,非一偶然之存在,其存在乃为一决定而不可动摇,亦不摆动,而得安稳于其自身者;而此生活与其中之世界,方得为真实存在。此真实存在,则由真实之道德生活、道德心灵所赋予,亦依此道德生活、道德心灵之存在,而后有之存在。若此真实的道德生活、道德心灵,不肯定认可其存在,则其存在纵至千万年,仍是对此心灵,为一可不存在之偶然存在,其存在之中,亦仍因具此可不存在之意义,而为半存在、半不存在之非真实存在。故当此人之道德心灵隐退,而未对其生活作主之时,人亦永不能有真实之生活,与其中之世界之存在。人之一切生活,无论个人自求生存于世界之生活,依类成化之生活……以至人在一观照境中之生活,如一切文学艺术之生活、观照数与形量之数学、几何学之思维、逻辑哲学的思维中之生活;若未通过此道德心灵之自觉的认可为当有,而求其有;皆只是对此心灵,为天地间偶然有的生活,偶然的存在,其中最高之灵气之表现于一切美与真理之观照者,皆仍只是一浮游无根,而飘飘荡荡于天地间之灵气,皆为可忽来而亦可忽去之非真实之存在,而此一切生活中之世界,亦只是一浮游无根,如梦如幻之世界而已。

    今欲问:何种生活为人之道德心灵可自觉的所视为当有,何种生活为道德心灵所自觉的视为不当有?则道德心灵,对人在上述诸境中任何生活之本身,如一一分别而观之,皆未尝必以为不当有。则一切生活皆可为此心灵所肯定为当有,而任之继续的有。然人之各种生活,在相互发生关系之时,恒由此中一种生活只欲求其自身之继续,而人之心灵即封闭限制,于此生活之中,遂排斥我与他人之他种之生活。而此人之各种生活之彼此互相排斥之事,即恒为不当有者。依于人之各种生活所由成之生命活动,原有不同其方向之性质,而其交会于一特定的所遇之境时,其相排斥之事,常为不可免。然此各种生命活动,原可与其心灵所遇之境所属之类,相应或不相应,此境又有其内容之大小或层位之高低之不同,而此各种生命活动之进行,其相依而起,亦当有其先后次第。由此而人即可依此等等,以决定其生命活动之次第生起,是否皆与此特定之境之次第呈于前者相应,以成其生命与境感通,而更导致更大更高之生命境界,即以知某生命活动之有无价值、为当有与不当有等。由此而人即可自定种种道德上之原则,而以与之相合之生命活动与生活为当有,不合之者为不当有。于是当此不同生命活动,皆欲出现于一境,而相排斥之时,人即可依诸原则,加以裁决。人在道德生活所建立原则之为如何,乃依于人对各种价值之如何发见而定。此发见乃人各不同者。然人是否能充量运用其自然具有之理性,以建立原则,而忠于此原则,而本之以自作裁决,更自遵从此裁决,则为人之一切有德与不德之共同关键之所在。

    此人之“知其生命活动与境之是否相应,与一境之内容之大小高低,其活动之相依而生之次序,而更本自然理性,以定对何种境、何种活动为有价值而当有”,原为人人所能,初亦有其极浅近平实之义,而可卑之无甚高论者。人若对一境而起一不相应之行,如丧不思哀、祭不思敬,以至见色而思其无色,闻声而谓无声,即不能成此境,亦不能成此生活,而为不当有者。一境中之内容丰富者,其价值大于其贫乏者,可依境中之事物之类之多少而定。故能成就一有丰富内容之境之生活,较只成就一内容贫乏之境之生活其价值为大,亦人所共知。又一境之能涵摄其他境者,则其层位为高,其只被涵摄者,则其层位较低,亦人所共能辨。人在生活上必先有其近事之成,乃能成其远事,亦人所共知。故人之情,必先亲而后疏,人之行,必先见于日用寻常衣食住行之事,然后能德泽万世。悖此序而先疏后亲,希高慕远者,反为不德而无价值之妄行幻想,亦人所共知。由此而人之凭其理性,以定立其道德生活之原则,亦人人所能。若专就人生活境界之高低,而一般地言之,则吾人前所论,人之只求其个人之生存于万物散殊之世界者,自不如兼求其子孙与同其种族之同类之人,皆得存在者之高。人之只求有某类之生活习惯之维持、生活目的之达到,而不知以适当手段为用者,自不如知以适当之手段为用者之高。人之只知其自身之有生活之目的,而知求一适当手段以达之者,又不如其耳聪目明,能随所感觉之境,而灵活运用手段,或变更其手段,以达其目的者之高。又人之只自知其生活之有目的,生命之能感觉知苦乐者,自不如兼能知其他人生活之亦有其目的,他人之生命亦能感觉知苦乐,而能推己及人,对他人所怀之目的,他人之感觉与所知苦乐,亦能有相应之同情共感者,其生活境界之更高。至于人之能观照普遍的真理与美之境界,而超出一般现实生活目的之达到,亦能兼求他人之能共观照此真美之境界者,其生活境界自又更高。此皆可不致有大多之问题。故人依其自然之理性,皆不难对人之何种生活为更有价值,次有价值,为最当有,次当有,以自定种种之原则,而对其生活中之活动行为,知所取舍,而自加裁决。此即所谓人之自然的良心之判断也。

    然人之真实道德生活之成就之困难,则在人之不能自遵从此人所自定之原则,与良心之判断。其所以不能之原,则正在吾人前所说:人之心灵之封闭限制于其自己一种生活中,只求其原有之生活之继续存在,而不更求于其生活境界,加以开拓而扩大之,超升而提高之,亦可不求其生活与所生活之境,如实相与感通,而彼此相应,或自乱其当有之活动之先后之序。则人即虽自定其道德生活之原则,有其良心之判断,而难自遵从;乃使其良心或道德心灵,战而不胜,以自归于隐退。此则更待人之本自觉的理性,以深察其所以如此之故,谋所以救治之道。此则即在世之哲人亦多于此未能深察,而我之前文之意,亦尚有未尽者也。

    此中,人之所以可不遵从其在道德生活上自定之原则与良心之判断,不求其生活境界之开拓、扩大、超升、提高,不求与所生活之境感通相应,而自乱其当有之生活之先后之序等,此不仅由于前文所说人之生活有一自然继续其自身之存在之欲。此尚是人与其他动物或生物,以至无生物之求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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