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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pter XVI Moralty·

    一元论把伦理学视为一种自然科学,其出发的原则,说德行的本源不是超自然的,乃是由群居的哺乳动物的适应,建立于生存之条件上的,所以穷究到最后,竟可以归之于物理的法则。

    1910年的海克尔

    人的实际生活,也像一切群居的高等动物一般,是由冲动和风俗所支配的,这些冲动与风俗,我们谓之“道德”。道德的科学,即伦理学,在二元论者看起来,是个精神的科学,一面和宗教有密切的关系,一面和心理学有密切的关系。这种二元的见解,在19世纪的时候,仗着康德的威权,他那“无上命令”的独断说,似乎给了这种见解一个坚实的基础,况且他又和教会的教理恰恰相合,所以竟能维持优势,为一般人所崇信。至于一元论呢,把伦理学视为一种自然科学,其出发的原则,说德行的本源不是超自然的,乃是由群居的哺乳动物的适应,建立于生存之条件上的,所以穷究到最后,竟可以归之于物理的法则。所以近世生物学不承认德行里有什么形而上的奇迹,只认为生理机能的作用。

    (二元的伦理学)我们的全部近世文明,总都墨守着那“由天启来的,和教理有密切关系的,那承传的道德所养成的谬误观念”。基督教袭取犹太教的十诫,把他和一个神秘的“卜拉图主义”打成一片,建立成一种巍巍屹立的伦理。近年来康德的《实际理性批评》和他那三大中心的独断说尤其助基督教的势。康德更外又编出来那“无上命令”的独断说,所以这三大独断说之相互的密切关系和其在伦理上的积极势力,就格外重大了。

    (无上命令)康德的二元哲学得着这样大的威权,大半都由于他把纯粹理性置于实际理性的底下。康德所主张有绝对普遍性的那模糊无定的道德律,在他那“无上命令”里就是这样说的: “照这格律(即你的意志之主观的原则)同时可以当一般法则用的这样做。”我在《宇宙之谜》第十九章里曾经说过,这“无上命令”,也和那“物如”(things-in-itself)一般,是个独断的,不是批评原理的结果。萧本豪埃尔也说————

    康德的无上命令,现在一般人都把他尊称做“道德的法则”。那些省事的著作家以为只要诉之于这种像是固有的“道德律”,就算是建立了伦理学了,在这上头更混加些纷乱的言辞,把人生之最简单、最明了的真谛弄得不可解,也不问问自己是否真有个这样便利的道德法典写在头上、胸口上,或是心上。我们证明了康德的实际理性的无上命令是个全然无道理的、无根据的、想象的假定,这床大被就扯下来了。

    康德的“无上命令”只是个独断说,也像他那全部的实际理性说一般,是个武断的话,并且没有批评的根据。这是一篇信仰的鬼话,和纯粹理性的实验原理正相反对的。

    “义务”这个观念,在“无上命令”说来,是深铭在人心里的一个模糊的先天法则————一种道德的本能————究其实,这是可以在脑皮层里思想中枢之一串很长的系统的变化上历历推究出来的。义务是由个人的利己主义和人群的利他主义之复杂关系进化出来的一种后天的社会感觉。义务的感觉,即良心,是意志对于责任的感受之服从,这种责任的感受,个人间的区别很大的。

    (一元的伦理学)根据生理学、进化论、人种志和历史,把道德律作个科学的研究,就晓得其教训是有生物学上根据的,并且是自然发达出来的了。全部的近世道德和社会上、司法上的秩序,都是在19世纪里,由那现在已经视为陈迹的、更古的、更低的状况进化出来的。18世纪的社会道德,从17、16世纪来的,更溯上去,是从中世纪的专制、迷信、异端裁判所、巫觋审判出来的。由近世人种志和比较民族心理学上看起来,未开化民族的道德也显然是从蛮族的下等社会规则渐渐进化出来的,并且这种社会规则,和那猿类以及他种群居脊椎类的本能,也只有程度上的差异,并非种类上的不同。再进一层,就脊椎类的比较心理学讲来,哺乳类和鸟类之社会的本能是由爬虫类和两栖类之低级本能进化出来的,爬虫类、两栖类的又由鱼类和最低级脊椎类的进化出来。最后一层,脊椎类之系统发生学,证明这很发达的脊椎类曾经历过一个很长的无脊椎的谱系(脊索类、蠕虫类、原肠类),由原生物渐次变化出来的。就连在单细胞类里(第一是原生植物,其次是原生动物),都有道德根柢上的重要原理,就是“合群”或“结成社会”。联合的“细胞个体”,其互相的和对于共同环境的适应,是原生物最初的道德朕兆之生理上的根基。一切的单细胞类,既舍去孤立的、隐遁的生活,联合成了社会,其势就不得不检束其天然的利己主义,为公共利益的份上,采几分利他主义了。就连在团藻属的球形细胞团里,那特别的形式和运动,以及其生殖的方法,都是斟酌于细胞个体之利己的本能,和细胞群之利他的需要而定的。

    (道德和适应)道德这件东西,无论狭义的和广义的,总都可以归之于“适应”之生理的机能,这种机能在营养作用上与有机体之自我维持有密切的关系。“适应”所引起的原形质里的变化,总都是由于新陈代谢之化学的能力(见第七章)。所以对于适应的性质也要有明白的观念。我的《一般形态学》里把他下了个定义道————

    适应即变化,是有机体之一般的生理机能,与其营养之根本的机能有密切关系,由一件事上可以看出他来,就是个个有机体都因环境的影响而生变化,并且获得祖宗所无的特性,这种“可变性”的原因,大都皆在这有机体之各部分和外界间之物质的相互关系上,所以,“可变性”即“适应性”,并不是个特别的有机机能,乃是依靠着营养之物质的物理化学作用的。

    我在《自然创造史》的第十章里,把适应的这个概念更敷衍了许多。

    (适应和变异)世人对于适应的性质和其与“变化”的关系,看得往往与我的定义不一样。最近卜来特限制这个观念,以为唯有那对于有机体有用的变化算得是适应。他把我的这广泛的定义批评得很严酷的,说这是个“彰明较著的谬误”,说我是因为没有预备给人批评,才把他留着的。我若是要还他一手,也可以指摘出卜来特对于我的生物发生法则之偏僻刚愎处来。我不肯这样做,所以只要说这一句: “据我看来,把‘适应’这个观念只限于有用的变化,这是说不通的,并且要将人引入迷途的。”在人类以及他种有机体的生活里,尽有成千上万的习惯和本能都不是有用的,而是无足轻重的,或者竟是有害的,然而确乎都算是属于“适应”之列,由“遗传”作用保存着,使有机体的形式生变化。人类以及家里养的动植物之生活里,有各式各样的适应,有的是有用的,有的是无利也无害的,有的是有害的(教育、训练、矫枉的结果)。我只要说习俗和学校的影响就够了。就连无用的(往往竟是有害的)初步器官,都是由“适应”发生的。

    (习惯)古谚说得好: “习惯是第二个天性。”这句话是个精深的真理,我们由拉马克的“成来说”才十分晓得其真正的价值。习惯之养成,是由于一个生理的动作之屡屡反复,所以本是个增进的或是机能的适应。这种同一动作之屡屡反复,和原形质之记忆有密切的关系,因这种反复,就生出个积极的或消极的永久变化来。积极的呢,这器官就因用久了发达起来,力量也大起来。消极的呢,这器官就因长久不用而萎缩了,弱小了。这种微细的变化继续蓄积起来,“适应”的结果终究就会以进步的变化发生新的器官,或是以退步的变形使有用的器官变成无用,渐渐凋萎,终归消灭了。

    把下等有机体里习惯之简单的过程作个精细的研究,就看得出这些过程,也像其他的一切适应一般,是起于原形质里的化学变化,并且可以晓得,这些变化是由营养的刺激激起来的————就是由于代谢机能上的外部作用。讲到这上头,记忆又极其重要了,我和海林氏都把这记忆认为生物质之一般的特性,“因为有记忆,生物里的某种过程就遗留下影响,使这些过程容易再现”。阿斯特瓦德的意见,以为这个特性的重要是讲不尽的,无论夸他怎样的重要,都不算是过言。他的形式,较为普通些的呢,就是“适应”和“遗传”,最高最发达的呢,就成为“有意识的记忆”。我的意见和他一致的。有意识的记忆,以及通常说的意识,在文明人精神生活里达到最高级,而摩内拉的适应还在最低级上。尤其是摩内拉里的细菌,其构造虽很简单,而与别种有机体的关系却极其繁复极其重要,由这上头可以晓得这各式各样的适应,是由于原形质里习惯之养成,并且全然是由于其化学的能力,或是其看不见的微分子构造。这一来摩内拉又成了有机界和无机界之间的一个连锁,由能量的观点看起来,摩内拉把有生命的有机体和无生命的物体中间似乎隔着的那一道深沟填起来了。

    (无机物的习惯)据现在通行的见解,习惯是个纯然生物学的过程,但是就在无机的自然界里,有许多过程,从广义说来,也算得是习惯。阿斯特瓦德之举例说明如下————

    取相等的两试管稀薄的硝酸,在其中一个管子里溶解一点金属的赤铜,这一管子溶液的溶解力就大些,再溶解第二块赤铜,就比那一管未动过的硝酸快些了。不仅是溶解赤铜如此,用硝酸溶解水银或是银子也是一样的。这个现象的原因,就是“溶解金类时所生的窒素之低酸化物,使硝酸对于新金类之溶解作用更加快些”。要把这些酸化物放一部分到硝酸里,也生同样的效验,其作用比纯粹的硝酸快得多了。所以,一个习惯之养成,是在于反应的时候生出个溶化的速度增加

    我们不但可以把无机的习惯和有机的适应(我们谓之“习惯”,或是“常习”)相比较,并且可以把他和那所谓“模仿”相比较,这“模仿”就是结成社会的生物之接触传递习惯。

    (本能)从前总都把本能认为动物之无意识的冲动,这种冲动引出有目的的动作,并且相信各种动物都有上帝所赋予的特别的本能。据狄卡儿的见解,动物都是些无意识的机械,他们的动作都照上帝所定的特殊式样,永远不会改变的。这种陈腐的本能说,虽是还有许多二元的形而上学家和神学家在那里讲,却早已被一元的进化论所毁灭了。拉马克已经看出来了,本能大都是由习惯和适应养成的,再由遗传传留下来,达尔文和罗曼内斯后来又证明这些遗传下来的习惯,也和其他的生理机能都服从同一的变化法则。然而魏兹曼近来在他那《成来说讲义》里,却费尽气力来驳这个观念,并且也攻击到后天性质遗传的假说,因为这种学说和他的那胚种原形质说不合。埃尔恩斯特·海因理希·蔡格莱尔(Ernst Heinrich Ziegler)近来(1904年)发表了一篇关于古今本能观念之精密分析的研究,赞成魏兹曼的话,“一切本能都是由淘汰来的,其根源不在个体生活之常习上,而在胚种的变异上”。但是除了直接和间接适应的法则,还有别处能寻得出这些胚种变异的原因吗?据我的意见看来,却是正相反的,本能之显著的现象,有许多进步遗传的证据,全然如拉马克和达尔文所说的。

    (社会的本能)大多数的有机体都作社会的生活,这都是由共同利害关系联合到一起的。决定种类之生存的那一切关系中,最主要的就是把这个个体和同种类中其他个体结合起来的那些关系。这件事由两性增殖的法则上立刻就可以明白的。况且个体与个体之联合于生存竞争上也有绝大的利益。在高等动物里,这种的联合更是非常的重要,因为有了这种联合,分工也就随之扩大了。个人的利己主义和社会的利他主义中间于是就起了个相反的对峙,并且在人类的社会里,理性承认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者都有应该满足的权利,于是这两种本能的对抗就极其利害了。社会的习惯变成道德的习惯,后来这上面的法则就被奉为神圣的义务,并且形成法律的秩序之根柢了。

    (本能和习惯)所谓国民的道德,其心理学上的、社会学上的趣味都极其丰富,究其实也只是些由适应得来的社会的本能,由遗传作用一代一代传下来的。曾经有人想要把习惯分为两种,说那动物的本能是其肉体组织上的持续的生活机能,说那习惯(即人类的道德),是精神传统所维持的内心力量。然而这种分别是近世生理学所不许的,照近世生理学讲来,人的道德,也像其一切别的心理机能一般,是在生理学上基于其头脑构造的。个人的习惯,原是由适应他个人的境况养成的,在他的家族里却变成遗传的了,并且这些家族习惯和社会一般道德的区别,并不大于社会一般道德和教会教规、国家法律的区别。

    (习惯和法律)某一个习惯,要是全社会里个个人都视为是重要的,遵行的就奖赏,违背了就受罚,这时候这个习惯就成了一种义务了。就连在猿类、群居的肉食类、有蹄类等哺乳动物的群落里,以及在鸡、鹅、鸭等社会化的鸟类里,也都是如此的。在这类的动物群落里,因社会化的本能之发达而造成的那些法律,是尤其显著的,等于野蛮部落里出色人物(年长或强健的男子)做了首领时候的法律,很能确保固有的习惯义务之遵行。许多有组织的畜群,比了那作孤立家族生活的,或是几个家族暂时松松地联到一起的极下等野蛮人种,有些处还要高明些。由比较心理学、人种学、历史、历史前研究等学术在19世纪后半期里的大进步,我们确信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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