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潜夫论最新章节!

    凡治病者,必先知脉之虚实〔二〕,气之所结〔三〕,然后为之方〔四〕,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五〕。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六〕。

    〔一〕本传在爱日篇后。○铎按:骤赦纵贼,此篇极论其弊。盖大恶不化,数赦适足以劝奸。本传此篇在爱日篇后,观前录忠贵、浮侈、实贡三篇适符今次,似旧第本如此。

    〔二〕素问玉机真藏论:‘黄帝曰:“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乃治之。”’论评虚实论:‘岐伯曰:“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

    〔三〕庄子达生篇云:“忿滀之气,散而不反,则为不足;上而不下,则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则使人善忘;不上不下 ,中身当心,则为病。”素问举痛论:‘帝曰:“余知百病生于气也。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寒则气收,炅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

    〔四〕素问至真要大论:‘帝曰:“气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缓急,方有大小。”’汉书艺文志云:“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辩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

    〔五〕盐铁论轻重篇云:“扁鹊抚息脉而知疾所由生,阳气盛则损之而调阴,寒气盛则损之而调阳,是以气脉调和,而邪气无所留矣。”

    〔六〕墨子兼爱篇云:“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 ,则弗能攻。”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一〕。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二〕。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三〕,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四〕;数有赦赎,未尝蒙恩〔五〕,常反为祸。何者?正直之士之为吏也〔六〕,不避强御〔七〕,不辞上官〔八〕。从事督察〔九〕,方怀不快〔一0〕,而奸猾之党〔一一〕,又加诬言〔一二〕,皆知赦之不久,则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一三〕。今主上妄行刑辟〔一四〕,高至死徙,下乃沦冤〔一五〕,而被〔一六〕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一七〕,亦无益于死亡矣〔一八〕。

    〔一〕管子法法篇云:“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二〕后汉书桓谭传云:“恶人诛伤,则善人蒙福。”此倒用其语。汉书刑法志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三〕孝经云:“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四〕铢两,言其轻。汉书赵广汉传云:“铢两之奸”,亦此意。○铎按:犹今言“丝毫”。

    〔五〕汉书文三王传云:“比比蒙恩。”又云:“数蒙圣恩,得见贳赦。”

    〔六〕“直”旧作“真”,据程本改。诗小明云:“正直是与。”

    〔七〕汉书盖宽饶传:‘王生予书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强御。”’后汉书鲍永传:“永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按诗烝民:“不畏强御。”文十年左传引诗:“刚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云:“诗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强御。”秦策高诱注引诗亦作“不辟强御”。诱多用韩诗,疑韩诗“畏”本作“辟”,“辟”与“避”通。○铎按:陈乔枞亦疑高注所引为三家异文。

    〔八〕辞,谓辞谒。汉书尹翁归传云:“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后汉书丁鸿传云:‘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梁统后冀传云:“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郭急传云:“召见辞谒”,章怀注:“因辞而谒见也。”循吏传云:‘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

    〔九〕续汉书百官志云:“司隶校尉及诸州皆有从事史。”汉书翟方进传云:“督察公卿”,颜师古注:“督,视也。”

    〔一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汉书高帝纪:‘六年,张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计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一一〕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诏曰:“奸猾为害。”

    〔一二〕说文云:“加,语相增加也。诬,加也。”汉书五行志:“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铎按:此言奸猾之党又加之以诬枉之言,与下文“加诬”平列者有别。

    〔一三〕崔实政论云:“长吏或实清廉,心平行洁,内省不疚,不肯媚灶,曲礼不行于所属,私爱无囗于囗府。州郡侧目,以为负折,乃选巧文猾吏,向壁作条,诬覆阖门,捕摄妻子。”

    〔一四〕昭六年左传:‘叔向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廷尉掌刑辟。”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

    〔一五〕汉书尹翁归传云:“按致其罪,高至于死。”按“高”、“下”犹“重”、“轻”也。○顾炎武日知录二十七云:‘高,谓罪名之上者,犹言“上刑”。’孙诒让札迻八云:‘“今”当为“令”,“沦冤”疑当为“论免”,皆形之误。此言诬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轻者亦论罪免官(上文云:“正直之士之为吏也。”故此云“论免”)。今本作“沦冤”,则与“死徙”高下无别,盖涉上文“横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误。’○铎按:孙说甚是。“今”字程本正作“令”。

    〔一六〕“被”旧作“彼”。

    〔一七〕“信”读为“申”。说文云:“●,穷治罪人也。”经典通用“鞠”。礼记文王世子云:“告于甸人”,郑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曰鞠。”周礼小司寇:“读书则用●”,注:‘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史记夏侯婴传云:“婴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集解:‘邓展曰:“律有故乞鞠。高祖自告不伤人。”’索隐:‘案晋灼云:“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如淳曰:“鞠者,以其辞决罪也。”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一八〕汉书刑法志缇萦上书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一〕,为谗佞利口所加诬覆冒〔二〕,下土冤民〔三〕,能至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七。虽蒙考覆〔四〕,州郡转相顾望〔五〕,留苦其事〔六〕。春夏待秋冬,秋冬复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七〕。

    〔一〕诗尸鸠。

    〔二〕论语云:“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汉书王尊传云:“浸润加诬,以复私怨。”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虞姬曰:“有司受赂,听用邪人,卒见覆冒,不能自明。”’明德马后传云:“时有楚狱,因证相引,系者甚多。后恐有单辞妄相覆冒,承闲为上言之。”后汉书皇甫规传云:“今见覆没,耻痛实深。”“覆没”即“覆冒”,冒、没声近义同。

    〔三〕汉书于定国传云:“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下土”注见浮侈篇。○铎按:三式篇:“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下土”即“边远”也。

    〔四〕“覆”当作“核”。说文云:“核,实也。考事襾笮邀遮其辞得实曰核。”○铎按:“考覆”亦汉时律令语,谓稽考覆按之。汉书郑崇传:‘尚书令赵昌奏崇与宗族通,疑有奸。上责崇。崇对曰:“臣门如市,臣心如水。愿得考覆。”上怒,下崇狱穷治。”是其证。汪说失之。

    〔五〕汉书王嘉传云:“内外顾望。”

    〔六〕“留苦其事”旧作“留吾真事”。按汉书西域大宛传云:“不敢留苦”,颜师古注:“不敢留连及困苦之也。”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济之需并云:“稽难行旅,流连愁苦。”

    〔七〕汉书楚元王后向传云:“得踰冬减死论”,服虔曰:“踰冬至春,行宽大而减死罪”,如淳曰:“狱冬尽当决竟,而得踰冬,复至后冬,故或逢赦,或得减死也。”魏相传云:“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踰冬,会赦出。”

    又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一〕,谨身节用〔二〕,积累纤微,以致小过〔三〕,此言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四〕

    〔一〕句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曰:‘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云:“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颜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节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讹易,惟“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缪之甚也!’○铎按:孙校至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证。

    〔二〕孝经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急就篇云:“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然。”

    〔三〕后汉书梁统后商传云:“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后汉纪安帝永宁元年岑宏议云:“几微生过,遂陷不义。”论衡累害篇云:“将吏异好,清浊殊操。清吏增郁郁之白,举涓涓之言。浊吏怀恚恨,徐求其过,因纤微之谤,被以罪罚。”韩诗外传九云:“祸起于纤微。”汉书张汤后安世传云:“累积纤微。”

    〔四〕礼记月令云:“黑黄苍赤,莫不质良。”郑注:“质,正也。良,善也。”按此当作“贞良”,“言”当作“皆”,“盖”当作“善”,“此皆贞良善民”为句。“贞良”见叙录。史记秦始皇纪琅邪台刻石辞云:“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崔实政论云:“竞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诋,以中伤忠良。”“国基”注见本政篇。

    轻薄恶子〔一〕,不道凶民〔二〕,思彼奸邪,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三〕,凶恶弊吏,掠杀不辜〔四〕,侵冤小民〔五〕,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六〕,以解蓄怨〔七〕。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八〕,老盗服臧而过门〔九〕,孝子见雠而不得讨〔一0〕,亡主见物而不得取〔一一〕,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结悲恨之人也〔一二〕。

    〔一〕汉书酷吏尹赏传云:“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二〕汉书翟方进传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淳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云:“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三〕汉书王尊传云:“五官掾张辅贪污不轨。”

    〔四〕汉书魏相传云:“人有告相贼杀不辜。”谷永传云:“多系无辜,掠立迫恐。”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五〕注见考绩篇。

    〔六〕汉书胡建传云:“诛恶以禁邪。”

    〔七〕楚语云:“蓄怨滋厚。”

    〔八〕汉书高帝纪云:“置酒高会”,服虔曰:“大会也。”○沈钦韩曰:‘下云:“洛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此所谓“恶人高会而夸诧”也。’

    〔九〕“臧”旧作“藏”,据传改。臧,谓所窃物也。盐铁论刑德篇云:“盗有臧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云:“今时盗贼臧,加责,没入县官。”’

    〔一0〕哀十三年左传云:‘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见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见雠而弗杀也。”’

    〔一一〕汉书于定国传云:“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颜师古注:“不急追贼,反系失物之家。”“亡主”犹“亡家”。○铎按:今言“失主”。

    〔一二〕汉书于定国传云:“民多冤结。”○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一〕。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二〕。”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三〕,断人寿命者也〔四〕,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五〕。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六〕。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七〕。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八〕。”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九〕。”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雠〔一0〕,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一一〕,以革命受祚〔一二〕,为之父母〔一三〕,故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一四〕。何者?人君配干而仁,顺育万物以成大功〔一五〕,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一六〕。

    〔一〕韩非子难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按韩子语本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云:“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二〕康诰。

    〔三〕汉书董仲舒传云:“伤肌肤以惩恶。”

    〔四〕白虎通寿命篇云:“寿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训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中道夭于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五〕易系辞下传云:“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云:“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管子明法解云:“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六〕汉书谷永传云:“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亦见成帝纪建始三年诏及王莽传。

    〔七〕“共”读为“恭”。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八〕书皋陶谟。“罚”今作“讨”。○铎按:本传亦作“讨”,遍考群书,若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无作“罚”者。惟后汉书申屠刚传刚对策云:“王者承天顺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罚私其亲。”“天罚”与此同,盖以说经而易字耳。

    〔九〕诗瞻卬。“反脱”今作“覆说”。○铎按:郑笺:“覆,反也。”释文云:“说,一音他活反。”

    〔一0〕书微子云:“小民方兴,相为敌雠。”

    〔一一〕书吕刑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王先生云:‘“消”即“鸱”之误。’○孙星衍曰:‘或今文“鸱义”为“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尚书疏引郑注云:“鸱义,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疑“消义”乃“枭义”之讹,以声同致误也。’○铎按:陈说近是。

    〔一二〕易革彖云:“汤、武革命。”

    〔一三〕书洪范云:“天子作民父母。”

    〔一四〕“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一五〕旧无“物”字,据本传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又云:“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

    〔一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今夫性恶之人〔一〕,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慢傲,凶悍无辨〔二〕,明以威侮侵利为行〔三〕,以贼残酷虐为贤〔四〕,故数陷王法者〔五〕,此乃民之贼〔六〕,下愚极恶之人也〔七〕。虽脱桎梏而出囹圄〔八〕,终无改悔之心,自诗以羸敖头〔九〕,出狱踧踖〔一0〕,复犯法者何不然〔一一〕。

    〔一〕论衡本性篇云:“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

    〔二〕淮南子时则训云:“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罚之。”吕氏春秋处方篇云:“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高诱注:“悍,凶也。”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李善注引桓谭新论云:“居家循理,乡里和顺,出入恭敬,言语谨逊,谓之善士。”○铎按“辨”读为“变”,“无辨”犹言“不变”。下文云:“虽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又云:“大恶之资,终不可化”,又云:“未尝见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皆所谓“凶悍无辨”也。

    〔三〕书甘誓云:“威侮五行。”史记匈奴传:‘中行说曰:“匈奴明以战攻为事。”’此用其文。

    〔四〕“贼残”疑倒。汉书哀帝纪诏曰:“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李寻传:“诸阘茸佞?,抱虚求进,及用残贼酷虐闻者,宜以时废退。”翟方进传劾奏朱博等云:“所居皆尚残贼酷虐,苛刻惨毒,以立威。”

    〔五〕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多陷法禁。”

    〔六〕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

    〔七〕汉书古今人表序云:“可与为恶,不可与为善,是谓下愚。”王莽传赞云:“穷凶极恶。”

    〔八〕礼记月令云:“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

    〔九〕当云“自恃以数赦赎”,字形相近而误。○铎按:“羸”与“数”形不相近,疑“赢”之误。襄三十一年左传注:“赢,受也。”

    〔一0〕论语云:“踧踖如也。”

    〔一一〕何不然,言何所不然也。汉书韩信传“何不诛”、“何不服”、“何不散”,颜注如此。匡衡传云:“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

    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一〕,谓之会任之家〔二〕,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三〕,利入深重,幡党盘牙,〔四〕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五〕。是故虽严令、尹〔六〕,终不能破攘断绝〔七〕。何者?凡敢为大奸者〔八〕,材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九〕。多散苟得之财〔一0〕,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一一〕,孰能不为顾〔一二〕?今案洛阳主杀人者,高至数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则杀不止,皆以数赦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大恶之资,终不可化,虽岁赦之,适劝奸耳〔一三〕。

    〔一〕说文云:“谐,?也。?,谐也。”“合”乃“?”之省。续汉书五行志载桓帝末童谣曰:“河闲来合谐。”王先生云:‘谐合杀人,若今律云“私和顶凶”矣。’○铎按:谐合杀人,即浮侈篇所谓“以谋奸合任为业”者,史记货殖传称“借交报仇”亦指此。主其事者,受人厚赂,遣客为之刺杀仇家。旧时沪上犹有之,今始永绝。王以为“私和顶凶”,非也。

    〔二〕“会任”浮侈篇作“合任”。按史记货殖传:“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汉书作“侩”,颜师古注:“侩者,会合二家交易者也。”一切经音义六引声类云:“侩,合市人也。”“会”与“侩”同。○铎按:此“会任”盖与“驵侩”无涉。

    〔三〕汉书宣帝子东平思王传云:“通奸犯法。”

    〔四〕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林赋云:“翩幡互经”,郭璞曰:“互经,互相经过也。”“牙”即“互”字。谷永传云:“百官盘互”,颜师古注:‘盘互,盘结而交互也。字或作“牙”,言如豕牙之盘曲,犬牙之相入也。’楚元王传:‘刘向云:“宗族盘互。”’师古亦云:‘字或作“牙”。’后汉书滕抚传云:“盗贼群起,盘牙连岁”,章怀注:“盘牙,谓相连结。”党锢传序注引谢承后汉书云:“中官黄门,盘牙境界。”魏志曹真后爽传:“根据盘牙。”吴志陆瑁传:“九域盘牙。”按“牙”并当作“互”,字形相近而误。师古谓如豕犬之牙,非是。盘、盘、盘古字通。○铎按:隶书“互”字作“■”,故与“牙”字恒相乱。

    〔五〕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注:‘如淳曰:“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

    〔六〕“令、尹”,谓洛阳令、河南尹也。

    〔七〕王先生云:‘“攘”是“坏”字之误。’继培按:“破坏”见救边篇。○铎按:淮南子本经训:“坏险以为平”,钱本文子下德篇“坏”作“攘”,误正类此。

    〔八〕一切经音义十六引三苍云:“敢,必行也。不畏为之。”史记酷吏张汤传云:“赵王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

    〔九〕淮南子泰族训云:“智伯有五过人之材。”史记卫将军传云:“以和柔自媚于上。”

    〔一0〕礼记曲礼云:“临财毋苟得。”

    〔一一〕第五伦也。见后汉书。

    〔一二〕诗正月郑笺云:‘“顾”犹“视”也,“念”也。’按为顾,谓曲法瞻■。论衡逢遇篇云:“节高志妙,不为利动;性定质成,不为主顾,“顾”亦谓委曲承意也。○铎按:惠栋云:‘顾其财与辞也。史记曰:“招权顾金钱”,又曰:“掉臂而不顾。”顾者,商贾人之语也。’

    〔一三〕旧脱“赦之”二字。按匡衡传云:“虽岁赦之,刑犹难使措而不用也。”此文多本衡语,今据补。崔实政论亦云:“虽日赦之,乱甫繁耳。”

    或云:“三辰有候〔一〕,天气当赦〔二〕,故人主顺之而施德焉。”未必然也〔三〕。王者至贵,与天通精〔四〕,心有所想,意有所虑,未发声色,天为变移〔五〕。或若休咎庶征,月之从星〔六〕,此乃宜有是事。故见瑞异,或戒人主〔七〕。若忽不察,是乃己所感致,而反以为天意欲然,非直也〔八〕。

    〔一〕“云”旧作“之”。初学记廿引“或三辰有候”。周礼:“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郑注:“日、月、星辰。”○...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