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最新章节!

至神经大脑时,则其中并不能见此山河大地。吾人见山河大地时,吾人可觉此山河大地,远大于吾之身体与脑,则无一生理学家能在我之脑中,见此山河大地。但虽如此,仍不碍吾人之说在吾开眼见有山河大地时,吾之脑中有一系列之变化,可为生理学家之所观。此生理学家所观得吾脑之系列之变化,与吾所见之山河大地之色相之变化,乃为相应而变化者,亦与吾之开眼之运动感,相应而变化者。此三者,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恒俱生而俱起;故我自己可由其感官之运动感,与所感之色相等,而各得一串印象观念,更知其相应而俱生俱起。旁观之他人或生理学家,亦可于观我之眼与神经大脑时,得其关于我此眼与此神经大脑之印象观念。此三者,乃可由此他人与生理学家之报告及我之报告,合以证其为相应,而俱生俱起者。则此时若外有某人,亦同有对某物而开眼之运动,而另一他人亦可由其开眼之运动,而得同类之关于其眼与神经大脑之印象观念,则吾人自唯有本此等等,为与我之开眼之运动感,及所见色相,相应而起者;而谓某人于此亦当有同类之开眼之运动感与所见之色相,而某人与我亦同为一能见色相之一能感觉者。此为吾人顺理性而思想时,所必不能逃之结论。在此理性的思想中,吾自必须将我自觉其我之为一“能感觉之我”之一概念,加以普遍化,而用于他人,以更客观化为他人之一宾词。然此普遍化客观化,原为理性之本性。则依我之此理性之本性,我即不能不如此普遍化:此我之为“能感觉之我”之概念,而用于人,更客观化于他人,以为他人之宾词。然此我之为能感觉者,则又不同于他人之为能感觉者。我之能感觉之能,只能感觉我之所感觉,不能感觉他人之所感觉。我之理性的思想之自身,非一感觉之能,亦不能感觉他人之所感觉。则由此理性思想所建立者,唯是他人之为能感觉者,而亦自有其所感觉者。此他人之能感觉与所感觉,则皆在我之能感觉与所感觉之外,以相对而并在。唯吾之此理性的思想,能在高一层位,知其并在,亦可进而知:他人之有此理性的思想者,亦能知此并在;更可知:此吾之理性的思想与他人之理性思想,亦可并在的相互知其并在而已。

    然吾人以上之本理性的思想,以谓吾人理当由吾与他人之身体有相类之活动,以谓其同为一能感觉者,并非谓吾人必须本此理性的思想,乃能自觉地依类而推知他人为一能感觉者。人在日常生活中,觉他人之为一能感觉的存在,恒只为一种沿直感而起之超自觉或不自觉之直接的类推。此缘直感而起之直接的类推,乃原自吾人在感觉一事物后,恒有一反应的行为之表现,此感觉事物之事,与其反应的行为之表现,乃直接相继而生。故吾人恒可直感吾人之反应行为之表现。乃根源于其先之感觉之事。于是当吾人在与他人之同类行为之表现相遭遇时,吾人即觉他人之行为之表现,不断伸入我之感觉范围之内,而亦引起与我发生此同类之行为反应时之同类之感觉,则吾即可直感其行为与我之同类之行为,有其同类之根源,而直接类推其亦有其先之感觉之事,为其根源。而他人之为一能觉者,即可为缘此直感而起之直接的类推,加以建立矣。

    吾人虽可本吾之感觉于他人者,循理性而类推,或循直感而类推,以知他人之为一能感觉者,然吾人终不能直接感觉他人之所感觉,则他人所感觉之世界之性相,虽可容我之亦感觉之,我仍不能感觉他人对此性相之感觉之自身。则他人之感觉的世界与我之感觉的世界,在此义上,即可说为互相外在。以我之感觉,观我所感觉之他人之感觉活动,及其他反应行为之表现于其感官身体之活动者,————则只为我之全部感觉世界中之一小部分。他人之观我之感官身体之活动之表现,亦然。如我感觉他人之感官身体之活动,同时感觉其所感觉之世界,而他人之感觉我之感官身体之活动时,亦同时感觉我所感觉之世界;则我与他人之感觉世界,即成一互相反映,以至无穷之二感觉世界。此时,我应能于见他人之感官时,见其所感觉之我之感官,与我之感官之感觉中所见之他人之感官……此即成一无穷的相互反映之感觉的世界。然我之不见有此世界,即反证我之只能感觉他人之感官,而不能感觉他人之感官之所感觉。我之见他人之感官,只视之为我之所感觉者。而我之感觉之能,除连于我之感官外,自能感其他人之感官,一切其他生物之感官,以有此诸感官之并存于我之感觉世界之内;而我之感觉之能力,即足以感摄此一切感官,而统之为此我之感觉之能之所对;亦间接统摄此诸感官所感觉之世界,为其间接所对。此其他人物诸感官之感觉,亦复能同样感摄我之感官,与其他人物之感官于其内,而间接统摄此诸感官所感觉之世界,为其间接所对。此即合成“一一感官,互相直接感摄,亦间接统摄其分别所感觉之世界”之一感觉互摄之世界。此一感觉互摄之世界,则虽可为人所想像地加以理解,而视为一交光互映之世界,然又实并不能真正地交光互映。此即由于每一感官之感觉,虽可直接感觉其他一切感官,然不能直接感觉其他感官之所感觉之世界,而只能由直接感觉一一感官之存在,以间接地统摄此一一感官之所感觉的世界之故也。

    吾人上姑顺一般之说,说感官之所感觉,似以感官为能感觉者,然实则能感觉者,只是能感觉之感觉心。此感觉心与感官之活动俱起,故一般说感官能感觉。然吾之感官,亦唯是吾与他人之感觉心之所感觉,而不能说是一能感觉的心。如感官即能感觉的心,则吾人见他人之感官时,即见他人之能感觉之心,亦当见他人之能感觉的心所感觉之世界。此既不然,即见感官非能感觉之心。然此感官与能感觉之心,既彼此不同,其关系果是何关系?何以能感觉之心,又必与感官之活动俱起,方能有所感觉?此即哲学中之心身关系之一老问题。

    四 心身与感觉之生起之关系及体相之分别

    关于此上所及之心身之问题,吾人首当问者,为吾人之心灵之感觉,毕竟在何处发生之问题。在吾人之感觉自身看,则吾人似只可说此感觉即在其所感觉处发生,因能感觉与所感觉不相离,能感觉似即着于所感觉而发生。因人在感觉时,只有一浑然一体之能感觉与所感觉故。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又恒将一能感觉与其所感觉之全体,自其与其他能感觉与所感觉之关系看,而或自谓其能感觉之所感觉,有在自己之身体之内或之外者之分。此亦非不可说。如人恒以嗅味之感觉之所感觉在体内。其中,嗅为外气之初入体内所生之感,味为食物接体内之舌,舌有一变化时,所生之感。其他生理上之有机感觉,如筋肉运动感、肠胃之闷胀感,则纯为体内之各部分之相关系作用而生之感。至于冷热刚柔之温度感觉、压力感觉等,则起于身体原来之温度、原有之体力之有所增减,而此增之者与减之者,亦初被觉为在具此原有之温度体力之身体外之物,或身体之一部外之身体之他部者。此温度压力之感觉,乃生于原有之身体或其一部与其外者之相接触。至于视听之所感,则恒被视为在体外。即人之自视其身、自闻其言,此所视所闻,亦在视听之感官之体之外。然视之目官,似更凸出于体外。听之耳官,又似更凹入于体内。故于色,人纯视之为在外,而于声则虽视之为来自外,尚可说其较近乎内。故此六类感觉,原有一自然的内外之序,其数之为六,亦非偶然。然自一切所感觉,皆心灵之能感觉之所感觉,此中能所之不相离而观,则在视听感觉中,所见闻之声色,固在体外,此声色之所在,仍同时为吾人之视听之感觉之能之所在。此视听之感觉之能,仍为一遍在于所视听之处,而不与之相离者。吾人观山海则视满于山海,闻雷声则听运于雷声。凡吾人所视听之天地万物之声色,皆吾人视听之所在,即非吾人七尺之躯之所限。然此说虽美,而在他人或一生理学家,观吾之感觉之如何生起者,则当吾在未对某所感觉,有感觉之时,此他人可先感觉某物之在吾之体外,然后见其接触于吾之身体之感官。他人亦可先感觉自某物发出之一道光线声浪,渐传至我之感官,更经吾之感官,及于吾之大脑之某处,然后我有视听之感觉之生。今若于此光波声浪未到此大脑之某处之先,而将此传递光波声浪之神经流,加以截断,则我即无此视听之感觉之生。即我之自谓纯出于体内之感觉,如嗅味有机感觉等,若人对此中传递所感者之神经流,加以截断,此等之感觉,亦皆不生。则此一切感觉之发生,似应说在此人之大脑之某处之某时所发生,而有其在时空中之一确定的地位,于此体之大脑之内者。则吾人在有感觉时,对此感觉之自觉,亦即唯在此一地位上发生。若然,则吾人之说“当吾人见山海时,则此视满于此体外之山海,而即在此山海上发生,若此感觉之能,及于体外”之说,即又似纯为虚言矣。

    然若吾人真否认吾人之感觉之能可及于体外,则又有更大之困难。因若人之感觉不能及于其体外,则他人与生理学家之观吾之身体感官大脑者,其所感觉于我之身体大脑之状态,亦同不能及于其自己之感官大脑之外;其对我之身体所有之一切感觉,亦只为在其大脑之某处发生,而只存于其大脑之内者。则彼亦即不能凭此在其大脑之内之感觉,以说在其大脑之外之我之大脑,果为何物,亦不能说我之感觉之实只在我之大脑之内发生。若此他人或生理学家必说及在其大脑之外之我之大脑,则唯有自谓其感觉之能,可及于其体外之我之大脑,及其体外所感觉之一切物,而其感觉之能,即仍当即在其所感觉之物之处发生,而不能只在其大脑之内发生矣。

    若为此上说之生理学家必贯彻其说,谓其对我之大脑之感觉,亦只在其大脑之内发生,则必致一可笑之诡论。即此一生理学家原不能自观其大脑,必待于另一生理学家之能观其大脑者,方能知有此大脑,而说其感觉之在其大脑之内发生。此另一生理学家所感觉者,又仍只在其大脑之内。则纵有一最大生理学家,能观尽一切人之大脑,而知一一人之感觉,一一在一一大脑之内发生,此所观尽者,仍只在此一最大之生理学家之大脑之内。则一切人之大脑,亦只在此生理学家之一大脑之内,所发生之感觉之内。然此生理学家既观尽一切人之大脑,即更无能观其大脑者,而彼亦不能自观其大脑,则彼又如何确知其所观尽者,皆只在其一人大脑中发生。彼若不能有此确知,则彼所知者,便仍唯是其对一切人之大脑之感觉之存在,而此感觉,仍只在其所观所感觉之大脑之处发生。此感觉既仍只在其所感觉之处发生,则不能说其只在其体内发生矣。

    然吾人所以必须说吾人之感觉不能只在体内或大脑之内发生,亦初由于吾人之直感吾人之感觉,乃向于其所感觉者。无论此感觉之能,发自何处,此感觉之能,要必自此处,而往向于其所感觉者。故即人之自谓其所感觉之发生于其体内者,如胃中饥饿之感,人感觉其发于体内之何处时,此人之感觉亦必先向于其处。故今即谓此感觉之能,发自大脑之某处,此感觉之能,亦必自大脑之某处出发,以及于其处外之体内之他处,人方能在此他处有所感觉。至人之感觉之及于人自以为在体外者,如视听之觉之类,亦自必向于其所自以为在体外之声色等。依此感觉之能,恒有所往向而观,则此感觉之能,无论自何处出发,皆不能说其只存于某处之内,而当说其往向至何处,其能即在何处。其往向之至何处,何处即其所感觉,而此感觉之能,即在其所感觉者之处。则人观山海时,此观之感觉,即仍当在此所观所感觉之山海之处,而仍回到吾人前此之说。此说之唯一困难,唯在当人之正有一感觉时,其他旁观者观此人所正有之感觉,所关联之身体之大脑之状态者,更可感觉有某状态,与人所正有之一感觉俱起。故旁观者可本其所观得身体状态之为如何,而谓此人正有之一感觉,乃在其所见之状态之为如何如何之处之某时发生。然实则此旁观者,于此身体大脑所观得之“状态”之感觉中,并不与正有感觉之人,所正感觉者全然同一。其状态纵可有同一之处,其大小即必不同一。此人所正感觉者,与此旁观者对其身体大脑之所感觉者,相对而言,乃在其外而非在其内。此旁观者于此身体大脑之所感觉者,自是此旁观者之另一感觉,而非正有感觉者之所感觉。于此,人只可说此正有感觉者之感觉,与旁观者对其身体大脑之感觉,有一相应而生起之关系。此外更无可说。此二者之不同,不碍其可相应而生起,亦可说其间有一因果关系。如可谓因人正有某感觉,故大脑有某变化;亦可谓:若对此大脑予以其他刺激,使有某变化,则人亦可即生起另一感觉。对此一属生理之大脑,一属心理之感觉,二者异质异类,如何可有因果关系?人恒觉难于依理性加以理解。然于此吾人可说,凡一般所谓异类异质之因果关系,皆当如吾人于功能序运境中所说,乃一因化而果生之关系;此果应自有一功能,为其生起之亲因,唯以有碍其生起者,而后不生;故必待此因之有,以去其碍,与此碍之者俱化,而后果生。故一般所谓因,实只是果生之缘。此所谓以大脑有某变化,故有某感觉之生起云云,亦即谓大脑之改变其原状态,化除其原状态,而后某感觉生。则此所谓大脑某变化之为因,以生某感觉,即只是一缘,而用以去除碍此感觉之生者;故必与碍之者俱化,而后此感觉得依其功能以自生。此大脑之状态,既必归于自化,则无论此大脑之状态,如何与生起之感觉所感觉者,为异质异类,即皆不违理性,亦皆可由理性,加以理解。至于说由人感觉之生为因,而大脑有某变化,由原无之某状态,更有某状态;亦当说是:此大脑之某状态之生,自有其功能为亲因,而只以人之感觉之生为其缘,而亦同可由理性,加以理解。昔之哲学家于此人正有之感觉,与有此感觉时人之身体大脑之变化,如何有对应而起之因果关系,所感到之一切问题,唯由吾人于此二者之对正感觉者与旁观者,为不同而异质异类之二种感觉,加以并排对立而观,遂于其如何可有因果关系,便觉不可依理性加以理解。然吾人于此,只须知此中之因果关系,乃一因化而果生之关系,而果自有其亲因,而此因只是缘,更不于此因果关系,并排对立之而观,则此中之因果之为异质异类者,原只为一此屈彼伸、此往彼来、前化而后生之关系。前化后生,如云破月来,花落莲现,则前后之异亦自化,而无所谓异,则又何其间之因果关系,不能由理性加以理解哉。

    吾人上说人之感觉之能之所在,亦即在其所感觉之处,则人之正感觉一所感觉,其感觉固在其所感觉,旁观者之观人之身体与大脑者,其感觉之能,亦在其所感觉之身体大脑之状态。此诸所感觉,亦皆初不能离此能感觉之能之自身,亦可说即在此能感觉之能之所及者之中。然此时人仍可由不同之人之感觉,各循不同方向,以往向交会于所谓一处之事物,而所感觉者之不同,以问:此不同之人所感觉者,何者为此事物之本相?或皆只为存于一一人之感觉之能中之所感觉,而皆非此对象之本相?此则可导致一:只有一一能感觉者之所感觉,分别存于能感觉之中,亦随其能感觉而生起,而无事物自体之客观存在之说。此不同一之感觉,同往向而交会于一所谓某处之事物,而所感觉者不同,明为一事实。一人之目光注于一事物,更变其身体之位置,亦明见此事物之相之由大而小,由小而大之变化等。人以其他不同之感官,与此一目光所注之事物相接,如触之、尝之,亦明有不同的所感觉之生起。则此中人之各感觉其所感觉之相时,毕竟何者为此事物自体所具有,亦为一不可免之问题。此中若将吾人自己之身体,亦视为他人所观之一事物而论,他人之在远近不同之距离,或以视、以触,与吾之身体相接,此不同之他人,明有不同之所感觉之相之分别发生,而彼此不同。如人由近至远,而观我身体,其所觉之我之身体之大小之相,即明不同。然我则并不觉有此大小之相之变化。我之自观我之身体之大小之相,亦可无此变化。则此诸他人所见之我之身体之相之大小之变化,只能属于他人之感觉,为他人之所感觉。此诸他人所感觉者之不同,而有多种之所感觉,并不证明我之身体为多个之身体,而我之自观其身体有种种之形相状态之变化,亦同不证明我之身体为多个之身体。因吾可自感只有一身体之动作,而他人与我,自观此身体之动作时,则有不同之感觉。此不同之感觉之多,不能证明此身体之动作之非只一。故他人于我之身体所感觉者之有种种相貌之变化,亦不证明我之身体之非只一。由此而吾人对他人之身体,与其他有形体之物,有种种之不同之感觉,亦不证明其身体或形体之非一。吾人即似必须谓:一人、一物之形体之自身,与其所显于不同感觉,而为其所感觉之形相者,乃不同义之存有,一属于物之自体,而为其体,一属于物之对外之能感觉者,所呈之形相,而体相二者,即不可不加以分别矣。

    然吾人虽有分别一身体、物体于人对之所感觉之相之理由,人又似除由感觉之相,不能知有体之自身之相与体自身之存在。即吾人对自己之身体言,除吾人自使身体运动时,可由身体之显一阻力,于吾人欲使之运动之生命活动之前,而由此阻力,以直感一发此阻力之身体之存在,及吾人之自观自触其身体时,有对此身体之种种感觉外;吾人亦不能知:离此诸感觉所得之身体之相之外,此身体之自身之本相为如何,与其自身之存在。吾人对其他物体,亦除由其对一切观者所呈之种种可感觉之相之外,亦不能知其体之自身为如何,复不能知其自体之为存在。由此而人亦可谓所谓身体与物体,唯是此一切可能有之感觉相之集合,此外更无其自体;而哲学家亦可谓此可能有之感觉相,在其现于感觉前时,既为一存有,而不同于此能感觉之能之自身,则当其未被感觉时,亦当为一存有之感觉相。于此,吾人若谓一切能感觉之能之自身,乃先被自觉为一存有,则人可说:此一切存有的能感觉之能,所可感觉之感觉相之和,即等于此身体物体之自体,此外更无其自体。然吾人又实不能说:此所谓自体,即等于此一切感觉相之总和。因此一切感觉相,既彼此不同,则彼此分离独立,而不能合为统一之体。然吾人之对一有形体之物所感觉之种种相,则明似由一统一之中心而发出。吾人之自各方向观一有形体之物,此各方向之视线,似明可交会于空间中之某处,而吾所可能有之对此物之种种感觉相,亦明为依:另一旁观者所见于吾之身体与此物之远近距离,及感官与此物之角度关系,而次第变化者;而吾之自变化其身体与此物之远近距离,及感官观之之角度时,其中之相,亦即次第生起,而次第消逝;或次第生起,而次第融入以后所生起之相;或彼此互相排斥,而更迭生起;则吾人不能说此一切所感之相,可视为一时并在之相,亦不可全部加以综合,以成一感相之总和者。以其可消逝而显消逝相,可融入而显融入其他相之相,可相排斥,彼此相望而不存在,即不能皆加以正面的积极的综合,以成为如一时并在之感相之总和也。当其既次第生起,次第融入,或互相排斥,而更迭生起,则其生起,乃彼此相承、相合、相依而生起,而不可相离,则又应视若一彼此相连结,而表现为统一之体,而当视此一切可能之相,皆由一统一之中心,而沿不同之方向、次第对各方向中之观者,而分别散发射出者。则此统一之中心,即当视为其所以为体之意义之核心之所在,而不可说其无此统一中心,或无体,而唯是此一切相之总和矣。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