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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别几句关于因果的话

    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关于因果的话 。从前谈因果的时候,我常常听见这样的话:“我们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关系,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这样的话现在也许不大容易听见了。虽然如此,也许有人还有这几句话所表示的意见。这几个命题底意义都不一样,我们得分别它们底意义。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们没有以上所说的蕴涵关系。这几个命题既不相等也不蕴涵。以上那样的话是没有根据的,可是,说到相当长的时候,习惯成自然,也许慢慢地人们就以为这几个命题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蕴涵底关系。本节要区别这几个命题,免得把它们底问题混乱起来。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 。有人谈到事实受因果支配的时候,说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也许是有因的,可是,说这句话或肯定这一命题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只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一命题,并不能担保当前的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当前的事实究竟有没有因是另外一问题,也许它是没有因的,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它的的确确是有因的,我们底意见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来的。

    3.因果是两极辞端 。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样的话,只表示一种两极辞端(Polar terms)或两相对辞端底引用。我们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这两名词底引用,我们可以说如果X是Y底因,则Y必是 X底果。显而易见照此说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与因果之为因果毫无关系,X也许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当然也不是X底果; X也许是Y底因,如果是的,Y当然也是X底果。可是,无论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这就是说,X虽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虽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显而易见,无果者决不能是因,无因者决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体底因,这只是说X不是因而已,这当然不是说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体底果,这也只是说Y不是果而已,这当然也不是说果不是果。

    4.举别的例以明此理 。也许我们把别的类似的话提出作为例,以上所说的也许容易明白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东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东必有西,西必有东,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边,Y必在X底东边;如果X在Y底左边,Y必在X底右边;如果X在Y底上面,Y必在X底下面;……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面,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面。棉袍究竟在甚么地方与上必有下不相干。棉袍也许在箱子里,果然如此,它也许不在桌子上面,这只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面而已,这并不表示上可以无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这些话一样,它只表示因与果之相对而已。这样的话表示因之所谓有果,果之所谓有因,它对于事实究竟如何毫无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

    1.这主张有便利处 。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表示任何一件事体都有它底因果关系,它有别的事体为它底因也有别的事体为它底果,这只是说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不是说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后一思想也许没有人主张过,至少在知识论我们不必提出讨论。本段所谈的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只是表示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已。这也是一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本书也赞成此主张。有些人喜欢这主张,有些人不喜欢它。不喜欢这主张底理由是因为这主张把人类底动作也纳于因果支配之中,喜欢这主张底理由一部份也许是同样的理由。把人类底动作容纳于因果支配之中,人类自以为应得的尊严就有点难于说得过去。这一层我们不必多谈。这主张确有便当处。它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对于任何现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们用不着先证实它有因果然后才设法去发现它的因果是甚么。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较地省事底主张。

    2.这主张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的 。可是这主张不是从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题推论出来的。有些人以为我们既经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或因果是任何事体所不能逃的。这推论说不通。这实等于说,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关系;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关系;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关系。对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名称或意念我们不作如是的推论,我们知道这推论说不通。即令有说得通的关系,或有某关系,对于它这推论是说得通的,我们仍不能一概而论,马上就把推论引用到因果上去,对于因果这推论总是说不通的。

    3.这主张是一假设 。从知识论着想,这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这意思是说,在此假设之下,我们可以作某种某类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种某类底推论,而不是说,这主张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识。也许我们要说,它是一种前提,不是结论,它是求知历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隐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后所得到的结论。就假设说,它是假设中的Assumption,不是 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认为是真的,而不必在观察或试验上求证实的假设,不是暂且承认以待将来去证实的假设。这假设在从前是根深蒂固的,现在也许动摇了。究竟动摇与否也许值得详细的讨论,但是在现在我们不作如是的讨论。

    4.它不能证实 。我们说,从知识论着想,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是不能证实的命题。证实和证明不一样,和否认也不一样。所谓证明了的命题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论方式去推论到的结论。证明是意念范围之内的命题底正确性底表示。就证明说,我们也许可以找到一套相当的命题,利用逻辑的推论方式推出一切都被决定这一主张来。这也许办得到。究竟办得到与否我们不敢说。无论如何,这是证明的问题。能证明的命题不必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这一主张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可以证明的,但是,证实起来就麻烦多了。要证实这一主张和要证实归纳原则相似,这问题牵扯到的问题相当的多,我们不预备提出讨论。就证实这一方面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主张是一假设,这一假设是一方法上的假设。从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说,这一假设甚为重要。本书赞成此主张,但是,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和下段底问题也不相干。我们对于因果之间的问题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这一假设相干,但是,那是以后的问题,现在不必谈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这句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两样 。这里的甲、乙当然是任指词,这无非要表示甚么是甚么底因或甚么是甚么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这就是普通归纳法所谈的因果,也就是本节所要讨论的题材。一部分的问题是对于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才有的,对于因必有果那样的话是没有的,即以所谓“必”而论,它就有这里所说的分别。“必”在从前是一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本章以后也要提出讨论,现在只作为例而已。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句话里面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这句话里面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逻辑的必,后者不是,前者是意义上的必,后者不是。显而易见,无因的不是果,无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发生之后没有乙发生,甲只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说法,因虽不能无果,而甲可以无乙,可见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两样。由此我们也已经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话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从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论出来的 。说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关系,任何事体都可以有它的来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关系。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说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当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过来,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关系,甲虽是乙底因,然而也许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样的话根本不同。也许有人以为甲乙既是任指词,则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同时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实不然。甲乙虽是任指词,然而甲仍只是甲,乙仍只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谓任指词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命题是可以证实的 。在上段我们谈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这样的命题底证实问题。我们曾表示这一命题是不能证实的。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这句话也许有点透支,有些问题我们在本阶段根本没有提出,而提出之后,也许有困难,也许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底证实有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些,我们现在认为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果然如此,甲乙当然有因果关系。假如我们把这样的因果关系搜集起来(证实的因果关系),我们仍不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这证实是用不着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探讨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关系也许很有益处,也许在某方面有很好的结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已经证实了。

    4.把一部分不讨论的问题撇开 。本章不讨论多因复因、多果复果底问题。我们只承认有这些问题而已。这些问题对于一正在研究某某学问的人,也许非常之重要。也许单因单果是例外,而复因复果是正常,本书也认为后者比较地正常。无论如何,这问题在理论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从因之所谓或果之所谓这一方面着想,单因单果底问题也比较单纯,也比较地容易表现关于因果的理论。本章也不讨论所谓探讨因果底方法。逻辑教科书谈归纳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谓Mill底寻求因果底方法。这些方法当然牵扯到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值得讨论,但是,我们也不提出讨论。方法不是因果,虽然这些方法是寻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们本身不是因果关系。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许多问题。

    D.特别的因果关联

    1.A——B,C——D,E——F……等特别的因果关系 。以上所说的甲因必有乙果,实在是说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从所有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分别此一因果与彼一因果,兹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虽然它们都是因果关系。本段所谓特别的因果关系,就是这些因果关系。特别的因果关系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在本书底术语中,特别与特殊是有分别的,这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照本书底用字法,我们不能讨论特殊的因果关系,至少我们所讨论的题材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罗素好象曾用过“特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字眼,这在他是否有问题,我们不敢说,也不必说,但在本书,我们不用这名称。

    2.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 。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无用处。试从特殊的事体如 X、Y着想。它们既是特殊的,则X当然不只是X而已,它实在是 Xt1 S1 ,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1 时间与S1 空间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实在是Yt2 S2 ,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2 时间与S2 空间的Y。它们都是一去不复返的,不但已往没有Xt1 S1 、Yt2 S2 ,而且从此以后也不会有。说特殊的事体底特殊的因果关系,是毫无用处的,我们不能利用它以为应付经验的工具。显而易见,官觉或经验了这特殊的关系之后,我们从此不会碰见它。从一方面说,这一套议论是用不着提出的,因为无论我们说甚么,它都有本段所说的情形。我们谈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们谈特别的桌子如书桌或八仙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书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这情形虽一样,然而在别的问题上面,我们或者不至于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对于因果,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这情形,困难问题就多而且麻烦了。

    3.归纳所要得到的因果 。本章所论的因果是研究学问所欲得到的因果,或归纳法所谈的因果。这样的因果,总是由观察试验而来,或者说总根据于经验。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果关系总牵扯到特殊的。我们总是由at1 s1 ——bt2 s2 、at3 s3 ——bt4 s4 、at5 s5 ——bt6 s6 ……而得到 A——B这一因果关联。我们称普遍的为因果关联。前面的例证总是特殊的,数目的多少,当然可以发生种种问题,但是,这与本段底问题不相干。现在所注意的是A——B这一因果关联虽牵扯到特殊的例证,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谓普遍无非是独立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这当然就是说独立于以上所说的t1 s1 、t2 s2 、t3 s3 ……等等。 A——B的确是普遍的,可是,同时它的确是特别的,它决不是 C——D,也不是E——F……。A——B这样的因果关联,虽普遍而无伤于特别,或虽特别而无伤于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 。我们所以谈因果关联,是就其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与是因果关联底用处。我们所谈的因果关系,实在是因果关联,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关联才有用处。上面已经表示,特殊的关系毫无用处,因为它不重复,我们所谓用处是推论底用处。要重复我们才能以之应付经验,我们才能有推论,才能在不同的时间tn ,或不同的地方sn ,碰见atn sn ,就推论到btm sm 。只有普遍的才能重复,既然要重复地现实,因果才有用,当然要普遍的关联才行。

    5.把引用到历史上的事实的因果底困难撇开 。以上的说法引用到历史上去也许有困难。假如我们说,曹操要刺董卓,“因为”董卓在镜子里看见了他,“所以”他改变了计划……。这里的“因为”视为因果关系颇有困难问题。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从此以后,决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见董卓,董卓也从此以后决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镜子。整个的特殊的场合是没有重复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说法,这话里所谓因为决不是因果关联。可是,如果这因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关联,何以又说“所以”呢?说所以似乎是根据普遍的命题,承认这一命题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就承认此条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从“所以”说,“因为”似又应该表示因果关联,可是,我们找不出恰恰适合的因果关联。我们决不能普遍地说:“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时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见,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们能够引用这样的命题,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为”和“所以”都说得通。但是,这样的普遍命题是无法肯定的,而本条开始所说的那句话里所说的“因为”、“所以”,就不容易解释了。我们对于历史上的事实,常常用这样的方式表示,这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表示,我们不预备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据是因果关联,它也不是我们在本章所要讨论的。

    二、因果的居间问题及空间问题

    A.无间说

    1.居间问题和空间问题联合讨论 。因果有所谓有间无间问题。本节所说的居间问题,就是这有间或无间问题。居间底分别,或所居的间底分别,就是时间与空间。在本段我们暂不分别时空,暂以时空为一整的连续。如此办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时间与空间底问题不同,空间底问题比较地简单,它不牵扯到秩序问题,只有距离问题而已,时间问题复杂;在本节我们附带提空间问题,时间问题非专节讨论不可。二是有间无间本身是一问题,无论这间是时间或是空间。本节底主题是有间或无间本身问题,而不是所居的间究竟是如何的间。

    2.居间问题底提出 。居间问题是因果关联底现实底问题,或因果关系底问题。假如A——B是一因果关联,则at1 s1 与bt2 s2 有因果关系。问题不是A、B底问题,而是at1 s1 、bt2 s2 底问题。A——B既是普遍的,A、B之间没有间隔问题。有间隔问题的只是at1 s1 与bt2 s2 或xtn sn 与ytm sm 。虽然如此,我们所要讨论的,也不是特殊的间隔,而是普遍的间隔。问题是at1 s1 、bt2 s2 、ct1 s1 、dt2 s2 、et1 s1 、ft2 s2 ……xtn sn ,ytm sm 等等底间隔问题,所以仍是普遍的问题。这间隔虽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间隔,然而是普遍的间隔。我们以at1 s1 与bt2 s2 为例,二者之间有间呢?还是无间呢?有间有困难,这困难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设无间。可是,如果at1 s1 与 bt2 s2 没有间,何以前者是A,后者是B,它们何以又是两件事体呢?我这个人从早到晚没有间断,就没有间断的我说,我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我们似乎不能说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们所习惯的因果说,这说法是说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两件事或两类事 。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面说,要求有因果关系的是两件事体。此所以有at1 s1 与bt2 s2 。在“我是我底因”这样的话里面,无间的我只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这已经不合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说,因果关联照以上符号所表示的,如A——B、C——D、E——F……是两类事体(或多类事体底复杂的综合)底关联,而不只是一类事体在它所现实的例子上底绵延或继续。以上的符号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无间,则前后或者是一件事体,或是一类事体。无论如何总是不行。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话,“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这个人虽没有间断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间断,无论这话说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们对于后一种话的确认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讨论的因果而论。

    4.要求居间的事体与因果不相干 。两件事体之间也许无间,而所谓无间不是两件事体底相接,而是有无量数的别的事体夹杂其间,以为媒介。这就是说,at1 s1 与bt2 s2 之间,有无量数的事体,如X、Y、Z……等等,使at1 s1 经X、Y、Z……到at2 s2 成为一无量的连续。我们在这里说无量数的事体,因为如果是有量数的事体,则at1 s1 与bt2 s2 之间,仍可以不是无间的。说X、Y、Z……等等是无量数的事体,也就是表示at1 s1 与bt2 s2 无间。这样的无间没有以上(2)(3)两条底问题,at1 s1 与bt2 s2 仍是两件事和两类事。但是因果之间有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我们怎样知道X、Y、Z……等等无量数事体之中,没有与at1 s1 、bt2 s2 底因果相干的事体呢?A——B虽可以重复地现实,而at1 s1 ……X、Y、Z……bt2 s2 不重复。假如历史不重复,居间事体虽在某一次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不相干,而在某一次也许相干,果然如此,因果无从说起,因为即令A、B可以重复现实,而它们底关联也许不重复地现实。我们相信历史是不会重演的,这就是说,at1 s1 与bt2 s2 之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也是不会重演的,它们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相干与否,我们无从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说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间有间 。以上表示at1 s1 与bt2 s2 底居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老是不相干的。这就是说,要因果说得通,我们不但要求这些事体一次不相干,而且要求它们在任何次都不相干。显而易见,如果它们相干,它们就可以干涉因果底现实或阻止因果底现实,而A——B这一因果关联似乎就说不通。我们说“似乎”底理由,以后也许会弄清楚。以后我们要表示因果,有时现实有时不现实,现实与否无伤于因果,可是现在我们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如何,如果居间事体老是相干的事体,因果说不通。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这些事体如果老是不相干也不行。如果它们老是不相干的,则它们虽发生于at1 s1 、bt2 s2 之间,而实在等于没有发生。这等于说它们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间事体与at1 s1 、bt2 s2 毫不相干也不行。因果之间果然无间,因果底说法似乎是说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难的。

    B.有间说

    1.所谓有间 。无间说既有困难,并且这困难还不容易克服,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承认因果之间有间呢?我们似乎先要解释一下有间底所谓。假如at1 s1 、bt2 s2 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 s1 与bt2 s2 是有间的。这里只说有间,没有说有无别的事体居间。at1 s1 与bt2 s2 之间也许有别的事体如X,可是假如at1 s1 与X或X与 bt2 s2 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 s1 与bt2 s2 之间仍为有间。假如at1 s1 与bt2 s2 之间,不仅有一件事体,而且有许多的事体,问题依然一样。有间与上面所说的无间是相对的,上面所说的无间是说at1 s1 ……X、Y、Z……bt2 s2 成一无量的连续,本段底有间就是没有这样的连续性的间隔。

    2.假如有间,因何以致果? 因果之间难免“致”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听见的,恐怕大多数人谈到因果,就有这因致果底思想。休谟曾表示“致”有困难,照他底说法,致的确是难于说得通。照我们底说法,“致”是否有困难,我们在这里不必讨论。我们可以假设因致果。说因致果就是说因影响到果底发生,或因使果发生。要因能够影响到果发生,总得要因底影响能够达到以果见称的那件事体发生底时间和地点;既然如此,“致”总要所以致底工具。东西可以动,事体根本无所谓动。如果所谓因都是事体,它根本没有走动问题,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牵扯到动的事体,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无论如何,因底影响总要达到才行。达到与否总牵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间的,这影响如何能达呢?要影响能达,总得要有别的居间的事体,以为传达底工具。可是,这些居间事体也要有居间事体才行,不然影响仍不能达。这其实就是说,因果之间不能有间,假如有间,则影响不能达,而因就没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传达影响,有间说也说不通 。真空非传达影响底工具。这一原则,就是要避免我们承认,有真空间隔的事体,能够互相影响。果然两件事体之间有真空以为间隔,它们不能互相影响,因为彼此底影响无由传达。这原则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应该采取的原则。如果我们不采取这一原则,科学家也许要胡思乱想,科学的一部分的假设也许要推翻,而最要紧的是,科学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标准了。这一原则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则。从前所谓以太就是为满足这一原则而假设的。光线从老远的地方达到地球,而光线的动是一种波纹的动,为满足此原则底要求,我们需要一种使光线能够波动底工具,星与地球之间大部分是没有空气的,我们不能以空气为传达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从前的人假设以太。这样简单的说法,决不能代表物理学家底看法,但这简单的说法已经表示问题之所在。从这一方面着想,因果有间说也有困难。

    4.无间的解释 。假如因致果,则因果之间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间,则所谓间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间或真正的空的时间。时间问题可以撇开,真正的空的空间不是传达影响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们要维持(3)条所论的原则,我们非要求因果之间的空间是有事体或充满着事体的空间不可。这就是说,我们所要求的空间要是居据的空间才行。这样一来,我们就是承认因果有间说不行。我们似乎要回到因果无间说。无间说底困难上段已经提出。也许我们能够把所需要的无间解释一下,所谓无间是物理式的无间,不是数理式的无间。这样的无间所牵扯的连续是物理式的连续,不是数理式的连续。这里所谓无间,是因果之间,无论若何的近,总有别的事体或东西,而所谓别的事体不一定是因之后方生,果之前已灭的事体。这实在只是说,因果之间的空间,是充满着事体与东西的空间或居据的空间。换句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无间是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够传达影响。这就是说,只要有这样的无间,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请注意,这不是说因与果是一件事,它们仍是两件事体或两类事体,说它们无间不是说它们彼此成为一件事体。它们之间的事体是别的事体。它们之间有别的事体,它们当然仍是两件事体两类事体,这些别的东西是不是与因果相干呢?它们有时相干,有时不相干,有些相干,有些不相干。相干与否底问题,是我们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而背景问题和有间无间底问题本来不是一问题。

    C.空间问题

    1.何以暂不论时间问题 。空间问题一部分已经说过。上面讨论有间无间底时候,我们已经表示时间空间问题都有,所谓有间或无间,可以是时间上的有间或无间,也可以是空间上的有间或无间。在我们底讨论中,我们的确注重空间问题,的确撇开时间问题。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为时间底问题比空间要复杂得多,我们不能不专节讨论;另一方面,时间大都没有空隙问题,或对于大多数的人,时间不发生这样的问题,而空间有这样的问题。有间无间问题与时间底关系小,与空间底关系大,此所以讨论有间无间问题,同时也是讨论空间问题,而不是讨论时间问题。可是,空间有另一套问题而这一套问题,不只是有间无间而已。

    2.不接连说 。从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时间空间上有接连。休谟就有这一要求。所谓接连颇不容易解释。时间上的问题,我们既不讨论,时间上的接连问题我们也撇开。所谓接连似乎不能作为一种算学式的连续,所谓算学式的连续,是说在此连续中的甲乙两项目,无论相隔如何的近,总有无量数的居间项目,此所以对于任何项目,都没有最近的次一项目。所谓接连,似乎是说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项目,果然如此,它决不是算学式的连续。可是,如果这说法不错的话,因果在空间上要求接连,就是要求它们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项目,这就是说,所要求的一方面是有间,另一方面,又没有别的事体居据其间。照这说法,只有相接连的事体才是货真价实的因果,不相接连的事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说它们有因果关系,这只是说,它们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体,而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体有因果关系而已。我们不赞成此说法,我们要求因果无间,而这说法要求因果有间,我们要求因果之间有别的事体,而这一说法要求因果之间没有别的事体。

    3.接连说可以避免远近问题 。可是,假如我们接受这接连说,有一问题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连的,它们虽有空间上的距离问题,没有远近问题。距离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难说了。无论如何,距离不能近到零,只是非常之近而已。这非常之近,当然是不能划界限的。就这一方面着想,距离问题,也是麻烦。我们既不接受这距离说,我们不仅有近底问题而且还有远的问题。因果之间既可以隔着许多别的事体而不必隔着许多别的事体,彼此之间底远近都发生问题。两件事体要相隔多么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么远才不成为因果。因果之间是否有距离上的限制呢?这问题也牵扯到背景问题,背景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我们在这里只说,如果距离底远近是毫无限制的,则宇宙间任何事体都可以发生因果关系,而所谓一因果关系也许牵扯到整个的宇宙。为避免这一可能起见,我们似乎不能不说,距离太大的事体不能有因果关系。可是,所谓“太大”应该怎样说呢?

    4.远近问题在现在无困难 。这问题在从前相当的麻烦,在现在我们可以有一简单的说法。我们可以把时间上的距离和空间上的距离连在一块,成为一问题,以彼决此,以此决彼。大致说来,时间上的距离长,空间上的距离也长;时间上的距离短,空间上的距离也短。这里所谈的距离是可能的距离。时间上的距离决定后,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也就决定。二者联系靠光线底速度。如果时间上的距离不到一秒钟,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不能超过十八万六千英里,如果时间上的距离是两年,空间上的距离不能超过两光年。反过来在空间上相隔有两光年的事体,在一年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相隔有二十万英里的事体,在一秒钟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在可能的距离范围之内的事体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另外一件事体。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可能的距离或不可能的距离,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间距离究竟多少。

    三、因果间底时间问题

    A.因果底先后

    1.时间有一唯一的方向,先后问题不能免 。因果间底时间问题比空间问题麻烦得多。在空间方面只有有间无间及远近问题,没有左右、前后、东南、西北问题。空间有方向,方向非常之多,可是,空间底方向没有一种不对称底问题。这就是说,假atn sn 是因,btm sm 是果,而atn sn 在btm sm 之东,atn+1 sn+1 是因,btm+1 Sm+1 是果,而 atn+1 sn+1 可以在btm+1 Sm+1 之西。是因的那件事体,和是果的那件事体,没有一定的空间方向上的要求。从常识及大多数的人看来,时间是有唯一的方向的,这方向就是由前到后。是因的那件事体,和是果的那件事体,有先后问题。先后问题又有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和所谓理论上的先后问题。这二者的确不同,有时在事实上分开,有时在事实上连合起来。虽然如此,我们仍然不能不分别讨论。这二者底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现在不重复。

    2.是因是果的那些件事体底先后 。所谓因果也许蕴涵时间意念,例如所谓因也许蕴涵是因的那件事体在它底果之前,所谓果也蕴涵是果的那件事体在它底因之后。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可以暂且不问。无论如何,这只是因果意念,这不是说所谓因果本身在时间中,而且有时间上的先后。无论从因必有果说,或一切都各有因果说,或甲因必有乙果说,所谓因都无所谓在果之先或后。它们都是普遍的,而普遍的无论就共相及共相底关联,或就概念及概念底关联说,都是超特殊的时空的,也许最容易发生先后问题,是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里面的甲和乙。但是即就甲因必有乙果说,甲乙也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才有时间上的先后,就意念或概念说,甲乙无所谓时间上的先后,就意念或概念所表示的对象说,甲乙两共相也无所谓时间上的先后。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这两件事体在时间中,只有它们有时间上的先后。

    3.不但特殊而且先后是某因先于它底果,某果后于它底因 。因果底时间上的先后问题,不只是特殊的是因的事体和特殊的是果的事体底时间上的先后问题而己。我们决不至于说,所有的是因的事体都在任何是果的事体之前,也许有人以为这是废话,根本用不着提及。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提及。假如有A——B、C——D、E——F……等等因果,这句话等于说,at...s...、ct...s...、et...s...……等等在时间上都在bt...s...、df...s...、ft...s...……等等之先。后面这一句话显而易见是废话。即令我们把范围缩小,把问题限制到A——B,我们也决不至于说所有的A因都在B果之前,这也等于说,at1 s1 、at2 s2 、at3 s3 ……都在btn sn 、btn+1 sn+1 、btn+2 sn+2 ……之先,而后一说法也就是废话。时间上的先后不仅是限制到特殊的事体而已,并且还是限制到是因的事体与它底果,说因在果之先是说是因的那件事体在它底果(也是一件事体)之先;假如at1 s1 与bt2 s2 有因果关系,说是因的那件事体在时间上在先,是说at1 s1 在bt2 s2 之先。

    一直到这里,我们只是解释问题而已。我们没有说,是因的事体非在它底果之先不可。它们可以有因先果后,因后果先,因果同时,这许多看法。我们先论因果同时问题。

    B.因果不能同时说

    1.不能同时底理论 。有一说是说因果不能同时。假如同时的话则因果不可能,变也不可能。变既不可能,时间,川流的时间也打住。这是一古怪的说法。原来的理论有点象这样:假如甲因有乙果,而甲乙同时,则甲底因A与甲也同时,乙底果B与乙也同时,既然甲乙同时,A、B也同时;A底因C与A同时,B底果D与B也同时,既然如此,则C、D也同时;由此类推所有的因果都同时。照此说法,因果只有空间上的间隔,没有时间上的间隔。所有的因果既然同时,时间当然打住,因为一切都没有时间上的间隔。时间打住,变当然不可能,因为变总是在时间中的。

    2.对以上的讨论 。读者也许会觉得我们不必提出以上的理论,这理论底毛病很多,并且似乎容易指出。我们所以提出者,一方面是要讨论因果是否可以同时,另一方面是要表示因果不能同时说说不过去。以上的说法也许很显明地不能成立,现在也许根本就没有人相信它,但是因果不能同时底说法,我们不妨提出讨论。对于此说有好几点可以提出讨论。第一,以上的说法假设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请注意,这一假设,与前此所说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或一切都有因有果,大不相同。前此在第一节B段所论的那一句话,只表示一切都有因有果而已,没有说它们彼此之间都是因果。现在所论的假设,的确说所有一切彼此之间都是因果。照前说,任何两件事体X、Y,虽各有其因果关系,然而彼此之间不必有因果关系,照后说,它们不仅各有其因果关系而已,彼此之间也有因果关系。以上的理论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这一假设。没有这一假设,则我们可以承认有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这当然不是说它们是无因无果的,这只是说它们彼此没有因果关系而已。)这些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当然不必同时,即令我们假设因果非同时不可。因果非同时不可这一假设以后再论,现在不提。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既可以不同时,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仍有时间上的先后,时间上既仍有先后,当然不至于打住。时间既未打住,变更当然也不因此受影响。总而言之,以上(1)条底理论非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这一假设不可,不然的话,以上的理论就不成其为理论。可是,(1)条底说法没有明白地表示这样一假设,持以上的理论的人不见得赞成此假设,假如此假设得到明文的表示,这一假设似乎是没有法子可以赞成的。这一假设等于说,一切都彼此有内在关系。假如一切都彼此有内在关系,知识不可能。这一点我们不预备讨论,详见清华学报内在关系论。如果所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我们决不能发现任何因果关系,因为以后所要提到的不相干的背景在此假设下一笔勾消。本书当然不赞成此假设。

    3.对(1)条的讨论 。以上(1)条底理论所要表示的,是因果不能同时。与这一思想针锋相对的,是因果可以同时。说因果可以同时,只是说有因果同时这可能,至于有没有同时的因果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许大多数的因果都不是同时的,也许事实上所有的因果都是不同时的;无论如何,说因果可以同时,不是说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后面这一命题,和因果不能同时这一命题,不是互相矛盾的命题。我们要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并且从反面立论,我们应该从因果可以同时立论,不应该从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立论。如果我们能够表示“因果可以同时”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我们的确表示了或建立了因果不能同时说;可是,如果我们只表示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我们并没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以上(1)条底理论,的确是要从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底不能成立,去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不然的话,即令我们假设甲因和乙果同时,我们也不能就认为甲底因A和甲一定是同时的,假如不假设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我们虽假设甲因和乙果同时,而甲底因A和甲不一定同时。这当然也就是说,乙果和B也不一定同时,而C、D和甲乙更不必同时,而(1)条底理论也说不通。(1)条底理论不仅假设(一)“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而且假设(二)“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前面这一假设根本不能成立。后面这一假设也不能成立,但是表示后面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并没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我们可以说(1)条底理论是无法成立的,无论所谓同时是如何样的同时。

    4.完全从经验着想因果可以同时 。在A段我们已经表示所谓因果间底时间问题是atn sn 、btm sm 底问题不是A、B底时间问题。说因果不能同时是说atn sn 和btm sm 不能同时。先后虽不必是时间上的先后而同时总是时间上的同时。我们现在暂且不从(1)条底理论着想。我们只从atn sn 和btm sm 。是否有同时的时候着想。这里所谓同时是事实上的同时。事实上的同时,可以分直接经验到的同时和间接推论到的同时。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经验到在时间上没有先后的因果,例如手不小心,东西掉了。在这因果中,我们不至于先经验手不小心,然后经验东西掉了。专就经验说,我们决不至于说,手不小心在经验中为先,而东西掉了在经验中为后。这两件事体,在官觉或感觉上,不见得有一分钟或一秒钟底隔离。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似乎不能承认这两件事体是同时的。我们知道我们还是会说这两件事体有先后,我们会用这样的话表示:如果我们底手小心,东西不会掉,东西掉了是因为我们手不小心,可见手不小心,还是在东西掉了之前。可是,这样的话并不表示有直接经验,它实在是说,手不小心和东西掉了有因果关系,而是因的事体在是果的事体之前,手不小心既是因,所以一定在东西掉了之先已经发生了。如果它们相隔不到一分钟,它们相隔也许有一秒钟,如果它们相隔不到一秒钟,它们相隔也许有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一秒钟,……它们在时间上总有间隔。这间隔可不是直接经验得到的。完全从直接经验着想,因果可以同时。说因果不能同时不是从直接经验着想的。所谓同时底时间也不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所谓因果不能同时是间接推论得来的,而推论底根据仍是因先果后说。

    C.果可以先于因说

    1.在经验上果可以先于因 。上面既经提到经验,我们不妨从经验说起。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不仅可以经验到因果同时而且可以经验到果先因后。假如太阳上有某某事体发生而影响达到地球之后,就有某某结果,我们大概会先经验地球上的果,然后经验太阳上的因。医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们这里说的是看病,不是研究医理,研究医理不必有这里所说的先后问题。可是在看病底经验中,医生确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说的病是果,如果医生底诊断不错的话,他所诊断的病是因。在直接经验中,这类的果先因后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实上”不是如此的 。但是,这样的直接经验中的因果的先后,是否就是所谓客观的事实底先后呢?我们大约会说不是。在常识上,我们会说,事实上因在前果在后,不过我们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有时先经验果后经验因,有时同时经验因果而已。我们同时经验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时的,我们先经验果后经验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后,既然如此,我们虽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然而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后。这至少表示所谓事实上因在前而果在后,根本不是经验上的先后,所谓因先果后虽不见得和直接经验不相干,然而不见得是直抄直接经验。所谓事实,以后专章讨论,现在不讨论。现在只说,所谓事实本来是有理论的。专就这一点而论,第六章已经表示。所谓事实本来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所以本来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谓事实上的先后,当然不只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而已。问题是有没有理由使我们要说因先果后,或果不能先于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许感觉到,我们没有甚么理由须坚持果必不先于因。罗素就曾有果可以先于因底意见。

    3.果可以先于因说 。罗素究竟如何说法,身边无书,不能转述。照我所记得的(也许我根本就记错了),他似乎是说,所谓因果是一种粗疏的关系上的说法,是我们知识不够的时候所引用的一种临时的办法。果然知识进步,我们也许会发现精确的至当不移的自然律。我们得到自然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精确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关系。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种纯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牵扯到特殊的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如果因果关系是根据于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牵扯到时间。说因致果或说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说已往致将来固可,说将来致已往也不见得不可;说因先于果固可,说果先于因也未见得不可。罗素是否曾有此意见,我不敢说,也许以上的说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见。虽然如此,这意见是一看法,即令罗素没有此意见,别的人也许有,我们仍不妨讨论一下。

    4.以上说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时间 。对于此说法,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想,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这说法把时间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时间的意念,没有注重到实在的川流的时间。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时间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时间或度量的时间,在这种场合的时间意念,表示静的时间,本来就不注重方向。显而易见,假如我们说,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钟行十八万六千英里,这所谓一秒钟没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后固行,由后到前也行。这所谓一秒钟只是一单位而已,它差不多和里丈、尺、寸一样。对于一里路我们不理会它是由东到西或由南到北,对于这样的话里的时间,我们也不计较方向。也许大都的自然律所牵扯到的时间,有这种情形。虽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们已经表示有架子的时间,有川流的时间,而普通所谓时间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虽只须引用架子的时间,有些也许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时间。也许我们从Entropy或从thermo-dynomics着想,我们会发现这一方面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时间不可。注重川流的时间,也就是注重时间底方向。时间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将来,并且是不回头的,一去不复返的。照此说法,不仅科学底对象中有川流的时间,而且科学的内容中不只有架子的时间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时间底意念。我们不能以前者为例或标准,以抹杀后者。我们根本不能抹杀时间底方向。这方向总是由已往到将来的,或更简单一点地说,时间底方向是不回头的。

    5.在川流的时间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样 。另一方面,说已往致将来和说将来致已往没有多大的分别,或者说因致果和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就是忽略了时间的方向而说的话。时间果真没有方向,说将来致已往和说已往致将来,的确没有多大的分别。所谓致就是决定一方向,因为所谓致总有“由——到”这一意念成分,虽然不止于这一成分。说甲致乙总逃不了由甲至乙这一成分,虽然它不就只是这一成分而已。空间本身没有固定的不回头的方向,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间上是由东到西,而空间不因此就由东到西;这南边的A因致北边的B果,虽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间上由南到北,而空间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时间本来是有方向的,这已往致将来只是根据于时间固有的方向而说的话,说因致果也是根据于时间底方向而说的话。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没有表示空间底方向,然而的确表示了时间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时间上确是由前到后。时间既不回头,我们也没有法子把因果倒转过来。如果我们一定要倒转过来,我们只是把字底意义改变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果致因,我们所谓“果”与“因”仍是前此所谓“因”与“果”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将来致已往,我们所谓“将来”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谓“已往”和“将来”;字眼虽改而意义仍旧。以上的讨论表示果先于因是说不通的,假如所谓先后是事实上的先后,而不是直接经验中的先后。

    D.先后底不同的意义

    1.事实上和经验上的先后底不同 。先后有不同的意义,前此已经提出过,在这里不妨再提出一下。有时间上的先后,有所谓理论上的先后。时间上的先后也有应该分别的地方。一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一是所谓事实上的时间上的先后。这二者底分别上段已经谈到。从直接经验着想,我们可以先经验果,后经验因,然而从事实着想,照以上的说法,果不能在因之先。直接经验中的先后,实在是对于事体底经验底先后,而不是所经验的事体底先后。我们可以先感觉到房子热,而后发现蒸气管里有蒸气。我们底经验底先后是一件事,所经验的事体底先后是另外一件事。在B段论因果不能同时的时候,我们曾举手不小心而东西掉了的例子,我们说在直接经验中这两件事体同时。照现在的说法,我们也可以说我们底经验同时,这就是说,我们经验手不小心和经验东西掉了底经验是同时的。可是,这两件事体在事实上并不是同时的。

    2.事实总有理底成分 。事实上的时间上的先后,不只是事体相承而已,它兼有理论上的先后。我们可以仍以手不小心而东西掉了为例。我们对于这两件事体底经验虽是同时的,而这两件事体不是同时的,不但不同时,而且我们要说手不小心这件事体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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