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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鲁例第十一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惟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传:称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渐进也。注:《春秋》王鲁,记隐公以为始受命王,因仪父先与隐公盟,可假以见褒赏之法。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又注: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故《春秋》以臣子书葬者皆称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传:兼之,非礼也。注:《春秋》王鲁,以鲁为天下化,首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说,远者来。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又注:王者不治夷狄,录戎,来者勿拒,去者勿追。

    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注:不传天下异者,从王内录可知也。

    注:记诸侯卒葬者,王者亦当加之以恩礼。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鲁,死当有王文。圣人之为文辞孙顺,不可言崩,故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注:录渴隐者,王者当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传:不名,微国也,称侯不嫌也。注:所传闻世,未可卒。所以称侯而卒者,《春秋》王鲁,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礼,嗣子得以其礼祭,故称侯见其义。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不当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鲁,以隐公为始受命王。宿男先与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书葬者,与微者盟功,薄当褒之为小国,故从小国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注:日者,见结日。偏战不言战,托王于鲁,不以敌辞言之,所以强王义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传:兼言之,微国也。注:称侯者,《春秋》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传:器从名,地从主人。注: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复追系本主。

    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传: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注: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宫室官府制度广大,四方各以其职来贡,无不备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谓内治其国也。

    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传:不言师败绩,内不言战,言战乃败矣。注:王者兵不与诸侯敌。战乃其已败之文。

    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注:莅盟、来盟例,皆时者从内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传:荆者,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春秋》假行事以见王法,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

    二十三年:荆人来聘。注《春秋》王鲁,因其始来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礼、受正朔者,当进之,故使称人也。

    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注:言献捷,系戎者。《春秋》王鲁,因见王义。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诸侯交格而战者,诛绝其国,献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夏阳。注:晋至此乃见者,著晋楚俱大国后,治同姓也。以灭人见义者,比楚,先治大恶,亲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注:《春秋》王鲁,故言莅,以见王义,使若王者遣使临诸侯盟,饬以法度。言来盟,亦因鲁都以见王义,使若来之京师,白事于王。不加莅者,来就鲁,鲁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传:楚,子也,称人,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注:奔父母之丧也,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齐侯元卒,公如齐。注: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

    成二年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春秋》托于王鲁,因假以见王法,明诸侯有能从王者征伐不义,克胜有功,当褒之,故与大夫。大夫敌君不贬者,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

    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孙以王父字为氏也。注:顾兴灭继绝,故纪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孙意如会晋荀跞于蒨历。注:公出奔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

    黑弓以滥来奔。传:通滥也。注:欲见天下实未有滥国,《春秋》新通之尔。又注:主书者,在《春秋》前,见王者起,当追有功,显有德,兴灭国,继绝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案:春言狩,下须增“不从狩郎以正月讥者”九字,乃明。〕又注:人道浃,王道备,必止于麟者,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记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王鲁者,即所谓以《春秋》当新王也。夫子受命制作,以为托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记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后圣,何以必乎鲁?曰:因鲁史之文,避制作之僭。祖之所逮闻,惟鲁为近,故据以为京师,张治本也。圣人在位,如日之丽乎天,万国幽隐,莫不毕照,庶物蠢蠢,咸得系命,尧舜禹汤文武是也。圣人不得位,如火之丽乎地,非假薪蒸之属,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春秋》是也。故日归明于西,而以火继之,尧舜禹汤文武之没,而以《春秋》治之,虽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托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且鲁无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鲁之僭,则大恶也。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通仇外淫灭同姓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祸鄫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成、襄之盗天牲,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诛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鲁与天王诸侯皆薪蒸之属,可以宣火之明,而无与于火之德也。彼范宁、杜预之徒,哓哓不已,犹蒙瞍之不可语于日月之明、继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传:元年者,君之始年也。春者,岁之始也。王者,谓文王也。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统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注: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无所系,而使春系之也。春者,天地开辟之端,养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时本名也。昏斗指东方曰春,指南方曰夏,指西方曰秋,指北方曰冬。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人道之始也。统者,始也,总系之词,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承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乃天人之大本,万物之所系,不可不察也。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传:讥始不亲迎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正夫妇之始也。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和,君臣和则天下治。故夫妇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

    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娄。传:疾始取邑也。注:不传托始者,前此有灭,不嫌无取邑,故省文。

    五年: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

    八年:无骇卒。传: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

    桓七年:焚咸丘。传:疾始以火攻也。注:传不托始者,前此未有,无所托也。

    庄二十二年:肆大省。传:讥始忌省也。

    闵二年:吉禘于庄公。传:未可以称官庙在三年之中矣,讥始不三年也。〔注:与托始同义。〕

    宣十五年:初税亩。传:讥始履亩而税也。

    成元年:作丘甲。传:讥始丘使也。

    哀十二年:用田赋。传:讥始用田赋也。

    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绝笔于春。不书下三时者,春者岁之始,能常法其始,则无不终竟。

    释曰:建始者,受命改元之大要也。古者改元必大赦,所谓与天下更始。不追治前事者,以为亡主所纵未必非逋逃之薮,其所治未必非枉桡之狱也。王者时宪,咸与维新,而后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必当其罪,则刑清而民服。武王之克殷也,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官布宪,施舍于百姓;汉之伯九有也,入关而除秦苛法,皆此意也。后世不察,或以子孙纵祖宗之囚,或以灾祥出众定之谳,所谓知日之圆,而不知其不可为规也。凡经言初者二,传讥始者十,是为举隅。

    不书例第十三

    隐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

    元年注:外小恶书者,来接内也。

    三年注:录渴隐者,明诸侯卒,王者为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僖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取,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注: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隐二年传:外逆女不书。〔案:襄十五年传同。见娶归例。〕

    三年传:天子不记葬。〔案:文九年传同。见卒葬例。〕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传同。见取邑例。〕

    桓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

    州公如曹。传:过我也。

    襄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传:为叔孙豹率而与之俱也。

    庄二年传:外夫人不卒。〔见娶归例〕

    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见灾异例。〕

    僖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见灾异例。〕

    宣十五年传:外平不书。书,大其平乎已也。

    桓四年传:常事不书。〔案:八年、十四年传同。见讥例。〕

    庄七年传:一灾不书。注:水旱螟螽,皆以伤二谷乃书。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

    宣十五年传:蝝生不书。

    庄十九年传:媵不书。〔案:成八年、九年、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二年传:纳币不书。〔案:文二年、成八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九年传:修旧不书。〔案:定二年传同。见讥例。〕

    僖二十八年传:狩不书。〔见讳例〕

    文十五年传:入郛不书。〔见讳例〕

    隐十一年传:君弑,贼不讨,不书葬。

    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传:珝在外,君子辞也。

    宣十二年:葬陈灵公。传: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襄八年:葬郑僖公。传:为中国讳也。〔见讳例〕

    三十年:葬蔡景公。传:君子辞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许悼公。传:不成于弑也,免罪辞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姜。注:诛当绝,不得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

    昭十三年:葬蔡灵公。注: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庄二十七年传:大夫不书葬。〔案: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宣十八年传: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僖十六年传:朔有事则书,晦虽有事不书。

    哀五年传:闰不书。书丧,以闰数也。

    释曰:《春秋说》曰:孔子作《春秋》,万八千字,九月而书成,以授游、夏之徒,不能改一字。盖鲁史记之文,本录内而略外。圣人取百二十国宝书而损益之,其大致则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鲁也。鲁史记之例,常事不能不悉书备载,《春秋》尽削之,其存什一于千百,以著微文刺讥为万世法。故曰非记事之书也。《连山》、《归藏》之占不存,而《周易》为文字之祖;时训月令之解不备,而夏时则学者多传。正于圣人者,文弥约而旨弥博也。《春秋》或笔一而削百,或笔十而削一。削者以笔见,笔者复以削见,屈伸变化,以著其义,使人深思而自省悟,应问以穷其奥。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虽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无深,察之无物不在,非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学肤受,贵耳而贱目,有胸而无心者也。不愤不悱,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圣人皆不告,问而不得其应,则发愤忘食,思而足以发则乐以忘忧。仲尼之学,唯颜氏子能好之能乐之,惟游、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赞一辞也。呜呼!陆淳、赵匡之流,以不知而作,开非圣之罪,而显经隐权之义,且千有余年莫有讲明而切究之也。惜哉!

    讳例第十四

    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此灭也。言入,内大恶讳也。注:明鲁臣子当为君父讳。

    五年:公观鱼于棠。传:讥远也。百金之鱼,公张之。注: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诸讳,主书者从实也。

    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注:前僭八佾于惠公庙,大恶不可言也。

    六年:郑人来输平。传:犹堕成也。狐壤之战,隐公获焉。不言战,讳获也。注:战者,内败文。君获不言师败绩,故以输平讳也,与鞍战辟内败文异。不地者,深讳,使若实输平。称人共国辞者,嫌独恶。郑擅获,鲁不能死难,皆当绝之。

    八年:郑伯使宛来归邴。传:邴,郑汤沐之邑也。注:甚恶郑伯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归鲁,背叛当诛。

    庚寅,我入邴。传:言入,难也。其日难也。其言我,齐亦欲之。注:鲁受邴,与郑同罪,当诛,故为鲁见重难辞。齐与郑鲁比聘会者,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公及莒人盟于包来。传:公曷为与微者盟?〔据与高徯盟讳之。〕称人则从不疑也。注:实莒子也。言莒子,则嫌公行微不肖,诸侯不肯随从公盟,而公反随从之,故使称人,则随从公不疑矣。隐为桓立,狐壤之战,不能死难,又受汤沐邑,皆讳不明,故著其不肖,因与上相起。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传: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注:明取邑为小恶,一月再取,小恶中甚者耳,故书也。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桓元年: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传:易之也。言假,为恭也。有天子存,诸侯不得专地也。此鲁朝宿之邑也,谓之许田,讳取周田也。注:桓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朝宿之邑与郑,背叛当诛,故深讳。

    十年: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传:公不见要也。注:时实公要之,以非礼动见拒,有耻,故讳,使若会而不相遇也。言弗遇者,起公要之。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见拒深。传言公不见要者,顺经讳文。〔案:桓大恶犹不讳,此非大恶而讳之者,正以桓弑逆之人,诸侯将诛之,下来战盟恶曹是也。〕

    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蔡人、陈人,伐卫。传:纳朔也。不言纳,辟王也。注: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纳朔者,所以正其义,因为内讳。

    八年: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传:次不言俟,言俟托不得已也。注:陈蔡属与鲁伐卫同心,又国远,故因假以讳灭同姓,所以辟下言及也。加以者,辟实俟。

    甲午:祠兵。传:为久也。注:讳为久留辞,使若无欲灭同姓之意。因见出竟围盛,非内邑也。

    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传:盛也。谓之成,讳灭同姓也。不言降吾师,辟之也。注:使若鲁自围之而去,成自从后降于齐师也。言及者,起鲁实欲灭之。不月者,顺讳文。不书盛伯出奔,深讳之。

    秋,师还。传:还,善辞也。灭同姓,何善尔?病之也,非师之罪也。注:明君之使,重在君,非师自汲汲。

    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暨。传:齐无君也。不名,讳与大夫盟也,使若众然。

    齐人取子纠杀之。传:取之,内辞也。胁我使我杀之也。注:以下浚洙,知胁。以称人共国辞,知使鲁杀之,深讳,使若齐自取杀之。

    浚洙。传:畏齐也。辞杀子纠也。注:讳,使若辞不肯杀子纠也。

    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注:劫桓公取汶阳田。不书者,讳行诈劫人也。

    二十二年:丙申,及齐高徯,盟于防。传: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

    公如齐纳币。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传:亲纳币,非礼也。注:时实以淫泆,大恶不可言,故因其有事于纳币,以无廉耻为讥。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注:讳淫,与亲纳币同义。

    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传:亲迎,礼也。注:讳淫,故使若以得礼书也。礼,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见宗庙;见宗庙,然后成妇礼。

    二十八年:冬,筑微,大无麦禾。传:先言筑微,后言无麦禾,讳以凶年造邑也。注:讳,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也。

    臧孙辰告籴于齐。传: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注:庄公享国二十八年,而无一年之蓄,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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