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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État et ses appareils

    马克思主义传统在这一点上是很明确的:自从《共产党宣言》和《雾月十八日》[1]发表以来(并且在后来所有的经典文本中,尤其是在马克思有关巴黎公社的作品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国家都被明确地构想为镇压性机器。国家是一种镇压“机器”[2],它使得统治阶级(在19世纪是资产者阶级和大土地所有者“阶级”)能够保障他们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使得后者服从于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过程(即服从于资本主义剥削)。

    因此,国家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称作国家机器的东西。这个术语的含义,不仅是指那些专门化的(狭义上的)机器,即警察、法院、监狱————我们曾经从法律实践的要求出发承认了它们的存在和必要性;还指军队,在其“国防”功能之外,当警察(及其特殊部队:共和国保安部队[3]等等)“无法控制事态”时,它归根到底会作为追加的镇压力量直接干预进来(无产阶级为这一经验付出过血的代价);而且还指在这一切之上的国家元首、政府[4]和行政部门。

    以这种形式被表达[5]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触及了事情的本质,任何时候都绝不可能不意识到,这确实就是事情的本质。国家机器把国家定义为在资产阶级及其同盟所展开的反对无产阶级的斗争中“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执行力量和镇压性的干预力量:这样的国家机器才是真正的国家,才真正定义了国家的基本“功能”。

    一、从描述性的理论到理论本身

    然而,在这里也像我们关于大厦的隐喻(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所指出的那样,对国家性质的这种表达[6]也仍然是描述性的。

    由于我们以后还要经常使用这个形容词(“描述性的”),为了避免所有的歧义,有必要对它作些解释。

    在提到大厦隐喻或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时,我们说这些都是对其对象的描述性的观念或表述[7],我们这样说并没有任何私下保留的贬低想法。相反,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伟大的科学发现都不得不首先经过我们称之为描述性的“理论”这个阶段。这是所有理论的第一个阶段,至少在我们所讨论的领域(关于社会形态的科学的领域)是这样。如此说来,人们也可以————依我们看就是必须————把这个阶段看成是理论发展的必要过渡阶段。我们把这种过渡性铭刻在自己的表达方式(“描述性的理论”)中,并通过我们所用的这种词语组合,把其中好像是“矛盾”的东西显示了出来。事实上,理论这个术语与加在它前面的“描述性的”这个形容词有几分“相抵触”。这恰好意味着:(1)“描述性的理论”确实毫无疑问不可逆转地是理论的开端;但是(2)理论以“描述性的”形式出现,这个“矛盾”的后果本身会要求理论的发展去超越那个“描述”的形式。

    让我们回到目前讨论的对象————国家————上来,进一步澄清我们的思考。

    当我们说我们现在所拥有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时,首先并首要是指这种描述性的“理论”毫无疑问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开端;这个开端为我们提供了最重要的东西,即这一理论今后一切发展的决定性原则。

    但这还不够。我们说一种理论是“描述性的”,是因为人们可以把在它所涉及的这个领域里可观察到的绝大多数事实,同它给自己对象所下的定义完全对应起来。因此,把国家定义为存在于镇压性国家机器中的阶级国家,能够洞若观火地说明我们在任何领域的不同层面的镇压中可以观察到的所有事实:从1848年6月、巴黎公社、1905年5月的彼得格勒“流血星期日”、抵抗运动、夏龙[8]等历次大屠杀,到“审查”的(相对和缓的)简单干预,例如禁止狄德罗的《修女》被搬上银幕[9],或查禁加蒂关于佛朗哥的戏剧[10];说明所有直接或间接的灭绝人民大众的形式(帝国主义战争)、剥削形式和微妙的日常统治形式,我们可以在这种统治底下,比如在各种政治民主形式中,窥见列宁遵循马克思的观点称之为资产阶级专政的东西。这是“描述性的理论”定义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描述性的理论”显然还是理论构成过程本身需要“超越”的一个阶段。因为很清楚,虽然这个定义把压迫的事实与被当作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国家联系在一起,从而确实给我们提供了辨别和认出[11]这些事实必不可少的手段,但这种“联系起来”的做法却会引起某种特别的显而易见性,在稍后我们将有机会把这种显而易见性表达为:“是的,就是如此,真是这样的!”[12]而在国家的这种定义中,即使事实的积累会使例证成倍地增加,也不会对国家的定义(也就是说科学的国家理论)推进一步。

    然而,这种定义一旦停留在自己的第一个阶段,作为“描述性的理论”而发挥功能,它就会冒着失去平衡的危险,像在狭窄的山顶小路上一样,也就是说,随时可能会倒向这边或那边。这种不稳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坠落的危险,已经在近期的一部著作中得到了非常有力的分析[13],对于这部著作,我们只作如下提醒:正是由于关于国家的“描述性的理论”所具有的这种不稳定性,才使得某些马克思主义者(他们为数不少)“倒”在了山顶小路上错误的一边,把国家表达为为某些目标服务的统治和镇压的纯粹工具,即统治阶级有意识的意志的纯粹工具。这是关于国家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工具主义观念,和它叠合在一起的,是把社会阶级当作“主体”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人道主义)观念,这种观念与马克思主义毫无关系,因为它歪曲了由那种“描述性的理论”最终提供给我们的更有价值的东西。由此有必要在山顶小路上“倒向正确的一边”……或者,如果要放弃这个隐喻,就有必要把描述性的理论发展为理论本身。

    这里仍然要当心。

    为了把这种描述性的理论发展为理论本身,也就是说,不仅为了在国家机器这个概念下辨别那些压迫的事实并对它们进行分类,并且为了理解国家发挥功能的各种机制,我们认为确实有必要给把国家当作国家机器的这个经典定义补充某种东西。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主要内容

    即便不是补充,至少必须首先澄清的是:如果不根据国家政权[14]来看待国家(及其在国家机器中的存在),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全部政治的阶级斗争都是围绕着国家展开的。我们的意思是,它是围绕着由某个阶级或某个“权力集团”(即阶级之间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对国家政权的占有(即对它的夺取和保持)而展开的。[15]

    因此,首先作出的这点澄清迫使我们把作为政治性阶级斗争目标的国家政权(对国家政权的保持或夺取)与国家机器区分开来。

    我们都知道,国家机器是可以历经事变而幸存的,就像19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1830年、1848年)、政变(12月2日和1958年5月)、制度的崩溃(1870年帝国的垮台、1940年第三共和的垮台)、小资产阶级的上台(1890——1895年的法国)等等所证明的那样,它们都没有触动或改变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在经历了影响国家政权归属的政治事件之后,仍然可以不变地存在下去。

    甚至经历了像1917年那样的社会革命之后,在无产阶级和小农的联盟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大部分国家机器仍然不变地保存了下来。列宁一再重申了这个事实,并且直到去世,他仍然对这一点忧心忡忡。

    在这方面,刚才提到过的那部著作为我们提供了详细的说明[16]。此外,我们可以说,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之间的这种区分已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组成部分,从马克思的《雾月十八日》以后,这个区分就明确地存在着。

    从这一点上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我们就可以提醒大家注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主张:

    1. 国家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

    2. 必须对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加以区分;

    3. 阶级斗争的目标在于掌握国家政权,从而在于通过国家政权而利用国家机器————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以及阶级之间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可以根据其阶级目标来利用国家机器;

    4. 无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家政权,以便摧毁现存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在第一阶段(即无产阶级专政阶段)代之以完全不同的国家机器,即无产阶级国家机器,接着在随后的阶段,进入一个彻底的过程,即消灭国家的过程(国家政权和一切国家机器的终结)。

    由此看来,我们原打算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的东西,早已白纸黑字地写在那里了。可在我们看来,即使补上了这一点,这个理论也仍然部分地是描述性的;虽说它现在的确包含了一些复杂的和差异性的要素,但如果没有理论上决定性的进一步深化,就无法理解这些要素的作用和运行。

    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因此,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

    在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踏进一个领域。事实上,在我们之前,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和毛早就进入这个领域了,只是他们还没有用理论的形式,把在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中所隐含的决定性进步系统化。为什么呢?因为那些经验和做法首先还停留在政治实践的领域。

    由此我们要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事实上,也就是说在他们的政治实践中,是把国家当作一个比“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国家的定义更为复杂的现实来对待的————即使这个定义已经像我们刚才那样作了补充。因此,他们在自己的实践中已经承认了这种复杂性,但他们还没有用相应的理论将它表达出来。

    我们想尝试着为这个相应的理论画一个草图。

    我们非常清楚自己要面临什么样的反对意见,因为我们所能提出的任何命题,无一不是都已经包含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政治实践记录中了。所以,人们随时都可以说我们完全没有提供任何新东西,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这样说绝对是有道理的。然而,我们想要提供一点新东西,虽然可能不多,因为它只是给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实践中已经被承认的一些东西赋予理论形式。但正是通过那些经典作家,我们知道,这一点点新东西(给阶级斗争的实践经验赋予理论形式)对于阶级斗争本身来说,是或可能是特别重要的。没有(关于国家的)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

    让我们把牌摊到桌面上来吧。

    我们将提出并捍卫以下论点。

    要提出一种关于国家的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权(及其持有者)与国家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与后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将冒着理论风险把这种现实叫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因此,理论干预的准确部位,在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家机器之间的差别。

    我们还记得,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机器包括政府、行政部门、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等,它们构成了我们今后要称作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东西。“镇压性”是指最终会在明确而严格的意义上(直接或非直接地,合法或“非法”地)使用肉体的暴力(说“最终”,是因为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极为多样化的、甚至非常隐蔽的非肉体的镇压形式)。

    那么,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17])呢?

    为了给出关于它们的一个初步观念,现将它们暂时罗列如下:

    1. 学校机器

    2. 家庭机器

    3. 宗教机器

    4. 政治机器

    5. 工会机器

    6. 传播机器

    7. 出版——发行机器

    8. 文化机器

    这是暂时的清单,因为一方面它还不全面(参考第十二章),另一方面第7和第8种机器可能只不过是一种机器。大家会原谅我最后一个犹豫,因为在这一点上,我还没有拿定“主意”[18],它值得进一步研究。

    这个清单(它列出了比如说家庭……),这些名称,难免会使人惊讶。为了能够提出一种暂时的然而又是清楚的定义,还是让我们等一等,按顺序来行事。

    第一点说明。

    我们凭经验就能注意到,与每一种AIE相对应的是一些我们称作“机构”或“组织”的东西。与学校的AIE相对应的,有不同的学校,不同层次的学校,从初等的到高等的,不同的学院,等等;与宗教的AIE相对应的,有不同的教会和它们的专门化组织(如青年组织);与政治的AIE相对应的,有议会、政党等等;与传播的AIE相对应的,有新闻报刊(各种报刊或报刊集团)、法国广播电视台、大量的出版物以及各种组织;与家庭的AIE相对应的,有所有那些与家庭相关的机构,包括著名的学生家长协会等等;与文化的AIE相对应的,有各种形式的演出[19](包括体育运动),以及一整套可能与我们此前称为出版的AIE共享的机构。

    第二点说明。

    构成每一种AIE的不同机构和组织都形成一个系统。这至少是我们将要提出的论点,我们还将看到在每一种情况下是什么东西造成了那个系统的统一。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就无法探讨某种AIE的某个单独组成部分,除非把它与它所隶属的那个系统联系起来。例如:不把作为政治的AIE组成部分的政党与这个AIE的复杂系统联系起来,就无法探讨政党。工会也一样,它是工会的AIE系统的组成部分。如此等等。

    第三点说明。

    我们看到,存在于每种AIE中的那些机构,它们的系统,从而每种AIE本身,尽管被定义为是意识形态的,但都不能化约为没有真正物质支撑物的“观念的”存在。我这样说的意思不仅仅是说每种AIE的意识形态是在物质机构和物质实践中实现的,因为这很明显。我这样说有另一种意思,即那些物质实践“扎根”于非意识形态的现实中。以家庭为例:它是一种AIE,但它所实现的意识形态又“扎根”于一种并非纯意识形态的现实中。家庭确实是“人类”的代表在生物学上的再生产的场所[20],是对他们进行养育等等的场所(我们可以说,家庭再生产了劳动力的存在)。但家庭还有完全不同的功能。甚至在我们资本主义社会,家庭虽然“正在解体”,但还保留着,至少在瓦解的过程中,还在某些地方保留着生产单位的作用(例如在乡村:那些“家庭经营”)。在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中,家庭曾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单位,但在我们的生产方式中,它成了一种遗迹。相反,同样是在我们的时代,家庭成了消费单位:它不是唯一的消费单位类型,而是现存多种消费单位类型中的一种,是仍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并且不是濒临消失的那种(它继续存在于我们所知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尽管是以一种变化了的或正在退化的形式存在)。例如文化的AIE:它所实现的意识形态扎根在各种实践中,但那些实践,无论是审美的(戏剧、电影、文学)还是身体的(体育运动),虽然是那种意识形态的支撑物,却不能化约为那种意识形态。政治的AIE和工会的AIE也一样:它们所实现的意识形态都“扎根”于一种不能化约为那种意识形态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就是阶级斗争。学校机器这样的AIE也一样:它所实现的意识形态“扎根”于一些实践,这些实践使人们能拥有一些客观“本领”,所以不能化约为那种意识形态。相反,宗教机器这样的AIE,却似乎完全“存在”于空中,它的存在依据,纯粹是它所实现的意识形态本身。这一点还不确定。以后我们会试着解释其原因。

    这三点说明让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暂时的定义。这个定义将首先把那种“现实”(即意识形态,它把存在于每种AIE内部的不同机构或组织与各种实践统一起来)置于各个系统中。我们这样说吧:

    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是一个由各种确定的机构、组织和相应的实践所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的各种机构、组织和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全部或一部分(通常是某些要素的典型组合)。在一种 AIE中实现了的意识形态,保障着这种AIE的系统的统一。其统一的基础就在于,这种意识形态“扎根”于每种 AIE所固有的种种物质功能中。那些物质功能虽然是这种意识形态的“支撑物”,却不能化约为这种意识形态。

    我们将在接下来表明我们对国家的意识形态的看法。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存在说明了为什么各种AIE既是意识形态机器又是国家机器,还说明了将每一种AIE构成为一个特殊的、不同于别的AIE系统的那种统一。

    现在,可以回到我们提出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概念上来,以对这个概念中的三个词语进行思考,并说明我们在这个概念中把它们结合在一起的理由。

    用机器这个显然会让人联想起国家“机器”这个词组的概念来指称各种“现实”(各种机构或“活动”),可能会让人感到惊讶;把“意识形态的”这个形容词与机器并列起来,从而最终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提法的结尾[21]重新发现国家本身,也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不解。似乎我们想要表明的是:“意识形态的”这个词可以说是被“固定”在“国家……机器”这个词组的中间,再加上一点小小的“差别”,即国家机器本身是单数的,而我们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复数的。这一切显然都需要得到说明。

    “意识形态”被“固定”在“国家”和“机器”这两个词中间,并从单数的(国家机器)变成了复数的(诸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我们正是要从这一独特情况出发,来陈述我们的说明。

    让我们直接来看看最重要的东西吧,我们要说:在我们资本主义社会中,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区分开来的是以下差别。

    镇压性国家机器按照定义是一种间接或直接使用肉体暴力的镇压性机器,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只有在“国家机器”的意义上才能说是镇压性的,因为按照定义它们不使用肉体暴力。教会、学校、政党、新闻报刊、广播——电视、出版、各种演出、体育运动等等,在其“主顾”看来,都不诉诸肉体暴力而发挥功能,至少不以占统治地位的和显性可见的方式诉诸肉体暴力。

    人们“自由地”去教会,去学校(尽管学校也是“义务的”……[22]),去加入某个政党并服从它,去买杂志,去打开电视开关,去看电影,去体育场,去购买并“消费”碟片、广告牌或“招贴画”,以及文学、历史、政治、宗教或科学著作。因此,这就是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国家机器的区别,在于它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在谈到法“通过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而“发挥功能”时,我们已经说过这样的话[23],并且我们知道它的意思是指:那些机器看起来“自动”发挥功能,不是诉诸暴力,而是在实际上通过不同于暴力的手段,即通过意识形态或更确切地说通过意识形态化而发挥功能。由此我们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把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区别开来的那个区分。

    有待说明的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必须用看起来令人费解的“……国家机器”这个术语来指称那些“机构”和“活动”(教会、学校、政治系统、广播——电视、剧场、新闻报刊、出版等等)。为什么是“……国家机器”,为什么是这种复数的(国家机器)呢?

    假如我们充分注意到(而我们自己注意到这一点,对我们是有“好处”[24]的,否则人们一定会以此指责我们),虽然那些“机构”中有一些(如我们这里的学校、某些剧场、广播——电视)是国有的[25],但并非全部机构都是如此;假如注意到在我们这里,教会如同一部分学校等机构一样,与国家是正式分离的:假如我们充分注意到这些,我们的断言会变得更令人费解。

    新闻报刊、政党、工会,以及绝大多数文化机构和文化活动(演出、体育活动、艺术、出版),都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属于“私人”部门而非国家部门[26]。更确切地说,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大部分学校(在美国,几乎三分之二的高等学校),甚至广播和电视(美国和英国),都属于或可以属于私人部门。那么,我们凭什么把这些“机构”或“活动”当作隶属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东西来谈论呢?

    四、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

    我们必须反驳下面这种质疑:凭什么把那些隶属于宗教机器、政治机器、文化机器等等的私人机构归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名下?

    这种质疑实际上以资产阶级法权的区分为前提,这种公私之分,涉及的仅仅是在形式上掌握某某机构所有权的法人的性质和定义。法人可以是个体的私人(如伽利玛先生[27])或集体的私人(如多明我会),法人还可以是国家集体(如教育部)等等。

    人格的这些法律身份只是一些法律身份,而因为法[28]是普遍的和形式的,所以我们已经知道,它在本质上对那个“形式”中的内容本身进行了抽象。但既然这里对我们重要的恰恰是内容,那么,这种基于公私之分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就非常可笑了。

    我们想说的是,人们能够用来反对我们的“法律”论据用错了地方。我们所讨论的对象,涉及的绝不是“法”,而是全然不同的东西————它最终涉及的,是法完全无法囊括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尽管法的功能就在于使它们的某些形式的方面神圣化。

    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说出这些来(甚至一些非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这些,因为他们有时候把它写出来了),是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无论所有那些宪法[29]条文如何定义国家(它不受民法典制约!而这并非偶然),国家本身始终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不是因为法承认统治阶级对国家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据我所知,尽管法律人格有很多种,但阶级还没有出现在法律人格中————,而完全是因为国家就是它的国家,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它掌握着国家政权并通过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行使国家权力。

    举另一个例子吧,这次是一个丝毫不容争辩的例子。每个人都很清楚,那些在法律上属于普鲁沃先生[30]的杂志,那些属于西尔万·弗卢瓦拉先生[31]或其他人的广播和电视的附属电台,都隶属于私人部门(民法典),尽管那些所有者有某种幻想的“权利”[32],使人相信他们的“自由”和独立,但他们完全知道应当在什么时候(也就是说每天,并且在“重大日子”非常露骨地)配合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以适合各自公众的变体形式,传播资产阶级国家的永恒的意识形态弥撒的伟大主题,即国家的意识形态的伟大主题。

    因此,公私之分并不能动摇我们关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论点。上述提到的所有私人机构,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某个个人所有,不管愿意不愿意,都作为由国家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部件而发挥功能,从而以自己专有的形式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即统治阶级的政治。所谓自己专有的形式是指:这些机器首要地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而不是像镇压性国家机器一样首要地通过镇压发挥功能。正如我此前提到过,这个意识形态就是国家的意识形态本身。

    此外,我要提及最后一个论据,它会使得人们可能用来反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概念的“法律主义的”反对意见变得完全无效。因为这个“法律主义的”论据严格地说仅仅涉及一些“机构”。然而我们已经说过,并且我们要再重复一遍,机构并不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构成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是一个包含并结合了好些机构、组织及其实践的复杂系统。至于那些机构、组织和实践是完全公共的,还是完全私人的,或者有一些是公共的,另一些是私人的,都属于次要的细枝末节,因为我们关心的是它们所构成的那个系统。而这个系统,它的存在和它的性质,完全不是来自法,而是来自另一种决然不同的现实:我们此前已经将它称之为国家的意识形态。

    五、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的意识形态副产品

    既然我们把意识形态放在首位,那么就必须作出一个具有巨大重要性的区分。

    如果我们可以允许自己在这里透露一个秘密的话,那就是,许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斯大林一个非常不起眼的注明面前感到困惑,那个注明实际上说的是:“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合的机构”。这究竟可能意味着什么呢?难道这不是一个令人吃惊的笔误,而且还是一个唯心主义的笔误吗?因为它居然承认在列举时可以把各种机构列在它们的意识形态之后[33],因而承认意识形态能够以某种方式“生产”那些机构。而按照正确的唯物主义,本来应该让牛走在犁前面[34],从而本来应该先说各种机构,然后(只能在之后,因为它以派生的方式被决定),再说与之相适合的意识形态。事实上,难道我们不是每天都看到自己熟悉的那些机构(教会、学校、政党等等)正好“生产”着它们所需要的、因而“与它们相适合”的意识形态吗?难道卑微的业余园丁不是在自己的小园地里“生产”着他妻子“需要”的各种蔬菜和花卉吗?

    好吧,在这一点上,我个人当然至少应该为自己凭记忆而引用的那个注明……对斯大林表示感谢[35]。

    因为,要理解我们所提出的这个新概念(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必须接受一个悖论性的事实,即不是那些机构“生产”了相应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国家的意识形态)的一些要素“实现于”或“存在于”相应的机构和它们的实践中。

    请不要误解我们。我们并不否认那些机构在它们自身内部、在它们的实践当中“生产”了某些抛开其实践就无法解释的意识形态形式。

    由此,我们会说,宗教的实践在教会内部“生产”了某些意识形态形式:比如教士的意识形态。但同样是在教会中,还有其他的意识形态,它们在这个年头蜂拥麋集:参考伊索洛托[36]、法国360位教士的“书信”[37]、卡多内尔神父的封斋期[38]、《世界兄弟》杂志[39]————还有,别忘了《精神》杂志[40],很久之前,它曾经一度是“先锋”。参考宗教意识形态的所有不同寻常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发生在某些下层群体中,在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甚至发生在高级教士的某些成员中,更不用说死于丛林中的托雷斯神父[41]了。

    由此,我们会说,学校的实践生产了可以用学校的意识形态来指称的一些特殊形式(小学教师的意识形态————全国小学教师工会[42]的一些出版物和创议是它的现实,中等和高等学校教师的意识形态等等),也生产了一些我们无法具体地谈论的其他形式: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谈论它们[43]。

    比如,政党也生产了一些内部的意识形态形式。无须“多加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谈到过斯大林:政治领导的某种实践的意识形态,在苏联历史的某个时刻已经变得明显可见了,因为人们已经用“个人崇拜”这个“羞羞答答的”纯粹描述性的词语来称呼它(似乎某个“个人”能够自己独自“生产”出对他的“崇拜”等等的意识形态来)。对于演出、体育活动、传播、出版等也一样,我们可以无限地列举下去,并且这将非常有趣。但要让人们理解我们的论点,这些例子已经够了。现在必须积极而非消极地陈述我们的论点。

    因此,我们说,必须要有一个区分。必须把实现于并存在于一定机器及其实践中的国家的意识形态的那些确定要素,与在这个机器内部由其实践“生产”出来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为了在语言上标出这种区分,我们将把第一种意识形态称之为初级意识形态,把第二种意识形态,即初级意识形态在其中得以实现的实践的副产品,称之为次级的、从属的意识形态。

    我们还要注意重要的一点。这个次级意识形态,我们说它是由初级意识形态得以实现的那个机器的实践“生产”出来的,这只是一种说法,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实践能独自生产出“自己的”意识形态。不存在“自发的”意识形态,虽然为了表达上的方便,为了方便证明某个有限的观点,我们可能要用到“自发的”意识形态这个词。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况中,这些次级意识形态是由一些复杂原因的汇合而得以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我们所说的实践,还出现了其他外部意识形态和其他外部实践的后果[44],归根到底是阶级斗争的后果————这些后果尽管如此隐而不露,甚至很遥远,实际上却很逼近。只要稍微关注一下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宗教界的意识形态中、在“学校”界(在五月[45]及五月之后)和家庭(自五月以后)中所发生的事情,就没有人会否认这一点。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理解那些“机构”(教会、学校等等),并由此理解从它们的实践中“分泌出来”的次级意识形态的各种亚形态的运转,我们就必须从隶属于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形态[46](它们在上述机构及其实践中得以实现)出发,因为正是它们,为我们提供了钥匙[47],去理解那些机构、它们的实践以及意识形态的各种亚形态(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出现在那些实践当中)得以生产的部分原因。

    尽管我们头脑中有一些科学的概念,但我们还是生活在意识形态[48]中,因而生活在一些对我们来说“显而易见”的直接的概念[49]中。而上述的一切,可能很难通过那些直接的概念来思考。但是,又必须对它进行思考。

    我们遇到的第一种“思考”形式,毫无疑问是那些著名的、被黑格尔斥为废话的常识的图式:相互作用的图式。人们会竭力在句子的第一部分作出巨大“让步”,说初级意识形态的各种形态(宗教的意识形态等等)确实在一些机构中得以实现,但他们又会补充说:“既然世界上到处都有作用和反作用”,那么,那些机构反过来也会生产出可以在那些机构中被观察到的次级意识形态。人们就是用这种漂亮而空洞的词句来使自己与“辩证法”和平相处的!……作用和反作用成了“黑夜”,“在那里,所有的母牛都是黑色的”[50],因为它们在实际上意味着“一切都在一切之中,反之亦然”。对此,我们不必惊讶。让我们把这个关于黑色母牛的故事扔回到它的黑夜里去吧。

    相反,我们认为,必须牢牢抓住那个句子的第一部分:初级意识形态的各种形态在一些机构中得以实现。同时我们要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做的那样,为了得出自己的科学分析而进行抽象,暂且不去讨论某种可能会把一切都搞乱的要素(因为那是次级的、从属的和派生的),也就是说,暂且不去讨论那些内部的意识形态的形态————我们已经说过,它们是一些副产品。

    因此我们要说:教会作为“机构”,是宗教意识形态的实现。我们要说,学校(或学校系统)是……意识形态(哪种意识形态?我们悬置这个问题)的实现。我们要说:政党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实现,等等。对于我们列举出来的所有那些机构都可以说同样的话。注意:教会、学校、政党,并不是每一种机构都构成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只是不同系统(我们用诸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来称呼它们)的一个部件,那些系统即宗教系统、学校系统、政治系统等等。

    因此我们要补充说————哪怕只是自我重复:我们可以将其与在那些机构中起作用的各种实践联系起来的意识形态的各种形态,并不是在那些机构中实现的初级意识形态的产物(produit),而是那种初级意识形态的副产品[51],因为它们是在那些机构中起作用的各种实践的“产物”(produits)。显而易见,就算在初级的、外部的意识形态的各种形态与次级的、内部的意识形态的各种亚形态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直接的关系,但这些关系用作用与反作用的概念是无法思考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关系不仅不是从来都存在的,而且,当它们存在时,也是通过与所谓的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完全不同的法则而实现的。更明确地说,它们是通过另一种现实的干预而实现的。我们还无法谈论那种现实,因为很可惜,不可能同时讨论所有的事情。那个现实,我们可以用预支的方式,用它自己的名字来称呼它:阶级斗争及其意识形态后果。

    因此,既然我们希望按顺序来行事,那我们就暂时停留在我们的这个论点上吧: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统治着这些机器的那些意识形态的形态的实现和存在。

    六、国家机器发挥功能的双重方式及其“具体行动”

    既然我不久前引入了这个明确的提法:“首要地通过……发挥功能”;那么就有必要稍作说明,以解释机器这个相同的词语在“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两个不同的词组中的用法。

    事实上,我认为可以提出以下论点:任何国家机器,无论是镇压性的,还是意识形态的,都既通过暴力也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使我们绝对不能把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混为一谈。

    事实上,镇压性国家机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直接地)通过镇压来发挥功能,而同时辅之以意识形态。

    军队和警察就是这样的:对内,它们既通过镇压又通过意识形态的反复灌输来培养自己的新成员;对外,它们既通过暴力镇压,同时也通过“商讨”“说服”而起作用。后面两个口号白纸黑字地写在那些考虑稍微周密一点的警察局长和将军们的通报中。1968年5月,莫贝尔广场战役中,巴黎警察局局长格里莫先生(M. Grimaud)曾亲自与“狂热分子们”进行“商讨”。军队和警察还通过其特有的“意识形态光芒”而起作用(“参军入伍吧!你将获得一份职业”;制服的诱惑;“加入共和国保安部队吧!”你将守卫边疆;等等)。

    反过来,人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且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它们也会辅之以镇压,哪怕这种镇压是相当缓和的,几乎是象征性的。

    关于大量并首要地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同时又辅之以镇压的机器,我们来举几个例子。

    学校和教会就是这样的(仅举这两个例子就够了):它们通过使用处罚(不久以前一般是、现在仍然经常是肉体的惩罚,当然还有“道德的”处罚)、开除、选拔等恰如其分的方法,既“训练”它们的“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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