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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法则而后可。但吾人悟性之决定自然界也,不能及于物之本体,但限于现于吾人之思惟中者耳,即先天的知识但限于吾人之观念即现象而已。

    (五)欲持此论,批评哲学不可不对悟性之综合形式,而定其完全之系统。而形式名学之分析的法则,即自矛盾之原理出者,不适于此目的,明矣。盖形式名学之法则,不过从概念中固有之内容,而定诸概念之关系,至若定原因与结果、本体与属性之关系,不能由此种之分析法。汗德于是于形式的名学外,更发明“先天的名学”,即悟性之综合的形式,与其分析的形式相并立。而一切知觉之所以得为概念的知识之对象者,实由于此。夫感觉(之)像之并立于空间中及变迁于时间中者,惟由范畴上思之,乃得为知识之对象。而自范畴所示之关系,分析感觉时不能得之。故于形式的名学之分析中,以思惟为存于其对象;而于先天的名学之综合中,则视悟性为有创造之作用,即由知觉而造思惟之对象者也。

    形式的名学与先天的名学之区别如此。于是汗德与希腊之知识论间,起一大反对。即希腊人以为对象离思惟而独立,而吾人之智力则存于对象;汗德则谓思惟之对象即思惟自己之生产物。此理性之自动性,乃彼之先天观念论之中心也。

    如此,汗德之综合名学,与雅里大德勒(Aristotle)(今译亚里士多德) 之分析名学相对立,然二者中亦有公共之处,即判断论是也。于判断中主语与宾语之关系,有客观的确实性,即一切客观的思惟,乃判断也。故若视范畴为综合之形式,而对象由此而生,则范畴之数当与判断之种数相等,而各范畴乃结合其同种之判断中之主语及宾语者也。

    汗德于是由判断之表,而演绎范畴之表。彼先分判断为四纲:分量、性质、关系及法式是也。而四纲中又各有三目:即分量中有全称、特称、单称三目;性质中断定、否定、不定;关系中定言、假言、选言;法式中或然、正然、必然是也。由此而有十二范畴,曰:单一性、复杂性、全体性、实在性、绝无性、制限性、永存性、因果性、交互性、可能性、现在性、必然性。此表之出于人为,而不尽合于事实,及判断与范畴不必有如此之关系,又范畴之价值亦自有高下,皆明晰之事实。然汗德坚持此说,以立后日彼之一切研究之基础。

    (六)纯理批评中最艰涩之部分,即“悟性之纯粹概念之先天的演绎”篇中,证明范畴如何而造经验之对象之说是也。而此书中不明晰之点,得于哲学序说中解之。汗德于序说中立知觉之判断与经验之判断之别,谓前者但示感觉之空时的关系,于个人之意识中;后者视此种关系有客观上之确实性。即后者要范畴之作用,而前者不然。今以例明之,今有二种之感觉相续而起,必视前起者为后起者之原因时,始得有客观上之确实性(此因果性之一,范畴之作用也) 。一切外物必由悟性之法则结合之,而始得为对象。如此,而主观之表象作用,始得客观上之联络。盖于表象作用中,不过就个个之感觉,而排列分合之;而客观之思索(由悟性之法则结合者) ,则无往而不确实,由概念统辖之,而成一整齐之全体者也。

    然一切外感之现象,皆现于内感之形式中,即空间上之现象,无不现于时间。汗德于是欲说明范畴与时间之特别形式之关系,而得所谓图形论。此乃应用悟性之形式于感觉之像者,而各特别之范畴,各有与时间之特别形式相当之图形。但于经验的知识中,吾人由此图形论,而以相当之范畴,说明所经验之时间的关系(如以因果性说明规则之继续现象) 。于先天哲学反之,谓范畴乃与相当之时间的关系以合理之基础者,而由此事实,以证此方法之不误。

    要之,于个人之意识中,有表象与经验之别。前者除对个物以外,无确实性,后者无往而不确实者也。而后者之所以确实,由有范畴之作用行乎其间。然于个人之意识中,却不自知有此种之作用,而但得其作用之结果,即客观的世界也。即客观之生产地不存于个人之意识,而存于其意识之根柢,故不可不预想一高等公共之意识。而此意识之入于经验的意识也,不以其作用,而以其结果。汗德于哲学序说中,谓之“一般意识”;于纯理批评中,谓之“先天的统觉”,或谓之“我”。

    故经验者乃现象之系统,而以悟性之法则决定感觉之空间时间上之综合者也。故现象之自然,乃先天的知识之对象,而范畴之所以得应用于一切经验者,因一切经验皆自彼决定故也。

    (七)范畴之普遍性及必然性,于“纯粹悟性之法则”篇说明之。此种法则,即范畴由图形之媒介,而自发展者也。汗德于此中,殊重视其第三类。即第一,自分量之范畴,而生知觉之公理,曰:一切现象皆有外延。二,由性质之范畴而生知觉之预想,曰:一切感觉之对象,皆有内包。曰:由法式之范畴而生经验的思惟之假定,而可能、现实、必然之定义实基于此。第三,由关系之范畴,而生经验之类推,其中又分三目:一曰,自然之本体不变也,其分量不能增减。二曰,一切变化从因果之法则而现。三曰,一切本体互相影响也。

    此等法则,乃一切自然科学之前提,不俟经验之证明,而有普遍性及必然性者也,谓之自然之形而上学。其应用之于自然界也,不可不发见数学上之公式。何则?自然者,乃吾人感觉之全体,由空间时间之形式知觉之,又由范畴整理之者也。又自然中一切变化,皆可归之于运动,故运动之概念实为此论之介绍。盖一切运动,皆可以数学说明之,而吾人对自然之知识,亦仅限于数学所能说明者,故汗德谓当时之化学及心理学,不得入自然科学中,但不过记述之学而已。彼于《自然科学之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由范畴及数学,而推演运动之法则。而其自然哲学中之最重要之说,物质之力学说也。昔《天体自然史》中所谓空中运动之本体,乃引力及斥力之和者,汗德今日,遂于纯理批评悟性之法则中演绎之。

    (八)但由汗德之说,则上所述自然之形而上学,不过现象之形而上学耳,除现象以外不能进一步。何则?一切范畴不过外物与吾心关系之形式,而其自身空虚无物也。唯由知觉之介绍,而范畴始得其内容,又因吾人之知觉必现于空间时间内故也,故人类知识之唯一之对象,经验耳,现象耳。故自柏拉图以来,区别知识之对象为现象及本体二者,甚无谓也。

    然则本体之概念,果全无意义乎?若谓吾人知识之对象限于现象,则其知识不亦太无意义乎?对此问题,汗德之思想于是乎一转。由上文之说,则所谓对象者,其一部分为感觉,而其他部分为感性及悟性之综合之形式。故除吾人个人之意识外,其真正存在者不过一般之意识,即先天的统觉而已。然汗德又不拒绝外物之实在性,然则此物果如何?

    本体之概念,在《纯理批评》中,非有积极之意义。此虽不得为知识之对象,但思之时毫不觉矛盾,即此假说其实在性不能定其有,又不能遽言其无,不过一问题耳。人类之知识限于经验之对象。何则?应用范畴时所需之知觉,不过空间时间中之受纳的知觉故也。今设为他种之对象故,而有他种之知觉,其排列感觉之法,与吾人异,然苟其必待所与之感觉而后起者,则此知觉之对象仍不过现象。欲知觉之对象非现象而为物之本体,必知觉不但制造其形式,兼制造其内容而后可。此可谓之智力的知觉,即感性及悟性之融合也。但人类之知识中,感性与悟性二者常相分离,惟神或有此能力。故此种能力,不能言其有,亦不敢断其必无。即本体之概念,但有消极之意义,即得思为非感官的知觉之对象,即经验之界限概念耳。

    然此概念又不能视为或然的概念。何则?苟拒绝本体之实在性,则必谓一切物皆归于现象,而除物之现于吾人之意识者外,并无一物,然此亦无证据之言也。先天观念论不然,以为本体之为物,但可思而不可知,故吾人之所能知者唯现象耳。

    (九)至是而入于《纯理批评》之第三部,即“先天辩证论”。汗德于此篇中,证明不能经验之形而上学,即超感觉之形而上学,不可能也。特举拉衣白尼志及伏尔夫之合理的心理学、宇宙论及神学,为其一例,而批评之。谓此等事,虽不可经验及不可知识之,然不能不思之,谓之“先天的幻影”,而古今之思想家以其不能不思之之故,遂视为知识之对象。

    欲主张此论,则感性与悟性之反对,不可不知也。唯由感性之助,而悟性始得造客观之知识。盖吾人之思惟中,由范畴之作用,而使感性之材料互相关系,即如(一)现象必由他现象限制之,而悟性欲完全思一现象时,必不可不知其限制者之全体,而此特别之现象实由此而决定,而始得与吾人全体之经验相联络。然现象之世界,于其空间及时间之关系无限也,故欲知其限制者之全体,实非易易。盖范畴者,乃一切现象相关系之原理。而欲知各现象之限制之性质,不可不由他现象,而此他现象复由他现象限制之,如此互相限制,以至于无穷。故悟性欲知其限制者之全体,而感性示其不可能,于是吾人之知识中,生必要且不可解之问题,汗德谓之曰“理念”,而其应之之能力,谓之狭义之理性。

    理性若解此问题,则其所求之限制者之全体,不可不视为无限制之物,即其自身为一切现象之限制者,而不复限制于他者也。所谓“理念”,即此无限制之物之代表,虽不能为知识之对象,然吾人不能不思之,于是形而上学遂陷于先天的幻影中。而此等理念有三:灵魂、世界及上帝是也。

    (十)其合理的心理学之批评,见于“纯粹理性之逆理论”章。谓普通之灵魂论,其误谬存于视名学的主语与实在的本质为一,此之谓四语之逆理论。而本质之概念,与空间相关系,即限于外感之域。今“灵魂”之理念,乃内感之诸现象之统一,既不可拒绝,然又不可证明之,但可视为精神之研究上之探求的原理耳。

    于“理性之理想”章中,以同一之论法,论“神”之理念。汗德驳有神论之诸证明:谓于本体论之证明中,由概念而推论神之存在者,谬也;于宇宙论之证明中,求一切偶然物之第一原因于绝对的必然的本体,乃要求原理之误谬也;于物理的神学之证明中,由世界之美善,而想像全善全能之造物主,不过古代之遗想耳。然彼亦谓主无神论者,乃立于经验的知识之外,其不能证明,与有神论无异。吾人宁信有神,庶几各现象之经验的研究,益不得不努力也。

    此先天辩证论之特色,尤显于“纯粹理性之二律反对”章。此论“世界”之理念者也,谓欲使宇宙全体为吾人知识之对象,则反对之二原理皆得持其说。兹先举其正理凡四:一曰,世界之于空间时间中有始终;二曰,其本体之可分性有限界;三曰,事变之原乃自由而非因果的也;四曰,事变之原始,存于绝对的必然的本质,即神也。而此四正理各有相应之反理。故欲持其一理不得不破其他,其结果甚为纷杂也。以上四条之二律反对中,前二者谓之数学的,示欲以宇宙为知识之对象,则不容中项之原理,必失其确实性。后二者谓之力学的,示自由及神之概念不能于现象界中论断之者也。

    * * *

    [1] 本篇刊于1904年5月《教育世界》74号。

    汗德(康德) 之伦理学及宗教论 [1]

    汗德(今译康德) 之《纯粹理性批评》(今译《纯粹理性批判) 使吾人陷于绝对之怀疑论。何则?彼于此书中廓清古今之形而上学,而以科学的方法证之也。然遽谓汗德为怀疑论者则大不然。怀疑论不过汗德哲学之枝叶,而非其根本。以此罪汗德,全不知其哲学之精神与其批评之本旨也。汗德之本旨决非有害于道德上之信仰及其超绝的对象(神) 也。彼贬理性之价值而置诸第二位,名之曰“整理的原理”,以与“建设的原理”相区别。其根本思想之贯注于全书者,曰:吾人及万物之根本,非理性而意志也。故理性之作用常陷于不可知之矛盾,而使人回惑。至意志则常与信仰同盟,而道德宗教之源皆出于此,且从而保护之。且汗德亦说“物之自身”矣,其驳灵魂及上帝也,非谓其不存在,谓不能以理论证其存在也。彼非难独断唯心论矣,然此等非难亦得加之于唯物论。彼虽攻击有神论,然亦同时攻击无神论。彼尽褫纯粹理性之形而上学的能力,而以之归于实践理性即意志。譬之一物,以右手与人,而旋以左手取之。此其思辨之特色,断不可与他人之怀疑论同类而观之也。

    汗德谓意志,与悟性,同,有自己之特质,有固有之形式,有特别之法度,此法度,康德谓之“实践理性”。而纯理批评之态度至此方面而一转:理论上之怀疑变而为实践上之确实。彼谓道德上之法律与物理上之法律,其根本相异。物理上之法律,必然的也;道德上之法律非自外迫我,而我自不能不从之,易言以明之,即自由的也。虽自由之概念,悟性不能证明之,而在意志之方面,则深信其自由而不疑。何则?此乃实践理性之规矩,而道德的意识中之一事实故也。

    至是有一大疑问起焉。夫纯粹理性之视一切宇宙现象也,皆视为必然之结果,即视现象之世界但为因果律之所辖。然则实践理性上之自由论,如何而能与纯粹理性上之定业论相调和乎?而汗德之信自由意志也,与其爱真理无异,决不欲物理上之必然性与道德上之自由性,二者互为冲突。彼谓二者之冲突乃表面上之事,至调和二者而使知识及意志之权利两无所损害,则固非不可能之事也。

    如纯理批评中,全斥自由之观念,则此问题终不能解释也。然就实际言之,则唯于现象之世界中不得云自由耳。至睿智之世界即本体之世界中,吾人虽不能证其自由,然其不自由亦不得而证之。纯粹理性谓自由之为物,虽不能发见于现象之世界,而或能发见于本体之世界。实践理性则进而断定之。故知识与意志之间实无所谓矛盾也。吾人之行为,自其现于空间时间中言之,则为一必然之结果,而毫末不能自由;然由其所从出之根柢观之,则离时间空间之形式而独立,其为自由固无可疑者也。然吾人若视时间空间有客观的实在性,则此问题终不能解释。由此见地,斯披诺若(今译斯宾诺莎) 之斥自由论而唱定业论固其所也。然吾人苟从汗德之批评哲学,而谓时间空间二者乃吾人观物之形式,而无与于物之自身,则定业论亦不过理性所赋[于](予)物一种之解释,而非说明物之真性质者也。

    如人之灵魂即其睿智的品性而不存于空间及时间中乎?如灵魂而非现象乎?则因果之范畴自不能于此应用之。何则?范畴之为物但应用于现象而不能应用之于本体故也。如是,灵魂既非一原因(凡原因必更有他原因以为其原因) ,必为一自由之原因,无疑也。单一之范畴亦然。何则?以不存于空间时间故,则已非个物,而不得与他个物相区别,故普遍的也,永远的也,无限的也。斐希台(今译费希特,1762——1814,德国哲学家) 绝对的“自我”之说实自汗德之前提出。然汗德自己却不视此为其说之正当之结论。彼于实践理性中往往预想个人之灵魂不死,而视为道德之条件,又说与我相离之上帝之存在,而视为道德之秩序及善人之胜利之保证。然汗德之神学不过其伦理之附录,不甚重视之,即非复如中世之视为诸学之女王,而但为伦理学之仆隶而已。此人格的上帝实理性批评中之所假定者。吾人得因之以回想约各皮(今译雅科比,1743——1819,德国哲学家) 之说,曰:“如宇宙而无上帝,吾人亦当进而发明之。”其意相似。要之,汗德意中真正之上帝乃实现理想之自由力,即善意是也。

    此种见解,于其说实践理性,即说意志为吾人精神之根本时,既明示之。彼谓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二者虽有时自相矛盾,然无损于道德、宗教之价值。前者虽视“灵魂、自由、上帝”等为一种之观念,而无客观的实在性;后者则深信此三者之为真实。如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而立相等之地位乎?或实践理性而附属于纯粹理性乎?则此二元论之结果必不能无危险。然汗德则以纯粹理性附属于实践理性,故意志之自由、灵魂之不死、上帝之存在,吾人始得而确信之也。

    自他方面言之,则纯粹理性及实践理性之二元,于吾人颇有便利之处。如上帝、自由及灵魂不死等为自明之真理,而得由理论上证明之,则吾人之为善不过缴将来之福耳。如此,则吾人之意志不由于“自律”,而其行为即不得谓之道德。盖除良心之命令外,一切动机皆使意志不由自律而由“他律”,而夺去其行为之道德上之价值。故真正之宗教必与道德合一。存于理性中之宗教,但由道德构成之。基督教之真髓乃永久之道德。宗教之目的乃人类正行之胜利也。如宗教而于此外有他目的,则已失宗教之本义矣。

    汗德对宗教之见解,得于其《在理性范围内之宗教》一书窥之。此书之根本思想,即欲约宗教于道德中是也。夫道德与宗教之关系有二说:或视道德建设于宗教上,或视宗教建设于道德上是也。如吾人视道德为建于宗教上乎?则希望与恐怖二者当为道德的行为之原则。然行为之自希望及恐怖出者,即不得谓之道德。故自以第二说为正也。夫说道德者自不得不导入于宗教。何则?最高之善乃道德上必然之理想,而此理想,唯由上帝之观念,决不能为道德之动机故也。故从汗德之意,真正之宗教在视吾人一切义务为上帝之命令。唯天启之宗教必先知上帝之命令,而后定何者为吾人之义务。而在自然宗教,则吾人之义务外,别无上帝之命令。故教会者乃道德的团体,而其目的在实行道德的命令,即以团体之力以禁恶而进于善者也。教会之不能为经验上之对象,谓之无形的教会,即正直之人在上帝之统治下之一团体也。至有形的教会则不过人间之天国,而人力所能达之者。而此有形教会所必要之特质如下:(一)就分量上言之,不可不为普遍的。虽教会之宗旨不能归于一致,然苟立于前所述之原理上者,必可结合而为一教会。(二)就性质上言之,不可不为纯粹的。即道德之外,不知有他动机,而不杂以迷信及狂热之原质。(三)就关系言之,则教会中各员间之关系,必置诸自由之原理之下。即教会者,自由的国家,非贵族及民主政体,而一有意的普遍的精神的结合也。(四)就方式言之,则教会之制度必为不可变者。即其偶然之排列法,虽有变之之权利,然其法律则终古不变。夫普遍的教会所以成立者,无他,理性所示之道德的信仰也。各人之信仰不外此信仰之分派。但就人类之缺点观之,不能常使教会立于此信仰之上。何则?以行善为上帝之命令,此理性往往为人所不易解,而常从传说之见解,以服事上帝为一特别之(义)务故也。

    如是,故一教会之成立也,必求其信仰于历史之事实。故各教会中各有二种之原质:一、道德的原质,即所谓理性之信仰;二、历史的原质,所谓教会之信仰是也。教会之有价值与否,全视此二原质之关系。历史的原质但为道德的原质之囊橐。如视此原质为教会独立之目的,则教会于以腐败。如道德的原质盛行,则其境界渐近于天国。吾人之所以区别宗教与僧正者,实以此也。教条之价值亦视其道德的内容如何。故“三位一体”之说,如自文字观之,其所贡献于道德者几何?如教会所以指导吾人之行为者不异,则神人之为一,为十百,有何区别乎?圣典之为物,亦必由道德上解释之。关天启之纪传亦必解之以理性之宗教。故理性者圣典唯一之解释者也。吾人所当为者,只在褫圣典之神话的衣冠,而保存其合理的意义。历史的原质于圣典中全不足重轻之物也。理性愈发达,则教育愈重道德的方面,而愈远于历史的方面。故自教会之仪式而入纯粹之信仰,乃向天国之径路。而天国之实现,乃世界之目的而历史之止境也。

    汗德之宗教论如此,故大受当时教会之攻击。普王威廉二世所以禁之,使不复论宗教上之事者,岂无故欤!

    * * *

    [1] 本篇刊于1906年5月《教育世界》123号。标题下自注:“《汗德之知识论》见前年本志,故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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