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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

    A.性质底定义

    1.重行提出关系与性质 。第三章提出了关系与性质问题,第五章曾讨论这两问题。读者也许已经厌恶这两问题。可是本章还是要重新提出讨论一下。重复的地方也许难免,本段所说的在第五章已经提出过。本章底观点与从前不一样,讨论虽有重复,然而我们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这两问题。第八章既认归纳原则为接受总则,第九章从本然中划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时空格式,在本章我们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纲来讨论。性质与关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纲。本章讨论性质与关系实在是就其为接受大纲着想。

    2.定义所牵扯的名称 。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之所表示的为性质。这里当然有“一”底问题。所谓一呈现或一所与底一究竟应如何说法,是一很麻烦的问题。可是这问题本段根本不提出讨论。所谓谓词也有问题。逻辑上的谓词,和普通文法所谓谓词也不一样。普通文法中所谓谓词与名词不同,谓词是形容词,名词不是。例如“桌子”与“红”,前者是名词,后者是谓词。从现在的逻辑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词或谓词。说X是桌子,就是对X有所云谓,而桌子也形容X底状态或X底用处。也许有人会说,“桌子”是否是谓词,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这一命题里,“桌子”是谓词,但是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命题里,“桌子”就不是谓词了。

    3.文法上和逻辑上的分别 。在文法上也许我们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现在逻辑底看法,在这两不同的命题中“桌子”都是谓词。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句话中,我们也许要承认“桌子”是名词,而“四方的”是谓词。但是照现在逻辑的分析,这句话视为命题底表示等于说X(即“这”或所指的东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题在逻辑上的形式不一样。就句子说,“桌子”是主词或名词。这说法,我们可以接受。就文法说,名词与谓词究竟应如何解释,我们毫无成见。就逻辑上的分析说,我们不能不认桌子与四方的都是谓词。

    4.如上解释的理由 。其所以要把桌子与四方的都解释成谓词,或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当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现或所与)是箱子,可是,的确是四方的。“这张桌子是四方的”就有问题了。X既的确是四方的,所以说它是四方的当然是一句真话或表示一真的命题。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话是假的吗?也许我们会说它是假的,不过理由如何呢?箱子决不能视为假的桌子。赵高虽指鹿为马,然而他所指的那个X或Y或Z,决不是假的马,鹿也不是假马。说X或Y或Z是假马,实在有点对不起X或Y或Z,说鹿是假马当然也对不起鹿。说“这(指以上所说的箱子)张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见原来的话或命题实在是两句话或命题相联系的话或命题:“这是桌子而且这是四方的。”这样的命题,要两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虽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题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题是假的。两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个的命题也是假的。我们既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显而易见都是谓词。性质就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

    B.性质与呈现

    1.从这这那那说起 。呈现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种种等等就是不同的关系不同的性质,形形色色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性质,这这那那也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这这那那说起。这当然有绕圈子底问题。我们可以从性质与关系说到这这那那,也可以从这这那那说到关系与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起,说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识底秩序或逻辑底秩序,只是讨论底程序而已。

    2.对这这那那总可以接受或有所云谓 。对于这一呈现或所与或那一呈现或所与,官觉者都可以有所云谓。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有相当的意念上的准备的官觉者,对于呈现或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说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总可以有所云谓。有所云谓不必是事实上说些甚么。事实上官觉者不一定要说甚么话。云谓就语言说是字或句子。就意义说是意念、概念或命题。此云谓当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们无法以语言表示,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或直接官觉,没有法子以语言或意念传达。云谓从意念说就是接受方式。说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对于一呈现或所与总可以设法接受。呈现总呈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对于这些官觉者总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云谓。

    3.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即为性质 。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所表示的对象就是性质。在这里我们说表示,因为云谓只能表示,不能指出。云谓是普遍的,云谓所表示的对象也是普遍的。对于普遍的我们只能表示,不能指出。对于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不能表示。我们所谈的性质是普遍的性质。可是呈现中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能指出的都是特殊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呈现或所与中虽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然而仍有种种等等。呈现中之有种种等等,和呈现中之有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二者底有是不同的有。后者是可以指的底有,前者是只能表示而不能指出的。我们能以意念去接受呈现,也是呈现中本来就有种种等等以为根据。这种种等等既是意念之所自来,也是接受之所引用。这种种等等之中,有些是谓词单独地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这些就是种种等等中的性质。

    4.注重单独地或各别地引用的谓词 。这里说的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谓词,这也许会发生误会。显而易见,谓词底引用不限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呈现中可以有一大堆的树或一大群的人,而树与人,就谓词之所表示的说,是性质。我们要注意单独地引用。也许我们应该说各别地引用。所谓一大群人或一大堆树,是说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人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群,不只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而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树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堆,不止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呈现中有一大群的人,我们仍只是单独地或各别地表示他们都是人;用符号表示,我们可以表示如下:由φX1 ·φX2 ·φX3 ·φX4 ……φXn 。呈现或所与底数目虽多,X虽多或n虽大,而φ仍是单独地或各别地对于它们有所云谓。大致说来,就这一点说,性质与关系大不一样。

    C.性质底分类

    1.初级次级底分别 。我们在本章讨论性质当然是普遍地讨论性质。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此处不再提。普遍地论性质也和别的问题一样,有分类底问题。性质有许多的分类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谓初级性质与次级性质。这分类法似乎有很长的历史。扩张可以说是一初级性质,形色可以说是次级性质。这两者的确有不同点,可是,原来分类底意思似乎不仅是表示这两种性质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说初级性质产生次级性质。这思想是否能维持颇不易说。也许从现在很流行的说法,依照以小释大底程序,我们可以作如是主张,但在知识论,我们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张。若不从呈现着想,把性质看成都可以分析成关系或其它性质的,性质当然是可以分为等级的,而且从分析底历程说,有些比较地基本,有些比较地不基本。可是这基本与不基本之间,是否有产生关系,就不容易说了。无论如何,从呈现着想,或从我们接受呈现或所与着想,性质之为性质,总有一完整的、顿现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觉中的呈现,或随呈现而来的,而不是推理底结果。本书只提及这一分类法而已,不从长讨论。

    2.简单与复杂 。其次有所谓简单与复杂的性质。也许我们可以说简单的性质“红”、“白”、“四方”这样的性质,而复杂的性质是“城市”、“大学”那样的性质。这二者也的确有分别,并且还有官觉上的分别,也许官觉者见红一下子就觉其为红,见四方也许一下子就觉其为四方(真假对错问题根本不提出讨论);看一城市或一大学不见得就觉其为一城市或一大学。其所以如此者,也许是因为官觉者官觉到红他用不着任何推论,而他官觉到城市或大学也许免不了推论,也许官觉者所看见的是城墙而推论到城市,也许官觉者看见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许多青年手拿着书跑来跑去,他推论到大学。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书不采用此分类法。就谓词所表示的对象说,性质是共相,而性质共相没有简单的,它总是别的共相底关联。就谓词所接受的呈现或所与说,它总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总有它的单纯性、纯一性、顿现感,它不只于殊相底综合而已。就意念说,所谓红,所谓四方,总不是简单的,就呈现或所与说,总是单纯的、统一的。在官觉中官觉到红也许快,也许没有推论,官觉到大学也许慢,也许有推论,但这只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时候有无推论而已;这与性质底复杂与否似乎是两件事。在短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很快也许没有推论,在长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慢也许有推论。在别的方面,这分类法也许有用处,在本章似乎没有特别的用处。

    3.主属性底分别 。性质还可以分成主性与属性。这分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没有甚么用处,另一方面有用处。单就引用意念于呈现或所与说,主属性底分别似乎没有多大的用处。呈现或所与就其本身言无所谓主性或属性,它只有性质而已。假如当前有一呈现X,我们对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这些之中无所谓主,也无所谓属,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们当前的呈现或所与之中,有一呈现或一所与是可以引用“白”、“纸”、“长方”……去接受的。这一呈现就是那样,没有所谓主性与属性,我们可以说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纸,或者它是长方的,这要看我们底兴趣所在。如果我们底兴趣是颜色,我们会说“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们底兴趣在写字,我们会说“这纸如何如何”。但是主属性底分别,引用到接受了呈现之后的东西,确有用处。仍以以上的白的,长方的纸而论,假如我们所注重的是“白的东西”,则“白”为主性,则它为纸为布都不相干。“白”的东西有主性有属性,而“纸”性不是白的东西底主性,假如我们注重的是“纸”的那东西,“白”性与“长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谓白,所谓纸,所谓长方,都有定义,定义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义所不需要的都是属性。就这一“白”的东西说,它有白之所以为白底所需要的性质,而它所需要的性质之中,没有“纸”这一性质,也没有长方这一性质。这二者都不是这白的东西底主性,虽然它们就“纸”或“长方”的东西而言,都是主性。从这一方面着想,主属性底分别有用处。这分别虽有用处,然而本书亦不必利用,本书只承认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已。

    4.性质殊相与性质共相 。本书虽不特别划分性质底种类,性质当然是有种类的,不过在现在的场合上,我们不注重任何分类法而已。我们所注重的是性质底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们叫作性质殊相,后者叫作性质共相。性质殊相可指,可觉,不可思。性质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觉。呈现中二者都有,不过前此已经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现中有特殊的红色,官觉者可以看见它,可以指出它来使别的官觉者可以看也可以见,可是,就这特殊的红色之为性质殊相说,官觉者不能思议它,它不是思议的对象。可思议的是红之为红或红共相,可是红这一性质共相,是不能看见的,无法指出来的。普通所谓特殊的,是就殊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殊相而已。普通所谓普遍的,是就共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共相而已。任何性质都有这两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红这一性质,我们最好不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因为红这一性质,虽有性质殊相,然而也有性质共相,而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好象给人家以印象,说红这一性质没有共相。大约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底时候,所要表示的,是红是一性质,它属于性质类,可是它又不是性质类中别的性质,所以说它是一特殊的性质。性质类中没有只是特殊的性质,所以在此情形下,与其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不如说红这一特别的性质。本条特别注重性质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红这一特殊的性质”这样的误会。

    D.个体底性质

    1.何以能谈个体 。我们本来用不着谈个体,其所以谈个体者,一则因为我们在第三章即从个体出发,我们要表示一下我们何以能从个体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虽不可觉然而仍可以知。n类中的m个体Om n ,对于P类的m官觉者Sm P 底客观的官觉是 ,对于Q类的m官觉者Sm Q 底客观的官觉是 。我们现在不谈主观与客观底问题,我们假设 都是客观的。前此已经表示即令Sm P 底官觉客观,他只能官觉到 ,即令Sm Q 底官觉客观,他也只能官觉到 。无论 也好, 也好,它们都是有观的。SP 与SQ 底官不同, 与 底观也不同。Om n 是无观的本然。不但 彼此互异,而且与Om n 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们在第三章何以能从个体说起,谈到呈现与所与呢?所谓本然的个体就是Om n 那样的个体,而这样的个体和呈现或所与不是一样的。

    2.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就是个体底形色状态 。如果第三章底说法能够说得通,那一定是因为呈现中所与底形色状态,也就间接地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可是,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然的个体是不可觉的,可觉的只是所与。无论从个体说到所与,或从所与说到个体,似乎都有一道通不过的桥。这不是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底问题,假如是的,那问题就成为主观与客观底分别底问题,也就是第三章所讨论的问题。在(1)条我们已经假设呈现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底问题是类与类之间的、客观的所与底问题。所与虽客观而仍然有观。既然如此,我们怎样可以说,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或者反过来说,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一官觉类底所与底形色状态。

    3.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 。这问题当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呈现底相对性可以是 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 底相对性是On ——SP , 底相对性是On ——SQ ;这二者都是普遍的。说它们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共相底关联,共相底关联是四通八达的。这当然是说它们彼此相通,不但On 是知识底对象,On ——SP ,On ——SQ 也是。这不是说 就是 ,它们的确不同,并且SP 不能得 ,SQ 也不能得 ,可是SP 和SQ 都可以知道On ,都知道Om n 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过SP 由觉 而知On ,SQ 由觉 而知On 而已。前此已经谈到人与牛既有不同的官能,当然也有不同的官觉,人与牛彼此不能交换其所觉,但是假如牛有知识,人与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这两官觉类都知道n类的东西,他们都懂得n之为n,可是懂得n之为n也就是懂得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这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包含On ——SP 与On ——SQ 。人虽不能见牛所能见之红,牛虽不能见人所能见之红,然而人类既是知识类,人能够知道红之为红。在人类对于红底知识中,不仅可以有物理方面关于红底种种等等,或心理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而且可以有动物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后者之中有牛对于红的种种等等。本然的个体虽不能直接地觉然而能够因觉而间接地知道它。(2)条所说的所需用的桥就是共相底关联。

    4.主要条件是客观的呈现 。问题是呈现是否客观,或呈现是否所与。只要呈现是所与或呈现是客观的,它底相对性就是普遍的或类型的,呈现底性质共相,或呈现所现实的性质共相,就是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只要呈现是客观的,官觉者可以由官觉到某呈现或所与,而得到关于相当于该所与或呈现底本然的个体底知识。 这一所与既是有观的,当然不就是无观的Om n ,但是,它既是客观的,它是SP 类型官觉中的On ,这就是说,它是有On ——SP 相对性的。这就是说, 既是客观的,它对于Sm P 显示n——P底共相底关联。这关联不仅为SP 所得而且可以为SQ ,SR ,ST ,……所得。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说,任何一官觉者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但是,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共相说,只要该呈现或所与是客观的,任何一官觉者都不必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如果我们记住思议与想像底分别,或意念与意像底分别,我们比较地容易抓住这一点。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关联;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一官觉者底意像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一官觉者底意念则不狃于一官觉类底所与。对于性质殊相,例如对于所看、所见、所想像的红,我们无所逃于人类底所与,可是,对于性质共相,例如所思议的红,我们不必狃于人类底所与。人类虽不能看见牛类所能看见的红,然而只要人类对红的呈现或所与有客观的官觉,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见的红的东西可以使牛发生某种反感。这里的讨论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虽不就是本然的个体,然而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我们可以得到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关系也是如此。下节论关系,但关于这一点,下节不赘。

    二、关系

    A.关系底定义

    1.对多数所与联合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是关系 。对于多数呈现或所与能联合地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对象是关系。我们仍以呈现或所与为出发点。头一点所注重的,当然是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问题。第一节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本节也不讨论“多”底问题。假如对于所谓一有所讨论,所谓多也许容易讨论。但是既然没有讨论一底问题,最好也不讨论多底问题。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从关系着想,需要多数,这表示一方面数目不止于一,另一方面数目可以非常之多。这两方面都有问题,可是,本段都不讨论。实际上数目不大,这就是说: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底数目不大,最普通的是两项,其次是三项,我们可以在呈现或所与中官觉到“一本书在桌子上”,用我们底术语说,这就是表示对于呈现中的一项目我们可以用“书”去接受,对于呈现中的另一项目我们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对于书与桌子我们联合地有所云谓。说“一本书在桌子上”。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关系。论性质时,我们费了功夫解释“单独地”或“各别地”。有了那解释之后,“联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们可以利用P.M.(Principia Mathematica)底符号表示单独地与联合地云谓:φx表示单独地云谓,φ(X,Y) 表示联合地云谓。假如有许多X有φ性质,我们表示如下:φX1 ·φX2 ·φX3 ……φXn ;假如有许多的X,Y有φ关系,我们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2.另外的说法 。我们当然可以说,关系词所表示的对象就是关系。这说法似乎简单得多。我们可以说“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关系。从一方面看来,这说法的确简单,例如“这本书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们就可以说是关系词,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关系。可是,这说法容易发生误会,并且我们问甚么样的词是关系词,我们也许还是要回到以上的说法。我们既从关系词着想,我们似乎不能不从别的词底关系去表示关系词是甚么样的词。我们也许要说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是关系词,或者与此相似的话。但是这样的话很容易发生误会。即不发生误会而意义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谓“两名词之间”是怎样的“之间”法呢?在“这本书在桌子上”这一句话中,“在上”可以说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连系作用的词,可是,“书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两名词之间而有联系作用的词,它是不是关系词呢?它是书与桌子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底关系呢?还是这两名词之间的关系词呢?在“书”、“桌子”里,就名词底显现说,有关系,书字在桌子两字底左边,可是,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关系词。凡此都表示这说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把这说法解释得比较坚决一点,我们也许要反过来说,关系词是表示关系的词,而反过来说之后,也许仍得利用前此的说法。

    3.类似的问题 。关系也有前此讨论性质时所提出的问题。在 第一节A段我们曾提出几点,其中之一是“这张桌子是长方的”这样的问题。我们所以提出这问题者,因为我们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词,从逻辑的分析说,仍得视为谓词。关系也有类似的问题。假如我们指一山说,“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比丽江雪山还大”。从大小着想,问题似乎简单,如果所指的山比雪山小,这命题是假的。可是,如果它比雪山大,这命题不一定是真的。显而易见,它虽比雪山大,然而不一定比雪山高,也许它没有雪山那样高。如果实际上它没有雪山那样高,这命题是真的呢?还是假的呢?根据第一节A段底讨论,或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只能把这一命题解释成“这(所指的山)比丽江雪山高而且它比丽江雪山大”。如此看来,原来的命题成为两命题联合起来的命题,要求二者都是真,然后整个的命题才真。在这一点上,关系与性质虽有同样的问题,然而我们的反感也许不一样。从我们底反感说,关系方面的问题没有性质方面的问题大,因为即在文法上我们也许习惯于认“这比丽江雪山还高的山”这样的话为缩短了的句子,可是大致不习惯于认“这张桌子”中的“桌子”为谓词,虽然如此,问题仍是一样的。

    4.关系质 。有一问题是关系所有而性质所无的,这就是关系所有的关系质。这问题我们得提出一下,虽然我们不预备从长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有对称质,有传递质。对称质与传递质我们不预备讨论,我们只就自反质稍微说几句话。有自反质的关系并不多,简直可以说是非常的少。所谓自反质即关系自反到关系者本身,例如X与X相同,X与X相等,X与X相似。如果我们从呈现说,以呈现或所与为关系者,我们在关系上对于呈现或所与有所云谓的时候,我们不必要求所云谓的呈现或所与为多数即可以表示关系。这有自反质的关系似乎是关系中的例外。从这类的关系说,原来关系底定义似乎发生问题。这问题颇有困难,但是我们根本就不从长讨论。大多数的关系没有自反质,说X比X大,或X比X高或X是X底父亲,……都是废话。本人以为有自反质的根本不是关系而是关联,它潜存于共相之间,而在殊相之间根本就没有。就呈现或所与说,根本没有这种关系。这看法不必在本文中发挥,本段不过提及而已。

    B.关系与呈现

    1.呈现或所与中没有一项目是性质或关系 。有一说法说呈现中根本没有关系。这说法似乎是总说法底一部分。此种说法不但可以引用到关系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质上。我们可以从官觉到桌子或树着想,也许我们应该从树着想。持此说的人也许会说(一)呈现中没有普遍的树,有的只是目所能视而口不能说的那么一呈现而已。(二)“树”是以意念加诸呈现或所与,而呈现或所与中本来无所谓树。(三)是树的那X只是那呈现,也许有别的是树的呈现,但是没有“树”呈现。这一类的话也许可以增加,但说到这几点已经足够表示这看法。对于(一)我们承认呈现或所与中没有普遍的树,象它有特殊的树那样的有法。我们的确不能说,呈现或所与中,有一呈现或所与,而该呈现或所与是普遍的树。对于(二)我们也可以赞成,呈现中的确没有现成的意念。可是,呈现与所与中虽没有现成的意念,然而的确有意念的根据,官觉者底意念仍是从呈现或所与中得来。对于(三)我们用不着讨论,说呈现中有关系或性质,并不是说呈现或所与有某某项目,而该项目是性质或关系。这说法对于性质底影响小,我们比较地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这一思想。

    2.呈现或所与确有关系殊相 。至少有一部分人不习惯于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这一思想。这也有缘故。对于关系,我们习惯于普遍的看法。对于好些性质是有特别的官能以为官觉底工具的,例如色之于目或声之于耳。大多数关系似乎没有这种情形。同时猫在屋上和书在桌子上,除在上外,没有别的共同点,即就此“在上”这共同点而论,这两在上法也大致相同,在这情形下,我们很容易把“在上”视为普遍的。我们既习惯于认关系为普遍的,我们很容易根据以上(一)项意见遂以为呈现或所与中根本就没有关系。其实关系和性质一样,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前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共相,后者我们可以叫作关系殊相。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殊相我们既不以为怪,呈现或所与中之有关系共相我们似乎也应该接受。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所肯定的情形,呈现或所与中就有“在上”这一关系殊相。这一“在上”不是任何其他的特殊的“在上”,它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它的确是特殊的,它底特殊性与其它的特殊的东西底特殊性一样。它底特殊性和特殊的“红”底特殊性一样,这就是说关系殊相和性质殊相之为殊是一样的。如果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当然也有关系殊相。就关系殊相说,呈现或所与中当然有关系。我们当然不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在上”,好象我们说有一呈现而该呈现是红的,因为在上是关系不是性质。我们可以说有两呈现而此两呈现呈现“在上”关系。无论如何,呈现中有关系殊相。

    3.呈现或所与中同样地有关系共相 。问题是呈现中有没有关系共相。谈性质时,我们也谈到这问题,我们曾表示呈现或所与中之有性质共相,和呈现或所与中有性质殊相,是两不同的有。后者底有是存在,前者只是实在底有而已。我们的确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关系共相,好象我们不能指出一性质说它是性质共相一样。我们可以指一红的东西说它是红的,然而我们不能指出红底性质共相。我们也可以指出一关系集合说其中有在上那一关系,然而我们不能指出在上底关系共相。可是,这只表示关系共相不存在而已,这并不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没有关系共相。呈现或所与中一定有关系共相,不然我们不能指出一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能够指出一特殊关系说它是在上那一关系,从所与说就是说所指的有在上这一关系底类型,从意念说,官觉者能以“在上”这一意念去接受,这都表示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关系共相,实在就是说有关系殊相以为代表。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共相,就是说呈现或所与中有在上底关系殊相以为代表,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能够指出一匹马来,不但所指的在呈现或所与中存在,而且呈现或所与中有马那样的东西。

    4.这这那那靠关系的地方更多 。我们已经表示过呈现或所与中有这这那那。这这那那一方面固然靠性质,另一方面也靠关系,并且靠关系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现中有许许多多的红的东西,假如就它们之各为红的东西着想,它们彼此没有分别。可是,这许多红的东西之中,也许有别的性质底不同,例如有方的东西,有圆的东西,……等等。我们虽然不能从红这一方面去区别这许多的红的东西,然而我们能够说这个方的红东西或那个圆的红东西,……等等。这当然仍是利用性质去区别这这那那。但是,假如这许多的红的东西不但没有红方面的分别,而且没有别的性质上的分别,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们仍可以说在左的红的东西,在右的红的东西,……等等。这就是利用关系去区别这这那那。实际上也许没有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我们可以想像在性质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实际上没有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同时,我们也不能想像在关系上完全没有区别的东西。就后一点着想,我们似乎要承认对于区别这这那那底分别,关系比性质重要。

    C.关系底分析

    1.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 。本章虽又讨论性质,可是没有分析性质。性质也许同样地有分析上的困难问题,从前的人也曾提出过这一方面的困难;但是性质方面的困难问题似乎不甚显著,普通谈到的时候也不多,同时一部分的困难是与关系相连带的。我们只提出关系方面的困难问题。关系似乎有一种结构方面的困难问题。这些问题,不提出讨论一下,误会滋多。我们得先介绍名词。上面的讨论曾引用“书在桌子上”这样的话。我们可以用X、Y代替书与桌子,以R代替在上,这样的表示当然是普通的两端的关系底表示。我们叫XRY为关系结合;X、Y为关系者,R为关系。

    2.这三者不能相混 。这三者不是巧立名目,它们彼此都不同。关系结合可以说是一件事实或一件事体。“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表示一关系结合,这一关系结合是一件事实;“他和我辩论”表示一关系结合,这一关系结合固然表示一件事实(假设这一命题是真的),也表示一件事体。关系结合,除用名字时不计外,是用语言中的句子或辞汇表示的,而关系不是。我们表示关系结合底例有“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这一句话,可是,“在上”两字就表示一关系。普通一点地说,我们用“XRY”表示关系结合,可是“R”只表示关系。关系者可以是事实、事体或东西,在“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所表示的关系结合中,这本书和这张桌子都是关系者,它们都是普通所谓东西。这三者都是不同的,把它们混乱起来,问题就麻烦了。

    3.关系结合和关系底分别 。关系结合当然不是关系,也不是关系者,这在以上已经表示清楚。显而易见,“R”不是“XRY”,“在上”不是“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关系也不是关系者,“R”不是“X,Y”,“在上”既不是“这本书”也不是“这张桌子”。关系在一关系结合中不但不是关系结合或关系者,而且不能是。关系结合与关系者都可以有动态。在“我和他辩论”中我和他都是可以有动态的,“我和他辩论”这一关系结合也可以,这一关系结合也许使我底太太生气,也许使他的医生担忧。“辩论”是没有动态的。也许因为“这本书在桌子上”,我就看了那一本书,可是,我们决不会因为两头无牵挂的空空洞洞的“在上”,我就看了那一本。关系结合可以产生别的事实或事体,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因果关系中承上接下的枢纽,关系则不是。

    4.关系结合可以是关系者 。关系结合与关系者可以易地而居,关系则不能。关系结合可以是另一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例如在(XRY)S(ZRW)关系结合中(XRY)和(ZRW)都是关系者,可是这两关系者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在“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之后接着就是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这一关系结合之中,“张先生和李先生打架”、“张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都是关系者,可是,它们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反过来,在XRY关系结合中,X和Y也许本身都是关系结合,它们虽然都是一关系结合中的关系者,然而它们本身都可以是,并且大约都是关系结合。这就是所谓关系者可以与关系结合易地而居。关系与关系者不能有以上易地而居的情形,关系与关系结合也不能有这易地而居的情形。(3)条所说的动态也就是表示这里所说的情形。说关系没有动态也就表示它不能成为关系者或关系结合。关系不会在两不同的情形中居两不同的地位。

    5.没有最复杂的关系结合也没有最简单的关系者 。关系结合与关系者由繁到简或由简到繁可以成一串连级。以任何关系结合甲为出发点,我们可以往更复繁的或更大的方向推,甲关系结合可以是乙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乙关系结合可以是丙关系结合底关系者,丙关系结合又可以为丁关系结合底关系者。我们也可以由甲关系结合出发往更简单的方向推,甲关系结合之中有A关系者,A关系者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A关系结合之中,有B关系者,B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B关系结合中,C是一关系者,C本身是一关系结合;……在这一串连级中,我们要说没有最大的或最复杂的关系结合,也没有最小的或最简单的关系者。这当然也就是说没有只是关系结合的关系结合,也没有只是关系者的关系者。

    6.关系者和关系结合是相对于层次而说的 。以上可以说是表示任何关系结合和关系者都同时是关系者或者关系结合。指任何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结合,总有一相对的层次,指任何一呈现或所与说它是关系者,总也有一相对的层次。设以XRY底层次为n层次,(XRY)S(ZRW)为n+l层次,而X、Y为n-l层次。就n层次说,XRY是关系结合,就n+l层次说它是关系者。关系也有层次问题。也许有无分于层次的关系,这就是说,也许有在任何层次上它都是关系的关系。至少有些关系是限于某一层次的,这就是说,有些关系只在某某层次上它才是关系,而在别的层次上它不是关系,即令我们用同样的谓词去表示它。

    D.冲突问题

    1.意念上的冲突 。以上的分析可以说是针对于关系意念底冲突而说的。关系不会有冲突,只有关系意念才有冲突问题。对于关系发生困难的都是对于关系意念发生困难。有一说法是说关系意念是不可能的。这意见大约可以分作三点讨论;头一点是说:如果有X、Y,它们或者有关系,或者没有关系;如果它们有关系,它们用不着我们把它们联系起来;如果它们没有关系,我们根本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或者用不着把它们联系起来,或者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我们在这里用两套名词,一为关系,一为联系。原来的问题是一套名词底问题。引用一套名词,则不但联系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关系也或者用不着,或者不可能。用两套名词之后,则联系方面的问题和关系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两样的。联系是我们去联系,也许有用得着或用不着底问题。如果联系是我们用意念去表示关系,联系没有不可能底问题。即令有这一问题,也与关系不相干。关系不会有用不着或不可能底问题。

    2.我们没有把关系两字当作动词用的习惯 。一部分的问题是文字或语言底问题。英文中有relation与relate两字,前者是名词后者是动词,前者底意义是我们所谓关系,后者在中文没有相当的字。至少我们不把关系当作动词用,我们不会说“我们把X和Y关系起来”。我们也不至于把X和Y底关系当作我们底动作,也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当作它们底关系。即就我们底动作说,我们对于X也许有某动作,因此我们对于X有某关系;也许我们对于X没有某动作,因此没有某关系。我们与X也许有某关系也许没有某关系,无论有某关系或没有某关系,这总与X和Y底关系是两件事。我们不至于把我们底动作和X与Y之间的关系相混,因为我们不至于把关系当作动词用,不至于把X和Y之间的关系视为我们“关系了”它们。这问题和以上的是一个问题,不过我们从另一方面讨论而已。

    3.无量推延底说法 。关系意念之不可能还有另一说法,我们得提出一下。这说法说关系意念牵扯到无量的推延。假如XR1 Y是可能的,则X和R1 之间必有R2 关系,不然的话则X和R1 就有彼此无牵无挂的情形。X与R1 之间既有R2 ,则同样X与R2 之间须有R3 才行,如果X与R2 之间须有R3 ,则X与R3 之间又必须有 R4 才行,……由此类推,X与R1 之间须有无量的关系,X与R1 才能有关系。R1 与Y之间,根据同样的理由,要有无量的关系才能有关系。这是不可能的。这实在是以无量的关系为必要条件使任何一关系能够成其为关系,而无量数的关系之中每一关系都须要无量数的关系以为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关系底无量推延说。无量这一意念不一定是可怕的意念,说一与二两整数之间有无量的数目似乎毫无问题。无量推延也不一定有毛病,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就有无量推延问题,这似乎没有毛病。可是,以上所说的关系底无量推延,的确有毛病,因为它不但牵扯到无量推延而且牵扯到绕圈子的无量推延。照这样的无量推延说法,任何关系都不可能,因为必要的条件无法满足。

    4.关系不能视为关系者或关系结合 。以上似乎是一极大的困难。如果以上的说法说得通,关系意念的确说不通。这问题牵扯到上段底讨论。我们要分别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它们本来是有分别的,另一方面也是针对于(3)条的理论而作如是的区别的。上段已经表示关系、关系者、关系结合不能相混,尤其是关系不能与后二者相混。在(3)条底理论中就有混关系为关系者底步骤。说X与R1 之间须有R2 关系,就是把R1 当作关系者。照C段底分析,关系不是关系者,根本不能是关系者。关系者虽可以在另一层次为关系结合,关系结合虽可以在另一层次为关系者,而关系没有这问题。说关系不能成为关系者就是说X与 R1 根本没有有无关系底问题,X虽可以是关系者,而R1 不是关系者。照C段底说法,以上的理论说不过去,这当然就是说以上的困难不成其为困难。头一步的理论既不能成立,其余的当然同样地不能成立。在XRY这一关系结合中只有X、Y是关系者,R根本不是关系者。对于X和Y只有有无R关系问题,没有无量推延问题。

    E.关系底分类

    1.不同关系质底重要 。显而易见,有种种不同的关系好象种种不同的性质一样,性质有不同的分类法,关系也有。我们现在提出几种略为谈谈。一即从关系质着想去分关系底种类。这在今日已经是老生常谈,不必多所讨论。关系质中有自反质、对称质、传递质。自反质已经稍微提到,此处不再提及,对称与传递质各可以分为三种:对称、非对称、反对称;传递、非传递、反传递。它们彼此底联合可以有九种不同的关系。就知识论说,对称与传递两质最为重要。论思议时,曾经论及意念或概念底图案。这图案或结构在知识上非常之重要。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显而易见,所谓推论或理论都靠此图案;所谓计算或利用算学以为工具的估计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从知识论着想,由直接知觉而推到间接的知识也得利用这图案或结构。这图案或结构底重要经纬大都是对称的传递的关系或反对称的传递的关系。传递的关系更是重要。谈到推论总离不了传递的关系,可是,本段在这一方面不预备多所讨论。

    2.个体底性质和共相底性质;个体底关系和共相底关联底分别 。论性质底时候,我们没有分个体(或呈现或所与)底性质与共相底性质。这二者是有分别的。共相底性质和个体底性质显然有不同的地方;最容易想到的是个体底性质是靠直觉才能得到的,这是就呈现或所与说的。或者反过来说,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是不能由推论而得到的。我们不能指出一呈现或一所与而请没有官觉到它的官觉者推出它的性质来。请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呈现或所与而不是普通所谓东西。我们的确可以指出一方的东西,请没有官觉到它的官觉者推论到它有四边、有四角……等等。这是从“四方”底性质推出来的,这不是从呈现或所与推出来的。个体底性质有偶然的综合,而共相底性质没有偶然的综合。别的分别我们暂且不论,关系也有这分别。对于关系在这一方面的分别,本书早就注意到。本书所谓关系实在只是个体与个体底关系,至于共相与共相之间的,本书叫作关联。关联和关系不一样。关系显而易见可以是偶然的,而关联不是偶然的。关联能够给我们以至当不移的意味,而关系不能给我们以那样的意味。本书早已介绍关联这一名称,这二者底分别早已谈到,此处不多论。

    3.内在和外在关系 。关系有内在、外在底分别,这分别前此已经讨论过。详论请参观Moore底Philosophical Studies与清华学报。在这里我们不再表示这分别底所在,只表示本书底主张而已。主张内在关系论底人们实在是主张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关系,不止于说有内在关系而已。本书不赞成内在关系论,并不是不赞成内在关系。本书承认有内在关系,可是同时也承认有外在关系。这当然就是说既不是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也不是所有关系都是外在的。内在、外在的关系不一定就是对称的。在XRY中,R所给与X和Y的影响不必一样,可以对于X为外在,而对于Y为内在,或者反过来,对于Y为外在而对于X为内在。这内在、外在底分别似乎只是对于关系而说的。对于关联,我们能否作如此分别颇有问题。作者从前对于这一问题颇感觉困难。一方面感觉关联都是内在的,另一方面又感觉到有外在的关联。现在仍感困难。也许我们要说关联都是内在的,但是共相与共相可以没有关联。这就是说共相与共相之间可以没有关联,假如有的话,关联一定是内在的。作者个人虽认为共相都有关联而关联又都是内在的,然而关于这一点本书没有坚决的主张。对于关系本书肯定地说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

    三、东西

    A.东西底定义

    1.所谓“东西” 。所谓“东西”当然是一接受呈现的工具或方式。就摹状说,它来自呈现或所与,它是以呈现或所与抽象地摹状呈现或所与。就规律说,它是接受方式。我们可以给东西以最简单的定义: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有居据以为疆界的都是东西。在中文里东西两字已经表示空间底重要。我们以四季中的春秋表示时间上的川流,以四方向中的东西表示空间上的居据。东西两字这一说法得之于陈寅恪先生。所谓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统一性,就性质说,是性质底相似,就关系说,是关系底一致,就时间说,是呈现或所与在时间上所绵延的统一性。谈认识底时候,我们特别注重这统一性。现在我们所谈的是东西,在谈东西底立场上,我们特别注重空间,所以特别注重以居据为疆界。

    2.东西和别的意念一样 。我们现在仍从呈现说起。就知识论说,我们当然应该从呈现说起。在第三章我们从个体说起,在本章第一节,我们提出个体底性质,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底种种等等,有本然的根据而已。现在讨论东西,一方面是以东西这一意念视为接受方式,另一方面是表示所接受的是甚么样的所与或呈现。我们先就意念说。从意念说,东西这一意念和别的意念一样,有摹状,有规律。就摹状说,所谓东西也是以呈现或所与抽象地摹状所与或呈现。就规律说,它是接受呈现底方式。就意念说,它和红、绿、四方、长方……一样,它同样地有所谓。我们也许习惯于说这东西、那东西,遂以为东西就是所指所谈的呈现或所与而已。其实所指的呈现或所与不就是东西。虽然假如肯定“它是东西”是一真的命题底时候,它的确是东西。我们在这里,无非是要表示,呈现中的东西,是我们以“东西”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现。这好象呈现或所与中的红,是我们以红意念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呈现或所与中的四方,是我们以四方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一样。不然的话,东西没有所谓。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东西果然没有所谓,我们根本不能讨论它。在生活中,我们习惯于所指的东西,所指的东西是呈现或所与中的特殊。我们习惯于特殊的东西,很容易忘记东西一样地有所谓。我们在这里不是主张我们应该注重所谓,不应该注重所指;就呈现或所与说,就我们生活中的接触说,我们当然应该注重所指的东西。不过我们要表示东西和别的意念一样有所谓而已。

    3.不能离时间 。就意念说,东西底定义既如上述,它所要求的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与居据中的疆界。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所谓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有性质底相似,与关系底一致问题。这所谓相似,是不同时间的相似,所谓一致也是不同时间的一致。所以这统一性牵扯到时间上性质与关系底绵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以为东西不牵扯到时间,它也许给我们以呆呆板板地摆在某处,平铺在某处的意味。其实东西是不能够逃出时间的或时间底川流的。从呈现或所与说,这思想也许可以表示得清楚一点。假如我们只有一次的官觉,而且官觉底时间是官觉上不能再短的时间,我们不会有现在所有的东西感;在此假设下,呈现至多只是一张画那样的形色图案,没有深度,没有动,也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绵延,其结果是不会有东西感,因为根本就不会有“个”底感觉。有时间底间隔或川流或有相当长的时间使官觉者感觉“个”,感觉到性质与关系底统一,才能有普通所谓的东西感。

    4.东西这一意念照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看法与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颇有出入 。照我们的说法,日月山川都是东西,日常生活中也许不把这些叫作东西。在日常生活中,叫人作东西,总难免有骂人底意思,然而一个人的确是一东西,虽然他同时是人。可是,有时我们也许说这样的话:“哲学那东西麻烦得很”。照我们底说法,哲学不是东西。我们这里的说法,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在视觉、触觉、味觉、嗅觉底呈现或所与中大都一致。这是生活中的东西感底大本营,这张桌子,那张椅子,这一碗蒸的鸡蛋,那一碟红烧的鱼……等等。也许最普通的用法是把形色状态不同的呈现项目,笼统地叫做东西,例如拍卖行里各色各样的东西很多。这用法是非常之重要的用法。这用法就是我们所以在本章讨论东西底理由。我们有时需要近乎总类底分类法,东西就是一种广泛的接受方式。指一呈现或一所与说它是东西,即令这一命题是真的,这一命题没有给我们以多大的消息,我们只知道所指的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有居据以为疆界而已。可是,如果我们指出一呈现说它是四方的东西,我们所得到的消息稍微多一点,如更进一步说它是红的四方的东西,消息就比较地多一点。假如我们更进一步说红的四方的桌面,消息也就更多一点。东西这一接受方式是比较广泛的接受方式。这样的接受方式是方式中的大纲。

    B.东西与所与底分割

    1.所与如何它就如何 。上面的讨论也许特别注重意念一点,其实我们既可以引用“东西”于所与,所与中当然有是东西的所与,这也就是说,所与中有东西。有一看法是不赞成这说法的。这看法认为呈现或所与是不能分割的。所谓分割颇不易说。照某一说法,所与中即令有本身是单位的所与,它依然是不能分割的;可是,照某另一说法,本身是一单位的所与是可以分割的。我现在的窗外有树有屋,我不能把树和屋从所与中提出来,和别的呈现分开来。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就所与谈所与,而不是就居据的空间谈东西底位置。就后一方面说,我们当然可以请木匠把房子拆去,可以用斧头把树斫掉。这样一来,房子和树同别的东西分割出来,但这是就居据谈东西底空间位置。从纯所与着想,这不是分割呈现或所与,因为它是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之后的情形。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觉者底动作,就是官觉者划分所与,而不是所与自己分割本身。从纯所与说,我们似乎要承认,无论本身是单位与否,所与决不会分割本身的。也许简单的说法是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

    2.所与本来有的分别 。以上所论的情形和另外一情形不能相混。说所与如何,它就如何,我们不能把它分割,是一件事;这不是说所与本身没有分别。果然它本身没有分别,它也没有所谓“如何”。说它如何如何就是表示它本身仍是有分别的。窗外不仅有树,有房子,有鸡,有洗衣木盆,有挂在绳子上的手巾。即令我们不以“树”、“房子”、“洗衣木盆”、“手巾”去接受这些所与,它们仍是有分别的。在第五章我们曾分别“区别”与“分别”,我们能够区别所与,所与本身总是有分别的。我们至多说就所与谈所与,或单就官能说,不就官觉说,所与本身无所谓“树”、“房子”、“木盆”、“手巾”,我们决不能说相当于这些意念的X、Y、Z、W没有分别,只有这些意念彼此底区别。显而易见,假如所与中的X、Y、Z、W没有分别,我们决不能以“树”、“房子”、“木盆”、“手巾”去区别它们。(1)条底意思也许没有表示清楚。我们可以利用本条的X、Y、Z、W来简单地说一两句话。我们也许不能够把Y从X、Z、W底场合分割出来,使它不成其为所与。也许所与的确不能够让我们有这样的分割。但是,这与所与本身之有分别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这里的问题实在就是普通所谓“黑漆一团糟”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其所以在这里又提到者,就是要表示即令(1)条所说有它底理由,而所与仍不是黑漆一团糟,它本来是有分别的。

    3.实际上的困难不能证实所与中没有东西 。实际上区别所与是有问题的,但是,这些问题并不重要。所谓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颇不容易决定。在一相当长的时间的官觉中,官觉者对于所与所有的统一性也许不发生问题。在有时间间隔的两官觉中,这问题就非常之麻烦。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摆在院子里的木盆是一件东西。就所与说,它们是两不同的所与,然而我认它们为一件东西,或以一件东西去接受它们。就所与说,它们之为“一”是有问题的。这是就统一性说,就居据底疆界说,也有困难。窗外的树与地各有界限,然而树底界限和地底界限连在一块。连在一块的界限总有那既树且地,或非树非地这一类的问题。除此之外,尚有推论问题。意念彼此底区别有不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所能呈现出来的。“树”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树所与”、“地所与”连在一块并没有呈现“根”。我们当然可以把土挖开显出根来,但是,这与原来的所与不相干。就原来的所与说,我们在接受所与底程序中,已经加上意念上的推论。这类的问题当然是有的,但是它们都不重要,它们都不能建立所与中根本没有东西之说。

    4.所与中有东西和有关系有性质一样 。说所与中有东西和说所与中有性质有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一所与,而这一所与就是“东西”底普遍的所谓,也不是说这东西与那东西毫无连接。所与中有东西也就是说,就东西殊相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就东西共相说,所与中有东西共相而已。有东西共相之有和有东西殊相之有不一样;这也和性质关系一样。说所与中有东西殊相存在,就是说所与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在居据中各有疆界。疆界是否容易划分,也许有困难,本身是单位的所与没有困难,本身不是单位的所与也许有(3)条所提出的困难。但是这与所与中之有东西没有多大的相干。山有山峰,我们不容易移动山峰,也不容易说,这个山峰与那个山峰底界限,究竟在哪里。可是,这个与那个底分别仍有。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就所与论所与,它的确只有如何如何而已,可是,虽然如此,不但我们可以区别所与,所与本来是有分别的,我们能够把所与分为这个东西,那个东西,所与中本来是有这个与那个底分别的。

    C.东西底分析

    1.虽有时间性,然而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性 。我们已经表示过,东西是不能离时间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东西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当然就是官觉中的东西。照定义,东西要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我们已经表示过这统一性牵扯到时间。虽然我们表示东西底时候,我们大都不必表示时间,然而有时也表示时间。我们说“这张桌子那本书”底时候,我们实在是利用生活背景中的时间,去安排这张桌子那本书所需要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在语言上没有表示。可是,有时候我们要说这样的话:例如“在北平底时候,我那客厅里的红椅子”,这就是利用一东西所占的时间以表示该东西是如何的东西。东西虽牵扯到时间,然而大多数的时候,我们不特别地表示时间。对于东西,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在这一点上,东西和下一节所讨论的事体大不一样。可是,与其说我们所注重的是空间,也许不如说东西之所以为东西使我们特别地注重空间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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