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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形相之相对性与空间中之方向性、地位性、广延性及感觉之活动

    若依上文,谓吾人于一物体所见种种形相之不同,必沿一统一中心而发出,有如我之身体之为一统一中心,以使其外之观者见有种种之形相之不同;则吾人可对此我之身体之形相之所以不同,作如下之解释。即此我之身体之形相之所以不同,乃由诸观者所见之“我之身体,与诺观者之距离、或其观我之身体之观看角度”之不同,方使观我身体之诸观者,见有此种种不同之形相。此不同之形相,不必说之为一一先分别存有,而可只说之为我之身体对他人之感官之有不同关系,而对其感觉之能,所发生之作用,亦有种种之不同之故。本此以类推,我之观看其他物体,见有种种不同之相,亦即同可说由其物体与我之身体之感官之距离关系不同、我之感官观其物体之角度之有不同,而致其物体对我之感官与感觉之能,所上表现作用不同之故。此中,所观之身体物体之相之不同,乃由此所观之身体物体之体,对有感官感觉以观此所观之体之能观之体所发生之作用之不同,此作用之不同,乃兼由所观之体与能观之体之二者相互之关系而定。此所观得之相,则一方存于能观之体,一方亦为所观之体之作用,表现于能观之体之所成之相。则此相,乃此中之能观之体,感受所观之体之作用之产物,故既不能谓只属能观之体,亦不能谓只属所观之体,复不能谓其能自身单独存有;而只可视其存在于此所观体表现其作用于能观体、或能观体感受此作用之际。若离此际以观,则此相即无存在之地位。故人之不断改变其与所观体之关系,而感受此所观体不同之作用时,其所观得之相,亦或次第消逝或互相融入,或互相排斥,或再更迭生起;即皆为一可存在,可不存在,而不能于无此能观体所观体之发生如何如何相互关系之先或之后,仍为一存有之事矣。

    然依此上所说,以论此中之体与相用之关系,则吾人似不能说一体之有其定相,而当说此体之相,乃随其用而变,而为一变项。然不同之体之形相,又似有其不能相变之处,如圆物与方物之相,虽各可以观者与之距离,观之之角度等而变。然圆物之形相与方物之形相,在同一距离同一观之之角度下,仍彼此不同。则此圆物方物,亦有其彼此差异,而不能相变之形相,此不能相变之形相,可名为形状,而此形状,似即一般说为此二物体之体之自身之形相之所在。然此自身之形相或形状,仍可说只是其自身之作用,表现于可能之观者而后见者,亦同是依其作用见于观者而有,而亦不能离可能之观者与其用之见于观者而说者。

    吾人所谓在同一距离、同一观之角度下所见之物体之不同,或为其大小长短之不同,或为其形状之不同,或为其地位之不同,或为其他感相如色声触之不同。此中大小长短之不同,纯为空间量之不同,形状之不同,皆为一物体之在空间中,向各方向曲折环绕,所划出之空间线、空间面、或空间体之不同。地位之不同,则依一物体在另一物之何方向,与之有何距离而定,而此距离之有大小长短之量,亦如任何物体之有大小长短之量。此量之大小,与形状、地位等,亦直接随人观之之角度地位,及与之之距离而变。至于色声触等性质之不同,则较不随此人观之距离角度而变,而唯随所觉之其他色声触之对比、或邻近、混合等而变者。然凡此中之一切感觉所觉者之变,皆可就其所以变之条件,而说其变皆依一定之规律。吾人亦可本此规律之知识,以谓在其变时皆表现一定之规律。故二物体,如在同一之距离角度下观之,恒有一定之量之大小之比例、形状之类与不类、及地位之差别。当人之观之之地位距离角度变时,其量之大小、形状、地位,皆相应而变。则吾人似当说此物体之本身,实有此大小、形状、地位之差别。然此皆唯是言其相对的大小之比例关系、相对的形状异同关系、相对的地位之差别关系之不变,固非谓人所观得之大小之形状、地位等相之不变之谓也。若自此诸相而观,则此物体既对应人之观之之距离角度等,而变其大小、形状等相,此物体之本身,即皆不可说其自有定相,而当说其相,皆只随不同观点距离下,其作用之表现于人之不同而变者也。

    吾人以上说一物体有其相对的大小、形状、地位,可由人观之之地位距离角度而定。此距离之本身,亦有大小长短,而所谓角度,则由观之之方向之转移所成之幅度所决定。吾人之观他物时,如设定在一确定之地位,再规定在此地位中,可能有之观他物之种种角度方向;则可以此地位规定一坐标,而依此坐标,设定上下、左右、前后之六方向,更由一方向以旋转至其他方向,如由上而左而下,由上而左而前,……等;即可画出一圆球面,其中包涵一切可能的观物之方向与角度。人居此圆球之中心之地位,本不同之方向与角度以观物,于是在上下四方之任何地位之物体,除非有阻碍此物体之呈现,或此物体以过远,其作用不能达于吾人之感觉之能者,皆无不可在此各方向、各角度、各不同距离之下,次第成为吾人所观。然人于居对反方向之二物体,人位于其间以观之,则观此不能观彼,人之二“观”,恒互相排斥,而所观得者,则互为隐现。其不相排斥者,则可平等的相对并在于吾人之观之之中。然于在对反方向之二物体,吾人于其侧位观之,如对在前者与在后者,吾人于左位或右位、于上位或下位以观之,又皆可见为平等的相对并在于吾人之观中者。凡二物体在空间中,其可见为“相对并在”与“互相排斥”于此观之中,即合为二物体之并在相。又在不同之远近距离下,一物体可大可小;变一物之地位,使远者成近,近者成远,则大者可小,小者亦可大。所谓物体之大小,即形体之广延量。至于一物体之形状,则可说由一物体在空间中向各方向曲折转变所画出之空间线,空间面,空间体而来。由此方向之曲折转变所成之线面体,原皆为对一定之地位,有其不同之距离关系者。故吾人可以方向之曲折转变所成之线面体上之诸地位,如点等,与一定之地位之距离,以说此形状之何所似。而此距离亦即一广延量。要之,吾人只须方向之有同异之别,地位之有并在或互斥之别,与广延量之有大小之别,即足说明一切所见之不同物体之所以不同之故,而将一切不同物体,由其在何空间方向,居何空间地位,以与其他之物体并在互斥,有何广延之大小,以一一分别加以规定而无遗。而吾人自一物体所占空间之内部而观,同可说其有广延量。自此所占空间之外部而观,则可说其有在一大空间中之地位。一物体之不同方向,则可说是此物体所占之空间,伸向其他空间之不同方向。吾人亦即可说空间之自身之广延性、地位性与方向性,而视此等等,皆为吾人所感觉之物体之有其广延、地位、方向时,可同时感觉为空间之自身所具之性质者。吾人亦似可转而说此一切物体之所以有其广延、地位、方向,皆由分享此空间之广延,以为其广延,分享空间中之地位,为其地位,分享空间中之方向,为其方向,而来者矣。

    然吾人之所以知物体有广延、地位、方向等,乃由吾人之顺物体之广延,而伸展吾人之感觉能力,与之俱延,而知有广延;又由吾人之感觉之能,着于一一之形体,而知有地位;再由吾人之能向各方向,曲折伸展其感觉之能,而知物体有向各方向中曲折伸展所成之形状。唯由于吾人之感觉活动原能如是伸展,如是有所着,如是曲折转变其方向,更有所着,更有其伸展……如此次第进行;然后吾人有此诸物体之广延地位方向之观念;更伸展于此物体之外,以感有一空间,或假想此物体之不存于其处之时,其处仍有一空间;然后谓此空间中亦有此方向、地位、广延等,如遍满于此空间之任何处。于此,若吾人根本无此感觉之能,以如此次序伸展,如此次序有所着,如此次序转变方向等,则物体与空间中纵有此广延地位等等,吾亦不能知。反之,纵世间无有形相之物体,亦初无外在之空间,而唯有此感觉之能之如此伸展,如此有所着,如此转变方向,而吾人更能自觉及此伸展等;则吾人仍可说此感觉之能力自身之伸展,即有延长或广延,其自身之有所着,即有其地位,与其自身之转变其伸展之方向,即可曲折成形。则此中仍当说有一空间。吾人复可说:吾人之能感觉之能,在无所感时,此能感之能,即已有其虚位,能容其所感。此一虚位,即此能感自身中之一虚一空,而更可容所感以实之者。唯由此能感中,有此一虚一空,更可容所感以实之,然后有次序之所感,居此虚此空,而有次序感觉之在时间中之生起。故此虚此空,即为时空之共同之根源所在之一虚一空,今于此时间之他义,暂不及,则可说此能感中有此虚此空,即此人之所感之实,所居之虚位之所在。此不同于前说数之虚位,为数之所居;而只为一能感中之虚位,为所感觉之所居者。吾人于感觉之进行中,能次序感无数之天地万物,则此能感中即亦应有无数之虚位,可为天地万物之实之所居。吾之能感中之此虚此空,即应为一无定限之大的虚或空。若谓此吾所感者为有形相之物体,则此虚此空中,即是有无定限之虚位,以为一一有形相之物体之空间地位者。若谓此一切物体之尚有其广延量、与上下等方向,则此虚此空,即为能具有此一切广延量,与上下等方向者,而此虚此空,即可说为此感觉之能中,所自具之空间性,而亦可说为此能感之能中之空间矣。然此能感之能,在未感有形相之物体时,则不知有种种形相,亦不知此能感之能中,有此空间性,以容此种种之形相,则亦不知其有此种种空间地位与广延量或方向等存于其能感之能之中。故必于其对有形相之物体,实有感觉,更思及此物体之无之处,乃知有一物体之外之空间,再思一物体之在某处者,此物体之自身中无其他物体,其自身亦可无于某处,而某处可有其他物体居之,乃知此物体自身所在之某处,即一空间。再由人能感之能,自是能感一假想其存于此空间中之物体,乃见对此现尚无物体之空间,此能感之能之未尝不能及;然后知此能感之能中,尚有虚位,以容此假想之物以实之,以为此物所居之空间。再由此能感之能,无定限地向各方向伸展,乃知此空间之广延量,向各方向而伸展者无定限,人方得自知其能感之能中,自有此无限之空间。故人之能感之能中,虽自具空间性,其初则为人所不自觉。然其为人初所不自觉,终必归于其为人所自觉,则不得说在人不自觉之时,此感觉之能中,无此空间性也。

    然此上之“吾人之感觉之能自具虚位,以为有形相之物体之所居之空间,而此感觉之能即有空间性”之说,却不意涵对此空间中之地位广延方向之理解,无待于人之本其他之心理活动如记忆想像与理性的思想,而有之自觉的反观。人若无记忆想像与理性的思想,则具于此感觉之能中之空间性,只表现为一虚位,为感觉之能,所赖以摄受其所感,使居其中者。此感觉之能之自身,则初不能自觉此虚位或空间中,更有种种特殊的空间地位,与空间方向与广延量之不同者。此后文当说。吾人之说亦不必意涵:此感觉所觉之有形相之物体之自身,本无空间性,空间性纯由人之能感之能,所外加而赋予。如康德之说。此义当先说。吾人之所以不说空间性纯由能感之能,所外加而赋予者,在此中人之感觉与所感觉,乃一时俱起,不可分离而论。则能感觉之活动中,有空间性,所感觉者,至少应表现空间性,而此所表现之空间性,即此所感觉者自身之表现。若吾人之感觉之伸展与所感觉物体之伸展俱起,则于感觉之伸展处,可说有空间性,于所感觉之物体之有广延之伸展处亦然。又若感觉之着于一处,而感摄一有形相之物体,即感觉之能力有一特殊之虚位,以容此物体,此虚位,即一物体之特殊的空间的地位;则物体亦不能无此空间的地位也。再感觉活动之次序伸展,有其方向,在此方向中所次序见之物体,亦次序在一定之方向中,表现于次序的感觉活动之前,则此诸物体,亦应有其空间的次序。今若说此所感觉之广延、方向、地位,唯是感觉活动之广延、方向、地位等,此等等皆属主观,便必须谓物体中之广延,非一伸展,其地位非其自身之地位,其转易方向时,实无方向可转,然后可。今若谓此物体之方向等,唯呈于吾之感觉,外此实无物体之方向等,则将更问:在吾人有感觉活动之时,他人明见我之感官身体有其广延性之伸展,我之感官之着于光线,亦随光线而转易方向等,是否此皆非属我之感官之事,唯是他人见我之感官之运动时所感觉之事,而只属他人之感觉能力,所加于我之感官者?此则明无理由加以证成。此他人之见我之感官之活动之有伸展等,明与我之感觉活动伸展等俱起,以为其表现。于此感觉活动之伸展处,可说有空间性。则于此感官活动之有伸展等处,应亦可说有空间性,而凡类似于感官之他物之活动,亦应可说有空间性也。

    对上文所述尚可略加以复杂化。即一物之呈于我之某特定之感觉活动之前之大小地位等空间形相,为相对于此感觉活动者,故其对他时之我或他人之另一特定之感觉的活动,不必表现同一之空间形相,此上文已承认。再当吾有感官活动与吾之感觉活动俱起时,吾亦不能同时自感觉吾之感官活动之空间形相,而只感觉其他人物之感官活动所表现之空间形相。此亦须承认。如吾与他人相向而视时,吾唯感觉他人之目之空间形相而不能自见吾目,以自感觉吾目之空间形相。此吾之目之空间形相,唯表现于他人之视我之感觉之前,亦如他人之目之空间形相,唯表现于我之视他人之感觉之前。于此吾人若问:吾所见于他人之目之空间形相之外之后,更有何物?则当说是他人之感觉活动;而他人之感觉活动之所觉,则是我之目之空间形相,而非他人之目之空间形相。此亦须承认。然吾人即承认此上述之一切,吾人仍不能否认:当吾见他人之目时,其目之表现于吾之见之中之空间形相,为其目自身之表现,因而亦不能说此空间形相,唯属于吾之主观之感觉。于此,若说此他人之目之活动,初为他人之自身之见的感觉活动之表现,他人之此感觉活动中只见有我之目之空间形相,而无我所见之他人之目之空间形相;则此所证者唯是:为人与我之感觉活动之表现之感官活动之空间形相,乃相对表现,以互存于对方之感觉活动所涵之空间之中;而此对方之感觉活动所涵之空间,对我之感觉活动所涵之空间而言,即互相外在,亦互为客观。于此,吾人至少须承认:此他人之感觉活动中,所涵之空间,为在我之主观的空间之外之一客观的空间。若此客观的空间,在他人之感觉活动之所涵之中,而此他人之感觉活动,由其感官活动而表现,则吾于吾之主观的空间中,见有他人之感官活动时,即应同时知有此客观的空间,而仍不能谓只有我之主观的空间,更无客观的空间。然于此若吾人不谓吾所见之他人之感官活动之空间形相,为他人之感官活动自身之表现,亦他人之感觉活动自身之伸展之表现,而谓他人之感官活动之空间形相,由于我之主观之感觉活动所赋予;进而谓他人之感官之感觉活动中,无其所涵之对我为客观之空间;则当吾与他人相向而视时,吾之目即不当为他人所见,以存于他人之视的感觉活动之空间之中,吾之目亦不能在此空间中表现空间形相,亦无具空间形相之目,为吾之视的感觉活动之表现,则吾之视的感觉活动,即成一无表现亦不能表现空间形相之一幽灵。然吾人在有视之感觉活动时,又明直觉其与目之感官活动相俱,而以此感官活动为我之感觉活动之表现,亦直觉此感官活动之有空间性的伸展等,与感觉活动之有空间性的伸展等俱起。二者皆属于我,则二者中之空间性的伸展,及由之而有之空间形相,皆我所表现。依此,则他人之感官活动感觉活动中之空间性的伸展,与由之而有之空间形相,自亦当为属于他人之表现;而不能言我之主观的空间之外,无客观的空间也。

    由上所论,吾人即至少须承认我之感觉活动所涵之主观的空间之外,有他人之感觉活动所涵之对我为客观之空间,亦至少须承认他人之感官活动中所表现之空间性,为他人之自身之所表现。则世有无数之能感觉之人,应有无数空间,分别为其感觉活动之所涵,而其一一感觉活动,表现于其一一感官活动,亦一一表现空间性。则吾与此一切人,即唯是各通过其主观而相对为客观之感觉活动所涵之空间,以互相涵摄其感官与感官所连之形体之其他部分之空间性的表现,以成其互相之感觉;而一一有感官之形体,即皆各各在一可能互相感觉之意义下,互存于一相对为客观的空间之中;而以此人之感觉活动,皆可无定限地伸展,其所涵之空间,亦可无定限地伸展,以互涵摄其感官形体之空间性的表现。于此,人“知”主观的空间之外,有客观的空间之“知”,亦当视为一超主观而统主观客观之一知。透过此一知,而人即可说此一切空间,亦互相涵摄,而在此互相涵摄之意义下,更见一切空间,皆只是空间,其是空间之意义,无二无别;而可说此一切空间,只是一空间。然此一空间,固非只我一人主观感觉活动中所涵之空间,而为有超此主观兼有统摄一切客观之意义之一空间也。

    六 广义之感觉与空间性为一切存在之物所同具

    于此人或谓一切人之感觉活动,固皆涵空间,感觉活动之表现为感官活动,亦同时表现空间性,故人得知有空间;然在人以外之物之活动,是否亦表现有空间性,更可由其感觉活动以知有空间,则成问题。此等物之在空间中,即似可说:唯是在人之空间之知觉中,而非其自身实有空间性。则吾人可答曰:若人之感觉活动之向一方向伸展,即见此感觉活动之有向此方向伸展之空间的方向性,其伸展之长度,即见一空间广延量,其有所着,而有所感摄,即见此活动之有空间之地位性;则一切人以外之物凡有感觉者,其感觉之向一方向伸展,有其长度,而有着,以有所感摄,则其活动应皆有此空间之方向性、广延性、地位性。吾人亦不能谓人以外之任何物必不能感觉。若取感觉之广义,则凡存在之物,有所感受,而有所反应之处,皆见有一感觉。则凡生物以至无生物,其受他物之刺激,而有所感受,更有所反应之处,皆可说有此广义之感觉。此人外之他物之所感受感觉者如何,吾人可不知,然其与他物相接触后之反应,则吾人所可知。吾人由其有接触反应,即可言其有感受,而有感觉。人之感觉感受,固人所自知。然他人之只观我之目与光接,而更有一反应之行为,亦可推知我之于此光有所感受,亦有所感觉。则吾人于凡见物之与其他物接触,而有反应之处,固亦当依同一之理,而谓其有所感受,即有一广义之感觉。则吾人固可谓一切存在之物,皆有此广义之感觉,而皆可由其接触与反应之为向一方向而伸展之反应,其伸展之有其长度,其反应有其所着处,以谓其所有之此广义的感觉,亦为向一方向之伸展,而其伸展有广延量,与所着之地位,而为具此方向等空间性者也。

    诚然,此上所说之其他存在之感觉,与其所具之空间性,不同于吾人之感觉与吾人自知其所具之空间性。此其他存在于有感觉时,以其无本记忆、想像、理性,以自觉反观之能,则不能有人所有之对空的空间之知觉,更不能自知此广延是广延、方向是方向、地位是地位,与其如何相关系。然即在人类,此知有空的空间,知有种种空间之概念如广延等,亦非尽人所能。人婴儿时之感觉活动,亦只向一有形相之物体,而有其感觉活动之伸展,以有其所着之地位等,亦初不自知有一空的空间,与此方向地位等之概念。然人有此婴儿时之感觉活动,向一有形相之物而伸展之后,再进而于望有某物处见无某物,即知有空的空间位,更反省:感觉活动之知有某物,由其向何方向进行,即知此物所在之方向;进而渐有地位方向之概念。此自非一蹴而就。然其原始之感觉活动,能向一方向而伸展,要为人之自觉地知有空的空间,与有种种空间概念之根据。又其原始之感觉活动,向一方向而伸展,即亦是依空间之方向性之活动,而具空间性,不过不能自觉其如是如是具而已。此中,人之知有空的空间,要在其能有记忆,而自觉其昔所感觉于某处者,更望其继续存在于某处,或想像其继续存在于某处,再本此望、此想像,为一尝试的判断;复更失望,于某处不见此所望者,即知此判断为假,而于某处见有一空的空间位,若可为此所望者之所居,而未得居者。此记忆、想像与判断之能,非人外其他存在之所有,则此人外之存在,自可永无空的空间之观念。人之未对其所知之物之空间地位等,加以自觉反观者,亦可自始不知此抽象之空间地位等观念。然此皆不能证明在此空间等观念之先,人与其他存在之物之活动,无广义之感觉,其感觉之能中之无空间位,以为其所感觉之物之所居;则亦不证其感觉活动之无空间性也。

    吾人谓广义的具空间性之感觉,为人与其外之物所共有,亦可容许吾人更分别人与其外之物,所具空间性的感觉之不同。如人之顺其婴儿时之具空间性的感觉,可进而知有空的空间,更形成其他空间之观念,而其他高等动物,则皆不能知有空的空间。此可由人能望天,向虚空注视,而有表抽象空间概念之语言,而其他动物则从不向虚空注视,而唯注视有形相之物体,亦无表抽象空间概念之语言等,以证之。由动物无虚空之观念,则其见一形相之物体,亦不能思及其所见之有形相之物体之“外”,或“背后”之为空。则其所面对之物体,初只为一对面之实有,其感觉心灵对此实有之全体,只能顺其呈现于其知觉之前之面相,而若只黏附于其面上,以环绕之以进行;而不能超越于此知觉之面相,以及于其外及背后之空,再回头对此知觉面相,加以自觉反观等,以形成观念,更表之于概念的语言。此即如吾人全不用自觉的思维,亦不观虚空时,只顺物所呈现之相,而随之起知觉之心理状态。在此一状态中,吾人之感觉,只在物体之平面,上下左右起伏地滑动,而可无任何之立体感,亦不见其外及背后之有虚空,而无前后之一度向也。人在此心理状态中,固可由一此所感觉之物相,之为昔所经验,亦连于昔所曾经验之其他感觉之物相,或一反应之行为,而人可由此当前所感觉之物相,以引起联想,或对之注意,而更有一习惯的反应行为之再现。此习惯的反应行为,亦常为对我之欲望有利之行为。如人昔习闻钟声即至饭堂,今闻钟声而遂往饭堂,此即习惯行为之有利者。人之此类习惯行为,亦实甚多。然皆不依一自觉的反省,或通过一概念之思虑而有者。吾人即可说若干高等动物多有此类习惯的反应,或所谓制约的反应者,其当前所感觉者,皆只连于其昔之所习,以有其自然反应。此其当前所感觉之连于昔之所习,亦即表示其当前之感觉,通于昔之感觉与行为,故能依此今昔所感觉者相同之处,重复其昔之所为。此中亦可说有一不自觉的依类而行之理性在。然要不可说为自觉之推理。于此,若其昔之所感觉与其昔之反应之相连者,称为其能感觉之生命已有之一度向;则其感此今之所感觉,类似于昔之所感觉,即其能感觉之生命之第二度向。凡动物生命之生活,在如此之习惯反应中生活者,其能感觉之生命之活动之方向,亦即只有此二度向。而其所感觉之物,即如只在一平面上滑动,而无第三度向。此在俄哲奥斯彭斯基(Ouspensky)之第三工具论,曾言及此义。彼又谓其他动物若缺乏此由后天的经验而有之习惯性之反应,而只有先天的本能性之反应,如蜗牛之类,其生命之活动与感觉之活动,即只有一度向云云。按柏格孙尝分动物为二大类,一为凭后天习惯经验而有智力,以生活者,一为凭先天之本能的直觉,以生活者。吾意此动物之用本能者,其感觉一刺激物,恒即继以一串本能性之反应行为,如蜂嗅花香,而即一直飞去,取花蜜,而知酿之。此其一感觉之连于一串之反应行为,为一必然的连结,即只成其能感觉的生命之一度量。故其感觉之进行,若遇一与其本能活动不相干者,即更不加以注意,亦不形成一真正之感觉。由此而其感觉之向所感觉者而进行,亦为一直前进,而非左顾右盼,乃只在一方向上进行者。此即与依经验习惯而行之动物,其反应行为,与当前所感觉者之关系,初非必然连结,而初是可连结于此,亦可连结于彼者;其毕竟如何连结,乃由其经验习惯所决定者,大不相同。在此后者之情形下,一动物之感觉,初可及于此,或及于彼,故其感觉之进行,即不只向一方向直进,而为可由一方向以转至另一方向,以成一平面上之二度向者。而其反应行为之连于某一所感觉者而起,恒由其昔之经验习惯所决定,亦当说为有二度向。此上所已说。至于彼唯依先天本能以直下对一所感觉,而有一串之反应行为者,则无论自其当前之感觉无不同之方向看,与自其一串之反应行为,由先天之本能决定看,皆只有一度向也。

    然一切动物以其能运动,则其感官之感觉皆为一运动的历程,即只赖本能生活之动物,其感官之感觉之进行,亦在一次第前进之度向上,故皆有一向前凸出之感官,以搏聚所感者,以成一有形相或形构之物体。然生物中植物,则因其不能运动,以向于体外之物,亦无特定之感官,凸出于其体中,以搏聚所感者,以成有形相或形构之物体;则其感觉之方式,唯是遇物之声光力热之能,而以其体与之接,嗅其气,涵其味,纳其光,摄其声,更运其所感之色声香味之能,于体之他部之组织细胞之中,以更为此组织细胞之所感,而不能如有凸出之感官之动物,亦能凸出此所感者,而搏聚之,以成一形体或形构,而如在其自身之形体或形构之外者矣。然植物能自定置于一空间中之他物中之一地位,以向上下左右生长,而于其外之物有所感,更运其所感,以遍及其自身之形体之内之不同组织中之细胞;则自外而观,亦可说在其形体内,亦自有空间之三方向,为其运所感于诸细胞组织间之路道,唯不能说其有对空间之形相之感觉之感耳。至于单细胞之微生物,更不足言有凸出之感官者,则唯举其细胞之全体以生感,更无其他细胞,可运其所生之感,以由一细胞而及其他,则其全体所生之感,唯可更迭轮替继起,而无其他同类之细胞可传递矣。

    然凡上述之有生之物,皆欲求其自身与后代之存在,而依此未来之目的,以定其现在生感后之反应,以此反应与所生之感,交相为用,以成其生命之相继历程于时间之中。无生物则又并此而不能。然无生之物,其同类者恒在空间中相摄聚而并在,亦当有其相摄聚所生之感。异类者或相摄受、相化合以成新物,亦当有其相化合时所生之感。近世西哲怀特海,即用此感之名,于一切现实存在之发生关系之际。此无生之物之个体性,似不如生物之显著。然亦应有其个体性。所谓生物之个体性,乃由其活动之能配合为用以见。活动之配合为用者,即由诸活动之此隐彼现、彼隐此现,彼此相生而互藏。此中即可见有一统摄诸活动之一个体性之存在。无生物之为集体之物者,皆可分之,而见其各有其分别之活动,而不相配合为用,故非一真有个体性者。然一物质分子或原子电子质子等,则其向各方面表现之活动,亦有配合为用之义,应亦有真实之个体性。此阴阳电子,其异性之相求相向而往,同性者之相斥分向而去,皆似生物之有取舍,当亦有取舍之感。电子之依质显能,以表现其能于其外之诸方向,即当使摄受其能者生感,亦当于其自摄受诸方向来之能之时,自生感。盖皆只依其外之电子,以自生感。原子之物,则由兼具质能之电子质子,再相摄聚化合所成,而在内部具有此电子质子之质能之相感,而亦能更与其外之物之质能相感,以有其运动,或与此外之具质能之原子相感,以成分子之物。此分子之物之内部,则更兼具原子之自相感。今若不自电子之质能之兼对三向空间放射,电子之能感摄三向空间来之质能一面而观,唯就其在一时之感自一方向来之质能而反应以观,则其内部之感,只有一方向。至于在原子中之一时有不同电子质子之相感,即应说为二向;分子中,一时有不同原子之相感,则应说为三方向。然凡此无生之物,其对他物生感,或内部自相感,而对他物与自身之质能有取舍后,恒即自变化其形体之构造,而不求延此形构于其未来之存在与后代之生殖之中,以使其形构相续存在于时间历程中。于是其变化活动之存在于时间历程中,唯可自外而说。此即与生物自求其存在于时间中,成其生命之相继历程之变化活动,可自生物之内部而说者根本不同也。

    凡此上所述人以外之动植物以至无生物,皆有一广义之感觉,固是推拟之辞。然若人与高等动物如猿类相似,猿与次等之高等动物相似,动物亦与植物有相似,植物与无生物亦有相似,则依类而次第推之,即不能必断此能感觉之事为何物所必不能有。诚然,凡此人以外之物,其感觉状态之本身何所似,亦非人之所知。然此亦如植物与人以外之知依习而行之动物,与纯依本能而行之动物,其感觉状态之何所似,非人所知。然人之依习而行之生活状态感觉状态,亦未尝不与其他动物之依习而行者相类似。人亦有其本能活动,如婴儿之遇乳,而有一本能之吮乳的行为之类。人之尝一味,而可有一串咽嚼之行为,亦无殊于蜜蜂之闻花香,即向之进发。人睡眠时,能随体之所适,而知倾侧,复无殊于植物之向光趋水。柏格孙固亦言植物之意识,如人之在睡眠状态之意识也。人身中亦有分子、原子、电子。人渴而饮水生感,此感为口胃之所感,亦同时为此口胃中一切细胞与其中分子原子电子之所感。此人之口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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