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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轻重例第十

    隐元年传:会及暨,皆与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注:会,若平时聚会,无他深浅意也。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注:书兵者,正不得也。不为大恶者,保伍连帅,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传:求赙,非礼也,盖通于下。注: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之。

    四年:卫人立晋。注:不刺嗣子失位者,时未当丧典主,得权重也。〔疏:刺,即不书晋立。〕

    五年传:将尊师众,称某帅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帅师,书其重者也。注:分别之者,责元率,因录功恶有大小。

    邾娄人、郑人伐宋。注:邾娄小国,序上者,主会也。

    宋人伐郑,围长葛。传:邑言围,强也。注:恶其强而无义,必欲为得邑,故如其意言围也。

    八年:宋公、卫侯遇于垂。注:宋公序上者,时卫侯要宋公,使不虞者为主,明当戒慎之。〔疏:庄三十二年,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传:言我者,非独我也,齐亦欲之。注: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时齐与郑、鲁比聘会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十年注:内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注:郑伯无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载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恶上三国。

    十一年注:已于仪父见褒法,复出滕薛者,仪父盟功浅,滕薛朝功大,宿与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当各有差也。

    桓元年传: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注:分别之者,古有分土无分民,明当察民多少课功德。

    二年宋督注:不氏,起冯当国。不书冯弑缪公,废子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不得为让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让意也。

    以成宋乱注:古者诸侯五国为属,属有长;二属为连,连有帅;三连为卒,卒有正;七卒为州,州有伯。州中有为无道者,长帅正伯当征之,不征则与同恶。当春秋时,天下散乱,保伍坏败,虽不诛不为成乱。今责其成乱者,疾其受赂也。加以者,辟直成乱。

    传,器从名,地从主人。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注:凡取异国物,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数,不嫌不明,故不系本主。宋以不义取,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

    传:离不言会。注: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三国以上言会,重其少从多也。《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

    三年: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传:翬不致,得见乎公矣。注: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翬当并致者,翬亲迎,重在翬也。得见公,得礼失礼在公,不复在翬,故不复致。

    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之,外淫也。注:与使得讨,故从讨贼词,去爵,起其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案:此谓异国,又不知其是陈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弑君,夏徵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传:不名,贤也,以为知权也。注:权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宋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宋人词与齐人执涛涂、郑詹等同,而坐之轻重各异,随事文见也。〕

    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传:后日,恃外也。注:得纪侯、郑伯,然后乃能结战,日以胜。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卫宣公。注: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

    十四年:宋人以齐人、卫人、蔡人、陈人伐郑。注:宋前纳突求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国本不起兵,当分别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国,乃伐郑。四国当与宋同罪,非为四国见轻重。

    十五年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注:皆于还入乃别之者,入国犯命,祸重也。未成君出奔,不应绝。出恶者,不如死之荣也。入无恶者,出不应绝,则还入,不应盗国。

    注:三人为众,众足责。

    十八年传:贼未讨,书葬,仇在外也。注:齐强鲁弱,不可得立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而不复乃责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内讳奔谓之孙,与弑公也,不与念母也。注:念母则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又欲以孙为内见义,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上之义,非实孙。

    筑王姬之馆于外。传: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注:为营卫不固,不以将嫁于仇国除讥者。鲁本自得,以珝为解,无为受命而外之。注:内女归例月,卒例日;外女归不月,卒不日者,圣人探人情以制恩实,不如鲁女。

    二年注:妇人无外事,外则近淫。不致者,本无出道。有出道,乃致。奔丧致,是也。

    三年:葬宋庄公。注: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

    注:纪季,称字贤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则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公次于郎。注:恶公既救人,辟难道还。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乱也。

    四年注:贤襄公。为讳者,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注: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注: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极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八年:师还。注: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师自汲汲。

    九年注: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

    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明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

    十年注:明当以重者罪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注: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

    十二年:齐人灭遂。注:不讳〔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恶。

    十四年注:分别功恶有深浅也,从义兵而后者功薄,从不义兵而后者恶浅。

    十六年传:同盟者,同欲也。注:同心为善,善必成;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齐人执郑瞻。传:微者也,言执,书甚佞也。注:为甚佞,故书执之,所以轻坐执人也。然不得为伯讨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当远之而已。

    齐人祫于遂。注:有分土,无分民,齐戍之非也,遂不当坐也。

    郑瞻自齐逃来。注:加逃者,抑之也。上执称人,嫌恶未明。

    十九年传:大夫无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注: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案:外淫可诛,丧娶贬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恶讳例。〕

    二十五年注:篡。明当书葬,身绝国不绝。朔犯命重,故去葬,与盗国同。

    二十六年注:凡书君杀大夫,大夫有非以专杀,书他皆以罪举。

    二十七年注: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

    二十八年注: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

    二十九年注:凶年修旧不讳者,功费差轻于造邑。

    三十二年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酖之,亲亲之道也。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

    闵元年传: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又注:季子知乐,不能独弑而不变,正其真伪。

    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二年传: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注:不书葬,贼未讨。

    夫人姜氏孙于邾娄。注:为杀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于出奔时贬之者,为内臣子。明其义不得以子绝母。

    僖元年注:臣继君,犹子继父,服皆斩衰。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注: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案:此谓常例。哀姜与弑,轻于实弑。然伯讨宜诛,不得仇齐桓是也。〕

    二年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杀子亦论死。详《白虎通德论》。〕

    八年传:讥以妾为妻也。注:夫人当坐篡嫡。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

    九年注:襄公背殡出会,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

    注: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不以殇礼降也。

    注:弑未逾年君之号定而坐之,轻重见矣。

    十年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注:杞见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为之讳。言诸侯者,时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城之。

    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

    十七年注: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葵丘之会,叛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不以其罪执之,妄执之,所以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也。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国之中,无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辞也。注:故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穀也。

    注: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已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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