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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论

    伦理学者,就人之行为以研究道德之观念、道德之判断等之一学科也。为人间立标准,定价值,命令之,禁止之,以求意志之轨范,以知人间究竟之目的,即如何而可至最善之域是也。故此学乃研究道德之学理者,知的而非实践的也。知与实行有别,知学理者不必能实践之,不知学理者或能实践之。盖以学理为知,实践关于意志故也。伦理学与实践道德之殊别如此。然若云伦理学纯为知的,故不能实践,是语亦未免太过。何则?由纯正之智识,知完全之学理,则可为实行之指导,达所欲至之目的地,其裨益岂浅鲜哉?故学理与实践当相伴而不相离,实践之先不可不研究学理也。

    泰西之伦理,皆出自科学,惟务理论,不问实行之如何。泰东之伦理,则重修德之实行,不问理论之如何。此为实行的,彼为思辨的也。是由于东西地理及人种关系之异,又其道德思想之根本与道德的生活之状态亦异,故有此差别也。夫中国一切学问中,实以伦理学为最重,而其伦理学又倾于实践,故理论之一面不免索莫。然吾人欲就东洋伦理根本之儒教,完全第一流之道德家孔子之说,于知识上研究之,亦非全不可能也。然儒家之伦理说以行为主,即最实践者,故欲以科学之方法研究之,自极困难。但欲为此种研究,不得不先述中国先秦之二大思潮焉。

    周末时之二大思潮,可分为南北二派。北派气局雄大,意志强健,不偏于理论而专为实行。南派反之,气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于实践而专为思辨。是盖地理之影响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则于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于鲁人有孔子,实践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会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会的也。老子离现实而论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于相对之域而绝对不变,虽存于客观,然无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为宇宙一切万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一切之现象界皆为于相对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转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或云“有”,或云“无”,或云“盈”,或云“虚”,或云“强”,或云“弱”:皆为相对之矛盾观念,常保消极以预想积极者也。故其伦理及政治思想专为消极主义,慕太古敦朴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无为为善。若自其厌世的立脚地观之,则由激于周季之时势,愤而作此激越非社会的之言者也。孔子则反之,综合尧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组织之,即欲依客观之礼以经纶社会也。至其根本原理则信天命,自天道绎之而得“仁”,即从“天人合一”观以立人间行为之规矩准绳。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志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继彼幽玄之理想者为列子,列子之后有庄子。发挥此雄健之意志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与道之二大分派,对立于先秦之时,而传其二大思潮于后世。此外尚有墨翟唱“兼爱”功利之说,似儒家;杨朱唱利己快乐说,似道家;鹖冠子为折衷派;韩非子为法家等。诸子百家之说,纵横如云,灿然如星,周末之文华极一时之炳耀。是盖因成周封建政体之坏颓,唤起各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谓之为希世之壮观也!

    老庄之说通行于两汉,至魏晋而大盛,其弊流于清谈,以任放旷达自喜,或作为神仙说,经六朝至唐时复大盛,至追谥老子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当汉之末也,佛教侵入,经三国至六朝之际,至于梁而最盛。其势力之伟大渐驾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一致论者。其后复大盛于唐,经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汉武帝之奖励,出董仲舒,而继先秦之思潮,回复秦火之厄。至西汉之末有扬雄者,合儒与道,立一家言。六朝之际,儒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论。有唐一代,唯韩愈一人维持之。经五代至宋,复勃然而兴,几有凌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势。即北宋时二程子唱“性命穷理”说,南宋时经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气”论。同时有陆象山之“心即理”说。入明,而为王阳明之“知行合一”说。其后至国朝,考证学大行。故中国亘古今而有最大势力者,实为儒教。国家亦历代采用之。何则?儒教贵实践躬行,而以养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为目的,而有为之人才亦皆笼罩于此中故也。

    孔子者,“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按,《论语·还而》 ),实践躬行之学者也。上至三皇五帝,下至夏殷周诸圣贤之学说,无不集合而组织之,以大成儒教。其圆满之德,如春,深渊之智,如海。又多才艺,至其感化力之伟大,人格之完全,古今东西,未见其比。其说主好古、实践,故欲研究之者,当先研究夫子所研究之《诗》、《书》、《易》、《礼》等古书,及夫子之遗书《大学》、《论语》、《孝经》,子思之《中庸》,《孟子》之书等,以考察其说。夫子晚年所最研钻者为《易》,读之“韦编三绝”。虽有谓《易·十翼》非孔子之作者,然余欲述孔子之形而上学,姑引用而论断之。

    第一编 形而上学

    第一章 天道及天命

    儒家“天道”、“天命”之天之观念,其意义有数种,今分之为有形之天,无象之天二者,更分无象之天(为)主宰之天、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及命四者。“天道”云者,乃自然理法宇宙本原之活泼流行之原动力也;“命”者,则其实现以分诸人者也。

    第一节 有形之天

    苍苍者天,茫茫者天,悠悠者天,无涯无际,日月星辰森然罗列,以运行焉,以代谢焉。岳岳者地,漠漠者地,草木繁荣,禽兽滋殖,其广也载华岳而不重,其厚也振河海而不泄。天地上下之间,风霜雨露,一阴一阳以为消长,一寒一暑以为往来,参差交错,变化而无穷者,是形体之天也。

    《诗》曰:“悠悠苍天”,“彼苍者天”,“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倬彼云汉,昭回于天”,“鸢飞戾天”等。(按,《黎离》、《黄鸟》、《正月》、《云汉》、《旱麓》)

    《论语》:“巍巍乎唯天为大。”(按,《泰伯》)

    《易》上《彖》传:“日月丽乎天。”下《彖》:“日月得天而能久照。”《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是皆言形体之天也。

    第二节 无象之天

    一、主宰之天

    前所言有形之天,惟为形体者;今所言无象之天,则为思索者,故最不可不研究之。

    主宰者,谓一神灵之物,管理命令一切万物之义也。如上帝、皇天、神、造物主等,皆为神秘不可知者也。

    当太古蒙昧之时,人人概为感想的,而智识尚未发达。故现象界有变化,见风雨、电雷、日月蚀、星异、地震等时,忽生恐惧之念,遂以为天有一种人间以上之不可思议之灵力,因畏之敬之,至欲避之。其弊遂陷怪诞迷罔,至惴惴然以礼拜形体。盖知天之神秘,实自天地之形体始。故古人之神秘感想,至此遂将无象之主宰力,与形体同一视之,此所以崇拜形体之天者也。无论何国之民,其原始时代莫不如是。今吾先论天之观念,然后再论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等。主宰之天之证如左:

    《书经·益稷》:“禹曰:‘安止汝,惟几惟康,其弼直,惟动丕应徯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

    又,《[秦](泰)誓》:“惟天地,万物父母。”

    又:“敢用玄牡,敢昭于上天神后。”(按,《汤诰》)

    《[大](太)甲》“先王顾 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庙。”

    又:“皇天眷佑有商,使嗣王克终厥德。”

    《金縢》:“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禾则(按,此字衍)尽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

    《易》:“自天佑之,吉,无不利。”(按,《大有》)

    主宰之例证甚多,散见于《书》、《易》等古书中。至有灵感想之天,则散见于《尚书》中。自然[理](法)的之天,则尤多见于《周易》中。

    孔子对是等感想的感念,于知识上思惟之,此孔子伦理说之渊源,且其观念之所以高远者也。

    二、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

    浩浩乎无涯无际之天地间,气化生生流行不息,一切之现象界,皆被时间空间之二形式,与原因结果之律此三者所管理者也。

    时间者,谓统一切现象之变化,而一切现象于其中,自一状态而变为他状态,能无限分截之延长之之谓也。空间者,谓一切现象物于其中,常在及继在且俱在者,亦可以无限分截之延长之。至是二者之异,则空间为 俱在,时间唯继起。今若唯有时间而无空间,则物之俱在,决不得证明之。何则?盖空间离俱在,即不能存在;既无俱在,则无常在、继在之理;常在、继在而不存在,则无充塞时间中之物,故时间自身亦不能自进行经过也。若反之,唯有空间而无时间,则物之继起,决不能证明之。既无继起,则物之俱在不得而知之。何则?盖客观之常在,对于俱在之中之变化而言之,即与继在俱在相对者也。因继起之变化,乃知常在之不变化;因常在之不变化,乃知继起之变化。无继起之变化,即不能知常在之不变化;无常在之不变化,则不能知继起之变化。要知此二者,吾人自思想上之论理见之,见虽相同一,然若继起之时间既消灭,则物象变化之思想亦消灭,现象界毕竟归于虚无。空间不能据自身证其俱在也。故时间之继起,空间之俱在,其特性虽大相异,然皆不能相离,若相分离,则现象界之事尽虚无迷妄,遂不可解。故知两者之相关,直不可须臾离也。此两者合而为一,即为吾人之悟性,以应用原因结果之律,是彼叔本华氏之卓论也。吾人今当更进一步,以考察因果律之如何。

    在客观界经验之实体,呈错综之状态。其状态决非始终不动者,而或生或灭,彼等因其生灭之状态相连络,不问如何,必无有单独自存者。盖彼等悉因其前后之事实,以受规定,互相倚赖。今若于客观界中生一状态,则先之者必有他状态,然后新状态始生。又若其前之状态尚存,则次生之新状态必不能起。此新旧相继之现象,是曰继起。故此等状态,因继续而生者,皆有相互之关系。其始生之状态,吾人名之曰“原因”,后起者名之曰“结果”。故结果者决不能存在于其生来以前,纯然为一新状态。盖结果之名,即由此前之原因而始生。故结果之生,变化也。所谓结果原因之规律者,则即关于此变化之规则,即所以管理之之理法也。此律之唯一应用之范围,唯在变化。此而有一结果,则已示变化之存在;此而有一变化,则已示原因。而凡一切原因,又不可无共于其原因之原因,盖于时间继起之原因结果,相连续而发生,是谓之连锁。

    既如上说,则因果律者,乃一状态变而为他状态时必然之理法也。因时间上之异,而名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而吾人当论自然之理法之天道时,所得于叔本华氏者,岂浅鲜哉!

    夫一切之生灭变化恍惚无常者,皆吾人经验之客观现象界所在之状态也。因果律之继起存在,虽前已详言之,然而因果律虽为行于现象界之法则,然应用此律之原理究如何乎?康德氏之说曰:“吾人之知识,惟存于现象界中,不能入本体界也。”彼于《纯理二律相背论》中云:“宇宙不可无第一原因,又第一原因非实在。”盖一论现象界,而一预想现象界以外之物者也。叔本华氏之意与之同,以为无第一原因。然叔氏谓存于现(象)界之变化外者,尚有“物质”与“物力”。物质者,为一切变化发生之根本,不为变化所侵,不增不减者也。物力者,已不变化,而能使一切变化,不增不减也。是二者超然于时间空间以外。此外,叔氏又说世界之本体之“意志”是盲目的冲动,而使现象界发现之根本力,又超绝时间、空间、因果律,而为绝对无差别之物也。要之,物质与物力乃生原因结果之原子,而意志则统一切万有,而使之发现之大活力,即世界之本体也。

    孔子亦以宇宙间一切现象,自时间、空间、因果律三者规定之,是实千古之卓识,而与叔本华氏稍相合也。

    仰视茫茫之宇宙,则见一切之现象界,皆以一定不易之法则行于其间。如日月之代谢,[尽](昼)夜之[昼](变)迁,四时之推移,风雨霜露云雾雷电等皆然也。又如禽兽虫鱼草木人类等之有雌雄二性者,无一非相对的法则之消长。是法则即《易》所云之“阴阳二气”。阴阳二气进动,则于时间中生万物;其静止也,则于空间中见物象。自其进动之方面,即自时间上观之,时必不可无变化,是即因果律之所由生也。故孔子以一切现象世界为阴阳二气之流行,即阳动而阴静,以为盈虚消长,新陈代谢,变化无穷,因果律即自行于其中。统括是等之原理,即为“天道”即“理”。“理”为充满宇宙之生生活泼的本原,超绝一切之现象界,而管理流行于一切现象间之阴阳二气等,而亘永久而不变不灭者也,若自流行于一切之现象界观之,是名“天道”,即自然之理法。自其超绝一切现象界,统括管理此等之力观之,即名“天理”,即宇宙之本原。故《易》曰:

    1“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按,《系辞》上)

    《彖》辞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按,《乾》)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按,《乾》)

    “一阴一阳之谓道。”(按,《系辞》上)

    “生生之谓易。”(按,《系辞》上)

    “太极”谓无差别的始原也。“乾元”谓天之原理。“云行雨施”,“一阴一阳”,“生生”等,谓之自然。所谓“天行健”者,合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相言之也。又《论语》曰:

    逝者斯如夫,不舍昼夜!(按,《子罕》)

    言自然之理法生生而无间也。

    《论语》:“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礼记·哀公问》:“哀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也?’孔子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无为而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

    是等皆言自然与原理者也。

    《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子思自孔子之说出,故更进一步,以“诚”为宇宙万有之根本的原理,而宇宙之万有则自此本体所发现之现象也。万有从本体发现为“高明”“博厚”二形式。高明为天,有继起性,即时间的也。博厚为地,有延长性,即空间的也。合而为一,则无限无穷,经“悠久”已。

    今以《易》理、叔本华氏之说互相比较,则其原理虽大有径庭,然叔氏之物质、物力与《易》之阴阳二气,皆使物变化之本质或动力,在其变化以外,则二者之说相似也。此外,因果律为伴一切变化之法则,故有变化即有因果律。孔子虽不说此,然儒之“天理”,子思之“诚”,叔本华之“意志”,皆为宇宙之本原,发现万有之一大活动力,固不甚相异也。

    若夫老子之“道”为“恍兮惚兮”、“窈兮冥兮”,绝对的自然之道,与斯披诺若(今译斯宾诺莎 )之一元的“理”相似。若自彼所云“有物浑成,先天地生”观之,则万物开发之本体,皆恒久不变者。故曰:“名”,无可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按,《老子》一章 )也。何则?若云“无”,则已与“有”相对,故日此道无可名,而静寂自然,绝对无差别的也。一切之规定皆法此静寂自然之化。《易》哲理反之,以“生生”为活泼进动的,一切之人间行为则之,是实其大异之所存也。

    以上自然之理法皆依据于《易》者。是书孔子尝极力研究之,故得视为夫子之思想。然孔子为实践躬行者,故据最可凭信之《论语》观之,则可以明道德为人之先天的自然。故于下“有命说”中当引《论语》为证。

    三、有命说

    于上章既略论孔子以前之“天”之观念,孔子于《易》,但言“天道”,但其实在本人性之自然以立“人道”,故略说人道之本源之天道耳。故《论语》曰:“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按,《子罕》 )又曰:“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按,《公冶长》 )则其置重人道,而不详言高远之天道可知。“命”者何?自然之理之实现,而分配于人之运命也。孔子以此“命”为知的,情的。“知的”务主言自然之理,“情的”兼理法与主宰而言之。二者易混,欲详细别之,至难也。今引二三例以示其别。

    《论语·为政》:“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尧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

    《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

    观此诸说,则命由于智识,而为自然之理也。(是言道德观念之本原为天,而天即自然也。)又从情上观之如左:

    《论语·雍也》:“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先进》:“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天丧予!’”

    《宪问》:“公伯寮诉子路于季孙”节:“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雍也》:“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述而》:“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

    《子罕》:“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八佾》:“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季氏》:“君子畏天命,小人不畏天命。”

    此等其中皆含有感激悲愤之意,故知为情也。然元本为理,而发为情,故决非迷妄的感想。征彼之“不语怪力乱神”(按,《述而》 ),则孔子之遵道理明矣。但信念本为感情的,故在自然之理法中,亦与主宰的之思想相混同。

    盖孔子由知,究理,依情,立信念。既立之后,以刚健之意志守之,即“知”“情”“意”融合,以为安心立命之地,以达“仁”之观念。盖“仁”与“天”即“理”,同为一物。故孔子既合理与情,即知道,知体道,又信之以刚健之意志,保持行动之,是以于人间之运命,死生穷达吉凶祸福等,漠然视之,无忧无惧,悠然安之,唯道是从,利害得丧,不能撄其心,不能夺其志。是即儒教之观念所以高洁远大,东洋之伦理之所以美备也。

    《论语·雍也》:“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

    又《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述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学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

    《里仁》:“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述而》:“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子罕》:“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颜渊》:“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子路](宪问)》:“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

    不为显荣利达所束缚,知斯道,安斯道,乐天知命,故其胸襟如光风霁月,其德行则圆满潇洒也。

    要之,理想与实际,往往冲突龃龉,而人间之运命,又有善恶。故人言善人不必得幸福之运命,恶人不必得悲惨之运命,行德者不必得福,不德者不必罹祸。实亦不然。须视其时代境遇如何,不能一定也。如孔、孟之坎坷穷厄,苏格拉底、基督之惨死,颜渊之夭,盗跖之寿,始皇之暴戾,曹孟德、司马昭之逆,克林威尔之悖理,或如楠正成,或如足利尊氏等,征诸古今之例,有大德之人尝悲惨,大不德之人常侥幸,成败利[达](钝),洵不可以一定也哉!

    人本来有自由意志,故人间之运命,皆因人为之如何而如何耳。盖运命者,皆因其时代之趋潮,其人之门阀、境地、才识、技俩等以为变迁者也。若时有大豪杰出,虽能自造运命,然自然之因果律常干涉之,终至不得伸张其自由意志也。盖有一原因,必有一结果,一结果后,或为他原因而复生他结果。故社会之事,复杂错综,个人之力终不得不受一制限。故前所述时代、身干、境地、才识等数者相一致,则得幸运。若此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不免于不幸。是实运命之所以不定者也。故于某度意志得以自由,至此以上,亦不得不遵自然之理法。故孔子欲遵道理,即顺自然之理法,实行吾意志之可成则为善,不可能则守其分,可以进则进,可以退则退,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可以取则取,可以舍则舍,一切如道理而行之。此孔子之“任天主义”也。

    盖孔子明知道德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然世有盛衰,社会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获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此孔子所以执“自由意志说”与“宿命论”之中庸,即所谓“有命说”是也。

    自由意志论者,以人间意志本自由,不受如运命之规定之限制,唯由人力主张之者也。宿命论反之,以宇宙万物一切皆天之所命,而皆受其限制,虽人间之意志,决不能自由。人间之运命既定于先天,而人力之所无如何者也,故不如各安其分。是最极端之说,而与今日进化之理法决不相容者也。若一切从宿命说,则流于保守退步,志气委靡,遂不能转其境地。《论语》:子夏谕司马牛日:“商闻之: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按,《颜渊》 )往往有解为极端之宿命说者,然是决非孔子之意。顺当生之道而生,顺当死之道而死,是自然也。顺道而得富贵则善,不得则从吾所好而安命,是亦自然也。孔子之有命说,当如此解。然若从宿命说,死生既于先天中定之,富贵亦从先天中定之,毕竟后天之人力归于无用,不得不陷于委靡也。

    人间自由意志论,虽为今日最有力之进取的说,但失之极端,亦非无弊也。其弊则以意志能自由,为善亦能自由,为恶亦自由。故至争名趋势以陷于变诈虚妄,而不能安于吾之素位,龌龊卑鄙,逐世之潮流以为浮沉,是洵不知自己之力欲造运命而却漂没于世之潮流者,故青年血气之人,不可不反省也。

    比较前所言,则孔子之说,既非极端之宿命说,亦非极端之自由说,盖居于此二者之间,尽吾人力,即顺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动云为者也。即可进则进,若不能则已,安吾素以乐吾道,极平和之说也。然而后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进化,唯以保守的解释之,亦非夫子之旨也。

    不知儒教有一种之功名的活气。《论语》云:“去仁,恶乎成名?”(按,《里仁》 )又云:“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按,《卫灵公》 )据此即足以知彼现实功名的之意志矣。

    要之,孔子之命,即任天主义。深信自然之理,养绝对之观念,遵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反于愦愦之功利快乐主义,故于道德实践上大有价值也。

    第三节 “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吾人于前章既略解“天”之观念,自《易》之哲学说,明自然之理法,今当述“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据《易》之说,则基天地之二大法则,以立人道,而说仁义之道德律。

    《说卦》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

    又,《系辞》:“《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由是等观之,仁配阴柔,义合阳刚,准据天地之自然的法则以立人道,即仁义。然从此说,则仁义毕竟为客观的,他律的。故当更进一步如左: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按,《系辞》上)

    阴阳为天地间自然流行之气,化万物成其性,在人则成男女性,自然有道德的性故。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言从自然之作用以生成道德,而为客观之次序。

    《系辞》:“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又,《说卦》:“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天地间自然之气化流行,生生化化,行于其间,成自然之性。性之根原即天。究理则知性,知性即知天,是为宋儒性命穷理说之渊源。天人合其德,至此成所谓《易》之“天人合一”观。今再进一步,论他书中之合一观。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按,《大雅·烝民》)

    《中庸》:“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又:“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诗》言德性为先天的。《中庸》之“诚”即天人合一之观念,而宇宙之根本的活动力也。子思演绎之曰: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又:“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吾人之道德性自先天有之,决非后天者也。故宇宙之根本原理之[纯](绝)对的“诚”,能合天人为一。天道流行而成人性,人性生仁义。仁义在客观则为法则,在主观则为吾性情。故性归于天,与理相合。天道即诚,生生不息,宇宙之本体也。至此儒教之天人合一观始大成。吾人从此可得见仁之观念矣。

    《系辞》:“天地之大德曰生。”

    又:“生生之谓易。”

    夫“仁”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的之观念。自客观的观之,即为天道,即自然理也,实在也。自主观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其解虽有异,至究竟则必须此两者合而为一,始能至无差别绝对之域。故仁之观念为生生的理,普遍于万物,不能为之立定义也。

    《论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言自然的即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也。又云:

    吾道一以贯之。(按,《里仁》)

    融合天人,以“仁”贯之。其欲达之之方法则为“忠恕”。忠尽我心,恕及于人之道,是为社会的仁之发现。能超然解脱,悠然乐者,即得达此仁之理想之人,安心立命之地,皆自此理想把持之。

    《论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按,《先进》)

    顺应自然之理法,笃信天命,不为利害所乱,无窒无碍,绰绰裕裕,浑然圆满,其言如春风和气。吾人至此,能不言夫子“仁”之观念为最高尚远大者乎!

    孔子知致物格,经五十年而后始“知天命”,以达此绝对的“仁”之观念。抑绝对者,何谓也?绝对云者,超乎相对或差别之境,以抵不变不灭之域,必无我自然,始能至之。此理想的天,即仁之观念。达此境地时,中心浩瀚,无所为而行者(无)不合于道。

    《子罕》:“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述而》:“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

    其理想之高远,能因用舍行藏之时,权变自在,斯可谓智德圆满无碍,而行为亦无凝滞也矣。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于(按,此字衍 )己者(按,此字衍 )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按,《孟子·尽心》 ),即是也。

    以上综合主宰、自然本原等天之观念,与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言之。而孔子之形而上学根本观念既终,今更进一步,而于下章论孔子之伦理说。

    第二编 伦理说

    第二章 道德之标准

    第一节 社会之仁

    人之生于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动。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为更大者所包(括)由此递进,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动物,自有道德的本性,与其他互相倚赖关系以立社会,故其行亦互有影响。自己意志受社会意志之制裁,以生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男女贵贱亲疏等错杂之关系。于是遂有道德律以规定人间之行为,而达正确圆满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行为之合于道德则善,反于道德则恶。故人间究竟之目的,在据纯正之道理,而修德以为一完全之人。既为完全之人,则又当己立立人,己达达人,人己并立,而求圆满之幸福。所谓人生之目的不过如是而已。

    就人间行为之判断,于西洋有动机论、结果论二派。动机论者,行为之善惟在动机之纯正耳,结果之如何,非所顾也。结果论者,日日行为之结果善,则其行为亦善,动机之如何,可不问也。前者为直觉派,后者为功利派。儒学直觉派也。然自今日之伦理学上观之,则前二说皆有所偏倚,即非动机、结果二者皆善,不足为完全无缺之行为。然东洋之伦理说,惟取动机不顾结果之处亦不少,如“杀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以达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为终极之目的。至其绝对的仁,则非聪明睿知之圣人,不易达此境。欲进此境,必先实践社会的仁。社会的仁,忠恕是也。故欲进绝对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进也。故仁自其内包观之,则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诸德;然自其外延观之,则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虽不变,其内容则因时与处而殊。故自特别观之,则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观之,则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为平等之观念,包括其他之礼义智信等。特别之仁为特别的狭义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于主观,则为吾性情;仁于客观,则发现于社会,为礼义之法则。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观念为之,如忠恕,如博爱等,有总括社会广泛之意义,而礼义智孝弟忠信等皆包于此中。当其实现于社会上,则为礼为义为智为孝为弟为忠为信,仁乏别也。曰孝曰弟者,事吾父兄尊长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故爱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观《论语》言孝弟“为仁之本”(按,《学而》 ),可知即其根本自亲以及疏之义也。此仁之差别义也。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

    是为孔子所述之五伦,曰: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礼,昆弟之序,朋友之信。知此五者,所谓“知”也;知此五者而体之,“仁”也;体此五者而行之,“勇”也。此五者又为仁义礼智信之五常。是等尽为仁之内容,而自其差别的方面观之。若普遍之仁则总括是等一切者也。

    《论语·里仁》:“‘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卫灵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颜渊》:“子曰:爱人。”

    《学而》:“泛爱众,而亲仁。”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信(按,此字衍)少[老](者)怀之。’”

    是皆说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观念,若自普遍言之,则为高远之理想;若自实际言之,则为有义礼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为应用之具。故能全达此等之义礼智孝弟忠信等,即为普遍之仁。

    至达仁之法则,孔子因弟子之才力而作种种之说。于颜渊,则为“克己复礼”(按,《颜渊》 );仲弓,则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等(按,同上 );司马牛,则曰:“仁者,其言也切。’曰:‘其言也切,斯谓之仁已乎?’子曰:‘为之难,言之得无切乎!’”(按,同上 )樊迟,则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按,《雍也》 )皆自其人与时地而变化者。由是观之,则仁之内容毕竟非可一定言之明矣。故“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按,《子罕》 )。

    或人以孔子之仁爱,似英国之“爱他”说,是语吾人尚不可全以为然。如彼英人阿当斯密斯氏(今译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经济学家、伦理学家 )之“同情”,哈提孙氏(今译哈奇生,1694——1746,英国哲学家 )之“情操”,巴特拉氏(今译巴特勒,1692——1752,英国伦理学家 )之“良心”说等,均视为“爱他”之根原出于天性,遂以此为行为之标准,与孟子之“良心”说稍相类似。然孔子不明言人性之善恶,其仁之观念则从高大之天之观念出,其爱又复如前章所述,因普遍而生差别。故其根柢上已大相异。惟孔子重感情之处稍与彼说相似。今若必欲论孔子,则孔子为唱理性之直觉论者,自其克己严肃处观之,实与希腊斯特亚学派(今译斯多噶派 )及德之康德之说有所符合。盖孔子之说为合乎情、入乎理之圆满说也,其伦理之价值即在于此。

    二、特别之仁

    即狭义之仁论,达普遍之一部,或普遍之仁之方法者。如:

    《论语·宪问》:“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又:“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

    《雍也》:“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中庸》:“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等将知仁勇分为三者,各相对立,则非“普遍”可知。其言仁者安静,知者流动,勇者敢为,已异其用。故自知仁由知、行仁由勇观之,则仁究不属于知勇二者,故自差别之方面狭义解说之,为特别仁。

    三、至善

    孔子大理想之仁,非容易达之。欲达之者,宜先自卑近之差别渐进;欲自卑近渐进,当就个人之行为判别善恶;判别善恶;在致知格物。

    《大学》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又:“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就致知格物而言之,朱子曰:“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也(按,此字衍 ),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之谓格物,此之谓知之至也。”是二者谓心有知悉万里之灵能,即理性,故穷客观的之物理,以扩大其知,以判别善恶。王阳明曰:“致知者,致吾良知之所知。格物者,就吾意所发之事物,去其不正,而归于正。诚意者,良知与意念相一也。”要之,王阳明说良知判断善恶,纯为主观的;朱熹穷客观的物理以扩吾理性而判断善恶;即一行而一知,一简易而一繁衍是也。故各持一理,一基良心,一唱理性,是以其说之分离而不相入也。

    从孔子之重行贵知处思之,则致知格物,可谓会此二说而一者。故自知之一面观(之),则朱子之说是;自行之一面观之,则阳明之说近也。

    人生究竟之目的,在遵道理以求完全圆满之幸福,故《大学》言究竟之目的,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至善”即绝对善。“止至善”则定、静而安,是为终极之理想,即“仁”也。故仁为完全圆满之目的地。欲达此境域者,即以致知格物诚意修身为根本。故知孔子贵理性。

    孔子以至善为终极标准,故一切之事之违仁者,皆为不善。是以————

    《里仁》:“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

    又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不仁,恶也,不时发动以破坏仁者也。故欲向仁,务避不仁之行动,是以致知格物修身诚意之必要也。

    吾人可据是分孔子之说,为直觉、中庸、克己、忠恕等,而细论之。

    (一)直觉说

    吾人于前章说孔子之天人合一观,兹当论孔子之为直觉派。如前所论,孔子既说知与行之相关,又兼重理与情。后之学者往往自见解之如何而互相分离。今先就孔子之人性问题论。

    孔子不就人性问题而论善恶,唯就行为而论善善恶恶。

    《论语·阳货》:“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是言谓人性本无善恶,唯因其习惯之如何,而为善为恶至相隔绝耳。又

    《卫灵公》:“子曰:有教无类。”

    谓人之善恶之别者,皆以习惯之故,有教育即可有善而无恶矣。又

    《季氏》:“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谓人性有四品,故程、朱即此而分为气质之性,及理义之天性。孔子又论情之方面,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孔子读之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按,《孟子·告子》)

    谓人性好善,是为孟子性善论之根原。孔子于人性问题,不精细研究,故不言善恶。唯自其天人合一观而曰: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二者乃道德人中所自有者。又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为道。”(按,《中庸》)

    《论语·卫(灵)公》:“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是则无论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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