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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摄阿毗达摩义论最新章节!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称,即是心的附属物。阿毗达摩摄义论第二品说:“这种心所和它们所相应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缘,而且是同时生灭的”。成唯识论卷五云:“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品类足论卷一云:“若有法……与心相应,总名心所法”。

    佛经把身心所存在的现象分为色、受、想、行、识五蕴。在阿毗达摩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种来包括它们。色法属于色蕴,心法属于识蕴,心所法则包括受、想、行三蕴。根据上座部,行蕴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个心所法。这里面有二十五个是善心所,十四个不善心所,十三个是通一切善恶心的心所。它们的善恶或不善不恶是根据它们所相应的心来说的,即与善心相应的为善心所,与不善心相应的为不善心所,与无记心相应的无记心所。

    说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位,它们是和各种其它的心理要素复合而活动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为分“识”,而分析心的活动的各种要素称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简单的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和意识,只是一种纯粹的感觉,于对象上并无任何复杂的反应。如果我们详细地审察,则它们最少还包括有七种心所法在内:一、触(近人译为感觉,即器官和对象的感触);二、受(由对象所激起的感情);三、想(构成意象作用,即于对象而造成概念);四、思(意旨,即欲取或避于对象);五、心一境性(近人译为精神集中);六、命(心理的寿命或内存的生力。《俱舍颂疏》卷五说:“命体即寿,谓有别法指煖与识,说明为寿”);七、作意(注意于所缘的对象)。各派论师不但重视心法,而且都同样地很重视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属于行蕴。本来把“行”释为“思”,如《杂阿含》里说,“思身为行蕴”(见俱舍论卷一引)。这是把“行”与“业“同用的,正如《杂阿含》第十三卷中说,“一切造业有漏诸行之法行蕴摄”。然而历史的发展,佛教学者们在心理学上做了继续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里一些新分子,而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来的五蕴分类中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来安插。因为五蕴是佛陀最早在经典中提出的基本分类,他们不能任意来加上一蕴或几蕴,行蕴是个比较适当的含义较宽泛的领域,可以安插容受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归纳在行蕴之内。载微兹夫人( Mrs Rhys Davids)说:“行蕴的建设方面限于思。巴利文佛书虽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诸自觉的精神状态的相共品,而非特别能自特别属于建设方面的心的作用。”(见她的Dhamma Sangani英译本)那么,为什么把“思”以外的心所法都收入行蕴呢?关于这一点,说一切有部的世亲曾经强调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论》卷一说:“薄伽梵于契经中说六思身为行蕴者,由最胜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强,故为最胜。”对其余的心所法为什么收入行蕴,他说:“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非蕴摄故,应非苦集,则不可为应知和应断。如世尊说,若于一法未达未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是故定应许除四蕴,余有为行,皆行蕴摄。另外一个问题:心所法既是行蕴所摄,为什么受、想二法又别立另二蕴呢?据世亲的理论是:“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别为蕴。”即受与想之所以别立为二蕴,因共为诤(烦恼)的根本及生死轮回的本因,并且显示作用时受先想后的次序。其实这些心所法,有的是经中原来有的很含混的名称,有的是后人内省得来的新分子,论师们作了更详细的分析,并且把它们收入在行蕴之内,希望能被后人认为是最后的真理。

    一 各派心所的异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说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与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数目虽然近似,但其中的项目并不完全相同。现在先让我们来看看这几派的分类和名称。

    1.说有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一)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二)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无瞋、不害、勤。

    (三)不善心所十八:

    (A)大烦恼地法六──疾(无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举。

    (B)大不善地法二──无惭、无愧。

    (C)小烦恼地法十──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

    (四)不定地法八:寻、伺、恶作(追悔)、睡眠、贪瞋、慢、疑。

    2.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一)遍行心所五:作意、触、受、想、思。

    (二)别境心所五:欲、胜解、念、定(三摩地)、慧。

    (三)善心所十一:信、精进(勤)、惭、愧、无贪、无瞋、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四)不善心所二十六:

    (A)根本烦恼六──贪、瞋、痴、慢、疑、恶见。

    (B)随烦恼二十──忿、根、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

    (五)不定心所四:追悔(恶作)、睡眠、寻、伺。

    3.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一)通一切心心所十三:

    (A)遍行心所七──触、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

    (B)别境心所六──寻、伺、胜解、精进、喜、欲。

    (二)善心所二十五:

    (A)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惭、愧、无贪、无瞋、中舍性、身轻安、心轻安、身轻快性、心轻快性、身柔软性、心柔软性、身适业性、心适业性、身练达性、心练达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

    (B)离法三──离身恶作、离语恶作、离邪命。

    (C)无量二──悲、喜。

    (D)慧──无疾。

    (三)不善心所十四:疾、无惭、无愧、掉举、贪、见、慢、瞋、嫉、悭、恶作、惛沉、睡眠、疑。

    从这几宗不同的表里来看,关于他们的主要分类有:(一)一般的心所有性──说一切有部不把这类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们分为两种:一种是各种善和恶的心识活动里面都心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种是某种情况下才有而仅限于某几种心识的特别心所,称为“别境心所”。(二)善心所──瑜伽宗和说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类,而上座部却又把它们分成四种:即“遍行善心所、离法、无量”与“慧”的四种。(三)不善心所──对于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细分,但瑜伽宗又把它们分为“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二种,说一切有部则分为“大烦恼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烦恼地法”的三种。(四)不定心所──瑜伽宗说一切有部另立这第四类的心所,但上座部却把这类的心所归入前三类中,并不作另一类。

    一般的心所有性──说一切有部与瑜伽宗。排列方式虽然不同,但他们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却有不同之处。他有十三法,除了“触、受、想、思、三摩地、作意、胜解、欲”的八法与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传的“慧”等于南传的“无痴”,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里面的。北传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里面。“寻”与“伺,在上座部是别境心所,北传却立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进”(勤),北传是放在善心所里面。上座部的“命根”,北传是放在心不相应里面,不属心所之类的。上座部的“喜P?i”,是喜悦或喜爱的喜,五禅支中的“喜”就是用的这个字。这个“喜”和慈悲喜舍四无量心中的“喜Mudit”,在巴利文中,这两个字是不同的,但依旧译都译为“喜”。所以上座部在别境心所中有了一个“喜P?i”,在善心所有中又有一个“喜Mudit”。北传的佛教学者,认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说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则在十法之上加一个“无疾”成为十一法,它们的不同也只有这一点而已。可是上座部与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却有二十五法中多,而且分类也比较错综复杂。我们把南传和北传所立的表来对看,除了知道“念”与“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传用“悲”来代替了北传的“不害”。北传表里的法为南传所无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传表里的法为北传所无的,则有“喜”、“三离法”和“遍行善心所”中从“身轻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个不善心所,不再分类。瑜伽宗有二十六个不善心所,又分为“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二类。说一切有部是十八个,分为“大烦恼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烦恼地法”三类。对于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当的差异。先说瑜伽宗与说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为瑜伽宗所采用。瑜伽宗的“恶见、失念、散乱、不正知”四法,则为有部所无。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属于根本烦恼这方面。虽然他们所列的大烦恼都是六个,内容却大不相同。说一切有部认为大烦恼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举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随烦恼里面。所以只有个“痴”是同的。为了要补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从说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贪、瞋、慢、疑四法作为根本烦恼。其实瑜伽宗这样的分法,倒与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个根本烦恼是“不正见”,俱舍论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过只把前二宗别立为不定心所的“恶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里面来,成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类心所为上座部所没有,是北传佛教所独具。不过上座部把说一切有部所说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寻”与“伺”二法列入了别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则全部列入不善心所里面了。

    二 略释上座部的心所

    现在根据南传的教典,略释上座部的五十二个心所法,先说“通一切心”的七个“遍行心所”和六个“别境心所”。

    (1)触──即感触。由于根境识三法的集合而称为(即根境识三法集合所发生的一种感觉)。有击触的作用,因由触于所缘而起,如眼之于色、耳之于声,虽非如肉体的直接冲击到一边,然而由击触力能够使心与所缘的境结合。它是由于适当注意的识,依于眼及现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现于诸识之门的境为近因。

    (2)受──即觉受(由对象所激起的感情)。有乐受、苦受、喜受、忧受、舍受的五种。以身享受可意可触之境的时候为“乐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触之境而觉得苦恼的时候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缘而觉得愉快的时候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缘而觉得苦恼的时候为“忧受”。不苦不乐而处于寂静状态的为“舍受”。

    (3)想──为念(于对象而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给以再起想念之缘而说“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着于心为现状,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着于心,以为这便是象的全貌,以现前之境为近因,如小鹿看见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动。它能够统率指导与自己相应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发动组合的作用。这个思心所,显然是在于思惟紧急的业务等而令相应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对于所缘持心平等或正持、等待于心而不散乱故为定。在《清净道论》中称“三摩地”或“心止”,在《摄阿毗达摩义论》中则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静止状态。

    (6)命──即生命(心理的寿命或内存的生力),依此而相应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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