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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的,从前家道殷实,隔了些时变而家道中落,是很平常的事;由此又可证实府兵是世兵制,故有由中下户堕落到下中户的现象。王夫之说:“唐之府兵,世著于伍,垂及百年违其材质,强使即戎。”他的观察是正确的。

    第二,府兵不是“兵农合一”或“兵民合一”。自《邺侯家传》有“郡守农隙教试阅”的话,《新唐书·兵志》更坐实其“居无事时耕于野”,遂造成兵农合一的长期误解。不错,漠北各族本来是兵牧合一的,无事则返回牧地,照料牛羊,有事则千里之间,瞬息可以集中作战,但入居中原后由牧而农,情形可就不同了。西魏下番之后“教旗习战”,哪能分身兼顾农务呢?北周以“侍官”为称,略似清代的侍卫,唐代的授勋很滥,更可多得一分勋田,他们回到乡间去恐怕总以绅士自居,故能够雇人代替,虽然分有田,未必都个人自耕。唐制又名言拣自六品以下子孙,更属于士族阶级了。太宗时简点使封德彝等想把中男十八岁以上的简点入军,魏征说,若中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陈寅恪以为从租赋一句话来推测,“则当日人民未充卫士时亦须担负租赋杂徭之义务,是一人之身兼充兵务农之二业也,岂非唐代府兵制兵农合一之明证乎?”按唐代无论士农工商都可受田,既享受田的权利,自然应尽纳租赋的义务,点府兵之家不见得定是农家,尤其纳租赋之家更不尽是农家,拿未充府兵时须纳租赋的条件来断定兵农合一,恐说不过去吧。

    北齐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陈傳良指此为府兵法之始基。按“兵”字那时可作“民丁”解,“力役”又与“军人”异,这条命令属于地方上田赋性质,而北齐的军人户口,归军将管辖,地方官无权过问的至十州之多,他们都是免去租赋的,则上项命令怎见得与府兵相关呢?

    或又说“兵民合一”,同样脱离事实。唐律“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若部内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按不是卫士而临时募充的叫做“征人”;又“其在军冒名者队正同里正”,所谓“在军冒名”,指卫士以上。换句话说,民(征人)有罪罚在里正,府兵(卫士)有罪罚在队正,显是军、民分治之确证,哪能认为兵民合一?还有卫士的名簿,只由本折冲府掌握,不归州县地方管理,更显而易见,兵民是分治的了。

    唯其是这样,唐代各道军府数目之多少悬殊,同一道内的军府分布之疏密互异,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

    第三,府兵兼负宿卫和出征两项任务。谷霁光说:“当日(隋、唐)军备中————至少府兵一项————最重宿卫一点。”试看隋、唐府兵分隶于十二卫将军,再上溯西魏的初制,“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可见府兵之职务,自始至终,没有大改变。

    第四,府兵最突出的缺点是自备物资。像朱礼所说:“皆自食其力,不赋于民。……田制既坏,府兵亦废,而唐常有养兵之困。”系只看见小利的一面而没见到大害那一面。北族战争时准其军队掠夺,俘虏又得配给,自备不是难事。我国很早就有队伍严肃、秋毫无犯的认识,如果要军人们出资备战,岂不是一个大大的矛盾吗?

    由于以上分析,便明白府兵制是游牧社会的落后组织,我们早进入封建社会,拓跋族及其继承者却把那种制度再施行于中国,拉向后走,维持了二三百年已嫌太久,如何再能继续下去呢?王夫之以为“府兵者犹之乎无兵也”,确一语破的。朱礼曾说:“凡天下之物,极于成者必坏,而萌于始者必极于成而后已,猶言人之生也,稚而壮,壮而衰,衰而老,老而亡,此其常也。府兵当壮而镇兵尚稚,府兵已亡而镇兵方壮,其成其坏,自不相侔,而相为消长者亦其势之必至也。”尚能抉出府兵已达到衰亡的理由。

    (二)府兵制的利弊

    关于府兵制的利弊,论者大不乏之人,但因对府兵的性质认识不甚清楚,立言往往无当于事实,故属于此一类的论议,这里不拟多辨,只条列其出发点尚不大错者数端:

    “论制度的好坏,或制度的利弊,须视当日政情而定。”这是我们论古史所应有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历史向前拉的。府兵之利,据一般说:

    一、居重驭轻。可是有人既强调这一条,同时又引唐中宗后韦氏临朝称制,召折冲兵万人分屯京城,由韦氏子侄统领,“总兵的仍又利用易于集中的军队,以行其是”。那末,主要还是能不能够连用的人事问题,不在乎居内或居外。

    二、将帅无握兵之权,可免私兵之祸。然而募兵、边兵等也可以易帅,这不一定是府兵特有之利。

    历史学家岑仲勉

    三、简点丁壮,须验材力。这是一方面的看法。但又有人以为“少壮不齐,难成劲旅”,其实这种利弊,完全靠人事调节,非府兵制本身的特点。

    关于它的弊害,又有如下的论据:

    一、远近分番之太过纷扰。章氏说:“唐以远近分番,皆以一月,恐太纷扰。……又唐在二千里外者亦不免,此法所以坏也。”朱礼的见解略同。这不能不算是制度本身的缺点。

    二、府多的地带,虽互助仍难供办。这是府兵制最突出的弊害。

    三、引着君主走上黩武的途径。有人举隋炀帝增置军府扫地为兵为例。按炀帝唯大事招募,故至于扫地为兵,君主之酷好战争,无论在任何兵制下都有之,不能专归咎于府兵的。

    (三)总结

    府兵制是适应于游牧社会的兵制。生长在漠北的落后部族,习于骑术,来去较易,他们本无禁兵、边兵之别,无事时可以屯聚在一起,有事时可以散而之四方。他们的策略是因敌为粮。用不着辎重、饷需的后继,不前进,不力战,就会饿死,战胜就可分享到战利品。燕凤说:“军无辎重樵爨之苦,轻行速捷,因敌取资:此南方之所以疲弊,而北方之所以常胜也。”可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封建社会里,情况不一样,其有利因素势难继续保持,制度亦必然不能持久施行。此外,它不适合于封建社会的还有如下几点:

    一、府兵揀取的原则是先富后贫,富人多娇生惯养,不知作战为何事,即使他们愿意入军,也必演成不能授甲的现象。要靠他们御敌卫国,是多么危险的事!

    二、如果取的是贫羸的,没有乡邻互助,妻子无以资生,自不能安心上番,最后只有逃亡。兵疲饷绌而期望战胜,与取自富豪子弟者同一样危险。

    三、经济越发展则分工越细密,随着潮流影响,相信有府兵名籍的已多转入工、商两途,定期番上,必非所愿。魏征《十渐疏》说“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贞观十三年已有此弊,则借作僮仆非始自武后,初唐早肇崩溃之基。

    四、国家机构未确立,自然无法担负巨额支出————尤其是军费之支出,资斧自备实即氏族社会末期一种变相的赋税。封建社会则不然,国家已建设征收的机构,人民也大致按比例而缴纳赋税,府兵之优免租庸调,无非等于当兵的雇值(因为不当兵的也同样受田)。随着时势而变通,国家固宁愿略增一点支出,取得统筹兼顾之较妥善的途径,使军备达于巩固地位,一方面可减少贫弱逃亡,免至财政紊乱;另一方面又可使富豪安帖,不至发生抵抗。就统治阶级来说,改世兵为雇兵是有利的。

    总之,府兵之废除,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必然产生的结果,主要是经济对兵制的影响。虽然兵制改变后也可对经济发生其作用,但如果认为:“府兵破坏,整个的社会经济也同时发生动摇……至少是社会经济崩溃的一个象征。”则恰得其反。府兵崩溃的过程,如第七章所揭,应包括武后之开元初叶一个时期,正是唐代经济最繁荣上升的时期。我们无须多辨,只拿当年历史来一比,便知道正由于经济繁荣,才促使府兵崩溃,绝非府兵废除象征着经济崩溃了。

    论道我国历朝兵制,府兵最为一般人所共知,然而在开元时史册已不甚详,因而后世就发生许多误会。对于它的起源,或以为本自鲜卑而未提佐证,或以为同于南朝而理由不充。试求其实,无疑是游牧社会的落后兵制,它与均田相依为命,没有授田,不可能强迫军士自备资斧和武器。时至隋唐,国内经济日益发展,兼并之风,不可复抑,均田制崩溃,府兵制也自然而然地跟着崩溃。

    中唐的人不晓得这个道理,好像空想唐虞三代一样,只觉得府兵废除后仅三十年便发生安禄山之乱,就把前者看作是后者之因,众口一辞,几成定论。其实安禄山是在李唐军政不修的情况下发动变乱的,府兵即使尚存,也无能为力。

    府兵制是略为变通的世兵制,不是兵民合一,也不是兵农合一。它兼负禁卫和征行两种职务,有点跟东西周和后来契丹、蒙古的军制相像。拓跋氏把它和均田制一起带入中原,仗着统治的势力,才推行了许久,实际上它与我国的封建社会是并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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