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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最新章节!

    使主觀表象客觀化的是發自知性主體之形式,猶若「立于禮」

    自我中心中的特體如何能關涉到一個對象?因為自我中心中的特體都是感性的主觀表象,也即一切經驗知識都開始于感性的主觀表象,而這些主觀表象如何能客觀化?如何能關涉到一個對象?換言之,如何由感性的主觀表象而達成客觀的經驗知識?

    如前所述。依羅素,知識要能客觀化須依兩個原則,一個是外延性原則,另一個是原子性原則,這種解答是理之當然,理上當該如此的,意思是要想達成客觀的經驗知識,就當然須要此兩個原則,否則就不能達成。但究竟沒有進一步說明「如何能如此」?邏輯分析家的態度大體都是如此。康德就是要答覆「如何」這個問題,就要進一步追問這兩個原則如何可能。只說當然而不說出其所以然,還是沒有真正解答問題。康德就是要說明主觀的表象如何能客觀化,換言之,即如何能達成外延性原則與原子性原則。達成外延性原則,知識才能客觀化;達成原子性原則,經驗、科學知識才能分解地被表示。原子性原則是說部分可以離開全體而獨立地被了解,假如部分無獨立的意義,則它們永遠不能離開全體而被了解,因而無知識可言。因為要知道這個部分就要了解全體,而這個全體又是另一個全體的部分,這樣一層一層地擴大其牽連,就永遠不能有知識,故為說明科學知識,外延性原則固然重要,原子性原則同樣重要。外延性原則能使知識外延化,能外延化就能客觀化,因類概念可因此原則而客觀地被決定故。原子性原則是對分析講,因科學方面的知識不能離開分析,即分解的表示;假如為了了解一個杯子而牽連到需要了解太陽系乃至全宇宙,則此杯子就永遠不能被了解,這不是在科學知識範圍內所能應用的。

    康德要說明主觀表象如何客觀化,如是,羅素的這兩個原則自然就包含在內。他的論點是範疇,若無範疇知識不能客觀化,無客觀的對象,也不能關涉到對象;因為無客觀的意義,故亦不能有分解的表示。故可知羅素的兩個原則是藏在康德的範疇中。

    康德的解答就是在說明如何達成羅素這兩個原則。羅素只說當然之理,而康德要說明「如何」與「所以然」。康德的解答是以主觀的形式條件來答覆客觀化這一個問題,這個論辯很微妙而難以了解。凡感性所呈現的表象是主觀的,而表象是材料,如看一個顏色,顏色是通過眼睛來看見的,是主觀的表象,因視覺各人不同故,其他的表象都是如此,故發自于感性的表象都是主觀的,都是自我中心的,無共同性、客觀性。要想使其能關涉到對象而客觀化,這就要靠形式(form),形式是由我們主體發出的,由主體發的形式使主觀的表象關涉到對象而客觀化;換言之,主觀的形式能使主觀性的表象客觀化,這不是很古怪嗎?

    這個道理可換一個方面的例子來說明就較容易了解。孔子言:「立于禮」,因為個人的生命是可以東倒西歪,搖擺不定的。生物性的個體要搖擺到那裡去是不能決定的。如把它歸到生物學的立場來規定它,則它可成為生物學中的個體,但不能使他成為一個「人」(human being)。人可以不只是一個生物性的個體,也不只是一大堆細胞。但人也可不當人來看,只是以生物體的一大堆細胞來看。但若真的要以人來看人,這個個體一定要套在人倫的關係中,「禮」的起點就在此人倫關係,故人要當一個人來看,能站得起來貞定住自己,不要東倒西歪,搖搖擺擺,就要立于禮,要在禮中立,在禮中才能站得住,才能定得住。這能站得住,定得住就是客觀化。此客觀化當然不是由知識言,而是講人的問題,也不是講生物學的生命(biological life)。生物學的生命中找不出人倫關係,找不出禮來,不要說生物學,就是在心理學,人類學也找不出來。由這些知識只能由各方面解釋人的不同現象,但根本不能了解人。

    一個人要當一個人看,是要他能站起來才有客觀性,要能站起來是要靠「禮」,此「禮」由何出?禮由心出,「禮」是形式(form),而人能客觀化是靠由心所發出的形式──「禮」。當然歷史上說禮是由周公制禮作樂而來,荀子就認為禮是聖人所訂制,但追問聖人為什麼能制禮,根據什麼來制禮呢?此乃由于聖人能澄明他的心,虛一而靜,故聖人能經由修道才能使他的心虛一而靜,達到這樣的境界他才能制禮作樂。依孟子就直言禮是出于人的本心,此本心就是是非、惻隱、辭讓、羞惡等四端之本心,故禮乃由本心而發,故為由主體而發的主觀的形式(subjective form),而一旦成為形式就有客觀的意義,有共同性、客觀性。而康德的知性能客觀化主觀的表象也是同樣的道理。故有客觀性、普遍性是通過「禮」而然的,「禮」才是客觀性、普遍性的所在,平常一言客觀就是外在的(external),這種外在意義的客觀是很膚淺的。

    如全部的數學,數目都是普遍性與必然性的,但外在自然界沒有數目這個東西。所以來布尼茲以數目為半心理的東西(semi-mental)。但為什麼稱其為半心理的?它不是心理學的東西,它不是心態、心象,但它又由邏輯思考,形式直覺而成,一旦形成後就不是心,故曰半心理的。羅素隨佛列格(Frege)說它既不屬于物理域,也不屬于心理域,而是屬於中立的邏輯域。故它很明顯地是一些形式的東西。

    佛教就稱數目、時間、空間等為分位假法或不相應行法。「分位假法」是說時間空間等是就變化過程中之某分際而假立的,顯然是些主觀性的東西,康德就說它們是「心之主觀構造」。「不相應行法」這個詞話更有意義。不相應者是說這些「法」與色心諸法建立不起同或異的關係。你說它們與色心諸法一定是同固不行,你說一定不同也不行。例如數目,你說它一定是心,當然不對,因為數目不會是心態;你說它一定不是心,也不對,因為它畢竟是由心之思行而發,由心思之邏輯構造而成,由心之形式的直覺而成,故來布尼茲名之曰半心理的。同樣,它與色法也建立不起同異關係,因為數目不是色法(物質現象),但又可以用之來定物,好像物有數目性,其實數目實不是物之固有之性;形狀、廣延、體積等才是物之固有之性,數目不過是可以應用于這些物性上而已。佛家說「不相應」,說「與色心諸法建立不起同異關係」,這是很有思理的,很足顯出這些形式法之顯明的特性。

    與心能建立起「同」的關係的名曰「心所」,心所者為心所有與心和合而為一,此如諸心態是。與心能建立起「異」的關係者就是「物」,心與物是絕異的(經驗地說)。與物能建立起「同」的關係者名曰「物所」(即如洛克所說的第一物性是)。「物所」一詞是我依類比而立,佛家原無。與物能建立起「異」的關係者就是心(這也是經驗地說)。但這些形式法既不是心,又不是不是心;既不是物,又不是不是物。此其所以不相應也。

    依佛家詞語,心有心王心所之分。每一個心,以心本身來看,把心看成整個,名曰「心王」,不但阿賴耶識是心王,人識每一識本身都是心王,而且都有它自己的情態,依西方詞語即心態(mental states),此則名曰「心所」。第六、七、八識每一識都有許多「心所」。前五識較簡單,但以眼識為例,視是靠眼官,而眼官的作用還是識,視覺還是心之活動,也即視覺本身是心王,視覺有種種狀態,那就是視覺心王的心所。心所是一種狀態為心所有,與心和合為一。而佛教稱不相應行法的時間、空間、數目、因果、同異、一多等這些概念,就相當於西方哲學的範疇,這些範疇由古希臘就有,為最廣泛使用的概念,而佛教就以這些為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法是形式性的概念(formal concept),不得名曰「心所」。

    依洛克分物性為第一性(primary quality)與第二性(secondary quality),依洛克第一性是客觀的,如形狀、體積、廣延、量等大體都是屬于物本身的性質,故他就以為都是客觀的,是附著于色法上的本質屬性(essential attributes)。如上所說,不相應行法既與心建立不起同異的關係,也與物建立不起同異的關係。因為它既不是心的特性也不是物的特性。

    不相應行法,是屬于行,行是什麼意思?行是指「思」言。「色、受、想、行、識」中之行蘊就是思,為什麼以思來表示行呢?如前講已明,諸行既已分別地說為色、受、想、識,單剩下「思」無可劃歸,遂即以原說諸行之行名之,故以思解行也。思也是屬于心。但思行中有好多法,這些法分兩類,一類是相應的,一類是不相應的。換言之有相應的思行中的法,有不相應的思行中的法。思本身就是一心所。而思行中相應的法名曰心所,因為思行本身屬心,故心所單就心而言,因而無「物所」之名。心所是mental states,與心相應的才能心稱mental states,不相應的不能稱之為心所。思行中不相應的法就是不能與心法進而亦不能與色法建立同或異的關係的思中的那些形式概念。而這些形式概念起源于什麼主體呢?既是屬于思行,故其起源是起源于思想(thought),此思想非准常所言的想像,亦非屬于心理學意義的思,而是邏輯思考(logical thought),是由邏輯的我(logical self)中發出,故有客觀性、必然性與普遍性的三個特性。康德也以為那些形式概念(時間空間屬感性除外)是發自邏輯主體,邏輯主體與心理主體不一樣。羅素也以為數學不是屬于物理的(physical),也不是屬于心理的(psychological),而是屬于邏輯世界(logical world),而這個邏輯主體或邏輯思想發出的主觀形式能使感性中所呈現的主觀的東西客觀化。意即由主體發出的形式(form),能使感性的主觀表象關涉到對象而客觀化。此講法很古怪。感性的表象本來是主觀的,而主觀的形式條件能使其成為客觀的,這在一般看來以為是主觀中的主觀,豈不是成為更主觀的?故指康德的思想為主觀主義。這是一定的嗎?我看這未必然。

    數目依來布尼茲是半心理學的,但一旦成為數目就是客觀的、必然的、普遍的。這樣的數目論是主觀主義呢?抑或是客觀主義?沒有人因講數學不屬于物理世界、心理世界,而屬于邏輯世界就說這樣講數學是主觀主義。主觀的形式條件,即由主體而發的形式條件,能使現象客觀化,由此而說其是主觀主義是不通的。一般人並不了解主觀主義的意義。由主體發的形式條件而使主觀的表象客觀化這個思路較複雜而微妙,而且難以了解。但是由上面一步一步由來布尼茲講數目是半心理的,羅素說是屬于邏輯的,佛教說是不相應行法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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