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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宗教社会学最新章节!

    对于我们来说,宗教的起源和本质被重重迷雾环绕;谁如果只考察其中的某个问题,以为这样就能一语中的,那他将无法拨开迷雾,澄清宗教的起源和本质。迄今为止,还没有谁能准确扼要地告诉我们,“宗教”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告诉我们基督徒、南太平洋岛上的居民(Sudseeinsulaner)、佛教徒以及印第安人(Vitzliputzli) [2] 等各自信奉的宗教所共有的本质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宗教既没有与纯粹形而上学思辨彻底划清界限,也没有同鬼怪迷信完全对立起来,甚至连最纯粹、最明确的宗教现象也从未拒绝过检查它们身上所杂糅着的形而上学和鬼怪迷信因素。宗教本质的这种不确定性是与宗教沉思的心理动机的多元性相一致的。我们如果把怕或爱、祖先崇拜或自我神化、道德冲动或依附情感当作宗教的内在根源,那么,所有这些理论中的任何一种要想确立宗教的根本起源,就将必错无疑;不过,如果它们只想确定宗教的某种起源,那倒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只有把一切在该范围内有效的冲动、观念和关系(Verhältnis) [3] 细加清理,抛弃那种不顾特定条件,把个别动机的意义夸张成宗教本质的普遍规律的做法,才能逐步地解决宗教的起源和本质问题。社会生活现象位于一切宗教的彼岸,我们要想由此来领会宗教,上述前提就必不可少;不但如此,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强调指出,将用一种极其世俗化、极其经验性的方式解释超验观念,而且,在解释过程中根本既不会触及已有观念的主观情感价值,也不会去追问其客观真理价值。我们仅仅通过发生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无法揭示这两个价值领域的宏旨。

    如果我们真的这样力图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去揭示宗教本质的开端,亦即寻找实际上根本还不是宗教的苗头,就只能采用一种早被普遍认可的方法。结合科学来看,这种方法长期以来一直被认定,它只是一切哪怕处于低级混沌阶段也会有助于我们认识和体验日常生活实践的认识手段的某种提高、完善和升华。我们只有认真地分析诸如语言、切身感受、实践行为、社会形态等生命形式中尚非艺术的审美契机,才能从发生学的角度实现对艺术的理解。所有这些成熟的高级生命形式,起初可以说都是处于尝试阶段和萌芽状态,并且与其他的形式和内容混杂在一起。然而,我们要想把握这些生命形式的最高成熟阶段,就必须深入探究它们的未开化阶段。而从心理学角度理解这些生命形式,关键是要找出它们在其各个部分经过不同阶段的有机增长时相互之间逐渐形成的顺序中的位置。各个阶段的增长井然有序,看起来每个阶段上的新兴部分都是上个阶段萌芽的结果。所以,如果我们从与其说处于它们的彼岸,毋宁说就在它们此岸的各种关系和旨趣中寻找到某些宗教契机,也就是说,揭示出有望成为独立的成熟“宗教”的开端,那么,这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宗教的形成和发展。确切地说,我不认为宗教情感和宗教冲动仅仅表现在宗教里;恰恰相反,它们可以说是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关系当中。但是,作为一种在很多时候一同参与发挥作用的因素,在其达到成熟和独立时,只有宗教还能作为独特的生命内容和界限极端森严的领域而存在。为了找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宗教本质的断片,或者说犹未成为宗教的宗教断片赖以存在的场所,我们有必要岔开来谈谈一些看上去莫不相干的现象。

    众所周知,低级文明社会中的社会生活形式是风俗(Sitte)。同样的社会生活条件,在狭隘的原始社会中是由周围环境对个体直接进行监督来加以维持的,后来却一方面被编纂成法,在国家权力的支配下强行实施;另一方面又保障了那些文明开化的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风俗、法律、个人的自由品德等是连接社会各种因素的不同方式,但它们对内容的要求却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时代里、不同的种族里,它们都是如此。 [4] 所以,公共生活中的许多规范和结果可以由自由的竞争力量和高级因素对于低级因素的规整一同均担;各种社会利益则暂时先由家庭组织来维持,以便今后或到了别的地方让纯粹的职业团体或国家行政机构来承担。泛而言之,构成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目的、原因和利益之上。由于这些堪称社会生活实质的目的、原因和利益始终保持不变,所以,把它们付诸实现,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关系形式;反之亦然,同样的社会相互作用,也可以容纳无数丰富多彩的内容。在我看来,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诸多关系形式,它们承担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其中似乎就有那么一种,我们只能称之为宗教形式————当然,我们这里是先用其成熟形态的名称来称呼其开端和前提。这是因为,不是由现成的宗教来昭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可以说已被证明是合理存在的宗教倾向;毋宁说,人在相互接触过程中,在纯粹精神层面上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奠定了某种基调(Ton),该基调一步步地提高,直到脱颖而出,发展成独立的客观存在,而这就是宗教。

    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断定,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中都包含着一种宗教因素。孝顺的儿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忠心耿耿的爱国者与其祖国之间的关系或满腔热情的大同主义者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产业工人与其成长过程中的阶级之间的关系或骄横的封建贵族与其等级之间的关系,下层人民与欺骗他们的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合格的士兵与其队伍之间的关系等,所有这些关系虽然内容五花八门,但如果从心理学角度对它们的形式仔细加以考察,就会发现它们有着一种我们必须称之为宗教的共同基调。一切宗教性(Religiosität) [5] 都包含着无私的奉献与执着的追求、屈从与反抗、感官的直接性与精神的抽象性等的某种独特混合;这样便形成了一定的情感张力,一种特别真诚和稳固的内在关系,一种面向更高秩序的主体立场————主体同时也把秩序当作自身内的东西。在我看来,宗教契机似乎就隐含在上述这些关系以及其他种种关系中;由于有了这种特殊的宗教契机,所有这些关系便跟那些单纯建立在利己主义或心灵感应、单纯建立在外在力量或道德力量之上的关系区别开来。当然,这种宗教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可大可小,小则小到犹如微弱的泛音(Oberton)用以陪衬这些关系,大可大到左右它们的倾向。在许多关键情况下,这种宗教因素还刻画出了各种关系的发展阶段;这就是说,前后为不同的人际关系所承担的相同内容,在某个时期内拥有的是宗教关系的形式。这在那些随时随地表现出神权政治特征,并完全得到宗教认可的立法中看得再清楚不过了,它们这样做,为的是能在别处得到国家权力或风俗习惯的支持。总之,社会的必要秩序看起来一般都是源自一种根本没有分化的形式,其中,道德的认可、宗教的认可、法律的认可尚紧密统一;因此,印度人有达马(Dharma) [6] ,希腊人有特弥斯(Themis) [7] ,拉丁语境则有法斯(Fas) [8] ————而且,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支撑这些社会必要秩序的结构形式也不停地轮番变换。在个人与整个集体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同样感觉到了这种形式变换的存在:弘扬爱国主义时期,这种关系具有一种神圣性、忠诚性和献身性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宗教特征;而在其他岁月里,这种关系则受传统或国法的支配。我们这里主要是讨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这些人际关系由单纯的传统状态过渡到宗教状态,由宗教状态过渡到法律状态,或由法律状态过渡到自由品德状态时,可以说只是它们的聚集形态(Aggregatzustand)发生了变化而已;因而,许多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只是在教会团体内部受到了惩罚之后,才被刑法记录在案(定为违法);或正如反犹主义(Antisemitsmus)告诉我们的,集体内部某些部分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种族关系可以被提高到宗教范畴的高度,而从内容上讲,又绝不失为一种社会关系;或者,正如我们所推测的,宗教祭祀时的卖身只是从前或别处单纯靠常规维持的性生活秩序的宗教变形而已。

    从以上这些实例看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前文中所指出的误解。这里所讨论的理论,并不是为了指出某些社会旨趣和社会程序受制于早已存在的宗教本质。这种情况虽然一再发生,并引起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推论,上文所引诸例也是在做这样的推论。可是我的意思恰恰相反,我是说,社会旨趣和社会程序与宗教本质之间的联系一点也不明显,甚至于无法辨识:这就是说,我们事后或根据别处存在的宗教性加以类推所得出的宗教倾向,作为一种社会精神结构,一种人们对待他者的特有行为方式,是自发形成的。相比之下,作为建立在有关独立实体和旨趣的观念之上的成熟宗教只是一种派生物(Abgeleitetes),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有些类似于罗马时期或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作为一种客观的自为存在,国家相对于直接支配社会因素的原始的相互作用、约束(Bindungen)和秩序而言,是次级性的(Sekundäres),因为,这些相互作用、约束和秩序只是后来才慢慢地把对其内容的监护权和管理权(Bewahrung und Exekutive)转交给作为特殊结构而处于它们彼岸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整个历史中一直贯穿着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体相互之间的紧密规定,构成了他们共同生活的起点,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组织。于是,从集体自我维护所必不可少的行为方式中形成了根据它们而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分工执法的法官阶层(Richterstand)。同样,从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密切合作,并根据朴素的日常经验所从事的社会必要劳动中,一方面产生了作为认识和规则的理想体系的技术(Technik),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承担各种相应劳动的劳动阶层(Arbeiterstand)。大千世界,纷繁复杂,类推势必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尽管如此,我们在这里对宗教依然可以作如是观。只要团体中的个人以上述方式对待他者或整个集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便具有融升华、献身、神圣、忠诚于一体的特征。由此,一方面产生出一种理想内容,即诸神(Götter),他们是诸如此类的关系的捍卫者,是这些精神观念的始作俑者,就其本质而言,他们堪称是迄今为止一直作为纯粹的关系形式而存在,并与现实生活内容水乳交融的一切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所有这些观念或幻想观念可以说只有在神职人员(Priesterschaft)身上才能得到分工落实和具体实现,这就好像法律体现在法官身上或认识旨趣体现在学者身上一样。宗教一旦真的这样得以自立和实现,便会回过身来,自发地对人与人之间紧密的精神联系施加影响,赋予它们一种我们所熟悉的宗教虔诚的特征。宗教这样做,只是为了回报起初这些关系对它的养育之恩。 [9]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平时看上去如此奇特而费解的宗教观念如果不是作为现存的关系形式的纯粹样式或直接体现,那么,它们根本就不可能从人际关系中获得其力量,只是我们一时还未搞清楚该如何准确地表达这些关系形式。

    上述讨论的思想动机可以说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原则,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不在其列。唯物主义历史观根据经济形式来推论历史生活的整个内容,并用集体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决定风俗和法律、艺术和宗教、科学冲动和社会结构,所以,整个历史过程本来应当包罗万象,它却把其中的局部现象夸大成唯一的内容。这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形式和内容的发展涉及其一切领域和所有表现形式,这是由于,同样的内容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相同的形式则拥有丰富多彩的内容。历史的发生看起来似乎整饬有序,每个环节永远都是一脉相承。显然,这就是历史为什么没有分解成一堆莫不相关的片断(aphoristhische Momente),反而把时间经纬(das Nebeneinander wie das Nacheinander)错落有致地紧密联系起来的原因所在。生活形式纷繁多样,诸如社会生活形式、文学生活形式、宗教生活形式以及人格生活形式等,同它们相对应的远远不止个别内容,况且,它们还不断地给自己创造新的内容;而个别内容也只有借助多种彼此莫不相干的形式才能在本质上保持稳定。尽管如此,这也没有打破历史演化的连续性,反倒阻止任何一个地方出现突然性的飞跃,从而失去与整个前代的普遍联系。由于种属的发展一般都是由感官和外表过渡到强调精神和内在————这样做通常只是为了接着把这种作用方向重新颠倒过来————所以,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在相当多的情况下都是以抽象性和内在性形式出现,经济旨趣培养出来的形式将沿用到其他截然不同的生活内容中。然而,这仅仅是历史中连续性和集约化原则的诸多表征之一。如果说国家统治形式在家规中得到重演;主流宗教赋予艺术创作以基调和观念;持续战争使得个体哪怕在和平时期也变得残忍和好斗;政党之间的路线差别同样也涉及一切非政治领域,使每个政党在文化生活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的倾向————那么,这一切可以说都充分地表现了所有历史生活的根本特征。关于这种根本特征,唯物主义历史理论仅仅阐明了其中的个别方面。正是这种根本特征把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宗教发展问题揭示了出来:即社会关系形式经过不断的凝聚和脱俗,发展成为一种宗教观念世界;或者说给宗教观念世界注入了新的因素;换个角度看,也就是说,通过个体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殊情感内容,转化到了个体与某种超验观念之间的关系当中。超验观念构成了一个新的范畴,它使源于人际关系的各种形式或内容发挥得淋漓尽致。————接下来我想结合宗教本质的几个特殊方面来探讨这种普遍概念。

    人们把信仰(Glaube)看作宗教的本质和核心。可是,信仰最初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出现的,因为这里所说的是并不低于或逊于理论真理一筹的实践信仰(Praktische Glaube)。我如果说,我信仰上帝,那么,这就意味着,这种信仰与我坚信存在着以太(Lichtäther)、月球能够住人、人的本质永远不变等完全是两回事。这不仅是说,上帝的存在虽然不可确证,但我依然深信不疑;同时也意味着我与上帝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意味着我有一种献身上帝的情感,意味着我把上帝当作生活的准绳;无论是哪种情况,认识方式意义上的信仰都同实践冲动和感觉状态之间发生了独特的混合。对于社会化过程中的人,我们完全可以依此类推。我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建立在真正了解对方的基础之上;毋宁说,我们的情感和意向表现在那些我们只能称为信仰的观念当中,但就其自身而言,这些观念反过来又对实践关系产生影响。我们说我们信仰某人,比如子女相信父母、下属相信上司、朋友之间相互信任、个人相信民族、臣民相信王侯等,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心理事实,实在无法定义。同样,信仰的社会作用也是极其不明确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信念,社会将会是一盘散沙。比如说顺从(Gehorsam),通常就是建立在信仰之上。无数事实表明,顺从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对权利和尊严的确切了解基础之上,也不是单纯因为爱戴或信仰,而是由于我们在相信某人或某个人类集体时,精神上处于一种迷糊状态。人们一再强调,一切个体和所有阶级明明有能力把自身解放出来,却还要相互压迫、相互剥削,真是不可思议。其实,这正是由于不加任何批判而自愿信仰上层的权力、上层的优势和宽容而导致的结果。这种信仰绝不只是一种不足为据的理论假设,更是一种由知、情、意汇合而成的特殊形态。为了简单起见,我们统一称之为对于那些上层权力、优势和宽容的信仰。我们信仰某人,虽然有悖于一切理性论证,而且种种现象看上去又是如此的矛盾,可我们仍然矢志不移,这是维系人类社会最可靠的纽带之一。所以说,这种信仰构成了宗教的基本特征。我倒不是认为,宗教唾手可得,那些社会关系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它那里获得其信仰特征。毋宁说,在我看来,这种信仰特征是在丝毫未受宗教影响的情况下产生的,作为个体之间的一种纯粹精神关系的形式,后来在宗教信仰中表现得十分纯粹、十分抽象。彻底的信仰过程可以说是体现在对上帝的信仰当中,它摆脱了相应社会成分的束缚;反之,只有从主观信仰过程中才能产生出其对象。人际关系中的信仰,作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堪称人所固有的特殊功能,并且完全是自发形成的;尽管只有具体的对象才在我们身上引起一定的心理过程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是,心理过程接下来却变得我行我素,自己替自己创造了一个合适的对象。人类交往实践的日常内容或最高内容往往都把心理形式的信仰当作支柱,以至于其中最终产生了一种“信仰”需要,并且还体现到了自己的对象身上————这些对象可以说既是信仰的原因,也是信仰的目的。这种情况大体类似于能够自发地把自己投射到其对象身上的情爱冲动或敬仰冲动,也就是说,对象本身并没有刻意地去唤起这些情感,而是由于主体需要才在塑造对象时把它们投射到其中。换个角度看,这就如同创世主被当作人类因果需要的产物一样。当然,这样认为绝没有要否认这种观念同样具有实实在在的客观真理的意思,只是它自发形成的内在动机有待深究。我们认为,在该观念的发生领域中,即在经验——相对领域中,不断地反复使用因果性,最终使得对它的需要压倒一切;于是,它就用作为世界原因的绝对本质观念来自行满足在绝对领域中实际上未能如愿以偿的要求。该过程不断重复,能够使信仰超越其发生领域,彻底成为一种有机的需要,并替这种需要在上帝的观念中创造出其绝对对象。

    社会本质在宗教活动范围内形成相应内容的另一个方面在于整合性(Einheit)概念。众所周知,我们不是简单地被动接受事物杂乱无章的表象,而总是寻找把万物统一起来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也就是说,我们为了把握住纷繁复杂的现象,实际上总是设定个别现象已经有了某种更高的整合性和中心化。这是我们在社会现实性和社会必要性中培养起来的一种性格。从未有过哪种组织像种族(Gens)、家庭、国家或一切专业组织(Zweckband)那样公开地把诸个体组织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并通过现存的中心紧紧地限制诸个体的彼此分离和自由活动。如果说原始组织的结构一般都类似于什一组织(Zehentschaften),那么,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好比十个指头,既能相对自由和独立活动,又能相互作用、相依为命,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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